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的时候什么时候做报关单据除下来要在4到7之间

“提前报关”7.4万吨印尼煤炭龙口快速通关
07:53:00&&& 作者:代玲玲&& 来源:大众日报
近日,满载着7.4万吨印度尼西亚动力烟煤的“米兰娜”号轮靠泊龙口港煤炭专用码头。龙口海关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提前报关”模式,第一时间为这7.4万吨动力烟煤办理了通关验放手续,使整船煤炭可以立即卸载,运往龙口电厂,缓解电企的“燃煤之急”。
  本报济南讯 近日,满载着7.4万吨印度尼西亚动力烟煤的“米兰娜”号轮靠泊龙口港煤炭专用码头。龙口海关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提前报关”模式,第一时间为这7.4万吨动力烟煤办理了通关验放手续,使整船煤炭可以立即卸载,运往龙口电厂,缓解电企的“燃煤之急”。
  据了解,近期受国内气候变冷影响致电煤紧张,龙口口岸煤炭进口激增。为确保煤炭快速通关,龙口海关实行24小时预约加班制度,第一时间为船舶办理进境手续,确保即靠即卸;设立专门窗口,通过预申报将审价前推后移,实行担保验放、车船直取等便捷措施,加快货物流转速度。1月以来,该关共验放煤炭49万吨,同比增长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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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 积分 417, 距离下一级还需 283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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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币221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
今天EMS的信到了,一张报关通知,一张报关委托书,
如果我想自己去海关报关,需要带些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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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科, 积分 325, 距离下一级还需 75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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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feng1455 发表于
谷歌里面的那些信息都不需要吗?& &
我看这个单子要什么装箱清单、商品编号、发啊票什么的& && &我一个都没有&&跪了
在线时间790 小时经验值876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阅读权限70UID106643
学士, 积分 876, 距离下一级还需 224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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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币223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
身份证。。毛爷爷。。。还有你这个纸。。最好打一份谷歌的发货单。。。
在线时间3 小时经验值889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阅读权限70UID
学士, 积分 889, 距离下一级还需 211 积分
TA的每日心情郁闷 09:00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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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报关]第四章&&报关程序
第一节报关程序概述
1.报关程序的含义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2.报关程序的构成
海关规定进出境货物经过审单、查验、征税、放行4个海关作业环节即完成通关。与之相适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对应的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手续。
报关程序按时间先后可以分为3个阶段: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继阶段。
(二)分类
1.前期阶段
前期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等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以前,向海关办理上述拟进口货物合同、许可等的备案手续的过程。
①&& 对保税加工货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申请、加工贸易手册的申领等手续。
②&& 特定减免税货物:
应当办理企业的减免税备案登记、货物减免税的申请、减免税证明的申领手续。
③&& 暂准进出口货物:
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实际进境以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举办展览会的备案申请手续。
2.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阶段是指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制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货物进境时、出口货物出境时,向海关办理进、提取或装运货物手续的过程。
①&& 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申报是指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提请海关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进出口申报的具体手续应当由报关员办理。
②&& 配合查验:
配合查验是指申报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决定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者办理进出口申报具体手续的报关员应到达查验现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并负责按照海关的要求搬移、开拆或重封被查验货物的工作环节。
③ 缴纳税费:
缴纳税费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关发出的税费缴纳通知后,以支票、本票、汇票、现金的形式,向海关指定的银行办理税费款项的缴纳手续,由银行将税费款项缴入海关专门帐户的工作程序。
④ 提取或装运货物:
提取或装运货物是指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
提取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进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进口提货凭证(在无纸通关方式中,也可持凭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提取进口货物的工作程序。
装运货物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在无纸通关方式中,也可持凭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通知港区、机场、车站及其他有关单位装运出口货物的工作程序。
3.后继阶段
后继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等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海关办理上述拟进口货物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的手续的过程。
①&& 保税加工货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保税加工货物登记手册的核销、银行担保金台帐的销帐等手续。
②&& 特定减免税货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监管期满,或者在海关监管期内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退运、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后,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
③&& 暂准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暂准进出境期限内,或者在经海关批准延长暂准进出境期限到期后,向海关申请办理复运出境或进境、或正式进出口销案等手续。
(三)适用范围
1.前期阶段适用范围
前期报关阶段适用于保税储存进境货物、保税加工进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口货物、暂准出口货物。
2.后继阶段适用范围
后继阶段适用于前期阶段中经过备案、申领登记手册或减免税证明的货物
3.进出境阶段适用范围。
进出境阶段适用所有的进出境货物。从申报进出境货物的性质来看,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①&& 一般进出口货物
②&& 保税进出口货物
③&&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
④&& 暂准进出口货物
⑤&& 其他进出境货物
二电子报关
(一)概念
1.电子报关
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微机或终端,利用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向海关传送规定格式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并根据海关计算机系统反馈的审核及处理结果办理海关手续的申报方式。
2.电子报关的法律地位
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是法定申报的两种基本方式。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履行这两项义务,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接收到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的“接受申报”电子报文后,凭以打印纸质报关单,随附有关单证,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进行申报。
3.电子报关的申报方式
电子报关的申报方式类型
A.终端申报方式
B.EDI申报方式
C.网上申报方式
电子报关3种方式的比较
A.终端申报方式
B.EDI申报方式
C.网上申报方式
(二)电子通关系统
1.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
2.海关H2000通关系统
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
4.电子口岸已海关通关系统的关系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2.一般进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1.进出口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进出境环节”是指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以前,出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尚未装运离境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状态。在这一环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关缴纳关税、海关代征税、规费及其他费用。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货物进出口受国家法律、法规管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
