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平台支付方式怎么算是合法的三方支付

电子商务平台支付接口开发原理及流程
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很多中小企业也加入了电子商务大军,实现电子商务非常重要的一个需求就是有一个强大的电子商务网站平台,用于对企业电子商务相关产品、服务进行管理等操作。而完成整个电子商务流程最不能越少的环节就是收款,通过网络,将商品、服务的款项支付给电子商务平台的所有者。
我们将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即在电商平台中出售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称为商户。电子商务平台要实现的支付功能,即是顾客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商品、服务的选择,提交订单,由平台进行价格处理,并为订单计算出需要支付的总额,并提供给顾客进行付款。
商户需要与银行、银联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签约实现网站的支付功能
那么顾客通过网络如何付款,并且商户如何收到钱款并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中呢?这就是本篇文章介绍的重点。
我们知道,资金处理必需经由银行,商户可以与某商业银行签约,成为该商业银行的特约商户,由银行提供相关的技术接口,实现在网站中添加相关接口程序,将用户在该银行的相关款项转入到自己的账户中,实现收款。
然而商业银行是很多的,用户所持有的银行卡也是多种多样,所以要实现让大多数银行卡都可以通过网站支付,就需要单独与各家银行进行签约,接入成本非常高。为解决此接入繁琐的问题,我们可以直接与“银联在线支付”进行签约,使用银联提供的支付接口。
“银联在线支付”是中国银联联合商业银行共同推出的集成化、综合性、开放性网上支付平台,全面支持各类型银联卡。方便快捷、安全可靠、全球通用。然而随着人民银行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各种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与商业银行进行签约并对商户提供支付接入,第三方支付公司接入门槛低、费率低、效率高而且技术开发简单引起了众多商业网站的接入使用。
像大家熟知的微博钱包、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都是拥有人民银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正规支付公司。
与银联、第三方支付公司签约后的收款流程
商户网站将支付信息提供给支付网关后,网站引导用户进入相关银行网关进行支付,完成后银行扣款,并将支付结果返回给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公司收到结果后将为商户进行支付平台内的入账处理,等待结算。结算完成后,商户即可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提现,将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到自己的银行卡中。
现在支付公司提供的结算周期一般是T+1或T+0,T+1模式时,即用户支付完毕后,支付公司将在第二天进行结算,商户即可将资金提取到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公司直接结算到约定的商户收款账户中。如果是T+0的模式,则支付资金可以随时清算,并提现到商户银行卡。
与银联、第三方支付公司签约后的技术开发流程
与支付公司签约后,网站将获得相关开商户号、密钥、支付网关以及开发文档。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文档,获取需要使用的相关数据参数,如商品名称、金额等,并通过约定的加密方式及密钥进行加密处理,将以FORM表单POST或GET的方式发送给支付公司提供的支付网关URL。
支付网关收到商户提供的相关参数后将进行数据处理及加密验证,如果数据合格且密钥验证成功,将引导用户进入各家银行选择页面,用户在选择自己使用的银行后,将进入相关银行的支付网关进行支付。
用户在银行网关成功付款后,银行进行扣款,并将支付结果回传给支付公司,支付公司收到银行的结果,同样进行签名验证,并将支付结果信息传递给商户网站。
支付公司将支付结果传递给商户网站也是通过FORM表单的方式,只是该数据传递属于服务器后端处理的。商户网站向支付公司发起支付请求传递支付相关参数时,就包含一个或两个URL,用于指定接收支付结果的URL中。
商户网站接入支付结果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浏览器进行跳转通知,一种是服务器端异步通知。那么商户的技术人员该如何选择呢?我们对这两种通知类型进行分析。
浏览器跳转通知:这种方式主要是基于用户访问的浏览器,如果用户在银行页面支付成功后,直接关闭了页面,并未等待银行跳转到支付结果页面,那么商户网站就收不到支付结果的通知,导致支付结果难以处理。而且浏览器端数据很容易被篡改,而降低安全性。所以我们推荐技术人员开发时使用后端服务器通知做技术判断,而只将前台通知进行支付相关显示,不进行逻辑处理。
服务器异步通知:该方式是支付公司服务器后台直接向用户指定的异步通知URL发送参数,采用POST或GET的方式。商户网站接收异步参数的URL对应的程序中,要对支付公司返回的支付结果进行签名验证,成功后进行支付逻辑处理,如验证金额、订单信息是否与发起支付时一致,验证正常则对订单进行状态处理或为用户进行网站内入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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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监管的法律规制
13:48&&来源: |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日在北京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其中网络购物使用率为33.8%,用户规模达到1.42亿。[1]互联网购物的发达不仅改变了面对面的传统交易模式,从而提供了更为便捷的交易方法,而且带动了电子支付、物流传送等行业的发展或转型,带来了社会、经济及方面的新变化。
