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医生卖一瓶安眠药哪里有卖要算犯法吗?药瓶算证句吗?

吃了一瓶的安眠药,想把药吐出来可以用酒吗?
提示:疾病因人而异,他人的咨询记录仅供参考,擅自治疗存在风险。
吃了一瓶的安眠药…想把药吐出来可以用酒吗?(女,18岁)
孙晓芳医生
您好,这是不可以的,吃了多少
孙晓芳医生
一瓶几片的
孙晓芳医生
叫什么名字
孙晓芳医生
安眠药叫什么名字,大约吃了多少片,吃了多久了
药瓶被扔了…不小心吃了一瓶…大概二十多片
孙晓芳医生
孙晓芳医生
现在什么感觉
还好…没多大感觉
是需要吐出来!还是不用管他
孙晓芳医生
不能不管,因为不知道您确切吃了什么药,而且药很可能没有起作用,而且半小时有可能开始消化或由胃进入肠,您适当力度刺激咽后壁看能不能吐出来,实在不行需要去医院。
孙晓芳医生
药的作用还没显现
喝些酒也许能吐出来
孙晓芳医生
去医院急诊看看吧,千万不要喝酒
孙晓芳医生
回加重安眠类药物的副作用
还有其他方法可以自己吐出来
孙晓芳医生
就是扣嗓子刺激咽后壁,可以用绿豆熬水浓浓的喝能解药性,还是建议您去急诊
孙晓芳医生
如果出现其他副作用或其他不适可以及时治疗。
微信关注医生
擅长:耳鸣、脑血管病、感冒、脑梗、胀痛、高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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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16个回答)
开证明的。
安眠药是处方药,正规药店一般没有医院的处方是不会卖给你的,如果失眠可以买安定片,药店一般会卖给你30片,但如果看你不会自杀死的话,会卖给你一瓶,100片。我妈妈...
你真的很白痴呀,现在的安定基本上已经被限制了,你可以选择其他的安神药物呀,多的去了,不想麻烦你就去医院的神经内科,对医生说你睡不好,吃不好,梦也多,吃了不少安神...
引起失眠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压力,环境,心情,不良的生活习惯等都有可能引起失眠。每天应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吃饭,按时睡觉,入睡前可以喝牛奶帮助入睡。最好不要...
看心理医生和看普通医生不同,心理医生主要针对你的心理,其实他已经给你做了检查,只是和身体有病时去看医生的检查不同,一个针对心理,一个针对躯体。
你的躯体没有病,...
购买安眠药正规情况下需要二类精神类药物专用处方,一张处方限开一周量.不过中国这地,很多地方不正规.有时候小药店也买得上.
答: 乐普科技的产品包括心脏标志物POCT床旁诊断系列,CFMS西芬斯凝血检测系列以及在研的心血管疾病分子诊断系列等三大类。并已成功建立纳米免疫、荧光检测、微流控、化...
答: 具体工作如下:1)训练患者做深呼吸,禁止其吸烟。2)了解患者手术前的呼吸功能、进行肺功能检査。3)嘱患者注意个人卫生和口腔卫生,防止出现皮肤疖肿,若出现疖肿,要...
答: 月子坐好应该没什么的吧,不过生了宝宝抵抗力会比较差。
答: 主要证候:小腹隐痛,喜按,头晕眼花,心悸少寐,大便燥结,面色萎黄,舌淡,苔少,脉细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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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  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案,造成一死一伤,许多人认为是游客违规下车造成的。其实这只是表面现象,根本原因是园方违法,没有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许多人没有看出其中问题的根源,仅仅从“违规下车”来判断是否,甚至延伸判断出游客不遵纪守法,实际上恰恰是园方违法在先,才导致游客违规。  在这里有几点要特别注意区别  1、野生动物园是人造景点,而不是自然景观。  2、此事发生在一个自驾游项目中,而不是一般的公共场合。  3、此项目是纯商业行为,而不是公益行为。  4、对人造景点,设计建设之初就可考虑安保措施,而自然景观较难采取安保措施。  5、对商业行为的安全保障,主要由商家负责,而公共场合、公益活动,由于受客观条件等限制,安全保障要靠大家遵章守纪来配合。  6、在此次事故中,游客既没有违法,也没有违反公共规则(公共场合的一些文明规则),只是违反了园方自订的规则。  7、商家自订的规则,必须合法,体出公平原则,如果规则不合法、不公平,就没有资格要求消费者来执行。  8、在此次事故中,园方多处违法:  (1)根据《旅游法》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安全生产法》17条也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那么这个自驾游项目经过安全风险评估了吗?谁来评估的?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吗?对此到目前为止,园方与调查组都没有作出肯定回答。  如果该项目没有经过安全风险评估,也就意味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此园方已违反《旅游法》《安全生产法》。  (2)根据《合同法》40条规定,“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53条规定,“任何合同约定的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均为无效”。  那么,那份所谓的“生死协议”《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中有关园方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如果园方坚持免责,就是违反《合同法》。  (3)“严禁下车”之规定也已违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那么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就是园方的义务,也就是说园方要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而不是由游客自己来保证人身安全,如果人身安全要由游客自己来保证,还能说是“消费者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吗”?  不下车的安全是由游客自己来保证的,而不是园方提供的安保措施来保证的,在此园方没有提供任何安保措施,所有的安保措施都是游客自己采取的,车子也是游客自己的,也就是说园方没有做到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这也反证了前面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园方规定“严禁下车”就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园方应该采取措施使游客无法下车,而不是规定“严禁下车”。  实际上“严禁下车”是园方把安全责任转嫁给了游客,本来是由园方承担的安全责任,转嫁给了游客来承担。  如果园方采取了限制游客无法下车或限制老虎无法靠近人的措施,也就不存在“严禁下车”之规定,也就不会出现违规下车的情况。  所以说园方违法在先,才导致了游客违规。  现在游客是违反了“严禁下车”之规定,但“严禁下车”之规定已违法,难道不去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反而要去追究违反了“违法规定”者的责任吗?  既然如此,为何官方又得出了“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呢?原因只有两个。一、官商勾结。二、调查组官员全是法盲。  是否官商勾结不是我们能证明的,先把它排除,我们只来讨论是否是法盲。  调查组连这个单位这个项目是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都没有搞清楚,如何能得出“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呢?  如要证明“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首先要证明园方已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前因”,现在没有“前因”,却有了“后果”,这说明调查组的官员连《旅游法》《安全生产法》都不懂。  那份所谓的“生死协议”与“严禁下车”之规定,也是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查组却拿来大做文章,并据此来得出“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结论。  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根据违法的协议、违法的规定来得出调查结果,这不是法盲能做得出来吗?一帮法盲能调查出真相吗?  按照这样的调查结果,那么今后所有的景区甚至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都不需要采取任何安保措施,只要与游客或员工签一份协议,告知注意事项,出了事故后果自负,就可万事大吉了,那么还要你们这帮官员做什么呢?  这份调查报告是在胡弄百姓,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注意:  为了达到文明讨论之目的,特制订如下讨论规则。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坛规则。  2.要讲道理,实事求是,不说空话。  3.严禁骂人、说脏话、无中生有地造谣。  4.与此无关的问题不讨论。  以上4条望跟帖者务必牢记。谢谢!
楼主发言:444次 发图: | 更多
  考虑到可能产生误解,对原帖第9行修改如下:  5、对商业行为的安全保障,主要由商家负责,而公共场合、公益活动,由于受客观条件等限制,安全保障要提出一些特别要求,靠大家遵章守纪来配合。
  在任何商场跳楼自杀,都是商场违法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8(3):所以楼主的意思是管他什么严禁下车之类的,进了你的地盘你就得保证我的人身安全,我是消费者,不管有什么危险举措都可以无视是吧? 我可以说你的观点很无耻吗?
  楼主说得有理。
  安静一点儿吧,那贱女人该死却沒死,活受死刑吧
  我再说一遍!  注意:  为了达到文明讨论之目的,特制订如下讨论规则。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坛规则。  2.要讲道理,实事求是,不说空话。  3.严禁骂人、说脏话、无中生有地造谣。  4.与此无关的问题不讨论。  以上4条望跟帖者务必牢记。谢谢!
  来看热闹的。。。。。。。。。。
21:05:08  野生动物园违法在先,才导致游客违规    -----------------------------  违法,哪条法律?  “如果园方采取了限制游客无法下车或限制老虎无法靠近人的措施,也就不存在“严禁下车”之规定,也就不会出现违规下车的情况。”  你说这点的时候考虑过其他人的感受?我凭什么要被限制强制无法下车?如果车上发生危险,我经过判断,认为下车比车上更安全,却下不了车,怎么办?  其次,限制老虎?限制老虎,我还需要去野生动物园?干嘛不去普通动物园看笼子里的老虎?我就是要近距离观察纯正的凶猛的野生野生野生(重要事情说3遍)老虎,你让老虎无法靠近人?那我看什么?  说话动脑子,好吗?
