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人吃什么水果好手术后20小时发生大出血导致病人死亡,医院负什么责任

患者心脏手术后死亡 法院判医院赔32万家属不服_网易新闻
患者心脏手术后死亡 法院判医院赔32万家属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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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 父亲接受心脏移植手术40余日后因器官衰竭去世,陈女士以医疗过错为由将安贞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2万余元,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北京市三中院通报称已受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据介绍,2011年10月,陈女士的父亲在安贞医院接受了心脏移植手术,术后40余天因器官衰竭而死亡。陈女士表示,其父办理普通入院,抵院后被告知马上进行心脏手术,让刚吃过早餐的患者毫无身心准备地被推进手术室。患者移植术后右心严重心衰,尽管医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救治,但最终患者因心脏衰竭死亡。陈女士认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医学常规和诊疗规范,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知情同意权、选择医疗权等权利,要求安贞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0余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安贞医院存在未见患者同意的书面意见、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全面、告知不充分的情况。但是,院方在被鉴定人具有心脏移植指征,未见明显的禁忌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心脏移植手术,其手术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被鉴定人因自身患有多种较为严重的疾病,术后代偿功能较差,其死亡后果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恶化所致。安贞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理论系数值可为25%。据此,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核算具体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判决安贞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8887元。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晓飞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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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北京安贞医院心脏搭桥手术死亡《调解陈述》
关键词:心脏搭桥手术、粗暴操作、心脏破裂、大出血、低血压休克,、多脏器衰竭、DIC及感染、延误治疗时机、直至患者死亡、不能如实监测病情,病历不能如实记录患者病情、甚至涂改、造假使患者病情恶化、不能得到及时救治成为必然、推卸责任、伤害患者家属感情
  患方:刘女士  患方:孙先生  医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安贞里, 邮编:100029,法定代表人:张兆光& 职务:院长& 联系电话:010-&    调解请求
  一、向患方书面道歉;  二、医方向患方书面告知对责任人的处罚结果;  三、赔偿金额:1、医疗费51511.1元;2、护理费960元;3、交通费128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5、死亡赔偿金99890元;6、丧葬费18048.5元;7、尸检费7000元;8、病历复印费314.8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10、误工费144.53+27919.71)。上述赔偿合计:元
