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总是鞭长莫及打不到哪里,还不是因为所构成的心理问题所致

  向张剑敬礼!侵入民宅者,杀无赦!        
  小二原来考托福几次未成,心里就开始痛恨美国。最近忽然就想起了要参军去打美国,于是小二晚饭时跟他老爸商量说:“我要去参军保卫国家,抵抗美帝入侵中国……”                          “啪!”老爸摔了饭碗一个耳光就扇过来,他破口大骂道:“你还真他妈是很二!你爸、你妈不到45岁就双双下岗,医疗费现在都没地去报,龟儿子你连家人都保卫不了,你还敢说大话去保国?你倒是跟我说说看,美国人到底要侵犯咱们家个啥了?”                          王小二:“我是要保卫的我们大中华的文化……”                          王爸:“美国让朝鲜人抹掉历史文化了没有?要是当初真给抹了,韩国加朝鲜也不敢再惦记咱们长白山了!美国拆了日本靖国神社有没?美国人逼台湾拆了台北故宫了吗?”                          王小二:“确实都没有……”                          爸:“那你还胡唚美国会灭了大中华文化?美国人是焚书坑儒了?还是烧了阿房宫?还是拆了北京老城墙了?”                          王小二:“我要保卫咱们的土地……”                          老爸:“呸呀!你这混蛋龟儿子!你倒先跟我讲讲,你在这里哪有过一寸咱自己的土地了?你老爸老妈搭上你几十年苦哈哈当老黄牛,到现在连几十平套间都买不起,就算你将来能买得起,你龟儿子也就只能弄个暂时使用权,你还说保卫土地?等到你脚底下有一寸能容你放个屁的土地你再说保卫吧你!”                          王小二:“美国佬他们一直就想吞并我们中国……”                          老爸:“你龟儿子高中刚毕业那年,不就嚷着叫着要去美国上哈佛吗?你那一堆同学不也拼了命学他妈英文都要托福想去美国留学吗?美国真要吞并了这儿,还真把一群中国爹妈给儿子出国的养老钱都省省了。”                          王小二:“那不一样,我们出国是为了将来回来建设家乡,如果我们5000年中国没了,变成美国,呜呜……我伤心呀!”                          爸:“谁说中国有5000年的?以前最风光的时候那叫汉、唐、那叫大清、那叫元朝!‘中国’才叫了有100年,而且还是两千年最穷的100年。醒一醒吧,龟儿子!”                          王小二:“中国要是被美国给吞了,就成了全是白人说了算,华人就成二等公民……”                          老爸:“你不知道美国选总统都是一人一票吗?要是合并了咱们大中国,十三亿黄面孔人对他妈两亿白脸鬼,最后选出总统还不是咱们中国人吗?”                          王小二嗫嚅:“要是美国人来了,就会颠覆人民政府。我要保卫的是人民政府!”    爸:“啪”(又一个耳光)      你究竟想保卫谁?税.务.局?(收了我们那么多印花税还要搞半夜鸡叫);财.政.部?(钱都补贴到干部头上了你得过一分钱吗);证.监.会?(制造了那么多泡沫到头来挤我们散户);城.管?(管来管去管的都是我们没钱的人);保.监.局?(尽保的是外国人,监的是中国人);教.育.部?(到现在你上大学四年老子还欠别人三万元钱呢);卫.生.部?(难到你忘记你姥姥是没钱看病在家等死的吗);药.监.局?(连局长都是假的难怪到处都是假医生和假药);劳.动.保.障.局?(189元能保障一个人活吗);公.路.局?;房.管.局?规.划.局?法院?计.生.办?还是足.协?(不说了,再说更气人)看我不打断你的腿……      
  作者:鲁直 回复日期: 17:29:45 
    按照披露出来的信息看,正当防卫是没问题的,充其量,公诉方可以在“是否防卫过当”上纠缠。        个人倾向于“没有防卫过当”——    第一,面对如此众多手持武器并正在行凶的犯罪嫌疑人,我们不可能有那么精准的仪器来设定,自卫的刀进去多少毫米才刚好可以使对方失去行凶的行为能力,只能是本能地捅进去,看看差不多即可。        第二,挨刀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当场死亡,这个很关键。    这个足以说明自我防卫方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当场致人死亡,只是致伤,完全是把握了防卫的限度的。    至于挨刀的犯罪嫌疑人两天后死亡,这个原因有很多,最大可能是其身体素质不大好——如果一般人可以承受防卫方同样力量大小同样刺入部位同样深度10刀而不致死,仅仅只好死失去犯罪行为能力,而人犯却仅仅只能经受9刀,那么是不能因此而断定防卫方过当的,因为他不可能在当场有那么精确的判断要少刺一刀或者最后一刀部位应该偏一点创口应该小一点深度应该浅一点诸如此类的。    此外,也有可能是同伙送医不及时,甚至不排除有意延迟送医扩大该犯罪嫌疑人的损伤,以便嫁祸给防卫方,这个建议警方要严密调查。    另外,也有可能是医院治疗不及时,这个也需要相关方面仔细调查取证。    然后,还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故意拒绝治疗或不配合治疗,以便扩大事端嫁祸给防卫方。这个,也需要相关部门仔细调查取证。    还有,也有可能是死者家属为了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在护理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致其死亡……    另外,还有……        综上所述,目前并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是防卫方现场刀刺的必然结果。因此,以此来讨论是否“防卫过当”,是不严谨和科学的。        既然如此,防卫过当,至少当下是不成立的。    *******有理
  作者:上海市蜃楼 回复日期: 16:11:16            拆迁是很正常的事,房子30年就寿命差不多了,一个破败的狗窟自己也会嫌,你当市长肯定也得去帮别人拆房。别说你不会。      关键是价格,拆我的我也愿意。还是一句话,公布价格,有些人就蠢牛死犟。价格是评判事情的重要标准。      另外,最烦别人老说城管怎样怎样,摊贩侵占公共场地违法经营,国外警察也要强行管的啊。遇到中国愤愤天天喊支持弱势,拐卖儿童的人都是弱势,你支不支持  ===================      强奸是很正常的事,老婆30年就寿命差不多了,一个破败的老女人自己也会嫌,你当流氓肯定也得去帮别人强奸。别说你不会。      关键是价格,强奸我的我也愿意,鸡奸也行。还是一句话,公布价格,有些人就蠢牛死犟。价格是评判事情的重要标准。      另外,最烦别人老说流氓怎样怎样,老女人侵占***违法经营,国外流氓也要强行管的啊。遇到中国愤愤天天喊支持弱势,拐卖儿童的人都是弱势,你支不支持  
    刺死暴力拆迁者属“正当防卫”符合私力救济理念     文章来源:  单士兵博客  http://shanshibing./.html    
这些年,围绕拆迁,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上演过太多的人间悲情。在这些悲情的背后,也交织着太多情与法的尴尬。而在辽宁省本溪发生的这起暴力拆迁事件,则更具备样本价值,应该催发相关法律的明晰与对接。    在这场悲剧中,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被拆迁者张剑家中,这些拆迁人员多达四五十人,手中持有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当时,张剑的妻子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准备出去躲避,但被拆迁人员拦住并遭到殴打。见到妻子被打,当时正在床上的张剑赶忙站了起来,却被旁边数人按倒在床上,反抗中,张剑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将拆迁方一人刺死。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行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法律是很注重情境的,所以我很愿意把这起拆迁悲剧的情境再复述一下。其实,类似的野蛮拆迁的情境太多太多了,就在前几天,还有一则关于“湖南衡阳暴力强拆事件背后爆出国资流失案”的报道,里面同样讲述了在酷寒的午夜,拆迁人员突然到居民家中将他们赶出去,并对被拆迁户进行毒打,还不给这些居民穿衣服御寒。而在这些被拆迁户中,竟然包括70岁左右的老人与3岁左右的小孩。类似的事例实在太多,一切都表明,现在一些地方暴力拆迁的野蛮生长,连妇孺老人都不放过。同样,辽宁本溪这起拆迁事件,当时也极大地威胁到了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    之所以要复述那么多的情境细节,不仅仅是因为这样的暴力拆迁危害人身安全事件已经不是孤本了,更重要的是,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定性,本身也是极其注重客观情境的。《刑法》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把这样的规定,与暴力折迁的那些情境相比照,再联系起《物权法》对公民财产的明确保护,我觉得,面对暴力拆迁,住户在冲突中将强行拆迁者刺死,将之纳入正当防卫的法律视角来审视,是符合相关法律理念与依据的。    众所周知,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救济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权与法律救济。尽管说,《物权法》对公民财产有着明确的保护,不过,在现实的语境下,那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似乎多是不切实现的权利幻象。种种暴力拆迁现象,都说明,这些暴力行为的背后,站着的是强大的利益集团,是可怕的权力失范。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暴力折迁侵犯公民财产与人身安全,不但《物权法》很多时候显得一脸无奈,而公权救济又陷于失灵,其它的一些法律救济手段也同样不能及时挡住由利益集团与国家机器组建的车轮。这实际就意味着,缺乏及时的公权与法律救济,只能导致一些被拆迁户在特定的危急情境下,陷于绝望之境。要维护他们菲薄的财产权利与生命安全,除了以死相拼,他们别无选择。    那么,到底如何才能弥合这种公权与法律救济的“断裂”呢?显然,那就是赋予公民在特定危急情境下进行私力救济的权利。在此,我先想例举一些国外关于私力保护物权的规定。比如,德国民法第869条规定:占有人可以强力防御禁止的擅自行为。以禁止的擅自行为侵夺占有人的动产时,占有人可以强力当场或者追踪向加害上取回其物……;瑞士民法典第926条规定:占有人得以暴力保卫其占有物不受他人非法侵夺。他人以暴力或隐蔽的方法向占有人夺取其占有物时,不动产占有人得直接驱逐侵害人。很显然,国外这样的法律规定还有太多太多,其中都有允许占有人以“强力”与“暴力”手段来保卫物权,说到底,这种法规其实就是通过赋予私力救济的权利,来让公民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不难理解,这样的规定与我国的正当防卫属于异曲同工的法治理念。在公权救济失灵的语境下,物权人对于正在进行的危急人身安全的侵害占有行为,实施自力防御与保护、自力夺回与守护,其实与正当防卫是完全一致的。现在不妨再联系一下辽宁省本溪这起“住户冲突中将强行拆迁者刺死”事件的当时情境,被拆迁户张剑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为了保护妻子以及十个月大的孩子的生命安全,在危急情况下刺死强行拆迁者,这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现在,法律又有什么理由拒绝提供事后必须的救济,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呢?    不论是从国外法律关于物权的私力保护规定,还是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都完全可以在这起“住户冲突中将强行拆迁者刺死”事件中找到很好的对接。法律赋予私力救济的权利,就是为了弥补公权救济的失灵,而且,这样的规定,本身也非常符合人性。现在再联系起中国这片土地上发生过那么多的暴力拆迁事件,再想想太多太多公权力失范行为,就更应该把“正当防卫”作为助推《物权法》落地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了。否则的话,《物权法》只能沦落为一纸空文,公民财产与人身安全,也不可能是看得见的可实现的权利。  