21:05:08  野生动物园违法在先,才导致游客违规    -----------------------------  @xiaorouxiaozhi
21:35:28  违法,哪条法律?  “如果园方采取了限制游客无法下车或限制老虎无法靠近人的措施,也就不存在“严禁下车”之规定,也就不会出现违规下车的情况。”  你说这点的时候考虑过其他人的感受?我凭什么要被限制强制无法下车?如果车上发生危险,我经过判断,认为下车比车上更安全,却下不了车,怎么办?  其次,限制老虎?限制老虎,我还需要去野生动物园?干嘛不去普通动物园看笼子里的老虎?我就......  -----------------------------  “我经过判断,认为下车比车上更安全,却下不了车,怎么办?”这还要你判断吗?赵女士不就是这么判断的吗?
  你在天涯发黄贴,被封了,被抓了,要不要先怪天涯没有告诉你?
  看来虎女雄风最起“钱”心不灭?想学东莞砸押运车模式博一博赔个一百几十万。。。
  楼主的注册信息:  最新登录 21:56:44  注册日期 15:12:36  结论:五毛!!!
  野生动物园导致游客违规?难道野生动物园诱导了游客?  这强词夺理的是不是有点无耻了?  
  楼主是站在了受害方吧,真够能强词夺理的。如同火车上禁止抽烟一样,飞要抽烟自己去洗手间啊。去野生动物园,就是为了近距离观看野生动物,如果都建上护栏,那就是《动物园》了。去野生动物园,你的车就是你的安全保障,自己下车,就是把自己送到了老虎嘴,何来怪别人?如果觉得规则不合理,别去--野生--动物园啊。   国内该批判的就是教育,没有教育人们承担责任的心态。楼主就是典型的例子,事件中,责任方自行其是,无所顾忌,不懂得承担责任。出什么事情都能怪别人,楼主是此类人的典型啊!!!
  生活中很多提示,公园中严禁攀爬,食品包装袋中防腐剂严禁食用,是不是也违法了?  
22:08:00   野生动物园导致游客违规?难道野生动物园诱导了游客?   这强词夺理的是不是有点无耻了?   —————————————————  @梵朴桂桢0901
23:11:00  大概给你解释下,所谓“违规”是假命题,因为那个什么免责协议是无效的(原因去读楼主的主贴),既然无效的单方面权利保障的协议,那么就谈不上什么“违规”。作为野生动物园,你既然做为经营者赚取门票收入,那么你就要为消费者负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哪怕是强制性的措施)。而不能依靠消费者的自觉行为来实现。打个比方,你去迪士尼做过山车或者海盗船,你卖了票,就要有严格的安全固定措施来确保消费者离开你的经营场...  —————————————————  公园中严禁攀爬,食品包装袋中防腐剂严禁食用违法吗?  你去树林公园随意攀爬,给摔个生活不能自理,抓着防腐剂大把大把的吃,吃出胃穿孔,然后找公园管理方和食品生产厂家索赔去吧。哈哈哈  
  那个。。。既然园区可以开业是否可以判断该园区已经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既然已经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那么是否可以判断,该园区满足了安全生产的条件?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花荨悦下
17:07:00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严禁下车怎么违法啦~?  
  楼主说的对,野生动物园就不应该存在,国家法律不健全,造成野生动物园的任何项目都可能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违规和园方违规要分开讨论,两个概念,两种责任  
  楼主的主题就很搞笑。我可以这样认为吗?我这里有毒品,就导致了你吸毒吧,顺着这个逻辑谈下去,我这里也卖刀,所以人人都可以成为杀人犯。法律只保护遵守法律规则的人。脑残女是否故意,过失都造成了重大损失,自己毁容,老母死去,动物园每天自驾1-2千辆车游览,月收入千万,损失多大?你失误,误判就过去了?希特勒一个误判损失一个国家。动物园不准下车,不许开窗这条自订规则是否在保护游客?
  @梦游而至
20:35:45  国家没有该项目的审批标准;就可以随意性经营吗?非法项目!  -----------------------------  没有审批标准不代表经营违法,中国的很多行业发展都是先于行业标准出台,比如说电商。  你的理解方向是错的,应该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野生动物园经营,所以野生动物园经营合法
  @梦游而至
20:35:45  国家没有该项目的审批标准;就可以随意性经营吗?非法项目!  -----------------------------  @最后第E名
21:08:57  没有审批标准不代表经营违法,中国的很多行业发展都是先于行业标准出台,比如说电商。  你的理解方向是错的,应该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野生动物园经营,所以野生动物园经营合法  -----------------------------  @梦游而至
21:37:21  首先确认动物园零距离与游客接触的经营性质,属于高危项目!对具有危害和危险企业;国家都设立了风险评估制度和安全审批制度 ;  与电商毫无可比性!电商难道属于高危行业吗?  -----------------------------  当然,淘宝的支付宝能撬动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政府都要紧急出台政策限制,动物园的危险性能与之相比?
  脑残女是否故意下车是非常明显的,行车记录仪为什么在调查之前删掉?通过技术手段可以恢复,为什么删的那么干净?通过脑残女采访记录,这一家进入虎园在她下车之前并没有看到老虎,【她3岁孩子和老人对话可以证明】那么请问楼主世界上有这样一家人嘛,假设电影院就是动物园,你一家花钱买票看电影,坐在里面2小时,没有放任何影片就散场了,观众和你家人答应吗,同理,买虎园票看老虎,没有看到老虎就进入休闲区,出虎园了?那么动物园就涉嫌欺诈行为了对吗。
  弱智根本不懂“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  
  无法下车,憋死在车里又要算动物园了的吧。自己作死之前就要有承担后果的准备。可惜了一位好母亲  
  @曾经以为很成熟
17:58:00  在任何商场跳楼自杀,都是商场违法  —————————————————  用在加油站抽烟比喻比较合适。真炸了你还要怪加油站没给防火防爆服你穿。  
  楼主是律师吗?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
  如果按你的逻辑,开车在高速上出车祸了,因为是交了高速费的,是不是就要保证车辆安全安?不是高速归属部门就得赔偿?  
17:42:29  我再说一遍!  注意:  为了达到文明讨论之目的,特制订如下讨论规则。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坛规则。  2.要讲道理,实事求是,不说空话。  3.严禁骂人、说脏话、无中生有地造谣。  4.与此无关的问题不讨论。  以上4条望跟帖者务必牢记。谢谢!  -----------------------------  同意楼主观点,另外想问问楼主家在哪里?能告诉我一下不?最好你也是在公共领域上班的
  @u_16-12-25 23:05:36  生活中很多提示,公园中严禁攀爬,食品包装袋中防腐剂严禁食用,是不是也违法了?  -----------------------------  按楼主的思维,全都是违法了。
  敌敌畏、百草枯包装上严禁食用,是不是让消费者自己保证自己的安全?需要厂家给楼主的嘴巴加上一个套子,免得你误喝吗?  
  @花荨悦下
17:09:17  @花荨悦下
17:07:00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严禁下车怎么违法啦~?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里关键一点是消费者,如果不是消费者就没有这个权利。马路上、红绿灯下的人就不是消费者。确定消费者身份的主要条件是:是否付钱给经营者,你付了钱就成了经营者的消费者。这一点在旅游景区特别好区分,因为进入景区都是买了门票的,持有门票的人都是消费者。  是消费者就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权利对应的就是义务,那么作为经营者的园方就有保证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这里关键的是园方要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而不是由游客自己来保证人身安全。如果人身安全要靠游客自己来保证,还能说是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吗?是你要保证我的安全,而不是我自己来保证安全。  严禁下车虽然能保证安全,但这个保证安全的措施不是园方提供的,而是游客自己掌控的,游客要牢记严车下车之规定,才能保证安全。可见在这个保证安全的过程中,园方没有提供任何安保措施,连汽车也是游客自己的。游客是否会下车,园方毫无控制能力,也就是说园方没有保证游客人身安全的能力,不下车的安全是游客自己来保证的,而不是园方做到的。  所以说“严禁下车”之规定是违反《消法》第七条的。  许多人把“严禁下车”与其它场合的诸如“严禁攀爬”以及“严禁闯红灯”等做比较,其实是不恰当的,没有可比性。上下车本来是正常行为,不是禁止行为,是进了野生动物园被临时规定为“严禁下车”,这属于商家自定规则。作为园方必须考虑到万一游客下了车怎么办?从可以下车变为“严禁下车”,游客是否都能适应?当出现车辆故障、生理需求等情况时,游客往往就会习惯性地下车,显而易见园方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  有些地方的“严禁攀爬”本来就是禁止行为,正常情况下不需要攀爬,任何攀爬行为都是不正常行为(专业人员工作所需的攀爬除外),都是禁止的。这属于公共规则,公知规则,人人必须遵守。“严禁闯红灯”是法定行为,交通法规定的,必须无条件地遵照执行。  这里的区别在于:  “严禁下车”是自定规则。  “严禁攀爬”是公共规则。  “严禁闯红灯”是法定规则。  同是规则但地位不同,法定规则最高,其次是公共规则,最后是自定规则。自定规则心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不能违法。规则地位的高低,常常决定了对违规者的处罚方式、力度的不同。但违规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之分,故意违规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会来保护你,后果自负。
  @u_16-12-25 23:05:36  生活中很多提示,公园中严禁攀爬,食品包装袋中防腐剂严禁食用,是不是也违法了?  -----------------------  公園的嚴禁攀爬,也不是全免責的。食品法讀一讀,就知道。
  @u_16-12-27 13:10:26  敌敌畏、百草枯包装上严禁食用,是不是让消费者自己保证自己的安全?需要厂家给楼主的嘴巴加上一个套子,免得你误喝吗?  -----------------------------  在目前的条件下,农药厂无法采取措施来限制个别人喝农药,因此农药厂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就可免责。  1.有生产经营的资质。  2.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3.包装上有明显警示,本品有毒不可口入。  4.有详细的使用说明。  所以说农药厂与野生动物园没有可比性。在保证消费者安全上农药厂是“非不为也,是不能也”,而野生动物园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u_16-12-27 13:10:26   敌敌畏、百草枯包装上严禁食用,是不是让消费者自己保证自己的安全?需要厂家给楼主的嘴巴加上一个套子,免得你误喝吗?   —————————————————  @
19:07:00  在目前的条件下,农药厂无法采取措施来限制个别人喝农药,因此农药厂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就可免责。   1.有生产经营的资质。   2.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3.包装上有明显警示,本品有毒不可口入。   4.有详细的使用说明。   所以说农药厂与野生动物园没有可比性。在保证消费者安全上农药厂是“非不为也,是不能也”,而野生动物园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  上述四点,动物园基本符合。  
13:10:26  敌敌畏、百草枯包装上严禁食用,是不是让消费者自己保证自己的安全?需要厂家给楼主的嘴巴加上一个套子,免得你误喝吗?  -----------------------------  @
19:07:55  在目前的条件下,农药厂无法采取措施来限制个别人喝农药,因此农药厂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就可免责。  1.有生产经营的资质。  2.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3.包装上有明显警示,本品有毒不可口入。  4.有详细的使用说明。  所以说农药厂与野生动物园没有可比性。在保证消费者安全上农药厂是“非不为也,是不能也”,而野生动物园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  你家开法院的?法律法规你定的?你说犯法就犯法?你说合法就合法?别把自己当根葱,好好照照镜子吧。  另外,调查报告早就出来了,此次事件非安全生产事故,明白这个词什么意思吗?还是你觉得自己的脸比较大?
