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分装置回水分馏装置图塔基础设计需什么资质

办理电力设计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我公司需要办理太阳能电力设计资质,需要哪些条件
09-05-21 &匿名提问
1、举办大型物资交流活动、展销会、民俗集会、庆典等;2、市政沿途消防给水设施、火灾报警线路及城市燃气管网停机、停水、停气维修;3、大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大修;4、燃放焰火;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申请许可的其它行为。 二、国家规定哪些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我国《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中规定,下列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1、火灾危险性大的大中型生产企业或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2、重要的港口、机场、车站及大型国有和集体林杨;3、大型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4、公安消防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三、企事业单位的哪些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   《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等,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并经公安消防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企事业单位消防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有哪些要求?   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配足配齐消防设施和器材,按照维护保养,加强日常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单位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固定灭火设施要保证完善好用,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五、公安消防机关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建筑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消防电源及配电设计等。 六、办理消防建审手续应提供的图纸资料有哪些?   建设单位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审手续应提供的图纸资料有:总平面图、建筑图、消防给水图、消防配电图、消防通风、防排烟图、消防通讯图等及与消防有关的文字资料。 七、建审消防手续应由谁负责办理报审?   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办理报审手续。 八、办理消防建审手续的程序?   办理消防建审手续的程序是: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有关图纸资料及填写好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接到报审资料后,组织人员到工地现场勘察,并依据有关消防技术规定,对图纸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设计单位对所提意见,出具修改设计并经消防部门审核符合要求后,签发关于同意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 九、办理工程消防验收的程序?   办理工程消防验收的程序是: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报送填写好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公安消防机关受理后,派员到工地现场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后签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准许其投入使用或提出整改意见,核发关于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验收意见书,并督促其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应遵照哪些国家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设计依工程性质、类别、用途等不同,分别应遵照以下技术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邮电建筑防火设计防火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十一、国家对消防建审审批时间有何规定?   国家规定公安消防机关对重点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应当于三十日内,一般工程应当天二十日内审核完毕。 十二、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应缴纳消防设施设备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省内城市和建制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含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均应缴纳消防设施设备费,但政府用于房改向职工出售的住宅和安居工程,旧城改造工程,拆迁安置用房,残疾人福利单位和公办教育教学机构的建筑工程,以及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工程和有专职消防队伍的大型企业的自建工程可予免缴。 十三、消防设施设备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消防设施设备费征收标准:⑴高层建筑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其它用途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⑵非高层建筑,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其它用途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征收;地下工程用于生产经营的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⑶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仓库及存放各类物资的场所属于建筑物的按建筑面积、属于露天堆垛场所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或场所及油库、加油站、液化气储存场(站)等,按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元征收;⑷室内装饰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 十四、我市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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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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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日起实施。其中,第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5.5.21(1、2)、5.6.1、6.2.6、6.2.8、6.3.2(1、2、4、5)、6.3.6、6.4.1(2、3)、6.4.2(6)、6.4.3(1、2)、6.4.4(1)、6.5.1(2)、6.6.3、6.6.5、7.1.4、7.2.2、7.2.16、7.3.3、8.3.1、8.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9.2.3(1)、9.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9年版)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目  录第1章  总 则 1第2章  术语 1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3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4.1 区域规划 4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64.3 厂内道路 94.4 厂内铁路 10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05.1 一般规定 105.2 装置内布置 115.3 泵和压缩机 15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6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6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185.7 其他要求 19第6章  储运设施 206.1 一般规定 20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0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2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46.5 灌装站 266.6 厂内仓库 26第7章  管道布置 277.1 厂内管线综合 27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7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8第8章  消防 298.1 一般规定 298.2 消防站 29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08.4 消防用水量 30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2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3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8.8 蒸汽灭火系统 348.9 灭火器设置 35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368.11 建筑物内消防 378.12 火灾报警系统 38第9章  电气 39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9.2 防雷 409.3 静电接地 40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41本规范用词说明 41 第1章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2章  术语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2.0.2 厂区 plant area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 auxiliary facility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2.0.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2.0.12 装置 process 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2.0.13 装置内单元 process unit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2.0.14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2.0.15 封闭式厂房(仓库)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2.0.16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2.0.17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2.0.18 装置储罐(组) process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2.0.1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2.0.20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 、C4及其混合物。2.0.21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2.0.22 防火堤 dike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2.0.23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2.0.24 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2.0.25 罐区 tank farm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2.0.26 浮顶罐floating roof tank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2.0.27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storage tank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28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30 单防罐 sing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2.0.31 双防罐 doub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2.0.32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2.0.33 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s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2.0.34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s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 &10%(体积)乙 ≥10%(体积)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名称 类别 液化烃 甲 A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丙 A 闪点≥06℃至≤120℃
