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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翻译与文化“传真”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文化、语言、翻译三者之间的关系,论证了文化翻译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文化翻译是在文化研究的大语境下来考察翻译,即对文化以及语言的“表层”与“深层”结构进行研究,探索文化与翻译的内在联系和客观规律;文化“传真”意指文化翻译的基本准则,即要求译语从文化义的角度准确地再现原语文化所要传达的意义、形式及风格。翻译中“文化传真”度的把握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关键词: 文化翻译;文化“传真”;文化“传真”的度Abstract: The paper studi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translation of culture by explor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culture, language and translation. The translation of culture is discussed in the broad context of research on culture. This includes an analysis of the surface and deep structures of culture and language, and the examination of the internal contact between culture and translation as well as文化翻译是指在文化研究的大语境下来考察翻译,即对各民族间的文化以及语言的“表层”与“深层”结构的共性和个性进行研究,探讨文化与翻译的内在联系和客观规律。 1.文化翻译与文化“传真” 文化“传真”在此意指文化翻译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译语要从文化义的角度准确地再现原语所要传达的意义、方式及风格。换言之,就是把原语的“形”、“神”在译语中原计原味地体现出来。由此可见文化“传真”的研究是翻译中的关键部分。翻译之所以不那么容易,乃是因为语言反映文化,承载着丰厚的文化内涵,并受文化的制约。一旦语言进入交际,便存在对文化内涵的理解和表达问题。这就要求译者不但要有双语能力,而且还有双文化乃至多文化的知识,特别是要对两种语言的民族心理意识、文化形成过程、历史习俗传统、宗教文化以及地域风貌特性等一系列互变因素均有一定的了解。正是以上这些互变因素,英汉民族的语言文化体现出各自特有的民族色彩。比如《红楼梦》中有这么一句话“……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嫡亲的孙女似的。”一般认为,嫡亲的孙儿、孙女的血缘上要亲过外孙、外孙女。王熙凤这句话无疑是指林黛玉气质不凡,就像贾母的孙女一样,借此来讨得贾母的欢心。如果将这句话译成“She doesn’t take after your side of the family, Grannie. She’s more like a Jia.”这样便有贬损贾母娘家之嫌。谙熟中国传统的杨戴伉俪将这句话译为“She doesn’t take after her father, son-in-law of our old Ancestress, but looks more like a Jia.”该译文使凤姐的言外之意表达得贴切到位,把中国这种封建家庭的传统意识忠实地传达给了读者。 有时即便对某成语典故的文化含义有所了解,但在翻译中不能根据语境灵活处理,也有可能达不到“传真”的效果。比如“a dog in the manger”常被直译为“狗占马槽”,但用在下面的两例中似乎就不合适了。 例一:Let me have the skates. You don’t know how to skate. Don’t be a dog in the manger. 译文:把冰鞋给我,你不会滑冰,不要狗占马槽。(此句中划线部分应该译成“不要占着茅坑不拉屎”为妥。) 例二:There you are the dog in the manger! You won’t let him discuss you affairs, and you are annoyed when he talks about his own. 译文:你狗占马槽!你不让他谈你的事,可他讲他自己的事你又恼了。(此句中划线部分应译为“你不干还不让别干!”才达意。) 英汉两民族的宗教信仰不同,自然也会体现在语言方面。英语中出现的文化主要是基督教文化《圣经》在整个西方文明的形成和发展中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与之相应的是在我国影响极为深远的佛教文化。两种文化在思维习惯上、语言表达形式上,词汇意象和含义上,都有着自己的特色,故翻译时特别要引起注意。例如Hawkes把《红楼梦》中的“阿弥陀佛”竟然译成”God bless my soul”,把上帝拿来代替佛教的无量寿佛,这很可能让西方人以为中国人也信奉上帝。这样的译文大大地削减了中国文化内涵。又如“天诛地灭”这一成语运用“天”、“地”作为最高权力的象征,但它只能适用于深受天道观影响的中国,故不能用反映基督教信仰的”God”取代。某些含异域感情色彩的词语的翻译也是一个难点。 由上可见,“文化翻译”的的确确是在“文化研究的大语境”下做翻译,而文化“传真”是做好文化翻译的关键。 2.翻译中文化“传真”度的把握 文化“传真”不仅仅指忠实原语,而且是在考虑异域文化的前提下寻求一种最佳的翻译方法。至于什么是它的“度”还没有固定的定规可循,所以如何准确地把握它的尺度还有待译者经过长期的磨砺和探索。笔者拟就双语转换的“度”这个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 2.1 探究词语的历史、社会背景意义及文化内涵,准确把握文化“传真” 文化翻译既要考虑历史、社会背景,又要注重那些有同有异,大同小异,同中有异的词语,译者要保持清晰的思维,既要注重文化深层的蕴含,又要了解语言表层含义的异同之处。 2.1a 摆脱性忌讳和性压抑的民族心理制约 不同民族的社会风尚,伦理道德的异同,有时也使原文难以予以忠实传译。比如在法国,男女间一旦可以亲吻嘴唇,那就几乎等于可以同床共枕了。所以为了照顾民族习惯,怕有伤使用译文语言国度的风化,法国人在翻译英国小说时,将英国式父女亲嘴改为法国式父女拥抱。显然这是有异于原意的改写,不能达到“传真”效果。 《罗密欧与朱丽叶》中有这么一句话:He made you a highway to my bed, But I, amaid, die maiden-widowed. 受到我国几千年礼教文化干扰的前辈翻译家朱生豪把此句译为:他借你(软梯)做牵引相思的桥梁,可是我却要做一个独守空闺的怨女而死去。此句中的“死”被悄悄地译为得体得多的“相思”,因而产生了经不起推敲的语病。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一个尚未出嫁的闺女怎能直截了当地说出要她的心上人“上我的床”呢?情感、价值观发生了变化的90年代的翻译家方平,冲破了性忌讳和性压抑的民族心理束缚,把此句改译为:他本要借你做捷径,登上我的床,可怜我这处女,活守寡,到死是处女。方译显然更贴近原文的本意。 2.1b 切勿被表层含义所迷惑 例如“骨鲠在喉”是有话要说,非先吐之而后快,而“have a bone in one’s throat”则正好相反,是把骨头卡了喉咙作为不愿说话的借口。又如中国成语“知子莫如父”与美国的成语“It is a wise father that knows his child”似乎形式与意义上都很相近,其实涵义相反。汉语强调父亲最了解孩子:英语却用“It is (a wise father) that…”这种句型来反衬即使父亲也不一定了解孩子。再看下面的谚语:The nearer the bone, the sweeter the meat. 有人把它译成“越是贴骨的肉越香”,那就只会使人想到作为食品的肉类。这仅是对字面表层含义的理解,它真正的喻义是“slim people are more attractive than fat people.”请看下面的例句: A little skinny … for my taste, but like my ol’ the closer the bone, the sweeter the meat. 译文:就我的眼光来看……瘦了点,不过我老爹常说:愈不长肉愈俊俏。 有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成语也值得注意。例如:Lick/Kiss the dust (《弥加书》第七章第17节)不能冒失地译成“五体投地”或“顶礼膜拜”。该成语深层喻义是“卑躬屈膝,忍受侮辱”,其贬责之意与汉语中的“胯下之辱”略有相同之处。 以上译语例子都是注意了词语表层字面的含义,而忽略了受其文化特性制约的深层意味。 2.1c 把握原文中人物的心理特征和事物的本质特征 形神兼备的比喻在描绘人或物外观的同时,也揭示人物的心理状态的精神实质。它寓神似于形似之中,使形似的比喻更具有实感。例如:He (Prebel) looked at the clock. The big second band was sweeping down like a guillotine. (Pat Frank) 此例中,秒针与铡刀在外在相似点在于其下落迅速,内在相似点在于两物——时间和铡刀——同样无情,正在逝去,而他(Preble) 应下决心的时刻却在一秒一秒地逼近。又如:Beauty is but flower, which wrinkles will devour。外观上,“beauty”和“flower”两者都很美,但最终都会被吞噬,本质上两者具有mortality(必死性)这一特点。 2.1d 找准直译、意译、注释三者的“契合点”,体现原语的文化风貌 例如:There is a mixture of the tiger and the ape in the character of a Frenchman. a. 法国人的性格混合有老虎和猿的成分。 b. 法国人的性格既残暴又狡猾。 c. 虎恶狐狡,兼而有之,这就是法国人的性格。 以上的译文C是直译和意译融为一体的最佳体现。 又如:It seemed strange that the various editors should permit such redundant flogging of dead donkey, unless perhaps they had a suspicion that after all the donkey might not be quite dead, and wished to make sure. 译文:奇怪的是,还有编辑竟允许一再鞭打死驴——重复已成定论的东西,除非他们也许怀疑驴子可能没有完全断气,想证实一下。(此句中带点的部分意译,其它部分直译。直译保持了原有的表达方式,意译体现其内在含义。) 在美国中篇小说《街头女朗玛吉》中,有一句母亲说女儿的话:An ‘after all her bringin’ –up what I tol ‘her an’ talked wid her. She goes the d’ bad, like a duck teh water. 这里Like a duck to water是个很贴切的比喻,很容易被中国人接受。于是孙致礼先生把全句译为“我生她养她,叮咛来嘱咐去,她还是去做那伤风败俗的事儿,跟鸭子下水一样有瘾头。”这样的形象直译,即保持了异域文化色彩,又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还有些英语成语引喻了《圣经》中的人物。如果采取直译加注的话,就能把原文的喻义如实地展示出来。例如:as old as Methuselah, as rich as a Jew, as wise as Solomon。玛士撒拉(Methuselah)是《圣经》中以诺之子,据说享年969年;古代犹太人多因高利贷盘剥蓄财,犹太人(Jew)就成了富人的代名词;所罗门王(Solomon)是《圣经》中记载的古代以色列王,以智慧著称。 直译有时能保持原文的生动形象,补充或丰富汉语词汇,使译文新鲜有力,该译法在政治用语上尤为多见,如:Lame duck——跛鸭(即将卸任而未重新当选的官员);Dark horse——黑马(原来不为人知,意外取胜的候选人或选手);a stick-and-carrot policy——大棒加胡萝卜政策,等等。这种直译法首先应该考虑在汉语能够接受的前提下进行。 2.1e 留神带有异域感情色彩词语的翻译 不同的民族对一些具有文化义的动、植物词以及季节词的属性和特征的认识往往有异同之处,故而产生了丰富的联想,并出现了许多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隐喻现象,使英汉语中的某些词语产生了褒贬、好恶、悲欢等浓郁的感情色彩。 