海关征收了全额的税费,审核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以后,按规定签印放行。这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即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货物可以在关境内自由流通或运往境外。
1.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一般进出口货物适用于除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实际进出口货物。
2.一般进出口货物适用的具体货物
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不包括享受特定减免税的);
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
承包工程项目进出口货物;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
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随展览品进出境的小卖品;
⑧&& 租赁进出口货物;
租赁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即在进出境环节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按进口完税价格一次性或按租金分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租赁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实际进出口后,海关对货物一次性进行进出口贸易统计。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不包括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以保税、展览及其他特殊使用目的等方式进出境后,因故改变性质,或者改变使用目的转为实际进出口的货物。
⑪&& 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
A.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B.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
C.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四)报关要点
1.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掌握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技术范围;
2.属于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或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都要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3.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的货物,应当先办理报检手续,后办理报关手续;
4.对于国家已经宣布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货物,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
5.对于国家宣布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货物,对海关总署公告宣布已经达到配额总量或国别限量的,该货物报关进口时应当向海关增加缴纳特别关税;
6.我国出口货物复运进口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其经营范围进口本企业自用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出口自产产品;
8.租赁贸易进口货物,应当填写两份报关单,一份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填写,作为海关的统计专用,一份按货物的实际支付租金填写,作为海关征收关税专用。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由4个环节构成,即: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转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1.申报地点
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请。
当进出口货物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申报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以保税、展览、及其他特殊使用目的等方式进境后,因故改变性质,或者改变使用目的转为实际进口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货物的主管海关申报。
2.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海关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提取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3.申报单证
基本单证: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特殊单证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件、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外汇收付汇核销单证、担保文书等。
预备单证:预备单证主要是指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书、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D. 报关单:报关单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
报关单是主要单证,而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需要时提交)是随附单证。
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4.申报前看货取样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海关要求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
5.申报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先后顺序,先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在某些边远地区,海关没有配备电子通关系统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单独以纸质报告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在实行无纸通关项目的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单独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6.电子报关
A.终端录入方式:
B.委托EDI方式:
C.自行EDI方式:
D.网上申报方式:
7.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完成电子申报后,在计算机上打印纸质报告单,随附必需的申报单证,提交给指定的海关,由海关审核,确定是否进行查验,并开具税费缴纳书。
在采用电子和打印纸质报告单申报的一般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时间为准。
8.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以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内容不得修改,申报也不得撤销。但是有以下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以修改申报内容或者撤销申报后重新申报:。
A.由于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的错误;
B.海关放行出口货物后,由于配载、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时;
C.报关员或者专业预录入企业人员在计算机操作或书写上的失误造成非涉及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税费征收、海关统计指标等内容的差错;
D.海关在商品归类、商品估价后认为需修改申报内容的。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错误构成违反海关法的,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处罚。对其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受海关处罚后,可以申请修改申报内容或者撤销申报后重新申报。对其中构成走私,海关作出没收货物处罚的,不允许修改申报内容或者撤销申报后重新申报。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海关通过查验,核实有无伪报、瞒报、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继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
2.查验地点
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洛驳运输的货物,经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也可同意在装卸作业的现场进行查验。在特殊情况下,经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派员到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地方查验货物。
3.查验时间
当海关决定查验时,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但是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查验作业。
4.查验方式\
海关查验的方式一般分为3种:
彻底查验,即对货物逐件开箱、开包查验。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申报的数据进行详细核对。
② 抽查,即按一定的比例,对货物有选择的开箱、开包查验。
③ 外形查验,即对货物的包装、唛头等进行核查、核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海关复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仍然应当到场。
5.径行开验
&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力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其他见证人到场,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
6.查验通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关的查验通知后,应当向海关的查验部门办理确定查验的具体地点和具体时间的手续。
7.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
配合是陪同查验的报关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并回答海关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要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8.确认查验结果
