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彦的证券市场与证券法修订草案利好有人上过吗,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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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川投能源公开增发TitlePh 内幕信息披露前买入 川投能源增发藏玄机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 墨
  川投能源一连串事件的时间安排,可能涉嫌内幕信息交易
(张常春/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刘墨   刚刚完成公开增发的川投能源(600674)近日修改了年报披露日期,由首次预约的4月26日变更至3月28日。分析人士认为,根据公开增发通常的工作进程,川投能源增发股份预计也将在3月28日前后开始上市交易,川投能源提前披露年报或许正是为增发股份上市做铺垫。  不过,这一行为很可能涉嫌内幕信息交易。  时间点的“巧合”  川投能源近日发布增发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在公告中,川投能源并未说明该公司控股股东川投集团是否已履行承诺,认购不少于本次公开增发股票数量的5%。公告显示,川投能源此次增发,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认购4910.2万股,占发行总量的30%,非公司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认购8221.6万股,占发行总量的50%,承销团包销3168.1万股,占发行总量的19%。  证券时报记者从多方渠道获悉,川投集团应该履行了认购承诺,认购了本次公开增发股票数量的5%。  分析人士表示,如果川投集团没有参与认购,则违反了相关承诺;如果参与认购,在川投能源年报及收购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资产方案即将披露前买入上市公司股份,则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  按照川投能源披露的信息,公司原本预约在4月26日披露2011年年报,在3月底前启动将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工作。根据最新信息,公司又将年报披露日期由4月26日提前至3月28日。川投能源在增发方案中还公开披露,川投集团将于3月底前启动将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注入上市公司的工作。
资料显示,川投集团曾于2010年承诺,在川投能源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一年内,启动将具备盈利能力的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注入川投能源的工作。川投能源可转换公司债券于日正式发行,截至今日,距川投集团的承诺期限的还剩4天。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承诺时间是一年内,川投集团恰好选择在公开增发之前宣布,公开增发之后进行注资,用意颇深。   资料显示,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总资产为5.3亿元,属电力投资控股公司,权益装机容量为12.53万千瓦,2010年净利润为1792万元,持有广安爱众(62万股流通股,目前持有市值超过1.3亿元,为广安爱众第三大股东。  涉嫌违规  一位长期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认为,相比普通投资者,作为控股股东的川投集团及此次增发保荐的承销商,拥有较大的信息优势。有关年报即将披露的各项财务数据,尤其是分红方案,普通投资者只有在年报披露当日才能获悉。同样,川投能源以何种方案收购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资产,投资者也只有公司正式公告方案时才可能获知。而在临近这些内幕信息披露的敏感时期,川投集团和承销商通过认购增发股份的买入行为,或许已经涉嫌违规。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其中包括公司分配股利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证券法》严厉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上述律师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未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禁止性规定。不过,《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相关法规并未对控股股东在年报披露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作出禁止性规定。不过,他同时指出,作为上市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川投集团对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具有决定性影响,知悉上市公司未公开的财务数据,如果在年报披露前一个月内大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事实上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可能;作为承销商,虽然是被动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但由于工作性质,承销商很可能也提前获悉了上市公司未公开的财务数据,以及可能的股利分配政策,这都可能在事实上构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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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下调期货公司喜忧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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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  聚焦期货交易手续费再度大幅下调  昨日四大交易所齐降手续费,这是年内期货市场二度下调手续费,其中黄金、锌和铅两次手续费的累计降幅超过60%。短短三个多月,交易所连续两次下调手续费,对期货公司经营有着极大影响,期货公司对此可谓是喜忧参半。 (点击查看&&&)  “四大交易所齐降手续费对期货投资者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对于期货公司来说是有利有弊。”江苏锦泰期货董秘黄剑向记者表示,交易所下调手续费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提升交易活跃度,提高交易量。市场交易量的提高有利于增加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  但由于目前期货市场竞争激烈,客户议价能力高于期货公司,黄剑也表示出了对下调手续费的担忧。“上次交易所下调手续费后,已经有大量客户要求期货公司同比例下调手续费,为了防止一些大客户流失,公司只能做出同比例的让步。”黄剑称,那些交易频率较低、对手续费不敏感的客户,也会随之要求下调手续费。这样一来,期货公司在手续费下调以后并未落到好处。  “此前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偏高,下调手续费也是顺应了市场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发展,但短期内却给期货公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中航期货总经理王建斌表示,从长远来看,手续费的下调有利于增加市场的交易量,提高客户的盈利能力,减少期货市场的客户流失,对期货公司而言也是利好。但由于目前客户已经习惯于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低于交易所收取部分,因此大量客户要求调降手续费。这使得期货公司经营在短期内承压。  上海某期货公司的负责人也表示,上次下调手续费已经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了负面影响,公司整体收入下降了20%。  手续费下调后的市场反应,暴露了大部分期货公司在议价能力上的薄弱。对此,王建斌表示,CTA等创新业务的推出将有利于提高期货公司议价能力。“目前期货公司的业务类型非常单一,主要还是依靠经纪业务,这直接影响了期货公司的议价能力。”他认为,期货公司未来获得自营和发行产品的资格将是其摆脱手续费之争的关键所在。只有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依附度高了,期货公司才真正能具备议价的能力。  