  然而,在网上购物给网民带来便利的同时,基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加上新生行业制度规范方面的不健全,欺诈、泄露客户资料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也随之出现。这其中,网络支付方式带来的资金安全问题所关巨甚,应当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从微观层面而言,网络支付事关网络交易的履行问题,不仅可能产生相关合同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问题,而且会存在侵犯个体消费者权利的情形;从宏观层面而言,网络支付关系到金融市场准入资质、业务管理、风险监控等金融法律问题,如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乃至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稳定。这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网络交易支付方式的中介,其法律风险问题相对较为突出。因此,在互联网及网络购物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网络支付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制建设,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应运而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践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针对网络交易特点应运而生的。传统面对面的交易模式中,支付方法主要为两种:第一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同时交易方式,交易双方都同时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交易价款的风险问题。第二种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先后履行交货及支付价款义务的异时交易模式。这种方式拓宽了交易的具体条件,从而给交易当事人更多自由选择与意思自治的空间。事实上,上述两种交易的价款支付方式都是当事人通过在真实生活中的协商确定的,古今中外关于交易的主要法律制度&&也都是遵循上述基本模型规定了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网络购物中,上述的传统交易模式及价款支付方式都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虽然网络交易的结果仍然联系着实际生活中的货物交付和价款支付问题,但由于交易过程是通过虚拟网络进行的,因此当事人之间可能从不见面、互不相识,使得交易当事人主体身份隐蔽性更强。在此情况下,一方面网络交易难以实现实际交易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另一方面在资金与货物时空上分离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愿意先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避免自己上当受骗。如此,交易中货物交付与价金支付履行时间先后无法达成合意,则网络交易就无法达成。
  为解决上述网络交易货物交付与资金支付时空分离后的信任难题,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其运作原理在于:由于货物与资金时空分离,网络交易的卖家不愿意先交付货物,以防止买家不支付价款;同样道理,网络交易的买家也不愿意先履行义务,以免支付价款后无法收到货物或者收到货物不符合约定。原先买卖双方各自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在网络交易条件下由于交易主体的隐蔽性使得在现实中追究该责任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实现。[2]在交易双方陷入囚徒困境之时,设计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度创造性地在买卖双方之间提供相应信用补充,从而使得达成相关交易成为可能:首先由买方先将价款资金打入独立第三方帐户,并由第三方平台通知卖方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验收完毕,通知第三方将帐户上的货款支付给卖方,从而完成交易;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卖方违约,可以拒绝通知第三方进行付款,从而形成对出卖方的制约及买受方的保护。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
  在网络购物双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交易过程中,由于第三方介入辅助完成价款支付,因此原来纯粹属于内容的价款支付制度发生了新变化。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的法律关系,可运用代理关系来进行大致描述:
  首先,从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看,其应当属于有偿委托合同关系,即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收取价款,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的法律关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参与,卖方增加其交易信用,使得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成为可能;此外,通过长期交易过程中买方对卖方信用的评价积累,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卖方信用提供有效的证明。
  通常认为,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清楚,问题不大。但是现实中卖方可能是个体的网络经营者,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是具有较强实力的服务提供商,甚至可能是相关服务领域中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因此两者在现实中的实力对比悬殊。由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对卖方拖延转付货款、恶意进行信用评价调整等不利行为,这些是需要法律进行救济的一方面。
  其次,从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观察,其应当属于第三人与受托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卖方委托代为收取货款,等待买方确认支付的命令后向卖方转移价款。在此状态下,买方已经将资金通过电子支付命令形式转移给第三方支付平台,而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等待买方确认收货的指令后再向卖方转移资金。
