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举例,事中,事后这三种控制类型名在目标管理中使用

机构职能: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平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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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平阴县卫计局&&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切实提升全县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卫生计生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二)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
&2.是否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医师、护士等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4.是否存在不按期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的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的行为。
6.是否开展医疗服务社会评价,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受理和长效管理机制。
7.是否存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置、整改不到位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
8.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定期抽查:由县卫生计生局组织对有关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专项检查:由县卫生计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抽查,排查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质量,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结合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由县卫生计生局组织检查全部一级医疗机构、抽查个体诊所不少于10家。
(三)全面检查:由县卫生计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由县卫生计生局组织检查,全县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计生局委托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并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依据。
(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监督检查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评价与监管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依据《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以上,则整改1月后全面复查。若依然不达标,则取消原评定等级。
(三)临床合理用药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县卫生计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四)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和院内感染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一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和意外处理情况。
(六)院内感染管理、控制措施和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情况的落实。
(七)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通过《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与处置系统》了解一级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
(二)专项检查:通过医院标准化建设等活动,检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和院内感染管理情况;
(三)定期抽查:组织县院感质控中心专家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二)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警告,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警告,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有效保障服务质量,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乡村医生。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对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4次考核。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一)开展常规检查。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活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较重和较多环节重点监督检查。
(二)开展暗访和突击检查。充分发挥暗访和突击检查作用,除特殊检查外,一般监督检查必须开展暗访,力求发现实际问题。
&&&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考核,可组织专家,采用查阅资料与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
2、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督导,采用实地查看的方式。
&&&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据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考核结果,相应给与奖励与扣减补助资金。
(二)依据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督导结果,给与警告、停诊整顿直至摘牌处理。
(六)《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我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证件管理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保障和维护群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组织建设情况,工作责任分工及落实。
各有关单位申领、运输、存储、发放和人员、印章等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做到制度完善、落实到位。
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工作薄弱环节,是否发生伪造、倒卖、转让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情况。
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采取开展一次《出生医学证明》督查,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等组成检查小组,对县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结合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重点签发单位进行抽查,重要问题现场检查督促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方案。确定督查范围、督查时间、督查内容、督查安排、督查工作要求等;
2、下发通知。制定下发督查通知,成立督查组,并提前通知相关监督检查专家和监督检查对象;
3、开展督查。通过听取监督检查对象汇报、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实地查看、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4、反馈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重点问题由县卫生计生局进行书面反馈,并督促定点签发医疗保健机构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5、整理资料。监督检查组整理有关督查材料,分类梳理、存档备查。
&&&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存在的一般问题,要求定点签发单位限期整改,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签发单位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出现的伪造、变造、盗窃、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行为,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作出处理。
(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化管理,提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有效保障和维护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许可审批情况。是否依照《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2.许可审批情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机构和人员的许可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档案保存完整;
3.督导检查情况。委托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依据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根据有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开展要求和运行周期,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进行校验或督查。
抽查不定期进行,主要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及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监测,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要问题由县卫生计生委赴现场进行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方案。确定督查范围、督查时间、督查内容、督查安排、督查工作要求等;
2、下发通知。制定下发督查通知,成立督查组,并提前通知相关监督检查专家和监督检查对象;
3、开展督查。通过听取监督检查对象汇报、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实地查看、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4、反馈结果。根据督查情况,向被督查的医疗机构现场反馈督查意见,并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5、整理资料。监督检查组整理有关督查材料,分类梳理、存档备查。
&&&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理的有关问题,要求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并将整改结果报上级卫生计生部门。
(八)传染病防治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消毒产品生产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二)是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了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及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工作;
2.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
4.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
5.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6.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
7.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8.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定期对相关地区、单位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二)专项督查。一是根据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对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二是根据传染病各类病种的疫情制定专项督查计划,对疫情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评估,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三是针对传染病防治相关项目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制定督查计划,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项目进度迟缓、运行不力的进行督查整改。
(三)不定期抽查。依据相关机构单位上报的传染病防治数据和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对存在传染病防治突出问题的机构单位,根据及时处置、反应迅速的原则,每年组织1次以上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进行部署。
