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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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解读》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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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冬 成凤杰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般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在日常征管中,有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认为核定征收方式比较简便,按核定征收的税款申报缴纳就会平安无事,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事实上,实行核定征收有时也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般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在日常征管中,有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认为核定征收方式比较简便,按核定征收的税款申报缴纳就会平安无事,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事实上,实行核定征收有时也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一、违反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
  案例:某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系法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有关工程建筑安装业务,该公司下设两个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2010年度,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5.3亿元。该建筑公司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060(万元)。2012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会计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要求。甲公司2010年度账面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1亿元,如果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等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比核定征收多90(万元)。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理由如下:
  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汇总纳税企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案例中,甲公司设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机构A分公司和B分公司,因此其显然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
  《》()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对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进行明确,其中包括汇总纳税企业。
  因此,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禁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行为。
  2.税务机关可以对甲公司按规定追缴税款。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本案例中是否存在税务机关的责任?
  《》()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属于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的行为应该属于上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执法行为违法,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由于从2012年3月至2010年度未超过三年,因此税务机关除了应将甲公司2010年度的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外,可以同时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本案例中的汇总纳税企业外,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还有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等等。拒绝访问 | www.xuzhi.net | 百度云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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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7:09:35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年《经济法》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小编“娜写年华”]本篇为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之《经济法》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八节高频考点精讲: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本节内容主要介绍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考情分析】
  考频:☆
  【本节目录】
  1.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主要规定如下:
  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毁损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该办法。
  2.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3.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4.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5.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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