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现场审核报名需要现场审核么?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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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企业中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一定非常重视这次注安考试,由于2016年并没有举行考试,考生等待了一年的时间才盼到了注安师考试。2017年注安师考试在制度上和考试的内容上都做出了调整,让很多考生都摸不着头脑。&2017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难不难呀?如果考生在备考时走进了误区,就会导致自己的复习效果非常的差,直接的结果就是无法顺利的通过考试。每个考生的学习能力不同,有的考生可以更科学的利用自己的时间,将自己平时有限的时间充分的利用起来,学习考试的知识点,反复的看教材。对于这部分考生来说,只要自己专心的复习。在冲刺的阶段,可以看一些专业的培训师对于经典案例的讲解,基本上就可以非常顺利的通过考试。当然,有的考生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大部分的考生学习没有任何的计划,不会科学的利用自己的时间,光靠死记硬背记住一些知识点。也许这部分考生将自己的希望放在培训师身上,但是考生应该清楚参加任何一个考试都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才有机会通过考试。培训师只不过教会学员复习的方法,为学员讲解相应的知识点。&2017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难不难呀?每个考生的复习方法不同,对于已经做好充分准备的考生来说,这次考试并不难,而对于没有任何基础的考生来说,无论参加多少次考试结果都是一样的。赛为安全聘请国内知名的专家教授为不同基础的学员提供专业的考前指导,提高考生的通过率。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什么时候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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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是系统工程,在城市建设方面的终极目标是建立整个国土范围的生态安全格局、恢复生态环境,修复并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健康,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生态系统能为人提供持续的服务,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日前,记者从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今年1月至7月,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工30621套,占年度目标任务的54.37%。
&&&&2016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合格人员名单(日公布)已由省执业注册管理中心公布,注册证书已邮寄至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请合格人员(详见附件)尽早领取。
&&&&日前,湖北省黄石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黄石市智慧城市建设“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标志着智慧城市的建设,该市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凸显。在各个领域,人们都在试图寻求“人、经济和环境”三者的平衡。在建筑领域,绿色建筑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中,垂直绿化作为绿色建筑视觉化的形式之一迎来了发展契机。
&&&&日前,《成都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导则》正式实施,自此,该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工作有了行动指南。《导则》对道路绿化设计范围内的自然地貌、河流等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同时,重视水土保持和生态景观,使道路与周围环境景观和谐统一。
&&&&如今大数据一词已经变得无处不在。人们在思考通过利用大数据治疗癌症、结束恐怖主义以及饥饿,从而改变这个有时候有点糟糕的世界。当然,也有人已经开始利用大数据挣钱,预测称到2030年其可为全球经济增加15万亿美元的贡献。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已于近期出台的《广西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到,“十三五”期间,广西将以政府主导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试点,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日前,为维护良好安全生产环境,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淄博市质安站发布了《关于强化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根据通知,即日起至9月上旬淄博市住建系统将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节约资源、减少扬尘、解决建筑质量通病……发展装配式建筑好处多多。然而,省产业办对全省48个示范项目比较分析发现,装配式建筑建造成本目前比传统建筑要高出5%—10%。高出来的这部分成本会不会转嫁给购房者,导致房价“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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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7年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
2017年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浙江省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17〕30号。安全师通关报名热线400--。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文件浙考发〔2017〕30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人力资源)考试办公室,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6号)要求,以及省人力社保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4号)规定,现将有关考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考试定于10月28日至29日进行,具体时间及科目为:  10月28日上午9:00-11:30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4: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0月29日上午9:00-11:30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2:00-4:30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和获得证书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于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四)获得证书条件。参加全科级别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暂停考试年份2016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参加免2科级别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报考事项  报考人员于8月7日至16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链接的中国人事考试网(.cn/),按报名系统上的流程与要求,分别作出诚信承诺、如实填报报考信息、上传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专用工具处理方法见浙江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  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所填的信息和上传的照片,以及所选的级别、科目、报名点等是否正确,务必在确认无误后再打印“报名表”(打印的“报名表”请妥善留存,供“考后资格审查”时备用),在打印“报名表”后即可进行网上交费。若发现报名信息有误,可在交费前重新修改,交费后则不能再修改(报名和打印的信息,必须以交费前最后一次报名或修改的信息为准)。  已在网上报名并交费成功的考生可于10月23日至27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线打印准考证(不得离线打印或下载后修改打印),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考点设在省直(杭州)。原则考生应按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进行报名。由于整个报名和交费过程均由报名人员自行完成,因此如属报名人员填错信息、传错照片、报错级别或科目、选错考区或报名点、未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导致参加考试、信息联络、资格审查、证书制发和使用等受影响的,须由报名人员自担责任。只进行网上信息填报未进行网上交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四、收费标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16〕7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每人65元,其余三门科每人每科60元。考生的缴款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五、考试题型和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卷,用黑色墨水笔、2B铅笔分别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书写和填涂作答,草稿纸由考场统一发放和回收;其他3个科目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试卷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严禁将电子通讯设备、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以及考试信息带出(传出)考场。在答题前应仔细阅读试卷封二和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或注意事项,用规定的笔具在相应的区域内涂写规定的基本信息和作答;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否则,影响考试成绩的,应由考生本人负责。  六、考试用书  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见附件1)。教材征订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地址:杭州市西溪河下77号,邮编:310012,联系电话:5,联系人:杨吉。  七、考试成绩公布和考后资格审查  考试成绩经国家相关机构确认或划定分数线后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查询并下载考试成绩。有关个人证书信息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www.)查询。  报考资格审查工作采取考后审查的方式进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对于应试科目成绩全部合格有效的考生,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参加现场报考资格审查,逾期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  考后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所需提交的资料等具体事项,由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定后,与考试成绩一并公布(同时也在相关部门的网站发布),请相关考生注意查看。报考条件咨询电话为:3。  八、有关要求  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工作计划见附件2)。  要加强与公安、无线电管理、学校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考试的服务保障与安全管理工作。今年是实行考后资格审查改革的第一年,要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加强考后资格审查的宣传,并严密组织实施,坚持原则、把握标准、上下配合、力避漏审。全体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者,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和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处理;对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主观违纪的,要按照我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规定(浙人社发〔号)处理,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附件:1.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2.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日  附件1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1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2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附件22017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小编推荐:|
责任编辑:chenxia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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