2、实施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保质高效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积极发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
3、进行结果汇总。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及时汇总检查结果。
4、通报监督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指导督促辖区内相关机构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等的机构和单位,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二)发现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管不力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机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防控不力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按《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了规范我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生产的行为,依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生部 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二)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四)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五)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检查:根据《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达<FONT face=仿宋_GB%
(二)监督抽检: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抽检。
1、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
4、对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并依法处理。
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将检查结果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十)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
&&&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规范消毒产品的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建立消毒卫生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工作人员是否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技术,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是否达到无菌要求,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是否达到消毒要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具是否予以销毁;是否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消毒服务机构:从事消毒的人员是否经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件;购置和使用的消毒产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消毒服务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三)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是否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卫生监督抽检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执行情况等。
&&&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各有关单位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卫生质量抽检,促进常态管理。对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计划性监督抽检:结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检计划,主要针对风险程度高、流通范围广、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消毒产品进行抽检。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六、监督检查处理
(十一)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活动监督检查,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
2.药品依法管理情况;
3.母婴保健服务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依法临床应用情况;
5.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情况;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7.病历、处方管理情况;
8.发布医疗广告情况。
(二)卫生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1. 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及制度执行情况;
2. 护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3. 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4. 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一)日常检查。由县卫生监督所对县卫生计生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行政指导或处罚。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或自行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行政指导或处罚。
(三)举报投诉的查处。对举报投诉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行政指导或处罚。
(四)开展暗访和突击检查。充分发挥暗访和突击检查作用,力求发现实际问题。
(五)联合其他部门检查。与公安、药监、工商等部门协作,发现违法问题及时沟通和移交。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检查目的,并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在被监督医疗机构相关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按照分工安排、标准规范等进行现场检查。
4.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知情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5.对违法行为采集证据(书证、物证、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6.对需要改进的事项或需限期改进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7.现场检查情况汇总、核查。对现场检查、调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并与被监督医疗机构进行沟通核实,并进行反馈,相关执法文书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等管理工作挂钩;对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对管理混乱的医疗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属于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按规定移交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涉及举报投诉的,将查处结果回复投诉人。
(十二)学校卫生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为加强学校卫生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学校教学教室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教学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预防和治疗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消除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学校卫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
(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根据专项行动的目的、重点、程序进行有侧重的检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
(二)专项检查,根据检查计划,对学校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指导,对严重问题依法进行处罚。
&&&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专项检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和通报,发送相关部门。
(十三)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 为加强放射诊疗管理,确保放射诊疗安全,提高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放射卫生监管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有情况。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检测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7.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情况。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在批准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2.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3.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全年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100%。
(二)专项(重点)监督检查:每年根据上级下达或自行组织开展全县放射卫生专项(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印相关证件及资料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三)询问相关负责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根据检查情况出具相关文书。
&&&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
1.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被监督单位负责人陪同下进行检查。
2.执法人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并提出明确的监督指导意见。
3.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专项(重点)监督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县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3.检查结果汇总。专项/重点检查工作完成后,县卫生监督所将工作总结及有关表格上报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整改落实。督促被监督单位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和记录。
&&&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现场监督立即改正;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监督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等管理工作挂钩。
(十四)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 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能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职业卫生监管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依法执业的情况。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 (一)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 (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
(四)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五)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职责。
&&& (六)有关档案是否健全。
(七)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九)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县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覆盖率100%。
(二)专项(重点)监督检查:每年根据上级下达或自行组织开展全县职业卫生专项(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印相关证件及资料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三)询问相关负责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根据检查情况出具相关文书。