英汉习俗差异最典型的莫过于对某些动物的态度及其深层的文化内涵。中国人十分喜爱猫,用“馋猫”比喻人贪嘴,常有亲昵的成份。而在西方文化中cat“猫”被用来比喻“包藏祸心的女人”,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山羊”是个褒意词,而英国人却视“goat”为色鬼,淫荡的人。莎剧《罗密欧与朱丽叶》第二幕第四景中Mercutio讥讽老乳母为娼妓时,用了hare一词: Romeo: What has thou found? Mercutio: No hare, sir. 梁实秋先生把这段话译为: 罗:你发现了什么? 墨:倒不是野鸡,先生。 hare本为野兔,俗语是娼妓之意,相当于汉语中的“野鸡”。“野兔”变成了“野鸡”,恰好又与“野妓”谐音双关,真可谓译到好处。 汉语中某些植物词喻意也很深刻。“杨柳”可喻“风尘女子”、“轻浮、无情的女子”以及妓院等,如“水性杨花”、“花街柳巷”、“寻花问柳”等。英语的willow却是悲伤命运的象征。柳树的形象在莎士比亚的戏剧中,是和奥菲莉和黛丝泰蒙娜的悲惨命运联系在一起的,黛丝泰蒙娜在离开人世之前唱的正是柳树之歌。 中国文化往往将“悲、凉、伤、愁”与“秋”连在一起。秋风一起,凉意顿生,便有“逢秋悲寂寞”,生出许多“幽怨悲愁”的情愫,如:蒋士“泪与秋河相似,点点注天东”;欧阳修的“夜静风竹敲秋韵,万叶千起皆是恨”等名句。而英语的autumn却正好相反,它不仅没有“愁滋味”,而且常与“宁静的秋日情调”联系在一起,如“秋语、秋蛩”等;“秋声”也常有欢乐之意。在翻译中对这些色彩词语得仔细斟酌,不留意便会出现“文化失真”现象。 2.2 不要给“洋人”穿上“长袍马褂”,原汁原味地体现文化“传真” 鲁迅先生在谈翻译时特别强调要注意异国情调,也就是所谓的洋气。此处“洋气”是指保存原语所蕴含的异域文化特色,不要使英语说法带上特有的中国色彩。 2.2a 字面翻译有时优于意译 例如:as gentle as a lamb(像羊一样温和),as gay as a lark(像云雀一样欢跃),as proud as peacock(像孔雀一样骄傲),as ugly as a toad,(像癞蛤蟆一样丑陋),as hard as flint(像燧石一样坚硬),as like as two peas(像两颗豆一样相像)。这样处理既传达了形象,又为译文增添了异国风情。 当然刻意追求“洋味”和“形象”有时也适得其反。 例如:With determination, with luck, and with the help from lots of good people, I was able to rise from the ashes. 译文:凭着我的决心,我的运气,还有许多善良人们的帮助,我终于得以东山再起。(此译文中舍去了凤凰焚身的形象。倘若一味强调原文的“形象”和“洋味”,直译为“我终于人灰烬中获得新生。”那就使人不知所云了。) 2.2b 避免把汉语鲜明的民族或地方色彩强加到译文中去 例如:英语成语(a region) flowing with milk and honey 来自《圣经》,牛奶和蜂蜜是西方人熟悉的食品,这一成语如译成汉语的“鱼米之乡”,虽然意思相近,但未免有些不伦不类了。故还是译成“物产富饶之地”比较合适。又如:When Greek meet Greek, then comes the tug of war.此谚语源自古希腊城市对马其顿国王腓及亚历山大的顽强抵抗,以后常用来说明两个勇士或两支勇敢的军队发生战斗时,打斗激烈的场面。有人把它译成“张飞遇张飞,杀得满天飞”。此句中张飞是我国的历史人物,在英国并无其人,故不宜在译文中出现。此句译为“两雄相遇,其斗必烈”更彼具“原味”些。 2.2c 注意“洋味”中“土气”的处理 英译汉时不仅要保持译文中的“洋味”,而且还要特别注意“洋味”中的某些“土气”,即那些通过语法或语音变异所表现的不规范语或者俚语。这种表达法可以用来渲染人物的个性,体现人物的文化层次以及所处的社会地位等。比如: “I kept it from her after I heard on it,” said Mr. Peggotty, “going on nigh a year. We was living then in a solitary place, but among the beautifullest trees,…” “起那时俺听了消息后,”辟果提说:“瞒着她快一年了。俺们那时呆的地方挺背,前后八方的树林子说不出的最漂亮,……” 原文辟果提先生的话错误百出,说明他所受的教育不多,不是上流阶层的人物。译文尽可能地把表层结构的这一特点做了如实传达。假如把译文中划线部分改为“我听到那消息后”,“我当时住在一个僻静的地方,周围有十分美丽的树……”这种译文虽然通顺,但有悖于原文,原有的“土气”已丧失,不利于再现辟果提说话的口吻与神态。又如《苔丝》中有这么一句话: “O no-I wouldn’t have it for the world!” declared Tess. “And letting everybody know the reason-such a thing to be ashamedo’!” “不能,俺豁着死了,也不能那么办!”苔丝骄傲地大声说。“这样的事情要是让别人知道了,还不得把人臊死吗?” 母亲叫苔丝找一个跟她跳舞的男伴陪她上集去卖蜂窝。苔丝觉得这样不成体统,坚决不答应。原文中for the world表示强调,to be ashamedo是不规范的语言,张谷若先生的译文使用“豁着死了”和“把人臊死”等俚语,不仅同原句语体相贴,而且符合农村姑娘的语体口吻;同时也把苔丝淳朴、善良、羞涩的性格呈现在读者面前。 2.3 恰当使用汉语中的习语和规范语,以最佳的方式展视文化“传真” 文化翻译实践的过程,可以说是对原语文字与文化内容进行深刻剖析,得其义,悟其神,然后用锤炼过的译语文字将其表达出来的过程。译语不仅要保持前面所说的“原味”,而且必要时还要具有“本土味”,即采用规范的汉语和被中国人接受的习惯表达方式,否则同样也达不到“传真”效果。 2.3a 具有本土味的表达法 例如:The man is the black sheep of family. 如果把该谚语译成“那人是全家的黑羊”便会使人觉得莫名其妙,不知究意是何含义。该译文有两处错误:一是喻体在中国人心中的形象不明确;二是本体和喻体的相似点没指出,若把划线部分更换成“害群之马”,喻意就一目了然了。 还有些成语要转换喻体才能被汉语接受,比如a lion in the way(拦路虎),like a hen n a hot girdle(像热锅上的蚂蚁),The leopard cannot change his spots(狗改不了吃屎)等等。 语言的相互借鉴可丰富两种语言的表现力。汉语中已融入了许多由英语直译过来的“洋味”很浓的词语。从英文的角度来说,西方人也乐意收集一些他们没有的异域表达法。比如“像同一个笼子里的公鸡”直译成英文like two cocks in the same cage是能被英美读者接受的,如再加上一句地道的英文you’ll see the flying feathers, 中文的含意是“肯定会血战到鸡毛横飞”,那么就更加形象逼真了。又如“竭泽而鱼”是译成to drain the pond in order to get all the fish,还是采用对应英文的成语to kill the goose that lays the golden eggs为好,笔者认为前者更为贴切。虽然它表面上似乎丢失了一点“洋气”,但能体现该成语那具有浓郁汉语特色的“本土味”。 2.3b 尽量使用规范的汉语,注意译语中的“神韵” 比如Studies serve for delight, for ornament and, for ability(培根的Of Studies一文的第一句话)译成“读书可以使人们从中获得愉快的感觉,可以增添光彩及增长才干”,其意思虽然同“读书足以怡情,足以博采,足以长才”(王佐良译)无大异,但与原文相比,神韵味道尽失,而且还破坏了原文表层结构的三项式排比特点。 汉语的四字结构把各种语言要素和表现手段凝为一体,结构严整,蕴涵丰富,如能在译文中恰当使用,将会收到难得的修辞效果。 例如:I suppose he will be awfully proud, and that shall be treated most contemptuously. Still I must bear my hard lot as well as I can… 译文:我猜他准是傲气凌人,不把我放在眼里,我有什么办法呢?只能逆来顺受了……(《名利场》)。(在该句中“凌人”是原意的引申,“逆来顺受”和bear my hard lot基本上同义,如译成“忍受我苦难的命运”则大为逊色。) 综上所述,要准确地把握好翻译中文化“传真”的度,就必须考虑这三个要素:不同语域的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内容和文化心理。从宏观上,译者要了解文化的蕴含、翻译的基本理论及技巧,在微观上要仔细观察以上“三要素”的差异并且加以对比和分析,从而找出“文化失真”产生的原因。总之,只有在考虑异域文化的前提下把“信、达、雅”融为一体,使译文“神、形”并茂,这样才能确保文化“传真”的实现,才能真正地做好文化翻译。
&“反思十七年”与中国戏剧的当代发展详细内容 一 随着各种或新或旧的社会思潮渐次兴替,中国戏剧的理论与实践正面临一个空前混乱的时期。这样的混乱是否存在于所有文化领域且存而不论,至少是在艺术领域,它确实存在着而且正在对艺术的生存与发展产生着现实的影响。而在戏剧领域,尤其是本土戏剧领域,混乱的程度显然要甚于相关的其它领域。混乱最典型的表现形态,就是戏剧观念的驳杂程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戏剧界普遍弥漫着思想与观念上的迷茫气氛,觉得无所适从;诸多似是而非的陈旧观念,依然在对中国戏剧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负面作用。我们不能想象中国所有戏剧创作与演出按照同一个模式进行,因此,戏剧表现样式的丰富多彩以及不同艺术观念的并存与互相竞争是应该提倡的,然而值得指出的是,戏剧界目前存在的观念混乱驳杂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因为多元的语境基于不同艺术观念之间的互动,只有人们基于理性坚持自己的风格与观念,并且允许不同艺术风格与观念平等地互相竞争,才能出现真正多元的、百花齐放的戏剧环境。然而,目前戏剧界理论与观念的混乱,却缘于一个长期以来一直被忽视的现象——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时期,诸多文化领域都意识到了在思想理论方面进行“拨乱反正”的重要性并且在相当大程度上开展了这项工作,在戏剧界这项工作开展得却很不理想,甚至可以说尚未真正开展过,致使与文革相关的诸多戏剧理论与观念,仍然在戏剧界不可思议地处于主流位置。这样一种独断和排它的戏剧艺术观念占据着理论高地,戏剧界当然很难出现真正多元的繁荣局面,所以,目前的驳杂并不是经过认真反思的、建立在历史理性基础上的多元,只是由于理论的软弱、放纵或者是惰怠,由于思想文化层面的反思精神的缺失,才使得历史以惯性的形式在不正常地延续。现在的中国戏剧界,与文革时代当然有了质的区别。由于文革给社会造成的精神与物质两方面的创伤过于触目惊心,因此,从70年代末开始,对于文革中盛行的极左思潮的批判,在全社会形成了程度较高的共识,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虽然对于作为文革期间文化艺术事业之代表的“样板戏”,现在还存在不少相距悬殊的评价(其中既有不愿意触及文革时间的痛苦记忆而激烈地拒斥“样板戏”的老者,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或者因为“样板戏”与他们青春时代的特殊关系、或者由于在“样板戏”创作演出过程中得以成名而对之不能忘情,因而对“样板戏”有着这样那样的怀恋情绪,当然也还有一部分人,在否定“样板戏”的政治倾向的同时,对于“样板戏”的艺术成就仍然给予高度肯定),但是从整体上看,文革期间占据统治地位的极左政治倾向,确实遭到了戏剧界的唾弃。尤其是文革期间所有传统剧目曾经被一律禁止上演,只允许上演几个“样板戏”以及钦令演出的少数几个按“样板戏”模式创作的剧目,虽然各地方剧种并没有被完全封杀,但是要求所有剧种都必须按照所谓“革命现代京剧”的范本移植演出“样板戏”;这样的现象在文革结束之后的两、三年里,就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从一大批文革中受迫害的著名或不著名的戏剧艺术家被“平反”和“恢复名誉”始,1978年以后,传统剧目终于艰难地渐渐开禁,对民间戏剧演出活动的干预渐渐减少,创作上的空间也开始得以开拓。但是,政治的批判并不能代替艺术的批判,人的“平反”并不能代替戏的重新评价,对所谓“阴谋文艺”的揭露,也不能代替艺术观念的彻底清理。应该看到,“样板戏”创作所遵循的那些教条现在仍然在四处照搬,足以说明戏剧界对文革盛行的极左思潮的批判,并没有向着艺术层面延伸,或者说很少延伸到艺术层面上,因此,文革期间盛行的那些艺术观念也就不可能得到足够的清理。