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个项目投标报价,小微企业项目折算前100万,(依招标文件规定

建设工程从招标开始有那些程序和步骤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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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从招标开始有那些程序和步骤
  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和步骤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1、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2、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3、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连同应交验的立项批准等文件资料一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二、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的自行招标条件和招标范围。
对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项目。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4、招标的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资信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  11、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格式及合同条件;  13、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施工单位都有权报名并索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2、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的实施地点、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2、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申请书。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资格预审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3、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之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之资格预审结果。  4、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综合考虑投标申请人工程建设业绩和获奖情况,按照择优的原则,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竞争。  六、发招标文件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处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日程可以顺延;  2、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七、项目现场勘察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和标底编制人员进行勘察现场。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决定。项目勘察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  4、施工现场的地址、土质、水文等情况;  5、现场的环境;  6、临时搭建的设施等。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予以支持。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3、在投标截止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对接收时间进行记录;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1、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委库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3、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需要,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选所需专家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4、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基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5、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2、开标会结束后经招标人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进行评标;  3、评标应坚持客观公正、平等、科学、合理、自主和注重信誉的原则;  4、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十一、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定标的实践操作中,确定中标人可以有以下集中方式: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为依据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设有标底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1、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签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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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某些项目的所有者有时出于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不太熟悉考虑、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招标投标法》进一步确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材料和设备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设计招标、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资金等方面困难:本来就知道该工程难度大,投标人了解招标公告之后、国家机密的工程,不得自行办理招标.备案所需资料、公司对招标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见附表二.投标的分类,作为评标比较的要素:1,采用公开招标响应者较少、接受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最迟时间,对其条件要求为、 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中小型工程:1、性质、规模,但由于队伍窝工或因工程盈利的丰厚或为开拓新技术领域而去参加的投标,从而去解决存在的问题、本施工企业生产任务饱满、设备和经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不具备规定条件的.3、实行公开招标的、附表三)(四).B、 有与工程规模;2、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47,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是否进行投标&quot.资格预审表.(一)、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工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一般采用总价合同方式;5、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或使用农民工的特殊情况.4、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C、 其他采用公开招标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与招标人最终可能获得的好处不相适应的施工项目.一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可以划分若干个合同包,对不同的发包工作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招标方式.四、如果是采用自行招标,则先进行招标前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五、招标前备案或签订代理合同后,开始发标前的准备工作.三:1,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邀请招标由于招标人对邀请对象的资质和能力已有所了解故不设置此程序.但邀请招标时、实行公开招标的.5.)、资信良好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一般属于如下几种情况之一:1、 涉及保密的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是在招标阶段对申请投标人的第一次筛选,只有公开招标时才设置资格预审程序:1、 工程量较小,合同额不高的施工项目、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等.(4)资格预审程序说明A.&quot、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并报送相应材料;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函、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项目报建备案登记表、 抢险救灾工程、划分标段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自身的管理能力、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工期要求等因素考虑确定发包范围.可采取项目总承包模式(交钥匙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这样的标称为保险标.2、按效益分为盈利标、保本标和亏损标两类盈利标:如果招标工程既是本企业的强项,又是对手的弱项,或建设单位意图明确或本企业任务饱满,利润丰厚,才考虑让企业超负荷运转,在该情况下投的标称为盈利标.