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维修人员执照安全员执照??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已经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陈光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缺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 航空安全员职责是:
  (一)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
  (二)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三)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五)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七)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 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
  (二)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
  (三)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第三章 编制
  第九条 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由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定额定员标准确定。
  第十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视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情况,由本企业飞行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对其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章 录用和技术等级
  第十一条 航空安全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航空安全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合格的,予以颁发《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见习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转为航空安全员,由民航总局公安局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航空安全员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按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的录用、任命、晋升、调离,应当征求本企业保卫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的工资、飞行小时费、劳保及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的年龄限制,男性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不得超过45岁。
  第五章 训练
  第十八条 新招收的航空安全员必须按照民航总局公安局和科技教育司批准的培训大纲,经过专业训练,并考核合格后转为见习航空安全员。
  第十九条 航空安全员每两年脱产复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20天。训练标准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与科技教育司制定。
  第二十条 航空安全员的日常训练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或保卫部门组织实施,训练时间每月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应当对航空安全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作出鉴定,并建立航空安全员业务技术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收回其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二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的训练经费,列入空勤人员训练费用项目。
  第六章 勤务派遣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根据航空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和民航总局公安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 航空安全员的日常勤务派遣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提出计划报本企业飞行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执勤时,必须持有《航空安全员执照》及《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佩带《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携带统一配备的器械。
  第二十六条 配备航空安全员的航班,应当为航空安全员的执勤预留座位。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安全员,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视情给予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一)执行各项空防安全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二)执勤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置得当的;
  (三)及时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等非法干扰行为,表现突出的;
  (四)认真履行职责,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在反劫机、反炸机斗争中,机智勇敢,处置得当,保障飞行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空安全员,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或者收缴航空安全员执照:
  (一)违反空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丢失器械、执勤证件的;
  (三)执勤时未携带器械或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四)执勤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和非法干扰行为未能及时妥当处置的;
  (五)在反劫、炸机处置过程中,临阵畏缩、贻误战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每月训练时间少于12小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按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勤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航空安全员执照办理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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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执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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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43]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符合《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的相关要求,需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的申请人。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四、受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 18 周岁。
  (三)男性身高 1.70—1.85 米,女性身高1.65—1.75 米。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未受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
  (六)持有现行有效的Ⅳb 级体检合格证。
  (七)在申请执照前6 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按照民航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实施的初任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执照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一)执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执照申请人在相应资格考试中作弊的。
  (三)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执照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超出规定有效期限已失效且无法予以补正的。
  (五)执照申请人曾持有执照但被撤销拟再次申请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
  1、公司申请文件及扫描件。
  2、申请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人员名单及扫描件。
  3、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审查表。
  4、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申请表。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高中以上学历及证明复印件。
  7、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复印件。
  8、初任训练合格证明复印件。
  9、客舱应急训练合格证明复印件。
  10、重获资格合格证明复印件。
  11、申请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复印件及扫描件。
  12、打印数据信息及数码照片。
  (二)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
  1、公司申请文件及扫描件。
  2、申请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换发航空安全员执照的人员名单及扫描件。
  3、航空安全员执照个人材料审查表。
  4、 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复印件。
  5、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持有人实习飞行考核报告单。
  6、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持有人实习飞行的排班记录。
  7、打印数据信息及一寸白底照片。
  (三)申请执照信息变更:
  1、公司申请文件及扫描件。
  2、申请变更执照信息人员名单及扫描件。
  3、航空安全员执照个人材料审查表。
  4、执照信息变更申请表。
  5、申请人有效的执照复印件(含训练纪录页)。
  6、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复印件。
  7、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1)变更姓名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2)变更工作单位的应由新任职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原任职单位的安保评价及新任职单位的客舱应急训练合格证书。
  8、打印数据信息及一寸白底照片。
  (四)因损坏申请换发执照:
  1、公司申请文件及扫描件。
  2、执照损坏申请换发人员名单及扫描件。
  3、航空安全员执照个人材料审查表。
  4、执照持有人书面申请。
  5、公司处理措施。
  6、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复印件。
  7、相应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和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8、原执照复印件(含训练纪录页)。
  9、打印数据信息及一寸白底照片。
  (五)因遗失申请补发执照:
  1、公司申请文件及扫描件。
  2、执照遗失申请补发人员名单及扫描件。
  3、航空安全员执照个人材料审查表。
  4、执照持有人书面申请。
  5、航空安全员执照遗失报告表复印件。
  6、公司处理措施。
  7、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复印件。
  8、相应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和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9、打印数据信息及一寸白底照片。
  (六)申请执照注销:
  1、公司申请文件。
  2、执照注销人员名单。
  3、超龄人员办理执照注销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
  4、因执照持有人放弃执照所有权利办理执照注销的应提供本人放弃执照所有权利的书面声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的相关要求,在航空安全员执照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信息后向所属运输航空公司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一次性书面通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地区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批准,并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十、办理方式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核实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地区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航空安全员执照专用印章的证件,并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
  2.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电话:010—
  3.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
  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
  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88号 邮编:510405
  电话:020—
  6.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地址:成都市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028—
  7.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
  8.民航新疆管理局公安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9
  (二)办公时间
  附件1:流程图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办理申请表》应当在航空安全员执照系统填写并自动打印生成,不得自行在本地电脑制表打印。
  2、《航空安全员实习飞行考核报告单》中“教员鉴定”应当由教员填写,并对临时执照持有人实习飞行考核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并给出具体的考核意见。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执照申请照片有无格式要求?
  近期白底、一寸免冠照片。
  2、申请人有无学历要求?
  学历应当为高中以上,需当地教育主管机构认可的高中或同等学历,若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需是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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