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脸上疤痕赔偿中造成面部受伤,留下疤痕有赔偿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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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事故留疤致生意场碰壁 诉司机索赔10万
时间: 08:24 来源: 山东商报  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中,因为肇事司机追尾导
作者:李世武
  来源:山东商报  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中,因为肇事司机追尾导致无辜被撞的原告张健(化名)在事故中面部受伤,在脸颊上留下一块永远都抹不去的疤痕。作为一个企业的经营者,在经常性的商务谈判中,张健脸上看起来气势汹汹的“刀疤”让不少合作者产生“不良的联想”。为此,自己的生意也受到影响……为了弥补这一损失,前不久张健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并由此引发一起案值十万的天价精神损失赔偿官司……  高速路上堵车,  他被后车追尾  今年6月初,在济南经营建材生意的张健驾车在济青高速上行驶时遭遇堵车,就在张健停车等待通行时,紧跟其后的一辆大货车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重重的顶在了张健驾驶的车的后保险杠上,造成追尾事故。由于当时大货车冲击力太大,张健的车不仅被撞严重,而且当时坐在车里的张健也被巨大的冲击力撞成脑震荡、骨折,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自己的脸上还为这次事故留下一个像刀疤一样长达数厘米的疤痕。  事发后,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做出了肇事司机王某担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前后两个月的治疗,张健的骨伤终于痊愈,这次意外的事故让他花去了将近五万元的医疗费用。    一道疤痕,  生意场上处处碰壁  病愈出院后,张健顾不上索赔的事情就很快的投入到生意中,然而让自己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自己出院后的第一次商务谈判中,本来胜券在握的一笔生意却意外“流产”,后来朋友委婉的告诉了他失败的原因――看到张健脸上的“刀疤”,对方很容易产生了“不良联想”,感觉和他做生意不放心,所以收回了原本合作的想法。  得知这一说法后,刚开始张健并没在意,可是在后来的生意中,这个“疤痕”带给他的影响越来越明显,这让张健苦恼不已。为了弥补这次车祸带给自己的损失,今年10月初,张健将肇事司机王某告上法庭,在提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将近十万元的赔偿要求之外,张健还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因疤痕而引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官调解,  天价索赔逐渐“回归理性”  接手审理此案的是济南历城法院华山法庭的窦希梅法官,采访中她告诉记者,“一般在这类精神损害赔偿的纠纷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也就几千块钱,但这起案件中,高达十万元的索赔金额在同类案件中实属天价,肇事司机当时就予以了拒绝。”窦希梅告诉记者,肇事司机对于事故的赔偿态度很明确,造成的医疗费用等直接损失愿意赔付,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坚决不同意。“但考虑到原告张健的实际情况和遭受的伤害,索赔精神损害金也不是没有道理的。”窦法官告诉记者,为了支持原告的索赔,法院多次找到肇事司机做工作,让其“换位思考”体谅张健遭受的创伤,同时也做工作让张健对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一个客观理性的预期,“赔是肯定要赔,但要建立在合理公平的基础上。”  经过法院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肇事司机终于答应赔偿张健精神损害赔偿金,至于赔偿金额,也从当初张健要求的十万元巨额赔偿逐渐回归到理性,最终商定为一万五千元。文/图 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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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出交通事故导致脸上留下几公分的疤痕,当时去医...
来自:广东省 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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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疤痕通常是为皮肤损伤后引起的皮肤愈合后的表现疤痕通常是为肉芽组织填充后的表现通常用药物难以治疗可以选择用激光的方法来进行治疗注意皮肤的保养可以辅助用维生素E来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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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您好,像您这种情况是不一定的。如果有的不太深。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可能会恢复,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留下疤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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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考虑是不是疤痕增生啊,实在不行涂抹百多邦红霉素软膏,看看有没有什么效果,如果还是没有缓解的话,到正规医院皮肤科检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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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您好!手术后瘢痕瘙痒可能与局部摩擦、增生、饮食不当等有关系,你可以进行局部冷敷以缓解瘙痒症状。注意瘢痕处卫生,避免局部摩擦和挤压,忌搔抓,以免引起过度增生。多吃新鲜蔬菜水果,不吃海鲜、辛辣食物,忌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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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儿童女性,面部外伤半年,当时美容缝合,现在创口处还有瘢痕。儿童外伤缝合,由于发育比较快,常常瘢痕明显,可以根据瘢痕生长大小及快慢,考虑手术及封闭治疗。这需要去医院美容科看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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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看,你这个是有瘢痕增生的症状,建议外用阿达帕林凝胶跟地奈德软膏进行涂擦治疗。你可以用一些维生素E胶囊内的液体涂抹在疤痕上轻轻揉按5-10分钟,可渗透至皮肤内部而发挥其润肤作用。您好,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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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面部受伤,留下疤痕有赔偿案例吗?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面部受伤,留下疤痕有赔偿案例吗?有精神赔偿吗?有整容费吗?