     基本经过
  日孙先生的心脏搭桥手术完成,主刀大夫为安贞医院六病房的顾主任,手术后病人心脏功能恢复很好,准备让病人5月8日出院。病人因胸腔有积液,出现心慌、憋气,不能平卧,导致以后引起肺部感染(见病理报告第6条,纤维素性胸膜炎);  在5月7日家属发现患者胸骨下端伤口有渗液,告诉宋伟大夫,要求换药,而宋大夫不检查,不换药;  5月10日上午抽取了1000多毫升胸腔积液后情况明显好转;  5月10日下午(耽误4天)宋伟大才检查,此时已经造成感染(见尸检报告:病理诊断第3条:胸骨切口化脓性炎累及心包及邻近心肌,细菌心包炎和心肌炎);  5月10日下午宋伟大夫述说病人胸骨下部固定钢丝脱落,要求进行清创缝合手术,病人及家属顾虑重重,急着找顾主任、方颖大夫都不在,问宋能不能不做手术,手术会否波及心脏?宋伟大夫解释手术不会波及心脏,家属才同意手术(当时签字栏中主治大夫一栏为空白,证明上级主管医生并不知情);  宋伟大夫在对病人进行清创缝合手术过程中,因不负责任,缺少手术经验,在发现病人胸骨与心脏发生粘连的情况下(宋述说粘连),既不通知家属也未向上级主管医生请示,擅自进行心脏和胸骨的剥离手术,由于其操作不当造成病人右心室破裂(见尸检报告病理诊断第1条,右心室前壁破裂,破口直径8CM),病人出现大出血,生命垂危。此时才由韦副主任进行心脏修补抢救,由于术中病人失血过多,对多脏器造成严重损害,病人出现肝肾衰竭、呼衰。因用纱布压住缝合处,胸骨并未缝合固定,还需再次清创缝合手术;  5月14日由顾主任和韦副主任上台对病人进行第三次清创缝合手术,但病人依然很危险(75岁的病人在短短3周内经历3次开胸大手术,尤其第二次手术的大出血给病人造成严重伤害,也是后来专家会诊的意见),肾功能依然未恢复,依旧需要呼吸机帮助呼吸;  5月25日,第三次手术后病人状况依然不见明显好转,病人再次起用呼吸机;  5月28日,请北大医院的张树基(内科专家)和马明信(血液专家)进行会诊。专家认为病人情况很危重,导致的原因是二次手术大失血造成的结果,病人存活的希望不大,专家认为病人有DIC症状。5月30日,由于病人已经出现DIC中晚期症状,开始大量出血(达到5000CC以上,主要是从消化道),血小板急剧下降到2万以下;& &  5月31日病人出血量仍在4300CC,病人血压下降,院方发出病危通知,后经抢救病人暂时脱离危险;  6月3日上午病人血压偏低,高压仅在95mmHg左右,当日下午病人血压急剧下降,高压仅40mmHg多,院方再次发出病危通知,病人情况危重;  6月3日21时30分左右病人心脏停止跳动。
      事实和理由
  一、宋伟大夫盲目粗暴操作是患者致死的直接原因
  日清创缝合手术者宋伟大夫由于术中操作不当,手法粗暴造成术中心脏破裂长达8cm,导致患者大出血,引起低血压休克,最终导致多脏器衰竭、DIC及感染直至患者死亡。主要证据如下:  1、根据人体生理特征及患者尸检心脏解剖,患者心脏有一定厚度,属正常范围,有韧性,并且于4月25日行搭桥手术及5月10日心脏破裂修补术后,曾多次应用“付肾”,其血压最高达230mmHg,超声心动图诊断左心室射血分数64%,都说明心脏很好,所谓“心肌组织脆”、或心脏不好的其他说法,严重不符合事实,纯系造假来推卸责任,尸检报告也未提及心脏“脆”,只有手术操作粗暴造成破裂,其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心脏破裂当晚11点多,宋大夫通知患者家属时曾说:由他做手术,胸腔打开后,发现心脏与胸骨粘连,然后用电刀剥离和牵拉时,心脏破裂,现在由韦大夫正在台上修补,并承认自己有责任。  2、DIC的原因是清创缝合术中心脏破裂大出血后引起低血压休克,引起肝、肾功能衰竭,是最终导致DIC的直接原因。&根据患者尸检心脏解剖其最大创伤破口达8厘米,证实术中必然导致大出血&从5月10日至5月12日用升压药,表明仍是低血压休克状态,至少三天内患者器官供血严重不足,随后几天仍用升压药,药物对肝肾有影响。&OPCABG术后行清创术,术中心脏破裂行体外循环,右股A插管,右心收引心包腔内的出血,股A转流输血.转中流量800---2000ml/min,说明出血量很大。(见体外循环运转记录)&#6日请北医血液科欧普平大夫会诊,记录:患者大出血后,血小板减少,肝肾功能衰竭.诊断DIC、下消化道出血、失血性贫血。(见5.30会诊意见及5.30病程记录)&#6日,在“有创操作知情同意书(肾透析)”诊断上写有OPCABG术后急性肾衰,同样证明大出血引起急性肾衰。&#6日,在做第三次延迟关胸术的手术同意书中,医方也写到:肾衰、呼衰、有大出血病史,再次证明第二次手术的严重后果。&第三次胸骨固定手术,方大夫也上了手术台,并在术后告诉患者妻子说,“这老爷子体质还真好,骨质也很好”。