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避免日常生活中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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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能否介入经济纠纷
  “青岛大虾”事件余波未平。事件中民警到底是“没有执法权”还是“公权不作为”,成为一个持续争论的话题。
  事实上,警察权力的边界,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问题,也是我国警察实践活动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
  “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使得警察不堪重负。可是,在中警察的不当介入,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是,损害了警察的整体形象。正因如此,我国公安部1989年、1992年、1995年分别颁布了《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严禁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这些规定对于解决我国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经济纠纷中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多,我国《刑法》专门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为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无论是普通犯罪,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形式犯罪比如虚假广告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证券交易犯罪、非法经营罪等,都需要人民警察及时介入。因此,人民警察能否介入经济纠纷,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可对于那些尚未构成犯罪且明显具有违法情形的纠纷,人民警察是否应该介入处理呢?
  关于这一点,学术界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现代行政分工越来越明确,人民警察不能包打天下,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市场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价格行政管理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管理机关以及专门的行业管理机关加以处理,如果警察事无巨细,大包大揽,不仅会增加警察的工作量,还会使国家变成一个警察国家。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从动态的角度来看,任何法律纠纷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警察的职能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人民警察及时出现在现场,不仅可以防止事态扩大,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问题争取必要的时间,而且可以维持现场秩序,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如果笼统地讨论警察是否应该介入一般经济纠纷问题,似乎有些大而化之。人民警察的职能在不断地演化,人民警察内部的职能分工越来越明确。但是,人民警察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职责没有发生改变,依法预防违法犯罪的职责也没有发生改变。只要是为了预防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警察就应该出现在现场,只有这样,才能发现并及时地解决问题。
  不过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警察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如果属于消费法律纠纷,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当事人有过激的行为,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并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一些城市明确规定不管哪个行政部门接到投诉,都必须处理到底。换句话说,如果人民警察接到了消费者的投诉,也应当及时出警,并维持现场秩序、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对于那些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现场对行为人批评教育。如果涉及侵犯消费者的权利,那么,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场处理。如果出现了寻衅滋事或者强买强卖的行为,那么,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执法责任,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总而言之,《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神圣职责,人民警察必须时刻预防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假如由于警察没有及时出警,而导致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不作为。人民警察在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没有什么值得争议的地方。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人民警察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困难找警察”在法律上是正确的,但是,人民警察如何处置案件,则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法律规范。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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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工程竣工结算中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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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工程竣工结算中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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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必须得有相关人,你所说应该是申诉书之类的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
起诉状理由明确
一、审理前的准备 1、起诉状、答辩状的传送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医疗机构,被告医疗机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医疗机构提出答辩状、或者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书状,称为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护第一审民事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
概述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书状,称为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护第一审民事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 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技巧一 明确为什么起诉 为什么要起诉,起诉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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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打离婚官司,如果对方请律师,可能自己会吃亏。一定要自己打这个官司,可以参照以下内容: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最高法表态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最高法表态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
正在读取...&|&作者:郭少军律师&|&来源:法邦网
南京职务犯罪辩护栏目关注:
导读:经济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本应该与刑事犯罪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但实践中常有司法机关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造成冤假错案。对此,最高法表示,要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最高法表态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要严格审查、严格标准,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造成冤错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当天上午新闻发布会上,颜茂昆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还是坚持问题导向,因为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地方把正常的经济纠纷当做经济犯罪来处理,甚至导致发生冤错案件,对这个问题社会反响是比较强烈的。所以在《意见》中专门规定了这一条。总的原则是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特别慎重,特别严格。刑法有一个“谦抑”的原则,对经济交往中发生的行为不宜轻易地进行刑事追究或者动用刑罚措施。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该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对这种行为依法宣告无罪。这也符合严格司法的要求,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要严格审查、严格标准,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说只要起诉就定罪,只要起诉就判刑,人民法院还是要发挥审判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严格证据标准,严格定罪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造成冤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9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应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原则,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同时,要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司法政策和机制建设三个方面,用十七个条文,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既要依法惩治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也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意见》明确,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指出,近年来,针对民营企业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存在超标查封、错误查封、不按法定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此次《意见》提出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颜茂昆说:“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够超越法定的范围、法定的对象、法定的程序。一定要讲究司法的效益,要以最小的成本、最小的代价来实现我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个人违法不能牵连企业财产,企业违法的,不能牵连个人财产。处理违法所得也不能牵连合法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把正常的经济纠纷当做经济犯罪来处理,甚至导致发生冤错案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颜茂昆表示,此次《意见》中专门设立规定: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一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一个是严重侵害社会的行为,他们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一样,这两者如果不加以区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实践中发生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导致了冤错案件的发生。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要严格审查、严格标准,要发挥审判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造成冤错案件。”为依法处理好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意见》中相关规定,专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办案范围和工作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坚持实事求是、平等保护、依法纠错、纠防结合等原则,做好相关案件的纠正工作:“对改革开放以来做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审查,认真甄别。注重查清案件事实和焦点问题,厘清相关法律政策问题。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成立了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执行、协调管理等部门,有关申诉案件也正在抓紧审查中,案件办理情况将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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