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912号是否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有效

医改提速&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松绑--山西频道--人民网
医改提速&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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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卫计委和人社部联合发布通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那么价格松绑会对民营医院带来怎样的改变呢?
2013年,全国民营医院数量达到1.13万家,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占到全国医疗机构总数的43%,而诊疗人数却仅占总诊疗人数的2.7%,这组数字也说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民营医疗机构虽然数量增长较快,但规模偏小,服务能力不强。
山西现代妇产医院是山西成立最早的一家非公立医疗机构,院长宋大成说,由于一些涉及新技术的诊疗项目收费得不到批准,已经限制了医院的发展。
宋大成:国家的政策放开以后,这些先进的技术、先进的项目我们可以及早的开展,跟上医学时代前进的步伐,这样受惠广大老百姓。
根据通知,放开价格后,盈利性质的非公立医院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这样他们就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提供个性化的特色医疗服务,同时价格松绑也能够加快社会资本的投入。
刘京亮:价格定的跟投入不相符的话,谁还愿意投,如果价格放开了以后,对民营医院的发展肯定是个利好。
山西民营医院发展协会会长张宇峰则认为,给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松绑更有利于细分市场需求。张宇峰:提供更多的个性化和特色服务,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对社会资本更多的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后,政府可以腾出更多的资源投入基本医疗服务,也能更好的保证社会的公平。
完全靠市场决定价格会不会导致非公立医院收费集体涨价?业内认为,虽然说价格放开了,但非公立医疗机构要生存靠的还是拼价格、拼服务,而在目前硬件设备和医资力量尚不能完全和大医院抗衡的背景下暂不会出现价格集体上涨。
刘京亮:你的技术、你的设备、硬件环境跟不上的话,你涨价后肯定会没人来的。
宋大成:随意提高价格,随意立一些不科学的项目,反而不利于生存发展。
此次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通知也明确指出,虽然价格放开了,但非公立医疗机构还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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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琼、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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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立医院价格放开
&&&&&&&&能否为整体医改铺好路?
9日,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下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院)服务价格,要求各地将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民营医院,纳入医保等社保定点服务范围。这一政策的发布引来广泛热议,公众质疑是否会加剧“看病贵”等问题。非公立医院价格放开政策能否经得起现实考验,为整体医改铺好路?
民资办医之门再拓宽
  明码标价政府不能进行不当干预
  发改委表示,各省今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进行不当干预;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
  合规非公立医院可纳入医保范围 与公立医院报销政策相同
  《通知》要求,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各省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
  发改委:医疗基本服务价格不会出现集中涨价的局面
  非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放开政策出台后,公众最关心的是看病会不会更贵。发改委称,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后,由于在基本医疗服务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存在竞争,其基本服务的价格会与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衔接,不会出现集中涨价局面。医疗保险也将发挥费用控制作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基本平稳,不增加患者负担。此外,放开价格水平的同时,政府会加强监管,既要通过价格杠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也要通过制定规则规范其价格行为,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调查依法严肃查处。
医改折射几多医疗痛处?
  多数民营医院在公立医院的夹缝中艰难生存
  据新华社报道,公立医院在品牌、实力和市场份额上占据绝对优势,占有90%的市场份额:去年前10个月,全国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总数之比为1个,大约1∶1,但公立医院总诊疗人次和住院人数与民营医院相比均为9∶1。从1∶1与9∶1的巨大不平衡性可以看出我国民营医院在技术实力和政策支持上都与公立医院有着悬殊的待遇差别,民营医院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扶持,必然导致其发展举步维艰,无法发挥最大效用来缓解“看病难”的问题,多数民营医院只能在公立医院的夹缝中艰难生存。
  医疗服务定价不匹配医护人员劳务价值
  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暴露的问题早已亟需调整,医疗领域中以药养医、红包回扣等问题的出现与我国的医疗服务定价和医护人员的劳务价值不匹配、医生的价值得不到体现有着很大的联系。放开非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予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自主定价权,鼓励社会办医。准确的说是民营医疗机构高端医疗的自主定价权,因为基本医疗的定价受医保报销政策控费的限制。由此说来,这一政策有利于充分发挥医生的价值,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满足多元医疗服务需求,也可能扭转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的基本医疗中存在的过度用药、过度检查等问题。
非公立医院价格放开政策能否经得起现实考验?
  是否“看病难”没解决,反倒先加剧“看病贵”?
