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重怎么15吨收85元19吨还是85元呢

& 为鼓励居民节约用水,自来水公司规定:每用户每月用水15吨以内
本题难度:0.60&&题型:解答题
为鼓励居民节约用水,自来水公司规定:每用户每月用水15吨以内(含15吨),按每吨2.4元收费;超过15吨的,其超过的吨数按每吨3元收费.张红家这个月用水19吨,请你帮张红算一算,这个月他家要交水费多少元?
来源:2015年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小升初数学模拟试卷 | 【考点】整数、小数复合应用题.
为鼓励居民节约用水,自来水公司规定:每户每月用水5吨以下(包括5吨)交水费12.5元,当超过5吨时,超过的部分每吨3.2元.亮亮家本月共交水费36.5元,亮亮家本月用水多少吨?
“五水共治”行动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抓节水.为鼓励居民节约用水,某市从日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二级阶梯式计量水价(如下表).级别用水量(立方米/月)单价(元/立方米)一级20立方米及以下2.50元二级20立方米以上3.40元(1)小明家11月份的用水量为11立方米,应付水费多少元?(2)小明家12月份付水费80.60元,请你算算小明家12月份的用水量是多少立方米?
我市为鼓励居民节约用水,规定每户用水在m立方米或m立方米以下一律按2.8元/立方米收费,超过m立方米的部分按4.8元/立方米收费,下面是芳芳家三个月的月末的水表读数及缴费情况:四月五月六月月末水表数(m3)231238.5250本月交水费(元)12.626?(1)求m的值;(2)芳芳家六月应缴水费多少元?(3)四月芳芳家用水多少立方米?
为鼓励居民节约用水,自来水公司规定:每户每月用水15吨以内(含15吨)按每吨1.36元收费,超过15吨的,超出的吨数按每吨3.5元收费.王阿姨家四月份用水19吨,请你帮她算一算,这个月她家应交水费多少元?
为鼓励居民节约用水,自来水公司规定:每户每月用水15吨以内(含15吨)按每吨1.2元收费,超过15吨的部分按每吨3.5元收费.欢欢家上月缴水费28.5元,欢欢家上月用水多少吨?
解析与答案
(揭秘难题真相,上)
习题“为鼓励居民节约用水,自来水公司规定:每用户每月用水15吨以内(含15吨),按每吨2.4元收费;超过15吨的,其超过的吨数按每吨3元收费.张红家这个月用水19吨,请你帮张红算一算,这个月他家要交水费多少元?”的学库宝(http://www.xuekubao.com/)教师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分析】19吨分成2部分前15吨按照每吨24元收取费用剩下的19-15=4吨按照每吨3元收取费用分别根据总价=单价×数量求出两部分需要的水费再相加即可.
【解答】解:24×15=36(元)(19-15)×3=4×3=12(元)36+12=48(元)答:这个月他家要交水费48元.
【考点】整数、小数复合应用题.
查看答案和解析
微信扫一扫手机看答案
知识点讲解
经过分析,习题“为鼓励居民节约用水,自来水公司规定:每用户每月用水15吨以内”主要考察你对
等考点的理解。
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整数、小数复合应用题
复合应用题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本数量关系组成的,用两步或两步以上运算解答的应用题,通常叫做复合应用题。2.含有三个已知条件的两步计算的应用题。3.运算按照整数和小数的运算法则进行运算即可。
名师视频同步辅导
1&&&&2&&&&3&&&&4&&&&5&&&&6&&&&7&&&&8&&&&9&&&&10&&&&11&&&&12&&&&13&&&&14&&&&15&&&&
作业互助QQ群:(小学)、(初中)、(高中)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汽油、柴油每吨均将下调85元
扫描到手机
扫描到手机,随时[继续看!]
