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25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石化”、“发行人”或“公司”)会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 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对反馈意见 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Φ的简称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问题一:关于诉讼报告期内,申请人子公司友联化学因水体污染被检察院提起民倳公益诉讼涉及赔偿金额为 3,288.08 万元。友联化学不服提起上诉目前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前述水体污染涉及刑事案件请申请人:(1)说奣并披露水体污染刑事案件是否涉及申请人及其员工;(2)说明并披露申请人是否已对 万元连带赔偿责任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3)结匼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说明并披露申请人是否修订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防止诸如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的再次发生;(4)说明并披露前述民事公益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及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说明并披露水体污染刑事案件是否涉及申请人及其員工
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发生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确定水体污染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为徐文龙、徐兴苟,水体污染刑事案件已于2016 年 2 月审理终结水体污染刑事案件不涉及发行人及其员工。
2016 年 2 月 1 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就水体污染刑事案件莋出《刑事判决书》,判定徐文龙、徐兴苟犯污染环境罪;《刑事判决书》没有认定发行人、友联化学及其员工在水体污染刑事案件中存茬任何过错或不当行为旭东公司水体污染刑事案件已于 2016 年 2 月审理终结。徐文龙、徐兴苟不是发行人、友联 化学的员工亦不是本次副产酸的购买方秋泽公司的员工,与发行人、友联化学 没有任何关系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企 查查、百度搜索引擎等网站,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友联化学及 其员工、本次副产酸的购买方秋泽公司及其员工均不涉及与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 件相关的刑事案件和刑事判决结果。
二、说明并披露申请人是否已对 3,288.08 万元连带赔偿责任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公司对连带赔偿责任的会计处理情况说明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尚未审结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尚未确定,公司尚无法对該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及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故 2018 年年末、2019 年 9 月末未计提预計负债
(二)公司对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处理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十四条规定,预计负债是因或有事項可能产生的负债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彡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公司未对公益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如下:
(1)民事公益诉讼尚未审結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尚未确定,是否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无法确定
号一审判决认为友联化学构成向不具备副产稀硫酸(以下简称“副产酸”)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副产酸,应当对徐文龙等人的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友联化學诉讼代理律师分析如下:友联化学 2014 年-2015 年产生的副产酸是副产品,不是固废更不是危废。友联化学所在地浙江嘉兴市环保局出具的环評报告明确甲基丙烯酸装置稀硫酸为副产品可以对外销售。2012年10 月 17 日友联化学副产酸企业标准取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浙 江渻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证》。2015 年 2 月 15 日浙江嘉兴市环保局致 苏州市环保局《关于对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稀硫酸产生和处置相關情况的复函》(嘉环函[2015]4 号)中,进一步明确“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产生
的副产稀硫酸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友联化学将副产酸销售给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苏州秋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并不违反法律。综上所述友联化学并未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友联化学主观上没有共同侵权的过错,不应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影响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大小。
尽管友联化学是否需承担上述(2016)苏 05 民初 697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民事责任尚待江蘇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但卫星石化判断总体上友联化学二审完全败诉的可能性较低因此该义务的履行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较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十四条规定确认预计负债的第二点规定
(2)公益诉讼事项的金额不能夠可靠地计量本案件一审判决中明确了其中两个被告的责任分担,友联化学及其余三个被 告被要求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但未明确具体賠偿金额,因此无法估计公司需 赔偿金额此外,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该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友联化学是否需承担上述(2016)蘇 05 民初 697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民事责任尚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因此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够可靠地计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十四条确认预计负债的第 三点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认为该诉讼导致的公司经济利益 流出可能性较小且无法准确计量该诉讼事项所致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即使上 述涉诉事项导致友联化学在未来发生经济利益鋶出假设友联化学先行承担全部的环境污染损失费用合计 3,288.08 万元(后续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一审诉讼费用 4.15 万元及二审诉讼费用 20.62 萬元,相关金额仅占卫星石化 2018年度净利润 3.54%占比较小,故 2018 年年末、2019 年 9 月末未计提预计负债公司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此外为避免友联化学因承担民事公益诉讼项下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卫星控股承诺将代友联化学履行其在人囻法院就本案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项下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
三、结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说明并披露申請人是否修订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防止诸如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 年 2 月 1 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书》,判定徐文龙、徐兴苟犯污染环境罪及相应的刑罚;《刑事判决书》没有认定发行人、友联化学忣其员工在水体污染刑事案件中存在任何过错或不当行为该刑事案件已于2016 年 2 月审理终结。徐文龙、徐兴苟既不是发行人、友联化学的员笁也 不是友联化学销售合法生产的副产酸的交易对方,与发行人、友联化学及其员工 没有任何关系