在某种意义上说,就像文化大革命并不是凭空出现的一样,盛行于文革期间的极左戏剧观念也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应该说,导致文革期间政治对戏剧的强暴,以及导致“样板戏”出现的那些理论根据,既不是出于某个“阴谋家”的个人趣味,它们在戏剧界形成的普遍影响也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撇开那些极左的政治观念不谈,坦率地说,指导着“样板戏”创作的那些艺术层面上的思想观念,大到“三突出”、“高大全”之类刻有鲜明“样板戏”印记的戏剧原则,在题材选择方面只能局限于现代题材、所谓“要让工农兵占领舞台”这样的苛刻要求,小到舞台美术方面受到强调的写实置景,以及表演手法上的“生活化”等等,都是在文革之前就已经出现的,并且已经在戏剧界产生了巨大影响。然而,这样一些实际上最终导致了文革中戏剧百花凋零、“样板戏”一枝独秀的艺术观念,在理论上受到的批判相当有限。而正由于文革被否定的同时,导致与孕育了文革戏剧的思想基础仍然有着很广阔的市场,我们的戏剧也就没有真正从极左思潮的笼罩下走出来,而戏剧领域目前存在的大量问题,都与此有关。在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我们要追索70年代末以来戏剧界没有像其它领域那样经历一个有深度的“拨乱反正”历程的原因,势必会触及到从1949年到文革的这段通常被称为“十七年”的时期,尤其是在这一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戏剧观念与文革戏剧之间的联系,而这样的微妙关系,正是文革刚刚结束的那些年代人们讳莫如深的。因此,人们在批判文革时期戏剧界的极左思潮时,并没有真正从“十七年”去寻找原因,相反,由于戏剧界“十七年”成长起来的大量演员、作家和理论家在文革中遭受到残酷的迫害,人们很简单地将“十七年”视为文革的对立面,于是,文革虽遭批判,“十七年”却反而被神化了,存在的问题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被掩盖。一个非常之突出的例子,就是最近出版的《中国京剧史》将五、六十年代称之为“京剧的黄金时代”。虽然这样的评价受到一些来自戏剧界之外的质疑,但是质疑的声音显然非常之微弱。实际上远远不止于《中国京剧史》,近年里最有影响的当代戏剧史著《当代中国戏曲》,以及《中国当代戏曲文学史》和《中国戏曲现代戏史》等著作,对于“十七年”里流行的那些戏剧观念,以及该时期出现的、带有这一时代特殊印记的诸多作品,几乎完全没有新的认识与评价。如果说在70年代末,基于“十七年”与文革时期戏剧创作演出的强烈反差,因而给予“十七年”以比较高的评价是情有可原的,那么,时至今日,我们本该更冷静更客观地看待这一时期,给予它以切合实际的评价。二当代戏剧史有其特殊的复杂之处,文革期间虽然传统戏剧在整体上受到摧残,然而某些经过特殊处理的戏剧作品又以另一种方式获得从未有过的社会地位,这一现象本该早就引起我们的思考,探讨何以是戏剧而不是其它的艺术样式,在文革期间突然得宠,这其中除了一些个人的偶然因素以外,是否还有更多原因,或者说是否有其必然性。从这个角度看,就需要考虑“十七年”的戏剧发展是否已经内在地孕含了“样板戏”出现的条件。如果我们要认真地清理“十七年”构成主流意识形态的那些流行的戏剧艺术观念,首先必须提及的是对戏剧功能的理解。我们不难看到,对戏剧工具化的和庸俗社会学的理解,贯穿在“十七年”的始终,不仅是在戏剧政策与体制等方面形成诸多负面作用,相当多的作品也受到这种工具论和庸俗社会学的影响;而来自另一个方面的影响也不能低估,那就是从苏俄等途径传入的欧洲流漫主义艺术观念,它们过于强调艺术家的个人表现以及艺术的纯粹性,强烈排斥艺术与一般民众欣赏需求之间的商业化联系,这种精神贵族气息十分浓厚的艺术观,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戏剧的制度层面与创作演出层面。戏剧演出团体的国有化和专业化过程,一方面基于对戏剧的意识形态理解,这样的理解正缘于将戏剧片面地视为政治宣传工具的理念。如同政务院“五·五指示”所要求的那样,“十七年”的戏剧一直强调“应以发扬人民新的爱国主义精神,鼓舞人同在革命斗争和生产劳动中的英雄主义为首要任务。”①由于受到这种观念的支配,戏剧的本体功能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被置于次要的位置,而忽视了戏剧长期以来实际上以大众娱乐的形式存在,忽视了它千百年来作为普通民众最重要的精神文化娱乐方式的价值,所谓“政治挂帅”以及“为政治服务”的创作思想与演出指向,在“十七年”从未受到质疑。因此,在政治与戏剧的关系上,戏剧自身的价值显然被不恰当地矮化了,同样的思想也涉及到诸多传统剧目的评价上,比如众多曾经深受民众欢迎的“义仆戏”、丑角戏遭到“丑化劳动人民”的指责而被中止上演,传统剧目在改编过程中被加进一些政治性的教条,新创作剧目更被大量注入对观众进行意识形态教育、训导的内容。而对戏剧功能的这种理解,正是文革“样板戏”出现的前奏曲。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考虑到戏剧表演团体的制度性变革产生的影响。戏剧的商业功能受到不切实际的批评的部分原因,在于戏剧几乎完全被等同于诗歌、小说或绘画那样的个人化艺术创作,因之出现了重视创作轻视演出、把剧团主要当作一个创作部门而不是一个演出团体等现象。戏剧理论界机械地照搬欧洲17-19世纪资本主义成长期滋生的浪漫主义思潮,从纯艺术的角度批评与反对戏剧的商业化、市场化和娱乐性,鼓励戏剧作家、演员乃至导演、音乐、舞美等部门个性化的表现,导致剧团长期以来很少顾及戏剧的市场效应,以致逐渐丧失了戏剧与观众之间的互动,因之也就丧失了戏剧与观众之间天然的联系。②在“十七年”里,像连台本戏、机关布景这样的舞台手段之所以一直被视为大逆不道的现象,仅仅是由于它们的出现与繁盛带有明显的商业目的。众多长期以来深受大众欢迎的趣味性极强的折子戏、甚至包括一些大型剧目,被指斥为“低级趣味”而被限制甚至禁止上演。历史上持续下来的众多剧团的赢利模式,也在“十七年”里被有意无意地丢弃。剧团的运作乃至整个戏剧领域完全不顾及大众审美趣味,不顾及戏剧的娱乐功能,片面追求按照少数人的趣味裁定的所谓艺术性,正是“十七年”占主导地位的戏剧方针。当今人不无羡慕地提?啊把?逑贰钡囊帐跎系木?裣缚淌保?剐枰?峒啊把?逑贰痹谝帐跎献非蟮模?谴印笆?吣辍狈⒄苟?吹墓笞迦の丁K?母?丛谟谝慌?骰?潭群芨呋蛘呤亲砸晕?骰?潭群芨叩闹?斗肿拥H瘟宋幕?姓?棵鸥涸鹑酥?螅?崧实匕凑账?切欧畹哪且惶鬃砸晕?堑墓笞迦の恫枚ū就料肪纾?苹盗吮就料肪缤ü?槔终庖晃?冉?⑵鹄吹挠氪笾诘木?窳?怠?/P& 在这个意义上说,“十七年”的主导戏剧观念既与戏剧的本体相背离,又与戏剧的传统相背离。它要求戏剧承载过多非戏剧的政治与社会学功能,又在着力将戏剧抽离它生于滋长于滋的感性文化土壤,这样的观念与理论,本身就已经构成对中国戏剧或隐或显的破坏,同时还直接导向了文革戏剧。对待传统的态度也是“十七年”的戏剧观念里非常值得反思的方面。有关“推陈出新”这一提法背后蕴含的复杂内涵,我已经在多篇专题论文中提及,③虽然我的观点目前还不为许多人认同,但我相信已经无需在此多做阐述。我只想重复一点,那就是“十七年”虽然对传统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发掘与整理,在此方面有着任何一个时代均无法比拟的卓著成就,但是这样的挖掘与整理主要涉及的是文学剧本的挖掘与整理,在舞台表演艺术层面的传承这个更艰难也更重要的方面,并没有得到同样的重视;更重要的是这项工作是断断续续的、不连贯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演变,这项工作遭到越来越大的外在政治压力,直至中止。传统剧目的演出也是如此。“十七年”里传统剧目的上演并没有完全停止,不过它总是在不停地经历着种种磨难。“十七年”召开过数次剧目工作会议,其中最核心的主题始终是为了解决“上演剧目贫乏”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大量传统剧目的上演受到限制和抑止。相关的事件,包括50年代初各地的大规模禁戏,“大跃进”时期各地纷纷规定剧团上演现代戏要达到相当大的比例,直至提出“以现代戏为纲”,以及60年代开始禁演“鬼戏”的风波,我们不难由此看到,其中已经清晰地表露出一条通往文革期间百花凋零一花独放的不归路。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多数民族无论是否出于自觉都会采取种种文化措施以保护自己的传统。然而,在“十七年”,给中国戏剧的悠久传统留下的却是累累创伤。究其原因,是由于在整个“十七年”,戏剧界可以用于支撑历史承传的理论资源极少,相反,那些糟践传统、毁灭传统的做法,却能够毫不费力地找到许许多多的理论依据。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类活动需要有“意义”的支撑。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只有在清晰地了解某种行为的意义时,才有可能自觉地、主动地、持续地从事这种行为。在传统的承继问题上缺乏文化自觉与理论自觉,导致“十七年”里在发掘与继承传统剧目和传统表演技法方面经常起伏,缺少必要的连贯性,那些曾经流传几十甚至几百年的经典剧目的上演经常受到封杀,而且一有风吹草动就会遭遇夭折的厄运。在某些时期,要允许在民众中备受欢迎的传统剧目上演,甚至需要以所谓“为了保证艺人的经济收入,让他们能够维持生活”为理由,这样的理由之苍白无力是可想而知的,本土的传统艺术需要以这样的理由存在,其苟延残喘之态已经毕露无遗。讨论“十七年”的戏剧观念,还需要特别提及现代戏与实际上的“题材决定论”的影响。现代题材戏剧作品的创作与演出在“十七年”受到特殊的关注,在这里,题材的重要性实际上已经被置于作品主题与风格之上。抽象地看,要求向来十分注重历史题材的本土戏剧转而更加重视当代生活题材作品创作,以深刻反映当代民众特有的情感与心理需求,并且使之在作品内涵上更符合现代社会要求,这样的理论与观点当然是值得肯定的。然而我们还需要看到,在“十七年”受到鼓励的现代戏并不纯粹是个题材概念,而使现代戏受到特别推崇与提倡的理论背景,不仅包括前述对戏剧功能的远离戏剧本体的理解,同时也包括了对传统戏剧价值的深刻怀疑。因此,现代戏以及对现代戏的倡导,并没有从中国戏剧历史与现状出发的足够理由。至于它的实践所引起的恶果,虽然直到文革时代才最终达到极致,但无可否认,在“十七年”的多数时期,对现代戏的片面提倡给戏剧创作演出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一个同样无可否认的事实就是,“十七年”创作演出的大量现代戏,真正能够留下来的其实很少,因此它对中国戏剧的贡献其实很小。然而,现代戏的价值与意义却被无限夸大了,“才子佳人、帝王将相”在戏剧舞台上的存在空间受到强行压缩,直至完全被驱逐出戏剧领域。这一结果对中国戏剧无疑是灾难性的,它导致了中国戏剧传统的中断,在文化资源方面造成的损失已经无可弥补。在表现技巧与形式层面,“十七年”值得怀疑的流行戏剧观念包括从苏俄引进的所谓“现实主义”创作原则,以及对戏剧与生活关系简单化的、肤浅的理解。这样一些观念都在“样板戏”里臻于大成。在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从戏剧的功能、题材的选择以及形式技巧方面的演变上看,“十七年”都是文革“样板戏”的必要准备,或者说,许多在文革中出现的现象,其根源都要到“十七年”去寻找,要通过对“十七年”的考察才能得以理解。三客观地说,“十七年”的中国戏剧发展取得了不菲的成绩。然而,研究和反思“十七年”的中国戏剧发展,有一个问题是必须提及的,那就是对“十七年”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并不容易。在目前已经出版的多数当代戏剧史著里,“十七年”的成就明显被高估了,而这样的高估并非偶然。即使我们不过多地纠缠于它的意识形态背景,那种将“十七年”看成是有史以来中国戏剧最繁荣和最有成就的时期的判断,现在看来是值得商榷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十七年”的戏剧能够取得相当大的成绩,其原因并不在于那些“十七年”特有的戏剧理论与观念的引导,而恰恰是由于相反的原因。应该指出,左右和支配了“十七年”戏剧创作演出的前述理论观念,其影响面远远不止于戏剧领域,但是,假如我们将“十七年”的戏剧创作与演出和其它相关的艺术门类相比较,那么我们会很惊讶地发现,戏剧界所受到的极左思潮以及欧化艺术观念的影响,比起其它的任何领域都要小。由于戏剧在一般民众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即使是在极左思潮占据着绝对统治地位的时代,民间仍然有地下的传统戏剧演出;同样,由于戏剧的悠久传统以及它所蕴含的美学内涵强烈地作用于在这个文化氛围里成长的所有个体,即使是那些最热衷于宣扬背离戏剧规律和本土戏剧传统的欧化理论观念的人们,其实际的欣赏趣味也往往与他们之所提倡相背离。