查验完毕后,海关实施查验的关员应当填写《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一式两份。配合海关查验的报关员应当注意阅读查验记录是否如实反映查验情况。特别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
① 开箱的具体情况;
② 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③ 提取货样的情况;
④ 查验结论。
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审阅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亦即签字确认。
海关在查验中如需要提取货样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开具《取样清单》,并履行相应手续。
9.货物损坏赔偿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查验过程中,因为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10.申请海关赔偿的程序
① 被查货物损坏的认定
当证实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时,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应当要求海关出具由海关查验关员和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双方签字的《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是海关赔偿的主要依据。
海关径行查验造成货物损坏的,在场的货物存放场所的保管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应当与海关查验关员共同在《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上签字。
② 被查货物损坏的赔偿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后,可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受损程度。如有必要,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来确定货物受损程度。
货物受损程度确定以后,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实际的赔偿金额。如商定以修理费用来计算赔偿金的,则按被损货物的实际修理费用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一律以人民币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或判决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确定以后,海关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书》。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凭以向海关领取赔偿。逾期要求赔偿的,海关不予受理。
三交纳税费
1.缴纳税费的方式
① 凭缴款书和收费票据缴纳税费:
② 网上缴税和付费: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监管货物
①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已进境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和已向海关申报尚未出境的出口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出于两种状态:一是进境货物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和出境货物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但尚未装运出口,仍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的;二是进境货物已办结海关放行手续,但认处在海关监管之下,需纳入海关后继管理的,如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口货物等。
②海关监管货物的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海关放行
海关放行的含义:海关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结关的含义:结关是“办结海关手续”的简称,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进出口货物通关的所有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义务,有关货物一旦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就不再进行监管。
海关放行的形式: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进口提货凭证和出口装货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在试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海关,海关作出放行决定时,通过计算机将“海关放行”报文发送给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从计算机上自行打印海关通知放行的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 ④
海关放行和结关: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办理了所有申报、纳税手续。因此,海关放行即等于结关。但是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口货物等,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进行后继管理。因为该类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办结海关手续,所以此时海关对于该类货物的放行不等于结关。
3.提取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这些凭证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名称也不一样,一般有提单、运单、提货单等,凭以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进口货物。
4.装运货物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提货凭证,这些凭证一般有运单、装货单、场站收据等,,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运上运输工具运离关境的手续。
5.申请签发证明
①&& 进口付汇证明
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作为进口付汇证明联签发给报关员。同时,通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②&& 出口收汇证明
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口出货物,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作为出口收汇证明联签发给报关员。同时,通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③&& 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需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员还应当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放行货物后,由海关关员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字,加盖海关单证章。出口货物发货人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④&& 出口退税证明
对需要在国家税务机构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作为出口退税证明联签发给报关员。同时,通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向国家税务机构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⑤&& 进口货物证明书
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等,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凭以向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摩托车的牌照申领手续
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向报关员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同时,将《进口货物证明书》上的内容通过计算机发送给海关总署,再传输给国家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节保税货物
(一)含义、特性、分类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批准、是监管货物、应复运出境“
① 经海关批准
明确规定,保税货物必须“经海关批准”。任何货物,即使已经具备有保税条件的货物,不经过海关批准,也不能成为保税货物。
批准进境货物暂不纳税,予以保税,这正是法律赋予海关的权利之一
海关批准报税的范围很大,包括批准成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海关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包括接受来料加工合同备案、进料加工合同备案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发《登记手册》,实际上就是在行使批准保税的权利;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审批的,但是具体批准这些区域的某些进口货物的保税,仍是海关的权利,也属于这一范围。
② 是监管货物
《海关法》指出,保税货物是“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海关法》还把保税货物归纳在海关的监管货物项下,明确规定保税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
因为保税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所以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对保税货物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保税货物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当保税货物失去保税条件时,海关者有权依法对该报税货物做出处理。
保税货物中有很大一部分产权并不转移,进境后仍属于境外厂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税货物的所有人不经过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就可以将报税货物擅自处理。
③ 应复运出境
根据《海关法》对保税货物所作的含义,保税货物的最终流向应当是复运出境,因此,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后的货物,一旦决定不复运出境,那么从决定不复运出境之日起,就改变了保税货物的特性,就不再是保税货物,就应当按照留在境内的实际性质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按照《海关法》对保税货物含义的表述,保税货物可以划分为储存出境和加工生产两大类,以及准予缓税类。
①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A.国际转运货物,主要是转口贸易货物
