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大项日常支出流水账表格上账需要哪些手续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4列金额;表A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行第1+8列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2+9列的金额;表A行第11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8.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政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行第14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行第4列金额。
10.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第11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12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13行至第29行填报。
13.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法规定作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销售成本金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1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行第2列金额的绝对值。
14.第14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4列金额;表A行第5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15.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16.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表A行,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7.第17行&(五)捐赠支出&:根据《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行第2+6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4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行第7列金额。
18.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0.第20行&(八)、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1.第21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2.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3.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的金额。
24.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行第11列金额。
26.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7.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8.第28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的金额。
29.第29行&(十六)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0.第30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1至34行的合计数。
31.第31行&(一)资产折旧、摊销&:根据《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5+6列金额;表A行第9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2.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33.第33行&(三)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2列金额;表A行第3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4.第34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35.第35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36行至第40行的合计数。
36.第36行&(一)企业重组&:根据《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行第1+4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2+5列金额;表A行第7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7.第37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填报。表A行,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8.第38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根据《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2列金额;表A行第3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9.第39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行第1列金额;表A行第2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0.第40行&(五)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金额。
(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41.第41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42.第42行&六、其他&: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
43.第43行&合计&:填报第1+12+30+35+41+42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6+7+8+10+11行。
2.第12行=第13+14+15&24+26+27+&29行。
3.第30行=第31+32+33+34行。
4.第35行=第36+37+38+39+40行。
5.第43行=第1+12+30+35+41+4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第2列=表A行第1列;第2行第3列=表A行第2列。
2.第3行第1列=表A行第2列;第3行第2列=表A行第4列;若表A行第6列&0,填入第3行第3列;若表A行第6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行第4列。
3.第4行第1列=表A行第1+8列;第4行第2列=表A行第2+9列;若表A行第11列&0,填入第4行第3列;若表A行第1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4行第4列。
4.第9行第3列=表A行第14列;第9行第4列=表A行第4列。
5.第13行第2列=表A行第1列;第13行第4列=表A行第2列的绝对值。
6.第14行第1列=表A行第1列;第14行第2列=表A行第4列;若表A行第5列&0,填入第14行第3列;若表A行第5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14行第4列。
7.若表A行&0,填入第16行第3列,若表A行<0,将绝对值填入第16行第4列。
8.第17行第1列=表A行第2+6列;第17行第2列=表A行第4列;第17行第3列=表A行第7列。
9.第25行第3列=表A行第11列。
10.第31行第1列=表A行第2列;第31行第2列=表A行第5+6列;若表A行第9列&0,填入第31行第3列,若表A行第9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1行第4列。
11.第33行第1列=表A行第1列;第33行第2列=表A行第2列;若表A行第3列&0,填入第33行第3列,若表A行第3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3行第4列。
12.第36行第1列=表A行第1+4列;第36行第2列=表A行第2+5列;若表A行第7列&0,填入第36行第3列,若表A行第7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6行第4列。
13.若表A行&0,填入第37行第3列,若表A行<0,将绝对值填入第37行第4列。
14.第38行第1列=表A行第1列;第38行第2列=表A行第2列;若表A行第3列&0,填入第38行第3列,若表A行第3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8行第4列。
15.第39行第2列=表A行第1列;若表A行第2列&0,填入第39行第3列,若表A行第2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9行第4列。
16.第43行第3列=表A行;第43行第4列=表A行。
17.第28行第3列=表A行第16+17列。【】
责任编辑: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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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发布人:吴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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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监察处、审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计财处2013年11月&目&录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12、《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4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7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教技厅〔2006〕7号)&&&&&&&&&&&&&&105、《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146、《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187、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20号)&&&&&&&&&&&&&&&&&&&&&&&&&&218、《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289、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241号)&&&&&&&&&&&&&&&&&&&&&&3310、《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3711、《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浙教高科〔2012〕16号)&&&&&&&&&&&&&&&&&&&&4012、《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41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选)&&&&&&&&&&&&&&&&&&&&4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选)&&&&&&&&&&&&&&&&&&&&&&5115、《杭州师范大学横向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杭师大〔2012〕81号)&&&&& &5416、《杭州师范大学各类科研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杭师大〔2008〕248号)&&&&&5917、科研经费报销的有关规定&&&&&&&&&&&&&&&&&&&&&&&&&&6018、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浙监〔2012〕32号)&& 6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 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第三章 拨款管理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结束后,先由课题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附加说明,于六个月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高校是我国开展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科研经费已成为学校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绝大部分高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的要求,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但从近年来审计、检查的情况看,也有少数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重视不够,或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或已有的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致使学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出现一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科研工作。针对当前高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必须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高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各高校的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长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二、必须将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三、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四、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各高校要针对当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特别应针对当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立和完善校内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五、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各高校应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确定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合理水平。其中,项目管理费可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的比例由学校安排使用;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制定管理办法予以规范,但目前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人员经费、业务费等其他各项支出,各高校应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六、建立研究生助研津贴制度。研究生是高校科研活动的重要生力军。在科研活动中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是我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有效方式,也是高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成功经验和重要任务。各高校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应紧密结合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并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各高校要重视和规范研究生助研津贴的管理工作。