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医药法细则实施细则

中医药法落地但细则未出 开诊所还得再等等
日  来源:生活日报
  □记者 王丽  生活日报7月3日讯 7月1日,中医药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提出了中医诊所“备案制”,此举被认为是推动备案制落地的重要举措,由以往的许可制改为备案制,政策给民间中医松绑。中医药法实施以来第一个工作日,济南市历下区、槐荫区等多个卫计局都接到了数十名中医的咨询,询问能不能去备案登记开诊所。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因为具体实施细则未出台,中医诊所备案登记制定未细化执行方法。等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相关执行细则才能进行有效备案,方能开诊所。  7月1日,中医药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提出了中医诊所“备案制”,据业内人士解读,新法出台,意味着我国58万中医药卫生人员开诊所会更加容易。  已从业20多年的吴亮(化名)是济南市一家知名医院的中医大夫,除了每周5天的出诊,还要兼顾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很多病号都排队等他的门诊。他一直希望能够在自己小区门口附近开一家中医诊所。  吴亮咨询过相关管理部门,之前要想办私人诊所,要考虑审批手续、房屋租赁和经营管理。中医药法正式施行后,他就给济南市历下区卫计局打电话,咨询开诊所的相关事宜,被告知,目前尚未接到相关上级部门通知,也未有执行细节,所以还得再等一等。  在济南市历下区卫计局、槐荫区卫计局等多个部门记者了解到,当天有数十名中医咨询中医诊所的备案制。  “目前,我们济南市还未出台相关中医诊所的备案制细则,所以,对于今天来卫生局咨询的十多名中医,我们只能告诉他们等一等。”济南市历下区卫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都在等备案制实施细则出台。  “中医诊所开办的门槛是降低了,但相应的监管不会降低要求,相反会更严。而且,我们正在等国家卫计部门出台新的执行细则,我们再因地制宜出台山东省的中医诊所备案实施细则。”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中医备案制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中医开门诊还得再等等,年底之前有望能够真正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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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间中医依法行医喜中有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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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1日,《中医药法》正式实施。毋庸置疑,这对我国中医药事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进一步促进了中医药事业发展,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然而,近日记者在我省上栗、莲花、安源区及信丰、进贤等多个县区采访中了解到,当地多数民间中医就身份的“转正”充满了期待,却又陷入茫然。他们不知道该如何依照新实施的《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申报中医医师资格?此外,大部分县区卫计委也面临无实施细则难操作的困惑。
&&&&行医40余年仍无医师“名分”
&&&&7月5日,记者走进上栗县上栗镇新建村卫生所,看到64岁的老中医孔良生正娴熟地为患者把脉诊疗。记者注意到,新建村卫生所法人为孔国平,并非孔良生。
&&&&孔良生坦承,孔国平是他的女儿,也是他的徒弟,十余年前女儿通过考试获得了中医医师资格证,因此她具备开办卫生所的资质。而孔良生少年时跟随村里老中医学医,掌握了相关技能专长,深受当地百姓认可,但因自身文化有限,未能通过专业考试,数十年始终游走在灰色地带行医。2013年他通过了全省民间中医一技之长考试,获得“一技之长”资格证,被纳入乡村医生管理之列,按相关规定可坐诊行医,但不能以个人名义开办卫生所。
&&&&孔良生还告诉记者,包括女儿孔国平在内,他先后带了4名徒弟,其中孔国平等3人考上了中医医师资格,并在不同村开办卫生所,成为当地有名的乡村中医。他虽然也是百姓认可的老“名医”,但行医40余年连个医师“名分”都没有,这一直令他耿耿于怀。但他表示,新实施的《中医药法》让他对身份“转正”有了盼头,他期待凭“医术专长”通过考核。
&&&&新法落地还靠实施细则
&&&&记者注意到,《中医药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2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孔良生表示,《中医药法》并未明确“师承和专长人员”该如何走程序,准备哪些材料,向哪一级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中医医师资格等信息内容。此外,该法提到“由至少2名中医医师推荐”,落实到操作中,这2名中医医师是否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其人选如何确定?
