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可以提取本人个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吗

精神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_百度知道
精神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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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如果是他的归属,提他的公积金是正常的提取范围,不过要本人或监护人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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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购房,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出来还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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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浙江省公积金的话,在浙江省内任何地方买房都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如果你是杭州市公积金的话,只能在杭州买房才能提取本人的公积金余额,其他地方买房都不能提取的。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在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离开自己的省份出去别的省份打工,但是在打工的同时一部员工就会缴纳公积金,当时如果我们不在我们工作的省份提取公积金买房。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我们是否可以用提取的公积金异地购房?
可以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 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流程
您好,异地买房住房公积金一般是不可以提取的哦
不行,本地的公积金只能在本地使用
可直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提前还贷。
不能提取出来,除非是套出来或者销户全部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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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积金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等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鄞州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为限。
第三十八条 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不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在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并需提供以下资料: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人与被提取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可提取的金额:累计不超过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资金。
第十一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开具一式二联的《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 16 申请书》,准确、完整地填写“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账号”等信息,并在第二联加盖公章或财务印鉴章。
(三)职工持《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留存鄞州分中心),到鄞州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十条 鄞州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鄞州分中心,原件返还提取人。
第四十一条 鄞州分中心将符合规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操作,打印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提取人,一联移交银行出纳作为开具存单或支票的凭证,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
第四十二条 提取人持现金存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四十三条 提取资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鄞州分中心将提取资料返还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提取业务除节假日外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应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职工按本操作规程第 6 至 24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的出资额或已支付的贷款本息之和。提取时,职工需提供被提取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及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鄞州区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同时,按本规程相关条款的相同情形,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若房产所有权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四十六条 职工委托他人代领住房公积金的,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在办理过程中要面签提取谈话笔录或为规避资金风险确保提取人资金安全,鄞州分中心认为有必要由提取人来鄞州分中心自办的,可不予代办人提取。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下疾病:(一)重性精神病;(二)重症尿毒症;(三)恶性肿瘤;(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五)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六)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七)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八)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九)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十)宁波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等。
第四十八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向鄞州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鄞州分中心一经受理,在 5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鄞州分中心通知申请职工在登记备案后,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办理时,职工应按本规程相关条款的相同情形,提供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外的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按原单位在鄞州分中心实施封存管理的职工,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鄞州分中心审核并开具《宁波市鄞州区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其余需携带的资料证件按本规程相应规定提供办理。
第五十条 由鄞州分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职工应配合鄞州分中心做好提取人的身份与个人账户的确认工作,主动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对账单、在原缴存单位工作及工资发放的有效证明。职工无法提供个人身份与账户匹配的有效证明时,鄞州分中心不予办理提取,但应协助职工尽快确认账户。
第五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提供的证件、资料都应是真实的。鄞州分中心对收到的假身份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由公安部门予以收缴;假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由宁波市鄞州区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假契证由宁波市鄞州区契税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假土地证由国土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其他各类假证件或资料由相应管 19 理部门收缴,涉及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所有不作销户的提取是指提取金额按百元整取,百元以下留存。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所说的还贷提取,仅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住房贷款,住房循环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住房加按揭等均不属于还贷提取的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有关条款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新疆乌鲁木齐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及提取手续流程新政策_金融_无忧考网
2016年新疆乌鲁木齐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及提取手续流程新政策
09:45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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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及提取手续流程新政策  记者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6月3日起,首府简化并放宽住房公积金9项提取业务,包括市民购买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的调整和支付房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数的调整等。  放宽条件的有:以前规定市民购买住房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现在调整为“两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等。简化业务的有:本地户籍因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取消未就业证明原件的提取要件。  简化放宽住房公积金9项提取业务  1.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封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离退休提取,取消《退休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的提取要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2.购买本地(异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取消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的提取要件。  3.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取消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提取要件。  4.外地户籍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办理提取时,取消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提取要件。依据职工身份证信息判定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信息为本地,户籍关系证明为外地[或迁出]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迁出证明]按外地户籍办理)。  5.本地户籍因解除劳动关系办理提取时,取消未就业证明原件的提取要件。  6.将购房提取政策中原规定“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调整为“两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可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7.由于部分职工出具的《乌鲁木齐市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单上只显示与该职工重名的有多少人,该姓名下共登记多少房产,为方便职工办理业务,此类情况在职工个人做出承诺后,按无房职工对待。  8.归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无法直接转入银行贷款账户的,取消要求提供还款账户证明的提取要件,所提住房公积金可以转入对账单(借款合同)所列明的还款账号中。  9.办理内转业务,且身份证信息无误的,取消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提取要件。