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助理刘春彦表示,交易所下调手续费压缩期货公司利润空间,是由整个期货行业的生态环境所决定的。他解释说,目前期货市场机构客户和产业客户的占比较小,中小投机客户对手续费调降又非常敏感,这使得下调手续费对期货公司很不利。  某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期货公司短期内提升议价能力是不太现实的。期货市场毕竟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对市场进行反哺。他建议,让利市场的做法可以有一定的变通,可以让期货公司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调降手续费,或者在下调手续费的同时给予期货公司一定的返还,以减小下调手续费对期货公司利润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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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持股行权应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日,证监会发言人宣布,为更充分发挥持股行权的积极作用,扩大持股行权工作覆盖面,全面落实法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带动更多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批准了投资者服务中心报送的《扩大持股行权试点方案》,将持股行权试点区域扩展至全国。
持股行权工作是证监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运用市场化方式,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和服务的创新举措。持股行权试点自2016年2月开展以来,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实施主体,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例如向试点区域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提出建议、现场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督促了公司规范治理和相关监管制度的落地,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样本和示范。试点工作效果显著,市场各方反应积极,得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充分肯定。
本次投资者服务中心扩大持股行权试点,也将坚持普通股东定位,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不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营利为目的,不行使监管或自律职责,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
投服中心的股权权利
持股行权是投资者服务中心以普通股东身份行使民商事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股权权利。作为投资者意味着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民事主体,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及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关于一般民事主体法人制度的规定。作为普通股东还意味着它必须具备《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股东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其权利行使和义务承担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
同时作为普通股东意味着投资者服务中心还要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行使监管或自律职责,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意味着其必须独立行使普通股东权利,而不是基于行政监管权力或者自律监管权力履行职责。“不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营利为目的”意味着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目的事业具有限定性和特定性,定位于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样本和示范,带动更多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只有定位于普通股东才能实现市场化运作,才能走出一条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的投资者保护一条新路。
应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持股行权现在扩展至全国,监管机构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证监会先行颁布行政规章进行调整,待条件成熟再纳入《证券法》规定。
在未来的修改的《证券法》中,应当包含以下几点:(1)应当明确建立持股行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应当明确投资者服务中心和其他合法设立其他机构作为持股行权的实施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职责,即普通股东身份行使民商事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股权权利;(3)应当明确持股行权的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也应当包括新三板公司;(4)应当给予投资者服务中心和其他合法设立的机构作为持股行权的实施主体,持股行权时在特定情况下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豁免。如现有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其中,“连续九十日以上”及“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两项具体规定,不利于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或可考虑予以豁免;(5)应当明确在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需进行公告,提醒投资者可以参与到持股行权。
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使持股行权具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是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重要体现。持股行权是我国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创举,是其他国家资本市场所没有的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实践。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律师协会金融工具委员会副主任)
作者:刘春彦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性 别:男职 务:学 位:博士电子邮箱:研究方向:民事法律、商事法律,以及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法律&&&基本情况1989年在辽宁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在上海交通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在同济大学获得技术经济博士学位。&教学工作情况1996年6月至今在同济大学法学院工作,2004年取得副教授资格,2005年获得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资格。讲授民法总论、物权法、证券法、金融法。&学术研究领域民法、商法(公司法、)、金融法(银行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保险法)。发表多篇学术文章,参加多项课题研究。现主要致力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律建设、民法、证券法、公司法、期货交易法研究。学术职务: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理事。