  @u_16-12-27 13:10:26   敌敌畏、百草枯包装上严禁食用,是不是让消费者自己保证自己的安全?需要厂家给楼主的嘴巴加上一个套子,免得你误喝吗?   —————————————————  @
19:07:55   在目前的条件下,农药厂无法采取措施来限制个别人喝农药,因此农药厂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就可免责。   1.有生产经营的资质。   2.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3.包装上有明显警示,本品有毒不可口入。   4.有详细的使用说明。   所以说农药厂与野生动物园没有可比性。在保证消费者安全上农药厂是“非不为也,是不能也”,而野生动物园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  @生死去来
20:53:00  你家开法院的?法律法规你定的?你说犯法就犯法?你说合法就合法?别把自己当根葱,好好照照镜子吧。   另外,调查报告早就出来了,此次事件非安全生产事故,明白这个词什么意思吗?还是你觉得自己的脸比较大?  —————————————————  楼主以为自己就是权威,自己说的话就是绝对正确,让我想起了“马不知脸长”。  
  @u_16-12-27 13:10:26   敌敌畏、百草枯包装上严禁食用,是不是让消费者自己保证自己的安全?需要厂家给楼主的嘴巴加上一个套子,免得你误喝吗?   —————————————————  @
19:07:55   在目前的条件下,农药厂无法采取措施来限制个别人喝农药,因此农药厂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就可免责。   1.有生产经营的资质。   2.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3.包装上有明显警示,本品有毒不可口入。   4.有详细的使用说明。   所以说农药厂与野生动物园没有可比性。在保证消费者安全上农药厂是“非不为也,是不能也”,而野生动物园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  @生死去来
20:53:02   你家开法院的?法律法规你定的?你说犯法就犯法?你说合法就合法?别把自己当根葱,好好照照镜子吧。   另外,调查报告早就出来了,此次事件非安全生产事故,明白这个词什么意思吗?还是你觉得自己的脸比较大?   —————————————————  @梦游而至
22:16:00  这贴中任何人不是开法院的!如果你是;请说明白!讨论贴休得乱扣!  —————————————————  狗眼睛看不见楼主的口吻?  
  你个无赖
  @梦游而至     你要求我贴图抽你,好!  睁大你的眼睛看看,智商低到何种程度能说出这样的话来?!  摸摸脸,肿不肿?痛不痛?  照照镜子,脸给抽了一次又一次,是不是有点血肉模糊了?
11:23:50  @梦游而至    你要求我贴图抽你,好!  睁大你的眼睛看看,智商低到何种程度能说出这样的话来?!  摸摸脸,肿不肿?痛不痛?  照照镜子,脸给抽了一次又一次,是不是有点血肉模糊了?  -----------------------------  @梦游而至
11:40:12  好一个智障!老子说的不错,咋滴?你这张狗嘴能给我解释下吗?  没有法律文本的时代,何来的道德?何来的规则?  有种的你给我解释一下?  -----------------------------  哈哈哈,以前都用事实用道理抽过你,你又想挨抽了?!  母系社会的时候没有文本法律,但女人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这是不是一种规则?  再次照照镜子,脸是不是更肿了?
11:23:50  @梦游而至    你要求我贴图抽你,好!  睁大你的眼睛看看,智商低到何种程度能说出这样的话来?!  摸摸脸,肿不肿?痛不痛?  照照镜子,脸给抽了一次又一次,是不是有点血肉模糊了?  -----------------------------  @梦游而至
11:40:12  好一个智障!老子说的不错,咋滴?你这张狗嘴能给我解释下吗?  没有法律文本的时代,何来的道德?何来的规则?  有种的你给我解释一下?  -----------------------------  @u_
11:44:42  哈哈哈,以前都用事实用道理抽过你,你又想挨抽了?!  母系社会的时候没有文本法律,但女人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这是不是一种规则?  再次照照镜子,脸是不是更肿了?  -----------------------------  @梦游而至
11:52:50  回到母系社会了;是啥规则?懂得人文规则何时产生的吗?道德呢?懂道德论述何种时代产生的?  用不着抽你的那张脸,回答上述问题!  -----------------------------  这无耻的样子,请蛋蛋来看看。蛋蛋,你是否愿意与梦游这样的人为伍?
11:23:50  @梦游而至    你要求我贴图抽你,好!  睁大你的眼睛看看,智商低到何种程度能说出这样的话来?!  摸摸脸,肿不肿?痛不痛?  照照镜子,脸给抽了一次又一次,是不是有点血肉模糊了?  -----------------------------  @梦游而至
11:40:12  好一个智障!老子说的不错,咋滴?你这张狗嘴能给我解释下吗?  没有法律文本的时代,何来的道德?何来的规则?  有种的你给我解释一下?  -----------------------------  @u_
11:44:42  哈哈哈,以前都用事实用道理抽过你,你又想挨抽了?!  母系社会的时候没有文本法律,但女人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这是不是一种规则?  再次照照镜子,脸是不是更肿了?  -----------------------------  @梦游而至
11:52:50  回到母系社会了;是啥规则?懂得人文规则何时产生的吗?道德呢?懂道德论述何种时代产生的?  用不着抽你的那张脸,回答上述问题!  -----------------------------  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与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则是统一的,从他们产生的方式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
  @u_16-12-27 20:55:36  @u_
13:10:26  敌敌畏、百草枯包装上严禁食用,是不是让消费者自己保证自己的安全?需要厂家给楼主的嘴巴加上一个套子,免得你误喝吗?  —————————————————  @
19:07:55  在目前的条件下,农药厂无法采取措施来限制个别人喝农药,因此农药厂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就可免责。  1.有生产经营的资质。  ......  -----------------------------  对喝了农药,农药厂是否担责?在“用防止事故的3+1原理来分析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帖子中有详细解说,所以我叫3347先去看下,我估计他没有认真看或根本没有看。  我在47楼又作了解说,但他既然没看懂。  关键在于“在目前的条件下,农药厂无法采取措施来限制个别人喝农药”。但在目前的条件下,野生动物园可以采取措施来限制人不能下车或限制老虎不能靠近人。这是两种不同的场合,没有可比性。我在农药厂可免责的4条下,又作了说明,是否用了文言文又使他没看懂?
  @u_16-12-27 20:55:36   @u_16-12-27 13:10:26   敌敌畏、百草枯包装上严禁食用,是不是让消费者自己保证自己的安全?需要厂家给楼主的嘴巴加上一个套子,免得你误喝吗?   —————————————————  @
19:07:55   在目前的条件下,农药厂无法采取措施来限制个别人喝农药,因此农药厂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就可免责。   1.有生产经营的资质。   ......   —————————————————  @
18:23:00  对喝了农药,农药厂是否担责?在“用防止事故的3+1原理来分析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帖子中有详细解说,所以我叫3347先去看下,我估计他没有认真看或根本没有看。   我在47楼又作了解说,但他既然没看懂。   关键在于“在目前的条件下,农药厂无法采取措施来限制个别人喝农药”。但在目前的条件下,野生动物园可以采取措施来限制人不能下车或限制老虎不能靠近人。这是两种不同的场合,没有可比性。我在农药厂可免责的4...  —————————————————  把你绑在车上?把你的车门焊死?为了一个傻子?  那一个贴子里早已把你驳的体无完肤,你没看懂?还是装着没看见?  