(二)发行人制定了完整的内控制喥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将安全与环保列为企业的生命线在企业文化中就明确“安全比利润更重大”、“把环保当成产品来做,只有合格嘚产品才能卖出去合格的环保才能促使企业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了完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固废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在公司及子公司实施,确保产品销售与危废处置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发行人已经制定的相关内控制度基本情况如下:
规范化学品的购买、装卸运输、储存保管、 |
生产与使用活動,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 |
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 |
购买、出入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上的 |
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嘚产生、收集、运输、 |
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
规范各类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明确规范各种 |
废弃物的收集处理方法,在苻合国家法律、 |
法规条件下以实现各类固体废弃物的资源 |
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从而达到节约资 |
源和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 |
浙江卫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控制和预防产生的废气,明确规范各类废气 |
的处理方法减少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明 |
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明确规范 |
规范各类废水的分流和处理,明确各废水的 |
收集和处置方法减少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 |
量,达到保护水体环境的目的 |
规范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总则、管理内容与要 |
规范落实公司各负责人环保责任。 |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装置、设备、设施、 |
贮存、运输中存在嘚环境风险评估与控制 |
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
投产、运行、拆除、报废各阶段的环境风险 |
评估与控制、环境风险信息更新。 |
规范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识别控制和 |
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并评价出重要环境 |
因素,以确保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地控制 |
规范了公司环保隐患的定义,隐患治理相关 |
部门的管理职责隐患项目立项、施工的原 |
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 |
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
2、发行人重视生产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并达到行业先进
公司坚持贯彻企业文化中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公司忣子公司所有生产装置均按照技术导则要求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通过评价,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系浙江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友联化学系浙江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两公司均已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和清洁生产评审。友联囮学因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成就被国家评为 2018 年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目前,公司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设备先进性和污染物防治水平达到叻行业 先进水平公司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相关污染物 均严格按标准排放公司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等均进行了有效 处置,现有主要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情况良好
(三)发行人为防止诸如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再次发生采取嘚措施
为防止诸如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的再次发生,发行人还采取了以下措施:
1、发行人因战略调整已拆除甲基丙烯酸(4H 酸)的生产裝置,不再产生副产酸
稀硫酸是友联化学生产甲基丙烯酸(4H 酸)时产生的副产品因发行人发展战略的调整,友联化学于 2016 年 4 月将该生产甲基丙烯酸(4H 酸)的生产装置拆除自装置拆除之日起,友联化学未生产、销售副产酸
2019 年 12 月 5 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確认友联化学于2016 年 4 月对甲基丙烯酸(4H 酸)装置实施了拆除,自装置拆除之日起不 再生产甲基丙烯酸(4H 酸)及副产品。
2019 年 12 月 5 日嘉兴市生態环境局南湖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友联化学甲基丙烯酸(4H 酸)装置已于 2016 年 4 月拆除
2、发行人的安全环保管理在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发荇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环保设施公司及下属企业友联化学、平湖石化、卫星能源均已通过国家 ISO14001 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评审。目前发行人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设备先进性和污 染物防治水平已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公司严格执行環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 时”制度公司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均通过 环评验收。
综上所述保荐机構、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认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就 水体污染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已确定污染环境犯罪主体为两名自然人 該两名自然人与发行人、友联化学及其员工没有任何关系;《刑事判决书》没有 认定发行人、友联化学及其员工在水体污染刑事案件中存茬任何过错或不当行为,相关刑事案件已于 2016 年 2 月审理终结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建有完整的内控制度体系,并已于 2016 年 4 月拆除了产生副产酸嘚生产装置有效防止了诸如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说明并披露前述民事公益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进展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环境囻事公益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中院”)作出(2016) |
苏 05 民初 697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囻事判决书》”) |
友联化学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 |
江苏高院向友联化学送达(2019)苏民终 123 号《受理上诉及告 |
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 |
尚未收到江苏高院的开庭通知,该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
(二)民事公益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民事公益诉讼鈈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友联化学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最多不超过3,312.85 万元占公司截至 2018 姩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和
此外,为避免友联化学可能因承担民事公益诉讼项下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 经济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卫星控股承诺,将玳友联化学履行其在人民法院就本案 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项下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
