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私立幼儿园退费制度规定

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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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发改物价〔号
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经发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为: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其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伙食费(含营养点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校车接送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照自愿原则,由幼儿园代收代付。床上用品费由幼儿园在新生入园时按实际进价一次性收取。床上用品可由幼儿园统一提供,家长自愿选择,包括被褥及床单、被套等。
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包括培训机构等在幼儿园开设的各类特色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继续执行现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保教成本由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市级统一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如下:
中央、省驻潍单位、国企、部队、院校、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收费标准,按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省级十佳幼儿园、市级十佳幼儿园、潍坊名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省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潍坊名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可在本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幼儿园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费标准为:超时托管班(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后)为每小时4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月收费标准折算到每天(按照每月20.83天计算)的标准和实际天数收取。
奎文区、潍城区公办幼儿园执行上述收费标准,其他县市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均保教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提出具体分类收费标准,经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三、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办园主体根据保教和住宿成本、办园质量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进行,并需提前2个月或与招生简章同时公示。
&&&&四、规范幼儿园收费、退费及资助、报销办法
(一)收费与退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退(转)园当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达到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实际入园天数收取,多退少补。
(二)幼儿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残儿童的收费减免,按有关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三)报销。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继续执行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潍财综〔2013〕49号)文件规定。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幼儿园收费票据使用制度。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二)严格落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填写《潍坊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详见附件),报经价格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价格、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
附件:潍坊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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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日印发
版权所有: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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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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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民办幼儿园交费与退费有没有制度及标准&&编号:157340&&
&&&&宝宝因为在幼儿园总生病,每次回来都被打伤,所以退学,因为才2岁,从2月14到3月14一个月,15号就没有去,刚好一个月,收费5个月,上一退4的退学费用呢?还有民办幼儿园这个收费标准在哪里?此幼儿园新开幼儿园,没有任何文字方面,收费5个月是11500,不知道怎么来的?去年上交三个月上2个半月就放假了,可幼儿园说以教育局的方式来收的,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
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傅宣予&发言时间: 10:35:04&
声明:以上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
市教育局回复
阳光热线栏目组:
转来关于收费的投诉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幼儿园收费的问题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成本补偿机制,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评定等级确定。经备案的保教费标准应至少保持两学年内稳定,但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放宽为1学年:
&& 1.保教费标准备案后,被评为市一级或省一级幼儿园的;
&& 2.园舍重建、搬迁的;
&& 3.为了提高办学质量,投入大量资金对园舍进行翻新、大修,造成生均培养成本上升并超过现行备案标准的。
& 根据现行收费政策,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有:伙食费和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生活用品费(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和体检费。
& 二、关于幼儿园退费的问题
& 我市保教费实行按月退费。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经家长同意后按学期收取的,幼儿未就读的月份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法定节假日调休的时间除外),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 我局致电家长没有接听,无法了解家长所反映的具体幼儿园名称,因此对提出的收费5个月11500元是否合规无法作答,按照家长提供的资料,幼儿园应退回四个月保教费给家长。我市每间幼儿园都会设置有收费公示栏,并且列明监督部门的电话,家长可向幼儿园和当地物价、教育部门查询具体收费标准。
&&& 如尚有疑问请致电我局(电话:)。&&&&&&&&&&&&&&&&&&&&&&&
&&&&&&&&&&&&&&&&&&&&&&&&&东莞市教育局
&&&&&&&&&&&&&&&&&&&&&&&&&2017年4月7日
&受理人:市教育局
回复时间: 20: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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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2]2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修订了《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四)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修缮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第十一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九条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 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条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05年12月19日印发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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