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汇区泰山路南段的工商银行芳群园支行属于什么支行

扫一扫,关注卡宝宝微信!
下载卡宝宝APP
优惠、服务在身边
扫扫手机浏览器访问卡宝宝
当前位置:>>>>&&>>>>
漯河 工商银行 营业网点 查询结果:14个
营业网点名称
营业网点地址
共14条 15条/页 当前第1/1页
&首页 上一页&下一页 末页
扫描直接进入
工商银行信用卡服务与知识
工商银行信用卡排行榜
信用卡计算器
友情链接联系QQ:
版权所有 @[0&4]对比框
信用网址:
个体工商户
档案功能导航
查企业信用,到
建湖县恒济镇曹根银百货店
法定代表人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江苏建湖县恒济镇建中村十组27号
含工商/税务/质检/法院/司法/海关/环保/国土/劳动/安检/食药/卫生/科技/版权/教育/住建等全部职能部门1.政府公示信息
基本信息 ()
股东信息(条)
变更信息(条)
主要人员(条)
分支机构(条)
股权出质(条)
动产抵押(条)
抽查检查(条)
清算信息(条)
工商处罚(条)
其他处罚(条)
经营异常(条)
违法信息(条)
主管部门(条)
企业年报(条)
(一审判决条,二审判决条,再审判决条)
(已结案条,执行中条,其他条)
共条信息(合格条,不合格信息)
2.行业评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风险信息条)
共条信息(良好条,负面条)
共条信息中标信息
共条信息处罚信息
3.知识产权信息
(发明专利条,实用型新专利条,外观设计专利条)
(软件著作权条,作品著作权条)
4.媒体评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风险信息条)
5.金融信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逾期信息条)
6.企业运营信息(银企通功能)
(该信息涉商业机密,需要获得授权才能查看。)
(专项服务)
综合评价:
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及《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信用档案中依法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统一模型标准计算。
质量检查0条风险信息记录、 合格率 - %,
行政处罚 0 条风险信息记录、 良好率 - %,
媒体评价信息 0 条风险信息记录、 良好率 - %,
市场实名反馈有 0 条投诉信息、 好评率 - %。
提醒该信用报告的使用者:
一、请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各项信用指标,整体把握信用风险,以保障交易安全;
二、请随时关注交易对方的信用动态变化,及时把握信用趋势,以掌控商业风险。
绿盾声明:
本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不对任何企业做任何主观评价,只是信用信息的采集者、计算者,恪守“让数据说话,用事实作证”的征信理念,通过采集各方评价信用信息,并以统一的数学模型计算得出客观信用分值和评级,供使用者参考。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线;信用档案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动态记录,是企业获得商业信任、促成交易的基础,是大众消费、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公平保障体系。
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报告时间: 日00时59分40秒当前位置:&>& > 河南省漯河建设银行联行号查询列表
漯河市建设银行联行号CNAPS/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表
小提示:可以同时按下键盘上的 “CTRL” + “F” 快捷按键进行当前页面内容查找。
银行网点名称 网点联行号/CNAPS
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
漯河市黄河路中段 818 号
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黄河路支行
漯河市黄河路中段 818 号
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源汇区支行
漯河市五一路 307 号
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铁东开发区支行
漯河市金山路与湘江路交叉口西南
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交通路支行
漯河市区交通路 31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黄山路支行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山路北段行政服务大厅斜对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泰山路北段支行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 120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嵩山路支行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中段 101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湘江路支行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与五一路交叉口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文化路北段支行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文化路北段 1-3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柳江路支行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与东京路交叉口西北角 1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召陵支行
漯河市人民路东段 54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人民路支行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 1 号楼 1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人民东路支行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 197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银行卡中心
河南省漯河市黄河路 818 号
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舞阳支行
舞阳县北环路中段
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临颍支行
临颍县人民路中段
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郾城支行
漯河市黄河路西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辽河路支行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与祁山路交叉口西南角 28 号
同地区其它银行网点联行号列表
本市建设银行列表
本市其它银行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您现在的位置: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尹华英因与陈晓东、中国工商银行漯河黄河路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字体: 大 中 小 】
【判决时间】
【编辑日期】
【案例性质】
【审理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漯民三终字第135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华英,女,汉族,日出生,住漯河市泰山路南段盛世嘉园11号。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东,男,汉族,日生,住舞阳县莲花镇洼陈村。
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黄河路支行。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692号。
法定代表人:王钊,该支行行长。