  支持楼主,观点绝对正解  
  楼主啊,您不是道德高尚连帖子里都不许骂人吗?您的那位拥趸梦游可骂街骂了几天了哈,您怎么屁都不放一个呢?  我骂您您就删我帖,我认了,谁让我骂您了呢,可您这么高尚的翩翩君子不能玩儿双标吧?对不?
  俩字。扯淡/
  癌症患者有福咯,买上意外保险在去动物园参观说了确心愿,开车走到有老虎出没的地方假装说要下车换前面位置然后给老虎吃掉哈哈可以陪好大一笔钱,天朝的法律有时候蛋疼我估计动物园要划分一点责任就像高速公路撞死人还得赔偿点丧葬费
  @生死灬已看淡
22:08:00  癌症患者有福咯,买上意外保险在去动物园参观说了确心愿,开车走到有老虎出没的地方假装说要下车换前面位置然后给老虎吃掉哈哈可以陪好大一笔钱,天朝的法律有时候蛋疼我估计动物园要划分一点责任就像高速公路撞死人还得赔偿点丧葬费  —————————————————  话糙理不糙,不过照楼主的逻辑,意外保险都不用买,反正都是动物园的责任。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7.23伤亡事故中的安全漏洞及过错   日15时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由延庆区安监局牵头,多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发原因及性质进行了认定。笔者根据有关报道仅从防止事故应采取什么措施的角度来谈一些看法。  漏洞1. 入园手续太过简单,随意。   门票是在检票员手中买的,检票员口头告知而不是由专职安全员告知注意事项,检票员身兼三职,他能把入园注意事项告知清楚吗?这种不郑重其事的入园过程容易使游客产生麻痹大意心理,园方不当回事,游客也就不当回事。园方应备有一个大课堂,入园前游客进入大课堂看录像了解园区情况、注意事项。工作人员发放告知单,并详细讲解,然后在确认游客充分了解园区情况及注意事项后才能进园。  漏洞2. 协议书名称不当。   《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居然成了“生死协议”,而且签协议时,园方只是要求游客签字,并没有详细解释协议内容,游客凭协议书名称,极容易误解为仅仅是车损方面的协议。最关键的是没有一式两份给游客一份,使游客没有机会阅读协议书。这种所谓的协议其实只是成为了园方推卸责任的挡箭牌而已,一旦出事,园方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有协议为据不担责。园方的目的其实只是在保护自己,而不是在真正考虑游客的安全。这种协议书对防止事故的发生已经没有多少约束力,实际上几乎没有效果。  如此一份关键的协议书,既然犯了个“文不对题”的低级错误,足见园方管理上的欠缺。   漏洞3. 告知项目不全面。   从有关报道上看,告知项目除了“六严禁”等外,没有告知游客哪里是安全区,有什么标牌、标记,也没有告知什么地方可以下车,又有什么标牌,标记。有比较才有鉴别。只有既告知了危险区的位置及范围,危险区中是什么标牌、标记,又告知安全区的位置及范围,安全区内有何种标牌、标记,可以下车的位置又有何种标牌、标记后,游客才能对危险区与安全区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与鉴别,否则就有可能误导游客。此外还应告知园方的服务电话号码,游客碰到一些不了解的问题时可随时询问服务台。  过错1. 园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即告而知之,其含义是告诉使知道。它包括两方面,告诉一方与知道一方,你告诉了我,我了解与理解了你告诉我的信息内容,并由你确认无误后,才可称告知,“告知”是双方的行为。   “告知”是要确保知道方了解与理解的信息内容,是与告诉方的信息内容相同的,即可以重复或重现。因此告诉方就要对知道方进行核实、确认,看其对告诉方的信息内容在了解上是否有缺失?在理解上是否有偏差,确保信息内容真实传递。   “告诉”仅是把信息内容传递给接受方,至于接受方是否了解与理解了告诉方的信息内容与告诉方无关。“告诉”是单方行为。   “告诉”不需对接受方得到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实与确认,因此接受方得到的信息内容就可能不全,甚至完全缺失,也可能在理解上出现偏差,甚至截然相反。由于“告诉”不能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传递,传到最后就会面目全非。因此,广播、通知、声明、告示、没签名的告知书等都只属于“告诉”,而不能算“告知”。  目前没有证据能证明园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园方只是告诉了游客注意事项,但不等于游客就知道了注意事项。因为园方对游客是否已知道了注意事项没有进行核实、确认。园方凭什么说游客就知道了呢?园方既没有询问游客是否知道了注意事项,也没有提问更没有笔试。也就是说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游客已经知道了。   因此告而知之只是园方单方面的想当然而已,实际是告而不知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致于那份所谓的“协议”是否算告知呢?由于园方没有给游客一份,说已告知很难自圆其说,当然最终由法院去判定吧。   告知的目的是要让游客真正地知道,而不是告诉一下就可以的,否则就达不到告知之目的。   为了更能说明问题,在此举一例: 某宾馆有位长期包房的住客,房费一月一结。某日晚上该住客去服务台告知服务员,明天凌晨3点钟叫醒他,他要去乘飞机。服务员在3点准时往该住客房间打电话,但没有人接听,连打三次依然没有人接听,服务员就认为住客可能早已起床去了机场,结果该住客睡过了头,误了飞机。   这个责任在何方?很明显是服务员的责任,但服务员觉得很冤枉:“我准时叫他,连打三个电话,他睡得象死猪一般叫不醒,还怪我呢”?不怪你怪谁?你的任务就是要叫醒他,醒是关键,叫而不醒就没有达到叫醒之目的,你的任务就没有完成,你不担责谁担责?   服务员的过错在于没有亲自去房间查看、核实,住客是否已经起床。  叫而不醒,服务员与宾馆方要担责。换到告而不知,很明显是园方担责,园方的过错在于没有核实、确认游客是否已经真的知道了注意事项。   过错2. 警示牌设置不当形同虚设   园方虽有安全警示牌135块,指示牌167块,问题是事发地有没有警示牌?如果事发地看不清或根本看不到警示牌,那么园区中纵有一万块警示牌,在这起事故中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真因为事发地没有警示牌,才误导了游客,认为已在安全区域可以下车,从而导致了这次事故发生。   过错3. 没有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即限制措施 。  这么一个危险项目,居然在没有对汽车采取任何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实施,其本身就是在玩命。   要下车就要开门,因此管好车门是防止事故的最关键因素,但园方没有采取任何限制开门的技术措施是最大过错。   如果园方采取了在危险区内,使车内人员无法开门,只有进入安全区后,由园方工作人员来帮助开门的措施,那么车内人员即使想开门也开不了门,这起事故还会发生吗?   这起事故中死亡的周女士是打开后门下车的,而恰恰在汽车的后门锁上就有限制在车内开门的机构—儿童保险,该机构专为儿童设置,因乘坐前排的危险性大,儿童应坐后排,但这样一来,司机无法监视到儿童,如果在行驶中儿童把门打开就很危险。汽车厂就在门锁上专门设计了儿童保险,打开儿童保险后,车内就无法开门,只能在车外开门,儿童保险又称为儿童锁、童锁。那么如果园方对每辆入园的汽车都启用童锁功能,周女士在车内开不了门,是否就避免了她的死亡呢?
现成的技术措施为何不用呢?(汽车厂为了乘客的安全,专门设计了童锁,而如此危险的自驾游项目,园方为何就不能为游客设计一个有安全保障的“童锁”呢?)   当然前门没有童锁功能,但在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当今科技面前,有N种方法可以实现这个功能。最简单的方法是用一长布条穿在前门上框架上在车顶打结,这样两扇车门被车顶布条相互拉住,在车内就开不了门。 最土的办法是用一块特制的安全网,把车子盖起来,在车门下沿用钩子拉紧固定安全网,这样只有等车辆进入安全区后,由园方人员来取下安全网,车门才能打开。车内发生异常情况时可开启危险警告灯及按喇叭来报警,或给车辆配一个警报器吸在车顶上,万一车内发生意外情况或车辆故障,即可开启警报器报警,让园方人员及时赶来处理。  另一种限制措施是在自驾的道路两边安装护栏,再在护栏外设置铁丝网,这样老虎就无法接近自驾车,即使有人下车也没有危险。  过错4. 几乎没有应急措施  由于巡逻人员没有任何装备不能下车,只能躲在车内按喇叭、轰油门来驱赶老虎,可想而知还能及时救援吗?而根据《枪支管理法》野生动物园是可以配猎枪与麻醉枪的,为什么不配呢?建议巡逻车内二人一组,一人配麻醉枪,另一人配猎枪,紧急情况时,前者打老虎后者掩护,必要时同时打老虎。  在防止事故方面,安全生产领域有一个3+1法则或称为3+1原理,如要保证安全生产、不出事故,必须构筑起告知、警示、限制措施三道防线,再加一项应急措施。现在园方在告知、警示二道防线上已失守,而第三道防线根本没有构筑,发生事故是早晚的事。  在某些场合,由于受客观条件与科技水平的限制,无法构筑第三条防线,那就必须极其严格地执行前二道防线的有关规定,千万不能有一点点闪失。而园方在没有第三道防线的情况下,对前二道防线的守护也流于形式。在可以轻而易举地构筑第三道防线的情况下,却又不采用这条极其关键有效的防止事故的措施。在这种已造成一死一伤重大事故面前,园方既然还在恬不知耻地说无过错不担责。  更让人难于置信的是,对一般民群而言可能不懂3+1法则,误认为只要有第一道防线就可万事大吉,但对安监局这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难道也不懂3+1法则吗?在这种明显是园方有漏洞与过错,游客只是犯了一个人人都有可能犯的错误而造成的重大事故上,调查报告既然做出了“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这种所谓的调查报告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吗?  那里严谨?依据什么法规?为何双方各执一词,谁在说谎?有何实效?延庆安监局的调查组能出来解释一下吗?