扩展阅读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1年以内的,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二)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归还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产权共有人账户公积金归还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的,应为能够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三)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无房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额;  (四) 职工购买同一产权住房或租住同一住房的,可同时提取产权共有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产权共有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公积金时应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核手续,双方提取金额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五)经相关部门批准且符合实施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项目标准,允许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其承担部分的费用,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支付的费用。  公积金查询: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十元余额。  五险一金查询:职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  (一)离休或退休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因以下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肢体伤残Ⅱ级至Ⅲ级(经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书);  2、智力残疾Ⅲ级,精神病Ⅱ级至Ⅲ级(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  3、患有以下特殊慢性疾病的(需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1) 心血管病并发症;  (2) 脑血管病及并发症、后遗症;  (3) 各种恶性肿瘤、血癌;  (4) 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5) 肝硬化;  (6) 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7) 糖尿病并发症。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缴存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院校后无力缴纳学费的,允许一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来支付子女学费,但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学费总额。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无继承人同时又无受遗赠人的,其节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因非住房消费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谁知道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个回答在线明智一、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凭证及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办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税务凭证。
2.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须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房价30%的首付款税务发票。
3.购买现房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
5.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7.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8.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凭证有效期为一年;大修提取凭证有效期为两年。
(二)离休、退休提取时须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四)出境定居,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提取时须提供:
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的:提供调令和户口迁移证明。
(五)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须提供:
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流水等相关证明。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提取时须提供:
1.株洲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株洲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和缴纳租金税务发票;
2.婚姻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须提供:
1.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肾衰竭、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肺炎、精神病的诊断证明;
2.病案首页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
4.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时须提供:
1.死亡证明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
4.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受遗赠公证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提取。
(九)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单位审核盖章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三、提取额度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二)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银行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余额的总额。
(三)凡符合离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死亡等条件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
(四)租房提取每年办理一次,每次提取额为租金总额的30%。
(五)重大疾病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90%。
(六)凡购建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可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配偶可办理购建房提取,但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合计不能高于购建房总额。
(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为翻建、大修住房总造价的60%。
(八)凡使用提取的,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须保留百元位整数。
科技馒头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提取指的是职工进行住房消费或其他符合提取情形而要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类。
  (一)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无须保留个人账户时,采用销户提取,即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本息,并作销户处理。
  (二)提取后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采取部分提取的方式,即提取后账户中剩余部分款项:
  1、账户中余额大于住房消费额的,按住房消费额提取;
  2、账户中余额小于住房消费额的,按百元整数的方式提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义乌市范围,且住房公积金不宜转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义乌户籍,不再在义乌市就业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农业户籍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证、丧失劳动能力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最低工资、最低比例缴存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销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本息余额。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与权利须经法院判决、公证或职工原单位确认。
  第七条 办理销户提取必须先确认以下情况:
  (一)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全部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及时办理封存手续,没有超标准、超期限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拒收或退回;
  (三)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未还清贷款的不得销户提取。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可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浙江省内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起二周年内,或领取《契证》起一周年内;
  (二)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自签订协议(取得资格)并交完相当于首付的资金起二周年内,或自办理产权登记起一周年内;
  (三)自建房的,自领取相应批准文件起三周年内,或自产权登记起一周年内;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周年可提取一次);
  (五)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三个月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的(每周年申请一次,每次提取一年的租金);
  (七)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按最低工资、最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本人缴存部分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一周年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使用支出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办理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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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3个回答耳朵透明2017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个回答b7b85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1个回答邹沙雨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1、各地要加大楼市宏观调控的力度。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十条”文件的实施细则。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2个回答evloxcpe1达州市辖区内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b...3个回答紫藤Kings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且在规定提取时限以内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3个回答齒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温州公积金住房类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3个回答善良的妮子123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3个回答xia沫c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3个回答结城七濑你好,据我了解,从日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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