所谓转口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不是由出口国与最终进口国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第3国进行的贸易。
B.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
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包括国际运输船舶、航空器,所需要的燃料、物料、备件和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需要的饮料、食品、烟酒等,按国际惯例是可以免税的。
经国家批准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隔离区内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免税品商店,从境外进口,进入海关批准的监管仓库后,供应给已经办完出境手续即将离境旅客或境外来华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带有储存出境类性质,也可以纳入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的范围。
②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是指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以及用这些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包括:
A.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B.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C.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③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最终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而不复运出境的货物。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包括:
A.外国商品境内维修用零部件
这种零配件(不包括进口耐用消费品维修用零部件)如果用于保修期内维修,可以免税;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维修,则要征税。在进口时,海关批准进入保税仓库,缓办纳税手续,等维修使用时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
B.外汇免税商品
从境外进口后,进入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仓库,然后由国家批准的外汇免税商店销售给我国各类出国劳务人员的外汇免税商店。
上述3大类保税货物,除加工贸易货物视不同情况可存放保税仓库后再提取加工生产,也可直接发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贸易加工厂加工生产外,其他都必须存入保税仓库。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存放一段时间后,将流向各个方面:有的复运出境,有的被发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厂,有的转为一般进口货物投入国内市场,有的则通运境外。
保税货物如果按照海关监管的形式来分,也可以分为3个大类: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区域保税货物。
(二)报关程序
1.备案申请保税
经国家批准的保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运入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已经整体批准保税,备案阶段与报关阶段和并,省略了按照每一个合同或每一批货物备案申请报税的环节。
经国家批准的保税仓库,在每一批货物进境入库之前必须按照每一批货物为单位进入备案申请报税的环节:仓库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保税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后批准保税,仓库经营人凭海关批准报税的单证办理申报货物进境入库手续。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进口料件,则必须按照每一个合同为单位进入备案申请报税阶段。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备案批准报税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合同备案、海关批准保税、设立或不设立银行台帐、海关核发《手册》。
2.进出境报关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出境时都必须和其他货物一样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阶段不同的是,保税货物暂缓纳税,不进入纳税环节,但应当收取监管手续费。
进出境报关阶段的具体环节是:申报、配合查验、缴纳或免纳监管手续费、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3.报核申请结案
报核申请结案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报核、海关受理、实施核销、结关销案。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由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报核,海关受理报核后进行核销,核销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结关销案:
区域保税货物因为没有规定具体的保税期限,所以最终的结案应当以进区货物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本期核销该批报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
仓储保税货物应当以该货物在规定的保税期限内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标志。每月报核一次。本期核销该批报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或者到期变卖处理。
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应当以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或者部分出口,不出口部分全部得到合法处理为结案标志。海关受理报核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实施核销,对不设立台帐的,予以结案;对设立台帐的,应当到银行撤销台帐,然后结案。
(三)报关要点
1.批准保税
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通常没有批准权,只有凭证审核验放权。保税货物,海关不仅有审核权,还有批准权。进境货物可否保税,要由海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决定。货物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境,这是保税监管的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
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保税的原则由3条:
① 合法经营
② 复运出境
③ 可以监管
公共性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备料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专用型保税仓库由隶属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2.纳税暂缓
保税货物是推迟了办理纳税手续的时间,是缓办纳税手续。
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口时是不纳税的。但是,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境报关时依然有一个缴纳监管手续费的问题。
根据国家的规定,海关对准予保税进口的的货物有权按照《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征收监管手续费。
保税货物加纳监管手续费的公式是:计费基数乘以费率。
保税货物加纳监管手续费的计费基数是准予保税的货物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费率有以下5种:
① 零
A.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保税货物(暂不收监管手续费);
B.进口后保税储存不足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② 千分之一
A.来料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
B.进口后保税储存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物料、备品;
C.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③ 千分之一点五
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
④ 百分之一点五
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品销售的货物;
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外汇商品销售的货物。
⑤ 千分之三
其他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主要是指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生产出口非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准予保税的外国商品维修用的零部件、其他准予保税的货物;
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是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之日起15天内向海关如数缴纳。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的免征。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改变保税形式,不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的,不重复缴纳;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费率提高的,对不足部分应当补缴,费率降低的对已征收的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并缴纳进口税的,监管手续费不予退还。
3.监管延伸
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期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进境货物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期限;一部分是保税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期限。
① 准予保税的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起点是批准保税之日,终点是准予保税期限的最后一天。
准予保税的期限按保税的形式可以分为区域保税期限、仓储保税期限和加工贸易保税期限3种:
A.区域保税期限
根据现行的法规,我国海关对区域保税的期限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笼统的规定为从进境进区起,到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保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返回保税区的期限,规定最长为半年,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的最长期限是半年。