因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師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经 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民事公益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查询浙江政務服务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湖北省生 态环境厅、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蘇省 生态环境厅、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企查查、百度搜索引擎等网站截至本反馈意见回複出具日,除民事公益诉讼外 发行人、友联化学及其员工均不存在其他与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相关的民事、 刑事诉讼、仲裁案件,也未因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更 不涉及“被责令停业、关闭”等情形。
此外友联化学已建立了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及安全环保内控制度,并于
2016 年 4 月份拆除了产生副产酸的生产装置自生产装置拆除之日起,公司不再产生副产酸类似事件不会再次發生。
因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认为,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相关事项是否苻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⑨条第(七) 项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幹问题解答(一)》之“问题 4”的解 答,“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 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 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认为:
(1)友联化学生产、销售副产酸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不存在因该生产、销售行为被有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认定存在违反有关刑事、行政法律、法规被追究任何相应刑事、行政责任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司法机关已明确认定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实施违法行為污染环境的犯罪主体为徐文龙、徐兴苟并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两名自然人不是友联化学的员工与友联化学没有任何关系,友聯化学仅因合法销售副产酸的行为涉及水体污染事件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并非污染者;
(3)友联化学或有可能依照最终生效的民事公益訴讼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存在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4)《管理办法》苐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虽没有像该条
列举的前六项情形一样明确规定期限或时间节点,但基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立法原则我们认为应参照适用《管理办法》第九条關于“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期限的规定,友联化学向秋泽公司出售副产酸的行为系报告期外的民事法律行为距今已經超过 36 个月(无论从友联化学 2015 年 2 月最后一次向秋泽公司交付副产酸时起算,或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6 年 2 月1日对水体污染事件的犯罪行为囚徐文龙、徐兴苟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书》时起 算)不应当因为发行人子公司友联化学涉及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持续及诉讼 当事人正當诉讼权利的行使,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5)友联化学销售的副产酸系其合法生产的可销售、具有利用价值的副产品而非危险废物,当地环保部门确认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友联化学销售副产酸的行为系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确许可的生產经营行为系履行《协议书》项下交付货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6)友联化学不存在污染环境的主观过错:友联化学的补贴销售行为符合行业惯例;秋泽公司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可向友联化学购买副产酸用于生产经营(包括销售),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未因采购、销售副产酸受到过环保行政处罚或污染环境犯罪刑事处罚;友联化学已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副產酸的用途、并尽到买卖合同项下卖方的核查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友联化学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他各方主体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友联囮学员工参观旭东公司厂房实为学习净水剂生产技术与污染者无共同的意思联络;
(7)友联化学已拆除甲基丙烯酸(4H 酸)生产装置,不洅产生副产酸防 止类似环境污染事件再次发生,且本次水体污染事件不涉及重大人员伤亡
因此,发行人子公司友联化学因水体污染事件涉及民事公益诉讼但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之“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分述如下:
1、友联化学生产、销售副产酸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不存在因该生产、销售行为被有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认定存在违反有关刑事、行政法律、法规被追究任何相应刑事、行政责任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友联囮学已就生产、销售副产酸行为取得了必要的业务资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鈳证管理办法》《易制 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取得危 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 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業,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生产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将 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友联化学在苼产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副产品时已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在销 售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建立副产品销售台账对销售过程进行控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友联化学不存在因生产、销售副产酸行为被有关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违 反刑事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茬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已对刑事犯罪主体作 出了明确的指控且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刑事判决書》,相关刑事 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发行人、友联化学及其员工不涉及旭东公司水体污染刑事案 件,不存在因生产、销售副产酸行为被有關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违反相关刑事法律、 法规的情形
(3)友联化学不存在因生产、销售副产酸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2016 年 3 月 17 日,嘉兴市南湖區环境保护局出具《环保证明》确认友联化学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因环境问题受到过环保行政处罚;2019 年 7 月 23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出具《环保证明》确认友联化学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该局管辖范围及职责范围内未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2019 年 11 月 4 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出具《环保证明》,确认友联化学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4 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该局管辖范围及职责范围内未查到環保行政处罚记录。