④而本土戏剧源远流长的历史,以及它在民众审美需求方面难以动摇的地位,都使得那些与之不相谐调的政策、理论和观念,受到或明或暗的阻力。兼之戏剧表演的表现手法和技巧等方面的特殊性构成了一道天然的防护屏,非专业人士难以对这一领域涉及到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问题提出具有实际意义的指导意见,这就给了本土戏剧按其历史规定性生存发展的一定空间;而那些传统遗存拥有的魅力,也在相当大程度上弥补了新时代创作上的空虚。这样一些特殊的因素,都给中国戏剧的持续生存发展注入了内在的动力,保证了本土戏剧没有为“十七年”所流行的那些实际上极具破坏性的理论与观念摧毁,而且还多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是,也许正由于“十七年”本土戏剧所受到的外力干预并不像其它领域那么大,也许是由于中国戏剧自身拥有的顽强的生命力,使得来自于非戏剧领域的干预以及来自异域的戏剧观念的影响,被限制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使得“十七年”的戏剧创作演出获得了一定的成就,因此,前述那些有可能对中国戏剧造成致命打击的理论与观念的危害性,也就未能引起人们足够的警觉,以致于文革结束以后,“十七年”流行的那些艺术理论与观念,仍然能够基本上以其本来面目得以安然延续。而通过基于这样一些理论与观念的社会评价机制和艺术教育系统的作用,它们还在左右着目前的戏剧创作与演出,生存与发展,其负面作用仍然不可低估。而所有这些未经反思与质疑的政策、理论与观念,最关键和最致命的影响在于,它们在根本上偏离了本土戏剧长期以来自然生存、发展的运作规律,而且由于体制的变化令中国戏剧失去了自主性,戏剧本身曾经拥有过的自然生存、发展空间也就在相当大程度上遭到破坏。不看到这一现象,盲目地歌颂“十七年”中国戏剧取得的成绩,即使“样板戏”已经失去了再生的政治土壤,像“样板戏”时代那种百戏凋零的历史,未必没有重演的可能。对于中国戏剧的当代发展而言,仅仅对文革做出政治层面上的否定是远远不够的,甚至仅仅着眼于否定与批判文革时期导致戏剧遭受浩劫的理论观念本身也还是不够的。文革结束虽然已经二十多年,补上“拨乱反正”这一课对于目前的中国戏剧界仍然至关重要,而要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对“十七年”有足够的反思。我并不想过于夸大“十七年”的戏剧政策、理论与观念在今天的作用力,不过,如果我们不对文革之前“十七年”的戏剧观念与思想做一些必要的清理,忽视了它们的存在以及影响,中国戏剧的当代发展必定会处处受到掣肘,就不可能重新走入正轨。至于“十七年”的诸多戏剧理论与观念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当前的戏剧史论研究,限于篇幅,只能另文讨论。注释:① 政务院《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日。② 欧洲流漫主义思潮的出现有着特定的时代与社会背景,它们是当时社会无法阻挡的商业化与市场化潮流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与矫正。因此,“十七年”的问题不在于这些思潮本身,而在于它出现于一个商业化与市场化受到严厉抑制的社会环境,因此它所起到的就不再是补充与矫正作用。真理向前一步就成为谬误。③ 参见拙文《关于“推陈出新”的断想》,《戏剧文学》97年第2期;《谈传统戏曲的“推陈出新”方针》,《二十一世纪》98年2月号;《论“推陈出新”》,《原道》第5辑等。④ 毛泽东就是一个有趣的例子。毛对本土戏剧从内容到形式的政治与艺术讨伐无人能比,但是根据多人回忆,他本人十分喜爱传统剧目,对现代戏却始终没有表现出发自内心的兴趣。&
  最近,翻译界对归化和异化的讨论很多,散见于国内的各种外语类学刊,〈中国翻译〉2002年第5期还专辟一专栏来讨论这一问题,这些文章大大推动了“归化”和“异化”的研究,但这些文章更多是停留在语言研究的层面,本文将从跨文化的角度来探讨文学翻译中的异化现象。   [关键词] 归化;异化;翻译;跨文化;后殖民主义   一、 引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国内的外语类学刊发表了不少有关归化和异化的文章,这些文章努力将西方文学批评和比较文学理论中关于归化和异化的讨论运用于翻译理论和实践之中,有的文章高屋建瓴,从文化的角度对直译和意译作出概括,还有的文章运用关联理论来寻求归化和异化的最佳关联点,这些文章从不同的角度拓宽了归化和异化的研究。   但归化和异化翻译的讨论仍存在一些误区,最明显的是将归化与异化翻译等同于直译与意译,将文学策略和文化的意识形态同语言的策略和翻译的技巧等同起来,从而将关于归化和异化的讨论拉回到传统和经验的讨论之中,这样做有碍归化和异化翻译研究的发展。《中国翻译》2002年第5期有王东风和葛校琴等的文章,探讨“归化”和“异化”翻译的研究方向及存在的问题,是归化和异化翻译研究的新成果。本文将从跨文化的角度来探讨翻译的归化和异化问题,   二、 关于“直译”与“意译”   直译与意译是归化和异化讨论的源头,不少学者常常把它们放在一块来讨论。王东风在“归化与异化:矛与盾的交锋”一文中就对它们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文章开门见山地指出,“归化与异化之争,是直译与意译之争的延伸,可谓由来已久。”但他没有将它们简单地归于一类,而是指出:“归化和异化可看成直译和意译概念的延伸,但并不完全等同于直译与意译。… 如果说直译和意译是语言层次的讨论,那么,归化和异化则是将语言层次的讨论延续升格至文化、诗学和政治层面。也就是说,直译和意译之争的靶心是意义和形式的得失问题,而归化和异化之争的靶心则是处在意义和形式得失旋涡中的文化身份、文学性乃至话语权利的得失问题。”(王东风,)笔者基本上赞同上述观点,并就直译/意译与异化/归化翻译补充一点自己的看法。   在谈到直译和意译时,人们常常用英文词语literal translation 和free translation。此时人们关心的是语言层面的技术处理问题,即如何在保持原语形式的同时,不让其意义失真;而意译则认为语言有不同的文化内涵和表达形式,当形式成为翻译的障碍时,就要采取意译。还有人提出形合与意合来与直译和意译对称。在中国的翻译史上,赞成直译和意译的均有人在,初期佛典翻译中的文质说,唐代玄奘的“求真”与“喻俗”,近代有严复的“信达雅”及鲁迅的“宁信而不顺”与赵景深的“宁顺而不信”等,都是从直译和意译的角度来探讨翻译的原则。   我们并不反对将直译/意译同归化/异化翻译放在一块讨论,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它们之间的相似和差异。以往,归化/异化翻译同直译/意译的相似性讨论的多一些,但它们之间的差异就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直译和意译是翻译的两种主要的方法,它们并非是排斥性的,相反,它们是互补性的。在同一翻译中,直译和意译都可能有。文体也有关系,在有些文体中,意译会多一些,而在另一些文体中,直译可能会多一些。关于直译和意译的讨论,译界已基本上达成共识。直译和意译不等同于有些人所说的死译和胡译。鲁迅和其弟周作人的直译作品《域外小说集》曾招来许多的批评,被视为直译的代表。一些学者谈到鲁迅,必将提到他的翻译主张“宁信而不顺”,而忽略了其他。其实,鲁迅关于直译的真正含义是他在《且介亭杂文二集》的“题未定草”中所说的:“凡是翻译,必须兼顾两面,一当然力求其易解,一则保持原作的丰姿。”可见,鲁迅并非不要顺,只是在两者不可兼得之时,才宁取信而舍顺。鲁迅的“硬译”,决不是生搬硬套,也不是逐字翻译,而是在引介外国进步文学作品的同时,努力输入新的表现方法来丰富汉语的句法与语汇。“易解”与“丰姿”才是鲁迅关于直译的真正内涵。那么,周作人又是如何看待直译呢?1925年周作人在其“陀螺序”中提到:“我现在还是相信直译法,因为我觉得没有更好的方法。但是直译也有条件,便是必须达意,尽汉语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存原文的风格,表现原语的意义,换一句话说就是信与达。”什么样的翻译是死译和胡译呢?周作人用了两个很有趣的例子。如英文的“lying on his back”, 如果译成“卧在他的背上”便是死译,如果译成“坦腹高卧”便是胡译,它的直译应该是“仰卧着”。当然,我们今天偶然还能看到少数关于直译和意译的讨论,但有新见者鲜寡。   翻译的归化/异化(domesticating translation and foreignizing translation)是在1995年由美国学者L. Venuti(文努迪)所提出的,而这一术语又直接来源于德国学者Schleiermacher (施莱尔马赫)1813年宣读的一篇论文。Schleiermacher着重探讨了翻译与理解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指出翻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让读者靠近作者,另一种是让作者靠近读者。如果让读者靠近作者的语境,他就能感受到异国的情调。在这儿, Schleiermacher使用了foreign 一词。[1] 根据上述两种翻译情况,Schleiermacher提出了以作者为中心的译法和以读者为中心的译法,这一做法突破了传统的直译和意译的界限,对后来的学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Venuti的异化/归化观无疑受到Schleiermacher理论的启发。不过,Schleiermacher的理论是基于德国的阐释学之上,而Venuti却将Schleiermacher的论点放在后殖民的语境下来考察, 从而得出了异化的翻译主张。   Venuti为什么十分青睐异化的翻译呢?我们可看看他在《翻译再思》一书中的一段话。他十分欣赏布朗绍的名言:“翻译是纯粹的差异游戏:翻译总得涉及差异,也掩饰差异,同时又偶尔显露差异,甚至经常突出差异。这样,翻译本身就是这差异的活命化身。”在他看来,差异在翻译中被弱化的原因有二:首先,长久以来,翻译的讨论被遮蔽了,它在目的语坐标的价值体系中处于边缘化地位,差异非但没有活现,反而处于融化的过程之中。其次,英国和英语的价值标准,在战后形成了全球性的优势,从而更加确定了英美国家主义文化的语境。这种语境只接受在意识形态上符合英美文化的意识形态的外语文本。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归化的翻译为了迎合接受者的口味,总是依照译入语的特定的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规范对译入文本进行调整,弱式文化只得听从英美文化的摆弄,成为殖民者进行文化殖民的工具。(参见Venuti 1992)   近十年来的有关归化与异化的翻译讨论,是以1987《现代外语》上登载的论文“归化----翻译的歧路”而开始的。然而,该文作者可能不曾料到异化与归化会作为一对新的理论范畴而得到广泛的讨论。西方学者讨论的归化与异化这一对术语并非是互补的,而是相互排斥的。美国学者Venuti在讨论异化翻译时,对归化翻译的策略作出了描述:遵守目标语文化当前的主流价值观,公然对原文采用保守的同化手段,从而达到让译文符合本土典律、出版潮流和政治的需求。归化翻译的最大特点就是采用流畅地道的英语进行翻译,在这类翻译中,翻译者的努力被流畅的译文所掩盖,译者为之隐形,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被掩盖,目的语主流文化价值观取代了译入语文化价值观,原文的陌生感已被淡化,译作由此而变得透明。从后殖民理论吸取营养的异化翻译策略则将归化翻译视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和征服的共谋,是文化霸权主义的表现。所以,Venuti提倡异化的翻译策略。根据这一策略,译者和译语读者在翻译的过程中努力摆脱来自强势文化的羁绊。异化翻译并不应理解为对应的翻译,它并不能提高译文的忠实性。后殖民学者Robinson认为异化翻译与直译和逐字翻译相关联,只是没有直译那么极端,因为他们并不坚持在翻译中恪守原文句法序列中的个别词语的意义,但却坚持要保留原味。(参见王东风,2002:26)在异化翻译中,新的东西可能会加进去,从而达到凸现译者的身份,提高翻译的地位,并且对翻译的文化霸权进行有力的回击。   可见,西方学者的归化/异化翻译是处于政治意识形态中的两个对立的概念,处在话语权利的两个极端,它们不存在调和或妥协。这与我们前面讨论的直译/意译明显不同。但我们很多的讨论是把它们当作对等的概念来对待的,这样做,可能会带来理论上的误解和实践上的困惑。   三、 汉语中的归化/异化   在英汉语中,异化与归化的内涵究竟有多宽?这是我们在研究和讨论归化/异化与直译/意译时得注意的问题。归化/异化翻译的英文表达是domesticating / foreignizing translation,它虽然和我们今天探讨的free translation / literal translation有某些相同之处,但就其本质而言,存在明显的差异。