出口加工区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返回出口加工区的期限,规定最长为半年,不得延期。
B.仓储保税期限
仓储保税期限就是货物保税期限,规定从进境入库到出库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止,最长为1年,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1年。
C.加工贸易保税期限
进料非对口、进口一般料件,保税期限最长是1年,可以申请两次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半年。
进料对口和来料加工、进口一般料件,保税期限按照出口交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可以两次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不管什么加工贸易合同,凡进口棉花、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的,其保税期限为半年,没有延长期。
不管什么加工贸易合同,进口原糖生产食糖出口,其保税期限为3个月。
海关准予保税的期限,实际上也是海关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的期限,因此这个期限的最后一天就是保税货物应当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日期,如果超过这个日期3个月仍未办结海关手续,海关有权依据《海关法》第三十条,将有关货物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货物收货人或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② 申请核销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是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包括区域保税报核期限、仓储保税报核期限和加工贸易保税报核期限。
A.区域保税报核期限
区域报税的申请核销是以区内企业为责任人,每半年一次,即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向海关报核半年的本企业所有保税货物的进、出、存情况。
B.仓储保税报核期限
仓储保税的申请核销是以为保税仓库的经营人为责任人,每月一次,规定每月的5日前向海关报核上一个月的所有保税货物的进、出、存情况。
C.加工贸易保税报核期限
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为报核单位,按照海关批准的保税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1个月内向海关报核。
4.核销结关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放行结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由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然后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在此,海关的放行,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结关的标志。
核销是保税货物监管最后一个环节。核销才是保税货物结关的标志。所以核销是保税监管区别于海关一般进出口货物监管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
二加工贸易货物
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的贸易,即料件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到境外的贸易。
加工贸易有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之分
来料加工——由境外企业免费提供料件,委托我方加工,成品由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是指境内企业用现汇从境外购买料件进口生产成品销往境外的贸易。
进料加工又有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之分。进料对口是指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时,既有进口合同,又有出口合同,而且进出口合同是对应的,数量上是平衡的;进料非对口合同是指经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对外签订了料件进口合同,在向海关备案时尚未签订出口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保税工厂是指由海关批准的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企业。
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在同一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具有同一性。基本程序是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报核结案。分述如下:
(一)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海关受理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加工贸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志主要是:外经贸主管部门合同审批是否通过,以及合同所涉及的加工贸易进出口国家管制商品是否获得许可。
海关受理备案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进口料件全部或部分保税或“先征后退”,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登记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2.合同备案的步骤
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批准证件;
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向有关主管部门领取许可证件;
将合同内容预录入计算机;
由海关审核、批准保税后,需要开设台帐的领取台帐开设联系单;
到银行开设台帐,领取台帐登记通知单;
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
3.合同备案的企业
国家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当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的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又可能是同一个企业,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企业。
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单位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4.合同备案的内容
① 应当提供的单证
A.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B.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C. “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4份)及“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D.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E.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F.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进料非对口除外);
G.其他需要的单证。
② 单证要求
A.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应加盖该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且随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B.《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超出有效期的应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重新核发。
C.加工贸易合同条款应齐全,应加盖企业公章。
D.企业向海关提交的备案申请表分别是:“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加工出口成品备案申请表”,“单耗备案申请表”,“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这些表格须由经营单位加盖企业公章,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不一致的,加工企业也应在上述表格上盖章。
E.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应反映产品的整个加工过程以及使用进口料件的工序,化工产品还应提供化学反应方程式。工艺流程应由生产厂家提供。
F.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服装排料图、化工产品配方、电子线路图以及实样、图表、说明书等资料。
G.外贸企业委托国内加工企业加工,所提供的国内加工的承揽合同必须规定外贸企业不是将保税货物出售给加工企业而是委托加工,承揽合同和加工企业保函中必须有遵守海关规定的条文。
③ 备案商品
A.不准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
& 目前不准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有3大类,包括:
& a.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 b.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
c.为种植、养殖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B.需要提供许可证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包括:
& a.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 b.进出口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 c.消耗臭氧层物质。
C.需要提供其他许可证件的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包括:
a.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提供原国家计委及授权机关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包括小麦、玉米、稻谷、大米、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糖、羊毛、羊毛条、棉花);
&b.进口天然橡胶,提供原国家计委及授权机关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
c.进口原油,提供国家经贸委配额证;
d.进口音像制品、印刷品,提供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司的批准文件;
e.进出口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或样图;
f.进出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的零部件、成套散件,提供国家计委的项目批准文件;
g.进出口黄金,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授权分行的批准文件;