&#6日请北大医院的知名专家张树基(内科专家)和马明信(血液专家)进行会诊。专家认为患者情况很危重,导致DIC的原因是第二次手术大失血造成的结果,大量出血导致血小板减少,肝肾功能减退以及肺部感染,(见07.5.28病程记录)。术前血小板及Hb均正常,第二次手术心脏破裂后5月10日20:17Hb降至4.2克,HCT降至13%(见化验单编号2178939),5月11日6:34血小板降至1.6万(见化验单编号2179132)病人存活的希望不大。以上事情充分说明是第二次开胸术,心脏破裂,大出血,低血压导致肝、肾、呼吸衰竭及DIC的结果。  3、5月7日患者家属发现胸部伤口渗液纱布湿透,要求宋大夫换药,宋延至5月10日才换,耽误4天,又加上开胸三次以及第二次胸骨剁开延迟关胸4天,必然导致感染,同时,5月10日晚宋大夫也说有感染关要过。(见尸检报告:病理诊断第3条:胸骨切口化脓性炎累及心包及邻近心肌,细菌心包炎和心肌炎)
  二、违反医疗规定及操作规程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
  1、院方第二次手术前没有讨论  5月10日下午近4点钟换药时发现胸骨剁开,到4点多宋大夫要求家属手术签字,患者家属没有发现有大夫在心外六病房医生办公室进行讨论(“术前讨论记录”,显示讨论地点于心外六病房医生办公室);其讨论记录只有宋大夫一人签字;当时4点多患者家属找顾主任时被告之顾出任正出差在外,方颖也不在,同样也找不到韦主任,证明根本就没有大夫参加讨论。  2、5月7日患者家属发现胸部渗液,并湿透伤口外纱布,向宋大夫提出换药,被宋拒绝,一直到10日才换药,中间耽误4天(宋大夫承认耽误3天,见录音),导致病情加重。引起胸骨剁开、切口化脓性炎累及心包及心肌细菌性心包炎和心肌炎。(见尸检报告)  3、5月10日清创缝合术,违反医疗常规。只有主管大夫签字,无主治医师签字,而第一次和第三次手术均有主治医签字,手术违反规定(见5月10日同意手术记录单上)。  4、院方手术前告知患者家属不会碰及心脏,并且也没有预见到术中会发生粘连,未向家属交代术中可能存在的危险。  5、日清创缝合术,院方要求患者妻子签字时,患者妻子反复两次问到会不会碰到心脏,医方代表宋大夫均表示不会,还表示这仅仅是固定一下胸骨,同时宋大夫也没有交代手术中可能会出现心脏与胸骨粘连的情况,没有交代任何危险性,因此患者家属才签字同意手术。  6、对第二次手术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胸骨与心脏发生粘连)主刀的宋伟大夫不及时通知家属(术前曾告知患者家属不会碰心脏),并且也未请示上级医生,在其技术不够成熟、不负责任,缺少手术经验的情况下(自述只做过不到10例此类剥离术)擅自进行剥离,操作粗暴,导致患者心脏破裂。  7、据院方讲,第一次手术中放置了防粘连膜,但事后又解释说胸骨和心脏有粘连,我们对是否放置防粘连膜或者防粘连膜是否有效产生质疑。(尸检没有发现防粘连膜)  8、第一次手术后,患者总是感到胸闷憋气,无法休息,后经07年5月10日抽出1000多ml胸水,我们对此胸水产生的原因有质疑。  9、尸检报告显示,患者在右心室近心尖处有一直径1cm圆形破口,未缝合,而病历中无任何记载。证明院方手术有过失。
  三、多次不负责任,治疗不当,延误治疗时机是患者死亡的必然原因
  1、5月7日患者家属(女儿)发现病人胸骨下段外面纱布有渗液并已湿透,立即告知宋伟大夫,他却头也不抬的说“明天再说吧”,病人感到湿纱布很难受,家属女儿再次找宋伟大夫请求换药,宋大夫仍说“明天再说,可能要重新处理,目前没缝合包”并让患者女儿自己在上面再盖块干纱布。直到10日宋大夫才检查伤口,换药时才发现胸骨剁开,至此已延误四天,造成感染。见尸检报告病理诊断第3条。  2、5月9日患者憋气明显,下午宋大夫让做胸片,当时放射科大夫说左侧中等量以上胸腔积液,而宋大夫却说没多少,晚6点做B超证实有中度胸水,找宋大夫不在,打电话不接,病人憋两晚上不能睡,直到第二天上午9点多才来,患者家属急着催他说:“患者心率已经133次/分,再不处理就心衰了”,宋还说:“着什么急,这不是1、2天的事”,抽水后病人才安睡几小时。  3、5月19日家属发现患者痰中带血,5月21日家属发现病人左颈、右大腿内侧及右上肢皮下有明显紫斑,家属问是否是血小板减少,一查血小板2万,这时,院方才输血小板。问题严重的是过了7天还未按DIC治疗,只给输血浆、血小板,院方称是不是DIC不知道,他们本院内科方面不行,后家属经院方韦主任同意请北大医院专家会诊证实DIC,此后患者出现消化道大出血,家属再三要求输纤维蛋白原,院方才申请2支,输入后肠出血明显减少,可为时已晚,生命难以挽救。  4、5月22日(星期二)下午4点多,患者家属发现病人嗜睡状,全身高度水肿,按之有凹陷,而院方却没有采取治疗措施。5月28日10点半,北大医院内科张树基主任会诊后说病人情况很危重,出入量不平衡,建议加强脱水治疗,其治疗方案有问题。  5、5月26日上午,病人大量便鲜血,(26日出血5000毫升,27日出血4500毫升),患者家属要求输纤维蛋白原止血,并举例说,“武汉我妹夫是骨科专家,遇到大出血病人,向部队求助了两袋,才止了血”。当时韦主任、宋大夫却说医院没有此药。实际上,这医院本身每月可申请2支,明显欺骗患者家属,延误治疗。后来给患者用上此药后,才明显止血,出血由1000毫升降至100毫升,可为时已晚。