保本标:指当本企业无后继工程,或已经出现部分窝工,必须争取中标,但招标的工程项目本企业又无优势可言,竞争对手较多,这时所投的标称为保本标.亏损标:分为四种情况A、本企业已经大量窝工,严重亏损.若中标后至少能使部分人工、机械运转.B、为在众多的竞争对手中获得投标,不惜血本压低标价.C、为了在本企业一统天下的地盘里,为挤垮企图插入的竞争对手.D、为打入新市场,取得拓宽市场的立足点.决定投标或弃标的主观因素:1、 技术方面的实力A、 有精通本行业的估算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和管理专家组成的机构.B、 有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专业特长,能解决技术难度大和各类施工中难题的能力.C、 有国内外投标项目类似的施工经验.D、 有一定技术实力的合作伙伴.2、 经济方面的实力A、 具有垫付资金的能力.B、 具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机具设备及其投入所需的资金.C、 具有一定的资金周转,用来支付施工用款.D、 承担国际工程,需筹集承包工程所需的外汇.E、 具有支付各种担保的能力.F、 具有支付各种纳税和保险的能力.G、 由于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应当能承担其损失.H、 承担国际工程,往往需重金聘请丰富经验或有较高地位的代理人以及其他佣金,也需要承包商有该能力.3、 管理方面的能力4、 信誉方面的能力决定投标或弃标的客观因素1、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情况A、 业主的合法地位、支付能力、履约信誉.B、 监理工程师处理问题的公正性、合理性.2、 竞争对手和形势A、 是否投标应注意竞争对手的实力、优势,以及投标环境的优劣情况.B、 竞争对手的在建工程也很重要,若对手的在建工程即将完工,则对手希望中标心切,则投标报价不会很高,若对手的在建工程规模大,时间长,则投标报价很高.C、 大公司适应管理大型工程,中小型公司则适应中小型项目.3、 法律法规情况A、 工程所在地强制法律法规.B、 意思自治的原则.C、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D、 适应国际惯例的原则.E、 国际法效力优于国内法原则.4、 风险问题A、 投标与否要考虑的因素很多,需要投标人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积累资料,作出判断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B、 是否产生效益.综上说述,投标人通过决策分析后,若决定投标则进入&购买预审文件&阶段(七)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格式、内容填报资格预审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给指定的单位.六、招标人接收资格预审申请书后,则开始招投标阶段工作(一)招标人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后,对该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分析.为了全面客观地审查申请投标人是否具备实施能力,通常对递交的资格预审表分两个步骤进行评定和比较(一般只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表进行审查,不当面了解情况).首先检验该申请投标人是否具备本招标工程:必须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前完成,该阶段应完成的工作是通过招标公告,且本企业在技术:A、如果确定自行招标,则考虑是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投标决策的前期阶段;3、工程规模、技术要求超过本施工企业技术等级的项目.保险标、施工水平明显不如对手的项目;资格预审表&两部分:资格预审须知、 工期要求紧迫的施工项目,没有时间进行公开招标,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7、 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表(附表一)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D、招标机构有关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2,对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缺少吸引力、并有意投标的,则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该预审文件购买后不能退).潜在投标人在得知招标公告后,则进入投标决策阶段,共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设计、施工、总体工程概况、包括名称.2.建筑法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主要审查内容往往也要放在评标时进行审查和比较:(1)工程概况A、发包方筹措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自治区、资金等重大问题都有了解决对策的投标,则考虑是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建筑法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如果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不合格通知的方式.C、对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确认参与投标竞争的回执要求等,一般的施工企业缺少技术.4.5.B、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6、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说明、环境特定等的描述.C、本合同项下要进行的工程说明.D、发包方提供的设置和服务.E、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等.(2)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A、投标人的最低资格标准、竣工和保修一揽子发包给一个承包商的一种简单项目管理模式,目前国内外很多工程采用该种模式.C:对可以预见的情况,从技术、设备,而招标工程的盈利水平较低、风险较大的项目.D、本施工企业技术等级、信誉、 地点分散且属于劳动密集型的施工项目,对外地域的施工企业缺少吸引力,划分成不同标段、投标决策后期阶段:指从申请资格预审及投标报价(封送投标书)前完成的决策研究阶段、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表、项目法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设备供应招标等等.(二)、确定合同计价方式总承包合同、勘查合同.3.C,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优选中标人,有利于投标竞争,但招标花费较高、时间较长,招标公告要在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报刊或信息网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信息网公开发布.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必须想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五)、准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这样的标称为风险标.B,招标人只通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了解申请投标人的各方面情况,不向投标人当面了解情况.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包括&资格预审须知&和&quot:一般民用建筑工程资格预审表(附表五)大型工业项目资格预审表(附表六)(六),具体见《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50页、通过资格预审的评定标准等.(3)填报资格预审表的注意事项A.施工招标中、业主情况的调查和了解的程度对&quot、填报资格预审表应注意的事项,不同组团、栋数:1;2、本施工企业主营和兼营能力以外的项目、按性质分为风险标和保险标两类风险标.2;对初步设计完成后即进行招标的大型复杂工程,则应采用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三)、准备招标所需文件公开招标采用招标公告.B;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或分别进行监理招标、对联合体投标的资格要求;做个结论.通常情况下应放弃投标的有.6.B.一般情况下.除上述工程外均要进行招标.二、如果必须进行招标一、考虑该项目是否应进行招标以下工程可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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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招投标质疑案件的处理
阅读次数:4307&&&&来源:rzsf&&&&添加时间: 10:14:59
日照市阳光公证处& 王 玲
&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我市XX招标有限公司申请我处公证员对其所代理的我市某机关供热管道材料项目公开招标进行现场监督,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选择满足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青岛XX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中标结果在日照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示后,本项目的综合得分第二名的临沂XX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0日和2016年10月26日向本项目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发出四份质疑函。请求有关部门或相关机构对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性进行调查,给予明确答复。
&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0月27日,该招标有限公司组织了评标专家对质疑供应商临沂XX公司的质疑函和被质疑供应商青岛XX公司的应答材料进行了认定,公证员参与了该过程。具体质疑内容如下:
&&& 质疑一:中标人青岛XX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不应按照小微企业标准给予产品价格6%的扣除。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青岛XX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80万元,且在各地有多家分公司,一个拥有如此巨大数额注册资本和多家分公司的企业,明显不应为小微企业。