  面对暴力拆迁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     ——少一些理性,多一些血性    作者: 张长虎律师 ]   
  据报道,辽宁本溪华厦公司不顾政府《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纠集四五十人,手持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强行涌入张剑家。张剑的妻子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准备出去躲避,但被拆迁人员拦住并遭到殴打。见到妻子被打,当时正在床上的张剑赶忙站了起来,却被数人按倒在床上,反抗中,张剑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向离他最近的人猛扎几刀,随后逃离现场。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行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著名评论人士曹林和童大焕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产生歧义,并在各自的博客中撰文阐述各自的观点。    曹林认为,张剑以暴制暴,不是正当防卫。法律支持正当防卫,赞成人在自己权利受侵害时以正当的方式进行防卫,并不是鼓励以暴制暴,不会纵容人以非理性的方式去反抗非法侵犯,而是鼓励人以“理性”的方式去防卫。    童大焕对曹林提出反对意见,建议他不要“自我立法”,因为法律只有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之分、防卫过当与不过当之别,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所谓的“理性正当防卫”或“非理性正当防卫”。    本人支持童大焕的观点。    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条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条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条款)    张剑当时不但面临自己的合法财产被侵犯、剥夺,而且自己的妻子和十个月大的孩子的生命健康正在遭受侵犯和威胁,作为肩负丈夫和父亲双重责任的张剑,第一反应就是保护他们的安全不受非法侵害,但其不但不能保护他们,而且自己也受到暴力伤害。情急之下奋起反抗,其行为符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使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不存在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    曹林的“理性正当防卫”,让人理性的理解就是:在面临行凶时不反抗,面临被杀时给对方讲法律,面对抢劫犯时自动交出钱物,被强奸时主动配合,被绑架时给对方提供绳索。像慈禧一样,只要让我掌权,要什么给什么,二亿两白银送给倭寇,一百五十万公里土地送给北极熊,这就是“理性正当防卫”吧。    理性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也不要泯灭自己的血性。正当防卫不存在理性与非理性,只存在血性的有无。有血性你就正当防卫,没有血性你就接受宰割。在某些地方强权还存在、法律还如橡皮泥的现实境况下,可以少一些理性,多一些血性,该出手时就出手!     
/blog/a/zhchhly/8173.html  
  弱弱的问一句:咱们有所谓的“私有财产”吗?咱们不是姓“共”得吗?
  大家忽视了一个让人麻木了的突出的社会现象——“官本位”主义。开发商只要跟政府签了约,马上就可以复制出比“猪流感”威力还大的“官本位”病毒扩散开来且没有防御疫苗,这种病毒的受用者正是LZ所说的“国家主人”。
继续顶 ,天天关注.  
支持张剑无罪  
律师坚持到底      
最新进展如何?
  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华厦公司违犯《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纠集四五十人,手持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强行涌入张剑家。张剑的妻子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准备出去躲避,但被拆迁人员拦住并遭到殴打。见到妻子被打,当时正在床上的张剑赶忙站了起来,却被数人按倒在床上      2.“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反抗中,张剑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向离他最近的人猛扎几刀      3.“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死亡      4.“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    张剑妻子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遭到手持镐把、螺纹钢筋强行涌入者的殴打,唯一能保护家庭的张剑也被数人按倒在床上,说明不法侵害在先,且后果严重。    四五十人违犯手持镐把、螺纹钢筋强行涌入,情势危急,被数人按倒在床上的张剑仅以一把匕首,以一当四十,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怎样的损害,谁都无法预料!    
  今天路过!顶依稀
  作者:我要充值 回复日期: 11:42:45 
    我自己的房子,別說你給多少錢了,就算是我不賣,你也沒權利拆我的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憲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楼上的说得好 在张建全家遭受攻击是 用纳税人金钱的警察叔叔在哪 ,在代表一部分利益的受到伤害了,警察叔叔来了,是不是谁交的钱多就听谁的  
  这样的帖子一定得顶。
  如果哪一天  我也遇到和張劍同樣的……  我會毫不猶豫的沖上前去  並不是向張劍致敬  而是我已經退無可退  家是我唯一的圣地……
  我操他妈隔壁!!我们这里也要拆迁了!按道理说国家有规定,房产证上有的地方按照赔。如果是房产证之外私人搭建按每平方装修面积几百元赔偿。在十几年前我们自己辛辛苦苦花了几千元搭建的几十个平方,那些评估的人看了直接说不算,说些只能算什么两墙之间的空间,最后还叫我签字!我当时就火了,直接叫他们爬!不给我决绝,老子钉子户当定了!惹毛了!老子要求全部按照评估价赔偿!!!!
  这个政府已经没救了    气数已尽    但这个国家永远不会失去希望!    我们要打倒这群匪类!    民主是要不来的,需要我们自己去争取!    自由万岁!
  顶起来
    再谈张剑案    
——马勇军  
辽宁本溪仗剑一案,引起了许多网民的热议,同时众多的刑法专家也进行了广泛的评论,再今天看来,这个以正当防卫为主要内容的案例还是有很多争议。经过这次刑法作业,我也对此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首先仗剑案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    
看了很多网上的资料,我发现防卫意图,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起因都没什么太大的争议,关键是防卫限度上的争议,公诉方认为,张剑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    
所谓防卫过当,就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这个必要限度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标准。根据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是“相当说”,即正当防卫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为标准,同时要求不法侵害在防卫手段和防卫强度上与不法侵害基本一致。无可否认的是张剑刺死强拆者是两个家庭的悲剧,赵君是本案的最大受害人,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可是话又说回来,如果不是赵君等人强行进入张剑家中进行侵害行为,这种悲剧怎么会发生?    
张剑和所有中国老百姓一样,都渴望平平淡淡的生活,都有安全的生活在这个社会的权利。张剑没有过犯罪的前科,也没有什么明显的思想偏激,其行为还算被社会肯定,这一点从当地市民的反映就可以看出。这样一位平凡而又有责任感的男人,我们怎么也看不出他会故意杀人。当然感性不是作为一个学法的学生的评价事物的标准,但是有时候这些感性的认识,确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直接的评价标准。    
家,是中国人传统的精神寄托,是生活的动力,同时也是最重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不受侵犯。这就表现了公民对其绝对的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对其进行非法侵犯。华夏房地产公司四五十人,手持钢把,螺纹钢筋,在没有任何政府部门批准、没有持上岗证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张剑家中,足以说明是非法侵入。而其后的一些行为表明赵君等人是暴力侵犯。四五十人强行进入张剑家后,破坏家中财务,砸碎窗户玻璃,对张剑之妻进行撕扯和殴打,而此时的张剑也是被强行按在床上,情急之下,突然抓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其最近的赵君刺去。也许在我们看来这一切并不能说明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已失去了公权救济的可能,即使有可能,我想在警察还没到来之前结果就已经既成事实。面对四五十人的暴力行为,一个正常人不可能不会产生恐惧和惊慌之下的反击。财产遭受毁灭性的损失,谁能保证在当时的情况下张剑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况且张剑之妻已经受到侵害,所以进行防卫的条件已具备,刺死赵君也不足为过,而是制止暴力侵害所必须。如果说把张剑家人的人身安全已经造成重大损害做为与张剑刺死赵君相当说的条件,那么防卫也就失去了其“制止”不法侵害的意义。况且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积极的权利,也就是说不仅自己,而且当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也可以防卫。这种权利的意义在于鼓励公民互帮互助,发扬见义勇为的美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其次,公诉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是否合理?    