用手机或平板电脑的二维码应用,扫描左侧二维码,就能在手机继续浏览本文,还能分享到微信或微博。
11:57来源:同花顺财经
发改委公布,3月14日24时,2017年第5次成品油调价窗口开启:汽油、柴油每吨均将下调85元。从全国平均来看,90号汽油、92号汽油每升下调0.06元,95号汽油每升下调0.07元,0号柴油每升下调0.07元。
每日精彩好文,尽在好买财富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收听好买财富官方微信
微信号:howbuy
0.60% 1.5%
0.60% 1.5%
0.60% 1.5%
0.60% 1.5%
0.60% 1.5%
0.60% 1.5%
0.60% 1.5%
0.60% 1.5%
0.60% 1.5%
0.60% 1.2%
0.60% 1.2%
0.60% 1.5%
0.60% 0.8%
0.60% 0.8%
0.60% 0.8%
0.64% 1.6%
0.60% 1.2%
0.60% 1.5%
0.60% 1.5%
0.60% 1.5%
0.60% 1.2%
0.60% 1.2%
0.60% 1.2%
证监会首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银行级加密,保障安全
好买获得腾讯B轮投资,全面提升客户金融服务体验...
掌上基金人人都是基金经理
行情、资讯、热点,一手掌握
精选牛基,抓住每一次赚钱机会
7X24小时,随时随地买卖基金
2.扫描下载到手机
注册领红包
扫一扫,立即下载领取
新手专享新手适合买什么基金?
第一次,安全最重要
货币基金七日年化:
4.59%(02-13)
买的少一点,试试水
看看大家都在买什么
本周热销基金19亿吨煤矿权益争夺始末:政府干预&民企出局
8月19日,作为陕西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赵发琦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逮捕。他的公司也因此被勒令注销。
  2003年,凯奇莱公司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签订了一纸勘探合同。当在合作勘查区块发现了大型煤田之后,后者以省政府的一份会议纪要为由单方面中止了合同。自此后的7年中,赵和他的公司一直生存在没完没了的官司中。
  而当赵发琦上诉至陕西省高院并获胜诉之时,却遭遇陕西省政府发函最高法而推翻审判,直至凯奇莱公司被勒令注销。
  凯奇莱与西勘院合同纠纷发生后,陕西省办公厅、国土资源厅、发改委、地矿局均参与其中。律师界人士认为,这不是一件普通民事诉讼案件,而是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于一体的案件,“背景很复杂”。
  合同被中止
  日,赵所任法定代表人的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决定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
  合同约定,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并拥有该普查项目勘查成果80%的权益。勘查时间为日至日。
  记者了解到,这片勘察区由西勘院于2002年7月取得探矿权。对已取得的探矿权,在当时签协议的时候,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协商确定矿区价值为1500万元。
  根据上述协议,勘查区内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协议签署一年多后,凯奇莱公司在勘查区获得重大发现。赵发琦初步获得的勘查数据显示,在该协议勘查区的279.24平方公里区块下储藏着约19亿吨优质动力煤。
  根据当时的动力煤坑口价估算,这片煤田的价值高达3800亿元。这一发现令赵发琦和他的投资者们欣喜若狂。尽管当时赵尚未拿到采矿权,但其应得的探矿权转让收入亦有20亿元以上。
  但是,陕西省政府的一纸文件改变了整个事件的正常进程。
  日,陕西省政府召开21次常务会议。此次会议形成的文件称:“对由省政府前几年已经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省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这一文件,让身为事业单位的西勘院以此为由而决定终止勘查合同。西勘院的这一决定获得了其主管部门陕西省地矿局的支持。
  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用于前期勘探。而令凯奇莱公司意外的是,西勘院在收款后又悉数退回来了。
  三天后,西勘院致函凯奇莱公司,称:“由于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探矿权“一女二嫁”
  事逼无奈之下,赵发琦将情况反映给时任陕西省省长陈德铭。在陕西省政府部门协调下,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费用900万元。
  与此同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也介入协调。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65号文,报告称:“双方同意继续以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陕西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干部王凤林是上述报告承办人。王凤林回忆称,“当时双方重归于好,大家都很高兴,说了许多以后如何积极履行合同、友好合作的话。”
  但是,国土资源厅的协调意见并没有让纠纷就此作罢。
  就在陕西省国土厅就此事进行协调和调查之时,令赵发琦始料未及的是,陕西省政府突然批准了工程集团和香港益业对波罗井田的开发项目。
  此前,中国化学工程集团、香港益业投资成立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化益业”),并向陕西省方面提出在波罗井田申请发展煤炭转化项目。
  对于这一对央企和港资的组合,陕西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颇为支持,相关批文密集下发、上报。
  三个月后,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下关于“波罗井田”合作勘查合同书。随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发改委再次发文,同意此合作勘查备案。
  19亿吨陕北煤矿权益争夺始末
  西勘院与凯奇莱合同纠纷未解,政府又将探矿权“一女二嫁”。但对此批复,陕西省政府在后来的函告中解释称,“由于凯奇莱公司没有落实转化项目,省政府没有批复同意上述协调意见”。
  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发出郑重函告,恳请西勘院积极、切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尽快提供详查设计和预算,明确凯奇莱公司还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据记者拿到的当时西勘院的复函上称,“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
  搅局者中化益业
  据本报记者掌握的材料显示,在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中,西勘院作为乙方,而香港益业是甲方。双方合同约定,所取得的勘查成果和由此所产生的探矿权增值全部为香港益业所有。
  若合同执行,西勘院将无法获得项目开发的任何收益,国有资本被排除在合同之外。
  中化益业何以有如此能量?