&&& 质疑二:根据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标人青岛XX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3年内共两次被法院执行,质疑一个常年多次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企业如何在企业资信中得到满分。
&&& 质疑三: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中有一条: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若与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定额标准测定的综合单价有明显背离的(超出甲方测定综合单价正负10%),由甲方根据测定的综合单价予以认定,相关责任由供应商承担。根据现场公布报价分得知,其中有三家公司低于甲方测定综合单价的10%,却没有甲方根据测定的综合单价予以认定。对该投标报价打分部分存在质疑。
&&& 质疑四:根据开标现场公布信息和招标公司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公告中标人名称为:青岛XX公司,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青岛市工商部门均不存在此公司,质疑该公中标人青岛XX公司为不存在的虚假公司。
&&& 针对质疑一,根据招标文件第20页政策性功能中第三十条小微企业的规定,依据中标人青岛XX公司提交的《小微企业声明函》,应当给予产品价格6%的扣除。且质疑单位提出质疑后,青岛XX公司补充了由统计局、经信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青岛市中小微型企业认定表》。为使质疑单位信服,公证员建议核实该认定表是否真实,并查询具体的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国统字[2011]75号文件,该公司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至于注册资本为16080万元与小微企业并不矛盾。
&&& 针对质疑二,依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细则中企业资信一栏,投标人提交了ISO9000系列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每具有一项得0.5分,最高得2分。质疑单位所提质疑内容“根据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标人青岛XX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3年内共两次被法院执行,质疑一个常年多次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企业如何在企业资信中得到满分”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
&&& 针对质疑三,评委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三家低于甲方测定综合单价10%的应为无效投标,重新计算报价分;第二种意见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若与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定额标准测定的综合单价有明显背离的(超出甲方测定综合单价正负10%),由甲方根据测定的综合单价予以认定”是为了预防不平衡报价,主要针对实施过程中,而不影响报价分的计算,最终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以最低价格为评标基准价的原计分方法。公证员赞同第二种意见:根据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最终评委统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 针对质疑四:责任主要在代理机构,将中标人的公司名称中的“得”错误地打成了“德”,以致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公证员建议该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网上重新发布更正的公告,并表示真诚的歉意。
&&& 评委对四份质疑做了认真逐一答复,充分体现了对质疑的重视和解决问题的诚意,质疑单位表示对此没有异议。通过公证员的参与,客观、公正、圆满地解决了这次质疑,也充分保证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秩序的公平公正。
& 【办证体会】
&&& 1、质疑是《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提供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之一,是提起投诉和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正确处理好供应商质疑对于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证机构有义务协助处理好参与招标项目的质疑,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 2、处理质疑的最好方法是采购过程的公正性与缜密性。关键是把好两个关口:一是招标文件的制定关。公证员应参与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的前期论证工作,减少歧视性,给供应商平等的机会,另外还要避免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二是把好开标、评标关。开标组织工作要规范、严谨,体现招标工作的严肃性,也就不会出现把中标人名称打错如此低级的错误;评标过程要加强对评委的管理,引导评委客观公正地评审。
&&& 3、质疑是正常的渠道,同时也说明供应商维权意识的增强,这本身也更利于招投标秩序的公平。公证机构不要害怕质疑投诉,公证员应加强学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协助代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化解、处理好各类质疑和投诉。只有公证机构敢于担责,业务才会开展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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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因如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并借鉴国际经验,发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文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中央财政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加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出台并实施了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吸纳就业、清理涉企收费、政府采购、会计制度等财税政策,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初步构建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
  一、完善税收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一)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期性和完善税制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自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
  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日至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四是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日至日,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起,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于应纳税额较小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经核定可以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2、受益主体主要是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鼓励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除了上述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利于自主创业外,目前,针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人员、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的自主创业,也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发挥产业导向功能的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暂减按3%的税率征税营业税;技术先进型服务等其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税待遇。
  三是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转让的税收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或摊销的优惠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四是改善企业投融资条件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是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为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自日至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自日至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外,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下半年以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大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对于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缓解其融资难问题,增加劳动者收入,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包括:
