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费用为什么一年比一年贵?广东怀集县17年新楼盘农村合作医疗费用185元个人,是否合理?

如何办理两地医疗保险报销?
如何办理两地医疗保险报销?
本人原是海南省农恳系统退休工人,现居住在广东省肇庆市,并在当地购买农村合作医疗,因生病住院,两地需要住院费发票才予报销,而发票只有一份,该如何办理?
报销的是不可以重复的,计算一下,哪个报得较多,就选择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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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途转换参加另一种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同时终止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享受转换后险种的待遇。
你选择一种报销吧。建议放弃农合,一年交10元,待遇可想而知。
关于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肇府〔200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实施“便民廉医工程”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完善合作医疗制度,促进我市合作医疗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国、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施“便民廉医工程”的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度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关于实施“便民廉医工程”的工作部署,着力在提高合作医疗参合率、保障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上下功夫,进一步巩固成果,规范制度,强化管理,创新运行机制,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利民,促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繁荣活力、文明法治、和谐安康、生态环保肇庆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全市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95%以上,力争实现所有农村常住人口都享有合作医疗或其它医疗制度的保障。
(二)全面推行分档筹资和分档补偿制度,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三)在县、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即时补偿制度。
(四)实施家庭门诊补偿制度,家庭门诊补偿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8元。在已实施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生站试行门诊补偿工作。
(五)试行预防接种二类疫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促进农村防保工作开展。
(六)制订出台《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挥中医药作用暂行办法》,对参合农民选择中医药服务且达到有关要求的,给予补偿优惠。
(七)制订出台《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参合患者得到质优、价廉、便捷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提高参合率,力争合作医疗覆盖所有农村居民。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2008年全省参合率要达到90%以上,力争实现所有农村人口都享有合作医疗或其它医疗制度保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全市参合率达到95%以上,其中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和高新区的参合率力争达到100%;德庆县、封开县、广宁县和怀集县的参合率达到95%以上。同时,进一步落实特殊困难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措施,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其它贫困人口100%参加合作医疗。
(二)调整补偿方案,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1、推行分档筹资和分档补偿制度(即将住院补偿标准分A、B档)。农民参加A档缴费10元,年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参加B档缴费20元,年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
2、提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县级医院不低于50%,县外医院不低于30%(其中省外医院报销比例为20%)。
3、降低合作医疗住院起付线。镇级卫生院起付线100元、县级医院200元、县外医院600元、省外医院1000元。
(三)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率,力求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最优化。
1、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合作医疗基金的效益,资金使用率达到当年筹资的90%左右,合作医疗住院总费用与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35%。
2、坚持保大病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2008年,各县(市、区)全部开展家庭门诊补偿制度(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和肇庆高新区自定),标准为每人每年8元,“既保大又保小”,提高受益率。
3、扩大大额门诊补偿范围。将门诊补偿范围由原来7种慢性病门诊补偿扩大到13种。包括: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心脏病并心功能Ⅲ级以上、严重脑血管疾病(半身不遂、下肢瘫痪)、癫痫经常性发作、肾病综合症、重度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痴呆症。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和增加慢性病种类。慢性病的门诊报销起付线累计为800元以上(含8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20—30%;门诊费用报销补偿的封顶线A档3000元、B档10000元;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累计报销封顶线A档1.5万元、B档5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补偿办法。
4、逐步将预防接种二类苗接种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补偿比例为20%。相关疫苗包括:无细胞百白破、乙脑疫苗、HIB疫苗、水痘疫苗、狂犬病疫苗。相关疫苗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购进。
5、统一全市住院分娩的补偿标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妇女正常住院分娩每例补助300元。如发生难产、剖腹产等特殊情况,按照住院报销医疗费用。
6、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市将出台《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挥中医药作用暂行办法》,在县级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住院,中医药费用占30%以上的,住院报销比例可提高10%。
7、认真贯彻执行《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救助金的作用。
(四)实行规范便民的补偿报销方式。
1、 实行即时补偿制度。2008年,参合农民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全部实行即时补偿。各地要认真总结今年以来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补偿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使即时补偿工作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同时,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按照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诊治,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
2、 实行信息化管理。2008年,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全部实行信息化管理。从日开始,各地必须以信息化管理手段处理报销补偿、数据统计和数据传输等业务工作。尚未完成参合农民基础资料电脑录入的地方,要抓紧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确保2008年全市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五)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
1、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必须以县为单位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要认真落实和执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检查监督制度,有效预防和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作假帐行为。对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必须在10日内划入专户,逾期不划入专户视作挪用。市财政、卫生部门每年要对县级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县级合作医疗基金审计一次。建立健全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2、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政务公开工作。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对农民获得补偿及医疗救助等情况要每月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补偿金额和时间等。资金收支、使用情况要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3、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将出台《肇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抓紧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审批和挂牌工作。已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要向社会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方便农民结账报销。同时,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医疗成本,严禁滥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008年,市将组织力量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切实抓好2008年度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的指导意见,在9月15日前抓紧制订完善2008年度的工作方案,并报市卫生局审定。9月30日前,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召开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会议,部署宣传发动工作。10—11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户收款阶段,12月15日前基本完成向农民收款工作。12月20日前为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和电脑录入阶段。各地收缴农户资金要在12月18日前全部划入县级合作医疗基金专户。1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组织检查,查漏补缺。2008年1月上旬,市组织检查并核实上报人数。各县(市、区)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数花名册及12月30日前划入基金专户资金和电脑录入名单为准。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实做好2008年合作医疗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合作医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和措施到位。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责,县级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直接责任人。要结合推进“便民廉医工程”,把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投入,落实财政扶持资金,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
在2007年人均年筹资标准62元以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个人筹资水平。2008年,全市合作医疗年人均筹资额A档62元以上和B档72元以上。其中,市、县两级财政扶持资金每人每年15元以上(市级6元、县级9元以上)。同时,要求县级财政要根据参合人数,并按不低于人均0.5元的标准安排合作医疗救助金,与扶持资金一并纳入财政预算。扶持资金和救助金在每年的7月底前划入合作医疗财政基金专户。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合作医疗宣传培训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领导,扎实做好2008年度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向农民宣传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要大力宣传受惠农民的典型事例,使农民感受到合作医疗的好处。要创新宣传方式,把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有机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调动农民的参合积极性,确保2008年度宣传发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职责到位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发挥主管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做好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工作,加强督查,确保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落实财政扶持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清查,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防止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合作医疗资金等现象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改革与发展、编办、农业、民政、残联和药品监督等部门也要发挥各自职责,合力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利弊分析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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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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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特护费、会诊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4. 非基本医疗(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5.