日常核算时要保证助研津贴在科研经费中的支出,并采取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等措施,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七、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各高校必须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财务部门设立外拨经费支出科目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八、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目前,高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结题不结账。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结余经费的用途。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九、规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十、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合同是高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各高校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设立专门岗位,管理科研合同。必须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十一、逐步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制度。各高校要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十二、必须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监督有力,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高校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科技部&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做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国的科技事业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必须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就改进和加强中央(民口)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1.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及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机制。新设立(或在每个五年规划期后需延续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决策。2.建立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3.加强对地方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构建中央、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发挥地方资源优势,联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推动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二、优化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结构4.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5.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中央财政科技投入主要分为以下五类:&&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经费。主要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科技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科研机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的运行保障,结合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机构等的优秀人才或团队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科研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维修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等。《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经国务院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6.合理配置各类财政科技经费,明确各类经费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避免重复交叉。三、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进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支持方式。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应当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8.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的支持。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积极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四、健全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评审评估制度9.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以及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与评审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10.完善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11.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全面实行网上申报,逐步推行网上评审,积极实施公告、公示制度。12.建立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条件下,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等信息必须全部纳入数据库,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重复立项等现象,同时,方便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了解全国科研项目的信息。五、强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13.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经费管理制度。严格规定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重点规范人员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协作研究费等支出的管理。14.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健全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制度。15.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16.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建立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17.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取消其以后若干年度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应用型科研项目,应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国防科技工业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订。&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教技厅〔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好科技经费,现将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国家现行各项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现行规定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依照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的管理,尤其是要严格规范对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和结余经费的管理,切实提高国家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三、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科学技术部要求立即开展课题经费自查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于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我部科学技术司和财务司。  联系人:教育部科技司计划处 刘 磊    教育部财务司预算与审计处 何光彩联系电话:097531  传真:097532&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号&各有关部门、单位:&&十五&以来,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逐步完善评审评估机制,强化过程监督,科技经费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通过近两年的科研专项经费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在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好科技经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以及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课题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禁从课题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一些单位为鼓励科研人员争取课题经费,自行制定内部政策,从获得的课题经费中提成用作科研人员奖励支出。按规定,人员费应按照研究人员的工作量和国家相关标准在课题预算人员费科目中据实列支。人员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课题经费用于人员奖励等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二、严禁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成本。课题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包括课题依托单位为课题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房屋占用费和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费等。按规定,课题管理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严禁课题依托单位直接从课题经费中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变相截留课题经费的行为。三、严禁挤占挪用课题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课题经费经商办企业。与课题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四、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课题经费预算。按规定,课题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对于课题经费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课题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金额等情况,并在课题验收时予以确认。 五、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课题经费。部分课题在申报预算时,存在编报虚假预算现象,虚列人员费、考察调研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对外协作费等,课题完成后形成课题资金大量结余,长期挂账用于课题以外的支出,造成科技资金的极大浪费。从2006年开始,对课题结余资金问题,我部将在结题验收和专项审计中加大清查力度,对专项经费5%以内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课题结余经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对课题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0万元以上的课题,必须将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六、严禁课题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部分课题存在不及时结题或结题后不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的情况,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由课题组甚至课题负责人随意支取,影响了科技预算的严肃性。课题必须按规定及时结题,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按程序提前办理课题延期手续。课题验收结题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课题实际成本,按规定妥善处理结余经费,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课题结余经费。七、严禁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在课题申请时,部分单位为争取课题经费,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将课题占用的房屋、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技资金。在课题执行中,存在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到位率低甚至不提供配套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课题研究活动的正常进行。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并将配套资金和专项经费纳入课题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八、严禁课题经费脱离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目前,在课题管理中普遍存在重项目执行、轻经费监管,重预算、轻决算的情况,科研人员自行编制财务决算报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缺位,导致账表不符、财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经常发生。按规定,课题负责人行使经费使用自主权应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和依托单位的日常监督下进行。课题执行各方应高度重视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课题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接受依托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证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核算的准确规范。九、各主管部门、课题依托单位、课题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分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水平。