所谓故意犯罪,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如果说张剑的行为是自己希望或者放任发生,那也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倒是笔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是一种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如果有人也根据这种逻辑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为拆迁和职务性质所必须,那么我就不得不感叹该公司的办事效率和担忧提倡人权和自由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    最后,正当防卫为什么那么苛刻?    
正当防卫不能滥用这个无可厚非,但是正当防卫过于苛刻反而会适得其反。首先是民众对这种救济权利的可信性降低,当发生不法侵害时,我们反而想的太多,不敢进行防卫。任其不法分子侵害,这样无疑是一种纵容犯罪的表现。其次正当防卫有胜似无,既然法律赋予公民这样的权利,就应该适当放宽,死钻牛角尖并不是慎重的表现。最后,正当防卫应该被鼓励。限制太苛刻,就会容易导类似致辽宁本溪这样的强拆事件的频繁发生。从而加快法制的进程。    
/forum/20/topic/5886709
  谁才是钉子?---写在本溪张剑案开庭之后       ***  数十年前,张剑的爷爷为保护公有财产挺身而出舍身成仁,被评为烈士。数十年后,张剑为了保全自己全家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为了保护全家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被逼反抗,身陷牢狱。      我无意于阐述张剑当日的模样,虽然带着他带了快一年的脚镣,却依然没有印象中囚徒的样子,架着一副老式的黑框眼镜。...      ***          昨日在本溪开完庭,已是六点多。赶九点钟的车回北京,张剑的母亲白姨非要留着一起吃个晚饭。我们明白她的好意,却也知道他们现在面临的惨况。正如我辩护词里所写的,他们一家人过得就是失去家园、颠沛流离、寄人篱下、骨肉分离的日子,我们的一顿饭可能是他一家半个月的生活费。然同事栗红终是推脱不过白姨的热情,反倒替她做起了说客。在车站口吃了点面条,坐上回京的车,近两百斤的身躯,卧在硬卧上铺实在翻不过身来,窝着,开庭时的一幕幕在眼前回放,喉咙里有个钉子般的吐不出来。   
有某人在庭审时,说造成两家的悲剧是张剑采用犯罪的方式维权。某人又说开发商开发的山水人家项目是本溪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利国利民世人瞩目。某人还宣读开发商动迁办经理的证词,用以证明张剑家是钉子户。是的,我的嗓子里真的有颗钉子。    
我无意于阐述张剑当日的模样,虽然带着他带了快一年的脚镣,却依然没有印象中囚徒的样子,架着一副老式的黑框眼镜。从我的身份来说,主观性太强,毕竟我是他的辩护律师。    
我也无意于探讨山水人家项目是不是如某人说的利国利民世人瞩目,毕竟那是另外一个法律纠纷的问题。尽管山水人家的别墅已经建成。正如我所期盼的幸福社会,每个棚户区改造的居民如果都能住上别墅,实在是我的愿望。    
让我如鲠在喉的,是那句钉子户。开发商蔑称维权的被拆迁群众为钉子户,由来已久。由当初株连九族的湖南嘉禾的拆迁钉子户,到沈阳孤楼钉子户,到自焚的南京钉子户,到最牛的钉子户。几年间,事情不断发生,悲剧仍在延续,强加于草民头上的帽子依然不变----钉子户!    
可是,是谁让百姓成了钉子户。又是为什么百姓成了钉子户。在反抗强权的历史进程上,我们记住了当代的中国拆迁,记住了当代的钉子户。没有他们的依法反抗,被拆迁百姓将任为鱼肉;没有他们的反抗,何有物权法的讨论和出台?因为,他们与中国当代正在发生的息息相关,或许还会成为时代的印记成为历史留给后人评说。    
我还记得中国历史上还有若干个钉子户。他们为了反抗异族的入侵,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写下笑谈渴饮匈奴血,或是留下清白在人间。可是,更多的,是那许许多多在华夏民族有史以来,不曾出名,却又为了国家民族和民众乃至个人利益,威武不屈的草民。他们不曾名垂青史,却让人不可忘记,让人知晓人之所以与动物的区别,在于面临不公的时候敢于抗争。没有这些勇于反抗的钉子,我们华夏民族早在数十年前网于那个岛国的侵略。从这个层面看,钉子户足以让我们抱有一种钦敬的眼光注目,也足以让我们抱有赤诚的心去同情。    
有个愤怒的猴子在网上发文,说钉子户张剑要价过高酿成悲剧。可是,悲剧是钉子户酿成的吗?不是!张剑又何曾主动出门施以武力,这个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强拆活动又何曾变成了合法行为,而这个别墅已经建成的开发项目怎么又成了棚户区改造?酿成悲剧的绝不是这个烈士的孙子,而是万恶的暴力、违法拆迁。数十年前,张剑的爷爷为保护公有财产挺身而出舍身成仁,被评为烈士。数十年后,张剑为了保全自己全家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为了保护全家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被逼反抗,身陷牢狱。面对不法侵害,钉子户究竟怎样行使自力救济,才能免于责任。这是个心酸却又值得讨论并需要得以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承接这个案子的初衷。    
而站在道义道德的理性层面,我在思索,我们的国民何时才能不再被带上钉子户的帽子。只有一个不歧视草民的社会,只有一个尊重私有权利的国家,或许,才能脱离那“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的历史怪圈。    
和谐社会很好,我心向往之,我辈愿意努力之,因为这个和谐社会的价值是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或许到那时,草民不用面对违法和暴力拆迁,不用被开发商强制羞辱为钉子户,可以面对黑心的惟利是图的开发商,喊一嗓子:钉子商,悠着点!  
  10000%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任何问题
  谁才是钉子?---写在本溪张剑案开庭之后    来自:    临沂拆迁的博客  .cn/s/blog_5fdlz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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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张剑是否正当防卫,和一位朋友的争论   童大焕     /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350817&PostID=        大焕按:2008 年5月的一天,遭遇四五十人手持镐把等器械非法强行拆迁、怀抱孩子的妻子被打、自己被多人按倒在床上,辽宁本溪市民张剑随手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向离他 最近的人猛扎几刀,导致那人两日后不治身亡。今年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张剑故意伤害致死,辩护律师则以正当防卫为其 辩护。        这则消息引发诸多评论人士的争议。曹林先生发表文章认 为:那是以暴制暴,不是正当防卫,“法律支持正当防卫,赞成人在自己权利受侵害时以正当的方式进行防卫,并不是鼓励以暴制暴,不会纵容人以非理性的方式去 反抗非法侵犯,而是鼓励人以‘理性’的方式去防卫。”本人对曹林提出反对意见,建议他不要“自我立法”,因为法律只有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之分、防卫过当 与不过当之别,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所谓的“理性正当防卫”或“非理性正当防卫”。        我的观点出来后,一位从事法律工作也写时评多年的朋友 通过MSN和我交流,认为张剑属于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当。下面是我和他的争论。争论中提到的佛山案件是这样的:去年7月1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 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今年3月25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 “正当防卫”。(《广州日报》3月26日)                朋友说:    有何意见    大焕说:    “但是,如果华厦公司是想对张剑暴力殴打,以对他们人 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甚至是威胁他们的生命安全来达到拆迁目的,那么,公民张剑的反抗行为,刺杀对方,造成对方人员死亡,那么他的行为就不能算“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在行使公民的无过当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华厦公司仅仅是想制服张剑夫妻,迫使他们停止反抗,而达到拆迁目的,并不是想要对他们人身 造成重大伤害,那么,张剑持刀捅伤对方,属于正当防卫,而不计后果捅死对方,则可能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毕竟生命权与财产权,生命权属 于更大的权益。”    问题出在这一段.谁也不知道华厦公司的目的何在,而现实拆迁中致人死亡的并不鲜见。因此,判断是否防卫过当,只应有一个标准:张剑的刺人行为,是否超出了制止对方侵害的限度,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已经停止了侵害而张剑仍然追杀,也许可视为过当。但是,这里不存在这个情况。    朋友说:    从报道来看,拆迁公司并没有要致他们重伤或者死亡    大焕说:    前几天你还在本报发表了一篇为法院判决一个正当防卫案叫好的文章,还记得吗?那是追劫匪而将其撞死,劫匪已经得手离开当事人,但法院判断的理由,相当于得到的钱财仍在劫匪手中,从而判定侵害仍在进行。    但是,你也不能证明拆迁公司不会致他们伤亡!    你不能用事后没有致他们伤亡来反推,而且,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未必非要以伤亡为前提。上述抢劫案即是。    朋友说:    我以为,如果在嫌疑人在防卫过程中,致使对方用更凶恶的手段来对付,那么,就可能就无过当防卫    发生死亡的后果,如果认定为无罪,一般应当适用无过当防卫的条款    否则,一般不能以保护小的利益而直接伤害更大的利益,    你不能说,一野蛮拆迁,拆迁户就可以杀死人    从当时的情形看,对方也没有想致其妻子于死命,或者要致其重伤    大焕说:    不论是从财产遭受破坏的程度,还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注意,只是威胁的角度,张剑受到的压力都比那个开车撞人的女司机大得多,而且,女司机撞人时可以说人身安全的威胁已解除,因为歹徒正逃跑    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搞人格分裂    你怎么知道对方没有“想”???