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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ICP备号&2016家庭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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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家庭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2016家庭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文 章来 源莲山 课件 w ww.5Y k J.cO m文秘 2016家庭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1.可以用汽油做煤油炉的燃料吗?
答:不行。
2.防止火灾发生的基本措施是什么?
答:四种:离法、窒息法、冷却法、抑制法。
3.扑救电器火灾应首先做什么?在带电时,可用什么灭火器扑救?
答:切断电源。二氧化碳、1211、干粉。
4.现生产的干粉灭火器有哪几种?
答:有ABC、BC、BCD三种。
5.发生火灾拨通“119”后,应向“119”台报告哪些情况?
答:应报告失火部位所在的区县、街道,燃烧的物质,火势大小,所威胁的物质,报警人姓名、单位、电话号码等情况,并派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的到来。
6. 当你发现液化石油气瓶、灶具漏气时应怎么办?
答:1、首先关闭气瓶角阀,并开窗通风,使可燃气体散开;2、严禁动用电器和一切火源;3、立即找液化石油站及时修理或更换。
7. 消防队扑救火灾收费吗?
答: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收费。
8. 液化石油气瓶超量灌装有什么危险?
答:液化石油气如果灌装过量,当遇到热源或阳光直射时,瓶内的液化石油气液体将随温度的升高,体积膨胀,对气瓶产生很大的压力,当压力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时,瓶体就会变形或爆炸。因此,液化石油气罐装量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85%。
9. 液化石油气钢瓶为什么不能用火烘烤或其他方式加热?
答:液化石油气本是气体,采用增加压力的方法,才变成液体,所以钢瓶内的饱和蒸汽压比一般液体的大,而且随温度的升高,瓶内液体迅速气化,压力更会急剧增加,当超过气瓶的耐压强度时,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
10. 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为什么不能卧放?
答:因为当钢瓶立放时,瓶内的下部是液体,上部是气体,当打开角阀时,冲出的是气体,随气体的逸出,下部液体又逐渐气化,使瓶内上部气体始终保持一定的压力。
如果钢瓶卧放,则靠近瓶口处多是液体,当打开角阀时,冲出的是液体迅速气化,体积大约扩大250倍,这样多的气体,大大超过灶具的负荷,一种可能是,窜起很大很高的火焰,引着附近可燃物,另一种可能是,气体来不及安全燃烧,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
11. 使用液化石油气炉为时为什么先点火,后开气?
答:如果先开气后点火,先喷出的大量石油气,就有可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气体,这时遇到明火就有发生爆炸危险,因此必须先点火后开气。
12.液化石油气初起火灾如何扑救?
答:用湿布保护好手迅速关好气瓶的阀门,然后再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3. 发胶能不能燃烧?
14. 进入油区的汽车,拖拉机应采取什么措施?电瓶车是否能进入油区?
答:汽车、拖拉机在进入油区时,应加防火罩。电瓶车不能进入油区。
15.为什么一时不用的汽车应将电瓶线拆下来?
答:电瓶线若老化容易连电起火,电线连接不牢,容易发热起火,所以一时不用的汽车,应将电瓶线拆掉,以确保安全。
16.有一个地方着火后,一个同志扛起泡沫灭火机就跑去救火,他这做行吗?为什么?
答:不行。因为:当他扛泡沫灭火机后,灭火机筒内的化学药剂发生化学反应生产二氧化碳气体的泡沫,并以一定的压力从喷嘴喷出,这样就达不到灭火的目的。
17. 泡沫灭火器不能扑救什么火灾?
答:1、不能扑救电器火灾;2、不能扑救忌水性物品火灾;3、贵重物品、仪表火灾。
因为泡沫中含百分之九十七的水分,因此不能扑救电器火灾(水有导电性)和忌水物质火灾(与忌水性物品连触能燃烧),和贵重物品、仪表火灾(留有污迹)。
18.怎样使用干粉灭火器?