上诉人尹华英因与被上诉人陈晓东、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漯河黄河路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亚萍、被上诉人陈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漯河黄河路支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晓东与尹华英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10月生一女儿取名陈瑞瑞。日双方以尹华英名义在开源房产公司购买房产一套。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婚生女陈瑞瑞跟随女方生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二、位于漯河市开源房屋一套剩余贷款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房屋所有权及屋内所有物品归女儿陈瑞瑞所有,男女双方对房屋均没有转让权;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原离婚协议第二条内容作出变更,变更为:位于漯河市开源盛世嘉园11号楼5单元601房的产权归男方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女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男方同意女方和女儿暂时在该房屋内居住六个月。在这六个月时间内,男方不能住在该房屋内,同时男方不能影响女方、孩子及女方家庭和女方朋友小月的正常生活,如果违反以上条件,该协议书作废。该协议签订后,陈晓东交齐了剩余房款,房屋一直由尹华英占用。陈晓东要求尹华英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拒,故陈晓东起诉来院。
原审法院认为,陈晓东与尹华英因离婚而签订的两份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补充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中第二条关于财产部分内容的变更,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第二条不生效。尹华英称其是在受到陈晓东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且受到陈晓东的骚扰,但尹华英对其主张的理由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尹华英占据房屋拒绝协助办理过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陈晓东请求尹华英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退出该房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尹华英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陈晓东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搬出位于本区泰山路南段盛世嘉园11号5单元601房屋。二、驳回陈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500元,由尹华英承担。
尹华英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此规定,即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除为子女的利益外,也不得处分子女的财产。本案中,上诉人尹华英和被上诉人陈晓东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第二条“位于漯河市开源房屋一套剩余贷款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房屋所有权及屋内所有物品归女儿陈瑞瑞所有,男女双方对房屋均没有转让权。”该条明确规定双方对房屋均没有转让权。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胁迫之下又签订补充协议对第二条作出变更将房屋产权变更为陈晓东所有,该条侵犯了未成年的陈瑞瑞的利益,也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男女双方对房屋均没有转让权的约定。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补充协议对离婚协议第二条进行变更,除违反《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该变更协议是附有条件的,即被上诉人不得影响女方、孩子及女方家庭和女方朋友小月的正常生活,否则补充协议书作废。上诉人签订补充协议是在被上诉人离婚后经常到上诉人住所威胁上诉人,无理纠缠上诉人,干扰上诉人、孩子及女方家庭的正常生活,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签订的补充协议,完全是为了摆脱被上诉人对其正常生活的威胁、骚扰。即便如此,被上诉人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仍然多次到上诉人住处威胁干扰其正常生活。上诉人多次报警,请求警察的帮助,虽然派出所对此类事件没有做出警记录,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和女儿正常生活的骚扰事实是存在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威胁干扰也给他们年幼的女儿陈瑞瑞心灵上造成了无法抹去的阴影。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陈晓东二审中辩称:完全同意一审的判决,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对于女儿的伤害,女方应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有权利和义务去看望女儿。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是上诉人自愿的,在房屋产权没有变动前,协议是可以变更的。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日,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源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判决陈晓东自2010年5月起每月向陈瑞瑞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该判决现已生效。二审再查明:日,陈晓东提前归还完位于漯河市开源盛世嘉园11号楼5单元601房的房屋购置贷款。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日,尹华英和陈晓东所签订的补充离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中判决陈晓东自2010年5月起每月向陈瑞瑞支付抚养费,对陈瑞瑞的合法权益已经进行了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晓东和尹华英签订离婚协议书和补充离婚协议书,就房屋等财产进行了处置,该两份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补充离婚协议书是对离婚协议的变更,应以补充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准。上诉人尹华英称补充离婚协议书是在遭到威胁的情况下签订、陈晓东违反了补充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条件,补充离婚协议书已经无效的主张,因为尹华英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陈晓东于日提前偿还完房贷,应视为已经按补充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尹华英应按补充离婚协议的约定协助陈晓东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综上,尹华英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尹华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一二年 九月 三日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民间借贷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商银行瑞安安阳支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