  陕西省工商资料显示,中化益业设立于日,注册资本2亿元,法人代表刘娟。由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益业”)和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共同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90%、10%。
  陕西益业成立于日,仅早于中化益业2个月。法人代表亦为刘娟,注册资本1亿元。其股东为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太兴置业”)和自然人刘峰。其中,刘峰占注册资本的95%,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占5%。
  工商资料显示,陕西太兴置业成立于日,股东为自然人刘浩和刘亮。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刘峰是刘娟侄子,刘浩是刘娟的胞兄,刘浩与刘亮是父子关系。
  坊间盛传,刘娟曾是陕西省政府打字员,后下海经商,现为陕西省政协委员、陕西省海外联谊会副会长、香港陕西省联谊会副会长。
  日,陕西益业做出投资人(股权)变更,陕西太兴置业将5%股份转让给自然人刘峰。陕西益业成为自然人刘峰的独资公司。
  日,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又将10%股份无偿转让给太兴置业,中国化学工程集团从中化益业退出。至此,拥有央企背景的中化益业变身为由刘娟、刘峰、刘浩、刘亮组成的家族企业。
  日,中化益业240万吨甲醇及配套煤矿项目举行开工仪式。是日,陕西省及国家部门官员悉数到场。但当地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自开工仪式举行之后,这个号称“采用国际先进的技术气化合成甲醇”的煤化工项目便一直没有开工建设,原声称于2009年投产的计划更无从落实。
  中化益业的一位人士在本报记者电话采访中称:“中化益业正在与延长石油磋商,希有意将甲醇MTO项目部分股权出让。”该人士特别强调,陕西省高层已对此事特别关照,希望尽快促成合作。
  陕西省政府发函最高院
  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凯奇莱公司胜诉。
  陕西省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所签订的日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凯奇莱及其法人代表赵发琦措手不及。
  日,陕西省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的政函。该函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和重视陕西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大局,作出公正判决”。
  根据本报记者掌握的函件内容,陕西省政府请求最高法院推翻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政函称,“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
  政函认为“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并称“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争议区有煤炭资源15亿吨以上,估计涉及国家应收探矿权价款20亿元以上。西勘院是我省事业单位,其持有的探矿权是代表省政府持有,属国有资产。”
  政函称,如果维持省高院判决,将对已形成的煤矿开发正常秩序造成混乱,并将“对陕西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日,最高院做出审判,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陕西省高院重新审理。
  日,陕西省高院开庭重审此案。在审判答辩中,西勘院称其与凯奇莱公司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无效。“凯奇莱成立于日,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于日说服西勘院将合同时间倒签。用于规避陕西21次会议纪要精神,即没有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西勘院委托代理人称。
  这一次,西勘院的诉求得到陕西省高院的支持。
  陕西省高院判定,“凯奇莱与西勘院签订的落款时间为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无效。”
  而对于这一重判的依据,凯奇莱代理律师杨金柱认为:“21号会议纪要属于加密文件,其传达的范围要受一定限制。凯奇莱公司根本无法了解。这样的一个纪要,将已经登记在一个普通民事主体之下的探矿权的处置权收归政府,完全违背了基本的法制精神。”
  此外,关于勘查合同备案,陕西国土资源厅、陕西发改委各有不同政策要求。前者认为,按照备案要求,应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省发改委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
  律师团的一个重要质疑,还在于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发函行为本身即存在干预司法的嫌疑。
  不满陕西省高院的重判,日,凯奇莱公司再次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凯奇莱出局
  在陕西省高院重审合同纠纷期间,凯奇莱公司面临的境况出乎赵发琦的预料。其根源是凯奇莱公司注册之初的违规行为。
  日,西勘院就曾向陕西工商局举报,凯奇莱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日,榆林市工商局立案。
  日,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