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6. 流引产;7. 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8. 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9. 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0. 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11. 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12. 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1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的。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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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广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2016年新农合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 13:52:37 文章来源:
《广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2016年新农合政策解读》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新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也是一种医疗保障制度,对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果你也关注2016年新农村合作医疗,请关注小编为你收集的最新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最新政策尚未出台,暂时只能参考去年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卫办〔号&各市、县(区)卫生局:  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规范特殊门诊补偿报销工作,现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扩大新农合的受益面,满足参合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需求,规范补偿范围和工作程序,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统一将特殊种类慢性病门诊(以下简称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报销范围。现就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范围包括住院费用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特殊种类慢性病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疾病,具有危害性大的特点。对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应遵循严格界定、定性准确、病种限制、费用控制、补偿有效、程序规范、循序渐进的原则。经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或经办机构确定,参合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特殊病种费用可由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  二、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一)高血压病(II期);(二)冠心病;(三)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四)肝硬化(失代偿期);(五)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六)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八)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九)类风湿关节炎;(十)糖尿病;(十一)恶性肿瘤;(十二)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十四)血友病;(十五)中风后遗症;(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十七)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新农合各统筹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地新农合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  三、特殊病种诊断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参合人员居住县(市、区)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二)与本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的地级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确诊的特殊病种患者,可在居住地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继续治疗;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特殊病种患者,必须由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书面同意,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一)补偿比例及限额。&1.起付线。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1000元。重性精神疾病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300元。&2.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上费用按符合补偿范围费用的30%补偿报销。重性精神疾病的补偿比例可适当提高。&计算公式:(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自费部分-起付线)×补偿比例=应补偿金额&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起付线仍按1000元计算。&3.补偿限额。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3000元;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5000元。病患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和门诊费用补偿总额年累计限额为当年住院最高补偿限额。&在扣除自费项目和起付线后,补偿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支付。&各地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本地新农合资金情况,对补偿标准和比例进行调整。&(二)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治范围。&新农合特定病种的门诊治疗所使用的药品及治疗项目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同时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规定以外的费用不予支付,非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应从费用总额中剔除。门诊处方及药品使用量要严格按慢性病门诊诊疗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超出一个月)。  五、参合人员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一)申请补偿的条件。&凡患有新农合规定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病史超过2个月以上,年度累计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可提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二)申请补偿的时间和地点。&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通常每年办理一次,费用较大的,可以每季度办理一次,申请时间由参合人员选择。参合农民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及其凭证在当年内报销有效,不跨年度办理,特殊情况,可顺延一个月。&申请人年内在本县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审定具备特殊病种补偿资格的,可以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补偿;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多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到镇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办理补偿。申请特殊门诊补偿须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三)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2.门诊收费票据;&3.相关病种诊断证明、门诊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病历资料;&4.个人资料,包括:合作医疗证或参合收费票据、身份证或户口簿。  六、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的审核认定&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资格鉴定。受理申请的镇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先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对未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鉴定确认的,应提交县级经办机构进行鉴定,在未鉴定确认之前,不得办理补偿报销。  县级经办机构应成立新农合特殊病种鉴定小组,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鉴定和确认,并根据鉴定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建立个人档案。&鉴定小组可由经办机构抽调人员组成,也可委托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鉴定。受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新农合特殊病种诊断专家小组,并指定专人办理申请手续。出具诊断鉴定证明应由两名中级以上职称临床医师在申请表上同时签名确认,经医务科审核,并加盖公章。  对于通过鉴定,确定为特殊病种门诊的患者,其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由受理的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程序办理补偿报销。对于未能通过鉴定的,由鉴定小组在申请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上注明原因,由县经办机构退还申请人,或通过定点医疗机构退还申请人。  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凭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认定书、门诊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个人资料(合作医疗证或参合收费票据、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当事人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并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认定书复印件、门诊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个人资料复印件作为报销原始凭证入帐。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殊病种补偿要单独进行造册登记。&对实行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要对特殊门诊补偿作具体规定。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费用结算与住院费用补偿结算方式相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工作的管理,强化制度落实,严格审核参合病人资格和相关资料。参合人员如有造假行为,经办机构有责任追回已支付的费用。&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卫生厅将会根据实施情况适当调整有关规定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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