  四、不能如实监测病情,病历不能如实记录患者病情、甚至涂改、造假使患者病情恶化、不能得到及时救治成为必然
  1、5月10日,胸骨固定术,术前讨论作假  病历记载:当天手术参加人员:韦华副主任医师、宋伟、李波三人,并于日,院方和家属的见面会上,宋大夫也承认当天参加人员只有3人,主刀是宋伟,心脏破裂后才叫韦主任上台补救,方颖大夫不在场。最关键的是住院首页上写5月10日手术术者是韦华,1助方颖,2助宋伟(见住院病案首页第2页手术操作医师),与当天手术记录不符(见5.10手术记录上)。  真实情况是:5月10日,当时是要下班的时间四点多,宋大夫找家属谈话,说要看病人胸骨上方情况,要开胸前,患者妻子由于平时看到宋健大夫换药粗暴,不放心其责任心和技术水平,就去找顾主任及方大夫,而二人都不在,并且,其他医务人员说顾主任出差了。而在日,院方和家属的见面会上,顾主任说当时方大夫的妈妈在天坛医院手术,病重,方大夫请假了,第二天才来,没有参加手术(见录音),而病历记录:手术人员中有方颖主治医师作为1助参加手术,纯属伪造,实际上顾主任、方大夫都不在场。(见住院病案首页第2页手术操作医师)  2、5月10日,二次手术后护理记录尿量450毫升,而病历却写“无尿”。(见5.7-13日体温表中尿量记录栏)  3、病历上:心脏破口长度作假5月10日手术记录(韦华记录):见破口位于右心室前壁约1.8厘米,而尸检心脏破口为8厘米,远远大于此数,与事实严重不符,隐瞒实情,别有用心。(见5.10手术记录单)  4、尸检报告指出右心室近心尖处可见一直径1cm圆形破口,而病历中没有任何记载。  5、在第二次手术输血量上作假5月10日病历记录第二次手术输血量为1400ml,但是体外循环转中流量为800―2000ml/min,说明出血量很大,而在6月7日,院方和家属的见面会上,顾主任也承认当时是大出血,并且出血量无法估计。  6、涂改病历  5月11日,14:40医师记录的病程中化验单数字都有修改痕迹,并且与化验单上时间不符(见5.11病程记录及5.11化验单时间15:32分)。  7、体温记录作假  从5月12日开始至5月31日,监护记录上体温都不高,在37度至37.2度范围(其中透析停过数次在内),而体温表图示多在38度左右以上,二者矛盾,严重不符(见监护记录第12页及体温单第4页)。  8、5月10日清创缝合术手术同意书上,没有主治医师签字,证明有很大问题(见5.10同意手术记录单上)。  5月10日第二次手术记录(韦华记录): “心肌组织脆”,明显不符合事实。医学上根本不存在心脏脆的说法,且超声心动图诊断左心室射血分数64%,表明患者心脏功能较好。尸检报告记录右心室壁厚0.4cm,是在正常范围内。  9、5月26日上午,病人大量便血,5000毫升,27日,4500毫升,家属要求输纤维蛋白元止血,他们说没有,欺骗家属;  10、患者孙锡山于~6.3在安贞医院住院,主要诊断:冠心病、高血压病、发现2型糖尿病6个月,住院期间血糖一直不高,均在正常范围,未用降糖药,如4月18日Glu5.78mmol/l,4月25日Glu101mg/dl,5月11日~6月3日大部分血糖均在112~167mg/dl之间,仅5月12日血糖达310~325mg/dl,为第二次术后应激状态及静点葡萄糖所致。此后患者因进食少及鼻饲饮食,多次给予静点高浓度葡萄糖如50%葡萄糖400~600ml,故应用胰岛素量也相应较大,但也属于中和量,血糖一直处于稳定状态,患者的糖尿病诊断依据不足;  11、患者术后肝肾功能严重异常,达到肝肾衰竭状态,医院视而不见。
  五、医德医风败坏使患者家属精神蒙受严重伤害
  除医院手术粗暴导致患者最终死亡外,医方还在言语及文字材料上做假,推卸责任,伤害患者家属感情,更在患者住院期间,甚至患者死亡后仍对家属蛮横无礼,道德极其败坏、情节特别严重,给患者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主要证据如下:  1、5月1日,家属发现患者左下肢伤口渗液,告诉宋大夫后他说渗液没关系,且换药时哼着小曲儿,不戴帽子口罩,白衣不系扣。  2、第一次手术的第二天,患者妻子问宋大夫搭桥几根?他说三根,患者妻子又问是哪三根,宋说忘了,看看病历再说,患者妻子又说:“你看看病历再告诉我好吗?”他竟没有回答,过了四天,患者妻子再问他是哪几根,他竟很傲慢的说,“我不愿意告诉你,你又不懂。”  3、第一次手术后3―4天,患者妻子发现患者早搏(12―18次/分),问宋大夫有问题吗,他不作答复,转身就走。  