20:55:36  @u_
13:10:26  敌敌畏、百草枯包装上严禁食用,是不是让消费者自己保证自己的安全?需要厂家给楼主的嘴巴加上一个套子,免得你误喝吗?  —————————————————  @
19:07:55  在目前的条件下,农药厂无法采取措施来限制个别人喝农药,因此农药厂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就可免责。  1.有生产经营的资质。  ......  -----------------------------  @
18:23:51  对喝了农药,农药厂是否担责?在“用防止事故的3+1原理来分析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帖子中有详细解说,所以我叫3347先去看下,我估计他没有认真看或根本没有看。  我在47楼又作了解说,但他既然没看懂。  关键在于“在目前的条件下,农药厂无法采取措施来限制个别人喝农药”。但在目前的条件下,野生动物园可以采取措施来限制人不能下车或限制老虎不能靠近人。这是两种不同的场合,没有可比性。我在农药厂可免责的4条下......  -----------------------------  在动物园猛兽区这特定区域里,动物园游览车,自驾车就是对游客的最好保护,全中国80家野生动物园,包括全世界野生动物园,至今没有一例猛兽进入车里把人咬死的案例比发射卫星,航天器还要安全。
20:55:36  @u_
13:10:26  敌敌畏、百草枯包装上严禁食用,是不是让消费者自己保证自己的安全?需要厂家给楼主的嘴巴加上一个套子,免得你误喝吗?  —————————————————  @
19:07:55  在目前的条件下,农药厂无法采取措施来限制个别人喝农药,因此农药厂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就可免责。  1.有生产经营的资质。  ......  -----------------------------  @
18:23:51  对喝了农药,农药厂是否担责?在“用防止事故的3+1原理来分析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帖子中有详细解说,所以我叫3347先去看下,我估计他没有认真看或根本没有看。  我在47楼又作了解说,但他既然没看懂。  关键在于“在目前的条件下,农药厂无法采取措施来限制个别人喝农药”。但在目前的条件下,野生动物园可以采取措施来限制人不能下车或限制老虎不能靠近人。这是两种不同的场合,没有可比性。我在农药厂可免责的4条下......  -----------------------------  @晓成abc
10:32:20  在动物园猛兽区这特定区域里,动物园游览车,自驾车就是对游客的最好保护,全中国80家野生动物园,包括全世界野生动物园,至今没有一例猛兽进入车里把人咬死的案例比发射卫星,航天器还要安全。  -----------------------------  楼主说了【游客只是犯了一个人人都有可能犯的错误而造成的重大事故上,】就是不说动物园自开园以来,有多少人在园里犯这种低级的错。  大谈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就是不谈怎么做个一个正常人。。。。
  不下车,就不会被老虎咬。  你跳楼难道要怪楼不盖那么高就不会死了?  你跳河难道要怪河水太深?  no zuo no die
  未成年人违规游泳溺水身亡,公园应当承担责任吗?  曰你娘个大B膀 | 浏览 178 次  推荐于 15:42:53 最佳答案  开船时,贾某提出要救生圈,被工作人员拒绝。当船划至湖心时,贾某和另外一名同学看到湖中有人游泳,便跳入水中。不久,贾某突然下沉,两个同学和岸上三青年下水抢救未果。十几分钟后,公园两个工作人员才开着一艘电动船过来,且未立即下水救人,而是用竹竿往水里捅。在110巡警赶过来跳水救人时,公园的一名工作人员才随之下水,而贾某已经溺水身亡。后贾某的父母要求公园赔偿对于贾某死亡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8万元。而公园认为,贾某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其违反公园规定而造成的,应由其本人自己承担,公园不负任何责任。最终双方发生争执,贾某的父母将该公园告上法庭。  【争鸣】原告贾某父母提出,公园规定严禁无人照管的儿童乘船旦是公园明知故犯,在知道贾某等人为无人照管的儿童的情况下,违章售与贾某租船票,由此产生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虽然公园没有致言行为,但在发生事故后抢救不及时,需对贾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公园提出,在本案中,贾某违反公园游船须知上的规定,而且围墙上有标有严禁游泳字样,公园已经尽到了一定的管理和注意职责,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蒋某虽是未成年人,偃其已经是13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湖中游泳能危险性,由于贾某违反公园规定是导致贾某溺死这一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因此贾某应对自己的死亡负责。  【法官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赔偿问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有过错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这个过错还必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那么未成年人到公园游玩溺水而亡,公园该不该承担责任?本案中,尽管公园没有致害行为,但法律规定其负有保障在园游客生命安全的特定义务而未尽职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该公园因工作失职未发给未成年人救生圈,发生事故抢救不及时,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为首先,公园没把好第一关。公园的游船须知规定:禁止精神病患者、无人照管的儿童乘船,但公园有章不循,明知贾某等人是无人照管的小孩,却发售了租船票证,由此而产生了临时的监管义务,可公园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也没有发给小孩救生圈。其次,公园在管理上有瑕疵。尽管游船须知中规定:严禁嬉戏击水划船游泳,围墙上也写了严禁游泳,然而,湖中有多处有人在游泳,公园却无人制止。小孩看到有人游泳,误以为可以游泳,这是一个诱导因素。再次,公园抢救不及时,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事故发生十几分钟后,公园的工作人员才赶来救援,却并不下水救人,而是用竹竿往水里捅,直到110巡警赶到跳下水,才随之下水,而为时已晚,所以公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本案中,公园作为经营者,以售票出租游船的形式,为贾某等提供了旅船服务,贾某等作为消费者,通过购票租船,接受了公园的服务。双方构成的法律关系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作为提供服务一方的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一但公园在安全保障措施和抢救措施上均存在缺陷,且对他人在湖中游泳并未进行制止。公园应知贾某等是未成年人,故应承担临时监管的责任。因此,公园应对贾以公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本案中公园作为经营者,以售票出租游船的形式,为贾某等提供了旅船服务,贾某等作为消费者,通过购票租船,接受了公园的服务。双方构成的法律关系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作为提供服务一方的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但公园在安全保障措施和抢救措施上均存在缺陷,且对他人在湖中游泳并未进行制止。公园应知贾某等是未成年人,故应承担临时监管的责任。因此,公园应对贾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贾某身为初中生,应知公园不能游泳而擅自跳入湖中游泳,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贾某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管教之责,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案中受害人与其监护人虽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公园的责任,而只能相应减轻责任。  ========================================================================  公园跳河游泳的一个案例,从网上找到的,不知道真假。。。。。。。
  本报许昌讯(记者王晓磊通讯员和忠沈永祥)市民张凡(化名)的孩子在市区一开放式公园内溺水身亡,张凡认为公园的管理方应该承担责任,经多次协商无果,张凡把公园管理部门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凡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事发公园为开放  式、公益性场所,且管理部门在公园入口处设置有游园须知和警示牌,公园的管理部门履行了告知和提醒职责,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凡要求公园管理部门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每到天气比较炎热的时节,市区一些观赏性水域都会受到很多市民的青睐,不少人喜欢在这些免费的场所戏水甚至游  泳,而不幸的是,溺水事件也接二连三发生。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开放式的景观性水域仅供游人观赏,而不是供人戏水或游泳的。溺水死亡事故不仅给群众生命带来危害,而且事故善后赔偿问题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因此,法官提醒市民紧绷安全弦,不要在景观性水域内游泳或戏水,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溺亡事故的发生。
  另一个案例,有疑问没关系,可以找找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各自又有什么依据。
  在禁止游泳地区溺死,这个应该是目前看到的最接近的一个类比了吧。而且比虎园下车常见的多,是个好例子,也比较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按楼主意思,这个警告牌也涉嫌违法标志,也就不用遵守了?    
  虎女这样无非想钱!可能受了东莞个人拿块砖头砸押运车(赔180万)模式启发。虎女这次可能拼了。园方干脆送那只老虎给虎女让她拿回去卖钱省心。。。
  (3)“严禁下车”之规定也已违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那么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就是园方的义务,也就是说园方要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而不是由游客自己来保证人身安全,如果人身安全要由游客自己来保证,还能说是“消费者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吗”?  你的意思是你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只要在消费的地方,你可以为所欲为是吗?不管出了什么事,都会有管理方来为你的错买单是吗?因为管理方要保证你的人身安全是吗?所以就可以不看原因直接看到结果是吗?