答:先拔掉保险销,一手握住喷嘴对准火点,另一手压下压把。
19.为什么不能把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答:因为消防器材是专用器材,是用来扑救火灾的。火灾什么时候发生,人们无法预先知道,所以要随时做好准备。
20. 使用电褥子怎样注意防火?
答:(1)电褥子不能长时间通电,人员离开后必须切断电源;(2)电褥子严禁折叠使用,防止电热丝损坏发生事故;(3)沙发床不宜使用电褥子,而且电褥子开关必须放在不易碰触的地方;(4)电褥子通电后如果产生过热现象,就应停止使用。
21. 预防森林火灾的几不准是什么?
答:(1)不准在山林地区上坟烧纸。(2)不准在山林地区烧荒开地,烧茬子,燎地边。(3)不准在山林地区吸烟、狩猎,动用明火等。
22. 烟头为什么会引起火灾?
答:因为烟头虽小,但其表面温度一般在200-300°C,中心温度可达700-800°C左右,一般可燃物(如纸张、棉花、柴草、木材等)的燃点都在130°C-350°C,都低于烟头的温度。所以乱仍烟头很容易发生火灾。
23. 电气设备引起火灾的原因有几种?(至少说出三种)
答:(1)短路;(2)过负荷;(3)接触电阻热;(4)电火花和电弧;(5)照明灯具、电热元件、电热工具的表面热;(6)过电压;(7)涡流热。
24. 家庭用电短路有几种可能?(至少说出三种)
答:短路的主要原因是:(1)绝缘选择得不合适,如电压等级高,绝缘等级低;(2)受高温、潮湿、腐蚀作用失去绝缘能力;(3)用金属丝捆扎导线或把绝缘挂在金属物上;(4)日久天长绝缘层磨损或机械损伤、老化;(5)油浸设备油脂老化变质或含水份、杂质等;(6)雷击过电压、线路空载时的电压升高等,也会使导线绝缘薄弱的地方造成绝缘被击而发生短路。
25. 家庭装修喷漆应注意什么防火问题?
答:(1)喷漆操作应在单独房间内,并设有排风设备;(2)喷漆时应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3)喷漆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以导除静电荷;(4)房间内的漆料与溶剂的存量不宜过多,一般以当天用量为限,剩下的漆料应退回存放。
26. 防止汽车火灾应注意哪些问题?(能说出三条就行)
答:(1)行车前要认真检查油路、电路、排除故障,不要带"病"出车;中途发现油路故障要停车检查排除,不准"勾油"行车;(2)用汽油清洗汽缸体时,一定要断绝电源,不准使用36伏以上电压工作灯照明;(3)装载可燃、易燃物品时,应苫盖好,车辆行驶中司机、装卸工不准在车上吸烟;按有关规定中途不准停车的,一定不要停车,必须停车时,应有人看守;(4)车辆入库或停放车场时,应将车内的烟灰盒倒净;检查电位表是否复位,然后切断电源锁好车门;(5)原则上汽车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需用炉火取暖时,炉火与车辆至少保持1.5―1米距离,并应增设火档和加强管理。冬季不准使用明火烘烤“油底”;(6)在存放两部以上的汽车车库内,不应修理汽车;在专门修车的库内修车时,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7)焊接油箱、油管时,必须经过认真清洗后才能动火。
27. 人身衣服着火怎么办?
答:(1)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脱去着火的衣服;(2)就地翻滚把火压灭。
28. 家庭发生火灾后,您有几种逃生的方法?
答:(1)发生火灾后,选择最近的逃生出口;(2)逃离火场的路线上遇有浓烟烈火时,必须把自己的衣服淋湿;再找一块湿毛巾捂住口鼻,查以起到隔热虑毒的作用;(3)在有浓烟的情况下,采用低姿势撤离,视线不清时,手摸墙壁徐徐撤离;(4)楼道内烟雾过浓,无法冲出时,应利用窗户阳台逃生,拴上安全绳或床单逃生;(5)上述情况不具备时,不能盲目跳楼应等待救援。
29. 油锅着火后,您至少有几种扑救方法?
