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期货投资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合作协议签订仪式流程,为公司操盘,目前半年了没有

公司名称: &广州典丰投资管理配资融资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天河林和林和西路167号威尼国际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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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天河林和林和西路167号威尼国际1933
配资合作协议
股票委托操盘合作协议书
,,配资有风险,请谨慎考虑!
股票资金合作协议
甲方(出资方):&&&&&&&&&&&&&&&&&&&&&乙方(操作方): &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进行股票投资合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乙方要求,将下述股票交易账户与资金交付乙方用于股票投资。
户&&& 名: & & & & & & & & & & & &开户证券公司: &
资金账号: &&&&& & & & & & & & & &账户起始资金: 人民币 & & &元整
合作期自 201x&年 x 月 x 日起,至 201x 年x&月x&日止。
第二条& 甲方提供股票交易帐户,初始投资金额:人民币 x 元整,(小写)&x&元整,委托乙方进行交易与操作。合作期间,账户盈利全部属于乙方所有。同样,乙方承担全部交易风险,甲方不承担交易风险。为了确保甲方的账户与资金安全,乙方在交易前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x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如乙方交易产生亏损,亏损额不超过乙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的,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亏损额超过风险保证金的,乙方应于两日内补足。
第三条& 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甲方出资额的 x %(即人民币 1x 元)作为综合管理费,首月费用于 x 月 x 日前支付,后续费用应于每月 x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下述两种方式支付:
1、授权甲方以“证券保证金转银行”的方式从股票交易账户中扣除并提取(费用扣除后乙方的权益不得低于其初始自有资金,否则应通过方式2支付)。
2、乙方直接向甲方银行帐户转帐支付。
合作过程中,如双方协商决定变更出资额,则按照变更后的出资额为基准收取后续管理费;
第四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风险保证金及首月综合管理费后,将上述股票交易帐户交付乙方操作。帐户交付后至合作终止日前,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由乙方独立操作,甲方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对该帐户进行风险监控与管理,不干涉乙方在本协议允许范围内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乙方交易和甲方进行风险控制操作所发生的印花税、经手费由券商从股票交易账户代扣,由乙方承担;交易手续费率按交易金额的千分之 x &收取。
第六条& 当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进行涉及资金出入的操作后(例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划拨费用、乙方追加风险保证金等操作),甲方应向乙方发送包含资金调拨原因及金额、乙方最新权益等数据的账单。乙方应在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复核账单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如乙方未收到账单或对账单内容有异议,须在当日告知甲方,否则视为认同。乙方用于接收账单的电子邮箱地址或即时通信软件联系方式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七条& 双方指定下列银行账户作为资金调拨专用账户,乙方据此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甲方据此向乙方划拨交易盈利或退还风险保证金:
甲方收款账户:户& 名: x &账号: &&&x&&& &&&&&&&&
&&&&&&&&&&&&& 开户行及开户网点:&&&& x&&&&&&&&&&&&&&
乙方收款账户:户& 名:& x&账号: &x &&&&&&&&&&&&&
&&&&&&&&&&&&& 开户行及开户网点:&&&& x&&&&&&&&&&&&&&& &&&
第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下列交易规定,并接受甲方及其风险监控人员按照下列风险控制原则处置交易风险:
1、乙方不得买入ST股票、一字板跌停的股票。如乙方违规买入,甲方有权随时按市价平仓。由此造成亏损的,亏损自担;产生盈利的,盈利部分扣除。
2、乙方不得买入连续跌停后首次打开跌停板的股票(打开跌停的全日,无论反弹幅度大小,均不可买入)。如乙方违规买入,甲方有权随时按市价平仓。由此造成亏损的,亏损自担;产生盈利的,盈利部分扣除。
3、对于首日上市的新股及恢复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买入量不得超过账户资产的20%;涨幅超过5%的股票,买入量不得超过乙方当时剩余风险保证金的5倍。
4、乙方须注重风险控制,当乙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亏损达到50%时,建立新持仓的仓位不得超过乙方当时剩余风险保证金的5倍,如乙方违规买入,甲方有权随时按市价平仓。由此造成亏损的,亏损自担;产生盈利的,盈利部分扣除;乙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亏损达到
70%时,甲方有权随时按市价将全部持仓平仓,如因行情急剧变化致使强行平仓后账户亏损超过乙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两日内补足相应亏损;甲方强行平仓后,乙方不得在补足风险保证金前再次操作合作账户,如违约操作,盈利扣除、亏损自担;
5、乙方剩余风险保证金不足50%,如需维持现有持仓,乙方必须立即补足风险保证保证金至50%或以上,否则甲方有权随时按市价减仓至客户实时剩余风险保证金的5倍。