  本案基本事实:  1. 录像里赵女士下车的过程很清楚,她对危险没有清楚的认识,属误判下车。  ——没谁在明知附近可能有老虎的情况下,能有女游客录像中这样的表现。哪怕你真想自杀、哪怕你敢扑向老虎,你也做不到当老虎不存在。  这不象闯红灯之类的,你可以装得出来没看见(当然,这种生活中的常识事情,你看没看见、是否装的与责任没多大关联)。  2. 女游客是个具备正常心智的成年人,这个没啥好说的。  《侵权责任法》里,动物园免责的理由是尽到管理职责,那么问题就来了,动物园的责任是什么?  消费者有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力——这是消法里赋予每个消费者的基本权力,它实际上讲的是对经营者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每个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基本责任。  我们看看自驾游这个项目,把控制权交给游客、没有任何有效的补救措施、一旦游客对危险认识不足而下车就会直接临生命危险。。。  那么经营这样一个项目,避免游客对环境误判是否这个项目首要考虑的责任?显然,必须是的,无需什么更基本的道理要讲,这是动物园经营自驾游这个项目首要考虑的基本责任。进一步,防止游客因马虎大意而产生误判是否也算?当然算,动物园作为一个全人工环境,事实上也足够简单,马虎大意就是误判产生的主因,你要负责,因为这些行为只在你这里才是马虎大意、才会有这样的危险。有多危险,大家都看到了,动物园比谁都清楚,当然要防范,如果动物园说不负责粗心游客的安全,谁敢批准它经营这么危险的项目呢?人家来玩的,不是来找死的,能让人家一时大意就丢了性命嘛?理所当然的,动物园必须采取足够的手段让游客足够的警觉以避免这些马虎大意。  换个角度讲,包括赵女士在内的随便一个正常人,动物园有没有能力让他不出现误判这样的错误?答案也显而易见,这是动物园可以经营自驾游这个项目的前提。动物园当然有避免每一个游客出现误判错误的责任。  自驾游这个服务项目本身的特点,决定了避免游客误判必须包含在自驾游这个服务项目本身当中。这方面出了问题,就是动物园的责任,不用再讲什么理由,这个责任,从动物园规划自驾游这个项目的时就很明确。  明确了动物园的责任,确定出事的原因,就可以给动物园定责了,没必要关心到底动物园的问题出在哪里。就象三星手机爆炸,要求三星负责前,不需要调查清楚三星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一样,只要知道三星有保证手机正常使用不爆炸这个责任就行了。  说法1,认为要求动物园承担游客马虎大意的错误是属于无限责任、没有边界。——不是的,要求动物园承担游客“故意找死”这样的行为才算是无限责任,误判不是。事实上避免游客马虎大意也很容易做到,要人一辈子不马虎大意不可能,要人一阵子不马虎大意很难吗?人人都知道老虎吃人嘛。就动物园这样的管理水平,至今仅出现两起类似事故,真正说明的其实是这个——容易,本来马虎大意就是小概率事件嘛。  说法2,要我给动物园出主意,如何100%避免游客的这些错误?——回答是,想得美,动物园经营这个项目,这就是它自己考虑的问题。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任何企业都要在提升产品或服务品质的代价和产品或服务出问题的风险之间找平衡,这是经营者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有一点是共同的,是你的产品或服务该负责的,你就要承担100%的责任,这跟你能否做到100%没有关系,任何企业都是如此,动物园何以例外?动物园可以为游客办学习班、也可以看见签字就让进,甚至动物园改进了布局、采用了其他有效手段,连签字这个形式都省掉也可以,这是动物园自己权衡利弊进行评估的问题。有一点别忘了,你的责任跑不了。  说法3,就是动物园里的规则这么简单,你一个成年人连这么简单的事情都做不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怎么能让别人负责呢?你不知道老虎会吃人吗?——人会犯错,往往跟简单与否没有关系,再拿三星打个比方:假如三星推出一款手机,便宜,只是要求你充电不能超过一小时,超过可能爆炸,不超过就是安全的,这个规则简单吧?可以让它随便卖吗?不行,你情我愿也不行,因为这毕竟不是生活常识,别说长期要你坚持按“规则”执行,第一次恐怕就有概率被人因为各种原因违反,三星对此将无能为力,这不是简单与否的问题。属于你日常生活中常识的东西,马虎大意带来的后果,大概只能你自己承担,由某个产品或服务带来的,不能接受,除非你有本事让它成为生活常识。动物园自驾游这个项目,连行业内部标准都没有,即使今天,绝大多数人也没有去过类似的地方,很多人甚至没有听说过,更别说跟生活常识沾边了,这跟知道老虎吃人没有关系,赵女士是认为老虎不吃人才下的车吗?不是嘛。老虎吃人你可以当常识(其实,常识和知识是有区别的),动物园的环境不是嘛。动物园可以经营这个项目,是因为它能够接触每个游客,有条件确保游客在动物园这个期间有足够的警觉避免问题,理所当然它要尽到这个责任。  说法4,动物园为极个别的人的安全,增加成本,会导致其他绝大多数的游客付出更多的代价,不公平——说这种话的时候,你应该想想,当你安心的使用每一件产品或服务的时候,里面的安全成本有多少?三星手机事故率,从万分之一降到十万分之一肯定多付出不少代价,可以为9999的绝大多数,忽略那1个人的安全吗?该你负责的,你就要承担100%的责任,真正受益的,不仅是那1个,也包括这9999个。  说法5,动物园开了这么多年,仅两次事故,只能说赵女士是个。。。——两次真的很少吗?不仅游客,动物园内部也出现过类似事故,这样的事在全世界范围内,反复在同一个动物园出现恐怕都是绝无仅有的事。谁知道是否出还现过,下车了,老虎确实不在附近的情况呢?谁能排除,误判了,没有产生下车需求的情况呢?把这些考虑进去,实际发生两次,真不少了,这本来就不是个容易发生的问题,也只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后果。不想谈动物园具体什么做的不好才最终导致了游客误判,真没有必要,咱也没那个条件掌握足够事实。真说起来,从目前的信息看,动物园本身的布局就不太合理,有的地方不能下车,有的地方又可以,两者交错,这种布局本身就容易让人懈怠,加上无论赵女士自诉还是媒体调查,动物园的入园告知过程都过于想当然、走过场了,没有起到确保让游客真正警觉起来的目的,把部分责任寄托在游客自己就有足够的警觉身上了。。。于是悲剧就这么发生了。。。  说法6,法律上有因为是游客的过错导致事故所以可以减免动物园的责任这个条款——这个条款不适用本案情形,同样是因为动物园有责任避免游客的这个错误,动物园工作负责一点,游客出错的可能就减少一点,反之就大一点,游客的错误直接跟动物园的工作相关,因此没有理由是因游客的错误而减免动物园的责任。  至于用调查组那个报告来给动物园脱责就是白痴的行为,那个调查报告充其量只能说明动物园具备(调查组认为的)经营这个项目的资质而已,还能说明啥?你跑到三星去调查,结论是三星的管理很规范、很先进,能用这个得出三星不需要为手机爆炸负责吗?。。。如果调查出动物园有重大安全漏洞的话,恐怕就不是仅仅承担民事责任这么简单了。  动物园实际上是很清楚自己的责任的,它做的很多工作也是为了这个目的:定规则、签协议、警示牌、巡逻。。。等等。但是,还是那句话,任何企业都要为经营的结果负责,而不是为采取的手段负责,即使有完美的管理还要完美的执行呢,哪点出了问题造成的后果你都得负责,动物园没有丝毫例外的道理。
  说规则,动物园首先要遵守规则,就是尽它的责任,这是不需要讲的,任何经营者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动物园要求游客讲规则,你就应该把规则说明白,规则涉及的危险程度和范围,而不是定个规则随便告诉一下、游客看没看都不管、走个过场就算完事。就象你考驾照,不能你来了,签个字就把驾照发给你一样。规则是手段不是目的,动物园先要负责,然后再谈规则,随便定个规则就把责任转嫁了,哪有这样的好事?人人都知道老虎会吃人,需要你定这么个规则?搞笑嘛。  至于那个协议,更不用谈了,多个角度看,动物园想用它免责,都是无效的。  抽象点说这个无效问题,  协议不能免除一方当事人的基本责任——动物园就不能考虑通过协议来减免自己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  涉及免责条款,要履行足够的告知义务——一方当事人象女游客这样懵懵懂懂间就把协议签了的情况是无效的。。。  还有,诸如协议格式问题、涉及人身安全问题等等,那个“协议”可以无效的方面太多。合同法里,除具体条款外,还有很多基本原则,比如公平原则、诚信实用原则等等,事实上实际发生的合同纠纷,往往都是根据这些原则的推论做出的判决,细谈又是长篇大论,比动物园这个案子本身要复杂。之所以我们这辈子签了那么多没有细看的协议,还可以好好的在这里扯东拉西的原因,就是这些原因——不是什么东西,拿到你的签字就算数。不清楚、没见过的话,你可以百度一下这些关键词:“基本责任、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协议”。。。看看都是怎么回事。在讲契约精神前,先看看契约本身是否成立,不考虑这些前提,就象骗子要求你讲契约精神般,本质没什么区别。  形象点说这个无效问题,  动物园很清楚有的游客可能不看协议就签字、这些游客未必都清楚动物园里怎么回事、未必有足够的警觉保证避免错误,动物园经营如此危险的项目,可以听之任之吗?能够容许它这样漠视吗?不能的,于法于理都不能。  不说游客没看协议,就是看了,避免不了误判,还是你的责任。  老虎吃人这个案子真的很简单,动物园的环境不是生活常识,  像赵女士这样的游客,动物园必须防范、有能力防范、也很容易防范她产生误判这样的错误,  动物园经营这么危险的项目,有多危险,它比谁都清楚,  它的客人,赵女士,这样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就那样稀里糊涂的下车了,  动物园怎么可能不承担责任?  案子出了以后,全国上下对赵女士几乎一边倒的嘲笑、谩骂甚至诅咒。。。然后,竟然没动物园什么事了,它甚至成了很多人眼里的“受害者”。动物园前恭后倨,喜出望外,大概连它自己也想不到吧。  赵女士无疑犯了错误,她承受的是无法挽回的损失,这并不代表她不能追究事故的真正责任人——动物园。  对这件简单案子的争论,真实体现了当代中国人普遍的冷漠、偏执、愚蠢甚至下作的现状,只讲立场感觉个人的意志和观念,无视基本的事实逻辑,此现状之恐怖,远甚老虎吃人这个个案,真看不出比当年山呼万岁的时代强在哪里。
  @shaneming
08:55:04  按楼主意思,这个警告牌也涉嫌违法标志,也就不用遵守了?    -----------------------------  45楼已回答了,严禁游泳是正常情况下的禁止行为,始终是禁止的,这属于公共规则、公知规则,甚至是常识,作为成年人都知道,都应该遵守。正常情况下上、下车不是禁止行为,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是可以上、下车的。进入虎园才有了严禁下车的规定,就从正常可以下车变成了严禁下车,这是园方的自订规则,是一种反常规定,对照《消法》第七条的话巳违法。所以没有可比性。
  一人有病,全民吃药。  
  一个人神经病,所有的人都吃镇静剂。。  
  刚看到一个新闻,某七十三岁老人高速路散步被撞身亡,楼主怎么看?  