  这个过程中的资金归属问题至关重要:一种观点认为,为保护买方消费者的利益,应当仿照证券公司模式,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中为每个买方设立单独交易账户,并且确定买方帐户上的资金为买方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类似于商业银行,资金进入到该支付平台后所有权已经转移,买方与支付平台之间形成债权请求之间的关系。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支持采用第一种观点,其基本理由为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笔者认为,采用第二种模式才更具有理论上的解释力:第一,按照货币所有权&占有即为所有&的基本规则,货币所有权与占有不可分离。电子支付当中买方将货款支付指令下达后,相应资金数据进入支付平台帐户,其所有权也应当发生转移。第二,如果确定资金仍然处于买方所有权下,则卖方仍然担心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会不支付货款,则会发生交易难以达成的情形。第三,即使是证券公司也仍然存在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等情形,而在电子交易中保护消费者并不足以成为支持资金所有权仍处于买方控制观点的理由,而关键的问题是进行适当的监管。更何况,目前大量网络交易金额不大,完全要求支付平台为每一个买方构建单独帐户在成本方面也不经济。综上,笔者认为,应当确认买方通过电子指令将资金划给支付平台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支付平台,这既是符合法学原理的解释,也是平衡买卖双方在交易信用之后得到的结论。当然,在买方将资金所有权已经转移而未接受相应货物或者服务之时,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当是重点的工作。
  最后,将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关系界定为代理是一种法律技术处理,但其与纯粹的代理仍有区别。例如,民事代理中要求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进行计算,忠于被代理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应公平对待买卖双方,不得袒护卖方,从而使买方对完成交易增强信心。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制
  在分析单个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法律关系之后,从宏观上观察此问题,将导出对其进行金融法规制的结果。积沙成塔,集腋成裘,当多比网络交易价金汇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时,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法规制的第一个问题,是其地位合法性的论证。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禁止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接受买方支付价金之后,到接到买方确认信息而向卖方支付价金之前,会有较多资金滞留在其帐户当中;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意拖延向卖方支付价金的时间,将会积聚更多的资金风险。如此,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吸收公众资金、进行交易结算等银行业务的情况,有人认为应当否认其合法地位,而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门金融机构来负责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进行结算。然而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应网络交易蓬勃发展之运而新生的事物,其合理性是充足的;如果将网络交易的信用提供与资金结算交由金融机构处理,一方面无疑会增加金融机构巨大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不能保证现有金融机构就一定能比进行良好规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更有效地避免相应风险。因此,问题的关键并非是否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地位,而是应当加强对其监管,以防范资金风险。
  如果承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及业务合法性,则对其进行金融法规制的第二个问题就将涉及到市场准入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准入制度的规定,这是肯定会产生问题的。因为如果不对进入资质条件进行审核而任由各种组织随意从事支付中介业务,则必然会产生因运营不善而倒闭的情形,会影响网络交易的发展。因此,鉴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关网络交易发展、涉及资金安全等问题,对其准入资质进行明确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在准入资质中应当包括如下主要事项:第一,需要有必要的资金支持,一方面保障支付平台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也作为对其吸收网络交易价金的担保;第二,需要有必要的人员及设备条件,这其中既需要具有网络维护知识的技术人员,也需要有相应的硬件设备条件;第三,需要具备合理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资金收付的业务规程、风险控制制度等。当然,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资金不涉及运营获利的情形,因此在风险控制方面并不如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要求严格,最为重要的是防止买方打入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出现。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第三个问题,是保障运营中资金安全的问题。这一方面需要严格限制资金用于支付业务,而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挪用其从交易买方获得的资金;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建立其他相应的保障制度。在限定资金挪用于其他事务方面,应当建立较为严格的控制机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支付行为进行监控,确保该大额支付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同时对支付平台向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帐户转移资金的情形进行监控,以便于及时发现异常交易情形。在建立其他保障制度方面,可以考虑从网络交易支付的获利中扣除一定比例资金来设立保障基金,以应对个别支付平台出现的危机或在支付平台退出后提供对买方的补充性救济。只有事先建立一定的救济机制,才能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退出机制的有效建立,以便进一步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健康有序运营。