B 闪点&120℃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 区域规划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4.1.2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0 100 120 100 25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45 80 35 —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35 30 80 30 — 其他公路(路边) 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50 120 40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1.5倍塔杆高度 80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25 80 20 —地区埋地输油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液化烃(管道中心) 60 60 80 60 60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70 60 120 60 60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项目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60 60 90 70 90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60 1.5D(见注2) 90 50 60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90 90 (见注4) 90 90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70 50 90 40 40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90 60 90 40 20明火地点 70 40 60 40 20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4.2 工厂总平面布置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4. 宜远离噪声场所;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2.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3.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4.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5.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项   目 工艺装置(单元 全厂重要设施 明火地点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存 液化烃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烃及甲B、乙类液体 灌装站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压缩机(包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控制室) 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 铁路走形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 附注
甲B、乙类固定罐 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罐
全压力式储存 全冷冻式储存
&00m3~0m3~1000m3 ≤500m3或卧式 &00m3~00m3~0m3~1000m3 ≤500m3或卧式
&0m3~1000m3 ≤100m3 &10000m3 ≤00m3~50000m3 码头装卸区 汽车装卸站 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罐站 液化烃 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体
甲 乙 丙 一类 二类
工艺装置(单元) 甲 30/25 — —
注1、2 乙 25/20 20/15 —
丙 20/15 15/10 10
全厂重要设施 一类 40 35 30
注3 二类 35 30 35
明火地点 30 25 20
注11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甲B、乙类固定罐 & 40 35 60 50 40 见表6.2.8
&0m3 40 35 30 50 40 35
&500m3~ 25 20 45 35 30
≤500m3或卧式 25 20 15 40 30 25
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罐 & 35 30 50 40 35
&00m3 35 30 25 45 35 30
&0m3 30 25 20 40 30 25
&500m3~ 20 15 35 25 20
≤500m3或卧式 20 15 10 30 20 15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存 40 35 30 50 40 35 40 30 25 20 35 30 25 20 15 见表6.3.3
液化烃储罐 全压力式储存 & 55 50 80 70 60 50 40 35 30 45 40 35 30 25
&100m3~ 45 40 70 60 50 45 35 30 25 40 35 25 20 15
≤100m3 40 35 30 55 45 40 40 30 25 20 35 30 20 15 10
全冷冻式储存 & 65 60 90 80 7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见表6.3.3
≤ 55 50 80 70 6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可燃气体储罐 &00m3 25 20 15 40 30 30 30 25 20 15 25 20 15 10 8 25 40 30 25 50 40 见表6.3.3
注6、2液化烃及甲B、乙类液体 码头装卸区 35 30 25 50 40 35 50 40 35 30 45 40 35 30 25 40 55 45 40 65 55 25 —
汽车装卸站 25 20 15 40 30 25 25 20 15 10 25 20 15 12 10 20 45 35 30 55 45 15 20 —
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罐站 30 25 20 45 35 30 25 20 15 10 25 20 15 12 10 20 50 40 35 60 50 20 25 15 10
灌装站 液化烃 30 25 20 45 35 30 35 30 25 20 30 25 20 17 15 30 45 40 35 55 45 20 30 20 25 —
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体 25 20 15 40 30 25 30 25 20 15 25 20 15 12 10 25 40 35 30 50 40 15 25 15 20 — —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 30 25 20 45 35 30 35 30 25 20 30 25 20 15 10 30 60 50 40 70 60 20 35 25 30 30 25 —
注7、2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压缩机(包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控制室) 20 15 10 30 20 15 20 15 12 10 20 15 12 10 8 20 35 30 25 45 35 15 15 10 12 25 20 20 —
注8、2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 25 20 15 35 25 25 25 20 15 15 25 20 15 15 15 20 30 25 25 40 30 20 30 20 25 25 20 25 15 —
注9、2铁路走形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 15 10 10 — — — 20 15 12 10 20 15 12 10 10 20 25 20 15 25 25 10 10 10 15(10) 10 10 10 10 10 — 注10、2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90 90 90 90 6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60 90 50 厂区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 30 25 20 — — — 40 35 30 25 35 30 25 20 20 35 40 35 35 40 40 30 — 25 30 30 25 30 15 30 —
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3. 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4.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溶剂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取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5.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6. 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7.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8. 丙类泵(房),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9.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10.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11.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12.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D。4.3 厂内道路4.3.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4.3.2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4.3.3 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4.4 厂内铁路4.4.1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4.4.2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执行。4.4.3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4.4.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4.4.7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4.4.8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2. 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5.1 一般规定 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5.2 装置内布置 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5.2.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5.2.3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5.2.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5.2.5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5.2.6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5.2.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5.2.8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5.2.9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5.2.10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5.2.1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项  目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 明火设备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 丙类物品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 备注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装置储罐(总容积) 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
可燃气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 可燃气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
200~~100m3 100~1000m3
甲 乙 甲 乙 甲A 甲B、乙A 乙B、丙A 甲 乙 甲A 甲B、乙A 乙B、丙A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 -
-明火设备 15 -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甲 15 22.5 -
乙 9 9 - -
装置储罐(总容积) 可燃气体 200~1000m3 甲 15 15 9 7.5 - - - - -
乙 9 9 7.5 7.5 - - - - -