答:(1)迅速用锅盖盖住油锅,窒息熄灭;(2)用将要炒的青菜倒入油锅,覆盖熄灭。
30. 使用煤气后,液化气为什么不能长时间离开人?
答:长时间离开人,一旦坐在灶具上的器皿中的水溢出,而扑灭灶具上的火,使气体仍在不断释放,达到一定浓度而遇明火爆炸。
另外,长时间坐在灶具上的饭锅、水壶等,即使不溢出,也会因时间太长使饭锅或水壶等熬干、烧焦,因而引发火灾。
31、为什么不能用纸做灯罩?
答:因为纸的燃点为130摄氏度,而一只功率60W的白炽灯在一般散热条件下,其灯泡表面温度为140―180摄氏度,大大超过纸的燃点。如果用纸当灯罩,灯泡表面温度就会引起纸张燃烧。
32、为什么白酒着火?并说出酒的度数与火灾危险的关系。
答:因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的度数越高,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
33、为什么家用冰箱不适宜存放易燃液体?
答:因易燃液体蒸发的可燃气体达到一定爆炸浓度时,遇冰箱内继电器打火会发生爆炸起火。
34.柴灶、煤灶与液化石油气灶能在同一房内使用吗?
答:不允许放在一个房间内同时使用。这是因为一旦液化石油气灶漏气遇明火就会造成火灾。
34.灭火器应放在什么位置?
答:应放在被保护物的附近和通风干燥及取用方便的地方。
35.干粉灭火器多长时间检查一次?
答:每半年检查一次。
36.干粉灭火剂主要适用于扑救哪些物质的火灾?
答:主要适用于扑救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火灾,有的还适用于扑救木材、轻金属和碱金属火灾。
37. 如何使用室内消防栓?
答:先打碎消火栓箱玻璃,按好接口,然后打开水龙带,再打开截门开关。
38.发生火灾后如何自救 ?
在火势越来越大,不能立即扑灭,有人被围困的危险情况下,应尽快设法脱险。如果门窗、通道、楼梯已被烟火封住,确实没有可能向外冲时,可向头部、身上浇些冷水或用湿毛巾、湿被单将头部包好,用湿棉被、湿毯子将身体裹好,再冲出险区。如果浓烟太大,呛得透不过气来,可用口罩或毛巾捂住口鼻,身体尽量贴近地面行进或者爬行,穿过险区。 当楼梯已被烧断,通道已被堵死,应保持镇静,设法从别的安全地方转移。可按当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法脱离险区。
一是可以从别的楼梯或室外消防梯走出险区。有些高层楼房设有消防梯,人们应熟悉通向消防梯的通道,着火后可迅速由消防梯的安全门下楼。
二是住在比较低的楼层可以利用结实的绳索(如果找不到绳索,可将被褥里儿、床单或结实的窗帘布等物撕成条,拧好成绳),拴在牢固的窗框或床架上,然后沿绳缓缓爬下。
三是如果被火困于二楼,可以先向楼外扔一些被褥作垫子,然后攀着窗口或阳台往下跳。这样可以缩短距离,更好地保证人身安全。如果被困于三楼以上,那就千万不要急于往下跳,因距离大,容易造成伤亡。
四是可以转移到其他比较安全的房间、窗边或阳台上,耐心等待消防人员救援。
39. 家电装置防火注意什么?