h.进口工业再生废料,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④ 备案准予保税的额度
对进口料件批准全部保税、部分保税或不予保税。
海关批准进口料件保税的额度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a.&&&&&&&&&&
准予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保税工厂进口合同、保税集团进口合同,不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全额保税
b.&&&&&&&&&&
中资企业进料非对口合同根据进口料件的种类分别按比例保税和征税,即15种商品按95%保税、5%征税,其余商品按85%保税、15%征税。
c.&&&&&&&&&&
外商投资企业进料非对口合同,按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内外销比例征税或保税。
d.&&&&&&&&&&
消耗性物料一般不予保税
所谓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完全不物化在出口产品中或不随着产品出口的,而在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掉的物品。加工贸易进口的消耗性物料除燃料、磨料、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保税外,其他的都不能保税,进口时应当照章征税。
e.&&&&&&&&&&
试车材料照章征税
试车材料是指企业为调试设备、培训员工等进口的材料,不属于报税的范围,在进口时应当照章征税。
⑤ 备案中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规定办理,或不设台帐,或设台帐不付保证金,即“空转”;或设台帐并付保证金,即“实转”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开展加工贸易的部分料件,银行要按料件的进口额度征收保证金
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标准对加工贸易企业设置A、B、C、D4类管理措施。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又是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或者年进出口总额3千万美元(自营生产企业出口额1千万美元)及以上,或者年加工出口额1千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申请由海关批准,不实行台帐制度
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a.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列入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b.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c.适用A类管理企业设台帐,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不需付保证金
d.适用B类管理企业设台帐,限制类商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的50%付保证金,允许类商品不付保证金
e.适用C类管理企业设台帐,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付保证金
国家还规定对列明的78种客供辅料,即一般出口合同中订明的由境外厂商提供的辅料以及其他零星进口料件金额在1万美元以下的,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不设台帐,因此也不必向银行交付保证金。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金额在5千美元以下的列明的78种客供辅料不仅可以不设台帐,还可以不申领《登记手册》,但必须凭出口合同向主管海关备案
⑥ 备案中其他要注意的事项
合同备案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商品价格、商品归类、进出口岸、成品单耗等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
5.合同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批准合同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①.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驻员监管保税工厂合同、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的合同,不必开设台帐。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适用C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合同以及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和不驻员监管保税工厂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②.加工贸易分册
a.分册的含义
加工贸易分册是指海关在企业多口岸报关周转困难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即总册的基础上,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核发的载有该部分内容、有独立编号的另一本《登记手册》。
b.分册的种类
加工贸易分册可分为直接报关分册(F字母开头)和深加工结转分册(G字母开头)
直接报关分册包括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直接报关分册,用于企业本地或异地直接报关进出口
深加工结转分册包括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企业本地深加工结转报关进出口,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用于企业异地深加工结转报关进出口。
c.分册的申领
确需使用分册的企业可以持海关核发的总册、《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和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请,经海关批准后领取有分册编号的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分册。
d.分册的使用
分册有效期必须在总册有效期之内。
分册的经营单位、加工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项一致
分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范围内,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内。
总册和分册可以分开使用。一本分册只能在一个口岸报关。异地报关分册的口岸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之内,深加工结转分册可超出总册规定口岸范围。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内容只包括出口成品或半成品部分,不包括进口料件部分,只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
为了简化手续,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明辅料金额不超过5千美元的合同,除适用C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外可以不申领《登记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向主管海关备案。
③.加工贸易续册
a.继册的含义
加工贸易继册是指加工贸易手册因报关次数频繁造成手册进出口登记栏不够使用,在原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用尽或即将用尽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主管海关核发的与原手册同号并与原手册装订在一起使用的不独立的手册
继册的实质是原手册的加厚
b.继册的申领和使用
申领继册的前提是原手册进出口登记栏已用尽或即将用尽。对于手册进出口已平的,企业应重新办理新手册,不得申请领取继册。
企业向海关申请继册时应提交“继册申请报告”和原《登记手册》。已申领过继册的要在“继册申请报告”中写明已办继册的数量。
领取继册后,应当把继册与原手册装订在一起,进出口报关时继册必须与原手册一起使用。
④.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入进出口报关程序。
6.合同备案的变更
① 合同变更的范围
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账的合同还须变更台帐。其中加工期限的变更成为合同延期。
② 合同变更的审批
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外经贸原审批部门批准。为简化合同变更手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的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企业可直接到海关和中国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需再经外经贸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③&& 合同变更的台帐
A:金额变更后
原备案在1万美元及以下,变更后进口金额超1万美金的A、B类企业合同,需重新开设台帐。
B类管理的企业合同金额变更后,进口料件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由银行加收相应的保证金。
B:管理类别变更后
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合同从“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交付台账保证金。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出口部分收取台账保证金。
管理类别调整为D类的企业,已备案合同,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允许交付全额台账保证金合继续执行,但不得再变更和延期。
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的合同不再交付台账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的,已备案合同,按国家即时发布的规定办理。
7.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开展民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9.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
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境外厂商在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以免费即不需境内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扣付或出口产品减价等方式偿还而提供给境内经营企业的加工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不作价设备可免费进口,监管期5年,到期退运,不退运的办理留在境内的相应手续。
(二)进出口报关
1.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的一般规则
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区别
基本要求是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只要在某一方面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的一般程序
加工贸易货物申报必须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
①来料,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成品油以外均可以在报关进口时免交验进口许可证。