法律是凭此来断案的吗?    朋友说:    凭当时的情形    凭当时的客观情形,    大焕说:    是不是要等张剑被打死才算他们有想?按照想不想的理论,那么我们是否也可以把这个猜测作为定论:正因为张剑的奋起反抗,才使对方绝了致人伤亡的念头?我不想和你在“想”不想的问题上纠缠,如果要以此为作法律断案依据,请给我一个明确的、严格的法律条文或法律说明。    否则,我们的法律只是强者可以随便解释的烂泥!    朋友说:    不是这样    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都摆在那里    但是,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如何理解,需要我们解释    法律肯定需要解释    大焕说:    连标点符号191个字,我逐字逐句地看过好几遍。你来解释。    还是法律来解释?你如何证明你这篇文章和前几天的那篇文章都是正确的?    朋友说:    佛山那个案例,如果歹徒不是抢劫    恐怕这个正当防卫的就不成立    新刑法在修正正当防卫时,新增加了无过当防卫权    大焕说:    但是,眼前这个案例,侵害一样正在进行,注意,是正在进行。    朋友说:    前提必须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杀人抢劫,这些都好说    就是一个行凶,    对于行凶,不是一般性的殴打    必须是暴力性伤害,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公民的生命健康    大焕说:    这一点,与佛山案一模一样,而且多人对一人实施人身侵犯,怎么是不“严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佛山那个案子恰恰是已经没有人身威胁!    朋友说:    不一样    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拆迁公司的确想严重侵害张的生命健康,我完全同意你的观点    但从我现在看到的报道来说,张的妻子也就是拉到屋外,被打了几个巴掌    大焕说:    什么叫行凶,什么叫一般性的殴打?好好的法律,都被你们这般人肢解得支离破碎。公民羁押时大量非正常死亡,那也不是为了致其死地呢,偏偏就死人    朋友说:    关于行凶,在法律条文就有界定,    怎么是我解释的乱七八糟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大焕说:    请你找出法律来证明,一定需要证明“当时拆迁公司的确想严重侵害张的生命健康”,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什么?    朋友说:    行凶必须满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条件    这种行为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些都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拆迁公司当时是想伤害他的身体,并且不是一般性伤害,我同意你的观点    大焕说:    一个人被多人按倒在床,还能说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什么样的才叫严重危及?请用法律解释,不要用你自己的理解来说服我    “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拆迁公司当时是想伤害他的身体,并且不是一般性伤害,我同意你的观点”,不要循环论证,我已经说过了,请用法律要求来要求我,法律有这个要求吗?    朋友说:    你要说是正当防卫,那当然要证明拆迁公司的行为是行凶    你不是说多人按一人在床上,就是正当防卫上所说明的“行凶”    多人按到在床上,也可能是制服他,不让他阻挠拆迁    大焕说:    我没有说行凶,只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你们老离开法条来乱解释,最令我愤怒    朋友说:    那你说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那种暴力犯罪    我没有离开法条    是那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大焕说:    你用法律解释、法律要求来要求我,我才会服    朋友说:    我总结一下    你要行使无过当防卫权,必须满足法律的要件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大焕说: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含了什么?请用法律解释来说服我。不要用对方的“动机”来说服我。谁也不能用动机判案。    也不要自行解释。    朋友说:    司法对这一条文没有解释    对于法律,永远不可能靠司法解释    只能根据立法本意以及法理进行解释    我无法找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满足你    你的解释也是一种解释    我只能根据我的理解来解释这一法律条文    我对这一案例的理解与我对佛山案例的理解不矛盾    大焕说:    那么你用动机论将造成人格和司法的分裂,你对佛山案视为正当防卫而对此案视为防卫过当,就是大大的分裂。    朋友说:    没有分裂    我已经说明了,无过当防卫必须满足法律所要求的要件    大焕说:    作为站在司法一线的人员,如此分裂更令人失望。    朋友说:    本案中,从报道来看,还不具备无过当防卫的的要件,    大焕说:    那么请你用这些要件解释佛山案    朋友说:    你先讲清楚这一分裂在那里,然后才能批评    不能先下批评再来说明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佛山这个案例中,歹徒是构成抢劫罪    是一咱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防卫人在抢劫过程中,    行使无过当防卫权,    即使造成死亡,这也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而对于我们现在讨论这个案例,至少我认为拆迁公司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步,行使无过当防卫权不妥当    至于你认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是你的理解,我们保持各自的理解,但你不能以此指责我人格分裂    大焕说:    抢劫过程已停止,只有财产损失,人身安全威胁已解除!这才是佛山案的关键。但是,张剑案中,非法拆迁却正在通过威胁人身安全的方式进行    朋友说:    如果拆迁公司的确要致其重伤或者死亡,那么这是一个正当防卫行为    我支持法院观点在于    大焕说:    也许我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话,但是对法律的解释不能随意为我所用。    朋友说:    我认为那个抢劫行为在被害人目光所及的地方,没有结束侵害行为    我认为抢劫还在进行    再一个,拆迁这个案例当然是行为是在进行    但是,这不是判断他能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关键    大焕说:    佛山劫案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只是为了劫财而不是为了伤人,并且劫案已停止!你还想说什么?    朋友说:    老兄,你看看    3月25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    大焕说:    这个问题到此已经不用再争。改天有时间我将这个讨论放到博客上,当然,我会隐去你的名字。    朋友说:    这个歹徒本身就是构成抢劫罪    这个行使这个权利的前提    我并没有说张剑不能行使防卫权,自始自终也没有这么说    我只是说,如果拆迁公司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不能行使无过当防卫权    也就是说他是正当防卫,但过当了    大焕说:    但是,抢劫罪同样罪不至死,并且在人身安全威胁已除的情况下撞人致死,如果该案不能被判为防卫过当,张剑正受到非法侵害,更不应该被判为防过当    朋友说:    老兄,现在是你脱离法律条文来说问题了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就说明了抢劫是一种严重    犯罪    可以行使无过当防卫权    大焕说:    我怎么脱离法条?我一再要求你拿出法律解释,说明拆迁 公司那样做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是你用的却是你自己认为的动机论。总之,在张剑案和佛山案中,你自己没有做到前后一致。这就是令我失望的地 方,一个司法前沿的工作者,一个时时思考法律问题的人,尚且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    朋友说:    你仍然没有说出我的分裂在那里?    什么叫动机论    大焕说:    你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而且只是短短几天时间。    朋友说:    我想再说明一次,佛山的案件是抢劫案件    这是有权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前提    大焕说:    你开始那个关键字“想”,难道不是用“动机论”吗?    朋友说:    你能证明拆迁这个案件属于法律条文的那一行为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是那个行为    大焕说:    错了,我也再说一遍,并非面对所有抢劫,尤其是抢劫已中止(到手)都可以置对方于死地。    朋友说:    当然,但是在被害人目光所及之处,如果能挽回损失,犯罪行为就没有结束    如果佛山这个案例是事隔二个小时,抢劫已经完成,那么,这个被害人不是正当防卫    抢劫侵犯的客体是二个,    一个是人身安全,一个是财产权    法院就是认为抢劫了钱,但没有离开现场,就是行为没有结束,符合正当防卫的正在进行的客观要件    如果抢劫犯已经制服,对他伤害,当然行为已经结束,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    大焕说:    非法拆迁并侵害人身权利的客体也是两个,一个是财产权,一个是人身安全,况且人身安全正受到威胁。