4、5月9日病人左侧胸水严重,一夜不能平卧,未睡,心率133次/分,找值班大夫,值班大夫说无消毒包,然后找宋大夫(多次打手机)找不到,患者难受一夜没有睡,直到第二天等到9点多宋大夫才来,患者妻子请求他是否快点抽胸水,他说,“这不是一两天的事,等会儿吧,”患者妻子说,“再不抽胸水,病人会心衰的,”他才抽,抽出了1000多毫升胸水,这样病人才安静睡了3个小时。  5、5月7日,患者妻子发现病人胸骨下端约5―6公分有渗液,随后患者女儿请求宋大夫换药,宋说:“明天再说吧”,并让家属自己在上面盖块干纱布,之后就再也不理了。一直到10日才换药,已引起严重感染(见尸检报告病理诊断第3条)  6、在平时,患者家属问宋大夫病人的化验结果,他都不愿说,如果是在走廊遇到他,他常常会爱搭不理的边走边敷衍,后来有一次家属实在忍不住问他:“我是否有知情权?”他说:“有”。再问他出血量时,他说“出了1000毫升”,过后又说,“看错了,是100毫升”。&还有一次,他告诉主任说,“病人含两个混沌从8点至10点,未吞”。真是信口胡说,因为,患者妻子只告诉过宋大夫,给病人喂了两个混沌。&总之,六层病房的患者家属都对他有意见,患者家属都怕碰上他值班,关于他的口碑大家都知道。  7、而在日,院方和家属的见面会上,其院方责任人宋伟面对死者家属,翘着二郎腿,不停的晃动身子,对患者家属要求讲述事情经过时爱搭不理,蛮横无礼,伤害死者家属感情。&比如,在患者女儿问到“这件事情中你有没有责任?凭良心说”,宋竟回答说:“这我没法说,我没良心!”(见录音),并在临走时用力摔门扬长而去。如此的狂妄与嚣张,是对死者和其家属的极大不尊敬,也是对国家所有从事救死扶伤的医护人员的亵渎。  8、6月11日尸检当天,作为院方宋大夫没有进入手术室观看尸检,而是满不在乎的在门口抽烟,没有任何诚意及尊重,也没有达到医院医务处要他前来学习,提高的目的,而尸检中心有关人员当时问他死者搭了哪三根桥,他说“忘了,不记得”。没有履行尸检要求的“告知”义务。  9、就在死者全家亲属陷入无比悲伤的时候,日尸检当天下午,患者女儿到医院退饭卡,在走廊遇到宋伟,宋竟对患者女儿狠狠的“哼”了一声就走,患者家属听说后,更感到无比的悲伤与气愤,感到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打击。
                               陈述代理人:李&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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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心脏手术后在治疗期间猝死 家属获赔40万
  曹女士因心脏病在某医院手术后死亡,后家属与医院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医院向家属赔偿40余万元。医院履行协议后,患者家属却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医调委出具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今天上午,这起案件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而医调委出具的调解书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是否显失公平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日,55岁的曹女士因风湿性心脏病入住某医院心外科,同年7月30日,在医院进行了二尖瓣更换和血栓消除术。术后第8天,曹女士便因治疗无效死亡。纠纷发生后,双方向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委会组织专家论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40余万元,双方医疗纠纷终结。
  日,医院将上述赔偿款付清。后四名家属又以显示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严重损害了家属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上午,原告代理人表示,四名家属不是专业人员,医调委虽然组织了相关专家的论证,但论证是基于院方的病历得出的。医调委在参与调解过程中也没有向家属阐明专家依据院方病历作出论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根据朝阳法院在医调委调取的赔偿明细中,12项里有6项缺失。