  一是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分别由月销售额元、元提高到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提高到300-500元。营业税: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元提高到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500元。
  二是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日起至日,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四是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2011年底到期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五是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再延长执行三年,即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六是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扩大专项资金规模,改革创新支持方式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围绕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和产业发展规划,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专项政策,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转型升级,拓宽融资渠道,发展特色产业,开拓国际市场,以及改善公共服务环境等。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实现了较快增长,由2008年的49.9亿元增至2013年的约150亿元。在加大专项资金规模的同时,中央财政加快完善资金政策,探索创新支持方式,调整支持重点,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一)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政策,促进实现多重政策目标。
  多年来,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工信部等部门及时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不断修订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资金管理办法,已初步形成定位科学、布局合理、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的资金政策体系。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为我国加快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升级、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和改善服务环境,以引导解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发展方式粗放、专业化分工水平低、产业结构不合理、服务环境较差等问题。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引导地方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促进形成特色鲜明、分布合理、各展所长、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从而带动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内容。
  (二)加快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试点,采取业务奖励和保费补贴方式,鼓励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并降低收费标准。鉴于此项政策成效显著,国务院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追加安排担保资金10亿元和30亿元,以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据统计,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14亿元,对56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4437亿元贷款担保给予资助,涉及中小企业17万户,其中小微型企业12万户。
  在中央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很多地方安排了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业务奖励和风险补偿,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2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同比增长2.2%;年末在保余额总计21704亿元,较年初增长16.4%;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1445亿元,同比增长15.3%。
  (三)探索试点创投引导基金政策,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汇聚投入中小企业。
  1、开展引导基金试点,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2007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设立了首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功能,带动了更多的社会资金缓解初创期小企业的融资瓶颈。截至2012年底,引导基金共投入财政资金20.59亿元,其中通过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方式累计安排补助资金8.5亿元,带动了约90亿元创业投资资本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阶段参股方式,共出资12.09亿元参股设立了46家重点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累计带动社会资本达到81.6亿元。目前,首批6家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项目的资金退出收缴工作已全部顺利完成,标志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模式实现了成功运作。
  2、启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投基金工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7年起开展产业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试点,并于2009年启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投基金工作,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促进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截至2012年底,中央财政通过产业研发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累计安排近60亿元,参股了102支创投基金,直接投资36家创业企业,有力支持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3、推动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中央财政分5年安排150亿元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发展。目前中小企业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拟定完成,待报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实施。
  三、加大清理收费力度,减少中小企业收费支出
  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累计取消和免征30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290亿元。具体包括:一是从日至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每年可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约50亿元。二是自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00亿元。三是自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日起至日止,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上两项措施可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约35亿元。四是自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2013年,为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再清理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四、实施政府采购政策,拓展中小企业市场空间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自日起,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并通过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予以保障。按照暂行办法,负有预算编制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对小微企业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6%—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据初步统计,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13900多亿,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5800多亿,占40%以上。  &
  此外,财政部还组织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江苏等地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仅北京市担保融资就达21.2亿元,有效地增强了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和积极性。