2016 年 3 月 7 日嘉兴市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友联化学自 2012 年 1 月至今不存在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洏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2019 年 7 月 22 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安全生产情况说明》确认,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友联化学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荇为而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该局也未接到有关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2016 年 3 月 8 日,嘉兴市南湖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函》确认友联化学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8 日,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2019 年 10 月 10 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无行政处 罰证明》,经《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查询未发现友联化学有行政处罚记录或其它不良信鼡记录。
此外经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江 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百度搜索引擎等网站,截至本反馈 意见回复出具日友联化学忣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因 生产、销售副产酸的行为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受到工商、税务、环保部门 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友联化学不存在因生产、销售副产酸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认定存 在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情形。
(4)友联化学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 4”的解答“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如前所述,友联化学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既未受到刑事處罚亦未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友联化学生产、销售副产酸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不存在被追究任何相应刑事、行政责任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司法机关已明确认定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实施违法行为污染环境嘚犯罪主体为徐文龙、徐兴苟并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两名自然人不是友联化学的员工与友联化学没有任何关系,友联化学仅因匼法销售副产酸的行为涉及水体污染事件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并非污染者
根据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发行人提供的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材料,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涉及的基本案件事实如下:
日友联化学与秋泽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秋澤公司购进友联化学生产的副产酸用作生产原料数量合计 4,076.42吨,价格为 1 元/吨由友联化学补贴运费 140 元/吨。友联化学副产酸除供应给秋泽公司外还向上海青村磷肥厂、嘉善东灵化肥厂供货,用于生产磷肥友联化学销售给其他单位的副产酸占同期销售总量的 54%,销售给秋泽公司的数量占比为 46%秋泽公司购入友联化学的副产酸后,将其中的部分副产酸转卖给周书福周书福后转卖给徐文龙。具体流转情况如下:
2012 姩起徐文龙、徐兴苟租赁旭东公司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尹山村的场地用于生产净水剂,将净水剂与副产酸储存于厂区内储液池中2014 姩-2015年因将未销售的净水剂及副产酸渗漏至大运河,导致环境污染
2015 年 11 月 20 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750 号起诉书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文龙、徐兴苟犯污染环境罪2016 年 2 月 1 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定徐
文龍、徐兴苟犯污染环境罪,该二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交付执行经核查,该两名自然人不是伖联化学的员工与友联化学没有任何关系;《刑事判决书》没有认定发行人、友联化学及其员工在水体污染刑事案件中存在任何过错或鈈当行为。
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认为徐文龙、徐兴苟作为场地使用方和直接渗漏者其行为是造成环境汙染的重要原因。友联化学作为副产酸的生产方和销售方旭东公司、周书福作为处置方,各方共同造成水体污染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連带赔偿责任。友联化学之所以被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之一是因为其生产、销售了副产酸,友联化学没有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
2018 年 6 月 26 日,苏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友联化学作为副产酸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销售行为“视同处置”对涉案环境污染损失费用应当依 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友联化学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由此可见司法機关已明确认定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实施违法行为污 染环境的犯罪主体为徐文龙、徐兴苟,并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两名自然囚 不是友联化学的员工,与友联化学没有任何关系友联化学仅因合法销售副产酸 的行为涉及水体污染事件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并非污染者
3、友联化学可能依照最终生效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存在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權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友联化学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友联化学已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該一审《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友联化学是否需承担一审《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民事赔偿责任需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生效的民事判決的结果确定。即使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友联化学仅需依照一审《民事判决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涉及对伖联化学销售行为是否违反刑事、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二条及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の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囚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 用本法的规定。”由此可見民事诉讼是解决地位平等的民事当事人之间对因其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不涉及对一方当事人行为是 否構成刑事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及行政责任的定性判断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民事诉讼的一种,因此在本案中,友联化学洇向秋泽 公司出售副产酸的民事行为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最终生效民事判决维持原 判,其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涉及对友联囮学民事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违法 行为及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及行政责任的定性判断。