1、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增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意识,严格执行批复的课题预算,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课题经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上述第三、四、五、六、七、八条之一行为的,科技部将视具体情况对相关当事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课题拨款、通报批评、终止课题执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课题申报资格并记录相关当事人的信用;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2、课题依托单位要认真履行对课题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课题经费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时修订与之不符的内部管理规定。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课题经费管理工作,杜绝本单位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有违反上述第一、二、六、七条之一行为或对第三、四、五、八条之一相关职责履行不力造成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对课题依托单位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该单位课题申报资格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将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3、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力度,将课题经费作为本部门经费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考评等手段及时了解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要对所属单位的课题经费管理加强指导,提高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要加强与科技部的沟通,杜绝本部门所属单位在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科技部将根据各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其相关信用。4、科技部将不断完善科技经费监管体系建设,建章立制,指导和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将进一步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分工负责;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对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抽查,加大对课题经费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课题经费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年年底之前纠正完毕,并于日前将自查和处理结果汇总报科技部。&&科学技术部2005年11月16日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二、强化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要求课题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课题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三、加强资金拨付和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课题立项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部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1月1日起按&二上&预算数的1/4支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年度实施的实际需要申请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课题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结余经费是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课题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简化预算调整程序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3. 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五、强化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的职责1.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课题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课题的开放共享。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2.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3.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课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六、加强监督检查1.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课题经费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研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3.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涉及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的定位、承担单位资质、课题组织等方面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为准。对于日至通知发布期间批复总预算的课题,在批复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分科目预算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应调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科技部将针对本通知及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实施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实,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多年来,高校作为国家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有效改善了高校科研基础条件,高校科研水平和质量大幅度提升,产出了大量优秀科研成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随着高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复杂化,个别高校也出现了一些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的现象,甚至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范科研经费使用(一)严格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于需要调整预算的情况,应遵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号)要求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不得调整间接费用。(二)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三)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合同管理。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四)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过各级人员和各个部门审核和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五)加强项目劳务费管理。各高校应建立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编制劳务费预算的制度,不得简单按比例和随意编列。同时,严格劳务支出,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六)加强科研活动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七)加强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八)加强项目间接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管理。高校应按规定、按比例核定和使用间接费用,并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二、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一)明确高校学校一把手责任制。高校是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一把手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二)建立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三)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四)建立和完善科研预算审核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制度。各高校应在财务管理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岗位,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科研项目的核算,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五)完善科研项目评价考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各高校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六)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各高校应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七)建立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制度。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项目执行人员经费使用的指导,安排和落实专项资金,对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进行经费预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八)建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和引导,加强师德教育和学风建设,尽快制定和完善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20号&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杭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第三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第四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第二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工、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六)全省科技系统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八)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第七条&按照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要求,省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省属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研究开发项目。(二)科技信息网、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科技文献、科学仪器装备(生物、生化试剂)、实验动物、科技基础数据库、科技基础标准等科技创新条件、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运行的项目。&& (三)科技信息服务、科技咨询、评估、中介、查新以及科普服务等公共科技服务项目。(四)以产学研结合方式组织实施,且科研院所参股的产业化项目,科研院所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第三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课题)遴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二)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课题)总经费的95%。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人员费。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6、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7、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第九条&遵循&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果。(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经费(自然科学基金)。主要用于信息费、专题学术活动费、少量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及能源材料费。(二)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经费及科研院所研究开发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等,其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30%。(三)科技产业化计划(含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化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费、关键设备、工艺流程研制开发的补助费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专项科技贷款贴息。(四)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经费。1、重点实验室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对外开放服务的测试费、能源材料消耗费等。2、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3、科研院所科技条件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装备购置及一定的科技基建补助。(五)科研院所公共科技服务专项,主要用于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公共科技服务的人员劳务费和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科技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第四章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第十条&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一)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二)省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年度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核、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第十一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1、负责申报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初审。