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规划需要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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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编号:17-06904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局
单位: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
杭土资发[2017]25号各分局、县(市)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 & 《杭州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日杭州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空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09〕8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式地下空间。& & &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净高度大于2.2米(含)的可以一并设立地下建(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 & & 第三条 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取得、合理利用原则。& & & 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 & 第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属于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取得:& & &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防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 & (二)商业、办公、旅游、娱乐、仓储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 & (三)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路或者地下管廊建设项目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除依法可以划拔方式供地的以外,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 & (四)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建成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可申请办理补办出让手续。& & & 第五条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下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 & 第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明确地下建(构)筑物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办理划拨供地手续,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 & (二)属于商业、办公、旅游、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并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指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 & & (三)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并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指标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 & & 原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申请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的,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第七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地下空间建设条件纳入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随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划拨或者出让手续。&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有将地下空间建设条件纳入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设计方案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地下空间工程的,视同已经办理地下空间划拨供地手续;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并通过用地复核验收后补办出让手续。& & & 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确因与其他工程连通需要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结建式地下空间确因与其他工程连通需要超出地表用地范围,或者规划条件要求建设的连通通道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 & 前款规定的超出批准用地范围项目或者连通通道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有出具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设计方案批准文件中已经同意连通通道建设的,视同已经办理地下空间划拨供地手续,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一并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 & 第九条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供地时没有将地下空间纳入供地范围,但是设计方案批准文件中明确经营性地下空间工程的,在具体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用地复核验收后,应当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 & 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 (一)房屋测绘成果;& & & (二)宗地测绘成果;& & & (三)原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供地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方案设计(扩初)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 & (六)用地复核验收合格证明等。& & & 第十条 &地下空间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供地时没有将地下空间纳入供地范围,方案设计(扩初)批准文件也未明确经营性用途,但是在具体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用地复核验收后,建设单位申请确认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征得发改、建设、规划、人防、消防、交警等部门同意后,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 &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补办出让手续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容积率为2.0)的20%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计缴土地出让金。& & & 设计方案批准文件或者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未对地下空间进行分层的,按照地下一层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 & 第十二条 &经依法办理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的地下空间,土地用途以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土地分类标准确定。& & & 本办法规定的“视同已经办理地下空间划拨供地手续”的地下空间,按照设计方案批准文件确定的规划用途或者建设内容确定土地用途。& & &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所对应的最高出让年限。& & &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出让年限与地表建(构)筑物的出让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用途分别确定最高出让年限。& & & 原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申请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起算年限一致,但不得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办理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的地下空间可以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 & 结建式项目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单独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地下空间部分在用地复核验收前暂不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用地复核验收后,再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 & 第十五条 &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以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最小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但是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地下空间不得分割转让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地下空间”,并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 属人防工程的,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属兼顾人防要求的,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兼顾人防”。& & &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 & (一)地下空间宗地权属界址原则上以用地批准范围为准。用地审批时未明确地下空间用地范围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视同已经办理地下空间划拨供地审批手续”的地下空间,宗地权属界址按照地下空间水平垂直投影最大范围确定(包括外墙厚度,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 & (二)结建式地下空间,界址线表示地下空间宗地权属界址范围,虚线表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界址范围;单建式地下空间,界址线表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权属界址范围,细实线表示地下空间实际用地范围。& & & (三)同层地下空间应当划为同一宗地,起止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的引道(±0.00以下部分)应当划入相应地下空间宗地。& & & (四)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后,宗地图应标注地下建筑物层次和竖向高程。& & & 第十八条地铁工程按站(场)划分宗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地铁站点内配套开发的商业等经营性地下空间办理出让手续后方可进行不动产登记。& & & 第十九条 &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 3、《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有关证明文件;& & & 4、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 5、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 &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 7、询问事项记录;& & & 8、应当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 & 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人防红线图等。& & & 第二十条 &商业、办公、住宅小区等地下停车泊位的管理和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 &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情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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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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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 根据日建设部令第108号公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十七条 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一条 地下工程施工应当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并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
(五)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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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110指挥中心办公室
荣成市人民政府
