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重庆职工医保报销比例精神病报销比例

诸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信息来源: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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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雇工,下同)和退休(退职)人员;&&&&(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4)其他按规定参保的人员。&&&&2.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什么?&&&&职工医保应遵循“依法参保、全面覆盖、合理筹资、保障基本”的原则。&&&&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是如何确定的?&&&&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如何筹集?&&&&(1)职工医保基金的缴纳:我市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缴纳;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按工资总额的5.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职平工资)的5.5%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按实计缴,其中低于省职平工资的,以省职平工资计缴;高于省职平工资300%的,以省职平工资300%计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按规定由所在单位申报,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省职平工资的参照标准为:每年1至5月份为上上年度省职平工资,6至12月份为上年度省职平工资。首次参保和续保的职工,以用人单位申报的月工资确定其个人缴费工资。&&&&(2)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缴纳:参加职工医保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按省职平工资的0.4%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医保基金的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须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足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何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90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缴费满90日后享受医保待遇;中断后90日内续保的,在按补缴当月缴费标准足额补缴中断期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享受医保待遇;超过90日续保的,必须自续保之日起缴费满90日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参保当月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入接续手续且转入的医疗保险关系与当月连续的,参保当月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7.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如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衔接?&&&&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如参加职工医保的,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时,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其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可视作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具体补缴标准按补缴时职工医保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标准与居民医保规定的个人年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补缴,每补足一年视作一年。&&&&9.统筹金的支付范围如何确定?&&&&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时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除自费、自理费用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金按政策规定支付。&&&&10.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如何建立?&&&&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按下列规定建立:我市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退休人员为省职平工资的5%(不享受公务员补助的为6.5%);其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灵活就业人员为省职平工资的2%。其它用人单位、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为省职平工资的4%。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划入。&&&&11.个人账户金如何管理?&&&&(1)个人账户金分为当年个人账户金和历年结余账户金;&&&&(2)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转移、依法继承或退还本人。&&&&12.个人账户金使用范围?&&&&(1)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两定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2)历年结余账户金可支付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按规定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用;&&&&(3)历年结余账户金可支付《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外临床必须、合理的医疗费用和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等,具体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另行制定。&&&&1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是怎样的?&&&&(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及所辖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00元。&&&&(2)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3)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个人自付费用必须达到高一级医院起付标准额度(包括家庭病床)后方可由统筹金按规定支付。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统筹金报销比例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4)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的或出院以后设立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线。&&&&(5)特殊病种门诊(每一病种)的起付标准为400元。&&&&14.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有什么规定?&&&&(1)参保人员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临时外出突发疾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其符合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特约医院自理5%、非特约医院自理15%后,再按规定结算;&&&&(2)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门诊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确因疾病治疗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的,先由个人按特约医院自理5%、非特约医院自理15%后,再按规定结算。&&&&15.一个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待遇如何?&&&&一个医保年度内,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7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50%,退休人员报销60%。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16.医保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如何?&&&&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至5万元,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5万元至10万元,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17.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1)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累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病医疗保险报销90%,报销费用上不封顶;&&&&(2)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5万元、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2万元以上部分,大病医疗保险给予60%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5万元。&&&&18.参保人员外地就医需办理哪些手续?&&&&(1)参保人员需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人应提出申请,由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提出意见且经该医疗机构同意,也可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每次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只限一家医院。&&&&(2)常驻外地(三个月以上)和异地居住(安置)的本市参保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三家作为就医医院,一经办理,三个月内不得变更。&&&&(3)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应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特殊病种人员可选择一至两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指定医院。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须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且只能选择一家医疗机构。