  随后,11月9日,陕西省工商局下发《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至榆林市工商局,称上述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不够准确”,撤销处罚决定。
  日,榆林市工商局做出榆工商处字(2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凯奇莱公司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随后,凯奇莱公司提出行政复议。日,在榆林市政府正在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复议时,榆林市公安局以虚报注册资本罪逮捕赵发琦。
  凯奇莱公司代理律师杨金柱认为:“榆林市公安局对赵发琦予以逮捕,剥夺了凯奇莱公司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法定程序权利,明显违背了我国刑法的谦抑原则,榆林市公安局应当立即无罪释放赵发琦。”
  6月18日,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刘俊海、施天涛以及李曙光等法律专家就撤销凯奇莱公司的行政处罚给出论证意见书,认为榆林市工商局无权就同一事实再次做出处罚,没有新的证据之前,榆林市工商局不应加重处罚。
  杨金柱提供的工商资料显示,凯奇莱利益相关方——中化益业、陕西益业、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分别有6000万元、8000万元、1.68亿元注册资金未到位。
沈彬专栏:探矿权合同背后的“水有多深”?
法的精神之沈彬专栏(南方都市报&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作为一个商人,当你跟政府、政府授权单位,签下一纸合同,特别是涉及土地、矿产资源时,你永远不知道合同后面的“水有多深”。陕西商人赵明琦就是典型的“倒霉蛋”。他签下探矿权合同之后,得到的不是财富,却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逮捕,公司也被注销。
&&&&据9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8月,陕西商人赵明琦的公司与拥有探矿权的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签订合同,共同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探矿。2005年,西勘院单方面表示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是2003年10月陕西省政府“21号会议纪要”:被授予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无权处置探矿权。赵就此向政府反映,省国土厅于当年11月发文件确认:探矿合同有效。(南方都市报&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吊诡的是,仅仅2个月之后的2006年1月,国土厅在报送省政府的文件中却称:“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央企中化集团、香港益业公司,签订波罗煤矿的探矿合同,此项目还附有一个高科技的“甲醇M&TO项目”。之后,中化益业(即中化与益业的合资企业)取得了探矿权。
&&&&赵明琦当然不服打官司,一审在省高法胜诉。之后西勘院上诉到最高法。神奇的事情发生了———2008年,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法发出一份“公函”,称:若“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有法学教授认为:这份“密函”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非法加密。“密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嫌疑。”按宪法规定的司法审判独立原则,政府不能干涉法院的审判,更何况政府还是利益攸关方,如此施压是对政府公信、司法公信的双重伤害。
&&&&之后最高法于2009年以此案“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今年3月,陕西省高法以省政府的“21号会议纪要”为主要依据,判决凯奇莱公司败诉。如今,赵明琦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陕西警方逮捕。他的公司也勒令注销。至此,这家私企在捍卫自己合同权利的战斗中,完败。
&&&&那么,“横刀夺爱”的中化益业公司是什么情况呢?其实际控制方是刘氏家族,《21世纪经济报道》的报道称,坊间盛传,家族中的刘娟曾是省政府的打字员,下海经商后现为省政协委员、香港陕西省联谊会副会长。而那个“夺爱”的产业升级理由———“甲醇M&TO”的煤化工项目,在取得探矿权之后,就一直没开工。2008年,央企中化集团又将全部10%股份,“无偿”转让给刘氏企业,至此,央企背景的中化益业变身为刘氏私企。
&&&&同样是“国有资产流失”,这次政府却没有向国资委发“公函”。此外,私企老板赵明琦因为注资不到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逮捕,但据其律师提供的工商资料,中化益业等3家关联公司,分别有6000万元、8000万元、1.68亿元注册资金不到位;但刘氏家族却安然无恙。看来所有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只是有些显然“更平等”。
&&&&此外,认定探矿权合同无效的依据,是省政府“21号会议纪要”,但这是加密文件,私企当然无法了解;若了解,那就是违法泄密。(南方都市报&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一个普通商人,面临的不仅是违约的法律风险,还要面临一系列“政治”风险:你无从知晓的“加密”的省政府会议纪要,会规定你签的合同无效;影响稳定、国有资产流失的“大帽子”会随时飞来;央企巨无霸和传说中的省政府打字员出身的女商人联手,会以产业升级名义“横刀夺爱”;领导批示之后,政府部门会对项目“一女二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直接发公函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压……