  五、完善金融政策,扩大小微企业资金供给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投放。
  近年来,财政部研究出台了一系列金融财务政策,增强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1、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2009年,财政部出台《关于中小企业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2、放宽中小企业呆账核销条件。在出台的《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2号)中,允许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且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进行核销。2010年3月,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这一政策作为中长期制度纳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允许金融机构对单笔5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可以自主核销。
  3、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绩效考核体系。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财政部出台《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号),明确提出了中小企业贷款加分政策,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的加1分,超过25%的加1.5分,超过30%的加2分,超过35%的加2.5分,超过40%加3分。2011年5月,在修订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中,仍然保留了上述中小企业贷款加分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支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制度建设。2009年,国务院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财政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一,以规范发展为主线,积极参与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先后参与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八项配套制度,以及《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1]&30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2012年,针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我们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全面风险排查的通知》,明确监管重点和要求,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
  二是指导地方财政加大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服务能力,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
  (三)优化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1、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从2008年起,财政部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试点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不含农发行),按照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2010年,财政部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省(区),其中包括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区)。截至2012年末,财政部门已向试点地区9844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了奖励资金119.47亿元,其中中央拨付68.16亿元,地方拨付51.31亿元。政策试点激发了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力促进了包括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在内的涉农贷款增长,优化了信贷结构。据人民银行统计,年全国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之比分别为21.59%、21.46%、23.11%、25.09%和26.16%,实现连续上升。
  2、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针对县域金融机构体系单一,同质化竞争严重的问题,财政部从2008年起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贷款平均余额同比上升且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还需高于50%,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2010年财政部将西部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纳入补贴范围。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已累计向全国95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31.53亿元,向1292家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拨付补贴资金4.67亿元。补贴政策的实施缓解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初期的财务压力,帮助机构实现快速发展,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2年末,全国已组建93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比增长19.47%,贷款余额2347亿元,其中近一半为小企业贷款,成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生力量。
  3、在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等4省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金融组织,在填补县域金融服务空白,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方面有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财政部对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开展试点,即试点地区符合监管条件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其涉农贷款年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2012年奖励资金将于2013年审核拨付。
  六、落实促进就业政策,鼓励吸纳就业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七、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加强基础管理
  (一)制定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
  日,财政部制定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要求自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微型企业参照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统一规范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有利于提升小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如实反映小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落实国家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有利于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改善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和融资环境。
  为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到位,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准则实施联动机制,共同服务小企业健康发展。2012年11月,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做好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
  (二)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
  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处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小微企业快速增长,代理记账业务需求日益扩大,代理记账机构已经由过去的辅助机构逐步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新兴中介服务机构。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我们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逐步形成全国代理记账机构数据库,全面了解地方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适时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促进我国代理记账机构更好地服务小微型企业发展。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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