  代理人指出,家属为曹女士治病向医院支付医疗费10万余元,医调委和医院明知曹女士父母健在,却未在调解书中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仅这两项就达15万余元。此外,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也都是“0”,因此该调解不仅存在重大误解,而且显失公平。
  但医院方面认为,患者死亡后,医院告知了家属曹女士的临床死亡原因,对此家属并未提出异议。即便如此,医院仍告知家属若想知道病理死亡原因需进行尸检,但家属拒绝签字,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家属承担。院方称,调解协议是经专家论证且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结果中的一次性赔偿金额也是基于同等责任产生的,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应当作为双方解决纠纷的依据。
  死者家属却否认拒绝尸检,且认为医院一直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其曾向家属出示尸检告知。但医调委的调解笔录中却记录了家属承认拒绝尸检,而该笔录中没有任何家属的签字。因此原告代理人认为,医调委的调解存在程序违法。
  据悉,在诉讼过程中,经双方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曹女士系心脏手术后并发低心排综合征、急性肾功能衰竭等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与曹女士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建议双方承担共同责任(上限)。对此,被告医院认为,该结论认定医院承担的责任程度过高。上午,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还出庭接受了询问。
  上午此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贴士
  哪些调解有法律效力
  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
  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而这起案件中涉及的医疗调解委员会就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
  三种调解形式中,只有法院出具的正式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依据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均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合同。 (记者张蕾)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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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脏换瓣术后病人死亡
  司法鉴定指出医院4点过错 患者家属索赔70万元
  “我们小区物业那里还摆着我老伴从5楼我们家给他们搬下来的一大盆花,要是我老伴真是病重了,怎么可能有这个力气。”虽然知道下午2点法院才开庭审理老伴谭江在宣武医院手术后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但是不到1点,62岁的龚希珍就来到了法院门口静静等着。
  日,59岁的谭江因为感觉胸闷到宣武医院就诊,当年6月19日,宣武医院为他进行了心脏换瓣手术,当年6月23日凌晨4点多,谭江在宣武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江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认为宣武医院在手术和治疗中存在过失,将宣武医院告上了法庭,并索赔74万余元。
  最后一面都没见上
  法院之前已经开庭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调查,前天是该案在宣判前最后一次开庭。而每次开庭必到的龚希珍从头一天晚上就没睡好,提前从平谷的家中赶到法院。腿脚不好的龚希珍倚着法院门口的石狮子,慢慢地坐到了地上,看着法院大门上的徽章,痛心不已:“从他(谭江)突然没了,我这条腿就几乎不能动弹了。当时,医院也不跟我道歉,就简单说跟我谈谈给我赔点钱。”
