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单方造事人受伤梅州新农合医疗保险险可以报吗?自己造事没有第三者亲属受伤可以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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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9、安置、使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诊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车、磁疗器具、保护矫治用垫、带(袋、仗)、药枕(垫、带、袋)等,各种牵挂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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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通车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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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单方事故,三者能否赔偿
发布者:荣志强律师|时间:日|分类: |166人看过
导语: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众所周知我们可以向对方车辆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可是驾驶员在发生事故的瞬间从车上跳下被车挂带坠亡是否可以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第三者身份主张权利呢? & 【基本案情】日,郑某驾驶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货车运输货物,在返回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翻入路边深沟,造成郑某死亡车辆毁损。后郑某近亲属起诉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近亲属40000元;判决王某赔偿郑某近亲属13万元。后该判决生效,日,王某向某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后某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 【法院裁判】 & &法院再审认为:1、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运输车辆自翻事故引起的死亡司机近亲属要求赔偿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原审认定发生车辆自翻事故的司机郑某受雇于实际车主王某及因司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车主王某的财产损失数额准确,事实清楚;3、原审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双方的赔偿责任划分合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予以维持。4、郑某随死亡后身处车外,但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死亡,均改变不了其是事故车辆驾驶员这一基本事实,因此,王某不属于第三者。判决:维持原判。 & 【律师点评】 & &1、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上,第三者与车上人员的身份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判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曾是车辆驾驶员,但是事故发生时已经离开车体,已停止了对该车辆的操作和控制,此种情况下与第三者无任何区别,对其身份应当以第三者进行认定。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合、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保险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免责条款已经通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上述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至于受害人身份不应当成为依据本条例获得赔偿的障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出获得赔偿,避免因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没有赔偿能力而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形发生。进一步而言,交强险的社会功能,是为了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案件,特别是重、特大伤害案件,应当侧重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较充分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从这个角度而言,也应当认定本案张某为“第三者”,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4、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驾驶人员,驾驶人员的身份是否一成不变的还是可以随着时空条件而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驾驶人员理解发生争议,且具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一方的解释。故本案中的郑某应作为第三者进行赔偿。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北 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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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热线交通事故医疗费是否属于新农合医保报销范畴?
医保局:不应报销 法院判决:应予支付!
  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张咏梅) &谢谢你们,拖了这么久的案子终于帮我解决了。&近日,王某对彭水县法院行政庭法官由衷地感谢道。
  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年2月4日上午9时30分,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5938.69元。2月25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无第三者责任。随后,王某向被告彭水县医疗保险局申请报销医疗费用,但被告认为原告请求无据,遂不予支付。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彭水县医疗保险局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内予以报销医疗费25938.69元。
  彭水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被告彭水县医疗保险局应对原告王某产生的医疗费用25938.69元予以报销。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彭水县医疗保险局在法定时间内向原告王某支付了该笔医疗费。
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曾滢) 6月27至28日,渝北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党校联合举办2016年全区政法部门二级班子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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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焦点是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第三者范围的规定“本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这也是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条款),并在免责条款中将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列入了不予赔偿的范围。由此可知,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照其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状况来进行。驾驶员身份的判定,应依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来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驾驶员及其亲属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驾驶员在驾驶和操纵车辆过程中故意行为、串通骗取保险金等道德风险,其前提应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实际操纵车辆的情形。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律师点评】
  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含义并未将被保险人或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属排除在外,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
  保险公司缩小“第三者”范围的目的: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在合同中都规定有类似“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他们之所以拟定类似条款,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即投保人与家属之间串通骗保。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根据《》第28条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又根据《保险法》第138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道德风险的防范并非没有相应措施与途径,它不需要也不应当通过预先对合法权利的剥夺来实现。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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