  @shaneming
08:55:04  按楼主意思,这个警告牌也涉嫌违法标志,也就不用遵守了?    -----------------------------  @
21:59:45  45楼已回答了,严禁游泳是正常情况下的禁止行为,始终是禁止的,这属于公共规则、公知规则,甚至是常识,作为成年人都知道,都应该遵守。正常情况下上、下车不是禁止行为,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是可以上、下车的。进入虎园才有了严禁下车的规定,就从正常可以下车变成了严禁下车,这是园方的自订规则,是一种反常规定,对照《消法》第七条的话巳违法。所以没有可比性。  -----------------------------  笑掉大牙,禁止下车违法?你去帮赵女士打官司去啊,去跟法官说禁止下车违法,笑死法官大人的大牙
  SB自然有SB的道理
  明明是自己错了还要怪动物园,有点脑子吧,知道老虎是要吃人的。
  楼主,你已辩到什么地方来了,你辩完了的我就不重新辩了
  众人皆醉你独醒??  
  哗众取宠而已。  ==========================  (1)根据《旅游法》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安全生产法》17条也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那么这个自驾游项目经过安全风险评估了吗?谁来评估的?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吗?对此到目前为止,园方与调查组都没有作出肯定回答。  如果该项目没有经过安全风险评估,也就意味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此园方已违反《旅游法》《安全生产法》。  ===========================================================  你来告诉法官,要谁来评估,感情没经过你都不算对吧!你算老几,你有权质疑,但是请撒泡尿照一下自己,(对于太把自己当回事的人蛮适合这句)不是必须经过你同意才能开业。毕竟动物园不是刚开业!  安全制度已经有了,在游览的时候签订协议,这个协议都是保护游客安全的协议,禁止游客下车,在车内观赏。同时配备了执勤车辆,喊话的高音喇叭。  你说说哪条违反到了?
  @梦游而至
19:54:59  诬陷你就等于打狗般畅快!你打算当谁家的狗?有收留你的吗?知足吧你,动物园有你的同伴,有吃有喝,还有笼子住;咋就不行了?  -----------------------------  mtjianghu:哈哈哈。自己承认诬陷啦?你个白痴狗。早承认不就好了,非要抽的满脸包菜承认  举报 | 6299楼 | 打赏 | 回复 | 评论(2) | 赞  梦游而至:
20:50:13 评论  没看到我打狗吗?让你滚回八达岭家里去,是对你好,别的不识抬举;有吃有住的,还能出来吠了两声,多好啊  mtjianghu:
20:53:29 评论  评论 梦游而至:恭喜你,哈哈哈。我们只看到一个精神失常的白痴狗,承认自己诬陷别人了。这点是进步。鼓掌鼓掌  发现那条乱咬的也在这里,展示一下
  mtjianghu:
09:09:36 评论  还有,你诬陷我是动物园的狗。拿......  -----------------------------  作者:梦游而至 时间: 19:54:59  诬陷你就等于打狗般畅快!你打算当谁家的狗?有收留你的吗?知足吧你,动物园有你的同伴,有吃有喝,还有笼子住;咋就不行了?  看看这是啥货色
  这事过去这么久了,没想到还有人来秀自己的智商。  楼主,我想问你一句,如果是你,你当时会选择下车吗?  事情出了以后,我和我老公以自驾游的方式去过这个动物园,没有觉得任何地方不合理。我和我老公识字,不该下车的地方,园方也有明确的标识,告诉你不许下车。所以我们遵守了规则,玩的很开心,并且两个人平安而归。  实在是想不到,女主是怎么去判断那个地方是可以下车的。我觉得标识全部很明显,不可能注意不到,除非她不识字?  
  把楼主惹毛了,楼主可以把本贴中占据绝大多数的网友通通拉黑,然后。。。。。。。。。  打个预防针先。  
  @伊阳伊阳哟
21:43:31  这事过去这么久了,没想到还有人来秀自己的智商。  楼主,我想问你一句,如果是你,你当时会选择下车吗?  事情出了以后,我和我老公以自驾游的方式去过这个动物园,没有觉得任何地方不合理。我和我老公识字,不该下车的地方,园方也有明确的标识,告诉你不许下车。所以我们遵守了规则,玩的很开心,并且两个人平安而归。  实在是想不到,女主是怎么去判断那个地方是可以下车的。我觉得标识全部很明显,不可能注意......  -----------------------------  事发第二天,其家人就自行删除了行车记录,这里面没鬼,谁都不信(楼主之流除外)。  到底为何下车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咯,不过根据网友对视频的分析,嫌她男人开车面,不管不顾下车要换位置的可能性我感觉很大。
  动物园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基本事实:  1. 录像里赵女士下车的过程很清楚,她对危险没有清楚的认识,属误判下车。  ——没谁在明知附近可能有老虎的情况下,能有女游客录像中这样的表现。哪怕你真想自杀、哪怕你敢扑向老虎,你也做不到当老虎不存在。  这不象闯红灯之类的,你可以装得出来没看见(当然,这种生活中的常识事情,你看没看见、是否装的与责任没多大关联)。  2. 女游客是个具备正常心智的成年人,这个没啥好说的。  《侵权责任法》里,动物园免责的理由是尽到管理职责,那么问题就来了,动物园的责任是什么?  消费者有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力——这是消法里赋予每个消费者的基本权力,它实际上讲的是对经营者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每个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基本责任。  我们看看自驾游这个项目,把控制权交给游客、没有任何有效的补救措施、一旦游客对危险认识不足而下车就会直接临生命危险。。。  那么经营这样一个项目,避免游客对环境误判是否这个项目首要考虑的责任?显然,必须是的,无需什么更基本的道理要讲,这是动物园经营自驾游这个项目首要考虑的基本责任。进一步,防止游客因马虎大意而产生误判是否也算?当然算,动物园作为一个全人工环境,事实上也足够简单,马虎大意就是误判产生的主因,你要负责,因为这些行为只在你这里才是马虎大意、才会有这样的危险。有多危险,大家都看到了,动物园比谁都清楚,当然要防范,如果动物园说不负责粗心游客的安全,谁敢批准它经营这么危险的项目呢?人家来玩的,不是来找死的,能让人家一时大意就丢了性命嘛?理所当然的,动物园必须采取足够的手段让游客足够的警觉以避免这些马虎大意。  换个角度讲,包括赵女士在内的随便一个正常人,动物园有没有能力让他不出现误判这样的错误?答案也显而易见,这是动物园可以经营自驾游这个项目的前提。动物园当然有避免每一个游客出现误判错误的责任。  自驾游这个服务项目本身的特点,决定了避免游客误判必须包含在自驾游这个服务项目本身当中。这方面出了问题,就是动物园的责任,不用再讲什么理由,这个责任,从动物园规划自驾游这个项目的时就很明确。  明确了动物园的责任,确定出事的原因,就可以给动物园定责了,直接定损赔偿就行了,没必要先关心到底动物园的问题出在哪里。就象三星手机爆炸,要求三星负责前,不需要调查清楚三星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一样,只要知道三星有保证手机正常使用不爆炸这个责任就行了。  说法1,认为要求动物园承担游客马虎大意的错误是属于无限责任、没有边界。——不是的,要求动物园承担游客“故意找死”这样的行为才算是无限责任,误判不是。事实上避免游客马虎大意也很容易做到,要人一辈子不马虎大意不可能,要人一阵子不马虎大意很难吗?人人都知道老虎吃人嘛。就动物园这样的管理水平,至今仅出现两起类似事故,真正说明的其实是这个——容易,本来马虎大意就是小概率事件嘛。  说法2,要我给动物园出主意,如何100%避免游客的这些错误?——回答是,想得美,动物园经营这个项目,这就是它自己考虑的问题。