&社会职务担任上市公司科华生物(002022)独立董事、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创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律师执业情况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编号),199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为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为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为几家公司上市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承担众多案件的代理和辩护服务。&著作类1. 《民法总论》,参编,撰写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 《债法》,副主编,撰写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十五章第一、六、七节、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一节、第十八章第一、七、八、十、十一节,第二十章。3. 《中国证券史》,参编,撰写第十一章《期货市场的恢复性增长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初步发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学术论文(按时间顺序)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研究,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ISSN、CN14-1250/C)2003年9期,刘春彦、蒋辰昕。2.投资基金业绩评价与市场效率研究,载《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ISSN-0562、CN21-1379/N)第23卷(2004年第6期),刘春彦、陆美红。3.信号均衡理论在杠杆收购融资中的应用,载《金融经济》(ISSN、CN43-1156/F)2004年第6期,阎晓春、刘春彦。4.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研究,载《政法论从》(ISSN、CN37-1016/D)2005年4期,刘春彦。5.美国监管制度选择及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启示,载《中国金融》(ISSN 、CN11-1267/F)2005年12期,刘春彦、黄运成;《投资与证券》(ISSN、CN11-4292/F)2005年9期,转载。6.宏观经济衍生产品及美国经验,载《国际金融研究》(ISSN、CN11-1132/F)2005年第12期,张辉、黄运成、刘春彦。7.不完备法律理论及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启示,载《河北法学》(ISSN)2006年9期,刘春彦、黄运成,CSSCI期刊。8.美国SEC执法权力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启示,载《社会科学辑刊》(ISSN)2006年2期,刘春彦、马卫锋、金雯,CSSCI期刊。9.《防止现货市场与商品期货市场间操纵之诊断》,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ISSN ,CN42-1040/c)2006年2期,庞作祥、陈媛、刘春彦,CSSCI期刊。10.中国金融脆弱性悖论:一个进化博弈论解释,载《辽宁工学院学报》(ISSN、CN21-1314/T)第27卷第2期,2007年2月出版,马卫锋、刘春彦。11.我国发展商业银行套期保值贷款研究,载《南方金融》(ISSN、CN44-1093/F)2007年第四期,张辉、刘春彦;《金融与保险》(ISSN、CN11-4219/F)2007年第7期转载。1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研究-基于中美监管制度比较分析,载《财贸研究》(ISSN、CN34-1093/F)2008年第一期,刘春彦、马卫锋、郭婷婷。13.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变迁看衍生品市场的重要性,载《中国金融》(ISSN 、CN11-1267/F)2008年第13期,马卫锋、刘春彦,CSSCI。14.基于期权思想的风险企业增长期权溢价的定价模型研究,载《辽宁工业大学学报》(ISSN、CN21-1567/T)第28卷第三期,马卫锋、刘春彦。15.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建设的回顾与展望,载孙才仁主编《发展中的中国期货市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12月版。刘春彦。16.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启示,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3期(总第9期),吴弘、杨洪芹、刘春彦。17.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完善的启示,载《中国金融》2009年第15期。ISSN,CN11-1267/F。刘春彦、郭婷婷。18.有关国际版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金融》2010年第13期。ISSN,CN11-1267/F。刘春彦、贺锡霞。19.另有报纸文章二十多篇。&参与课题1.上海市科委课题(上海市政府课题):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子课题《地下空间开发体制和权属管理研究》(项目批准号04dz12016)(2004年),刘春彦,主持人。结题。2.国家科技部软课题:《我国石油金融战略体系构建及风险管理》(项目批准号2005DGS3082),黄运成、刘春彦。结题。3.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委托课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别立法研究》(2005),蒋晓伟、刘春彦&&。结题。4.上海市建委科技委课题:《上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战略研究》(2005年),陆海平、束昱、刘春彦。结题。5.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研究计划:《证券交易所债券创新品种研究》(2001年),参与人。黄运成、&&、刘春彦(参与人)。结题。6.上海市港口局课题:《上海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研究》(2004),李文星、&&、刘春彦(参与人)。结题。7.中国期货业协会联合研究计划:《期货套利交易策略与风险管理研究》(项目批准号ZZ200506)(2005年),黄运成、&&、刘春彦(参与人)。结题。8.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研究计划第二期合作研究:《从风险案例分析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与风险管理》(2005年),黄运成、&&、刘春彦(参与人)。结题。9.上海杨浦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课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内外模式比较研究》,2010年1月。主持人:刘春彦。结题。10.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研究计划第三期合作研究:《上海期货市场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研究》,钱荣金、&&、刘春彦(参与人)。结题。11. 中国法学会:我国股指期货法律监管制度完善(CLS-D年),在研。12.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客户风险评估与管理系统研究(GT10),在研。同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刘春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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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彦性  别男职  务学  位博士电子邮箱研究方向民事法律、商事法律,以及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法律简  介基本情况:1989年在辽宁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在上海交通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在同济大学获得技术经济博士学位。