  最后,在涉及监管部门的分工中,有观点认为应当由银监会和工信部协同监管,理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关资金安全和网络购物产业发展。笔者认为两部门协同监管必然产生协调成本,从而影响效率。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由银监会负责将会更有效率。当然,在涉及相关事务的情况下,可以由银监会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如在电子支付指令、网络信心保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注释:
  [1] CNNIC发布《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日查询。
  [2]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推行网络商品及服务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的新政。但即使实名登记的情况下,网络交易相比现实交易仍有较高的隐蔽性。
  (来源:《信息网络安全》2010年第9期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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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央行支付新规 电商平台透露五大担忧
作者: 每经网来源: 每经网 09:29:09
随着央妈在昨晚(7月31日)一纸网络支付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一些任性的剁手族感到非常失落。《征求意见稿》通过“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七章共五十七条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三方支付单个客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支付账户需进行多种方式交叉验证等规定几乎成为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命门。毫无意外,这一规定在互联网上激起千层浪,无数网友连夜吐槽。当然,最失落和最无奈的莫过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和电商平台,整个行业的未来似乎都被阴影笼罩。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几乎每一家平台和网站因为在周末,并没有进行官方表态,不过都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该《办法》一旦实施,将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网络支付的日常生活,同时也会阻碍行业的创新和用户体验的提升,甚至是行业的倒退。一名不愿具名的第三方支付人士表示,“虽然央行称5000元限额是误读,但是这个规定根本上改变的是消费者的体验,也提高了网上支付的门槛,对大额电商支付来说,完成一笔订单的难度大大增加。”此外,由于5000元以上额度的支付必须接入网上银行平台,超过限额的部分,用户要么通过电脑来完成,要么跳转到手机银行APP上支付。而大多数银行手机APP目前的体验并不能令用户满意,或许,这一规定还会使支付宝和微信在手机移动支付付出的努力付诸东流。记者采访一圈了解到,公司的担忧无非是以下几点:一、快捷支付用户体验倒退意见稿中提到,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一直以来,微信和支付宝手机的快捷支付功能,给用户带来了极佳的支付体验,用户只需要输入六位数密码便能搞定。假如单笔支付金额超过200元,需要通过网页版U盾或是手机网银才能支付成功。也就是说,在微信哪怕发201块的红包,都要繁琐地去网银页面,估计会打击一大波土豪发红包的积极性哦!二、线下移动支付遭遇毁灭性打击另一家支付平台人士称,现在大家爱用快捷支付,是因为平台没有走银行验证流程,所以处理速度很快。这也是移动支付能够在线下超市、便利店、医院、餐厅等场景迅速扩张开来的原因。如果以后200元以上的支付要走银行验证,则要增加输入银行卡、插上U盾、验证手机短信等步骤。这些繁琐的流程,加上不稳定的网络将会大大降低移动支付的效率。因为,不耐烦的收银员大妈们肯定不会让你花一两分钟去付款。为此,用户不得不又会回到现金和信用卡消费的时代。三、银行能提供同样的服务吗?近年来,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量一直在快速攀升。美国市场研究机Strategy Analytics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用户交易次数达17亿次,2014年中国用户交易次数达45亿次,相当于每天平均交易次数为1230多万。前述人士认为,如果真的按照意见稿执行,对于银行网银的承接能力也将带来前所未有的考验。以阿里巴巴去年双十一为例,根据蚂蚁金服官方公布的数据,支付宝“快捷支付”占比为56.9%,“网银支付”占比0.7%,两者加起来占比为57.6%。当日交易峰值对技术的挑战以及交易总量给IT系统带来的压力是由支付宝以及银行共同完成的,换句话说,支付宝帮助银行承担了很大部分的压力。四、大额网购门槛提高央行在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曾表示,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不过,现在看来,首当其冲受影响的将是电商平台的价格超过5000元的商品。寺库网CEO李日学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普通用户其实不会持续购买奢侈品,这导致奢侈品网站的客单价很高,平均一单能达到5000元左右。“奢侈品做电商很难像其他电商平台一样有几倍爆发的增长,它受到的客观限制太多,比如网络支付是否顺畅都其很大的决定作用。”另一名不愿具名的跨境电商平台负责人坦言,如果央行新政策真的执行,对平台上的商品类别可能要做一定调整。“但愿这个是谣言,因为对我们的用户体验确实会造成很大影响。”五、开支付账户要去居委会?