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困难减免管理 规避风险 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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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4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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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吉林人民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现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各省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按照总局要求,结合纳税服务规范1.0版规定,我们对2009年印发的《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吉地税发〔2009〕63号)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但修订后的公告只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受理条件、减免范围、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重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未对减免权限进行修改。为更好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二) 取消了《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中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不属于本级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至省局”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关于“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规定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号)“(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中关于“自日起,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地,年度中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各商业银行的省级银行统一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规定。
上一篇:下一篇: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字体:[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号)的规定,请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日前)至各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20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申请,特此提醒。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
   2、《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号对把握困难减免的困难程度的探讨
对把握困难减免的困难程度的探讨
作者:廖晓晖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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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色:
&&& 前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扶持困难企业,减轻负担、改善经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防范执法风险,组织收入,要求税务部门不断完善减免税的管理。特别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基层在对困难程度的把握上,存在着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的现状。本文从税收政策和财务分析两个角度,在分析什么样的企业属于缴税困难企业,如何把握税收减免的力度进行探讨。
&&& 一、税收政策对困难减免的有关规定
&&& (一)条例中对减免税的条件不明确
&&& 政策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3.《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有相应的规定。
&&& 两个税种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条例分别都对困难减免做出了规定,均提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但是“困难”这个词,并不是一个能够准确定性定量的词,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不够严谨。历年来,在税务总局层面也没有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困难”的具体体现、标准进行明确阐述。所以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时标准不一、有松有紧。当一项法律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运行时,就极有可能造成权力寻租的腐败,或是无知产生的执法风险。
&&& (二)2014年总局公告对困难减免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但依旧没有明确说明“困难”的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 该公告中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角度说明了几种可以减免和不予减免的情况。但什么是纳税确有困难这个新问题没有解决。
&&& (三)湖南省地税局对困难减免的有关规定。
&&& 相关文件的规定:1.(湘地税函〔2013〕49号)纳税人利润总额为负数,视为纳税有困难,可按照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酌情减免;纳税人利润总额为正数的,不予困难减免税。2.《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按照地税机关设置的量化标准执行。具体量化指标参数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没有对减免税的条件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同时规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同时废止。
&&& (四)政策中应注意到的几个关键词。
&&& 从总局到省局的各种政策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什么是“困难”,多困难才能减免减?但历年的文件有一些关键词,可以做为执行政策中的导向。比如:严重亏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严重亏损、重大损失”是“纳税确有困难”的原因,纳税确有困难是结果和现状,需要国家用减免税的方式来予以救济、支持。从这些关键词来得到一个结论:企业亏损要严重到纳税有困难的程度,可以予以减免税。
&&& 那么什么样的亏损算是困难呢?亏损到什么程度会引起纳税困难?下面笔者从财务分析的角度来进行论述。
&&& 二、从财务分析的角度看亏损和困难
&&& 企业在经营期间,由于政策、市场或是自然灾害等原因形成经营困难,经营活动和资金状况最终都会反映在会计核算数据当中,因此判断企业经营是否困难的标准,一般认为是财务状况是否健康,资金是否能保证持续经营。对会计数据进行分析,也是税务部门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情况的主要方式。同时,财务分析指标中并没有一个或几个绝对可以衡量的指标,往往要通过系统地对相似行业进行模型分析,得出该企业在财务上是否健康的相对结论。但是一般来说,判断一个企业财务是否健康,主要看利润、负债、资金等指标。下面笔者从几个常用的指标来分析企业财务是否困难。
&&& (一)利润率。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亏损是指《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一栏为负数。公式为:利润率=利润总额÷收入总额×100%。其中收入总额=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那么一个企业亏损,是不是就困难呢?我们来看看利润表的组成。
利润总额是企业本期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支出后的余额。而实际上由于我国会计核算是采取权责发生制,报表上所列的成本、费用等,并不一定是本期实际发生的支付。比如说计提的折旧和摊销,在会计和税法上均允许在收入中进行扣除,这些计提所形成的费用或成本,并不需要在本期支付资金,相反,它们是前期投入的固定资产在财务上的收回。
&&& 所以,仅以利润总额为负数,就判断企业困难,是不全面的。
&&& (二)资金。俗话说:“现金为王”,资金是企业经营第一资源要素,也是企业生存的血液。一个企业没有正向现金流,财务健康无从谈起。前面说到,一个年度亏损并不一定代表企业经营困难,但如果连续亏损,必然后消耗企业的资金,导致正常的生产经营难以开展,才是真正的经营困难。哪一些指标可以衡量企业的资金状况是否困难?
&&& 货币资金的绝对数。《资产负债表》上“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这是一个必须考虑的指标,下图中某企业出现亏损,同时银行账上有数亿元的存款,现在申请20万元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这个企业困难吗?这需要分析后得到结论,但是该企业的缴纳税款的能力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不存在“纳税确有困难”的情况。
&&& (三)负债情况。
&&&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反映债权人所提供的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在企业管理中,资产负债率的高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看从什么角度分析,债权人、投资者(或股东)、经营者各不相同,从债权人角度来说,资产负债率越低越好,以保障偿债能力;从投资者角度来说,适当提高负债率,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在现有资产规模上得到更高回报;从经营者来看,以现有经营规模和未来可能的扩大生产对资金的需求来控制负债率。除此以外还要看管理层的理念是激进、中庸还是保守。但是对企业来说:一般认为,资产负债率的适宜水平是40%~60%。所以,资产负债率来是否超过平均水平做为判断企业经营情况的指标较为合适。
&&& 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考察企业偿债能力的常用指标之一。速动比率 = 速动资产 / 流动负债,其中: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速动资产包括了货币资金以外的可以快速变现的资产,一般为1.0较合适。大于1说明一旦企业清算存货不能变现时企业也有能力偿债。如果说税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负偿,这个指标也有效反映企业的纳税能力。
&&& (四)其他财务指标。
&&& 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销货成本与平均存货余额的比率。用于反映存货的周转速度,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 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 从财务分析角度来看,一个企业是否经营困难,要从利润率、资金充足情况等多方面来综合分析。在税收工作中,如何利用这些指标来判断企业的困难程度呢?