教学工作情况:1996年6月至今在同济大学法学院工作,2004年取得副教授资格,2005年获得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资格。讲授民法总论、物权法、证券法、金融法。学术研究领域:民法、商法(公司法、)、金融法(银行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保险法)。发表多篇学术文章,参加多项课题研究。现主要致力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律建设、民法、证券法、公司法、期货交易法研究。学术职务: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理事。社会职务:担任上市公司科华生物(002022)独立董事、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创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律师执业情况: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编号),199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为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为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为几家公司上市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承担众多案件的代理和辩护服务。著作类:1.《民法总论》,参编,撰写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债法》,副主编,撰写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十五章第一、六、七节、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一节、第十八章第一、七、八、十、十一节,第二十章。3.《中国证券史》,参编,撰写第十一章《期货市场的恢复性增长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初步发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学术论文(按时间顺序)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研究,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ISSN、CN14-1250/C)2003年9期,刘春彦、蒋辰昕。2.投资基金业绩评价与市场效率研究,载《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ISSN-0562、CN21-1379/N)第23卷(2004年第6期),刘春彦、陆美红。3.信号均衡理论在杠杆收购融资中的应用,载《金融经济》(ISSN、CN43-1156/F)2004年第6期,阎晓春、刘春彦。4.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研究,载《政法论从》(ISSN、CN37-1016/D)2005年4期,刘春彦。5.美国监管制度选择及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启示,载《中国金融》(ISSN、CN11-1267/F)2005年12期,刘春彦、黄运成;《投资与证券》(ISSN、CN11-4292/F)2005年9期,转载。6.宏观经济衍生产品及美国经验,载《国际金融研究》(ISSN、CN11-1132/F)2005年第12期,张辉、黄运成、刘春彦。7.不完备法律理论及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启示,载《河北法学》(ISSN)2006年9期,刘春彦、黄运成,CSSCI期刊。8.美国SEC执法权力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启示,载《社会科学辑刊》(ISSN)2006年2期,刘春彦、马卫锋、金雯,CSSCI期刊。9.《防止现货市场与商品期货市场间操纵之诊断》,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ISSN,CN42-1040/c)2006年2期,庞作祥、陈媛、刘春彦,CSSCI期刊。10.中国金融脆弱性悖论:一个进化博弈论解释,载《辽宁工学院学报》(ISSN、CN21-1314/T)第27卷第2期,2007年2月出版,马卫锋、刘春彦。11.我国发展商业银行套期保值贷款研究,载《南方金融》(ISSN、CN44-1093/F)2007年第四期,张辉、刘春彦;《金融与保险》(ISSN、CN11-4219/F)2007年第7期转载。1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研究-基于中美监管制度比较分析,载《财贸研究》(ISSN、CN34-1093/F)2008年第一期,刘春彦、马卫锋、郭婷婷。13.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变迁看衍生品市场的重要性,载《中国金融》(ISSN、CN11-1267/F)2008年第13期,马卫锋、刘春彦,CSSCI。14.基于期权思想的风险企业增长期权溢价的定价模型研究,载《辽宁工业大学学报》(ISSN、CN21-1567/T)第28卷第三期,马卫锋、刘春彦。15.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建设的回顾与展望,载孙才仁主编《发展中的中国期货市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12月版。刘春彦。16.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启示,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3期(总第9期),吴弘、杨洪芹、刘春彦。17.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完善的启示,载《中国金融》2009年第15期。ISSN,CN11-1267/F。刘春彦、郭婷婷。18.有关国际版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金融》2010年第13期。ISSN,CN11-1267/F。刘春彦、贺锡霞。19.另有报纸文章二十多篇。参与课题:1.上海市科委课题(上海市政府课题):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子课题《地下空间开发体制和权属管理研究》(项目批准号04dz12016)(2004年),刘春彦,主持人。结题。2.国家科技部软课题:《我国石油金融战略体系构建及风险管理》(项目批准号2005DGS3082),黄运成、刘春彦。结题。3.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委托课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别立法研究》(2005),蒋晓伟、刘春彦……。结题。4.上海市建委科技委课题:《上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战略研究》(2005年),陆海平、束昱、刘春彦。结题。5.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研究计划:《证券交易所债券创新品种研究》(2001年),参与人。黄运成、……、刘春彦(参与人)。结题。6.上海市港口局课题:《上海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研究》(2004),李文星、……、刘春彦(参与人)。结题。7.中国期货业协会联合研究计划:《期货套利交易策略与风险管理研究》(项目批准号ZZ200506)(2005年),黄运成、……、刘春彦(参与人)。结题。8.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研究计划第二期合作研究:《从风险案例分析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与风险管理》(2005年),黄运成、……、刘春彦(参与人)。结题。9.上海杨浦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课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内外模式比较研究》,2010年1月。主持人:刘春彦。结题。10.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研究计划第三期合作研究:《上海期货市场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研究》,钱荣金、……、刘春彦(参与人)。结题。11.中国法学会:我国股指期货法律监管制度完善(CLS-D年),在研。12.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客户风险评估与管理系统研究(GT10),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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