上面种种担忧也许是最坏的结局,而提高新开支付账户的门槛,对尚处于普及阶段的第三方支付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给个人开户,如果是消费类账户,需要三个机构为用户做身份验证,如果是具备理财功能的综合账户,则需要五个机构来验证。业内人士介绍,这里的身份认证指的不是密码等安全手段,而是公安、税务、工商、银行、教育机构、居委会等能证明你身份的机构。举个例子,用户上传身份证,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公安网校验,来证明你是你,又或者说,用户绑定银行卡,由于银行卡是实名制的,所以校验银行卡信息也可以证明你是你。目前,支付宝、微信支付都是只用了这两种外部渠道来证明你是你。如果该办法真的执行,新用户开设支付帐号,可能还要上传文凭学历、纳税证明、户口本、护照等等一系列东西,不集齐五件,就难以开户。即便是用户真正上传了这些资料,教育部、工商局、财税局等等部门并没有和支付公司无缝对接。一名支付公司内部人感叹,“估计公司到时还要派出大量人力来做人工审核,对于用户上亿的平台来说,这样的工作量是难以想象的。”显然,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个周末肯定是过不好了。央行今日出面澄清,称这条规定仅限制余额支付,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网购消费的额度能满足绝大部分消费需求。不过,对于外界关于该规定是否具备可操作性的质疑,央行目前尚未给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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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及监管&&当前网络(在线)支付已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核心环节,为降低点对点的网络支付风险,提高交易安全性,保障交易诚信的第三方支付交易蓬勃发展起来,日益广泛地影响着现实经济生活。但是,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发展也带来很多经济安全问题,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漏洞,大肆进行网上销赃、套现、盗窃、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方交易平台逐渐成为网络犯罪利用的重要工具。本文将对国内第三方支付交易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加强监管的对策等进行初步探讨。一、国内第三方支付交易的概念及发展现状所谓第三方支付交易,就是通过一些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及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Network Payment System,NPS)进行支付和买卖的行为。在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通过银行的网上支付、转账等功能将货款划入在第三方平台取得的账户,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并检验确认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第三方收到买家的确认信息后再将款项转至卖家银行账户。这一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一是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以及密码信息只在消费者和银行或特定机构之间转移,降低了直接通过商家转移而导致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的暴露风险;二是第三方支付交易通过网络在线支付,因有信誉的第三方介入,使网络交易中的诚信度大大提高,减少了因买卖双方的不诚信行为造成的纠纷,解决了电子商务流程中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促进了交易的进行,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当前国内第三方支付交易呈现出两个明显的特点:1.全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的支付规模成倍增长根据艾瑞调研机构调查,2004年全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的支付规模是72亿元人民币,2005年为196亿元,2006年为485亿元,2007 年为976亿元,2008年达2743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50%。2.第三方支付企业数量急剧增多,实力参差不齐目前我国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在50-60家以上,但真正具有良好信誉和较高使用度的只有10 家左右,如阿里巴巴公司的支付宝、腾讯公司的财富通、易趣公司的贝宝、网银在线、快钱、环迅IPS、首信易、云网、YEEPAY 等。其中,支付宝和财付通所占市场份额最大,分别为50.7% 和19.3%。二、国内第三方支付交易管理中面临的问题。第三方支付是适应市场需求的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将越来越广泛、深远地介入到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对个人财产安全、经济秩序稳定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特别是,当前发生的一些案件,提示我们要特别重视第三方支付中的安全问题,保障网络和谐发展。1.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已经成为不法分子窃取资金的新工具。2007年和2008年,深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接到的网上银行盗窃报案就多达366宗、1709宗,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通过分析研究,在这些网银被盗案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越来越多的被盗窃者利用,成为其套取网上银行存款的工具。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盗窃机会原理是,当窃贼通过黑客手段窃取到账号、密码以及相关信息以后,由于没有银行卡实物,卡里的钱还拿不到手,但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窃贼往往自己既充当网上交易的买方又充当卖方进行套现。作为买方时,窃贼使用窃取的账户上的钱,从卖方(其实就是自己)那里买东西。