液化烃 50~100m3 甲A 22.5 22.5 15 9 - - - - -
可燃液体 100~1000m3 甲B、乙A 15 15 9 7.5 - - - - -
乙B、丙A 9 9 7.5 7.5 - - - - -
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 可燃气体 甲 15 15 9 - 9 7.5 9 9 7.5 - - - - -
乙 9 9 7.5 - 7.5 - 7.5 7.5 - - - - - -
液化烃 甲A 15 22.5 9 7.5 9 7.5 9 9 7.5 - - - - -
可燃液体 甲B、乙A 15 15 9 - 9 7.5 9 9 7.5 - - - - -
乙B、丙A 9 9 7.5 - 7.5 - 7.5 7.5 - - - - - -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15 4.5 9 4.5 9 9 15 9 9 4.5 - 7.5 4.5 - -
注3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 15 15 9 - 9 7.5 9 9 7.5 - - - - - 4.5 -
-丙类物品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 15 15 15 9 15 9 15 15 9 9 9 15 9 9 15 9 - -装置储罐组(总容积) 可燃气体 &0m3 甲、乙 20 20 15 15 * * 20 15 15 15 15 20 15 15 15 15 15 注4 液化烃 &100 m3~500m3 甲A 30 30 30 25 25 20 * 25 20 25 20 30 26 20 30 25 25
可燃液体 &0m3 甲B、乙A 25 25 25 20 20 15 25 * * 20 15 25 20 15 25 20 20
乙B、丙A 20 20 20 15 15 15 20 * * 15 15 20 15 15 20 15 15
注:1. 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2. 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23条的规定。当装置储罐的总容积:液化烃储罐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 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3. 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4. 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5. 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6. 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7.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5.2.12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5.2.13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 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5.2.15 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5.2.17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 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5.2.18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2. 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3.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4. 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5. 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5.2.19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5.2.20 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要求外,其构架不宜超过四层。5.2.21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5.2.22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小于或等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2. 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小于或等于500m3、可燃液体罐或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m3,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0m3。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与储罐相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装置储罐组与装置内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5.2.23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丙类物品仓库的总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5.2.24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5.2.26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 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5.2.27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留时间和扩散范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5.2.28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5.3 泵和压缩机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3.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5.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6.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5.3.2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3. 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4. 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5. 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5.3.4 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其他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执行。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5.3.6 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5.4.2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3的规定。表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类别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含可燃液体的隔油池、污水池等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焚烧炉 污油泵房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 15 — 15 15 15含可燃液体的隔油池、污水池等 15 — 15 15 15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 15 — 15 —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15 15 15 — 15 —焚烧炉 15 15 —
— 15污油泵房 15 — — — 15 —5.4.4 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的填料、收水器和风筒,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5.5.2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5.5.3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1. 加热炉炉管;2.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3. 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3.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4.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5.5.5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5.5.6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5.5.7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2.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5.5.8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2.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图5.5.11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5.5.15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5.5.16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5.5.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5.5.1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5.5.19 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备宜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降低事故工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放负荷。5.5.20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5.5.21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3.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5.5.22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3. 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5.5.23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5.6 钢结构耐火保护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5.6.2 第5.6.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1. 支承设备钢构架:1)单层构架的梁、柱;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2. 支承设备钢支架;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4. 钢管架: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5. 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撑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6.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5.7 其他要求5.7.1 甲、乙、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和控制室等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等设计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的有关规定执行。5.7.2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5.7.3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5.7.4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5.7.5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5.7.6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5.7.7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5.7.8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5.7.9 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5.7.10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设施。5.7.11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取风口高度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取风质量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第6章  储运设施6.1 一般规定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6.1.2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6.1.3 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6.2.1 储罐应采用钢罐。6.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6.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6.2.4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6.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3.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 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3.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6.2.7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容积均小于1000m3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表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类别 储罐型式 固定顶罐 浮顶、内浮顶罐 卧罐 ≤00m3