这个威胁的程度有多大有多深,不是你我来定,而是当事人有权定    朋友说:    说实话,要判断这个人身安全到底受到多大侵犯,你我都很难说清,不过,要根据现场的情况来看,根据证人证言    我只是根据新闻报道本身来看,认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步    我的前提是这是一个不法侵害    当事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但防卫需要一定的限度,除非对方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杀死不论    如果没有满足这一条件,杀伤了可以不宜以防卫过当,但杀死了,可以就是过当    可能是过当    大焕说:    再过半年一年,你再回头看看自己在佛山和张剑案上是否有矛盾的地方。把这个对话留下,以后再思考。我也是。但我更相信是你矛盾而不是我矛盾。    朋友说:    你可以不认同我的观点,也可以认为我的观点是错误的,但在这个问题上,我没有人格分裂    事实上,你与曹林的争论,我更倾向于你的观点    但是,我可能认为这种行为有所过当    大焕说:    如果我在激动中说错了话,希望你原谅。    说实在,看到曹林的观点,我很悲观很失望。    朋友说:    没有,老兄,这谁跟谁啊,呵呵,争论本身就是激烈的    事实,这篇文章还有一个问题我没有提及    就是法律不允许这种行为实施无过当防卫    我指的拆迁行为,法律的预设前提是,被拆迁人    可以依靠公权力救济,    大焕说:    看到你的观点,感觉你在和稀泥,同样失望。其实,综观历史上关于入侵民宅的正当防卫的法律实践,只要非法入侵,即可格杀勿论。这正是真正的正当防卫。如果按你说的一切要以对方有想置我于死地的动机为前提,正当防卫将不存矣!    朋友说:    但问题在于    现在的公权力并不能保障这种救济    不过,我们现行的法律可没有这样规定啊    即使在价值上,我赞同你的观点    大焕说:    我希望你看一看林达关于美国人合法拥有枪支的文章。    朋友说:    林达的三本关于美国的书我都看过    现在我想提醒一点,我们要将实然层面上的问题与应然层面上的问题分开来谈    而不是混在一起谈,    才能看出我们制度的荒谬    你不能用应然层面的东西直接判案,即使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恶法    大焕说:    不,不是应然,而是紧扣法条,不能揣测。    朋友说:    感谢争论,对我来说也是有收获的    大焕说:    也使我对社会各层面有更深的、更切肤的了解。    我把这个争论放博客,隐去你名字,出于尊重著作权考虑也不会把你两篇文章直接上传,只简要说明,你不会有意见吧?    朋友说:    我觉得是否等我将这一文章梳理后,再直接将文章贴上去好些    大焕说:    我不贴你文章,只牵涉到我上述摘的那一小段,其余都不说。另一篇已发表的文章,只说你赞同那个判决,并把那判决和事实简要说明一下。    朋友说:    我会写篇文章全面回应你的观点    大焕说:    也许我也会写。看情况。    朋友说: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对社会各阶层的全面了解指得是什么    如果你将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理解为阶层立场的问题    那么你错了    你可能混淆了你的朋友和你的对立面    大焕说:    其实我从没有对立面,更不把观点问题理解为对立面问题,这才会有朋友之间不留情面的观点碰撞。但我把这件事理解为社会在相当程度上对法条缺乏忠诚度,包括像你这样司法一线的人和时评人。    朋友说:    在这一问题上,我的逻辑始终如一的,并不是因为案件的背景不同而有所改变    这个问题遗憾的是,参与讨论的大多是媒体人士    法律人士讨论的很少    我们必须听到法律界的声音    
  属于正当防卫!老百姓还能有活路吗?只有拿起一切可以利用的武器,保卫自己的家园。
  擅闯入者杀无赦!!!
  作者:食堂马师傅 回复日期: 17:15:28 
    属于正当防卫!老百姓还能有活路吗?只有拿起一切可以利用的武器,保卫自己的家园。  ---------------  也是。
  支持张剑!正当防卫!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暴力的越来越普遍了......
  正当防卫 !开发商更该杀 !
  P民们,难到不知道在中国法院是干嘛的?检察院是干嘛的?都是吃人饭不干人事的!浪费口水在说啥法律?类似神奇的事件在哪没有?公检法就是专政工具,其行事依据不是法律而是上级意愿!
  数十年前,张剑的爷爷为保护公有财产挺身而出舍身成仁,被评为烈士。数十年后,张剑为了保全自己全家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为了保护全家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被逼反抗,身陷牢狱。    一门忠烈,千古流芳!  
  数十年前,张剑的爷爷为保护公有财产挺身而出舍身成仁,被评为烈士。数十年后,张剑为了保全自己全家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为了保护全家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被逼反抗,身陷牢狱。        一门忠烈,千古流芳!  
  假若是报复性司法---本溪张剑刺死强拆者案办案笔录五( 03:33:51)标签:本溪 张剑 拆迁 正当防卫 房产
分类:拆迁之痛      鲁迅曾经说他“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我总觉得多少有点危言耸听。何况距离那个年代,已经是大半个世纪过去,当此年代,总会有所进步吧。可是,这几日间的所见所闻,面临传说中的张剑突然翻供和张母被控伪证罪、张妻被调查的现状,又让我想起了鲁迅先生的某些出名言论,使得我在答应了某些同志不说了之后,又有了如下不得不说的话:   
公元日,我在浙江出差,接到本溪中院某同志电话,说舆论对本溪张剑刺死强拆者案件曝光后,有关领导非常重视,决定与检察院协商,从打击违法拆迁的角度,针对辩方提交的证据,让检方撤回起诉补充侦查,希望我们能够配合舆论,以便让法院同志腾出更多精力办理案件。出于对庭审过程中,法官精湛的业务素养和法律人之间必要的信任,我欣然允诺。这是好事情啊。如果能够在司法实践领域,对公民遭遇暴力或财产侵害时的自力救济相关问题做出公正的、符合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判决,足以成为物权法颁布后,我国民主法治的重大进步。    
可在前日傍晚,当张剑妻子信艳给我来电话,说张剑母亲被本溪市公安局的相关办案人员于当日上午九时许带到市局询问,至晚未归,且电话联系不上。我的心里突然没来由的咯噔一下,我的执业直觉告诉我,不是好事,嘱咐信艳随时与我联系。因为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辩护人考虑到张剑母亲和妻子都是张剑的直系亲属,证据的证明力较低,所以在辩护过程中基本没有使用他们在公安侦查时所做证词。如果仅仅是法官说的庭审后针对违法暴力拆迁的一般性的补充侦查,不至于直接奔着张剑母亲去,不至于控制张母的通讯人身自由,不至于这么长时间未归。    
不久后,市局以及分局的干警又来到张家,要带信艳去市局询问。由于已是晚上,信艳需要带刚刚一岁多的孩子,在征求我们的意见后,信艳表示愿意在上班的时间去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但来的干警不允许。信艳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传唤证。来的市局干警表示会稍后提供传唤证,可是,稍后取来的是明山分局开具的传唤证。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据知情人士反映,在此期间,市局办案干警不断做信艳工作,内容归结为以下几点:1、信艳为什么要撒谎,是不是和张母串供?    2、张剑已经翻供,并且把翻供录像都给张母看了。3、律师是按照这个给张剑做无罪辩护的,我们能不找你们吗?你们这是伪证罪。我们已经和检察院沟通好了,只要你按照这个说,就不追究你伪证罪了。    
说实话,我不知道张剑翻供了没有。我也不知道在开完庭后的现在,张剑有什么翻供的必要。我更不知道采取什么样的取证方式可以让张剑在开庭后慑于“法律的威力”做出不利于他的陈述。这一切,我都不得而知,我也不能妄加评论。可是,从对信艳的采集证据的方式,这还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吗?(该条规定: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为什么直接奔着张家家人来?又为什么直接表示对案件的看法指责信艳撒谎和串供?又为什么泄露张剑翻供录像这样的案情?还为什么表明已与检察院沟通,如按其要求交代则不追究刑责,否则则要追究刑责?这许许多多的问题汇在律师的脑海,驱之不去。
   晚十点多,为了让信艳去市公安局,在干警的安排下,让张母给信艳来了电话,让信艳去市局。在电话里,信艳让妈妈回来。张母回答,他们不让我回来。这是要控制张母的人身自由了吗?或者仅仅是一般性调查?或许是调查暴力拆迁的事情?如果是要对张家人下手,他们是要从他们透露的哪一点下手呢?窝藏、包庇还是伪证罪?为什么又是明山分局介入呢?这个案子不是早就移交市局了吗?明山分局漠视遭遇暴力强拆群众利益的选择性执法不是受到关注了吗?(其实,与明山分局我们曾经接触过一次。早在张剑投案之初,是由明山分局负责侦查,后来明山分局办案人员把这个当事人主动投案的故意伤害案件定为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阻止律师会见。针对此事,我们律师曾在当时向各有关部门投诉,但该案一直没有解密,造成律师会见极为困难)    
整个夜晚,在辗转反侧中过去。张母一夜未归,没有任何说法。    
第二日上班,立刻拨通了检察院和法院承办人员的电话,均无人接听。此时据张母失去人身自由已经24小时。后又拨打市局负责张剑案的李警官电话,询问张母白艳娇的下落。该警官表示他不清楚张母现在的情况和下落,他承认虽然是他把张母带进市局的,但他先行离开了,现在正在沈阳办理其他案件。无奈之下,张家人报了110查找张母下落,本溪110将其报案转到派出所,派出所没有受理。中午时分,拨通承办法官电话,法官告知由于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所以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但法院现在不清楚具体调查取证的方向和情况。    
下午,市局李警官给张家人去电,给了一个手机号码,说要找张剑的母亲就打电话跟这位科长联系。家属拨打了这个电话,得到的答复是张剑母亲回不来了,涉嫌伪证罪。把此事拜托给其他两位同事,我坐上了来广东的飞机。下飞机已是晚八点,立刻与同事联系,告知张母被放回来了,特别疲劳。张母是在明山分局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以涉嫌伪证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放回来的。    张母说:……。  
  律师界的前辈和大佬们向来主张律师是冷静和理性的化身。作为后学末进,自然莫敢不从。作为专业为老百姓提供法律服务的拆迁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若干年来,亲眼看见的,自己遇见的,亲身体会的,有时却只有把它憋在肚子里,烂掉化掉。但终归不是稻草人,终归总有底线,终归有逆鳞,终归会有热血沸腾的时候。是与非,善与恶,黑与白,真的可以颠倒吗?草民,在几千年之后还永远是草民?    