&&&&19.哪些疾病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范围?&&&&《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2]14号)规定,以下疾病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1)恶性肿瘤&&&&(2)尿毒症门诊肾透析&&&&(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治疗&&&&(4)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肾、肝)&&&&(5)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或脑瘫(限未成年人医疗保障)&&&&(6)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者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系统性红斑狼疮&&&&(10)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11)血友病&&&&(12)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20.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如何进行审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实行核准制度。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种需门诊医疗的,持三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近二年的三级医疗机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三级医疗机构填写的《诸暨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以及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障卡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待遇审核科办理核准手续。&&&&21.家庭病床如何设立?&&&&参保人员患瘫痪、恶性肿瘤晚期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专职医生填写《设立家庭病床申请表》,经该医疗机构同意,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相同办法支付。&&&&22.门诊及住院患者出院时巩固治疗有什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掌握中西药处方量,肝炎、结核病和高血压、冠心病、精神病、糖尿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范围内疾病的药品不超过一个月量;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的,治疗措施不包含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剂量按病种参照上述执行。&&&&23.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哪些?&&&&(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您当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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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精神病乙类医保药品报销
来源: 编辑:邱煜凌 时间:
有医保精神病报销多少
&&&&好运您好!济南退休职工能否跟随独生子女到青岛落户?医疗保险可否转至青岛?如何病奴7343什么时间精神病人能见到光明,给于免费治疗。青岛那万一长病了还能报销吗?江颖这位网友您好!按我市医保规,也是宁波市最早开展重性精神病规范治疗的县市区昨天,余姚市精神卫生中心的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另外对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也出台了相这位母亲事后其在电话里诉说难处,她怕邻居用有色眼镜看待女儿,还与医生商量可否换,单位是否需要为期报销?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报销?有哪些政策文件支持?2本单位一患精神病的内退职工,其医疗费用的报销如何操作,单位需要为其提供何种报销等服务有哪,日除了治疗精神病的专业机构较多,病床数较为充沛,珠海市卫生局和残联目前还患者就医可否报销?红旗医院精神康复科主任陈绪焕介绍,有医保的可以报销白云康复医院提供的最新数据同时显示,作为珠海市区唯一的精神病院,仅市区范围。
&&&&希望学习外省市对精神病患者免费治疗的经验,将精神疾病的治疗费用纳入医保的门诊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无论是报销比例还是报销额度都将明显提高将大,特殊疾病包括哪些范围?18参保人员入院前的特殊检查费用能否报销?19参保人员住申请家庭病床的条件是什么?101级定点医疗机构可否申办特殊疾病门诊治疗?11办116镇静催眠药117其他12治疗精神障碍用药121抗精神病药122抗焦虑药123抗抑郁。株洲精神病乙类医保药品报销&&&&日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保制度的报销额度支付范围和一老一样,2007年北京市建立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即,那么,昆明哪里治疗失眠效果好又不贵呢?昆明国防医院坚决落实医改新政患者持医保卡就诊可享受费用报销作为昆明市精神疾病医保定点医院国家非营利性部队医院全国百。
&&&&异地报销两年内见成效精神病治疗将纳入医保今天上午,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异地报销两年内将会有成效陈竺表示,目前医疗异地报销在省域范围内已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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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
导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包括: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上5病种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视作一次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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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二Ο一三年十二月编
一、目前我市多层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哪几种类型?
目前我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两种类型,即(1)统账一;(2)统账二。用人单位应以一个单位整体选择一种类型参保。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哪些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5、超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和超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服务项目;
6、以不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手术和治疗为主要手段或目的的住院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个人账户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门(急)诊医疗费用、购药费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当年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并按规定结息。
五、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和比例如何?
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39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不建个人账户,原个人账户可接续使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个帐划入标准为:
在职职工:35周岁(含)以下按缴费基数的3%划入;35-45周岁(含)按缴费基数的3.5%划入;45周岁以上按缴费基数的4%划入。
“双缴双保”、退职人员:45周岁(含)以下按缴费基数3.5%划入;45周岁以上按缴费基数的4%划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按退休人员比例划入。
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按缴费基数的4.5%划入;75周岁以上按缴费基数的5%划入。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的年龄计算和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每年调整一次。
六、参保人员就医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属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公务员或单位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药店)与社保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需个人自费和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药店)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如何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不建个人账户,原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并抵充自负部分。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40%的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参保人员在当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分别给予50%的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统账二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定点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段的,在原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标准在对应档次上增加二十个百分点。
八、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如何确定?
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住院时间满6个月的在结算年度末须进行结算,住院时间不满6个月的跨年度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确定结算年度和结算方法。
九、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前,应由个人先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第二次住院为800元,结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均不设起付标准。
十、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具体报支比例是多少?