甲B、乙类 0.75D 0.6D 0.4D 0.8m丙A类 0.4D
丙B类 2m 5m
注:1.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 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5. 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6.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6.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6.2.11 罐组应设防火堤。6.2.12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6.2.15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1.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2. 单罐容积大于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3. 单罐容积大于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个;4. 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一隔;5.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6.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1. 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3.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6.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4.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5.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6.2.19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6.2.20 常压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6.2.21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6.2.22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6.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6.3.1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6.3.2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2. 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3. 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4. 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5. 储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3的规定。表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介质 球罐 卧(立)罐 全冷冻式储罐(容积) 水槽式气柜 干式气柜
≤100m3 &100m3
液化烃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 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 0.5D 1.0D * * * *
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 1.0D
* * * * 全冷冻式储罐 ≤100m3 * * 1.5m 0.5D * *
&100m3 * * 0.5D 0.5D
助燃气体 球罐 0.5D 0.65D * * * * 卧(立)罐 0.65D 0.65D * * * *可燃气体 水槽式气柜 * * * * 0.5D 0.65D 干式气柜 * * * * 0.65D 0.65D 球罐 0.5D * * * 0.65D 0.65D注:1. 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2. 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3.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4. 液化烃单罐容积≤200 m3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5. 助燃气体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6. “﹡”表示不应同组布置。6.3.4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6.3.5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2. 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8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m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一个一隔;3. 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单防罐应每一个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4.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宜大于60000m3;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 m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 m3时应每一个一隔。5.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其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尚应满足液化烃压力储罐组的要求,且二者之间应设隔堤;当其独立成组时,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第6.2.17条的要求;6.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同液化烃储罐的要求。6.3.6 液化烃全冷冻式单防罐罐组应设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2. 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X不应小于最高液位与防火堤堤顶的高度之差Y加上液面上气相当量压头的和(图6.3.6);当防火堤的高度等于或大于最高液位时,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不限;3. 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两个人行台阶或梯子;4. 防火堤及隔堤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图6.3.6 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6.3.7 液化烃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堤。6.3.8 全冷冻式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于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6.3.9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6.3.10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6.3.12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6.3.13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6.3.14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6.3.15 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6.3.16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低于2.0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难燃烧材料。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6.3.17 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不应多层布置。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2. 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4. 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5. 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6. 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7. 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8.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2. 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4.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5.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6.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7. 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8.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6.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3. 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4.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5. 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6.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7. 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8. 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9.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6.4.4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船舶在码头泊位内外档停靠外,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4的规定;2. 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3.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5. 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表6.4.4    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m)船长 279~236 235~183 182~151 150~110 &110防火间距 55 50 40 35 256.5 灌装站6.5.1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 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3. 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 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 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6.5.2 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6.5.3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6.5.4 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6.5.5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6.6 厂内仓库6.6.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2. 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按装置2至15天的产量计算确定;3. 