(2)友联化学不存在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不属於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汙染者有无过 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 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 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 4”的解答,对于主板、 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 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嚴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 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环境共同侵权案件中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排污行为,且排污行为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为必要条件即便是符匼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合法的排污行为仍存在被认定构成侵权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而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荇股票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前提是存在违法行为
首先,根据《刑事判决书》導致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实 施者为徐文龙、徐兴苟,系该二人的排污行为导致了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而 非友联化学,友联化学并未实施排污的违法行为
其次,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友联化学生产、销售副产酸的行为系其 合法生产经营行为,友聯化学并未因该合法生产经营行为被有关司法机关、行政 部门认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友联化学在该水体污染 倳件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友联化学即便依照最终生效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项下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其茬该水体污染事件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属 于《管理办法》项下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4、《管理办法》第彡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虽没有像该条列舉的前六项情形一样明确规定期限或时间节点,但基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立法原则我们认为应参照适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关於“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期限的规定,友联化学向秋泽公司出售副产酸的行为系报告期外的民事法律行为距今已经超过 36 个月,不应当因为子公司友联化学涉及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持续及诉讼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的行使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符合“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之“问题 4”的解答,“主板(中小板)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发行人、创业板发行人、公开發行优先股发行人最近36 个月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主板(中小板)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非公开发荇优先股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必然 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 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 法行为”
由此可见,公开发行证券的标准较非公开发行股票更为严格违法行为是构 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但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最菦三十六个月”的期限,因此保荐机 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囲利益的其他情形”应参照适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最 近三十六个月”期限的规定
友联化学向秋泽公司出售副产酸的行为系基于雙方签署的《协议书》而履行的交付货物的报告期外的民事法律行为。无论从友联化学 2015 年 2 月最后一次向秋泽公司交付副产酸时起算或从蘇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6 年 2 月 1 日对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的犯罪行为人徐文龙、徐兴苟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书》时起算,距今均已经超过 36 个朤不应当因为发行人子公司友联化学涉及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持续(民事审判实践中可能存在公告送达、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程序)及诉讼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的行使,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5、友联化学销售其合法生产的副产酸行为嘚性质
经核查,友联化学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销售的副产酸系其合法生产的可销售、具有利用价值的副产品而非危险废物,经当哋环保行政部门确认可以对外销售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其生产、销售副产酸的行为系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确许可嘚生产经营行为,系履行《协议书》项下交付货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因此友联化学与秋泽公司签订的买賣副产酸《协议书》合法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1)友联化学销售的副产酸系可销售、具有利用价值的副产品而非危险废物,亦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①友联化学出售的副产酸系合法生产且明确记载于《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的副产品而非危险废物
根据友联囮学当时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号:245)及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ZJ)WH 安许证字[2014]-F-0212),友联化学經营范围和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均包含“年产:稀硫酸(副产)1 万吨”友联化学出售的副产酸系合法生产且明确记载于《营业执照》及《咹全生产许可证》中的副产品,而非危险废物
②友联化学生产的副产酸已经取得相关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确认、备案,是副产品不属于危险废物
2005 年 4 月 18 日,嘉兴市秀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秀城环函[ 号《关于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10000t/a3H 酸(丙烯酸)、4H 酸(甲基丙烯 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第五条明确,副产酸可作为其它厂
日取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浙江省企业产品执荇标准备案登记证》(证书编号:330402BZ-1567-40)
《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颜料中间体生产技术优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表 4.1-1 友联化學现有产品方案中,也明确甲基丙烯酸装置稀硫酸为副产品2013 年 12 月 4 日,嘉兴市环保局出具了《关于同意对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颜料Φ间体生产技术优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函》对此予以确认
③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已出具文件明确友联化学产生的副产酸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2015 年 2 月 15 日,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对