现在,居民用电量增加,家用电器装置防火就成一个重要的问题。为此,电力部门告诫大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很容易发生火灾的:
(1).开关安装不恰当,特别是把开关安装在可燃物体上,在导线引出处护套被擦伤,使线芯裸露,或因雨雪渗入造成短路,或开关断开时产生电弧造成起火。
(2).保险丝熔断时会有炽热的金属颗粒溅落,使下方可燃物引起燃烧。
(3).家庭使用的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因管道或阀门泄露,使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极限时,开闭电器开关,就会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4).悬吊式开关吊在床上使用时,因开、闭开关后随手一放,开关撞击床架或墙壁而使其外绝缘层破损,不但造成短路打火,还易发生人身触电。
(5).灯座的工作电压与工作电流与所使用的功率不符,造成长期过载,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6).开装口或螺口灯座配用的导线线端绝缘露过长或过短,过长时使导线部分裸露造成短路,过短时使导线皎不良,接触电阻过大,过热而造成火灾。
(7).安装灯座过程中拧转灯座而使电线绞在一起,或裸露线芯过多,散开后碰到另一端而造成短路打火。
(8).带插座的吊灯座配用的电流线截面较小而使用功率过大,使线芯发热起火。
(9).插座被易燃物压住或粉尘落入造成短路,或安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插入或拔下插头时产生火花引起爆炸起火。
(10).插头损坏不及时更换,用裸线头代替插头使用,造成短路或火花,引起可燃物起火。
40.电冰箱的防火措施 有哪些?
(1). 启用新买来的电冰箱时,一定要抽掉电冰箱下面的包装材料如发泡塑料、纸板等。
(2). 保证电冰箱后部干燥通风。切勿在电冰箱后面塞放可燃物。
(3). 防止电冰箱的电源线与压缩机、冷凝器接触。
(4). 不要在电冰箱内储存乙醚等低沸点化学危险物品。如要放,一定要把温度控制器改装到外面。
(5). 电源线插头与插座间连接要紧密,接地线的安装要符合要求,切勿将接地线接在煤气管道上。
(6). 不要用水冲洗电冰箱,防止温控电气开关进水受潮。
(7). 电冰箱工作时,不要连续地切断和接通电源。电冰箱断电后,至少要过5分钟才可重新启动。
41.洗衣机的防火措施有哪些?
不要将刚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过的衣服,立即放入洗衣机去洗。而是应该先拿到空气流动的室外去吹干,待衣服纤维中所吸收的易燃液体挥发殆尽后,再用洗衣机洗涤。此外,若洗衣机一次投入衣物过多,或波轮被绳、带发卡等小物件卡住,都会使电机负苛过大,甚至停止转动,进而导致线热,发生短路而起火,使用时也应注意。
42.空调器的防火措施有哪些?
(1). 尽量使窗帘等避开空调器,或采用阻燃型织品的窗帘。根据以往的教训,窗帘是窗式空调器火灾蔓延的主要媒介。
(2). 用电热型空调器制热,关机时须牢记切断电热部分的电源,需冷却的,应坚持冷却2分钟。
(3). 不要短时间内连续切断、接通空调器的电源。当停电或拔掉电源插头后,一定要将选择开关置于"停"位置,等接通电源后,重新按启动步骤操作。
(4). 一般家用空调器的耗电功率为1-3千瓦,其电源线路的安装和连接必须符合额定电流不低于5―15安培的要求,并设有单独的过载保护装置。
43.吸尘器的防火措施有哪些?
使用吸尘器在消防安全上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 电源插座要有足够的容量,不宜与其他用电功率较大的家用电器如电熨斗、电取暖器等同时使用,以免电气线路过载发热。
(2). 使用时间不宜过长,如手摸桶身塑料外壳明显发热,应停止一段时间后再继续使用,以防止电动机因过热而烧毁。
(3). 不应在潮湿场所使用吸尘器,以免电机受潮发生短路起火。
(4). 每次使用后要随即清理过滤袋(器)上的积尘,防止进风嘴和排气出口被较大的物体阻塞,引起功率降低和电动机过热发生火灾。
(5). 不要把火柴、壁炉灰尘、烟蒂等冒烟的东西吸入吸尘器、也不要用吸尘器去吸烟灰缸和废纸篓内的杂物,以免发生火灾。
(6). 严禁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使用吸尘器。也不要在刚使用过易燃液体或喷涂过油漆的房间舱室内使用吸尘器,以免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7). 在吸尘器使用中,发现电动机冒烟时,切莫惊惶,应立即拔去电源线,拆下进风嘴的软管,将吸尘器移到过道、阳台等周围没有可燃物的部位即可;如电动机已经起火并烧着机身塑料外壳,可用棉被、毯子等将吸尘器盖上,以隔绝空气,窒息灭火。有各类手提灭火器的,在已经断电的情况下均可扑救。
(8). 吸尘器每次使用完毕,一定要将电源线从插座上拔下、收藏好,以防儿童玩弄肇成事故。
44.电视机的防火措施有哪些?