6、乙方若买入创业板股票,买入创业板股票的总值必须控制在乙方当前风险保证金的四倍以内,若持仓股票的类型有多种,则所有股票的总值必须控制在乙方当前风险保证金的4倍以内。如乙方违规买入,甲方有权随时按市价平仓。由此造成亏损的,亏损自担;产生盈利的,盈利部分扣除。
7、如合作账户资产超过起始资金,乙方可随时要求提取盈利部分,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申请后通过“证券保证金转银行”的方式转出乙方盈利并于当日将该笔资金汇入乙方银行账户,汇款费用由甲方承担;
8、乙方在任何时候均无权对甲方所提供的交易帐户进行密码修改操作。如乙方擅自修改密码,甲方将无条件收回帐户,合作中止,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造成的损失超过风险保证金,甲方对超出部分具有追偿权。
9、为保证风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乙方严禁买入跌停、连续跌停、非沪深A股的交易品种,如乙方违反本约定,甲方将无条件收回账户,合作中止。如违规建立的仓位无法在当日收盘前保本平仓,乙方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超过风险保证金的,甲方对超出部分具有追偿权。
第九条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决定提前中止合作,甲方予以配合,但已收取的管理费不予退还。如遇乙方持有的股票停牌,须待复牌并卖出后方可中止合作。
第十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交易情况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合作。如乙方风险控制能力不足或进行违约操作,甲方有权中止合作,待乙方持仓全部平仓后清算双方权益,在此期间乙方不得建立新持仓。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乙方的交易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借风险控制工作之便仿照乙方的交易进行买卖操作或向第三方透露乙方的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所需的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环境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应使用符合网上交易软件要求、无病毒的计算机登陆乙方帐户,以确保交易顺畅和帐户安全。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乙方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可通过下述两种途径签订,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签署方式。通过下述任一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一)乙方到甲方所在地现场签订;
(二)双方确认身份后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进行确认;
以非现场方式签订的合同,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需要,可通过快递方式补签书面协议,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或到期时,甲方退还乙方该帐户除甲方出资额之外的所有资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仅在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之后至甲方退还风险保证金之前有效,如乙方未支付风险保证金或申请提取风险保证金,合作账户不予保留,此后的账户盈利与乙方无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如本协议过程中发生其它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仲裁。
甲方(出资方):&&&&& &&&&&&&&&&&&&&&&&&乙方(操作方):&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 & 联系 &
地 &址:见身份证
联系电话:x &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签约日期: 201x 年 x 月 x 日
广州天河林和林和西路167号威尼国际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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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新浪公司 操盘必读|A股投资价值显现 887家公司拟增持
  三根大阳线后,25日A股开始缠绵,十几个点玩了一天!现在的市场,行情一天好一天差,搞得股民跟抽风似的,都在期盼来一波大牛市!虽然指数平淡,但妖股又疯了,斯太尔7天7板,通产丽星10天8板,成都路桥5连板、西安饮食4连板……更令人震惊的是,竟然没有一只关小黑屋;这监管彻底放松了啊,快裸奔了,特停会不会就成为历史呢?对于后市,整体持股为主,空仓可以择机分批入场;但仓位高的,可以降到5成左右;不要以为这周几根阳线,就认为牛市来了,现在只是超跌反弹,连反转都不算。
887家上市公司发增持计划 增持规模约589.19亿
据证券日报报道,今年以来截至7月25日,沪深两市共有887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增持计划或进展公告(二级市场),预计增持规模约589.19亿元。总的来看,当前中国经济基本面保持良好态势,A股上市公司整体业绩稳步增长,转型升级取得积极成效,从上市公司业绩和估值水平看,市场都具备了稳健运行的基础。有市场人士认为,经过近期这一轮风险释放后,同时叠加A股市场上市公司2018年业绩增速预期并不悲观,A股的投资价值已开始显现。
【公告淘金】
东华软件与腾讯云、九州通签署战略协议
东华软件(002065)全资子公司东华医为与腾讯云计算、九州通签署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就共同开发建设医院处方外流信息共享平台以及药品配送解决方案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劲拓股份获君如资产举牌
劲拓股份(300400)股东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增持股份达到总股本5%以上,截至25日收盘,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合计持有劲拓股份1268.87万股,占总股本的5.21%。
博威合金控股股东提议回购股份