  ②来料,进料加工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
2.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的报关
深加工结转——指加工贸易企业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不直接出口,而是结转给下一家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再加工后出口的加工贸易业务。
& 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
转出企业凭下述单证向转出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深加工结转申请:
①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
②企业自行填写的一式4联的《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③《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④结转企业间的购销合同。
3.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要点
&& (三) 合同报核
1.报核的含义
2.报核的时间
&&企业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1个月内或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① 企业合同核销表(预录入);
  ②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③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记录顺序编列);
④核销核算表;
⑤申请内销的应有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内销批准证》;
⑥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5.特殊情况的报核
6.报核要点
(1)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
变卖:超出合同核销期限仍不主动向海关申请办理报核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法》的有关条文直接提取变卖。
退运:因故申请将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退运出境的,应持《登记手册》等向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并将有关单证交海关核销。
补税:申请风销节余料件、边角料或内销节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残次品和副产品,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补税手续。
放弃: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欲放弃的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按规定变卖,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提取变卖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直接核销: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由海关根据货物的实际状况核定有无使用价值,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海关可直接核销。
销毁:保税货物按规定须进行销毁的,如涉及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公共安全等,由企业负责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
结转出口:将节余料件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的,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3)内销报关
&加工贸易货物因故需转内销的应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如内销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料件总额的3%以下,且总值在人发币1W以下的,可免交许可证,其他情况需交验许可证。
(4)受灾保税货物报关
7.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报核
&海关对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
(1)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不作价设备,须补缴进口税,提供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
(2)监管期已满、不退运留在境内的,企业需向海关提出申请,
①留在本企业继续作加工贸易生产设备的,免提供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免缴进口税。
②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不再开展加工贸易的,则须提供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免缴进口税。
三保税仓库货物
一保税仓库概述
1.保税仓库含义
保税仓库可分为三大类
① 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 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③ 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
2.保税仓库类型
① 公共型保税仓库——由海关部署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专门存放产权属境外厂商的货物的保税仓库。由于货物产权属境外厂商,所以货物不是专用的,出库的流向不是单一的。
② 备料型保税仓库——是加工贸易企业自用的专门存放加工贸易货物,特别是加工贸易料件的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指专门存放外国商品维修、免税品商店、外汇免税商店、国际运输工具供应等专门业务需要从境外进口的货物的何税仓库。
3.保税仓库设立
① 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② 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
④&& 设立保税仓库的审批
  ⑴ 公共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核后,报海关部署审批;
⑵ 备料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核批准后,报海关部署备案;
⑶ 专用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核批准。
二报关程序
1.进库报关阶段
除能够制造化学武器装备化工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外免领许可证;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口岸入境时,保税仓库经理人及其代理人应按转关运输程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2.出库报关阶段
⑴ 出口报关
⑵ 进口报关
(三)报关要点
1.保税仓库所存放货物的期限为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营单位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4.货物进口时已明确为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5.保税仓库经营单位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对货物进行改变包装、加刷唛码等整理工作,应向海关申请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6.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已使用设备均不属保税货物,进口时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
7.保税仓库经理人应在每月5日前列表,并随附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月的进出存情况,由主管海关核销。
8.保税仓库必须独立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
四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货物
我国的区域保税主要有保税区保税和出口加工区保税两种类型。
一保税区货物
1.保税区概述
保税区——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保税区有以下免税优惠:
⑴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的维修零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免税。
⑶ 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免税。
2.报关程序
⑴ 进出境报关
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或其他理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属非自用的,包括加工出口、转口和仓储,采用备案制,进入备案程序。
⑵ 进出区报关
保税进口料件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进出区
进区,报出口
出区,报进口
A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入一般进口报关程序。
B出区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入保税货物报关程序。
C出区给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使用的,进入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②&& 进出区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生产的某一环节由其他企业代为加工的业务。
A进区——凭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进入进出境报关程序,不填写进出口报关单,不缴纳税费。
B出区——须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进入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程序,包括台帐程序,加工期限最长半年,情况特殊,经海关批准还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半年;备案后进入加工贸易货物出区报关程序。
③&& 设备进出区
A进区——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均以设备清单向保税区海关备案,不进入报关程序,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不退出口税。
B出区——设备退出区外,也不进入报关程序,由保税区海关任设备清单核销结案。
3.报关要点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的商品、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以及废纸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不须提供许可证件。