&&&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
1.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被监督单位负责人陪同下进行检查。
2.执法人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并提出明确的监督指导意见。
3.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专项(重点)监督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县卫生监督所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3.检查结果汇总。专项(重点)检查工作完成后,县卫生监督机构将工作总结及有关数据上报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整改落实。督促被监督单位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和记录。
&&& 六、监督检查处理
(十五)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的规定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卫计局审批管理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公共场所及新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对新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县直管单位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住宿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四类场所全面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实施率达到100%。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三)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公共场所抽检计划,组织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四)根据投诉举报等开展执法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严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住宿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四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十六)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
为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的规定,特制订一下监督检查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监督监测:
四)不定期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五、监督检查处理
(十七)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医疗卫生单位。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扶持保障政策的组织落实情况;
(三)中医药文化建设及中医药科普宣传工作情况;
(四)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情况;
(五)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情况;
(六)中药产业发展及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情况;
(七)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
(八)中医药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实施情况;
(十)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的实施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全面检查。每年年底组织一次检查,检查医药卫生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二)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在上半年或者下半年组织对全县中医药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社会投诉等情况,结合中医药经费、业务、科技、教育、文化等工作需要,组织现场专项检查并督促处理。
&&&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分片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形式,了解掌握被检查对象中医药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4、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
5、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处理。
为规范我县以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具备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的材料。
(二)申请人是否具备两名从事相关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或从业10年以上)中医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证明材料。
(三)核准申请人的县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填报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的审核把关情况。
(四)对组织考核工作进行监管。
&&&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申请考核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证明材料等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辖区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临床实践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三)接受市中医药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四)对公众关于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的实践、考核情况的投诉举报开展组织调查处理。
&&&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负责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资格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严格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对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进行考核。
(三)严格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对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工作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
(四)开通投诉举报电话、网络等渠道,接受公众对考核违规的投诉举报,对调查核实者依法依规处理。
&&&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2、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考核程序、内容、标准等进行严格全程监管。
3、考核合格者由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 六、监督检查处理
申请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规范计划生育一孩生育登记和二孩生育证办理工作,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计生办
&&&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计生办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卫计委《生育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工作规范》《生育证管理办法》;济南市卫计委《生育证审批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高效地开展一孩生育登记和二孩生育证办理工作。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计生办是否按规定范围受理群众办证申请,对几地均可受理的是否落实“首接负责”制。
(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计生办是否按规定要求办证群众提供相关材料,对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婚育证明等材料的是否落实“个人承诺制”。
(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计生办是否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二孩生育证。
(4)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计生办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错办生育证的情况。
(5)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计生办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的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检查:由县卫生计生局人口责任目标考核日常调查队到各镇(街道)计划生育办证大厅(窗口)开展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例计入对该镇(街道)的年度人口责任目标考核成绩。日常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二)举报投诉查处。对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投诉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镇(街道)计生办进行个案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计生委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向被检查人员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监督检查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对各镇(街道)的年度人口责任目标考核,并根据《平阴县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通报批评、重点关注、黄牌警告、重点管理制度。
(二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发放服务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发放服务工作,提高效率,方便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镇(街道)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对国家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进行监督;对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督。
(一)每半年对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镇(街道)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二)开展不定期的基层工作调研。
(三)开展药具市场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每半年对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镇(办)药具管理机构进行督导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各类药具档薄资料、药具仓库实地盘点检查、发放问卷调查、入户听取育龄群众对药具发放情况及药具工作满意率的调查等方式,对基层年度药具管理发放服务进行督导检查。
2、每年根据年度药具项目的开展,对基层开展评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填写评估表格等方式,对药具项目开展的情况进行评估。
3、每年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科室开展药械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对在检查中发现国家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情形,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与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提高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街道)计生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理解是否正确,给群众解释说明是否准确。
(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是否及时到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即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条件实施,对发现的问题是否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