(1). 连续收看的时间不宜过长,时间过长,电视机的工作温度越高。一般连续收看4-5小时后应关机一段时间,等机内热量散发后继续收看。高温季节尤其不宜长时间收看。
(2). 选择适当的放置位置,保证良好的通风。有些用户给电视机做个罩,虽然能起到防尘的作用,但要注意通风散热问题。
(3). 防止液体进入电视机,不要使电视机受潮。电视机若长期不用,尤其在雨季,要每隔一段时间使用几小时,用电视机自身发出的热量来驱散机内的潮气。
(4). 室外天线或共用天线的避雷器要有良好的接地。雷雨天尽量不要用室外天线。
(5). 看完电视勿忘切断电源。
45.电热杯、电水壶的防火措施有哪些?
(1). 用户用完电热杯、电水壶后务必切断电源。
(2). 切不可将电热杯的电源插头长期放在电源插座上,靠与插头串联的开关来控制。因为这样做容易产生错觉,往往把开误认为是关,把关误认为是开。
(3). 不要把电热杯长期固定放在木桌一个位置上使用。电水壶一定要放置在不燃的基座上使用,周围不得有其它可燃物。
(4). 清洗电热杯要小心,不要使水流入电热杯的电气部分。
46. 高层建筑火灾特点是什么?
答:(1)蔓延快;(2)逃生困难;(3)扑救困难。
47. 居民楼内堆放杂物的危险性是什么?
答:(1)容易引起火灾,并使火灾扩大蔓延;(2)发生火灾后,通道堵塞,人员、物资不易疏散;(3)不易火灾的扑救。
48. 高层民用建筑内能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答:不能。
49. 为什么不能在床上吸烟?
答:躺在床上吸烟,稍有不小心心,烟蒂头会掉在被褥上引起火灾。特别是身体疲倦或者酒醉之后,常常烟未吸完,人就睡着了,致使烟蒂燃着被褥、蚊帐等可燃物。
50. 家庭使用电烙铁、电熨斗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1)在间歇性停用时应放在非燃材料的座式支架上;(2)在遇停电或停止使用时应立即拔掉插销或关掉电源开关。
51.家长如何教育子女不要玩火?
答:作为家长,平时要把火柴、打火机等放在小孩不易拿到的地方;不要把打火机当作玩具让小孩玩耍;不要让小孩开启煤气、液化石油气家用电器开关;不能让小孩在靠近可燃物的地方燃放鞭炮;发现小孩摆弄鞭炮中的火药作其它玩具时,要严加制止;家长外出时小孩要托人照料,不要让小孩单独留在家中,更不能把小孩反锁在家里。同时,做父母的不仅应时时以身作则,做小孩的榜样,抽烟不乱扔烟头和火柴外,还应经常性的引导和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使孩子有一个火的利害关系的意识,懂得玩火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使小孩有一个火烛小心的观念。
52. 临时使用蜡烛照明,怎样防止火灾事故?
答:(1)仓库内严禁使用蜡烛照明;(2)使用蜡烛照明时,不准放在可燃物上,远离可燃物;(3)使用蜡烛照明时,人员离开后必须将蜡烛熄灭。
53.“消防”一词是在我国( )年间才出现的。
A、古代 B、清代光绪 C、现代
54.《x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是( )经x疆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订颁布的。
A、日 B、日 C、日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 )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A、日 B、日 C、日
56.消防工作贯彻( )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A、谁主管、谁负责 B、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57.( )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A、企事业单位 B、任何单位和个人 C、广大公民
58.任何单位、( )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A、公民 B、少年儿童 C、成年公民
59.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 )内容。
A、宣传、教育 B、、培训 C、宣传、培训
60.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 )。
A、集体宿舍 B、单身宿舍 C、厨房
61.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 ),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持证上岗 B、具有相应的学历 C、掌握专业技能
62.江总书记“责任重于泰山”的讲话是1985年在(上海)深圳发表的( )
A、正确 B、不正确
6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后就可举办。( )
A、正确 B、不正确
64.《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共有十条( )
A、正确 B、不正确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日起施行。
A、正确 B、不正确
66.世界上的第一支近代专业消防队是哪年在哪个城市成立的?