博威合金(601137)控股股东博威集团提议公司回购股份,回购金额1亿元至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10元/股。鸿博股份(002229)筹划购买通信行业资产75%股权,价格为8亿-10亿元。
中山公用(000685)现金购买名城科技95.50%股权事项获批。
高新发展(000628)全资子公司签订合计10.88亿元施工合同。公司去年收入为5.73亿元。
晶方科技(603005)拟参与发起设立苏州晶方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基金重点围绕集成电路领域开展股权并购投资。
科伦药业(002422)氨基酸葡萄糖注射液、脂肪乳(10%)/氨基酸(15)/葡萄糖(20%)注射液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为国内首家获得该药品生产批件的企业。
*ST东南(002263)拟19亿元收购金玛硼业97.34%股权,进入硼材料领域。
百川能源(600681)拟13.44亿元收购国祯燃气全部股权。
【财经要闻】
国务院调查组赴吉林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工信部等六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
本月以来互联互通北向资金累计净买入约201亿元,中国平安、招商银行、海螺水泥等累计净买入额居前。
截至24日两市融资余额降至8846亿元的近一年新低,金融行业遭遇获利了结,医药生物行业得到逆势买入。
国家发改委会同交通部24日召开全国物流降成本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
工信部原材料司巡视员骆铁军25日表示国家将研究政策支持电炉钢发展,以废钢为原料的电炉"短流程"具备低排放优势。
上海市经信委代表团于17日至20日访问硅谷,积极争取Google的Verily(生物)和Waymo(无人驾驶)等项目落户上海。
【投资聚焦】
美国社交网站巨头Facebook入华相关公司受关注
据媒体报道,Facebook官方发言人确认,Facebook有兴趣在浙江建立一个创新中心,以支持中国的开发者、创新者和初创企业。此前消息称,Facebook近期在中国注册独资公司,Facebook将在中国成立的创新中心首先会以加速器的形式体现,与扶持中国企业出海相关,但不排除后面增设其他业务。
Facebook一直属意于中国市场,近几年,CEO扎克伯格多次来华,并表示有意进入中国市场。如果Facebook想顺利开展在华业务,就必须通过中国相关部门的许可和批准,并在中国法律和政策的监管下进行相关的业务。业内人士表示,Facebook“曲折入华”的路径与谷歌中国业务有近似之处,他们的主要目标都是中国广告市场。随着Facebook曲线进入中国市场,国内与之有业务合作公司有望获得更多业务增长。
相关个股:完美世界(002624)、歌尔股份(002241)。
国产12英寸硅晶圆通过认证、年底产能将达10万片/月目前国内硅晶圆的缺口很大,尤其是用于高端制造工艺的12英寸晶圆,不过上海新昇日前表态他们的12英寸晶圆已经通过了华力微电子的认证,今年底产能可达10万片/月,而最终的产能高达60万片晶圆/月。有消息称,中国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清华紫光已经签署了一项协议,将以大约22亿欧元(约合26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法国智能芯片元件制造商Linxens。
太极实业(600667)、亚翔集成(603929)。
全球首套高铁自动驾驶系统完成试验行业发展望提速
据媒体报道,近日“中国通号”自主研发的全球首套时速350公里高铁自动驾驶系统顺利完成现场试验,标志着我国高铁即将迎来自动驾驶时代。中国通号车载ATP产品是我国首个获得欧洲权威测试机构认可并通过欧盟TSI认证的列控车载产品。
目前,中国通号已实现列控核心技术的三个100%国产化,即系统平台及关键技术100%国产化,核心软件100%国产化,成套列控装备的100%国产化,打破了列车运行控制核心技术长期被国外跨国公司垄断的局面,能够对西方技术和装备进行全面替代。国产自动驾驶发展加速,相关公司有望受益。
相关个股:佳讯飞鸿(300213)、思维列控(603508)。
工信部推动动力电池回收试点工作龙头公司迎来机遇
7月25日,工信部等七部门在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以重点建设项目为抓手,带动试点工作整体推进,解决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高效再生利用等突出瓶颈问题,树立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建设一批示范工程,促进相关标准及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加大政策支持,加强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加大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机构分析认为,2018年开始我国动力电池报废量将呈现翻倍式增长,预计2020年报废量将达到28万吨。在报废量迅速攀升的带动下,电池回收市场空间将非常广阔,2020年市场空间可达107亿元,2024年将提升至245亿。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将加速完善,龙头公司有望迎来机遇。
相关个股:格林美(002340)、天奇股份(002009)。
【四大证券报摘要】
中国证券报
监管部门要求险企自查信保业务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各地保监局及财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专项自查,对信保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整治,评估各财险公司对2017年7月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自查结束后,险企须向银保监会上报自查及整改方案。
重质不重量 并购重组审核全面从严
今年以来,并购重组审核项目数量和通过率均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业内人士表示,并购重组审核重质不重量,延续全面从严态势,通过率稳中有降是大趋势。
机构跌停板“出逃”康泰生物
昨日,康泰生物巨量打开跌停,部分持有该只个股的机构表示已在跌停板上卖出。业内人士指出,疫苗股短期的不确定性增强,叠加此前获利资金的撤离,短期调整在意料之中。但疫苗股乃至医药板块的长期投资价值仍然存在,尤其是未来的龙头企业。
上海证券报
工信部:将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