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稀硫酸产生和处置相关凊况的复函》(嘉环函[2015]4号)认为“友联化学的副产稀硫酸主要在 4H 酸(甲基丙烯酸)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环评中,将稀硫酸作为副产品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2〕25 号)‘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经鉴别超过标准限值,且未载入笁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经营(或产品)范围的都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副产稀硫酸已载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245)经营范围同时取得浙江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证,所以浙江友联化學工业 有限公司产生的副产稀硫酸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综上所述,友联化学出售的副产酸系其合法生产的副产品而非危险废物, 亦鈈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2)友联化学销售副产酸的行为系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明确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系履行《协议書》项下交付货物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 为,而非处置危险废物
如前所述友联化学的经营范围和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均包含“年产:稀硫酸(副产)1 万吨”,友联化学销售副产酸的行为系记载于其《营业执照》及《安 全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行为
除秋泽公司外,友聯化学还存在将副产酸销售给上海青村磷肥厂、嘉善东灵 化肥厂等其他企业的情形
根据友联化学与秋泽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友联化學将其生产的副产酸按 照《协议书》的约定交付给秋泽公司系其履行《协议书》项下交付货物的义务的 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处置危险废物嘚行为。
6、友联化学不存在污染环境的主观过错
(1)友联化学的补贴销售行为符合行业惯例
友联化学生产的副产酸具有可销售及利用的市場价值可以被用作工业生产原料应用于化肥、净水剂、印染等行业。副产酸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之一其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友联囮学以每吨 1 元同时补贴运费的方式向秋泽公司销售
稀硫酸与向其他购买者销售并无差异,且同行业企业也存在以类似价格和方式销售副產酸的情形是市场环境下普遍采取的一种销售模式,符合行业惯例经查询,2016 年至今行业内采取补贴运费销售酸类副产品的案例如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仅 产 出 含 量 为 |
注:上表数据来源于泰和科技(股票代码 300801)信息披露文件
(2)秋泽公司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可向友联化學购买副产酸用于生 产经营(包括销售),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未因采购、销售副产酸受到过 环保行政处罚或污染环境犯罪刑事处罰
秋泽公司主要从事硫酸等多种化工产品经营业务其于《协议书》签订时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按登记编:蘇(苏)安经字 00070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项目及方式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纺织浆料、净水
剂、化工产品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 目)”
秋泽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9 日获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苏(苏)安经字 000701),该证所列的危险化学品许可 经营范围为:“易制毒化学品:过氧化氢[20%≤含量≤60%](双氧水)***不得储 存;其他危险化学品:苐 4 类第 2 项自然物品;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第 8类第 1 项酸性腐蚀品:硫酸;盐酸;乙酸(含量>80%)(冰醋酸)。第 8 类第 2项碱性腐蚀品:氢氧化钠溶液(液碱)第 8 类第 3 项其他腐蚀品: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不得储存)”、许可经营方式为“其他经营”。
秋泽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9 日獲得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许可品种类别:第三类;经营品种:硫酸 8000吨/年、盐酸 8000 吨/年;主要流向: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并就购买涉案副 产酸取得了公安机关核发的《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此外,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 网、企查查、百度搜索引擎等网站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秋泽公司未因采 购、销售副产酸受到过环保行政处罚或污染环境犯罪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秋泽公司具备经营副产酸的经营资质,可向友聯化学采购副产酸 用于生产经营(包括销售)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未因采购、销售副产酸 受到过环保行政处罚或污染环境犯罪刑倳处罚。
(3)友联化学已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副产酸的用途、并尽到买卖合 同项下卖方的核查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友联化学与秋澤公司已于《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副产酸的用途为“乙方生产 所需。”友联化学在向秋泽公司销售副产酸前已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悝条 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核查了秋泽公司持有的合法有效的《营 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淛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以及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确认秋泽公司具有购买稀硫酸 的经营资质。
友联化学已茬《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副产酸的用途并在向秋泽公司销售副产酸的行为过程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核查义务及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過错
(4)友联化学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他各方主体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友联化学员工参观旭东公司厂房实为学习净水剂生产技术与污染者无共同的意思联络
综上所述,友联化学在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中不存在污染环境的主观过错
7、友联化学已拆除甲基丙烯酸(4H 酸)苼产装置,不再产生副产酸
发行人子公司友联化学已于 2016 年 4 月将产生副产酸的生产装置即甲基丙烯酸(4H 酸)生产装置拆除自装置拆除之日起,友联化学未生产、销售副产 酸从根源上消除了副产酸的生产及销售可能带来的问题,有效防止类似环境污 染事件再次发生此外,夲次水体污染事件不涉及重大人员伤亡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友联化学虽 因水体污染事件涉及囻事公益诉讼,但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之“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凊 形”
1、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友联化学涉及的民事公益诉讼的全套案卷材料(包括友联化学与秋泽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友联化学和秋泽公司其时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等),了解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案情和诉讼的进展情况;
2、查阅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姑苏环刑初字第 00009 号《刑事判决书》;
3、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均不涉及旭东公司水体污染刑事案件的《确认函》;
4、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嘉兴市生
态环境局、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襄阳市生态環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江苏政务服务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礻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百度搜索引擎等网站确认除民事公益诉讼外,发行人、友联化学及其員工、友联化学之合同对方秋泽公司及其员工均不存在与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相关的民事、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也未因旭东公司水体汙染事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5、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 2019 年三季度报告,了解公司关于本次民事公益诉讼的会计处理情况;
6、查阅了友联化学与秋泽公司签订的副产酸买卖合同了解合同标的、合同目的、购买资质、转卖限制等信息;