&&&&对此,我省多个县区卫计委管理层人员也感到困惑。他们表示,《中医药法》就像一张“桌子”,须有“腿”支撑着才能落地站稳。新法的实施应及时配套细则,明确相关做法,才能畅通有序实施。
&&&&信丰县卫计委主任郭承赣表示,该部门组织学习、宣传《中医药法》的同时,将收集整理当地民间中医提出的疑问和建议,逐级请教上级卫计委的指导意见,并呼吁“顶层实施办法”尽快出台,便于基层有序操作。
&&&&上栗将为12人申报医师资格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主任中医师、博导付勇强调,中医药来自民间,民间的实践是中医药产生、发展、壮大的土壤。民间中医“转正”是他们迫切的期盼和需求。当前《中医药法》提出的“师承或确有专长”是在《执业医师法》围墙中给民间中医开了一扇窗户,须具备“师承或确有专长”前提条件才有机会通过审核,直接获取医师资格,并非降低门槛。他建议,为更好实施《中医药法》,国家或省级层面可相应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从业人员所必备的具体条件,建立县区级及省级中医专家库,以便对民间中医科学地开展中医技能及疗效认定、考核,且设立缓冲期,对那些被纳入考核的民间中医进行辅助性培训指导,方可批准中医医师资质。
&&&&上栗县卫计委副主任李德明表示,包括孔良生在内,目前该县共有12名民间中医获得“一技之长”资格证,另有17名处于师承学习阶段。《中医药法》已正式实施,该县将主动作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着手成立本县“‘民间中医技能专长推荐’专家组”,为12名“一技之长”民间中医率先向省卫计委依法申报中医医师资格。待具体实施细则出台后,再为另外17名师承人员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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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江代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的建议时间:    《中医药法》将于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是中医药领域的根本大法,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为更好贯彻落实,切实推动中医药各项事业、尤其是中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加大《中医药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涉及医药、医疗、医保人员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
  各级政府特别是有关医药、医疗、医保等管理机构要制定宣传计划,落实责任主体;各医药企事业单位要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对中医药法的宣传;各药材主产区、药材交易市场也要向广大药农积极宣传。使中医药相关人员通过学习,充分认识贯彻 《中医药法》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把握《中医药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自觉地执行《中医药法》。
  二、抓紧制定《中医药法》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
  1.要抓紧制定《中医药法》实施细则。
  2.根据《中医药法》要求,国家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中医药法》提出的经典名方注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炮制及院内制剂备案管理、中医养生保健规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类考核等配套法规制度。
  3.国家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中医药法》提出的:“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对以上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
  三、对现行的与《中医药法》不一致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
  在中成药管理上,应遵循中医药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而不应追求所谓的同化药的管理方法和标准接轨;在药品招投标上,应综合考虑药品质量优劣、中成药特点和近年来药材价格上涨等因素,避免“唯低价是取”;在医生临床用药方面,进一步完善中成药临床路径和使用指南,加强对西医大夫使用中成药的指导;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上,要体现中医药特点;在新药研发方面,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加新产品供应等等,使《中医药法》在各方面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地也要以《中医药法》为依据,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
(责任编辑:姜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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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生:落实《中医药法》应尽快制定符合中医药发展的细则
人民网北京3月3日电 (记者赵敬菡)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人民日报社人民网联合多家机构共同举办“健康中国人”系列圆桌论坛。在人民网?人民健康网主办的“中华医药的保护和传承”专场论坛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中心主任杨金生认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应尽快制定符合中医药发展的细则,同时不放松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中心主任杨金生 刘倩/摄
杨金生认为,中医药法的诞生让各级政府、各个卫生主管部门对中医药的重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贯彻落实这部法的时候,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特别是尽快制定符合中医药发展的细则。
“准入问题、中医诊所、中医机构的管理问题、中药药品制剂使用的问题,都要有配套的、跟现行的医药卫生法规有衔接的框架体系。”杨金生举例说:“比如师承人员,跟着老师学的针灸,那执业范围就是针灸,不能是别的,否则是对老百姓不负责。但师承人员怎么考核、学制多久、执业在哪?都需要细则去明确。”
杨金生说,评价体系也要自成一套。按照中医药法的要求,中西医并重的特点,发挥自身的优势,制定符合中医药发展的细则。
同时,杨金生还强调,必须要认真监管。“以前给中医药收得太紧了,现在我们给中医药‘松绑’了,但还要管。既要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也要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进行规范、引导、管理。扶持和管理是不矛盾的,管理是为了更好地扶持。”
(责编:权娟、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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