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授国家通用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是具有一定的什么性

学校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阵地
学校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阵地
|&&来源:& 作者:《中国教育报》社论&
10月31日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项法律。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正式步入法制轨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除了对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出版印刷、广播影视和公共场合等范围的用语用字作出规定,主要还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教学及其教材,教师普通话水平,以及初等教育阶段教学汉语拼音等作出规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与学校教育密切
相关,学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普及文化教育、进行科研的主要基地,应担负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职责,发挥学校教育对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基础性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表明,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同时,以提高全民族文化教育和素质水平为主要出发点的语言文字工作,对学校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50年代中期开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简化汉字、推广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的一系列决定和指示,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和师范院校提出了落实三大任务的明确要求;1978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普通话和拼音教学的通知》指出:学校是推广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教学的重要阵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在宣传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落实三大任务、进行中文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教学等方面,发挥了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50多年来,教育向社会输送的6000万名高、中等专业人才和近4亿具有初、高中文化水平的劳动者,加上在校的2亿多学生,都在学校接受了规范字、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训练,对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和规范意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现在,普通话在社会上得到很大普及,规范汉字成为社会用字主流,汉语拼音在教学、辞书编纂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得到广泛使用,这些成绩的取得,都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作用、表率作用密不可分。
同时,由于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学校教学过程中使用普通话、简化汉字和汉语拼音,对提高学习效率、普及文化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
50多年来,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主要依靠党的正确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体人民的觉悟。现在,我们面对世界范围内经济、科技的激烈竞争,面对信息化时代的新形势,必须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让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国内和国际的文化、经济和信息交流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要达到这些目标,除了继续依靠上述因素,还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适应了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虽然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还很不平衡,亟须再上一个新台阶,这部法律也将为推进学校教育中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应该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1998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指出:“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1999年12月,教育部、国家语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指出:“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学校教学中的法律地位,必将对推进素质教育起重要作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既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将极大地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高水平、再上台阶。50多年来,学校就一直是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主要阵地;现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校仍要发挥主渠道和主阵地的作用,为实现新世纪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再建新功。(《中国教育报》20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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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menu.js" charset="gb2312">通用语言文字运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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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具体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教育、广播电视、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文物、工商、建设、商务、公安、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有关工作,并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活动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工作用语:
(一)国家机关公务用语。
(二)教育教学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的播音、主持、采访等用语。
(四)影视片(不含地方戏剧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用语。
(五)导游用语。
(六)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场馆解说用语。
(七)运动会、讲演会等大型活动用语。
(八)公共服务行业对公众服务用语。
第五条下列情况应使用规范汉字:
(一)国家机关公务用字。
(二)教育教学用字。
(三)汉语文出版物和公文用字
(四)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五)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
(六)本市商品的包装、说明书和商标用字。
(七)运动会、讲演会等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
第六条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新闻机构应在本市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参与外事活动等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及其他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日常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语言文字情况纳入督导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本市播出的影视节目印刷体的厂名、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台标和栏目名称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条本市出版的报纸、期刊、电子、网络、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封皮、内文、广告等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地名、路名、街名、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
第十二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
第十三条社会用字需用汉语拼音标注的应在汉字下标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用汉语拼音拼写普通话以词为拼写单位。
第十四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字的使用,依照国家《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二)标点符号的使用,依照国家《标点符号用法》
(三)出版物上的数字使用,依照国家《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四)汉语拼音的使用,依照《汉语拼音方案》并符合国家《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五)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标音,依照《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
第十五条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的相关人员,应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学校其他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在新录(聘)用人员时应当考核其普通话水平,并要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第十六条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由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测试合格人员颁发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核准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规范用语用字纳入城市管理、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对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本制度行为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二)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规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四)商标、商品的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销售。
第十九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妨碍语言文字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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