记者25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下称《计划》)已经正式印发。《计划》明确提出,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鼓励各地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严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
发改委发布首份固投大数据报告 中国潜在投资空间巨大
今年上半年全国意向投资项目数量新增45.9 万个,同比增长23.3%。国家发改委25日发布首份大数据《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发展趋势监测报告》,透露出中国潜在的巨大投资空间。
银行结构性存款“退烧”
央行最新公布的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中资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合约9.21万亿元,较5月末环比下降0.62%,今年以来环比增速首现负值。自二季度以来,结构性存款就已有“退烧”迹象。
国购控股“爽约” 安凯客车定增募资缩水欲追责
安凯客车筹划一年有余的定增募资事宜日前终告完成,但未曾料到在最关键的募资缴款环节,原计划参与认购的国购控股却迟迟未缴款,导致安凯客车最终募资额大幅缩水,公司为此准备追究国购控股的违约责任。
多管齐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协同推进强化落实六个方面提出26条意见。
外汇局重拳打击外汇违规 13家银行吃巨额罚单
日前,国家外汇局再度通报外汇违规案例,共有27起。其中,有13家银行吃巨额罚单;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在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出现在通报的违规案例中,以彰显外汇局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船舶工业全面开放 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近期,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共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其中,取消了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的要求,这意味着船舶工业将全面对外开放。
宁德时代首度跌停 40亿资金激烈博弈
昨日,在创下了95.08元/股的盘中最高价之后,动力电池龙头股宁德时代午后成交放量,距离收盘前半个小时大跌9%,最终以跌停板收盘,报收82.59元/股。40亿元的成交量背后,显示有巨量资金在博弈。
央企重组将加码 煤炭等五大领域整合敲定
随着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日前宣告成立,下半年中央企业的重组整合进程被再次赋予想象空间。分析人士认为,根据历史经验,下半年央企重组将继续加码,煤炭等五大领域整合案例将会持续涌现。
掌管百万亿元级金融国资 财政部将加快条例立法进程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表示,财政部将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立法进程,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权责法定、依法有据。
A股投资价值显现 887家上市公司发增持计划
近期,A股市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频繁发布增持计划或进展公告。有券商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可以给个股带来超额收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振市场信心。”
为避退市“卖子”求活 西部牧业一口气出售10家养殖公司
7月24日晚间,西部牧业一口气发了26条公告,内容涉及相关资产的审计报告及股权转让评估报告。西部牧业决定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持有股权的四家奶牛养殖子公司、三家奶牛养殖场、三家肉牛养殖子公司,共十家养殖公司,受让给新疆天山军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价格总计为1.37亿元。
【热点数据】
AH股有3只股票股价倒挂
数据显示统计,7月25日,A股股价整体较H股溢价18.14%。具体来看,两市101只AH股中,有21只A股较H股溢价超100%,7只超过200%。A股溢价率较高的前三名分别为绿色动力、洛阳玻璃、浙江世宝,较H股最新收盘价分别溢价598.84%、500.13%、322.24%。此外,AH股有3只股票股价倒挂。折价率最高的为海螺水泥,A股收盘报38.23元,H股收盘报48.90港币,折合人民币42.41元,A股较H股折价9.85%。
【资金风向】
市场窄幅震荡资金买入华兰生物
周三,沪深两市早盘小幅高开,随后两市窄幅震荡。截至收盘,沪指跌0.07%报2904点,深成指跌0.02%报9464点,创业板指涨0.17%报1632点。两市共计成交3973亿元,较上个交易日减少956亿元。盘面上,海南、西安自贸区、钢铁等板块涨幅居前,其他电子、边缘计算、新股与次新股等板块跌幅居前。
25日主力资金抢筹2股、净买入金额均逾亿元
在25日登陆沪深两市的龙虎榜个股中,2股前五席位净买入超1亿元,分别是康泰生物(300601)、华兰生物(002007)。
康泰生物第一大买入席位为国泰君安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买入额高达5.06亿元。
【产业情报】
美团推出无人配送开放平台、智能驾驶再添应用场景
美团25日举办无人配送开放平台发布会,将自动驾驶技术运用到外卖配送领域,计划在2018年实现无人配送的上线运营,2019年实现片区规模化运营。
此次亮相的新款概念车采用L4级自动驾驶技术,使用了激光雷达、超声波、摄像头等多传感器融合方案。关于经济性,美团方面表示,一名全职外卖骑手的每年人力成本支出在10万元左右,继续招募并维持一个数置庞大的骑手队伍,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由于无人配送车可以不间断运行,预计3至5年内,就可以做到效率不低于人类。
不仅是美团,京东、菜鸟也在今年的618活动中展示了各自的快递无人化方案。配送场景由于人力成本占比高,正在成为智能驾驶技术落地的新方向,激光雷达等传感器产品有望迎来放量。
相关个股:巨星科技(002444)、联创电子(002036)、欧菲科技(002456)。
【产经透视】
齐聚、第一届中国智慧零售大会即将在深圳召开2018第一届中国智慧零售大会即将在深圳召开,邀集包括阿里、腾讯、京东、百度等在内的走在智慧零售探索前沿的领军者和先驱们,共同解读大趋势与大机遇;大会将于7月31日在深圳会展中心5楼簕杜鹃厅开幕,规模将超1000人,是国内智慧零售领域首个千人级专业会议。“BATJ”都在致力于建设新一代零售商业基础设施,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方面进行战略布局,赋能零售商业合作伙伴。