当我们说直译/意译和形合/意合,前者是方法,后者是结果,如果我们再说神似和形似,则是对这一结果的描写。归化/异化与意译/直译却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犹如两个圆,其边缘只有小部分重叠。异化/归化翻译的结果不能用形似和神似来描述。异化和归化是一种策略,在实践中,直译、改译、增译等方法都可能被采用。作为一对专有翻译术语, Foeignizing translation / domesticating translation只是在最新的英文学术著作中得到阐述。而free translation / literal translation 则不然。“看一个翻译是归化翻译还是异化翻译,完全取决于文化形态的重构,翻译在这一形态中得到生产和销售;什么是归化或异化只有在考虑到改变译入语文化的价值关系时才能得到界定。”[2](Mona Baker, )   “当前在对‘归化’问题的认识上,译界同仁应该区分归化法的两种前提:一是忠实原则下的归化,二是非忠实前提下的归化。前者总体上是规定性的,后者则是描述性的;前者是原语中心论的,后者则是译语和译语文化取向的。”(葛校琴,2002:33)这一区分基本上是对的。然而,我们还可对它们的性质作出区分:忠实原则下的归化是语言层面的,关心的是翻译的艺术效果,是一种翻译的方法;非忠实前提下的归化是文化层面的,关心的是翻译的意识形态,是一种翻译的策略。至今我们讨论的翻译研究存在两种不同的异化和归化,第一种是Venuti的术语,已在在前面提到,另一种是一些中国反复使用的归化/异化,笔者用英文的assimilation(adaptation)和adaptation来指代它们。异化和归化翻译表现为文化的思考,从翻译的意识形态看其对文学乃至文化产生的影响,属于文学批评和哲学范畴。带有后殖民的解构意义的异化一词运用到翻译之中是近几年的事,反映在翻译实践上,主要体现为以书写符号为表现形式的文学翻译。   西方学者用一个图表来大致显示Jerome对不同性质的翻译所作的区分[2],根据当前关于翻译的归化/异化讨论,笔者同样想借用两个图表来揭示它们之间的差异:   1.(If translation is carried out on the dimension of linguistics2. (If translation is carried out on the dimension of cultural studies)   上述图表说明了传统意义上的异化/归化和现代意义上的异化/归化具有不同的功能与目的,在汉语中我们用同样的词语来表示它们,但在英语中,语言层面的归化/异化是用assimilation (adaptation) / alienation来表达的,而文化层面的归化/异化是用domesticating/ foreignzing来表达的。当然,我们也可象处理文化一词一样,用首字母大写的Domesticating/ Foreignzing来指作为文化策略的归化和异化,用首字母小写的domesticating/foreignizing来指当今文化层面上的直译。小写字母的归化/异化是意译/直译的延伸与发展,而大写字母归化/异化是意译/直译的革命,开拓了翻译研究的新的领域。
  四、 归化与异化的理论与实践   国内学者将归化/异化和直译/意译等同的现象在葛校琴文章中得到了讨论。葛在探讨这一对概念时有一个前提,即在抛开归化/异化的当下语境,而且根据的是字面意思。[4]归化/异化的两种翻译倾向自有翻译以来就经常交锋,在上一个世纪,有围绕鲁迅的“硬译”而展开的洋化与归化之争。在此以前,严复、林纾、梁启超等人的翻译,均可视为归化的翻译。“鲁迅的‘硬译’及他的翻译思想是出于他‘反对封建主义,改造国民性’的理念。但鲁迅的意图招致了误读,‘硬译’的倡议最终淹没在归化论的喧嚣声中。后来傅雷的‘神似’论、钱钟书的‘化境’说可以说都是归化论的延伸。可见,归化/异化的讨论往往都是归化论占上风,虽说大家都赞成要保留洋味。”(葛校琴,2002:33)葛文是针对国内兴起的新一轮归化/异化讨论而来的。因为在这次关于异化/归化的讨论中,人们几乎“一边倒地认为翻译应该提倡异化”。客观地说,葛的提醒不无道理。但笔者觉得葛所提醒国内有关归化/异化翻译学者的问题,要辨证地对待。我们的一些学者在响应西方学者提出的归化/异化翻译主张的同时,提高了欧化翻译即当年鲁迅所提倡的并受到梁实秋等人诘责的“硬译”的地位。当年鲁迅曾希望翻译能够给传达新思想,并为中国的语言引进新的表现形式,从而给中国文化输入新的血液,带来新的生机。遗憾的是,在上世纪,归化/异化的讨论往往都是归化论占上风。虽然我们不能排除今天的一些学者存在理论上的误读,即他们希望接受Venuti等西方学者的观点,但在实践上却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但他们的呼吁和实践却创造了异化/直译的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使翻译研究从过去的语言层面上升到文化的层面,直译的方法得到广泛的认可。   所以,我们要辨证地对待这一问题。首先,我们对西方的归化/异化翻译策略要有更多的评介,如果理论上浅尝辄止,我们的研究的可行性就会大打折扣;其次,位于语言文化层面的异化/归化讨论是可以接受的,但这些研究不应该脸谱化,带个面具,放进一些例句,就把文章写出来了,这样做,无疑会降低翻译研究的学术地位。再其次,异化/归化策略的讨论如何能同翻译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更紧一些,这可能是翻译理论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不仅要从传统的翻译理论上考虑,还要从跨学科角度去考虑翻译理论的建构,惟有如此,我们的翻译研究才能不断保持生机勃勃。
  五、 结语   异化与归化的翻译策略的讨论没有结束,还会继续下去,我们应从跨文化的视野去思考异化/归化问题,这样,它的影响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我们可以肯定,这一讨论,不仅对翻译研究,对文化人类学、社会学、比较文学等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注:[1] Schleiermacher 的原语是:The translatora can either leave the writer in peace as much as possible and bring the reader to him, or he can leave the reader in peace as much as possible and bringthe writer to him. (Schleiermacher, 1838:47, as translated in Wilss, 1982:33)‘Bring the reader to the original text’ would correspond to requiring him to process the translation in con ‘[The translator] thus tries totransport [the reader] to its location, which, in all reality, is foreign to him.’(Schleiermacher, , as translated in Wilss, 1982:33)[2] 黑体系作者所加。[3] 在Mona Baker 主编的《翻译学大词典》中,Jerome关于直译与意译关系的描述是通过下图来表现的:1. (If free translation is not bad translation)2.  (If free translation is no translation)[4] 不过,Gentzler 认为,Venuti的理论与后现代主义比较更显得现代派一些,他的理论的转向仍旧根植于若干世纪来的“忠实”与“意译”翻译的争辩之中。参见Gentzler, Contemporary Translation Theories, Revised 2nd edition, Multilingual Matters Ltd. 第41页。   参 考 文 献Baker, Mona (ed.). 1998. 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Translation Studie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Bassnett, Susan & Andre Lefevere. 2001. Constructing Cultures: Essays on Literary Translation.Shanghai Foreign Education Press.Bassnett, Susan. 19  . Translation Studies. New Accents.Diaz -Diocaretz, Myriam. 1985. Translating Poetic Discourse: Questions on Feminist Strategies in Adrienne Rich. John Benjamins B. V.Dollerup, Cay. 1993. Interlingual transfer and issues. Perspectives: Studies in Translatology. 1993:2, Museum Tusculanum Press.Gentzler, Edwin. 2001. Contemporary Translation Theories. Revised 2nd Edition. Multilingual Matters Ltd.Hickey, Leo. 2001. The Pragmatics of Translation. Shanghai Foreign Education PressKelly, L.G. 1979. The True Interpreter. Basil Blackwell.Lefevere, Andre. 1992. Translation/History/Cultur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Newmark, Peter. 1982. 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Pergamon PressNiad, Eugene. 2001. Language and Culture: Context in Translating. Shanghai Foreign Education Press. Nord, Christiane. 1991.Text Analysis in Translation. Amsterdam-Atlanta: GANorthcott, W. H. 1984. Oral Interpreting: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University of Park Press.Raffel, Burton. 19  . The Art of Translating Poetry. The Pennsy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Samovar, L. A. et al. 2002. Communication Between Cultures.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Snell-Hornby, Mary. 2001. Translation Studie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Shanghai Foreign Education Press.Steiner, George. 1975. After Babel: Aspects of Language and Transl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Toury, Gideon. 2001. 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 and Beyond. Shanghai Foreign Education Press.Venuti, Lawrence (ed.) 2000. The Translation Studies Reader.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Venuti, Lawrence (ed.) 1992. Rethinking Translation: Discourse, Subjectivity and ideology.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Wilss, Wolfram. 