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的成立是由中央编办发2016 19号还是教育局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国办发〔2001〕74号)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成人初、中等学校的编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对附表中提出的标准进行上下调节。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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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通知公告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人社厅 省卫生计生委省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体卫艺处&&
发表时间: 11:30:24】
&&& 各市、州、县教育局、编办、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局)、食药监局:
&&&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减少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卫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对学校卫生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卫生工作是社会公共卫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学校卫生管理工作,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体现,对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抓好学校卫生管理工作。&&& 2.加强对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构建教育部门管理、卫生计生和食药监部门监督、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学校卫生管理工作。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卫生计生和食药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校卫生面临的突出问题。要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履职尽责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学校卫生管理职责压实到部门和人员。&&& 3.切实履行学校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各级教育部门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卫生管理长效制度,定期发布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健康干预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把学校卫生人员队伍建设统筹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食药监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纳入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范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健康管理工作,主动指导学校开展常见健康危险因素干预服务。学校承担学校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校长是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 二、进一步改善学校卫生工作条件&&& 1.加强学校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学校或学生人数600名以上的学校,应按照600s1的标准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至少配备1―2名;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也可由县级教育、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安排,按照就近原则,指定医疗机构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指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学校卫生工作。教育部门应会同编办、人社等部门,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设置卫生保健岗位,将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纳入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在学校从事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保健教师应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且通过卫生计生部门培训的教师担任。幼儿园按照《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配齐卫生保健人员。&&& 2.落实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经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将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3.加强学校卫生基础条件建设。要将学校卫生基础条件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优先解决卫生条件不足的问题,改善学校教学、食堂、生活环境的卫生设施,按照标准配齐学校卫生设施设备。中小学校要完善学生洗手设施,在食堂、厕所及公共区域设置方便学生洗手的水龙头,原则上每个水龙头服务学生人数不超过50人。要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基础设施达标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高于国家配备标准。
&&& 三、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 1.强化制度建设。各市、县教育、卫生计生、食药监等部门要重点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档案制度、体检制度、疾病监测制度、疫情报告制度、预防接种制度、环境卫生整治制度、卫生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要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设,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2.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县教育、卫生计生、食药监等部门要建立学校卫生管理工作联合督导检查机制,对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学校卫生条件、落实管理制度等开展重点督查。把学校卫生管理纳入教育督导评估、春秋开学检查和校园安全督查内容,并定期开展学校卫生专项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要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常规检查,重点对学校落实食品安全、疾病防控、卫生管理台账、常规工作制度、学生体检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环境卫生、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教育等进行检查。&&& 3.强化责任追究。对因监管职责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监管走过场,引起传染病爆发流行,给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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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育系统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南办发[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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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办发[2014]34号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教育系统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县教育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推动教育系统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机构编制条例》等有关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湘编办〔2009〕1号《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教育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风气好坏和教育质量的高低,管理是关键。管理出成绩,管理出效益,而教育管理的核心又是教师队伍建设。近些年来,我县教育事业成绩斐然,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机构编制领域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目前,我县教育系统尤其是中小学校还存在着学校布局不合理,教师余缺严重失调,少数教师长期在编不在岗和“吃空饷”、少数岗位混编混岗比较突出等现象,严重地影响着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管理好全县教育系统的机构编制既可以提高教育人才资源的使用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还可以有效地节约公共财力,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育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是上级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盼,更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刻不容缓。
(一)规范机构设置
1.县教育局机关按照县政府办下发的《关于印发衡南县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政办发〔2011〕43号)文件规定设立内设机构。
2.县教育局机关二级事业单位按机构编制部门已经批复的文件设置。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
3.县属中学及农村中小学的机构编制设置严格按县编委下发的《关于撤销乡镇教育办设立乡镇中心学校的批复》(南编委〔2007〕3号)及县编办批复的县属中学的“三定”文件实施。因教学需要确需重新调整学校布局的,必须遵循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报县教育局、县编办按权限和程序审批,其他部门行文无效。
(二)严格核定人员编制
1.县教育局机关及其二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以编制部门核实的编制数为准。
2.全县中小学的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按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4号)文件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核定,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其中乡镇中心学校的人员编制要严格控制在3-5名,中心学校设正、副校长各1名,各中心学校所属的初级中学及中心小学设校长1名、副校长1-3名,规模特别大的,副校长不能超过4名。
(三)严格人员进出
1.凡教育系统需新进编人员,须先向县编办申报进人计划,县编办按程序报市编办和县编委(或县编委主任)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新进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实行公开招考、招聘。对需进教育部门的政策性安置退伍兵,原则上要求有大专学历并在取得教师资格证后方可分配到缺编学校去任教。对国家任务内的免费师范生按教学需要编内安排。对从初中毕业生选送的免费师范生严格按协议书中确定的学校安排。相关部门对选送的免费师范生必须按文件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将确定的名单报送县编办和县人社局备案。
3.严格教师调整程序
(1)县教育局机关确需进人的,必须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2)县教育局机关二级事业单位须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内进人,且需符合人员结构。进人前须按程序报县编委(办)备案审批。
(3)凡农村中小学教师在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和中心小学之间调整的,每年8月底前由县教育局按相关政策要求拟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县编办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县属中学及民德小学从校外调整教职工的,参照以上做法操作。县编办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保障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4)及时办理教育系统各单位离退休人员、调出县外人员及需销编的人员的手续。县教育局对上述人员须及时到县编办核实情况,办理核销编制手续,到县人社局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到县财政局办理工资核销手续。
(四)严格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按照省编办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湘编办〔2009〕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全县教育系统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条例》之规定进行登记、年检等工作。教育局机关、二级事业单位,各县属中学、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和中心小学要按单位、人员、编制一一对应建设台账、卡片和机构编制数据库。原则上县教育局每年在年中和年底要与县编办进行机构编制信息动态维护,县教育系统各相关单位要对县教育局负责,县教育局要与县编办及时对接,确保我县教育系统机构编制管理逐步迈上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五)加强教师队伍岗位管理
1.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2.坚决杜绝教职工“吃空饷”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严厉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3.严禁学校擅自编外聘请从教人员。确因缺编需临时编外聘请的,须由县教育局报县编办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把关,由用人学校聘请,聘用期不超过一年。
4.鼓励有富余教师的学校支教,或组织富余教师轮流支教。
5.新补充的教职工原则上5年内不得异动,确保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明确职责。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县委组织部按权限和程序负责审批、备案全县教育系统的科级、股级领导;县编办负责审定、备案全县教育系统的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县人社局负责根据机构编制情况办理相关工资、社会保障手续;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机构编制情况预算经费和统发工资;县教育局负责所属系统单位的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合作。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上述规定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县委组织部要以县编办核定的机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为依据,审批、备案教育系统的领导。县人社局要根据县编办审核、备案审批的编制情况,办理教育系统人员的工资、社保、医保等手续。县财政局要根据县编办审核、备案审批的编制情况,办理教育系统人员的工资卡帐转移审核手续。尤其要杜绝不凭《人员进编通知单》跨乡镇、跨县属中学调整教师而异动相应人事关系、统发工资的现象发生。
(三)定期监督检查。县编办要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等单位加强联系,加大对教育系统机构编制等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重点督查学校新进人员的到岗情况,核查学校的超缺编情况、在编不在岗及“吃空饷”情况、学校外聘教学人员的配置情况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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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70份)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周楚升
主办:中共衡南县委、衡南县人大、衡南县政府、衡南县政协
承办:衡南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备案序号:湘ICP备号-1 运行管理:衡南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码:421100 电话/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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