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委员会工作么?我进入试岗了,每天都干活,挺辛苦,会不会最后不用我了?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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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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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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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是负责对全省医疗纠纷进行公平、公正调解的第三方机构。
招聘岗位、要求及待遇
要求:女,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强、责任心强、办事严谨、勤奋刻苦、熟练操作电脑及办公软件。28岁以下。
岗位内容:负责办公室的文件打印、管理及统计工作,和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月薪1200元+部门业绩奖(社保补助)+员工优质服务奖+员工责任奖,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1000元。
作息时间:双休、早八晚五、午休一个小时、节假日正常休息。
要求:2名,形象好、善于沟通、责任心强,熟练操作电脑,医学或法律专业毕业、大专以上学历。28岁以下。
岗位内容:负责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咨询、受理工作。
月薪:1400元+部门业绩奖(社保补助)+员工优质服务奖+员工责任奖,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1000元。
作息时间:双休、早八晚五、午休一个小时、节假日正常休息。
理赔助理、调解员
要求:5名,医学或法律专业毕业、责任心强,熟练操作电脑,大专以上学历。28岁以下。
岗位内容:负责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形成卷宗工作,为医疗纠纷鉴定工作提供真实、充分的鉴定依据;负责对患者、医生进行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教育、普及工作,使医患双方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举证、依法索赔;负责向医患双方解释、介绍医疗鉴定委员会所作鉴定及理赔结果的法律依据及对各自的要求进行调节。
月薪:1400元+部门业绩奖(社保补助)+理赔助理、调解员业绩奖,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1000元。
作息时间:双休、早八晚五、午休一个小时、节假日正常休息。
要求:2名,男,身高1.70以上,责任心强。28岁以下。
岗位内容:负责来访人员的受理、登记和管理工作,以及安排的其他工作。
月薪:1400元+部门业绩奖(社保补助)+员工优质服务奖+员工责任奖,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1000元。
作息时间:双休、早八晚五、午休一个小时、节假日正常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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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传真:黑龙江试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方案
  记者从19日召开的全省创建“平安医院”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今年我省将在6月底前启动以哈尔滨市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试点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工作,12月底前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伊春、黑河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施,力争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其余地市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
  据了解,去年我省正式成立了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截至目前,成立医调委的有哈尔滨、七台河和绥化三个地市。今年我省将出台《黑龙江省医疗责任保险方案》,6月底前启动以哈尔滨市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试点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是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独立调解,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是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在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理赔数额进行理赔。
  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者,仍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法律诉讼等途径继续解决。
  我省要求,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以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医院主要领导为投诉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投诉。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及时进行告诫谈话,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予以通报批评,且三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对因相关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善而发生严重医疗不良事件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医疗事故的,要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程度,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霍营】 (责任编辑:戴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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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成立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广网哈尔滨3月1日消息(记者杨沼畔 通讯员衣晓峰、董宇翔)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为有效推进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近日经省综治办牵头,由省卫生厅、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保监局等7部门联合成立了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此举旨在充分发挥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同时在全省建立起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为加强医患沟通解决医疗纠纷开辟了新途径。
  现在一些医疗纠纷发生后,部分患者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且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协调处理“不公平”,转而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方式,从而扰乱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医患双方矛盾。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则给了这部分人新的选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是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独立调解,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是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其在调解医疗纠纷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按照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在调解中充分发挥自身医学及保险等资源优势,遵循医疗纠纷社会调解的中立途径,来化解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理赔数额积极进行理赔。
  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者,仍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法律诉讼等途径继续解决。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任何当事一方一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法律诉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立即中止调解工作。
  同时为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要求全省公立医院统一参保,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投保医疗事故险、医疗差错险、医疗意外险和公众责任险的基础上,自愿选择相关附加险,包括针对医务人员防护保险、医疗机构财产保险、医疗设备机器损坏保险等。省卫生厅将把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纳入创建“平安医院”、医院评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等项工作的考核内容。
  据省卫生厅医管处王凤民处长介绍,去年8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其利用人民调解机制这一有效形式,为医患双方,特别是为患者提供了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有效处理纠纷的中间场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情、合理地调解处理医疗纠纷。
  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一些地方在不长的时间里,取得了可喜的成效,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妥善处理,“医闹”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有力地维护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
  此次黑龙江省先行在哈尔滨市设立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哈尔滨市辖区参保公立医院的医疗纠纷,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在基层建立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同时为提高调处能力,保证调处质量,省卫生厅还设立了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保险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提供服务。省领导活动报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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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破解医疗纠纷难题
日 2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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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日讯(衣晓峰 董宇翔 刘丹 记者杜筱) 日前,由黑龙江省综治委、卫生厅、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保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同时成立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全省范围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为加强医患沟通解决医疗纠纷探索开辟新途径。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近年来,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现频发态势,医疗纠纷处理难、和解难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和稳定的社会关系。而引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靠第三方调和及化解矛盾纠纷,极具现实意义。同时,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对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亦具有重要作用。这其中,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投保医疗事故险、医疗差错险、医疗意外险和公众责任险的基础上,自愿选择相关附加险。
  《意见》指出,在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遵循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通过依法、依规、依情、依理,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对未能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指导医患双方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司法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理赔数额积极给予理赔。
  在上述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置各类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严打医疗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民政部门将对医疗纠纷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方特殊困难人员依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财政部门将按国家要求,积极落实人民调解组织的补助经费;保监部门将组织和监督管理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承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卫生部门将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将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纳入创建“平安医院”、医院评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等项工作的考核内容。
  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医管处王凤民处长介绍,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得到了妥善处理,“医闹”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有力地维护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
  此次黑龙江省先行在哈尔滨市设立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哈尔滨市辖区参保公立医院的医疗纠纷,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在基层建立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同时为提高调处能力,保证调处质量,省卫生厅还设立了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保险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提供服务。
  小链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发生医疗纠纷事件――医疗机构或患者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立案――按照规程进行案件调查、医学技术鉴定、综合合议――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医患双方鉴定《调解协议书》――督促双方旅行调解协议――结案
衣晓峰 董宇翔 刘丹 杜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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