2、负责检查、监督所归口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二)项目(课题)责任人1、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全面反映课题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归口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三)课题依托单位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4、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6、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决算。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主要根据全省科技工作重点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围绕省科技计划体系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等五大类计划的经费预算,明确各类计划的预算比例和支持重点、细化预算项目。根据科研院所专项计划体系编制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预算。合理确定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和科技产业化等四类计划项目的预算比例,逐年提高研究开发项目的经费比例。第十三条&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明确经费资助强度。省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为:重大项目50&100万元(软科学项目10-15万元,自然科学基金25-50 万元),重点项目20-50万元(软科学项目5-10万元,自然科学基金15-25万元),一般项目10-20万元(软科学项目2-5万元,自然科学基金3-10万元)。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一)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二)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三)省科技行政部门汇总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重大专项经费的预算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省科技行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四)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力可能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预算法及有关部门预算编排的要求,审核、批复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五)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第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两年的项目,确定结转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科技经费预算。第十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急需确定的项目(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的确定须报省财政部门同意。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经费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省级其他单位的项目经费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今后,科技项目经费将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第五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第十八条&经批准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第二十条&项目(课题)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课题)、课题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课题要单独列帐、核算,项目(课题)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课题)责任人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重大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财务专家参加。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一、计划预算与项目实施管理、内部审计三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相应调整预算。第二十六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课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可实行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浙江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行[号、浙科计发[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市、县(市)财政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培育新思想、新人才,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浙科发计〔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本规定所指的基础研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纯基础研究--以探索未知,认识自然为主要目的的研究;二是应用基础研究--有应用背景或应用目的,但以获取新知识,揭示新规律,发现新原理和新方法为目标的研究;三是基础性工作--对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系统收集、鉴定、评价、积累和综合分析,以探索基本规律的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与浙江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杰出青年团队项目、专项等项目类型。第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尊重科学、公平竞争、激励创新、注重人才&的原则,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按课题制管理;资助经费采用定额补助方式,鼓励项目负责人争取国家财政资金以外的研究经费投入。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订各类项目的实施细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制订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全省发布,引导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第八条 申请者须正式受聘于在浙江省的单位,每年在浙江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第九条 申请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填写申请书,通过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第十条 每位申请者同年只能申请主持一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如果申请者已主持过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在研究工作总结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核后,才可申请主持新项目。正在主持国家、省部重大科研课题的科技人员一般不能作为主持者申请项目;具体规定由当年的申请通告公布。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承诺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管理资助项目,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申请通告,公布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的具体事宜。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一般按照初审、省外同行专家评议、省内专家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遴选应把申请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以及研究工作能否促进浙江省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科技水平作为主要标准,同时注重申请者(项目组)的创新能力和科学、人文素质,以及研究条件。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继续评审:(1)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2)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3)申请项目属低水平重复研究;(4)申请经费超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能力;(5)申请材料撰写不符合要求;(6)申请材料含有虚假信息;(7)申请经费预算不符合相关的经费管理规定;(8)申请者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和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质量低下的记录。第十六条 建立评议、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并建立专家库。评议、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了解评价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品德,热心科学基金事业,敢于承担责任。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评议、评审专家进行考评。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选择同行评议专家,对初审通过的申请项目进行评议。每年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同行评议专家与上年不同。第十八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开展评议工作,并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议意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有权判定为无效评议,注明理由并留存2年。第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依据同行评议意见,择优选择申请项目送专家评审组评审。第二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每年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审专家与上年不同。选择专家时,注意不同学科或专业技术、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专家评审组成员须了解浙江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从战略发展的角度评判申请项目;参加评审工作时,不代表任何个人、部门和单位的利益,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声誉。评审工作结束后,在适当的时候公开专家评审组成员名单。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综合同行评议和专家评审组意见,提出资助项目计划,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议或主任审批。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接受异议。资助计划公布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向申请者反馈评议、评审意见,听取申请者的意见。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审核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研究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议,审核研究工作总结,核准结题等。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对依托于本单位的资助项目负有管理、监督和保证的责任,包括督促研究计划的执行,监督经费使用,保证按期将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管理情况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协助实施项目检查。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资助项目的实施,包括制订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研究工作做全面的总结和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凡涉及研究目标等重要变动,须及时向依托单位汇报,并上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核准。第二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应中止该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可更换项目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第二十七条 在研的资助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中止或撤消:(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或伦理道德;(2)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3)未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不接受检查、监督与审计;(4)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止和撤消的资助项目,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总结,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第二十九条 在资助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工作总结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核,同意通过验收后,才有资格申请下一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通过验收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补充有关的成果,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申请结题。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仍有责任将结题后反映出来的成果(包括有关专著、论文发表和被引用情况,获发明专利和科技奖及应用情况等)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第五章&回避与保密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评议、评审工作须执行以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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