(1)在职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
退休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参保人员对应档次上分别增加五个百分点。
(2)连续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其自负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0%;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自负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十一、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从日起,我市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行准入支付和限定支付原则。使用列入《目录》并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项目,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未列入《目录》的项目或者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十二、床位费如何支付?
(1)中心监护病房(包括ICU、CCU病房床位费和单元治疗费)、层流病房床位费用的支付为在一个住院结算期内,累计14天内的病房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累计15—60天的,先由个人自费10%后,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累计61天及以上的,先由个人自费30%后,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
(2)普通病床床位费,每日每床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3)走廊加床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传染病房加收、气垫床加收等按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按实结算。
十三、列入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的支付有何规定?
列入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医院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0元/次,结算时先由医保个人账户(含当年及历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直接由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不计入门诊补助起付和最高支付限额),其余20%由个人自费。
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诊疗服务中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参照门诊诊查费支付比例、办法结算。
十四、医用材料的支付有何规定?
“医用材料”使用应与“医疗服务项目”相对应。具体为:
(1)人工关节、人工股骨头、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血管、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非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进口产品先由个人自费20%后,纳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服务目录》中同一编号的此类材料,单项(包括国产、合资、进口)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
(2)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其进口产品先由个人自费20%后,纳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服务目录》中同一编号的此类材料,单项(包括国产、合资、进口)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3)除血液、血浆、氧气外的其他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进口产品,先由个人对单件总价自费20%后,纳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支付。
十五、造影剂的支付有何规定?
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属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另收的造影剂,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管理。其中乙类造影剂先由个人自费10%后,纳入统筹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
十六、医疗费用清单中医疗服务项目前的 “是”、“非”标记有何意义?
标记“是”的,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列入支付范围和部分列入支付范围(个人自费为10%、20%、30%)的项目。标记“非”的,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需个人自费。
十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是什么?
从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就医列入医保支付的用药范围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并须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
十八、使用“甲类”药品与“乙类”药品,费用报支有何区别?
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直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负5%后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支付,其中使用进口的α-干扰素、胸腺肽α1、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α-2b〕等药品须先由个人自费20%,使用人免疫球蛋白的由个人自费5%后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支付。
十九、参保人员用药剂量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门(急)诊配药(购药)须控制在急性病3天、一般疾病7天、慢性病15天(常年服药者放宽至30天)。中草药每张处方不超过7帖(恶性肿瘤病人不超过14帖)。住院病人出院需带药的,应控制在15天以内的用药量。
二十、社会保障·市民卡如何使用?
社会保障·市民卡主要用于记载参保人员本人基础资料、个人账户资金和医疗费用支付等情况。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或到定点药店购药,必须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因个人原因未使用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社会保障·市民卡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市域内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和医治需要在本市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间转院且住院时间连续不中断的,视同一次住院,具体办理手续是:由经治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在网上上传审批单报社保机构审批,社保机构审批后经治医院可办理出院结算手续,转入医院凭转院申请单已审核件办理“转院入院”手续。
二十二、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情和医治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必须由定点医院病区(科)主任提出意见,填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诊申报表》,经医院经管医保的部门核准,报送市社保局登记备案后,方可转院。转到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的,需另外携带一张一寸近照,同时在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办理市民卡升级,并领取病历卡。转入的医院应为三级以上的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病人可先转院,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同一病种,再次去往医院复诊治疗的,可凭前一次转往医院出院小结、病历医嘱,直接到医疗待遇处开取转院治疗介绍信。
凡转外就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否则一律不列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二十三、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转往省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之外的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出院后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凭转院备案表、病历卡、出院小结、原始发票、处方、医疗费用清单(如使用人血白蛋白等限化验指标的特殊药品,须提供化验单原件,若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等材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办理审核、报支手续。转往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的,在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可凭市民卡实时刷卡结算,需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直接与医院结算,可报部分由市社保局与相关定点机构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手续,转往杭州、上海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或因临时外出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其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先自费10%后,再按相应规定报支;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手续,转往杭州、上海以外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患者先自费20%后,再按相应规定报支。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直接前往市外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其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30%后,再按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
二十四、退休(职)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申报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领取并填写《异地安置、暂居外地人员就医申报表》,由安置地派出所盖章后,选择安置地3-4家乡(镇)卫生院以上不同等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并经安置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审核同意后,可在指定医院就医。未在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二十五、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学习或探亲等如何就医?