相关个股:永辉超市(601933)、中百集团(000759)。
【环球股指】
欧美股市涨跌互现纳指创新高
美东时间周三,欧股普跌,美股全线收涨,纳指涨逾1%。苹果、亚马逊、微软、谷歌等科技巨头公司齐创历史新高,推动纳指刷新纪录高位。
欧股:欧洲STOXX 50指数跌约0.6%,
美股:道指收涨0.68%,报25414.10点,纳指收涨1.17%,报7932.24点,标普500指数收涨0.91%,报2846.07点。
黄金:截至收盘,COMEX 8月黄金期货收涨6.30美元,涨幅0.5%,报1231.80美元/盎司。
原油:美国WTI 9月原油期货实盘价格收涨0.78美元,涨幅1.14%,报69.30美元/桶。ICE布伦特9月原油期货实盘价格收涨0.49美元,涨幅0.67%,报73.93美元/桶。上期所原油期货主力合约SC1809夜盘收涨0.16%,报499.10元;7月10日以507.30元创上期所原油期货首个交易日(3月26日)以来的夜盘收盘纪录最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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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财投资领域,刚性兑付行为一般是指作为金融产品的发行方或渠道提供方的金融机构向投资者保证本金和一定收益,当金融产品风险爆发时,由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垫付以履行保底承诺的行为。从《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业界通称“新八条底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业界通称“《资管新规》”)的有关规定,立法者三令五申禁止刚性兑付行为的意图显而易见。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何谓刚性兑付行为的理解和认定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劣后级或第三方承诺的保底算不算刚兑行为)。本文将围绕“刚兑行为”的认定以及效力提出管窥之见,以抛砖引玉,供业界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资管项目的兜底保证性协议如被认定为“刚性兑付”,将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判定某一合同约定无效,法院最常引用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即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因在于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相对确定。
但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君康人寿股权代持案的判决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于合同无效认定时的司法裁量尺度。在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天策事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中,当事人签订的《信托代持股协议》内容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尽管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判断该协议的效力时,法院从违反的法规规范目的、内容实质,以及实践中允许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综合分析后认为,“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将使得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人游离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妨害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持股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即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从该案所反映出的最高院的司法观点看,由于金融领域案件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大,因此,对于涉及金融投资的协议,即便在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审查该等协议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会因受到政策和监管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而更趋严格。
根据笔者的经验,由于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从一些个案来看,金融机构直接向投资者做出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禁止的刚性兑付承诺的比例正在减少,代之的是各种更为隐蔽、更为间接的“兜底”担保,这种兜底行为似乎通常不会直接与《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禁令相冲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等行为很有可能会违反将禁止情形规定的更为具体、宽泛的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而君康人寿股权代持案中最高院所持司法观点无疑为这类“打擦边球”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此外,在一些资管计划中,除了金融机构外,最终融资人或其他主体也可能以各种方式向投资者做出履约承诺以吸引融资,而这类合同一旦被认定为刚兑协议,将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将会直接打破目前一些资管计划所采用的法律结构。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相关金融机构被行政处罚的,是否必然导致刚兑协议无效。
因此,如果一项具有兜底保证性的协议或承诺被认定为是刚兑协议/条款,则将面临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资管类协议一旦涉及“刚兑”这个红线,首当其冲的就是效力问题,值得关注。