&&&&200多年前《法国民法典》确立的“契约自由”,是现代商业的逻辑起点;1995年中国确定要走市场经济道路时,就提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由当事双方平等协商,杜绝政府的不正当干涉。如今看来,政府还是掌握了难受制约的干涉经济的权力,不公开的红头文件比法律更有用,造成一纸普通合同背后“水很深”。(南方都市报&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煤老板的公共形象一直不佳;但当他们数以亿计的煤矿权益,都得不到法律保护时,普通人的房产安全,更是堪虞的。关键在于,法律、政府能否确实保护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以权代法,不将长官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平等保护国有、私有财产。
&&&&(作者系上海法律工作者)
厦门市委会议纪要商请生效判决暂缓执行
本报记者 田国垒摄
  “生效判决为何多年不执行呢?”台湾商人沈诵庆一直很纳闷。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了一份编号为“(2010)18号”的厦门市委会议纪要。
  该会议纪要显示,针对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厦门市委政法委等单位曾专门研究,研究的结果是:“商请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
  沈诵庆心中的谜团由此解开。
  同一开发项目 三份测量报告
  1998年3月,沈诵庆以1264万元的价格买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上的嘉莲大厦一层店面房,合同标的面积为1940多平方米。在沈诵庆交纳了全部房款的90%后,开发商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给沈开具了发票。
  据购房合同约定,汇成公司应于1998年12月交付商场店面房,并于交房后60日内协助沈诵庆办理相关权证。但汇成公司未能按如约规定的时间交房,直到日才将店面房交付给沈诵庆。
  沈诵庆认为,汇成公司延期交房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与汇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于签订之日三日内由汇成公司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由双方按原合同条件办理交房手续”。
  然而,沈诵庆非但没有拿到违约金,反而突然被汇成公司要求补交“面积差款”。
  沈诵庆称,与汇成公司签完第二份协议后不久,汇成公司的人员便通知他,房子的面积当初算错了,依据新的测量报告,沈诵庆购买店铺的面积是2200多平方米,比原来多了近300平方米,汇成公司以此为由让沈诵庆再补交137万元的“面积差款”。
  “当初签合同时数字双方都确认好了,而且发票都开了,怎么突然多出200多平方米呢?”汇成公司的这一通知让沈诵庆颇感意外。
  被要求补交“面积差款”的不仅沈诵庆一人,在三楼买了店铺的傅锦和也有同样的遭遇。他当初买下的面积是3000多平方米,价值1400多万元,而汇成公司却又要他补交300多平方米的房款,共100多万元。
  突然被要求补交“面积差款”,这引起了业主对各自购买房屋面积的关注。
  沈诵庆等业主曾多次向汇成公司询问面积为什么会增加,增加的到底是哪些,而汇成公司只是称“公摊面积发生了变化”,但具体摊到哪里,开发商也不清楚,称测量都是厦门市房管局测的。业主们向房管局索要测绘图纸,却被告知,测量数据只能交给开发商。
  众多业主调查发现,汇成公司曾先后拿出过3份不同的嘉莲大厦测量报告,三次测量的时间分别是1996年10月、2000年7月和2000年8月,并且这3份测量报告都有厦门市房管局的公章。
  前后3次测量数据,各业主的屋内面积始终没有变化,但公摊面积却逐次增多。汇成公司正是根据第3份测量报告的数据,要求业主们补交“面积差款”。
  “严格说,测绘成果只能有一份,但厦门市房管局却在3份测绘成果上盖章确认,这样就使开发商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测绘成果加以利用。”一位业主分析道。
  迟迟未来的房产证
  依据第3次测量成果,汇成公司向众业主追要“面积差款”,但许多业主拒绝交纳,双方因此而僵持,引发诉讼。
  2002年,汇成公司一纸诉状将沈诵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沈诵庆补交房款137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汇成公司以2000年8月的测绘成果来主张被告补交购房款,缺乏相应依据,并驳回了汇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汇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同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汇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胜诉,但沈诵庆却始终高兴不起来,因为他早在2000年5月就将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交给汇成公司去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汇成公司至今仍未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证书。