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任何企业都要在提升产品或服务品质的代价和产品或服务出问题的风险之间找平衡,这是经营者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有一点是共同的,是你的产品或服务该负责的,你就要承担100%的责任,这跟你能否做到100%没有关系,任何企业都是如此,动物园何以例外?动物园可以为游客办学习班、也可以看见签字就让进,甚至动物园改进了布局、采用了其他有效手段,连签字这个形式都省掉也可以,这是动物园自己权衡利弊进行评估的问题。有一点别忘了,你的责任跑不了。  说法3,就是动物园里的规则这么简单,你一个成年人连这么简单的事情都做不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怎么能让别人负责呢?你不知道老虎会吃人吗?——人会犯错,往往跟简单与否没有关系,再拿三星打个比方:假如三星推出一款手机,便宜,只是要求你充电不能超过一小时,超过可能爆炸,不超过就是安全的,这个规则简单吧?可以让它随便卖吗?不行,你情我愿也不行,因为这毕竟不是生活常识,别说长期要你坚持按“规则”执行,第一次恐怕就有概率被人因为各种原因违反,三星对此将无能为力,这不是简单与否的问题。属于你日常生活中常识的东西,马虎大意带来的后果,大概只能你自己承担,由某个产品或服务带来的,不能接受,除非你有本事让它成为生活常识。动物园自驾游这个项目,连行业内部标准都没有,即使今天,绝大多数人也没有去过类似的地方,很多人甚至没有听说过,更别说跟生活常识沾边了,这跟知道老虎吃人没有关系,赵女士是认为老虎不吃人才下的车吗?不是嘛。老虎吃人你可以当常识(其实,常识和知识是有区别的),动物园的环境不是嘛。动物园可以经营这个项目,是因为它能够接触每个游客,有条件确保游客在动物园这个期间有足够的警觉避免问题,理所当然它要尽到这个责任。  说法4,动物园为极个别的人的安全,增加成本,会导致其他绝大多数的游客付出更多的代价,不公平——说这种话的时候,你应该想想,当你安心的使用每一件产品或服务的时候,里面的安全成本有多少?三星手机事故率,从万分之一降到十万分之一肯定多付出不少代价,可以为9999的绝大多数,忽略那1个人的安全吗?该你负责的,你就要承担100%的责任,真正受益的,不仅是那1个,也包括这9999个。  说法5,动物园开了这么多年,仅两次事故,只能说赵女士是个。。。——两次真的很少吗?不仅游客,动物园内部也出现过类似事故,这样的事在全世界范围内,反复在同一个动物园出现恐怕都是绝无仅有的事。谁知道是否出还现过,下车了,老虎确实不在附近的情况呢?谁能排除,误判了,没有产生下车需求的情况呢?把这些考虑进去,实际发生两次,真不少了,这本来就不是个容易发生的问题,也只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后果。不想谈动物园具体什么做的不好才最终导致了游客误判,真没有必要,咱也没那个条件掌握足够事实。真说起来,从目前的信息看,动物园本身的布局就不太合理,有的地方不能下车,有的地方又可以,两者交错,这种布局本身就容易让人懈怠,加上无论赵女士自诉还是媒体调查,动物园的入园告知过程都过于想当然、走过场了,没有起到确保让游客真正警觉起来的目的,把部分责任寄托在游客自己就有足够的警觉身上了。。。于是悲剧就这么发生了。。。  说法6,法律上有因为是游客的过错导致事故所以可以减免动物园的责任这个条款——这个条款不适用本案情形,同样是因为动物园有责任避免游客的这个错误,动物园工作负责一点,游客出错的可能就减少一点,反之就大一点,游客的错误直接跟动物园的工作相关,因此没有理由是因游客的错误而减免动物园的责任。  至于用调查组那个报告来给动物园脱责就是白痴的行为,那个调查报告充其量只能说明动物园具备(调查组认为的)经营这个项目的资质而已,还能说明啥?你跑到三星去调查,结论是三星的管理很规范、很先进,能用这个得出三星不需要为手机爆炸负责吗?。。。如果调查出动物园有重大安全漏洞的话,恐怕就不是仅仅承担民事责任这么简单了。  动物园实际上是很清楚自己的责任的,它做的很多工作也是为了这个目的:定规则、签协议、警示牌、巡逻。。。等等。但是,还是那句话,任何企业都要为经营的结果负责,而不是为采取的手段负责,即使有完美的管理还要完美的执行呢,哪点出了问题造成的后果你都得负责,动物园没有丝毫例外的道理。
  说规则,动物园首先要遵守规则,就是尽它的责任,这是不需要讲的,任何经营者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动物园要求游客讲规则,你就应该把规则说明白,规则涉及的危险程度和范围,而不是定个规则随便告诉一下、游客看没看都不管、走个过场就算完事。就象你考驾照,不能你来了,签个字就把驾照发给你一样。规则是手段不是目的,动物园先要负责,然后再谈规则,随便定个规则就把责任转嫁了,哪有这样的好事?人人都知道老虎会吃人,需要你定这么个规则?搞笑嘛。  至于那个协议,更不用谈了,多个角度看,动物园想用它免责,都是无效的。  抽象点说这个无效问题,  协议不能免除一方当事人的基本责任——动物园就不能考虑通过协议来减免自己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  涉及免责条款,要履行足够的告知义务——一方当事人象女游客这样懵懵懂懂间就把协议签了的情况是无效的。。。  还有,诸如协议格式问题、涉及人身安全问题等等,那个“协议”可以无效的方面太多。合同法里,除具体条款外,还有很多基本原则,比如公平原则、诚信实用原则等等,事实上实际发生的合同纠纷,往往都是根据这些原则的推论做出的判决,细谈又是长篇大论,比动物园这个案子本身要复杂。之所以我们这辈子签了那么多没有细看的协议,还可以好好的在这里扯东拉西的原因,就是这些原因——不是什么东西,拿到你的签字就算数。不清楚、没见过的话,你可以百度一下这些关键词:“基本责任、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协议”。。。看看都是怎么回事。在讲契约精神前,先看看契约本身是否成立,不考虑这些前提,就象骗子要求你讲契约精神般,本质没什么区别。  形象点说这个无效问题,  动物园很清楚有的游客可能不看协议就签字、这些游客未必都清楚动物园里怎么回事、未必有足够的警觉保证避免错误,动物园经营如此危险的项目,可以听之任之吗?能够容许它这样漠视吗?不能的,于法于理都不能。  不说游客没看协议,就是看了,避免不了误判,还是你的责任。  老虎吃人这个案子真的很简单,动物园的环境不是生活常识,  像赵女士这样的游客,动物园必须防范、有能力防范、也很容易防范她产生误判这样的错误,  动物园经营这么危险的项目,有多危险,它比谁都清楚,  它的客人,赵女士,这样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就那样稀里糊涂的下车了,  动物园怎么可能不承担责任?  案子出了以后,全国上下对赵女士几乎一边倒的嘲笑、谩骂甚至诅咒。。。然后,竟然没动物园什么事了,它甚至成了很多人眼里的“受害者”。动物园前恭后倨,喜出望外,大概连它自己也想不到吧。  赵女士无疑犯了错误,她承受的是无法挽回的损失,这并不代表她不能追究事故的真正责任人——动物园。  对这件简单案子的争论,真实体现了当代中国人普遍的冷漠、偏执、愚蠢甚至下作的现状,只讲立场感觉个人的意志和观念,无视基本的事实逻辑,此现状之恐怖,远甚老虎吃人这个个案,真看不出比当年山呼万岁的时代强在哪里。
  @hhcwchh
21:50:27  动物园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基本事实:  1. 录像里赵女士下车的过程很清楚,她对危险没有清楚的认识,属误判下车。  ——没谁在明知附近可能有老虎的情况下,能有女游客录像中这样的表现。哪怕你真想自杀、哪怕你敢扑向老虎,你也做不到当老虎不存在。  这不象闯红灯之类的,你可以装得出来没看见(当然,这种生活中的常识事情,你看没看见、是否装的与责任没多大关联)。  2. 女游客是个具备正常心智的成......  -----------------------------  13点,在那个帖子里没抽够是吧
  @金枫叶-01 21:48:18  把楼主惹毛了,楼主可以把本贴中占据绝大多数的网友通通拉黑,然后。。。。。。。。。  打个预防针先。  -----------------------------  说句题外话,我感觉天涯这个设定就是脑残,太容易造成一个帖里只有一个声音,让人感觉某些楼主的理论是人心所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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