律师回复区
你好,首先要报警,让交警进行责任认定,然后做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和责任分配来索赔,谢谢
可以要求整容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计算索赔。
根据情况确定
看是否构成伤残,
看面部受伤到的程度,看具体情况可提出精神赔偿,看是否有必要整容。
留下的疤痕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伤残级别,构成伤残,就有残疾赔偿和精神赔偿,实际发生的整容费算作医疗费。
能否得到赔偿要看是否能构成伤残,若构成伤残,就可以主张,整容费可属医疗费
你好,可进行伤残鉴定,如构成伤残可以主张伤残赔偿以及精神赔偿,如有必要整容可以主张整容费。
可以要求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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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
受害人因车祸受伤讨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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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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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浙江宁波法院审理“性福权”赔偿案引起关注
  车祸受伤,受害人讨要“性福”赔偿
   日,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吴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身体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出租车司机吴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送到医院救治的梁某被确诊为右侧睾丸挫裂伤和左腓骨骨折,梁某的一侧睾丸被切除。经宁波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一侧睾丸被切除后,其性功能出现明显障碍,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梁某将出租车司机及相关保险公司诉上法庭,除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车损等共计元外,同时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因性功能受损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款项二被告异议不大,但对于梁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在法庭上引发争议。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出租车司机吴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梁某驾驶摩托车载人行驶超过核定人数,也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事故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情作出出租车司机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的认定。因该出租车向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交通安全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梁某性功能出现障碍,其伤残无疑对今后生活发生影响,法院酌情确定对梁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4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2092元;余款24043元,由被告出租车司机吴某承担80%.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院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所以,残疾赔偿金本身就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本案中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特殊部位伤残,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但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45800元,其中应已包括对受害人的精神补偿。故不应再作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或应酌情降低赔偿金金额,认为一审判决精神赔偿金4万元过高。
   宁波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根据受害人的受损事实,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事故造成受害人睾丸损伤并导致其性功能障碍,对其今后生活的影响和造成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原审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4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残疾赔偿与精神赔偿并行不悖
   就残疾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者的关系,一审主审法官李建宏说: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人身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承担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从而使受害人得到心理平衡,故称之为抚慰金赔偿,目的是缓解或消除受害人的痛苦。而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价值的肯定,是对其预期可得物质利益的补偿。
   李法官说,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作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以平均年收入为标准,这属因健康受到侵害时对受害人间接物质利益损失时的补偿,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抚慰功能,两者对伤者的补偿角度不同,分别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故受害人获得残疾赔偿金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医:
   “物质”与“精神”可以相互转化
   副主任法医师张正清认为:把残疾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完全并列起来的观点是不全面的。对于侵害健康权案件,伤残鉴定是案件的重要证据。我国的伤残鉴定标准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两标准中的许多条款都适当考虑了伤者的“社会心理因素”,亦即精神损害的因素。比如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不会影响人的工作生活能力,但定位十级伤残;把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容按其伤残等级晋升一级等。为什么把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面部毁容按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显然是因为面部的损害对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来说,精神痛苦反应会更强烈一些。他说,在鉴定标准中考量精神“痛苦”因素,并把伤残级别提级,提高了伤残赔偿的费用,实质上是把精神痛苦赔偿物质化。
   张正清法医认为,“性”有“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性。它首先是“物质”的,结合伤残鉴定标准可以看出,对生殖系统损害评定伤残程度主要以“性功能和生殖能力”为基准评定的,而“性功能”作为人的一种生理功能,其功能的损害是一种物质性损害。鉴定标准也并没有因为伤者的年龄、是否生育等因素作出区别对待。所以,“性功能”损害的残疾赔偿并不能包容伤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就本案来说,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是不是只要当事人存在精神痛苦,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呢?李建宏法官说,并不是这样的。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把精神损害赔偿缩限在“严重的精神损害”范围。
   但“痛苦”作为一种心理感受,很难进行量化。怎么去认定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是不是到了“严重”的程度呢?国内有学者试图对“痛苦”程度进行种类分级与级别分级,通过数学运算来核算赔偿数额。但是,社会科学中的数学永远是模糊数学,这种方法只能为法官裁量提供参考,对于同一伤残级别的伤害不同的当事人的“痛苦”程度也是不同的。所以,伤者的主观痛苦程度只是应当考虑的一个方面,根据受害人个体特异性及社会状况等客观情况,对个案作出符合常理性的、符合“一般人认识”的认定,则更为客观公正。所以法庭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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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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