(三)服务态度是否端正良好,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实行报告制度。每季度上报一次各项利益导向政策落实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专项考核。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计划生育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量化评分细则,根据日常监管及年度考核情况,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赋分。
(三)根据群众反映及投诉举报情况,组织调查,或转交所属镇(办)计生办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成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二)县卫生计生部门不定期对镇(办)计生部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在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三)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涉及到的群众进行电话回访或走访,了解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工作重点,每年初制定完善工作计划和监管措施。
2、督导组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实施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考核。
3、检查通过查阅书面材料、询问、现场核查、入户调查、回访群众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监督检查时,坚持做到双人持证上岗,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调查了解的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4、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情况,对重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一般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问题突出的问题约谈相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服务管理,全面提升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各镇(街道)计生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一)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是否及时为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之后30日内,从业地(或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是否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三)流动人口在从业地(或现居住地)能否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能否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日常检查:由县卫生计生局流动人口管理科结合日常工作,对各镇(办)计生办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纳入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计分。
(二)年终考核:根据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案的程序和要求,对各镇(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违反相关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按相应分值进行扣分。
(三)举报投诉的查处:对群众举报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关服务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计分。
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问题突出的问题约谈相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
为规范出生人口性别比指标考核,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出生人口性别比指标考核 ,达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标准或是比上一年数据下降超出正常值(107)的10%以上;打击“两非”行为、
组成考核组,到每个镇(办)分别抽取一个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两个村、辖区内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一家药店。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现场查看“两非”案卷和登录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查阅文件档案、实地考察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听取汇报、座谈交流;
2、查阅档案、微机资料、没收实物;
3、深入村(居)、医院、药店实地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镇(办)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县委、县政府对各镇(办)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
出生人口性别比指标考核。以年度卫生统计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出生人口性别比数据为准。
查处“两非”案件。从各镇(办)上报案例中随机抽样,进行案卷核查和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综合工作开展情况。听取部门汇报、查看信息直报网络是否畅通。
对查处大要案、次要案,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认可后,可以加分。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计生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是否符合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要求。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理解把握政策是否准确,把握标准是否统一,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条件实施。
(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执法要求调查取证,服务态度是否端正良好。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征收管理。
(四)是否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检查。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日常检查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指导、责成改正。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要求或自行组织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三)举报投诉的查处。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所涉及到的群众进行电话回访或走访,了解情况。对群众举报的事项进行查处,对涉及的问题责成改正。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成立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组,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实施日常检查。
2、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情况,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纠正,对问题突出的问题约谈相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群众投诉的事项,将查处结果回复投诉人。
为规范计划生育基层自治运行情况,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街道)计生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村(居)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是否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省、市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按照相关程序制定,是否严格按照自治规定实施运行。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各镇(街道)计生办对基层制定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情况。
(二)执行标准是否统一,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条件实施。
(三)执行是否规范有序,运行是否正常。
(四)是否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检查。成立日常检查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指导、责成改正。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要求或自行组织对各镇(办)计生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三)举报投诉的查处。对所涉及到的群众利益问题进行电话回访或走访,了解情况。对群众举报的事项进行查处,对涉及的问题责成改正。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成立具有执法资格人员检查组,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实施日常检查。
2、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情况,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纠正,对问题突出的问题约谈相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群众投诉的事项,将查处结果回复投诉人。
为规范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兑现情况,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街道)计生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政策理解是否正确,给群众解释说明是否准确。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是否及时到位,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条件实施。
(三)服务态度是否端正良好,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四)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检查。成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日常检查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指导、责成改正。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要求或自行组织对各镇(办)计生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三)举报投诉的查处。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涉及到的群众进行电话回访或走访,了解情况。对群众举报的事项进行查处,对涉及的问题责成改正。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成立具有执法资格的5人检查组,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实施日常检查。
2、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情况,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改造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工作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纠正,对问题突出的问题约谈相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群众投诉的事项,将查处结果回复投诉人。
为规范我县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资源,督促医疗机构在其执业范围内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卫生服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卫生计生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监督检查:申请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能否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医疗机构命名是否合规,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监督检查:是否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用房、通讯、水电等公共设施能否满足需求,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诊疗科目设置、科室命名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医疗机构校验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进行校验,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是否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否在限期整改期间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抽查: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每校验期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医疗机构总数的10%。