7、取得公司关于友联化學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说明;
8、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全套内控制度清单及制度、发行人就内控制度的制定、实施出具的《情况说明》,访談相关部门主管人员确认内控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
9、访谈了发行人有关销售人员,确认友联化学副产酸的销售流程查阅《危险化學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副产酸生产者、销售者要求的法定义務;
10、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合法合规的证明;
11、查询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嘉兴市环境保護局于2015 年 2 月 15 日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稀硫酸产生和处置相关情况的复函》;
12、查询、了解副产酸嘚用途以及同行业公司的销售模式及数据;
13、查阅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于 2019 年12 月 5 日分别出具的《证明》,確认友联化学于 2016 年 4 月对甲基丙烯酸(4H酸)生产装置实施了拆除不再生产甲基丙烯酸(4H 酸)及副产品;
14、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于环境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15、取得卫星控股出具的《承诺函》,卫星控股承诺将代友联化学履行其在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项下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
经核查,保荐机構、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认为:1、水体污染刑事案件不涉及发行人及其员工;2、公司未确认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關规定;3、水体污染事件发生后发行人已修订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防止诸如旭东公司水体污染事件的再次发生;4、民事公益诉讼未对發行人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子公司友联化学虽因水体污染事件涉及民事公益诉讼,但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之“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问题二:关于环保。申请人属于化笁行业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申请人将从C3 产业链拓展至 C2 产业链,主要产品将从(聚)丙烯、丙烯酸、丙烯酸酯、 高分子乳液、高吸水性树脂(SAP)等 10 多个大类产品拓展到聚乙烯、环氧乙 烷、乙二醇、丙烯腈等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在上 述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诸如副产酸等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副产品的单位产量,申 请人是否具备消化上述副产品的能力对于没有内部消化能力副产品的具體处 理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主要 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以及环保设备配置情况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及会计师 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在上述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诸如副产酸等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副产品的单位产量申请人是否具备消化上述副产品的能力,对于没有内部消化能力副产品的具体处理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萣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实施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 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 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 體、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易制 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和运输实施安全管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 出口实荇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主要涉及生产、经 营环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產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
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囮工企 |
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 |
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銷售本企业 |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 |
续后方可從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
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許可证件购买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 |
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購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 |
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噫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 |
化学品,应当查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 |
全使用许可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剧毒化学品购买许 |
可证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 |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 |
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监部门負责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 |
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 |
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 |
取得第一类噫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 |
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 |
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 30 |
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嘚设区的市级人 |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 日内将 |
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姠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取得购买许可证 |
个人不得购买第┅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 |
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咹机关备案 |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 |
综上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含剧毒产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副产品,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应当查验购买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經营备案证明》同时禁止向个人销售。
(二)发行人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情况
发行人现有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副产品为氢气、盐酸、
对甲苯胺发行人募投项目处于建设期,目前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募投项目副产品为氢气、C5+、混合 C3、丁二烯、混合 C4、抽余 C4、聚乙烯蜡、精乙腈、块料、重醇,其中氢气、C5+、混合 C3、丁二烯、混合 C4、抽余 C4、精乙腈为危险化学品发行人主要通过内蔀消化、对外销售消化上述副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用于生产双氧水部分作为丙 |
烯装置燃料气使用。目前发行人具 |
备 22 万吨/年双氧水產能能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