二、禁止刚兑的主要法律规定梳理
从立法上看,从《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到“新八条底线”,再到《资管新规》,对刚兑协议的禁令一直存在,且适用范围似乎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信托公司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也就是说,立法者对禁止“保本保收益”承诺即刚兑的主体限制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范围内。
随后,2016年由证监会出台的“新八条底线”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禁止证券期货金融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并将“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也包含在内,这一点实际上似乎可以看作禁止刚兑主体的扩大。同时,这一点在证监会就“新八条底线”相关问题解答中也得到证明。证监会解释了“新八条底线”第4条中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即“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整体产生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不能够出现某一级份额投资者仅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情况。换言之,产品整体净值≥1,劣后级投资者不得亏损;产品整体净值<1时,优先级投资者不得盈利或保本。在上述底线要求上,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可对各类份额的风险与收益分配进行约定”。即是说,资管计划发生亏损时,优先级不能有任何收益且需要共同承担亏损,“新八条底线”实际上也禁止劣后级对优先级的本金和收益保底。
而随后出台的《资管新规》原则上延续了“新八条底线”第四条第(一)项禁止保本保收益安排的规定,并将范围推广到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险资资管在内的“大资管”领域。但是,《资管新规》第十九条的表述又重新将禁止刚兑的主体限制在“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管理人”。央行在就《资管新规》答记者问时强调要使资管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服务性质,这句话显然是针对通常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或发行人的金融机构而言的,在解释打破刚性兑付的理由时,也表示是金融机构的刚兑承诺造成了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八条底线”并没有因《资管新规》无效,仍然是现行有效的规定,前者是证监会出台的部委规章,后者是证监会、银保监会、央行和外汇局联合出台的部委规章,二者在效力位阶上并无高下之分,《资管新规》也并未言明调整或取代“新八条底线”的规定。
三、从法律角度如何充分认识“刚兑协议”
(一)从主体角度来说,“刚性兑付行为”一般来说应理解为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做出的兑付承诺
由于“新八条底线”第四条第(一)项提到了禁止“第三方机构”进行差额补足的概念,而第三方机构这一宽泛的提法在争议案件中往往会被争议双方作出完全不同的解读。弄清“第三方机构”的范围,将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什么才是刚性兑付行为,进而有助于辨别刚兑合同。
笔者倾向于认为:一般来说,就作出刚兑承诺的主体而言,刚兑承诺人应为管理资产的金融机构,不应包括最终融资人。
从经济学角度看,金融机构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投资者和融资者互不熟悉,需要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和融资人的媒介。投资者通过金融机构对融资者的介绍来开展投资行为,金融机构为投资者和融资人之间架起桥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背书。因此,如果金融机构向投资人作出保底承诺,会使投资人提高对金融产品的预期,却忽略具体投资的标的及其背后隐藏的风险,背离投资者对投资成败自负其责的理念。如果一旦爆发整体性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必然无力向全体投资者兑现承诺,但一般理解金融机构是大而不能倒的机构,否则将把金融风险传导到全社会,进而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从经济学角度讲应该禁止金融机构的刚性兑付行为。
在央行就《资管新规》答记者问时,对禁止刚兑的理由有如下表示,“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使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破坏市场纪律,导致投资者投机,这体现了立法者禁止刚兑的理由。
对于禁止金融机构刚兑,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例如,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街证券营业部与庆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返还纠纷案[(2011)民二终字第33号]中,三家公司把国债委托兴业证券保管,兴业证券向三家公司承诺了固定的年收益,法院最终认定保底条款违反《证券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案中,作为管理人的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出具保底承诺,是直接禁止的刚兑行为,而对该金融机构保底承诺,法院将其认定为无效。
除了金融机构,融资人及第三人也可能向投资者作出保底承诺。不过,一般理解,在资管项目中融资人的利益天然与投资人相对,其作出的保底承诺并不如金融机构一样具有掩盖资管产品风险,进而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由融资人作出的保底承诺似乎并不宜被认定为刚兑协议。