2001.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The Science of Translation: Problems anMethods. Shanghai Foreign Education Press.刘英凯,1987,归化——翻译的歧路,《现代外语》(2)陈德鸿,张南峰,《西方翻译理论精选》,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高旭东,2000,《五四文学与中国文学传统》,山东大学出版社。葛校琴,2002,当前归化/异化策略讨论的后殖民视阈,《中国翻译》(5)32-35郭建中,1998,翻译中的文化因素:异化与归化,《外国语》(2)胡翠娥,2000,“归化”和“异化”再思考,《外语与翻译》(1)30-36刘绍铭,1999,《文字岂是东西》,辽宁教育出版社。孟建钢,2002,关于翻译原则二重性的最佳关联性解释,《中国翻译》(5)27-31胡功泽,1994,《翻译理论之演变与发展》,台北:书林出版有限公司。王东风,2002,归化与异化:矛与盾的交锋,《中国翻译》(5)24-26王宏志,1999,《重释“信达雅”:二十世纪中国翻译研究》,东方出版中心王宏志,1997,民元前鲁迅的翻译活动,《二十世纪中国文学史论》第1卷,王晓明主编,东方出版中心,168-197页。王宁,2002,翻译文学与中国文学的现代性,《清华大学学报》(增刊),第84-89页。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摘要: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存在于过错责任制度之中,是适用过错责任制度的逻辑结果,是认定过错的逻辑前提。所以只要有过错责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存在。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目前我国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设计、体系结构和规范形式上均存在明显的缺失。在举国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之际,为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我们应认真检讨现行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不失时机地探讨对该项制度的重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和性质;第二部分主要讨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基础和价值;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设计构想。  关键词:民事责任;责任能力;过错责任;民事法律主体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一)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含义的不同界定  1.不法行为能力说。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韦责任的资格或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力。”   2.意思能力说。该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其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预见其违法行为结果的心理能力,亦即关于违法行为的意思能力。   3.识别能力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足以辨识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精神能力”。   4.广义民韦行为能力说。“通说为,自然人的民韦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韦权利和设定民韦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作者的观点  本文认为,责任能力的概念应界定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这一概念界定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责任能力的适用对象是过失行为,这体现了过错责任主义,无过失责任及公平责任并不适用责任能力制度;其二、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资格,有责任能力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否则行为人则可免责。其实卡尔·拉伦茨在其著作《德国民法通论》中就已有相似的论述:“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  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学者间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归属能力说,一种是构成说持构成说的学者把责任能力理解为行为是否可以产生责任的能力,有时甚至把责任能力当作过错的基础,认为责任能力解决的是行为人就其不法行为能否成立过失的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在讨论侵权责任能力时,就将之视为侵权行为成立的一个要件一一过失一一的前提。“加害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具主观‘可归责性,,而此项可归责性须以责任能力(归责能力)为前提。此属侵权行为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资格,故也称侵权行为能力,在思考逻辑上应先肯定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进而认定其有无故意或过失。” 归属能力说则认为,民事责任能力用以确定一个人是否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取得归属。凯尔森说,为不法行为的能力(在德文中)往往用“归责”概念来加以表示,不可归责,并不是说行为不可归责,在任何情况下,行为总是“他的”行为,这意思就是行为总是归责于他的,不归责于他的只是制裁而已 。由此,在归属说之下,责任的成立和责任的承担就被分为两个问题,责任的成立与否由过错来判定,而责任的承担与否则由责任能力决定。  对于这两种学说,笔者认为它们在实际效果上是一样的,都能达到使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免责的效果,但笔者认为构成说更具合理性。因为从责任能力与过错的关系来看,责任能力制度被看作是过错原则适用的必然逻辑结果。近代民法是理性主义思想支配下的个人本位(或称权利本位)的法律,自然人被看作是理性的主体,能以自身的理性能力认清法律为其规定的活动领域,并有义务在该领域内活动而不侵入他人的领域。如果自然人违背了这种理性认识而超出自已的活动领域进入他人的领域,则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原则下的过错,就被看作是一种背离理性认识而应当受到谴责的主观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故意或过失都以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的认识为前提,即过错的形成以行为人具有认识能力为前提。这就产生了不具有识别能力的主体其行为效力问题,而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民事责任能力制度。  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存在基础和价值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存在基础   本文认为,过错责任制度是责任能力的制度基础。责任能力制度是过错责任制度的下位制度,其法律效果及适用范围由过错责任制度决定。责任能力制度仅于过错责任制度中适用,而不能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及严格责任制度。民法上的法定能力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从法的表现形式来看,权利能力作为法律概念直接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的民事主体部分予以规定;行为能力也作为法律概念于民法典的总则部分的法律行为部分予以规定;而责任能力则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体现于民法典债篇的相关条文当中。这说明,责任能力是解决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制度,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则是主体的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性条件。所以,我们并不能以对待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思维来分析责任能力,不能从人格的高度来界定责任能力,从而以责任能力为基础来分析责任承担问题,以至使责任能力成为上位概念,而各种责任制度就成为下位制度。责任能力制度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模式是:有责任能力者应对其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责任,无责任能力者则免责。而有无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是能够辨识行为后果的识别能力。对无责任能力人予以免责,  (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价值  1.平衡无识别能力人、受害人及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责任能力的首要制度价值就是在于充当无识别能力人、其监护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器,而控制这个利益分配器的阀门就是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责任能力制度之所以如此引起学者的重视,主要在于责任能力在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中,对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调节。法者、司法者可以利用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识别能力这一阀门对三者之间的利益进行调控。如立法者将识别能力之有无的年龄标准提高时,就会使更多的受害人得到监护人的赔偿;反之,受害人的利益可能会因为未成年人的责任财产的不足而得不到赔偿。如司法者将识别能力的认定标准作严格解释,就会使受害人因未成年人的免责而从监护人那里得到赔偿;如采取较宽的标准,则一样会使受害人因未成年人的财产不足而得不到赔偿。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我们知道,无过错责任及严格责任制度并不考虑主观因素——行为人的过错,其归责依据是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既然行为人由于不具有识别能力这一主观因素,而被免于承担责任,那么显然是在归责时考虑了主观因素。从而说明,该情形并不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责任能力制度的法律后果是适用过错责任制度的结果。从中可得出的结论是:过错责任制度决定了责任能力制度的法律效力,而责任能力制度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制度就是责任能力的制度基础。  