在线统计:第办公厅文件导读:第四条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个综合性专项规划,与城市规划一样,在编制地下空间规划的过程中,保证地下空间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项专项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城市规划,即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为依据,将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整体当中,城市规划将地下空间与地上开发综合考虑,有利于充分发挥地下空间作为城第四条
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个综合性专项规划,与城市规划一样,带有很强的综合性与复杂性。为此,在编制地下空间规划的过程中,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保证地下空间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项专项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城市规划,即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为依据,将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整体当中。城市规划将地下空间与地上开发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有利于充分发挥地下空间作为城市重要空间资源的作用。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该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符合规定的基础资料。 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个涉及多工种、多部门的复杂过程。我国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长期以人防工程为主体,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仓储设施等也是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重要内容。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充分协调各专业部门,才能使规划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安全防护是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功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防工程建设是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体形式。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城市地下空间仍将承担防御城市战争灾害和自然灾害的双重机能。因此,地下空间规划必须充分重视安全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
承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在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不得超出资质准许范围。
编制与审批
本条文是关于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体系。 近年来,地下空间规划的内容正逐步被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已成为城市规划中一项重要的专项规划。由于地下空间规划牵涉的内容较16 为复杂,一些城市和地区也在尝试单独编制地下空间规划,以充分协调城区各系统与地下空间各系统的关系。这些规划在编制深度上基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层次根据深度的不同又可分为“总体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两个层次进行编制。前者一般对确定城市发展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后者一般覆盖某个行政区或者针对特定地区,对地下空间的性质、功能、规模、总体布局和建设方针等作出合理安排。 详细规划层次的地下空间规划主要针对某个特定的重要节点地区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方案设计。与城市规划相对应,也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考虑到不同地区具体情况的差异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目前可采用“单独编制”、也可以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编制。考虑到规划的统一性,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建立起必要的反馈机制。 第八条
从我国目前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来看,城市各级中心、副中心、CBD地区、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以及其它一些重点建设地区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这些地区的地下空间往往规模较大、功能复杂,需要规划协调的问题较多。因此,这些地区应当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对地下空间规模较小、功能单一地区,可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管理,不强制要求编制地下空间规划。 第九条
地下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行政区为单位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参照《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我国部分城市由于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因此,全市、区(县)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区(县)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城市(或本区县)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方针与战略目标,以及近期开发建设的规划组织编制。
17 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程序,参照《规划法》第二十一条中关于“重要的详细规划”的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即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 第十条
由于地下空间资源的独特属性及其开发的有限性,且在开发中涉及到多种专业、多种设施的综合与协调,因此,在遇到以下一些重大问题时,如资源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综合防空防灾、城市地下交通体系、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加强合作,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批。全市性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各区(县)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地下空间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审批。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区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地下空间规划,随相应规划一同审批。 在城市重要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对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对涉及地下空间的性质、规模、开发深度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18
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与城市规划相同,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与空间布局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第十四条
本条文是关于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任务 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它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预测,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与地面规划相协调的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原则,确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功能、规模、时序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各类地下空间设施的容量,统筹安排近、远期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并制定各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使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得到科学、有序地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掌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情况和发展条件,进行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可开发性和适建性评价,从而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阶段重点解决:地下空间的需求预测;地下空间的功能与规模;地下空间的形态布局;地下空间的近期建设安排等问题。 在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人防工程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交通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等专项规划衔接的同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及城市性质、人口规模、用地规模,进行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与规模的需求预测,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与城市总体规划形成一个整体,成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 虽然,地下空间规划的总体布局与地上总体规划布局有很大的联动性,但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与容量与地上不同,具有一定特殊性。如目前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建设大都以“点状集中式开发”为主,逐步形成“线19 状、网络状”的建设时序,开发强度大、容量有限,相对于城市地表的成片开发建设来说,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内容和形式并不与地上空间完全对应,功能结构也有差别。所以,地下空间规划既要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独立性。 我国现阶段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从总体上看,应控制在地表以下40米的中层范围内,对距地表40米以下的深层地下空间资源应实行预留和保护控制。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阶段的竖向分层规划主要就是针对开发利用中层以上的地下空间资源进行适度控制。地下空间竖向层次的划分除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性质和功能有关外,还与其在城市中所处的位置(道路、广场、绿地或地面建筑物下)、地形和地质条件有关,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规划。 第十五条
规划成果要求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以及附件三部分。 (一)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 (1)总则 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背景、目的、依据、原则、规划年限、规划区范围。 (2)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建设的基本目标 根据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调研成果,结合城市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与城市总体发展相协调的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建设的基本目标。 (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特点、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水平,预测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功能和发展方向,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承担的城市机能。 (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模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城市发展的总体规模以及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规模。 (5)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阐明城市地下空间布局的调整与发展的总体战略,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布局原则、结构与要点。划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20 包含总结汇报、旅游景点、资格考试、人文社科、党团工作、外语学习、出国留学、考试资料、办公文档、专业文献、行业论文、文档下载以及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等内容。本文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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