例如,在明朝勇、贵阳工业投资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49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类似的观点。本案中,明朝勇以发行“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认购贵州轮胎公司的股份,贵州轮胎公司的股东,即贵阳市工业投资公司向明朝勇承诺保证其本金和每年8%的固定收益,法院认为该保底协议“是工投公司与明朝勇的内部约定,本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对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分配”,因此合同有效。本案与前文提及的(2011)民二终字第33号案承诺内容相同,即向投资者保证固定的年收益,但区别在于本案由融资人的股东承诺,类似于融资人承诺的补足,但对于融资人(或其股东)作出的保底承诺,法院则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和约定内容。
《资管新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的规定,涉及第三人接受委托或第三人的保底承诺的性质认定问题。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后,笔者尚未从公开渠道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态或体现其明确观点的案例;但是,从禁止刚兑的原理和立法目的角度,笔者倾向于认为这一问题可能与第三人接受谁的委托或者在替谁提供“保证”密切相关,这也关系到第三方“代表”了谁的利益。如果由金融机构找到第三方(通常是有关联关系的另一个机构)补足投资人的本金收益,实际上第三方承诺的只是替金融机构“垫钱”;但如果由融资人找到第三方,那么第三方承诺的就是替融资人“还钱”。相对而言,前者类似于金融机构的保底承诺,而后者类似融资人的保底承诺,实务中可能会影响对保底承诺的性质认定。
(二)行政处罚对刚兑协议效力可能的影响
依据《资管新规》第十九条第二款,存在刚性兑付的金融机构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会区分“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同时具体负责处罚的行政主体有所不同。
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如果相关行政主体已经依据《资管新规》或其他规章认定金融机构作出“刚性兑付”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假设该产品同时引发了民商事争议并涉及刚兑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那么,民商事案件中的刚兑协议/条款是否必然无效。
笔者认为有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项兜底保证行为既违反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对于刚性兑付的禁止性规定,也违反了“新八条底线”及《资管新规》等规范性文件,则该等行为将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而无效;如果一项兜底保证行为虽未违反上位法律,但违反了“新八条底线”及《资管新规》等规范性文件,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该等行为是否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是,则该等行为将有可能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而无效。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资管新规》出台后,尚未从公开渠道查到有关于法院就涉及“刚兑协议”效力认定方面的生效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会对该类案件提供何种具体指导意见以及各地法院会掌握什么样的裁判尺度,仍存在不确定性,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检验。
本文小结:
1.&&& 从立法上看,从《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到“新八条底线”,再到《资管新规》,对刚兑协议的禁令一直存在,且适用范围似乎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如果一项具有兜底保证性的协议或承诺被认定为是刚兑协议/条款,则将面临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这是资管类案件中首当其冲的问题,值得充分关注。
2.&&& 就前述相关规定所禁止的刚兑主体,笔者倾向于认为,一般而言应为管理资产的金融机构,而不应包括最终融资人,因此,前者的保底承诺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当被视为刚性兑付行为时)的可能性,后者的保底承诺效力可能会被认可,该等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案例中也有所体现。而在第三方向投资者进行保底承诺时如何判定效力,基于《资管新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基于禁止刚兑的立法目的,需要根据该第三方“代表”了谁的利益同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3.&&& 对于一项已经遭到行政处罚的“刚性兑付”行为的法律效力而言,首先应关注该等行为是否直接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即是否违反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上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虽未触及上位法,但却违反了“新八条底线”及/或《资管新规》等规定,则该等受处罚行为还有可能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即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但是,由于资管类案件属于新类型的案件,《资管新规》有关配套细则仍在制定中,今后刚兑行为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界定和认定、法院对刚兑协议/条款的效力究竟会掌握什么样的裁判尺度,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建议应由专业人士结合具体案件争议事项予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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