答:1885年在美国成立的。
67.BC类干粉灭火器使用于灭那种火灾?( )
A.液体火灾;B.气体火灾;C.固体火灾。
答案:A、B。
68.我国有记载的最早的关于防火的法令是殷商时代的殷之法。
A正确; B错误。
69.今年“119”消防宣传日的主题是什么:
70.乌鲁木齐故城是谁在哪一年烧毁的?
答:清兵在乾隆二十年,即1755年2月烧毁的。
71.新中国x疆的一支消防部队建立在哪?
答:乌鲁木齐。
72.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规是什么?是哪年哪月哪日颁发的?
答:日 《消防监督检查条例》
73.我国古代消防管理叫做什么?其中心内容是什么?
答:叫做火政管理,其中心内容是设火官、立火禁、修火宪。
74.我区消防协会成立于哪一年?
答:1988年。
75. 植物纤维类物质自燃是由于 B 缘故。
A.分解放热; B.发酵与氧化放热;
C.聚合放热; D.吸附放热。
76.木材在 B ℃达到危险温度,表面出现黑色。
A.150 B.260 C.320 D.400
77.钢材在达到 C ℃以上强度开始下降。
A.160 B.250 C.300 D.500
78.请说明下列安全标志表示什么意思?
答:两个都表示紧急出口。
79.请说明下列安全标志表示什么意思?
答:两个都表示疏散通道方向。
80.请说明下列安全标志表示什么意思?
答:第一个表示水泵接合器;第二个表示禁止烟火。
81.请说明下列安全标志表示什么意思?
答:第一个表示击碎板面;第二个表示禁止燃放鞭炮。
82. 说出两种遇水燃烧的金属物质?
答:钾、钠、镁。
83. 粮食会自燃吗?
84. 物质燃烧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答: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
85.学生思考判断几种逃生方法正确与否。
⑴幼儿园发生火灾时,老师应组织幼儿迅速而有秩序地撤离火灾现场。( )
⑵火灾发生时,不断向窗外扔鲜艳的衣物并大声呼喊以便得到救援。( )
⑶可以乘普通电梯逃生。( )
⑷大火封门无路可逃时,堵塞门缝向门上泼水,呼救待援。( )
⑸住在高楼,利用绳索等下滑逃生。( )
⑹可以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
答案:对、对、错、对、对、错。
86.使用电熨斗,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熨烫完毕,马上拨掉电熨斗的电源
B、熨烫衣物过程中短时间离开把电熨斗竖直架起
C、熨烫衣物过程中长时间离开任其加热熨烫
答案:A、B。
87.搭接用电线路,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安装搭接用电线路时请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并正确安装
B、乱搭乱接用电线路
88.发现煤气泄漏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打开电灯查看一下哪里发生煤气泄漏
B、打电话问爸爸妈妈该怎么办
C、点燃火柴查看哪里发生煤气泄漏
D、关闭煤气阀门,开窗通风透气
89.实验时两只酒精灯对接点火,这种做法。( )
90.让幼儿独自一人在家。( )
91.在充满煤气的房间内能否开灯?
答:不能。
92.在着火的房间内,烟是在房间的上部还是在房间下部?
答:在房间下部。
93.能否在屋内燃放鞭炮?
答:不能。
94.油锅着火能否用砂土灭火?
答:可以。
95.保险丝能否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96.电源插座能不能放在真皮沙发上?
答:不能。
97. 什么叫燃烧?
答:燃烧是一种放热、发光的化学反应。
98. 物质燃烧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答: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
99. 什么叫着火?