  沈诵庆以“汇成公司应立即向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权证书的相关手续”为由起诉了汇成公司。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汇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办诉讼房产权登记手续。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汇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沈诵庆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沈诵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汇成公司提交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汇成公司应于收到沈诵庆提交的材料后十日内向房管部门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
  汇成公司不服福建高院的这一判决,申请再审,但被福建高院驳回。
  上述判决生效后,汇成公司向沈诵庆支付了违约金,但未向房管部门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这导致沈诵庆仍无法拿到房屋的产权证书。
  于是,沈诵庆又将汇成公司告上法庭,诉称“汇成公司承担再次逾期办证的赔偿责任,即自日起至产权证办出交付原告时止的违约金。”
  思明区法院于日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是“汇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沈诵庆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
  汇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维持原判。汇成公司又请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随后,汇成公司又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被福建高院驳回。
  漫长诉讼只赢来了纸上的权利
  依据法院判决,厦门市房管局理应于日发出产权证。但当年6月17日,沈诵庆接到了暂缓办理权属登记的通知,原因是“测绘成果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日,厦门市房管局曾向汇成公司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修正嘉莲大厦房产测绘审核成果的决定》,这份编号为“厦国土房(号”的决定称,“由于嘉莲大厦的部分购房业主多次就该项目的房产测绘审核成果提出异议,经组织复查并经专家论证,认为:该项目原测绘成果中将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列入公摊,依据不足,且与厦门市的惯例不符……经研究决定:对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1233.57平方米)做核减处理,不纳入公摊;该项目测绘成果的其余部分予以维持;此成果为该项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这一决定并未平息各方的争议,相反,业主和开发商均对此表示不满。
  一位业主称,“该决定虽核减了不应计入公摊面积的架空层部分,但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计算入建筑面积或不应计算入公摊面积的骑楼、人防、核心筒、裙楼楼梯等部分仍予以维持,这侵害了我们的权利。”
  而汇成公司认为,“厦国土房(号”决定将设备技术转换层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没有合法依据,且程序违法。
  嘉莲大厦的业主和汇成公司都就此对厦门市房管局提起了行政诉讼。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厦国土房(号”决定;责令厦门市房管局对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重新作出审核决定。2006年2月,厦门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厦门市房管局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对嘉莲大厦的房产测绘资料进行审核,并于日向对嘉莲大厦进行了后两次测量的厦门闽矿测绘院发出了《关于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意见的函》,该函的核心内容为“请贵院(厦门闽矿测绘院)对嘉莲大厦的房产测绘资料中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1233.57平方米)做核减处理,不予纳入公摊,该项目房产测绘资料的其余部分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维持。”
  日,闽矿测绘院作出《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面积测算成果报告书》(成果编号),根据厦门市房管局的意见对技术转换层架空部分不予纳入公摊。4月24日,厦门市房管局作出“(号”审核通知书,对上述成果予以审核。
  孰料,汇成公司又一次将厦门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诉请“撤销该审核通知书”。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号”审核通知书;厦门市房管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重新作出审核。
  据调查,在日厦门中院作出“撤销‘(号’审核通知书,厦门市房管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重新作出审核”的终审判决后,厦门市房管局于日向汇成公司送达了一份名为《关于报送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的函》,该函称,“请你司接函后,于日前将嘉莲大厦项目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但汇成公司在接到上述公函后,至今未向厦门市房管局报送测绘成果。