这样别人账户上的钱就顺利地套取到自己账户上了。如从该支队破获的“XX银行特大网银诈骗案”来看,犯罪分子利用黑客手段获得受害者的卡号和密码后,正是利用“北京网银”、“淘宝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上支付功能,大量购买游戏卡、充值套现,再将资金转到其本人的银行账户上。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逐渐成为了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资金转换成虚拟财产再从虚拟财产转换成现实金钱的主要工具。又如,深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正在侦办的一个网络团伙案件中,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美国公司的E-gold电子货币进行三层转换的“洗钱”方式,犯罪的隐蔽性和侦破难度大大增加。2.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逐渐成为不法分子从事地下交易和销赃的新渠道。虽然网易、盛大等网络游戏运营商都在其用户协议声明禁止游戏账户、游戏中获得的装备、道具、金币等的私下交易,但是大量网民仍然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私下进行网上交易。当前已经形成由“制造计算机病毒——传播计算机病毒——盗窃网络账号——第三方平台销赃”等多个环节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的盗号产业链,并朝着职业化和规模化的方向发展,活动十分猖獗,危害十分严重。如深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2006年侦破的“5·22专案”中,犯罪嫌疑人正是通过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将网上盗取的数百万件网络虚拟财产、装备以较低价格进行转卖,非法获利70多万元。通过查询拍卖网站淘宝发现,该网站的“网络游戏虚拟商品交易区”有网络游戏代练信息52202条,网络游戏账号信息37510条,网络游戏装备/货币信息359002条。其网站上还开设各种虚拟财产交易专区,分门别类销售各类虚拟财物,而绝大多数在第三方平台上交易的这些虚拟财产来源俱属非法。3.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中客户虚拟账户的资金沉淀可能带来非法挪用的新风险。早在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在其发布的VISA国际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现代电子支付与中国经济》报告中也曾警示:“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其中,仅阿里巴巴公司的支付宝业务日交易额就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由于大量的交易需买方收到货物确认后才将货款汇到卖方账户,每日的资金沉淀量虽然暂时还无法统计,但也肯定为数不小。2007年1月,网上有帖子广为流传,称支付宝的一位出纳人员卷走巨额资金,旋即引起轩然大波。虽然事后这一事件被认为是“竞争对手造谣”,但从中反映出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沉淀问题存在监管空白点。目前,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普遍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而且涉及金额巨大,一旦出现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将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三、加强网上第三方支付交易监管的建议1.通过立法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管理办法,规范发展这一新兴行业。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全面审核,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通过设定注册资本门槛、核发经营牌照、要求缴纳保证金、完善沉淀资金管理制度等途径规范电子支付行业经营秩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2.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日常监控力度。一是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销售商品的监管,严厉打击网上销赃行为。把“淘宝网”等网上交易平台纳入互联网特种行业管理,严密监控网上销售违禁品、危险物品,大量销售虚拟账号、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严厉打击,通过切断犯罪分子销赃链条,压缩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盗窃等网络犯罪的生存空间;二是建立健全异常交易监测机制,比如对单个帐户资金流动量过大,使用同一个IP 进行买卖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三是强制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开放警用查询端口,明确企业配合侦破、提供帮助的义务,为侦查办案创造条件。3.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好网络安全审计措施。一是指导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严格落实好安全审计措施,加强网银系统电子签名、身份认证和日志审计机制建设,提高网上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完备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同时要将每次网上支付的详细信息记录在网上银行的日志系统中,并保持足够时间的备份,以便进行事后审计和法律取证。二是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用户实行实名制,加强对网上虚拟交易的监管;三是建立第三方交易诚信体系,可以考虑将用户网上商务交易的优劣记录关联到我国正积极推进的个人信用建设工程,通过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对应约束网上实名商户。(资料来源:《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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