蟾蜍是中国野生保护动物名录,养殖不违法么

捉癞蛤蟆被定罪具有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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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人:桃源仙人
今年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现年49岁的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任庄组村民汪某,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近日,法院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据悉,汪某是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12月1日《大河报》)
“逮癞蛤蟆也犯法?”被抓伊始,汪某还很不服气,认为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了。不只是汪某,我们身边很多人也都有这样的普遍思维—狮子、老虎等珍稀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不能伤害,癞蛤蟆、青蛙等常见动物则不受法律保护,捕猎它们并不违法。事实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此可见,受法律保护的并不仅仅是狮子、老虎这样的珍稀物种,还包括癞蛤蟆、青蛙等对人类有益的动物。
从我国刑法的罪名设置上,也可以看出重点保护动物和一般野生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一方面,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用于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同时,刑法还设置了“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适用此罪。而本罪的客体要件就是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地球上的生物是相互联系、共同生活的,任何一个物种的数量减少乃至灭绝,都可能破坏生态平衡。过去,很多人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或多或少存在重视珍稀动物、忽视“三有动物”的现象,这无疑与普及宣传不够有关。所以,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更多地方司法部门应及时加大对捕猎“三有动物”的打击和惩治力度。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让公众知晓哪些属于“ 三有动物”,哪里是禁猎区,禁猎期是什么时候,从而自觉守法,远离违法。张枫逸(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国家领导人在任时,往往公务繁重,退休之后不再承担具...
热门关键字为什么人类一方面保护蟾蜍不被捕杀,另一方面又对蟾蜍做毁髓抽剥之类残忍的实验? - 知乎29被浏览3892分享邀请回答233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4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网上信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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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癞蛤蟆已是国家保护动物, 随意抓捕或被判刑!
&案例一:2017年7月,林某与网友陈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当晚到人民广场的树林用弹弓打麻雀。晚上十一时许,待广场群众散去后,林某、陈某两人开始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射杀广场树木上的鸟类,随后被“110”巡逻队发现,并将二人抓获。经清点林某、陈某共计猎捕麻雀94只(其中活体7只,死体87只)。经法院审理,两人均犯非法狩猎罪,各被判处罚金2万元。案例二:2017年5月,群众举报有人正在小溪边抓癞蛤蟆,随后森林公安赶到现场,将正拿着手电筒抓癞蛤蟆的张某抓获归案,并将其抓住的87只癞蛤蟆当场放生。“逮癞蛤蟆也犯法?”张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疑惑。经法院审理,张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看了上面两个案例,相信很多人有着跟张某一样的疑惑:逮癞蛤蟆、抓麻雀也犯法?麻雀、癞蛤蟆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然而,许多人不知道的是,它们已经被列为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什么是“三有动物”?“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癞蛤蟆)、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条)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另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有了合法手续还不行,什么时间允许捕猎、用什么方法猎捕也有严格的规定。日,湖北省林业局发布公告,决定在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日至日。日,襄阳市林业局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通告中详细列举了禁捕地区和禁止使用的方法及工具。禁猎地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包括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的城区和建制镇镇区)、工矿区、自然保护区(含小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大中型水库、汉江及其一级支流(以河堤为界,无河堤的以近5年内最高洪水位线向岸延伸50米为界)、封山育林区、天然林保护区、公益林保护区、军事禁区、旅游景区(含风景名胜区)、革命烈士纪念地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禁猎区。禁猎期:日起至日,为野生鸟类的禁猎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为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两栖类、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禁止使用的方法和工具:军用武器、汽枪、土枪、排铳(炮)、毒药、麻醉药、炸药、电力(电网)、滚钩、地弓、铁夹、吊杠、猎套、其他非为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挖洞、张网捕鸟、捡蛋、捣巢等狩猎方法。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更多的人认识到野生动物的价值,意识到野生动物对于保护自然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
文章出处:樊城区法院&党政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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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捕捉野生动物达50只可以依法刑事拘留
时间: 10:0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实习生向凯高培蕾本报记者王帝《中国青年报》(日03版)
  逮了几十只癞蛤蟆,就被判3个月拘役,对此,河南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一村民汪某深感“冤枉”。实际上,不单是捕“蟾”违法,山鸡、野兔、麻雀等亦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捕杀。
  逮癞蛤蟆也犯法吗
  据悉,今年7月,汪某因在野外逮了87只癞蛤蟆,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10月17日,确山县人民法院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汪某拘役三个月。
  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本案中,办理该案件的法官表示,癞蛤蟆是包含在“三有”动物名录中的,要受到法律保护。
  对此,有网友惊呼,逮癞蛤蟆也犯法?回想小时候,谁没有在田间地头逮过麻雀、青蛙、野鸡、野兔,那也犯法吗?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国家林业局2000年发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发现,包括河南村民逮的癞蛤蟆(又名“中华蟾蜍”)在内,共计1700多种野生动物被列入“三有”保护动物目录。
  近年来,因违法捕杀“三有”动物被处罚的案例,时有发生。2012年,浙江嘉兴3人因用竹竿捕获203只“三有动物”黑斑蛙和金线蛙,被判三至四个月刑拘;2013年,河南新密一名男子猎捕曾经的“四害”、如今的“三有动物”麻雀达300余只,被判“非法狩猎罪”,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驻马店的平舆等地,有人用“噪音干扰”的“高科技”手段捕杀山鸡、野兔,遭查处。
  有网友表示,抓几只蟾蜍、野鸡就要拘役,这样的处罚是否过于严苛?