答:可燃物在空气中受到火源作用而发生的持续燃烧的现象。
100.火警电话号码是多少?
答:是“119”。文 章来 源莲山 课件 w ww.5Y k J.cO m文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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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竞赛题
(一)消防法律法规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4、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5、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7、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8、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1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1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13、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4、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15、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16、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18、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1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1、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3、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2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2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26、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2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29、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30、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消防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1、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32、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34、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36、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37、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38、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39、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0、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41、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2、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3、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45、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46、违反消防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7、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48、违反消防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9、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50、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1、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2、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3、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54、有违反消防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6、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57、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9、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0、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61、行政处罚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六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62、法律设定行政处罚:设定行政处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做出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创设和规定的哪些是违法行为并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立法活动。
63、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一)一般程序。(1)调查取证、(2)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执行。(二)简易程序。(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语气确凿。(2)处罚种类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三)听证程序。(1)听证的运用范围是: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6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65、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66、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67、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68、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69、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70、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1、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2、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3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7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75、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77、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7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7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80、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8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82、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83、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84、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公安部第61号令,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85、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86、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87、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8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89、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9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9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2、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3、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94、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95、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96、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97、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98、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99、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0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01、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10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10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104、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10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06、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107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108、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10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1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11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1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15、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116、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117、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118、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19、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120、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121、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12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123、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124、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25、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126、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127、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130、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131、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132、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33、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依法进行检查:(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宾馆、饭店;(三)商场、集贸市场;(四)体育场馆、会堂;(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134、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135、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36、确定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37、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38、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依照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39、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140、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141、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142、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43、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144、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145、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146、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147、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148、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一)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而引起的火灾;(二)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其中地下矿井部分发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三)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四)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五)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149、古建筑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修复费计算,或者根据古建筑的保护级别,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千至五千元计算。
150、《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经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51、每年11月9日为安徽省消防日。
15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与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对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153、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154、两个以上单位共用的建筑物,由产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产权为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建筑物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没有管理单位的,必须确定管理单位。
155、古建筑、寺观教堂、重点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必须加强用火、用电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报警设备,设置足够的消防用水。