2.进一步丰富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内容  从 1804 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颁行以来,权利能力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就占有了一席之地,尽管此时尚未有此称呼。到了《德国民法典》,对民事主体享有的能力进行了具体分类,从此便有了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之别,二者共同构成主体人格制度的主要内容。而责任能力制度发展到今天,不断充实着新的内容,理应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一起丰富主体人格制度。首先,就目的设计而言,权利能力主要考察民事主体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主要考察民事主体独立设定权利义务的能力;而责任能力则主要考察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其次,就法理基础而言,权利能力以平等为核心,使各种民事主体均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体现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行为能力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关注的是民事主体能否依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体现了民法的自由理念以及自由与秩序的协调;而责任能力最大限度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以保护他人与社会的利益为目的,体现了民法的公平理念,反映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平衡。再次,就道德价值而言,权利能力是民法正义理念在平等层面的体现,它赋予每位民事主体以均等的机会进入法律体系之中;行为能力是民法正义理念在自由层面的体现,它允许有意思能力之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为自己谋福利,实现法的社会价值;责任能力是民法正义理念在公平层面的体现,为自己行为负责,确保各种法律关系最终都能回归常态。由此可以看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彼此依存,共同统一于主体人格制度之中,丰富了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内容。[论-文-网LunWenNet]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一)现行规定的不足  1.我国民法对责任能力制度的规定在归责原理上模糊不清。譬如,第 133 条第 1 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她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似乎与德国法、日本法的规定相似,监护人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只能适当减轻其责任,而不是免除,这又与“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的过错责任主义不相符。再者,如果这一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责任的依据是过错责任制度,那么就应该以是否有过错来判定是否负责任,也就是就以是否有具体的识别能力来决定之,而不是以是否有行为能力来判定。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已满 10 岁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的人一般都是有识别能力的。第四,第 133 条第 2 款与前一款相矛盾。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就不应该由这两类人承担责任,因为其没有责任能力而不能形成过错,这时应由有过错的监护人来承担;而这一款却因为该两类人有财产而由其承担责任。为了避免该两款在归责原理上的矛盾,只能以公平责任来解释第二款。但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时,第二款显然比第一款优先适用,这样所得出的结论是公平责任比过错责任优先。这显然又不合理,因为公平责任是在用尽其他救济手段而得不到救济时才能适用,理应是过错责任的补充。所以,本文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谓漏洞百出。  2.从民事责任能力确立的两个标准来看,反映出立法者在两种价值取向面前的摇摆不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对于判断民事责任能力有无的标准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双重的:一为行为能力,二为财产状况。对行为能力标准加以分析,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行为人利益的保护。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为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智力、经验的欠缺而在社会活动中受到损害,因此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的年龄标准较高——18岁。而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以“行为能力的有无”为判断标准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保护行为人,使其能够以“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这一理由来对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体现的是对行为人的特别关注。  但同时法律又确立了财产标准,要求有财产能力的行为人对自己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独立承担责任,这里反映的是自己责任原则。让有能力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和代替其承担责任的监护人予以保护的倾向。  之所以出现这样看似矛盾的情形,绝不是“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待完善”这一理由就能解释的。若果真如此,就过于简单了。其实我国的立法者在制订这一规定时还是有自己的考虑的:当今世界对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的规定只有识别主义和出生主义两种。前者的问题就是总也无法理清其与过错的“暧昧”关系,理论本身很难圆全;而后者则过于空洞。所以有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对于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新规定不是把它上升为“人人皆而有之”的境地,而是根本就把它抛弃了。 两种标准代表了两种价值取向:识别主义表面上似乎是最公平合理的,严格考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能够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者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反之则不负责任。此种规定对行为人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它忽略了受害人和代替其承担责任的监护人的利益。而出生主义则是完全站在了受害人的立场,认为过错的标准是客观的,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即需承担责任,而不考虑行为人是否真正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意义。此种模式必然导致的结果就是行为人再也不愿意积极为任何行为,因为当过错用采客观标准时,行为人进行活动而完全不影响他人的利益,现实中确实是很困难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识别主义还是出生主义,确立的判断标准都是有缺陷的。而我国的立法者为了避免上述偏失,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确立了双重标准(一为行为能力,二为财产状况),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此种途径,对相关主体给予平等的关注:  第一,行为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就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责任。  第二,行为人如果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就可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必考虑行为人具体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这也可以看作是对监护人权益的一种保护方式。  第三,监护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行为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四,为了保证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及其监护人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都必须予以补偿,这是法律对受害人进行保护的方式。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立法者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行为人(加害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使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以期达到一种真正的公平状态,这也就无怪乎会有学者认为“此种规定比较公平合理,……”   但这样的规定还是存在弊端的:一方面,以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作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对行为人过于宽容,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和代为承担责任的监护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行为人与监护人之间谁是真正的责任主体,确认依据不明,二者间的内部责任关系很混乱。  (二)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完善  1.我国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模式  (1)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应然模式  第一、抛弃传统意义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赋予其新的内容  其一,就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而言,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对自己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的资格或能力,它是对自己责任原则的一种体现。  