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4. 仓库应通风良好;5. 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6.6.2 单层仓库跨度不应大于150m。每座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4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m2;当企业设有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且仓库设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时,每座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48000m2。6.6.3 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6.4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占地面积大于6000m2的丙类仓库宜采用自然排烟,排烟口净面积宜为仓库建筑面积的5%。6.6.5 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6.6.6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降温设施。 第7章  管道布置7.1 厂内管线综合7.1.1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7.1.2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7.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7.1.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7.1.6 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7.2.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7.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7.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7.2.4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7.2.5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7.2.6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7.2.7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2.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3. 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7.2.8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7.2.9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7.2.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7.2.11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7.2.12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7.2.13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7.2.14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7.2.15 液化烃设备抽出管道应在靠近设备根部设置切断阀。容积超过50m3的液化烃设备与其抽出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带手动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抽出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1.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2.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7.3.2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3.4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7.3.5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3.6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3.7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径不宜小于100mm;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3. 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3.8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3.9 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规范第5.4.1、5.4.2条的规定。7.3.10 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第8章  消防8.1 一般规定8.1.1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8.1.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应加强消防设施的设置。8.2 消防站8.2.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8.2.2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8.2.3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设置泡沫液运输车,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8.2.4 消防站应由车库、通信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8.2.5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并宜设机械排风设施。8.2.6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信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公共通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8.2.7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8.3 消防水源及泵房8.3.1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8.3.2 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2. 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3. 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4. 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5. 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6.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8.3.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8.3.4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消防水泵再次自灌启动时,应设辅助引水系统。8.3.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2.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3. 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4. 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8.3.6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8.3.7 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8.3.8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8.4 消防用水量8.4.1 厂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8.4.2确定。表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厂区占地面积(m2) 同一时间内火灾处数≤处: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厂区辅助生产设施8.4.3 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8.4.3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2. 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5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3. 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计算;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空分站的消防用水量宜为90~120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3h。表8.4.3 工艺装置消防用水量表(L/s)装置类型 装置规模 中型 大型石油化工 150~300 300~600炼油 150~230 230~450合成氨及氨加工 90~120 120~2008.4.4 可燃液体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2. 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储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3. 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8.4.5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8.4.5的规定;2. 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3. 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4. 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5.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表8.4.5 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项目
供水范围 供水强度 附注移动式水枪冷却 着火罐 固定顶罐 罐周全长 0.8L/s?m —
浮顶罐、内浮顶罐 罐周全长 0.6L/s?m 注1、2 邻近罐 罐周全长 0.7L/s?m —固定式冷却 着火罐 固定顶罐 罐壁表面积 2.5L/min?m2 —
浮顶罐、内浮顶罐 罐壁表面积 2.0L/min?m2 注1、2 邻近罐 罐壁表面积的1/2 与着火罐相同 注3注:1. 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2. 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3. 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8.4.6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罐表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 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 L/min?m2。 8.4.7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直径大于20m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8.5.1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8.5.2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2.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3. 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的要求;4. 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8.5.3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8.5.4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3.5m/s。8.5.5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2. 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3. 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4. 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0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1.0m;5.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6.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8.5.6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2. 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8.5.7 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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