别人在我脸上莫名其妙出现划痕划了一下有2/3公分长,这样够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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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儿子被人用菜刀砍伤在脸上长有7公分、身上有3公分、现在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请问律师?轻伤1级
你好!我儿子被人用菜刀砍伤在脸上长有7公分、身上有3公分、现在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请问律师?轻伤1级和轻伤二级在量刑上有什么区别?和赔偿有什么区别?在三个月前我儿子谈了一个女朋友、这个女的是别人包的小三、我儿子不知道、这个女的也没有和我儿子说、上个月的一天晚上那个女的叫我儿子到他住的地方去、这个房子是包的男人买给这个女人的、后来我儿子去了、开门后这个男人就动刀了。
江苏 - 南京
是否构成轻伤,以法医部门的伤情鉴定为准。构成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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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律师回答
量刑和赔偿上有区别,建议报警并聘请律师。
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来电。
你好,构成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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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轻伤以上可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同要求民事赔偿,民事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构成残疾还有伤残赔偿金
根据给你造成的损失赔偿你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具体项目计算根据你自身情况而定。
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犯罪造成轻伤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咨询
你好,报警处理,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
你好,报警处理,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向上级公安分局控告反映。
建议你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聘请律师计算
你好,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如需律师帮助,欢迎来电咨询。
你可以向检察院投诉反映,如果检察院不予处理,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轻伤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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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一下根据
谢谢您了这么晚
因为你挣钱多。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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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体赔偿怎么算他不赔呢他没事我也拘吗
这个我就不是特别有经验了。不好意思 怕说错了反而耽误你。反正要死追不放,就能多赔你钱
没事多听听有好处
估计得起诉
打成轻微伤和咬在法律上有区别吗
采纳率:52%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如果伤的十分严重,构成伤残的还有伤残补偿金。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我估什我得起诉
残倒没有我看了下还没鉴定估计轻微伤
残倒没有我看了下还没鉴定估计轻微伤
那么大概在2千左右
两千刚够医药费
误工费精神损害等等你的两千怎么来的
我指的两千是基本的费用,其他费用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来判定。
他一天七八百元
那么应该总额在5—4千之间
我要两月伤不好呢一大家靠我一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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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上8之9公分缝了九针算轻伤还是重伤?
如果是提到法律的面上,重伤,轻伤是有标准和范围的。这样讲是讲不全面的。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5cm以上.2。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  鉴定伤情。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5cm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7.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  相关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 面部。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面积累计30.0cm2以上.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2。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  b)面颊穿透创。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面积2。  o)鼻骨粉碎性骨折.2;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5;多块面积累计7。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0cm以上。  5.0cm以上.0cm以上.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单块面积3、耳廓  5,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  f)耳廓创。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一般是以创口或者瘢痕长度、面积计算的,不以缝合针数计算。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0cm以上、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舌损伤。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
鉴定伤情,一般是以创口或者瘢痕长度、面积计算的,不以缝合针数计算。 相关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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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就可以鉴定为轻伤的,与出血没有关系的。
如果你是要告人的话,医院有专门的机构做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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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实务指南)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儿童达4厘米。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综合评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器官损伤,影响语言;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跗骨、距骨。(相关资料;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实务指南)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 实务指南)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  (二)缺失1个趾节,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  (相关资料;伤及感觉神经、血管。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相关资料;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实务指南)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相关资料、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相关资料、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相关资料;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  (相关资料;  (三)口腔组织,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下颌骨骨折,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  (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 实务指南)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  (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 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日起试行。: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  (相关资料、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神经的、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  (二)缺失半个指节。  (相关资料;  (三)跖骨2节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肌腱影响功能的: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轻伤是指物理,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气管或者食管的;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距骨、跟骨骨折;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下颌骨骨折,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日起试行。;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未出现呼吸困难;伤及感觉神经、血管。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神经的。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病历和勘验现场,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肌腱影响功能的,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
你可以查阅《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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