&&& 三、如何设定困难减免的评价指标。
&&& 笔者认为,在设定困难减免的评价指标时,要遵循公平、合法、数据易采集、操作简便等原则。制定评价指标幅度时,给予基层税务机关一定调整幅度,指标评价与税管员调查相结合,给予税管员合理的一票否决权。下面,笔者根据自己工作中的体会,从亏损、负债、资金三个方面提出个人建议。
&&& (一)亏损率的因素。
&&& 1.设定最低的亏损率门槛。亏损率是反映亏损严重的指标,税收政策中要求是“严重亏损”才能申请困难减免,虽然对严重程度的判断各不相同,但是至少要先排除那些亏损不严重的企业“搭便车”。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世界五百强企业亏损率1%来申请困难减免,也有企业亏损率2%申请报告中却说自己亏损严重,如果不设门槛,本意是对困难企业的救济变成了谁都可以啃一口的“香馍馍”。笔者建议,困难减免的最低亏损率设定在15%-20%。
&&& 2.对连续严重亏损的企业才考虑税收减免照顾。当财务亏损侵蚀到企业的经营资金时,企业经营困难才会导致缴税困难。除当年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外,企业经营性的亏损设定连续两年以上达到最低亏损率的要求。
&&& 3.分析亏损金额的组成因素。基层税务机关在进行减免税调查时,应分析企业亏损的形成,亏损金额减除来自于折旧、摊销等非付现的成本费用后大于零或者低于最低亏损比例门槛的,可以不予减免或降低减免幅度。可以通过计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占亏损金额的比例来评价亏损组成。
&&& (二)货币资金的因素
&&& 1.货币资金充足的不予减免。根据相关政策,企业亏损严重造成缴税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关于缴税困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这一条规定是针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条件,从逻辑上来说,因困难减免税的条件应该比因困难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更加严格,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困难减免成为一种税收优惠或救济,并没有这么严格。但如果企业的货币资金充足,不构成缴税的困难,那么困难减免的原因就无从谈起了。
&&& 对于不同规模和行业的企业,资金的余额为多少是充足很难有统一的标准,比如一个中小企业资金余额10万元,可能是充足,但对机场这种大型企业,资金余额1000万元,可能还不充足。所以,对资金绝对值的评价,可以做为一个主观判断指标,并结合负债率中的速动比率来进行分析。
&&& (三)负债率因素。
该因素用资产负债率来评价企业整体偿债能力,用速动比率评价企业快速变现偿债能力。
&&& (四)行业和政策性原因的考虑
&&& 除正常的经营性亏损以外,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改制企业、停产停业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可适当降低条件或直接减免。
&&& 四、相关指标的计分说明。
&&& 通过以上分析,选择出年亏损率、亏损组成、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这4个指标,可以从一定程度解决判断企业是否困难的问题。另外,如下表所示,通过对相关指标进行评价计分,来解决判断困难程度的问题。
&&& 上述主要考虑利润、负债和资金的四个指标,将计分结果分档后,确定困难程度和减免比例。四个指标中,所占比重分别为3:2:3:2,主要影响指标是亏损率和资产负债率。对每一项指标根据计算结果打分后,得到的合计分数做为减免幅度的参考值。
年度亏损总额/年收入总额*100%
年度亏损总额
年收入总额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年度亏损总额
折旧、摊销金额
年度亏损总额
资产负债率
年末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年末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速动比率 = 速动资产 / 流动负债
&&& 五、案例验证。
&&& 某企业向地税机关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相关财务数据如下表:(单位:元)
折旧、摊销金额
年末负债总额
年末资产总额
&&& 假设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等相关条件,对指标计分情况如下:
年度亏损总额/年收入总额*100%
年度亏损总额
年收入总额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年度亏损总额
折旧、摊销金额
年度亏损总额
资产负债率
年末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年末负债总额
年末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
速动比率 = 速动资产 / 流动负债
&&& 通过计算,该企业得分值为8分,减免的可能按得分占总分的比值80%进行减免,或者事先将分数段划分减免比例,如8-10分的可以减免申请金额的100%。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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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作者: 政策法规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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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下发《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我局决定进一步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明确由各省地税机关结合本地区管理实际,合理确定本省各级地税机关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申请时限、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为落实好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加强困难减免管理,更好的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困难减免如何申请,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困难减免按年审批,地税机关原则上当年只审批、减免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税款,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期限为每年6月30日前(即当年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提出减免税申请)。考虑到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突发性和急迫性而给纳税人造成的纳税困难情况,纳税人可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发生后即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三、困难减免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对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
  四、减免税款是否应办理纳税申报?
  对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在减免申请得到批准之前,应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和期限缴纳税款。确因关停、受灾等导致缺少资金无法纳税的,根据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设区市地税机关合议批准,可暂不缴纳税款、按程序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五、可申请减免的鼓励类产业,不予减免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如何确定?
  对可申请减免的鼓励类产业、不予减免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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