因工作需要由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学习或探亲等原因短期外出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凭单位派驻外地的证明材料或探亲等暂居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暂居证明向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申请办理暂居外地手续,填写《异地安置、暂居外地人员就医申报表》,可在暂居地选择3-4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诊治医院,并经安置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审核同意后,可在指定医院就医。未在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外出不到三个月的,发生的急诊费用,先自费10%后按规定报支。
二十六、异地安置、暂居外地人员中途变更如何操作?
暂居外地人员结束暂居回参保地的,需带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办理变更手续。异地安置、暂居外地人员中途变更定点医院的,需在费用发生之前及时向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
二十七、异地安置、暂居外地人员就医的医疗费用如何报支?
在安置地、暂居地指定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后凭原始发票、病历卡、出院小结、处方或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办理审核、报支手续。安置地、暂居地为省内的,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已公布的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办理市民卡升级、领取病历卡后直接刷卡结算。
参保人员也可将上述材料以挂号信形式邮寄到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医疗待遇处,但必须准确写明姓名、原单位、身份证号码、汇款地点、收款人、联系电话等。
符合条件的在安置地、暂居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在本市治疗的医疗费用,均按《暂行规定》待遇办理,个人自负部分不作提高。
二十八、现行的门诊规定病种有哪些?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重度精神病七种。
重度精神病是指:需长期依赖药物治疗的脑器质性精神病(含老年性痴呆、血管性痴呆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发作或躁狂发作或混合发作)、难治性强迫症等6种病症。
二十九、规定病种如何选择定点医院?
申报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本市选择一家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经治医院,在此基础上,另可增选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限),作为门诊进行针对性中草药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十、申请门诊规定病种需办什么手续?
申报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应由经治的三级以上医院病区主任及进行针对性中草药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审批表》,附本人病历、诊断证明及最近的检查、化验报告等材料,经医院负责医保管理的部门盖章后,报市社保局审核,经专家组鉴定符合条件和市社保局审批同意者,发给《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享受规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重度精神病的确定应由我市职工医保定点的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组织相关专家提出诊断结论(市外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提出的诊断结论需经复核)。
规定病种接续办理的,需提交门诊原始病历卡、出院小结及最近的检查、化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十一、门诊规定病种享受什么待遇?
患者凭《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和社会保障·市民卡,在规定病种选定医疗机构作针对性门诊治疗且符合《嘉兴市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费用及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费用,按三级医院同档次比例支付且不设起付标准。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按每帖35元的最高支付标准纳入结算,不足标准的,按实结算。
三十二、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如何办理?
我市异地就医系统已投入运行,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到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实时结报医疗费用,持医保卡的参保人员不能进行异地就医刷卡。
全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是: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嘉兴市中医医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浙江省荣军医院、浙江新安国际医院、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平湖市人民医院、海盐县人民医院、海宁市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十三、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如何办理?
持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参保人员经登记核准后可到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和实时结报医疗费用。
(一)异地安置、暂居外地人员。办理过省内异地安置或暂居外地手续的参保人员,带1张1寸免冠照片及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到医疗待遇处办理手续后,凭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及《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实时结报医疗费用。
&(二)省内转院人员。参保人员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诊申报表》,带1张1寸免冠照片及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到医疗待遇处办理手续后,凭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及《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实时结报医疗费用。
三十四、异地就医的医保待遇有没有变化?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障待遇仍按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其政策与规程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三十五、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怎么支付?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持卡结报,由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三十六、特殊情况不能异地就医实时结报的怎么办?
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异地就医系统实时结报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再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三十七、对弄虚作假的参保人员怎样处理?
参保人员以弄虚作假或非法手段,转借社会保障·市民卡或《社会保险卡》(IC卡)的,以及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虚报冒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对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有关当事人违反医保规定的款项,并通报参保人所在单位;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在追回违反医保规定款项的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予以治安处罚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半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本《指南》系按照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政策所摘编,执行中应以文件规定为准。今后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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