156、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157、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员工宿舍;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5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159、居民应当维护住宅的消防安全,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160、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列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161、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也可以由开发区建站,公安消防队进驻执勤。
162、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163、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的器材、装备等费用,以及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所需的费用,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属实后,按下列规定补偿:(一)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支付;(二)未参加保险的,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和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发生火灾的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164、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移动、毁损火灾现场的遗留物品和残骸。
165、依照《消防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66、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67、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引起火灾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68、依照《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8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为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69、依照《消防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二)规范标准部分:
17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煤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171、不燃烧体(非燃烧体)。金属、砖、砼等不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称作不燃烧体(以前也称非燃烧体)。这种构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如砖墙、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梁、板、柱等构件都属非燃烧体,常被用作承重构件。
172、难燃烧体。用难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制成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制成的构件。
173、燃烧体。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
174、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是由一两个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能决定的,即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耐火等级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诸如建筑物的规模、用途、重要程度、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等。
175、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176、甲类生产: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烯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能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所、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77、乙类生产: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至60℃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的液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178、丙类生产: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179、丁类生产: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190、戊类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质的生产。
191、甲、乙类生产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丁、戊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
192、严禁将甲、乙类生产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193、甲、乙类厂房、库房不宜布置在高层建筑附近。
194、防火间距减少的几种措施:(1)、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或使用性质,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和库房储存物品的数量;调整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成防火墙。(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等。
195、有爆炸危险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要求。(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且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作防火保护层。(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易于泄压的门窗或轻质墙体作为泄压面积。
196、厂房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生产厂房的安全出口、库房内的人数较少,主要是物资疏散抢救,其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二个;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冷藏间不应少于二个。
197、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规模较小,经常停留人员少的地下建筑,如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对于人防工程为10人)人时,可一个。
198、建筑物上下层连通开口部位防火分区划分原则。建筑物内设有上下连通的中庭、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应符合上节中相应各种建筑物水平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水幕等可靠分隔设施时,上下连通层可分别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考虑。
19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M)。
200、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要求。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但有时设计多个安全出口比较困难,而设置一个时也能较好地满足疏散需要,并采取了相应防火措施时,也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如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凹廊或阳台的单元式住宅。
201、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建筑物安全出口应分散不同方向布置,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202、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应按通过人数0.60M/百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当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0.8M。
203、低层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可不小于1.00M。
204、设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内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不小于0.60M/百人计算;边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80M;其他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00M。
205、民用建筑中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浸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宜设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隔墙和1.50N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06、设置穿越建筑物消防车道的要求。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消防车进入或穿过建筑物的门洞,其净高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0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207、民用建筑设置消防车道的要求。对一些大型厂房、库房,如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过1500M2的乙、丙类库房,宜设置环行车道。对于特大型厂房,台钢铁、造船、汽车制造等工厂和飞机库,还应在厂房内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0M。
208、在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行车道。当设置行车道有困难时,应沿高层建筑的两面三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处墙宜大于5M,便于车辆伸展和操作。
209、消防车道的具体要求。(1)、消防车道一般按单行线考虑,其宽度不应小于消防车的体宽,一般为3.5M;对于需通过大型车时,不应小于4.0M。为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行,消防车道上空4.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2)、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的满载轮压,不致塌陷。(3)、为保证火灾时消防车能够顺利、迅速地接近水源或水池,并便于取水,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消防车道与建筑物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5)、建筑物的封闭内院或天井,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6)、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供大型车辆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7)、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避免与铁路平面交叉。如必须平面交叉时,应设备用车道,且两个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经常通过的一列火车的长度。
210、防火墙的构造要求。防火墙是由不燃烧材料构成,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直接设置在建筑基础上或相同耐火极限的钢筋混凝土框架上的不燃烧体。
211、防火墙的其他要求。(1)、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不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层面不小于0.5M。(2)、当低层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3)防火墙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4)、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0.4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0M。对于汽车库,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6)、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对于高层民用建筑,严禁穿过防火墙;对于其他建筑和人防工程,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时,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7)、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穿过时,其两侧的墙身载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8)、高层建筑的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不应设在其他建筑的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不限。
212、管道井、电缆井的构造要求。(1)、低层建筑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2)、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排(气)烟道、垃圾道等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用不燃烧材料将其空隙填塞密实。(3)、电梯井应单独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213、疏散用楼梯间的要求。(1)、靠近标准层或防火分区的两端布置,并应设置楼梯间(室外楼梯除外),便于双向疏散。(2)、靠近电梯间布置,将人们经常使用的路线各应急路线结合起来,利于快速疏散。(3)、靠近外墙设置。这种布置方式有利于采取安全性最大的带开敞前室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并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和消防队的救援行动。(4)、楼梯间(除与地下室相连的楼梯、通向高层建筑避难层的楼梯外)竖向要保持上下直通,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5)、避免人流交叉。(6)、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为便于人员疏散,往自上而下直通首层,到达对外出口。在首层与地下室楼梯之间设有防火分隔措施,既可有效地防止疏散人员误入地下室,以能阻挡烟火在这两部分相互蔓延。(7)、疏散楼梯间和走道上的阶梯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8)、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突出物。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可燃气体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9)、首层楼梯间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10)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如必须局部穿过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214、高压给水系统管网内经常保持能够满足灭火用水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扑救火灾时,不需要启动消防水泵加压而直接使用灭火设备进行灭火的消防给水系统。
215、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网内最不利点周围平时水压和流量不满足灭火的需要,在水泵房内设有消防水泵。起火时启动消防水泵,使管网内的压力和流量达到灭火时要求的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是最常用的给水系统,例如消防水池、消防泵和稳压设施等组成的给水系统是常见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6、低压给水系统管网内平时的压力较低但不小于0.1MPa,灭火时要求的水压、流量由消防车或其他方式加压达到压力和流量要求的给水水位。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最大时不应小于0.1MPa。
217、工厂、仓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218、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布置的要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建设初期输水干管一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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