(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专项调查:接受公众对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协助)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对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县级监督检查。
1.定期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每校验期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2.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3.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重点工作安排和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普遍监督,组织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公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范围,便于群众监督。
(五)借助专项行动,组织专门力量,打击非法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违法执业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组建检查专家组,并将相关材料印发给专家组和被查单位。
2、实地检查。检查专家组通过听取被查单位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实地查看、抽查档案、座谈交流等形式,对被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反馈。检查专家组向被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形成书面检查工作报告,报县卫生计生局。
4、整改落实。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逐级上报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治理影响群众健康的危害因素,根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烟草制品经营者,有关社会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3.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是否进行卫生学评价;
4.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
5. 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履行禁烟职责的情况;
6.烟草制品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的情况;&
7.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控烟工作开展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生计生委计划,县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分级组织实施,由县爱卫办、县卫生监督所对我县辖区内爱国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检查。
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群众投诉举报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县卫生计生局报告,或由县卫生计生局组织力量查处。
由县爱卫办、县卫生监督所对所辖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全面检查,县卫生计生局应当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施检查。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爱国卫生单位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县爱卫办、县卫生监督所督促辖区内爱国卫生责任单位认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计生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应当处罚的,予以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队伍建设。
(二)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和疫情监测及预警。
(四)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和卫生应急宣传。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决策系统建设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例行检查。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是否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了职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不定期开抽查。根据国家和省卫计委的工作安排以及全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县级监督检查。对于在全县开展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要求或自行组织对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2、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交流座谈等方式。
3、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反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认真整改落实。被检查对象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
5、复查整改情况。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未按规定时限或程序履行职责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切实做好卫生计生系统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执法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七)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抽查(暗访)。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阅卷、随机抽查和量化赋分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县卫生计生局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向县卫生计生局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县卫生计生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因行政执法人员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在全县开展的综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县卫生计生局应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对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在全系统内通报。
为加大对重大卫生计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制订县卫生计生局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
(一)重大案件范围
1.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县卫生计生局查办、依法应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查办的案件;
2.重大卫生计生违法案件;
3.吊销本部门核发的有关资格证、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
4.经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
5.其他需要县卫生计生局进行查出的重大违法案件。
(二)查处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
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罚(理)决定;2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经县卫生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
二、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一)挂牌督办案件范围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县卫生计生委查办的案件;
3.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工作难度大的案件;
4.经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5.其他需要督办的卫生计生违法案件。
(二)督办程序
1.确定督办案件。县卫生计生局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领导批办、媒体报道、执法检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案件线索,经过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对需要督办的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列为县卫生计生局督办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报局长批准。
2.下达督办通知。县卫生计生局对督办案件下达督办书,通知县卫生监督所办理。督办书内容包括承办单位、案件名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和联系人等内容。
3.案件查处。对县卫生计生局督办案件,要求承办单位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收到县卫生计生局督办通知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调查处理,按时完成案件查处任务。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可向县卫生计生局申请派出督导组协调、指导办案。
督办案件的办理期限由县卫生计生局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个月,承办单位要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15天向县卫生计生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多延长30天。
4.督办。县卫生计生局对督办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制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承办单位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进行催办,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部分重大案件,县卫生计生局可派督导组现场督办或参与调查取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承办单位定期向县卫生计生局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为止。
(三)督办结果
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10日内形成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在收到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查。经审查和核查,认为承办单位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终结督办;认为案件尚未完全终结,责令承办单位继续调查处理;认为办案单位定性不准、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纠正。承办单位因各种原因,确实无力查处的,要向县卫生计生局写出书面报告。对部分特别重大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县卫生计生局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四)责任追究
对承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县卫生计生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1.承办单位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拒不办理的;
2.不按督办要求办理的或未在督办期限内完成督办任务的;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主要内容
贯彻实施省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抓好《山东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贯彻落实,在实施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二、相关措施
(一)实行裁量公开制度,量罚办法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市县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上进行公开。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例指导等制度。
(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辖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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