  记者掌握的一份日期为日的告知笔录显示,思明区法院的一位林姓法官对沈诵庆说,“根据有关测绘规定,被执行人只有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房产测绘成果,才能作出审核决定。而厦门市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递交房产测绘成果,因建设单位对是否提交测绘成果申报测绘审核具有自主选择权,作为行政机关的房管局对其不具有强制性权力。故只有待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要求提供测绘成果申请测绘审核后,本院才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既不支付违约金,也不提供测绘成果,汇成公司置法院判决及厦门市房管局的公函于不顾,沈诵庆获取房产证的日子被再度延期。
  会议纪要透露执行难玄机
  从2007年至今,沈诵庆先后向思明区法院提交了6份申请强制执行书,但他的胜诉结果仍只停留在那一纸判决书上。
  “终审判决的内容为何不执行呢?”这让沈诵庆困惑不已。直到看到一份编号为“(2010)18号”的厦门市委会议纪要和汇成公司做出的一份情况反映后,他才知道了其中的玄机。
  一份由汇成公司于日作出的“关于汇成公司即将被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反映”称,“日下班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突然来到我公司,就嘉莲大厦系列房产纠纷案件张贴公告,要求公司于5月31日前搬离现办公场所,否则将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行为。”
  这份“情况反映”写道,“市委领导曾专门针对我司陷入巨额恶性循环赔偿的事件召开会议,会议上政法委陈炳发书记严厉指出要停止对我司巨额赔偿金的执行,当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市土房局的相关领导均参加了会议……”
  9月8日上午,中国青年报记者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该院宣教处处长郑金雄接通电话后称其不在厦门,要等中秋节后才能接受采访。郑金雄向记者证实了上述会议纪要的存在,并称,“这个案子很复杂,有行政也有民事,整个案子还在复查阶段,现在成立了一个小组专门负责此事。”
  据此前报道,厦门中院相关负责人就判决为何迟迟不能执行接受采访时称,“因为在案件执行中,汇成公司提出对业主不能如期办证的损失,责任在房管局,应由国家赔偿,所以根据厦门市有关领导的指示,要慎重对待国家赔偿问题,要求停止执行,对该案进行复查。如果说复查结果是房管局的原因导致开发商违约,赔偿就不应该由开发商承担,那么就牵扯到国家赔偿问题。”
  “情况反映”还称,参加了专题会议的房管局郭副局长“再次确认当时会议上政法委陈炳发书记坚决制止此类利用司法程序来获益的恶劣行为的态度,不仅如此,陈书记还明确表示会通过执行回转弥补我司的损失。”
  记者未能拿到上述“情况说明”中提到的“市委领导曾专门针对我司陷入巨额恶性循环赔偿事件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但拿到了一份于日上午,由厦门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炳发主持召开的关于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专题协调会的会议纪要。
  这份编号为“(2010)18号”的会议纪要载明,由市政法委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房管局为主负责,会后抓紧向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汇报嘉莲大厦房产纠纷系列案件相关情况,“旨在商请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并对我市两级法院相关行政、民事案件再次复查。如复查认为相关案件依法符合再审条件,则依法启动再审。”
  该会议纪要的第五条写道,“为推进解决嘉莲大厦房产纠纷,会议决定成立嘉莲大厦问题工作督导小组,由市委徐国庆副秘书长、市政府赵晓波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郑振棬副书记三人负责牵头督办,具体工作由市中院和市房管局负责。”
  日,记者多次拨打陈炳发和郑振棬的手机及办公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时至今日,“(2010)18号”号会议纪要中提到的督导小组已成立一年有余,但沈诵庆与嘉莲大厦开发商的纠纷仍未平息。
  出让合同显示:嘉莲大厦地块出让价每平方米仅20元
  嘉莲大厦的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争议还未平息,有知情人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反映,嘉莲大厦所在的地块也有猫儿腻。
  一份由嘉莲大厦某业主提供的文件复印件显示:“市场处: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厦府厦地房证第号文批准,同意在莲花新村嘉禾路东南侧开发嘉莲大厦项目商品房,用地面积12774.27平方米,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地价元,已交金额元,占总价的100%”。文件的落款日期是“(19)97年10月13日”。
  按照此份文件标注的用地面积和总地价计算,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以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获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
  汇成公司为何能以如此低的价格拿到嘉莲大厦所在的地块呢?