其二,就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而言,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归责能力,这种归责能力是客观的,不属于主观意识范畴,并以此来区别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三,就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内容而言,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单指侵权责任能力,还应包括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具体的责任能力,即民事责任能力适用于一切能够产生责任的领域。  其四,就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而言,会因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首先,对于财产责任,判断标准即为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此时它的判断标准是具体的,因每次损害赔偿的数额多少而有所不同:其次对于非财产责任,判断标准就是行为人有为一定行为的能力,而此种形式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每个人都有的。  第二、要把认定责任和承担责任两个环节分立开来,以达到保护行为人(包括其监护人)与保护受害人二者之兼顾  这里要弄清的就是过错、责任与责任能力三者之间的关系。过错是认定责任时所应考虑的问题,归责时采过错责任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为人的利益。责任能力是承担责任时考虑的问题,有责任,现实中并不一定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仅针对财产责任而言),但这并不妨碍责任的认定。对于不名一文的行为人来说,何时有足以赔偿损失的财产(因而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则何时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在这之前,责任的认定已成事实。如果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并非因其不具有责任能力(无财产),而是因其无过错,所以不必承担责任。  第三、实践中对于过错采用主观判断标准,并结合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状况来确定责任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    在责任的认定过程中,考察行为人及其监护人双方的过错,此时的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只要有一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就可以认定责任的成立。在责任的承担过程中,需要根据行为人自己的民事责任能力状况来确定责任是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此时的民事责任能力作为确定行为人与监护人内部责任关系的依据,是一种客观事实。    2.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具体内容  (1)对于过错而言,这里的过错仍然属于主观意识范畴,也就是说,此时的过错仍采用主观判断标准,考察当事人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但这种考察不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单独考察,而是考察行为人与其监护人的共同过错,只要有一方满足过错要求,就可以认定责任是确定存在的,行为人和其监护人就需要承担责任。  (2)对于责任主体而言,行为人及其监护人都是责任主体,但二者并不处于同一层面。如果行为人能够满足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之一,则行为人就是责任主体,由其来承担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不能满足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那么就应该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责任,以确保受害人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能够得到补偿。但是监护人承担责任只是暂时的,只要行为人有了足以承担责任的能力(金钱)就需要返还给监护人。因此,二者虽同为责任主体,但行为人是第一位的,监护人是第二位的。  (3)对于民事责任能力而言,仅考查行为人单独的民事责任能力,而它的判断标准是双重的:对于财产责任,以行为人的财产状况为判断标准:行为人有独立的财产,就自行承担责任;没有独立的财产,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行为人无过错而监护人有过错,就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有过错,就由监护人暂为垫付,等到行为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金钱)后再返还给监护人。对于非财产责任,每个自然人都具有这种责任能力。这是因为只要行为人能够为损害行为,就能够采取相应的行为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周枬..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3.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4.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研究[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5.[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把民俗作为一门学问进行研究,并进而运用现代社会科学的理论来指导对民俗的搜集整理与研究工作,这是本世纪初才发生在中国的事情。当时的民俗学是作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登上中国现代学术殿堂的。80多年过去了,民俗学虽然没能像其他人文学科那样在中国得到迅猛发展,在社会上受到广泛重视,但民俗学的发展还是有目共睹的。尤其可喜的是,在1997年国家对社会科学学科进行调整时,民俗学取得了独立学科的地位,在国家的学科目录中终于占有了一席之地,这为民俗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21世纪的来临,许多人文学科面临着新的挑战,“反思”成为许多学科的重要话题。民俗学作为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适时地总结自己的不足,根据学术发展的规律及时调整本学科发展的战略,也属于民俗学学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因此,本文就民俗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略陈己见,以就教于民俗学界的同仁。一、中国民俗学的历史回顾民俗学作为一门现代学科被引入中国,肇始于1918年以北京大学为中心的歌谣征集活动。日的《北京大学日刊》上发表了《北京大学征集全国近世歌谣简章》,从此揭开了中国民俗学的序幕。此后,1922年由北京大学歌谣研究会本办的《歌谣周刊》,在其创刊词中更明确提出了民俗学的学术目的:“本会搜集歌谣的目的有两种,一是学术的,一是文艺的。我们相信民俗学的研究在现今的中国确是很重要的一件事业,虽然还没有学者注意及此,只靠几个有志未逮的人是做不出什么来的,但是也不以不各尽一分的力;至少去供给多少材料或引起一点兴味。歌谣是民俗学上的一种重要的资料,我们把它辑录起来,以备专门的研究:这是第一个目的。”(《歌谣》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影印本,1985年11月。)历来为精英们所不屑一顾的民间俚俗歌谣,如今竟然刊登在堂堂国家最高学府的报纸上,并进入了学生的课堂,这在当时被看作是石破天惊的事情。在学术界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20年代末,除北方的北京大学外,广州的中山大学又成为民俗学发展的另一个中心,1928年成立了中山大学语言历史研究所民俗学会,并创办《民俗周刊》,出版了一批民俗学调查与研究著作,在学术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中山大学时期出版的著作中,以顾颉刚的《妙峰山》影响最大。妙峰山调查是北京大学风俗调查会1925年组织的一次考察活动,当时的调查文章在《京报·副刊》上以“妙峰山进香专号”的形式分六期刊出,1927年顾颉刚把这些文章汇集成册,作为中山大学民俗学丛书的一种出版。妙峰山调查在学界影响颇大,何思敬在读到“妙峰山进香专号”后,曾指出:在当时社会的知识分子中存在一种对于民众生活知识缺乏和态度冷漠的“暮气”,妙峰山调查是对民间文化、民间宗教“科学的调查是第一次,并且这第一次的调查已经得到很好的成绩”;并称赞说:“妙峰山专号就是打破这种暮气的一个霹雳。”(《民俗》第四册,上海书店影印本第一册,1983年12月。)北京大学的民俗学活动一直持续到1937年抗战爆发,中山大学的民俗学活动持续到40年代初期。其间,20年代末到30年代后期的杭州、抗战时期的西南、三四十年代的陕北等,都有一些属于民俗学方面的活动,并出版有民俗调查和学术研究的成果。从1918年到1949年的30余年间,民俗学在中国的学术界有了一定的基础,但这种基础对于一个新兴的学科来讲,还是相当不牢固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没有在大学和科研机构中占有稳固的位置,如建立系科、培养学生等;其次,它没有以此为生的学者,民俗学在中国最早的提倡者大多数都没有成为民俗学家,或者本来就是把民俗学作为自己专业的副产品。如顾颉刚提倡民俗学最为用力,但终其一生始终是一位历史学家;中山大学时期的民俗学会会长容肇祖后来也是以哲学、历史而享誉学界的;至于北大时期的周作人、刘半农,中山大学时期的杨成志等,也都不是以民俗学而立足于学界,后来对中国民俗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钟敬文,在30代也是以散文而闻名于国内的,但他与其他学者不同,当时他已经立志要以民俗学为自己的学术目标。因此;我们认为,本世纪上半叶,民俗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开始进入中国,并在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作为一门社会科学领域里的独立的学科,民俗学在当时的中国还远没有成熟起来,以后要走的路程还很长很长。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本来就没有显赫过的民俗学更加寂寞。在这期间,由于社会的、政治的原因,民俗学中的民间文学受到特别重视,得到了突出的发展。民俗学研究的部分内容也在其他领域得到了应用,如在五六十年代的民族普查与民族识别工作中,对于调查者而言,民俗学成为必不可少的知识,而民族的风俗习惯也成为识别区分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1979年至今,民俗学从呼吁恢复到学科地位的最终确立,又走过了20年的历程。如今的中国学界,民俗学已经登堂入室,被确立为社会科学大家庭里面的一门独立学科,民俗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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