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完厕所晕倒上班摔伤算工伤吗吗

  上班在厕所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介绍:一女工在上班期间如厕意外摔伤,其所在单位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3月24日, 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  刘某系某涂层有限公司镀锌线行车工,日,刘某与同事陆某上夜班,次日早7时许,刘某如厕返回,从等候行车的平台上坠落,造成右股骨骨折、骨盆骨折、下颌骨骨折。2005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受伤为工伤。涂层有限公司以刘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发生事故时,同班同事陆某正在操作行车,说明当时是工作时间。行车平台是行车操作工上下行车的区域,属工作场所,刘某因如厕离开行车,是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与工作密切相关,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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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然晕倒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老爸五十多岁了,在一家酒店做保安,当天上夜班时突然晕倒摔伤,企业现在推卸责任不负责!想咨询这类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范围,要如何证明给公司 是属于工伤?
公众采纳地区:湖南-长沙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296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 毫无疑问属于工伤。
你不需要向公司证明属于工伤,你只需要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就可以了。
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就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满意请采纳,并请给予评价 22:43 22:48华律网用户谢谢胡律师!之前老爸从来没有晕倒过这种情况,公司现在就抓住是老爸自己身体原因不好晕倒的,推卸与公司无关,但我们是在上班时间站岗晕倒的,现在医院的结论还没出来。去劳动局工伤认定我们要些什么准备和材料。 23:07你老爸从前有没有过这种情况,以及是不是因为你老板身体不好导致晕倒,都不影响你爸爸属于工伤的性质。
单位的说法是在推卸责任。
你们只需要证明两点:1、你老爸晕倒摔伤的事实;2、你老爸晕倒摔伤发生在工作岗位。只要证明了这两点,就没有问题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以直接去劳动局填写在这个表就是了。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满意请采纳,并请给予评价 23:08打字辛苦,希望你能采纳,并多给几个好评。
需要维权,可以随时联系我,权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地区:贵州-贵阳咨询电话:13312***帮助网友:1456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 属于工伤。保留好去医院治疗的病历,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22:45
律师回答地区:浙江-绍兴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27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按你说的一般算是工伤,不过具体是否为工伤,要到当地劳动部门去做个工伤认定。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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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厕所摔伤是工伤吗?&
稿件来源:中国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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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由国家和社会给劳动者(负伤、致残者)或其遗属(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自日实施以来,对保障和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了积极作用。
  前段时间在“今日说法”栏目中看到了这样一件事情。何某系某电路板工人。日下午的上班期间,何某被发现摔倒在车间旁的厕所不省人事,经送往医院急救无效死亡。何某父亲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局认为何某是上班铃声响后未进车间而先到厕所小便,在厕所里不慎摔伤致死,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事发时何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但并不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中发生的意外摔伤,故认定何某上厕所与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何某父亲不服,提前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工作密不可分,应到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何某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何某受伤时因为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的,因而本案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区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故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重新认定。
  电板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受“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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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号工伤知多少―――出差期间在宾馆上厕所时摔倒能否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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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知多少―――出差期间在宾馆上厕所时摔倒能否申请认定工伤?
最近西窗读法人赵律师接到不少咨询工伤的,其中有一个问题就是张先生在公司外派出差的时候,半夜在宾馆上厕所时摔倒导致膝盖摔伤,经医生诊断为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住院花费13000元,咨询这种情况下能否申请认定工伤?在此,西窗读法人赵律师就工伤问题帮大家详尽分析一下。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一条是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况,还有三种情况是非工作原因,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像张先生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认定工伤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张先生确实是因工外出期间,但在宾馆半夜上厕所是否属于工作原因而受伤呢,西窗读法人赵律师认为: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会更大些,因此,因工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行程包括休息场所都可视为工作区域,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即与工作有简介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上厕所是人的正常的生理现象,也是人正常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虽然上厕所与工作无关,但这是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条件,虽然是半夜上厕所,但外出的整个期间应当视为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参照此条,因工外出在休息场所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先生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出差到外地,和朋友小聚喝了点小酒,这种情况下还能否适用上述情况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张先生醉酒的情况下半夜上厕所摔伤是不能申请认定工伤的!如果说是由于宾馆内设施问题,或者宾馆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张先生可以根据过错比例就损失向宾馆主张。因工外出期间一定要注意安全,朋友小聚虽高兴,安全更是第一位!更多法律问题请直接致电或添加微信15269121026,济南赵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愿为您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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