这次,我是真的愤怒了,出离的愤怒了。    
记得上一次是在为杜家提供法律援助时接到杜建平案起诉书的时候,一个被公安机关以传唤方式抓获的被告,自始自终没有如实交代,却最终被公诉机关认定为投案自首。这次,换成我亲自送去投案的人,检方就是不认定自首。时隔两三年,我还记得当初那一刻的无奈与绝望、无助与愤怒。血沸腾起来又冷了下去,如此循环,信仰崩塌后的无能为力,大约就是如此吧。    
说实话,我怕了这样的感觉。可人生总不会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总要让我体验。我真的不愿意从坏的角度去揣测人心。我总不愿意相信,有关调查从一开始就是奔着张剑去的,在所谓的张剑翻供之后又奔着其母亲和妻子去了。我真的宁愿相信所有的都是依法的,所有的执法者都是出于公心,这一切的发生确是张剑与其母亲所撒下的弥天大谎。这样,总还比另外一个揣测要好些。因为那样的揣测太过于触目惊心,让人失望乃至绝望。    
假若是民众舆论监督后,为了一个交代,抛出了张剑全家,以证明前期司法行为的无限正确。假若是民众舆论监督后,有关人员进行的报复性司法。Oh,my god!这让我们如何接受?假若王琳教授所说的选择性司法,仅仅是执法者偏离了执法公心。那么报复性司法,则是把人民赋予的权利当做泄愤工具,在道路上越走越远。在这里,我真的无异于去探讨张剑母亲是否真的构成了伪证罪。我只想知道假若没有民众的舆论监督,张母会不会受到这样的调查。我更想知道的是,我一直所关注的什么时候检察机关能够按照法官说的去补充一下故意毁坏他人住宅的这部分证据,或者明山公安分局乃至本溪市公安局会去调查一下暴力拆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再或者在决定不立案的时候给老百姓一个不予立案的通知?    
假若真如张母所述,有关部门把所有辩护人指出的问题都整圆了。或者假若有些单位真有针对辩护律师的想法。我会一直等待来自本溪的一副铮亮手铐。    
但这之前,我是真的想要呐喊,我已经出离愤怒了哦!!    
王令4.16凌晨于广东,雨,夜    原帖地址
.cn/s/blog_d4gl.html    作者为此案当事律师
    童大焕: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2008年5月的一天,遭遇四五十人手持镐把等器械非法强行拆迁,怀抱孩子的妻子被打、自己被多人按倒在床上,辽宁本溪市民张剑随手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向离他最近的人猛扎几刀,导致那人两日后不治身亡。     今年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张剑故意伤害致死,辩护律师则以正当防卫为其辩护。       这则消息引发诸多评论人士的争议。曹林先生发表文章认为:那是以暴制暴,不是正当防卫,“法律支持正当防卫,赞成人在自己权利受侵害时以正当的方式进行防卫,并不是鼓励以暴制暴,不会纵容人以非理性的方式去反抗非法侵犯,而是鼓励人以‘理性’的方式去防卫。”本人对曹林提出反对意见,建议他不要“自我立法”,因为法律只有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之分、防卫过当与不过当之别,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所谓的“理性正当防卫”或“非理性正当防卫”。       我的观点出来后,一位从事法律工作也写时评多年的朋友通过MSN和我交流,认为张剑属于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当。他的理由是:“从报道来看,拆迁公司并没有要致他们重伤或者死亡;从当时的情形看,对方也没有想致其妻子于死命,或者要致其重伤。”我说,“你也不能证实拆迁公司一定不会致他们伤亡(假如他不奋起反抗的话),你不能用事后没有致他们伤亡(这一后果)来反推拆迁公司一定不会导致人员伤亡,而且,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未必非要以(自身受到)伤亡为前提。”他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假如有证据证实当时拆迁公司的确想严重侵害张的生命健康,我完全同意你的观点。”我说,假如“按你说的一切要以对方有想置我于死地的动机为前提,正当防卫将不存矣!”我希望对方用法律、法条来说服我,一定需要证实“当时拆迁公司的确想严重侵害张的生命健康”,张的奋起反抗才算正当防卫。       说到这里,不能不提到另一个案子,这个案子是这样的:去年7月1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今年3月25日 ,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1年到12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面对佛山案件,我这位从事法律工作和时评写作的朋友是大加赞赏的,认为“这一判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上的正当防卫的权利进一步在现实层面得以落实和激活。”我指责他在两个案件上“人格分裂”,言语是过激了些,但似乎的确是存在“双重标准”。       因为,在佛山案件中,很明显的是劫匪已经得手而且在逃跑途中,龙女士的人身安全威胁已经解除,但财产遭受到了损失。而在张剑案中,张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正在受到难测力量威胁(也不知对方轻重)。假如根据佛山案件的审判逻辑,假设一个公民的私宅遭到非法拆迁,哪怕拆迁已经完毕,拆迁人员正在撤离,那么假如业主追出去,一刀、一棍或一砖将对方打死打伤,也应该算是正当防卫,并不需要以对方直接威胁自身人身安全为前提,更不需要所谓的事实来证实“当时拆迁公司的确想严重侵害张的生命健康”。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并不认为张剑律师的正当防卫辩护意见一定会被法院采纳。但是让我感到异常绝望和悲哀的是,素以公平正义为己任的时评作者、甚至自己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时评工作者,一碰到具体案件的时候,离法条居然会如此之远,对法条缺乏起码的忠诚与忠实度。它更让我感到,公民的权利从纸上的法条落实为具体的司法保护,有多远;依法治国的道路,有多远。托克维尔说:“我宁愿把一个案件交给一位精明强干的法官领导的不太懂法的陪审团审理,也不愿意把它交给绝大多数只对法学和法律一知半解的一伙法官审理。”信然。   /article/44/25958.html
  每日一顶!顶死你个屁偕老
      假如“按你说的一切要以对方有想置我于死地的动机为前提,正当防卫将不存矣!”    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在佛山案件中,很明显的是劫匪已经得手而且在逃跑途中,龙女士的人身安全威胁已经解除,但财产遭受到了损失。    而在张剑案中,张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正在受到难测力量威胁(也不知对方轻重)。    托克维尔说:“我宁愿把一个案件交给一位精明强干的法官领导的不太懂法的陪审团审理,也不愿意把它交给绝大多数只对法学和法律一知半解的一伙法官审理。”    信然。   
  如果哪个法官判张有罪,那大家也都携带家伙到这个法官家里去吧!也把他摁住!也打他老婆!看他咋办!!!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朱弢】发生在辽宁省本溪市的“被拆迁户剌死拆迁人案”(参见《财经网》“辽宁本溪一拆迁命案的正当防卫之辩”)再生波折。本溪市中级法院在今年3月30日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后,公诉方——本溪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延期审理的申请,并得到对方允许。目前,此案已被退回检察院。    这起因拆迁发生冲突而导致的命案,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在控辩双方之间发生激烈争议。而控方在申请延期审理之后,又以涉嫌“伪证”罪将被告人张剑的母亲刑拘。    关键证人涉嫌“伪证”被刑拘      《财经》记者获悉,4月15日,本溪市检察院和警方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时,将拆迁命案当事人张剑55岁的母亲白艳娇刑事拘留,理由为涉嫌在张剑案中作“伪证”。      此前,在法院审理张剑案时,白艳娇曾提供证词称,案发当天,数名拆迁人员强行进入自己家中,殴打张剑妻子信艳,并将张剑按倒,张剑在反抗中,将拆迁人员赵君刺死。案发时,白艳娇和信艳皆在现场,并目击整个过程。       据张剑的妻子信艳称,白艳娇是4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被本溪市公安局民警带走的,此后她即与家中失去联系。因不了解白艳娇被带走的具体原因,信艳和家人十分焦急。当天下午6时许,四名本溪市公安局和明山区公安分局的民警来到信艳家中。民警称,张剑在看守所中,已经改变原有口供,白艳娇也在接受讯问时承认自己曾“指导”张剑向警方提供“假口供”。    4月15日下午,信艳和家人接到市公安局方面通知,白艳娇因涉嫌作“伪证”被刑事拘留,并被取保候审。      张剑的辩护律师之一王令就此事对《财经》记者表示,在白艳娇案件中,警方以“已与检察院沟通,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劝说信艳说出“实情”,以及通过播放张剑录像,让白艳娇承认曾作“伪证”的行为,皆涉嫌“诱供”,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他表示将就警方“诱导”白艳娇承认与律师一起指导张剑向警方作出“假口供”一事,向有关部门投诉。    .cn//.html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朱弢】    日,华厦公司派出约十名拆迁人员,强行进入张剑家中。    据张剑之母白艳娇、其妻信艳以及他本人事后的笔录,拆迁人员在进入家中后,对信艳进行殴打。见到妻子被打,当时正在床上的张剑赶忙站了起来,却被数名拆迁人员按倒在床上,反抗中,张剑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将离他最近的拆迁人员赵君刺死,后逃离现场。    日,逃至北京的张剑在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陪同下,向宣武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才良律师事务所决定免费为张剑提供法律援助,并派出两名律师为张剑进行辩护。      日,张剑被本溪市明山区公安分局刑拘,一周后即被批准逮捕。在明山警方对此案进行侦查期间,律师曾多次赶赴本溪会见张剑,但警方称该案“涉及国家机密”,一度拒绝律师会见。      日,本溪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将张剑公诉至本溪市法院;日,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两名辩护律师认为张剑系正当防卫,并为他做无罪辩护。          支持 好律师!!!!  