  此次三部委下发的《通知》,从放开民营医院的价格入手,目的在于以此吸引和鼓励社会办医,以增加医疗服务供应来克服“看病难”的问题。然而用“价格市场化”的方式来缓解“看病难”,公众不禁质疑,这是否有可能会造成没有克服“看病难”,反倒先加剧了“看病贵”?新浪网进行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过半数被调查者认为,民营医院放开价格后会导致看病更贵。决策部门需要高度重视公众的质疑声,这反映出公众对医疗服务价格具有特殊的敏感性。放开民营医院价格如何在一个有效的规范和制度中进行,如何能够得到有力的监管和保障公众权益,这才是这项政策想要顺利实施的关键。
  市场调配作用能否打破公立医院优势垄断地位?
  非公立医疗机构放开价格,本质上是由市场调节价格,加大医疗服务的市场竞争,发挥市场对医疗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要保证多样性,就不可能把价格限定得过于单一。民营医疗机构可以依据自身特点,向社会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开发更多的服务项目,提供更好、更高端的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这样一来,公立医院优势垄断地位就会被打破。由公立医院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由私立医院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医疗服务,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将会给公众带来更好的医疗保障,也有利于缓解“看病难”的问题。
&&&&非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放开政策究竟能否在不加剧“看病贵”的基础上缓解“看病难”问题,每个人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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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价局
非公立 医疗机构 价格行为 通知
服务对象分类
生命周期分类
安价费〔号
信息格式/语种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各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行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医〔2014〕85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设立服务项目;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其中,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收费。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在医疗科室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应科学确定价格公示方式。各单位可根据经济条件和经营规模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方式,公示方式主要包括: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子查询机、公示牌(栏)、公示手册、门户网站等。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就诊患者公开患者个人的医疗服务和其他支出信息。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到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一日清单要及时发放给患者或其家属,或在病区设置触摸屏、计算机方便患者或其家属查询。医疗服务项目结算应当及时、详尽、准确并出具票据,结算票据应如实写明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具体名称、单价和总结算价格,提高收费透明度。
五、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总水平定期报送和价格调整即时报送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每半年向价格主管部门以电子版报送具有代表性的50项基本收费(详见附件1)和本医疗机构特色项目、按病种收费情况(详见附件2),如遇调整即时报送,以掌握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总水平,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六、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及诚信建设。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及时整理和完善保存医疗服务价格依据文件、调整计价标准通知、患者的门诊和住院收费明细单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对价格调整不及时报送,或不告知患者,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曝光,引导患者就医。
七、就医患者有权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八、价格主管部门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二级及以下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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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基本情况表
2、安庆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特色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市物价局 &&&&&&&&&&&&&&&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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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7日&《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点评
自定义来源
&&&&核心观点:&&&&《通知》首次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通知》主要目的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效率。核心内容包括:1、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不得对其进行不当干预。2、规范非公立医疗服务价格行为;3、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收费方式。4、建立医保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将符合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社会。&&&&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化,增强医疗机构活力,符合医改方向&&&&这是发改委首次放开医疗服务价格,尽管只限于非公立医疗机构,但我们认为这是促进医疗市场化的第一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化,加强各类医疗机构的竞争,提升医疗机构服务效率。对政府来说,放开医疗服务价格可加大医院自我调节功能,改变依赖药品收入和政府补贴的旧模式,符合目前医改方向。&&&&极大利好医疗服务行业,有利于推动社会办医&&&&放开医疗服务价格,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社会需求,扩大服务种类,增加特需医疗服务等高端、个性化的医疗服务的比重,有利于推动医生多点执业,促进高端医疗人才在公立及非公立医疗机构间的流动,进一步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增强其盈利能力,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改革,推动社会资本办医。&&&&利好医院、诊断服务、诊断试剂和医疗器械类相关公司&&&&&&&&&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医疗服务包括综合服务、病理诊断、实验室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手术和非手术治疗、物理治疗、康复医疗、中医医疗和其他辅助操作等十一种,在公立医院中检查费用约占了总收入的11%,占总医疗收入的21%左右,实行医疗价格市场化有利于开展更多新型诊疗技术,有利于诊断服务行业开展特需检验项目,推动新型诊疗试剂的应用。&&&&利好医院资产相关公司,,,,,;诊断服务和试剂相关公司,;医疗器械类相关公司、、。&&&&风险提示&&&&细则推出慢于预期,行业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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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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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四、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省(区、市)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保障群众权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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