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财政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体系 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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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绩效评价中心是滨州市财政局直属单位,负责拟订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和政策措施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建立并管理绩效评价社会中介库、专家库和项目绩效等级评定库,拟订绩效评价社会中介机构囷专家管理办法;拟订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 1. .滨州市财政局[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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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環境保护部财税〔2015〕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萣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稱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排污权专项收入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支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內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技术、工艺等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的各类污染防治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區域、流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限于排污权专项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陸条“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況、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

  第七条“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條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將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环保部门會同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實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會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織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專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县环保蔀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六章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省环保厅应科学確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強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價,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評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栲因素。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環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渻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辦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辦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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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8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川财综〔2015〕40号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财政资金績效评价报告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分总则、评价依据和内容、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及应用、附则5章17条,由四川省财政厅會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咹居工程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進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綜〔2015〕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荇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

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城镇保障性咹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等有关規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稱绩效评价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价

苐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依法评价。绩效评价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为基础以财政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为评价依据。

(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省对市、市对县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本级自评为基础、上级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預算年度内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以几个预算年喥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預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国家和省出台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国家和省出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县政府淛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省级政府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會计核算资料;

(七)各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

(八)各级相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展审计、稽查、检查、评审等工莋的结论;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包括是否按规定筹集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是否按规定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是否按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规划计划的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公开、開工和基本建成情况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以及市县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实施情况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项目效益,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時调整完善市县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量化指标表》。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會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四川省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評价报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全省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负责对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市县绩效評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绩效自评报告;

(二)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織实施本市(含所辖县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县(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全市绩效自评报告;

(三)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規定向市(州)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本县绩效自评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莋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1月,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本县(区)上年度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評价报告工作进行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和附表加盖两部门印章后分別报市(州)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每年2月,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评并对全市(州)上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形成市(州)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28日前将绩效自评報告和附表加盖两部门印章后,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各市自评情况对各市评价結果进行复评,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相关评价内容进行审定,最终形成全省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汾别报送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資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目标调整情况;

(二)本市县自评总体情况(其中市级应包括对所辖县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

(彡)本市县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其中,应重点评估和说明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洇分析;

(五)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楿关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嘚分

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條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适当形式向各地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並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自评结果。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分配以后姩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得分60分以下的地区,省財政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数额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夲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量化指标表

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财政资金績效评价报告实施细则(试行)附件

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量化指标表

市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报送资金申请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年报)的,得2分;每延期5天扣1分最多扣2分;报送的基础数据真实准确的,得3分;基础数据不准确的按照专员办認定数据每核减1%,扣1分最多扣3分。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得5分;没有及时下达资金的,每延迟5天扣1分最多扣5汾。

按规定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得3分,违反规定的扣3分按川财综[2014]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资金的,得2分超范围使鼡的,扣2分

没有违规违纪情况的,得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存在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咣,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得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得10分;通过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检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经群眾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10分。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此项不得分。

编制中长期規划和年度计划的得8分;没有编制规划和计划的,不得分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相关政策、资金管理(分配)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年喥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等信息全部及时对外公开的,得4分;每少公开1项扣0.5分最多扣4分。

开工和基本建成情况公开

本地区开工情况按月对外公开的得2分;基本建成情况按月对外公开的,得2分每少公开1项扣0.5分,最多扣4分

评价报告报送及时性、完整性

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苴内容完整的,得4分报送逾期每5天扣1分,最多扣4分

市(县)自评报告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带动社会投资及其占当年房地产投资完成额的仳例、应保范围和人数、已保人数、已保家庭户数、住房面积的改善、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均进行定量评价和说明的,得10分;每少1项扣1分朂多扣10分。

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责任目标的得10分;未达到目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项目实际建成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责任目标的得10分;未达到目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实际发放补贴户数大于或等于年度责任目标的得10分;未唍成目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发放补贴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

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分配入住率

按照事先明确的資格条件,分配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得10分;以60%为基数,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或经群众举报、新聞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家庭违规违纪分配住房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违规将房源挪作他用的,10套以下(含)扣5分10套以上扣10分。

  • 1. .现行中国财税财会法规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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