  自然是正当防卫,  根本不用在论坛上讨论
  我也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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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房屋拆迁的一般处理规则     
    【内容提要】台湾的拆迁抗争,虽然始终不断,但已经有一套较为定型的处理模式。政府对拆迁户会根据行政执行法,尽到警告及拆迁之义务,而后才会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对于征收的拆迁,台湾会进行较充分的沟通,协调买卖的可能性,以及尽可能给予较高的补偿费,依法重置价格,以减低民众的抗争。万一民众仍然进行抗争,则依处罚违法聚众的集会由刑法及妨害公务的刑法来处置。不过,台湾是尽量适用比例原则及政治协商的方法,来避免造成不幸的后果。     【关键词】台湾 拆迁抗争 先建后拆 征收补偿 比例原则         最近在大陆发生的拆迁“钉子户”的新闻,在台湾受到相当大程度的重视。类似抗拒拆迁的行为,在台湾过去也经常看到。台湾最多产生抗争的案例,是在所谓违章建筑的拆迁之上。台湾在1945年日本战败离开台湾之前,已经将全台湾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规定得很详尽,土地不是属于公有,就是私有,没有无主地。这也是因为台湾很小,只有36,000平方公里的面积而已,不存在民法无主物、未登记土地所有权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可能性。     人民如果在私人土地上非法占用,所有权人势必不会容忍,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诉请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这种类型的占用缺乏正当性,也不会受到任何人民的支持。所以没有太多抗争的事件。     反而在占用公有土地方面,才是拆迁抗争主要产生之处。1949年之后,台湾涌入许多来自大陆的军公教人民,不少宿舍都是临时性质且简陋。这些小区多半盖在公有土地之上。同时,不少民众也违法兴建房舍,当时政府也基于各种理由容忍。等到台湾逐渐发展,城市都市计划推行后,这些旧房舍的拆迁,都会面临抗争的问题。     在一般的拆迁,如果是对合法土地的征收,台湾有一套颇为完整的法制,依据日公布的“土地征收条例”,已经将士地征收的程序完整的规定出来,包括由征收计划的制订公布、补偿费的发给等,都有很清楚的规定,特别是在征收计划公布前,要经过公听会程序,此时民意机关可以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此外征收前还要经过广泛的协商手续,例如可否经过买卖方式或是透过租用、设定地上权方式来取得土地,而不必非征收不可。即使必须征收土地,也要给予公平、合乎市价的补偿费,这也是一般人民最注意之处。由于人民对自有土地视为身家性命,所以土地的价格都必须很迅速的反映市价,每年地方政府都会有专业的地价委员会来评定地价。这个所谓公告地价,也是人民据以缴付地价税的依据。所以是比较公平的地价。     而在实际征收时,还会提高若干的成数,例如现行政策可以高到四成的补偿。至于地面的农作物也按照市价补偿。当然如果土地价格公告太低时,也会引起民众的抗争。例如日,台湾桃园便有300位民众抬棺抗议。日台南县也有上百位民众抗议。这些事情发生后,地价委员会大多调整了地价的幅度。     台湾对于土地价格的评定有许多内部的评价规则,以掌管地价机关的“内政部”而言,便有33个法规可以在网上搜寻到,可以看出来对于土地价格评定的重视。这也是预先对日后征收补偿的准备。     另外,台湾的征收法制还有所谓的买回权制度,土地被征收后,如果征地机关没有依照征收计划来使用土地,原所有权人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以原价买回土地。这也可以给拆迁户多一点期待跟保障。    【来源】《法学》
【来源日期】2007年第8期
    台湾房屋拆迁的一般处理规则(续)      至于违章建筑的拆迁,是行政执行法的规范内容,拆迁户会受到交出房屋土地或自行拆迁的书面警告以及一定的期间完成此一义务。而后,如不遵守,才会宣告将定期进行强制拆除。因此,这是行政程序法中经常可以看到的公权力强制的行为。     对于违法住宅的拆除,以及违章住户的拆迁,由于居住者大多数是经济上的弱者,许多是除此处外,别无居处。社会颇多同情这些人民。他们的抗争也更激烈。例如外省眷村的拆迁,许多位于市区的老旧眷村,隔邻的地价已是极高,为了市容及交通必须拆迁,但住户几乎没有乐意离开者。台湾政府对于这种类型的拆迁户,多半采取“先建后拆”,先在较便宜的地方兴建国民住宅,安置拆迁户。而后对不愿离开者,采取强制驱离。基本上不会使用武器,而是用警察人力把人架走,用推土机推掉房舍。政府用处理这些昂贵土地的收益的一小部分,来作为安置拆迁户的经费是足够的,所以拆迁户的抗争,多半是讨价还价的手段,例如希望购买国民住宅的补助条件能更好,包括房间更大、价钱更便宜等。但是尽管如此,台湾还是有出现“钉子户”的情形。最近的一次,是发生在约10年前,台北市最后一块大面积的违章建筑群一一七号公园预定地进行拆迁。当时的市长陈水扁强力进行,结果引起一位老兵住户上吊自杀的抗议,这件事情在往后陈水扁与马英九进行市长选举时,一再被提起。所以台湾的地方政治人物对于拆迁户的安抚极为重视,也希望千万不能闹出人命。     对于民众抗争的情形,在台湾是运用“集会游行法”的制度来处理。警察会对民众经过三次的举牌警告,告知再不解散,便会根据本法来强制执行驱散民众,同时在场的民众,尤其是领导者,也会依据本法的规定送交法办。这是属于刑事犯罪的范围。在这种行为发生时,警方都会进行搜证、照相,所以转变成为一般民众违法集会的案件。如果民众抗争时,有攻击警察的行为,或是在警察进行驱离行动时,进行反抗,且造成警察受伤的情况,就属于刑法妨害公务的行为,也会移送法办。少掉了一大群旁观民众或是在场助势的民众,其它政府机关进行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就容易进行。     关于拆迁户的抗争,也同样会构成妨害公务的行为。台湾过去拆迁违章建筑时,往往有住户用泼粪水、丢石块的方式来抗拒。往往此时会动用防暴警察部队来强行逮捕,而后拆除房屋。     就法律的立场而言,对于无权占有者,当然可以毫不犹豫的行使公权力。这是西方式的思维,虽然西方公法学也有比例原则的适用,但对于非法行为还是得靠合法手段来处理。但是对于弱势的族群,也应当给予帮忙。台湾也有发放所谓慰问金的制度。例如为了使征收工程更加顺利,会在征收补偿费上列上一个救济金的项目,对不是征收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例如对于在公有土地上违法占用者,给予拆迁补助。虽然台湾的行政院曾经发函表示反对(2001年台90交字第 041383号函),认为此举会违反公平正义,也会鼓励其它人非法占用公有土地,更会使公家财力负担很重。不过这种情形很普遍,尤其在地方议会可以议决征收预算时,经常可以看到这种情形。     公权力对于征收的拆迁问题似乎应当实行“法与情理并重”的方式。对于拆迁的必要性,应当进行较长时间的准备与沟通,包括拆迁的必要性应当和拆迁户进行对谈,对于拆迁的条件,应当尽量从优,拆迁户应当先有安排安置处后,才进行拆迁。这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一环。     在城市进行区域调整的大型建设时,会进行所谓的市区重划。这些原来老市区的居民,绝对必须用心安置其居所。所谓市区重划是,市政府将市区土地作整体的开发与分配,使得城市会有新的面貌,这也是现代都市应有的建设。在重划后的新都市住宅区,应当保留一部份作为安置原来居民之用。一般是在经济价值较差的地段,例如离商业区较远的住宅区。其它商业价值较高的土地可以卖出,作为建设费用。台湾的“土地征收法”也在第59条规定,都市计划变更而使征收土地不再为公用,政府若标售时,应当公告1个月,而经标售后,原财产权人及继承人,可以在决标后的10日内,优先取得同价钱的购买权。但无论如何,对于旧市区的原住民,必须加以安置的义务,是避免造成“钉子户”的主要因素。     为了避免行政机关不合情理的强制执行,应当妥善动用人民代表与协商的机制,让双方有转圜的余地。在台湾,每一次较大规模的拆迁抗争,都可以看到民意代表的出现。民意代表的出现主要是向人民表达他的关心,这有吸引选票的作用;同时,因为民意代表的在场,警察也较会尊重,不至于轻易行使粗暴的行为。同时,各个政党也会出面表示关切,也可以吸引媒体的注意。这说明了靠政治手段的协商,仍是一个最可行的方法。     因此强制拆迁手段应该视为“最后手段”,也唯有当公权力向拆迁户,以及向社会显现、证明出其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照顾拆迁户的利益,已经进行了最大的诚意及耐心来协调拆迁,到最后仍然无法获得拆迁户的理智配合,此时才可以进行最后的“拔钉子”的强制行为。这样子的公权力,才可以显现出一个进步的法治社会所应有的“执法文明”。     最后,我们可以引用美国一位总统威廉·塔虎托所说的一句名言:“宪法保障最重要的基本权利,除了自由权之外,便是财产权。他与人身自由结合在一起。这对人类文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远远超过任何人类所创设的其它机制。”来强调国家必须用“割自己肉”的感觉,来体会被征收土地、房屋之人民所遭受的痛苦。        【来源】《法学》
【来源日期】2007年第8期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是学法律的,刑法对于正当防卫要件有着严格的规定规定,目前支持张剑有罪的认为,张剑的行为不符合要件第五条“非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不得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这一要件。但是我认为赵君的行为虽然不符合行凶、杀人、抢劫、强奸四个重罪,但也已经完全符合“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要素,持械对张剑及其妻儿进行殴打,特别是对孩子,应经直接危及生命安全。因此张剑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算司法机关判定不符合第五条要件,也最多是防卫过当,应当按照原罪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分。而直接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决,显然都是不合适的。如果出现了这种不合适的情况,其原因何在,想必也不必小弟在这里赘述了。
  我一直在想 在这个神奇的过渡 究竟是宪法大还是法律政令大?