  回想起当时的情景,龚希珍根本止不住眼泪:“我老伴好端端地去看病,没几天却死在了医院,最后一面都没让我见上。他们医院光说跟我商量赔钱,这又不是个大桃,侃侃价8毛、9毛的就卖了,这是条人命啊,不论给多少钱,我也得给他讨个公道呀。”
  龚希珍介绍说,谭江到宣武医院治疗前,除了有时胸闷外,身体并没有太多不适,而宣武医院提出做心脏换瓣手术时,她曾经非常犹豫,“我就跟医院说,手术哪怕有万分之一的危险,我们也不做了,医院那时给我打包票,说这种小手术对他们是小菜一碟,说换完了能保30年。宣武医院又是谭江单位的合同医院,谭江的同事也都劝我同意让谭江做手术,我哪里想得到这人一去了医院,就再也没见着,谭江他死得冤啊……”
  司法鉴定指出医院4大过错
  由于谭江尸体已经被火化,为龚希珍代理此案的薛常青律师收集了谭江住院期间宣武医院的病历和护理记录,提请了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7月,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给出了司法鉴定结果。
  记者看到,在这份鉴定结果中,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明确指出:“宣武医院在对谭江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谭江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以40%至60%为宜。”
  根据这份司法鉴定,宣武医院在对谭江的手术治疗中存在4点过错:术前对病情严重程度估计不足,忽视了较为严重的冠心病可能存在的隐患,认为“对手术成败影响不大”,事实上,谭江死亡可能就是由于手术的直接刺激诱发了心肌的急性缺血,导致心肌收缩力下降,发生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死亡(通俗地说,如果要进行心脏换瓣手术的病人患有冠心病,那么手术顺序应该是先做心脏搭桥后做换瓣手术,而宣武医院的顺序则恰恰相反,这使病人死亡率大大增加);术中可能存在粗暴操作,术后几天共引流出液体3241ml,由此说明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不细、止血不严的问题;术后没有对谭江进行心电图检查、X线检查以及超声心动图等实验室辅助检查,缺乏对病情变化的把握,在观察、治疗方面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手术后治疗措施不当,谭江手术后出现的一些症状表明当时最主要的治疗措施应该是增强心肌收缩力、降低心脏后负荷,但是从手术后到谭江死亡,宣武医院却为他输血输液多达13963ml,而此期间谭江的液体出量仅为5865ml,液体出入量严重失衡,输入了如此多的液体,严重增加了谭江心脏的后负荷,加重了心脏负担,对谭江的最终死亡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医院要求重新鉴定被驳回
  为了更好地质证,昨天下午,法院专门请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负责此次鉴定的法医师出庭作证。在庭上,法医师再次强调了鉴定意见并指出了宣武医院上述4点过错,宣武医院的代理人没有反驳其他过错,只针对一点进行了反问:“你也算是医生,应该知道ICU的病人是不能随便挪动的,术后怎么能随便挪动病人去检查呢,对病人不好!”而鉴定中心的法医师反驳说:“病人不可以动,难道仪器也不能搬动吗?”
  最后,宣武医院认为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违反了鉴定规则,强调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行规,不存在医疗过错,并提请法院不予采信该份司法鉴定,并重新再找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合议庭的讨论,审判长当庭驳回了宣武医院的这个请求,并决定不再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经过法院调解,龚希珍同意调解,调解条件为宣武医院赔偿70万元,而宣武医院的代理人则表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后再做决定。本报记者周明杰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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