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小脚趾骨折一直不消肿被碾压一个半月脚还未消肿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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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脚趾被砸断一个属于几级呢,工伤期间有工资吗?
工作期间脚趾被砸断一个属于几级呢,工伤期间有工资吗?
江西 九江 发表时间: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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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四建临时工脚趾骨折 用工方称无法确认为工伤(图)
  今天上午,28岁的农民工黄强(化名)拨打本网热线说,他在山西四建一工地上打工时,被一根掉落的钢管砸住脚部,导致右脚第二趾骨骨折,如今已经打上石膏,医生要求他休息三个月。黄强拖着伤脚,和妻子数次找到工地负责人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可所在工地至今未出过医药费,甚至否认他的脚伤是在工地干活所致。
右脚受伤的黄强
  黄强:工地受伤5天后得知骨折
  来自大同的黄强(化名)和妻子熊倩(化名)及8岁的儿子租住在迎泽桥西的城中村,全家人依靠黄强在工地上打工为生。日,在劳务经理侯某的带领下,黄强来到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太原长风东街的明泰&领秀长风商品房项目工地上,从事扎钢筋工作。
黄强的诊断书显示&右脚第二趾骨近节可见骨折线&
图中红圈处为黄强右脚骨折处
  6月20日下午5:30左右,黄强和另一名工友在该工地扎钢筋时,从1.5米高的脚手架上掉落一根钢管,砸在黄强的右脚上,他当时所穿的皮鞋也被砸烂。黄强把这一情况反映给带班老板吴某,吴某并未就伤势作出反应,只是催促他们赶快干活。当天6:30下班后领取当日工资时,黄强又把脚受伤的事情反映给侯某,侯某也未理会。
  晚上回家后,黄强发现右脚肿胀、疼痛,便于21日开始在城中村诊所输液。连续输液四天后,症状仍未缓解,黄强便和妻子熊倩于6月25日上午到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拍片检查,诊断结果为&右脚第二趾骨近节可见骨折线,余未见明显异常征象&。
  随后,黄强和妻子拿着医院的诊断书,来到工地找到工地老板杨某、带班老板吴某及劳务经理侯某反映情况,并拨打110请警方协调此事,侯某和杨某表示愿意给黄强2000元作为补偿。
  黄强表示拒绝,他说他每天在工地上扎钢筋可挣140元,因为受伤,至少有3个月无法干活,再加上治疗需要医药费,2000元的补偿太低。在民警面前,吴某先是说知道黄强受伤的事情,后来又改口说&不清楚&,还质问黄强:&你砸了脚还能干活?&另一名目击黄强在工地受伤的工友也表示不知道此事。
  无奈,黄强将此事反映给太原市劳动局,劳动局工作人员表示,黄强需要到施工方劳务部开出一张受伤证明,写清受伤时间及受伤情况。黄强找到施工方相关负责人要求出具该证明时遭拒。
  山西四建:无法确认黄强是6月20日在工地受伤
黄强说,此处为他受伤时所在的山西四建工地
  6月27日上午,在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太原长风东街的明泰&领秀长风商品房项目工地上,针对黄强受伤一事,该工地劳务队长冉经理说,黄强并未在该工地长期干活&&冉经理一直是和劳务经理侯某联络,黄强是侯某手下的工人。如果工地上要赶工,就会找侯某,侯某会按需求带着工人前来干活,结算工资实行日结方式。干完活走人后,工地方和侯某手下的工人再无关系。因是临时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并未签劳动合同。
  冉经理说,现在坑蒙拐骗的人太多了,如果真的是有工人在给他们干活时受伤,他们会负责。但黄强6月20日下午在工地受伤的事,他们之前并不知情,6月25日黄强叫来派出所的人之后他们才知晓此事。可在6月20日到25日期间,有人看到黄强还曾开车运货,所以他们不能确定黄强右脚第二趾骨骨折确系在该工地受伤,自然无法对其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针对黄强在该工地工作、已经与该工地形成劳动关系,施工方为何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事,负责该工地现场管理的施工员白泽胜说,他们一般只与工地老板杨某联系,不知道工地老板如何安排下面工人的工作,也不清楚这种临时用工能干几天,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种、工资等。他表示,短期用工时施工方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确有不妥。
  黄强说,他刚受伤后只是右脚肿痛,并不清楚伤情严重程度,以为经过几天输液后右脚即可消肿,所以在受伤后还曾开车。
  开发商:工程已承包 出事应由山西四建负责
  针对此事,明泰&领秀长风商品房项目开发商&&山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他们之前未听说此事。而且,整个工程已经承包给山西四建,如果出现黄强受伤等类似情况,应由山西四建负责。
  律师支招:劳动者需找证据证明在工地干活与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黄强受伤一事,山西郁荣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凯律师表示,黄强在工地受伤的话,赔偿方面可以找开发商负责。此外,施工方与黄强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如果黄强的确是在工地干活时受伤,施工方应该承担责任。
  郭律师认为,目前,黄强需要寻找证据及目击证人,一是证明施工方与他存在雇佣关系;二是证明他在工地干活与在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这样他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则由民法和合同法来调整。出现人身伤亡时,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雇佣关系则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山西新闻网记者 图/文 葛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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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孔宪彪 韩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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