    本溪 拆迁命案再起波澜!      *****    虽然有人想置张剑一家于死地,但只是痴人妄想。因为,党的十六大以来所确立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总方向是任何人也阻挡不了。    *****      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张剑因非法拆迁而致故意伤害案至今半个月了。这一拆迁命案是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得到社会的广泛关心。这一案件在昨天有了重大的变化。    一.我们从本溪市中级法院得知,该案得到本溪市有关领导的重视。中级法院已经决定退回公诉机关,补充证据,该案将延长审理期限。这说明该案得到了重视,但愿一审有一个公正的正确的判决。    二.世上的事总是复杂的,昨天上午8点,张剑的母亲被当地公安局传去询问。至今未回。今天中午,家属从市公安局的王科长处得到答复:“白艳娇涉嫌伪证罪,回不来了!”    为此,北京媒体记者向该科长求证,被告知:“恕不奉告”。此后半小时,当地公安局通知张剑的母亲的家人去领人,白艳娇能恢复自由了。    三.张剑的妻子昨天晚上也被口头传唤去作证,但她因有不满2岁的孩子无人照顾拒绝了。    这三个消息是一波三折,表明这一个拆迁命案在再起波澜!其中的情况,有依法办事的,也有违法办案的。对此我想,虽然有人想置张剑一家于死地,但只是痴人妄想。因为,党的十六大以来所确立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总方向是任何人也阻挡不了。    作为中国的非法暴力拆迁的标志性案件,我们关心张剑一家的命运,就是关心我们国家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和民族的未来!    文章来源:  王才亮 博客专栏cailiang329.  
  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    来场大雨就能冲倒那堵烂墙!    天下人都准备好!    时机一到,诛贼!    
  黑啊,律师也要当心
   当四五十名强拆者闯进家门殴打自己和妻子时,辽宁本溪人张剑随手抄起了一把刀……他因此面临“故意伤害致死”的指控。  
对他进行的审判引起了无数网民的关心,因为“私宅不受侵犯”是大家的共识。在美国,一位日本留学生误入他人私宅被枪杀,屋主按美国法律被判无罪;在中国,从汉朝起就有“私入民宅可杀”的法律条文。不过,由于文革时期“抄家”太盛,以致30年后的拆迁工作也沾染了些遗风,拆迁者强行进院拆屋,暴力事件层出不穷。   
身为百姓的我们很想知道,面对这些私闯民宅却不是执法者的暴徒,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为何十部物权法也抵不过一个绝对权力           在江西省丰城市,一场旧城改造拆迁中,许多与被拆迁人有亲属关系的公职人员被告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服其亲属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将被采取组织措施。”在这场拆迁补偿与市场价格悬殊的拆迁中,有人被停职,有人被威胁停发工资,连一些低保户都被告知,如不配合将被停发最低生活保障。(《中国青年报》1月10日)     丰城市这起事件,很容易让我们想起前几年发生在嘉禾的强行拆迁事件,当年嘉禾搞“四包两停”,让160多名公职人员受到牵连;打出“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曝露出滥用权力的穷凶极恶。如今,嘉禾这一事件的当事官员受到追究,去年颁布的物权法也宣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原以为,各级官员总该多少有些长进,而物权法的出台,也会给我们公民的私产提供一分坚实的保障。然而,丰城市权力滥用的魔爪江湖再现,让我们不免有一种梦想破灭的感觉。     首先,物权法规定对于公民私产再完备,它也只能针对那些直接侵犯公民私产的公务行为本身,它对于官员利用权力压制公务员做工作、搞株连的“声东击西”,迂回侵犯公民私产的行为却鞭长莫及,它无法约束官员对其下属的违法行为。比如丰城市老城区改造分指挥部对家有拆迁户的公务员发出通知称:请你全力配合拆迁指挥部做好思想工作,动员其按时办理拆迁手续,并由你包干负责。如逾期未办,将对其本人及包干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这种行政权力压制公务员来要求他们家属强行拆迁的措施,在表面上并没有直接处置拆迁户的私产,物权法徒奈其何?     更为重要的是,就是直接侵犯了物权法所保障的拆迁户的基本权利,物权法又能怎么样?丰城市民邵国荣的店铺的补偿价格只有每平方米5600元,而就在离他的店面100米左右的马路对面,一个名叫丰邑中央的房地产项目的商铺售价为每平方米20408元。但是,邵国荣能依靠物权法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吗?他只能坐在一楼自己的店铺,任凭他的头顶上拆迁工人抡锤一次次地砸向建筑物,只能做出“一家5口全部住进店里,与店面共存亡”的悲壮决定。究其原因,物权法不过是写在纸面上,它并没有长手和脚,不能自动地制止违法的滥用权力的行为,不能自动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它有赖于人大等权力机关对于滥用权力的行为制止,有赖于司法机关严格适用它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但这一切在“绝对的权力”面前,只能是一场空谈。     在我看来,十部物权法也抵不过一个绝对权力。这个绝对权力,就是地方政府掌握的可能控制行政、司法等各种权力的权力。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都在地方政府控制之下,谁能指望司法机关在公民与政府发生冲突时,自觉地实施物权法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呢?地方人大还更多地满足于“橡皮图章”,代表中本身就有过多的官员代表,代表选举也是经常掺杂着“人为因素”,谁能指望他们来制止政府的违法行为呢?近年来,各地不断曝光出来的“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案等一系列县大爷打击报复舆论批评的案件,绝非偶然,其根源就在于这个绝对的权力。在绝对的权力之下,地方司法机关不但不能起到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作用,不能充当“正义的守护神”,甚至自身也充当了绝对权力的帮凶和鹰爪。     别再把物权法当作公民私产的保护神了,只有扎扎实实地推进体制改革,让权力得到分立与制衡,分解地方“一把手”过大的权力,把“绝对的权力”关进笼子里,公民的权利才能获取一份坚实的保障,嘉禾与丰城发生的事件才不会重演。否则,不用说物权法,就是摆出宪法来又有什么用,宪法不也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吗?    作者:杨涛  http://hfxs76.html  
  《物权法》不是让“暴力拆迁”来羞辱的      关于“拆迁”的惯用词组,早已经从“强制拆迁”、“野蛮拆迁”,演变到“暴力拆迁”。此类新闻每天层出不穷,风起云涌,审丑疲劳并不能稍稍改变横在眼前不得不继续审丑的现实。今天在同一张网页随随便便就读到两则如此不是“新闻”的新闻。     东莞某拆迁现场出现惊人一幕。户主一家被保安绑住,而他们的家园四间瓦房,眼睁睁地看着被推土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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