  记者来到位于厦门市汇腾大厦18楼的汇成公司采访,该公司一位女负责人在核实了记者的身份后称,“老总不在,其他的老总都在外地,能接受采访的人都不在公司。”
  汇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毓嵩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了汇成公司是以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获得这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张毓嵩称,在1988年6月以前,建商品房只要经过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就可以,还没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概念,嘉莲大厦这片土地1984年政府就批给了东区联合开发公司。后来,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汇成公司。
  张毓嵩还称,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并施行。厦门市政府也要求以前出让的一些土地都要补办手续,而补办手续时,则必须交一定的土地出让使用金。这份文件上所说的费用是补交的土地出让使用金,而非购买土地的费用。
  但记者调查发现,嘉莲大厦这块用地并非是在“1984年”就由政府批给了东区联合开发公司。一份编号为“(94)厦地合字(协)001号”《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记载了嘉莲大厦项目用地的转让经过,这份合同的落款日期为“日”。并且,该合同书还于1994年经过了厦门市公证处的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合同书显示,厦门市土地管理局将该地块出让给东区联合开发公司时的价格也为每平方米20元。
  这份编号为“(94)厦地合字(协)001号”合同书第2条和第11条载明:出让土地面积“平方米”;“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总额为(元)”。
  蹊跷的三次测绘
  针对嘉莲大厦一个项目,前后出台了3份测量报告,每份测量报告给出的公摊面积都不一样,但都盖有厦门市房管局的公章,这是为何?
  中国青年报记者于9月7日下午和9月8日上午到位于厦门市松柏大厦的厦门市房管局采访,该局16楼标明是“局领导办公室”,但记者敲遍了所有房门,均无人应答。
  记者掌握的一份由厦门市房管局房地产权籍管理处于日发出的题为《关于嘉莲花园大厦房产面积争议的处理情况介绍》(以下简称《情况介绍》)详细记述了分摊面积争议的经过。
  “该项目在销售前请当时的房管局市场处评估所进行了预算(日)。日原厦门市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对该楼盘的实测成果通过审核,该成果沿用厦门市对其他高层楼盘的习惯做法,没有将5楼的结构转换层架空部分作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情况介绍》在此处特别提到,“这也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与新的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实施细则是一致的。”
  “但1个月后(即日——记者注)又出具了一份测量成果,反把结构转换层架空部分作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可能是为了与预算方案维持一致),开发商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这个成果申请办证,塔楼公寓部分已颁发104本权证。”
  《情况介绍》与此前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对此事的报道一致。据央视报道,已调离岗位的原厦门市房管局局长陈心田承认对嘉莲大厦有3次测量。陈心田称,嘉莲大厦还没建好的时候,开发商(汇成公司——记者注)委托厦门市房管局根据图纸对大楼进行预算,并根据这个预算面积进行销售。房子建好后,房管局到实地进行了测量,但开发商对这次测量结果很不满意。
  据调查,在这次实地测量中,预算时加入公摊的一些面积,比如地下一层的一个用于战时防备的人防工程、位于5层的一个用于通风休闲的架空层等2400多平方米的面积被取消了,这就意味着开发商汇成公司少了上千万元的收入。因此,汇成公司坚决要求把它们重新纳入公摊。
  值得注意的是,在汇成公司提出要求后,厦门市房管局通过一个会议纪要,同意对嘉莲大厦作第3次测量,将架空层、人防工程等面积纳入公摊,而且这个文件是由陈心田亲手签发的。
  《情况介绍》还写道,“日出具第一份成果后,开发商不满意(却又将成果传播出去,使我们很被动),接着7月22日处与中心会审认为应该考虑预算方案,甚至作了违反建设部517号文的原则规定。”
  据了解,在此次会议上,曾有人不同意违反规定将额外的面积纳入公摊,而陈心田却在会上同意将面积分摊。另据调查,当时除了嘉莲大厦,还有十多个建筑项目也提出要把架空层等面积算进公摊,但最后只有嘉莲大厦获得批准。
  为何唯独嘉莲大厦的要求获得了通过?陈心田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称,他每天都要处理许多文件,根本没注意到这份文件的内容。
从这个案件看折射反映出中共厦门市委多数常委、委员的脑子还停留在改革开放之初以及之前的以党代法、以党代政时代才会形成这样的会议纪要,这些人已经严重不适应改革开放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市场环境的简单要求,这种脑子的干部要下课,要安排到不太需要法制的地方去从事与他们思想相适应的工作。厦门是什么地方?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如果市委会议能够通过这样的会议纪要说明多数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法制意识淡漠,不愿意带领一个城市走法制社会道路。这种事近期发生在陕西省政府、山西省政府都还有比这严重的。
中共各级党委以及各级人大对各级公检法司部门的领导有个领导形式和水平的问题,对公检法司的领导绝不是指导他们具体案件怎么判,哪个案件要怎么判决才对谁有利,业务上的指导应该是其业务上级部门为主。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三重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