(2)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准开展加工贸易,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要许可证,生产激光磁盘要音像主管部门批件等,但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料件全额保税。
(3)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规定,货物必须实际报关离境后才能办理。
(4)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区内其他场地进行分级、刷贴标志等简单加工。
二出口加工区货物
1.出口加工区概述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全部返销出口。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属许可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主要功能是加工贸易,以及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的储运业务。与保税区相比功能较为单一。
出口加工区自用的从境外进口的生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一般都不得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优惠。
区外境内物资进入出口加工区按正式出口报关,可以退出口税。
2.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进出境货物前,应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设立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和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报关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对于跨关区的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转关办理,但有例外
a: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跨关区进口车辆、邮递物品、个人随身携带物品
b:从保税区或保税仓库提取的出口加工货物进区
c:出区在异地口岸拼箱出口货物
②对同一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直通式报关。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货物报关
① 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的报关。
② 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3.报关要点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及国家别有规定的商品须申领相应的许可证件外,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出加工区。
(2)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征收监管手续费不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使用电子账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账册的滚动累加、核扣,每半年核销一次。
(3)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进入一般进口报关程序,如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4)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加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从区外境内进入加工区的供来使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元器件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联。
(5)从出口加工区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事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事业,其仓储的目的是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因此不得将从境外进口的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
(6)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
出口加工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 区内企业将模具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以务海关对运回区内的模具进行核查。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过回加工区,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
&第四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
(一)概念
1.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事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2.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法律责任
(二)特性
1.特定条件下减免税
2.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
3.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
(1)船舶、飞机、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海关监管年限是8年;
(2)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家用电器,海关监管年限是6年;
(3)机器设备、其他设备、材料,海关监管年限是5年。
4.超越特定的适用范围应当补税
5.擅自出售牟利属于走私行为
(三)范围
1.特定减免税货物适用范围
对特定减免税货物,行政法规在地区、企业、用途、货物品种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2.特定减免税适用的具体范围和货物
特定地区的进口货物
① 保税区进口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资;
②出口加工区进口用于其他设施建设的物资,出口加工区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以及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和其他企业自用物资;
③边民互市贸易中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口的商品。
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
(3)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
① 国内投资项目
②利用外资项目
③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按照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口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货物
④根据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民政部和残疾人组织所属企业进口的专用仪器、机器设备,以及残疾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四)报关要点
1.特定减免税货物涉及报关程序的三个阶段
2.特定减免税货物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但是:
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也可以豁免;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在填制报关单的上“贸易方式”栏目时,应当分别填写“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在投资总额外用自有资金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则应填写“一般贸易”。
4.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
5.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但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则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减免税申请
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
(1)保税区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备案登记
(2)出口加工区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备案登记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申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
(1)特定减免税备案登记
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2)特定减免税申请
外资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并提交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特定用途减免税申请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胡效期6个月。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证一批”,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分两个口岸或分两次进口,则应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阶段
1.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报关阶段
2.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
填制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单时,报关员应特别注意报关单上“备案号”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长编号。
(三)申请解除监管
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主要是为了在国内销售、转让、放弃或退运境外。
① 国内销售、转让的折旧价格征税后解除监管;
退运,凭出口报关单办理核销;
放弃,则在拍卖后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以办理解除监管;
转让,转入企业应事先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经主管海关同意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后,凭税款缴纳证签发解除监管证明。
4.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照章补税。其中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需要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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