  曾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中心优秀公益律师的臧云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禁猎区(期)内,捕捉野生动物,如果数量较少,“在20只以内,则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果达到了20只,就构成犯罪了;50只就可以依法刑事拘留。”而汪某所在的驻马店市的9县3区,早在2013年就已全部被核定、划为禁猎区。
  那么,是不是仅在禁猎区捕杀野生动物才是违法犯罪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的采访时表示,对于这些受保护的动物来说,“不仅是在禁猎区(期),在日常中捕杀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和犯罪之间,有一个数量标准,“达到一定数量就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是必须的。”
  不仅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日,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日前该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宗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法院判处被告人陈友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哪些动物碰不得
  庞杂的动物保护名录之下,普通民众却面临难以辨别的尴尬。
  在该目录中,光是鼠类就有毛耳飞鼠、复齿鼯鼠、棕鼯鼠等43种。蟾、蛙等两栖纲有291种,鸟纲更有707种之多。如果没有动物知识的普及,要普通民众如何区分?
  对此,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中国项目主任、国际动物学会秘书长、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解焱博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解释称,野生动物都应该受到保护,特别是陆生脊椎动物,野外的任何利用都应该受到管制。“我们应该有一个重点保护的名录,但是在名录之外的那些普通的野生动物,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应该强调动物保护的普遍意义。”
  臧云表示,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对“三有”动物的保护。但是,目前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还不够,以致于很多人被追究法律责任时,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
  “在过去,你抓了很多青蛙、蟾蜍,根本没有人来管你。突然有一天,一个人因为抓了87只蟾蜍,被送进监狱,大家就会觉得这个事情很新鲜。”解焱认为,“这恰恰说明在过去,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教育、执法一直都很薄弱。”
  除宣传教育滞后之外,执法不严也是我国动物保护方面面临的重大问题。
  “有关部门不执法,造成抓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猖獗。”在常纪文看来,很多地方林业部门或公安部门对抓捕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察,是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执法机关都在办公室里执法怎么能行,应该走出办公室去执法。”
  (原标题:河南一村民逮87只癞蛤蟆被判3个月拘役,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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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卖野生青蛙蟾蜍“三有”保护动物,兴宁3男子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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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宁市广电台新媒体中心、兴宁广播电视
5月3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群众举报,在高速公路兴宁东出口有人要运载一批青蛙、蟾蜍等“三有”动物去卖,于是立即组织民警前往伏击查处,结果还真查到了蛙类动物二十多箱。
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大院里,一辆粤M号牌的皮卡车后面满载着一箱箱用蛇皮袋装着的蛙类动物,有青蛙、蟾蜍等,发出一阵阵呱呱的响声,经民警现场清点,一共有21箱外加3袋,而蛇皮袋上面分别标注着饶某、钟某和王某的姓名,于是民警立即将涉案的三人和两名司机一起传唤接受调查。据嫌疑人王某交待,这些蛙类动物是他们通过长途客运汽车从江西转运过来的。
货哪里来的?遂川,江西的吗,是,怎么运过来的?客车运过来,路过这里的高速路口,然后你们就去接吗?是。
经民警调查,涉案人员均无法提供有效的养殖证明,因此根据野生动物名录判断这些蛙类动物为“三有”保护动物,并对他们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森林公安民警表示,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任何捕杀和销售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希望广大市民能引以为戒。
你知道青蛙、蟾蜍是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吗?不知道,以后我不会再给他们运了,反正也赚不了几个钱。
知识链接:“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经研究,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简称“三有名录”),于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
在我们粤东山区,青蛙蟾蜍是再常见不过的动物了,不过,野生的青蛙和蟾蜍也是国家明令禁止随意捕杀贩卖的,否则啊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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