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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与侦破
    1.神秘的职业——法医    1984年,美国橙县警察局的一个分局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是一个醉汉的妻子打来的,说是她的丈夫喝醉了酒闹事,对家人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要求派警察去制服这个罪犯。警察分局接到电话后,派去了两名警察。警察赶到那所公寓以后,见到在楼梯的平台上站着一个喝醉酒的男子双手持刀高喊:“不许上来!”警察踏上楼梯,边走边喊:“把刀放下!”醉汉一看急了,欲飞刀伤人。留察眼明手快,砰、砰、砰三枪,醉汉应声倒下,一会儿便气绝身亡。醉汉家属见状大惊,从房门后一拥而出,抓住警察算帐:“我们打电话叫你们来,是想让你们能够制服他,而不是要你们开枪打死他。我要控告你们,你们犯了渎职罪。”可警察说:“我开枪是为了制服他,我只是打他的腿和腹部,我们是正当防卫,责任不应当由我们来负。”死者家属哪里肯依,于是诉诸法院。按美国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必须由法医验尸。法医验尸结果证实,警察打的三枪都是打在醉汉的腹部,其中仅一枪使肠子受了损失,另外两枪未伤及大血管,也末伤及肝肾等重要器官。显然,这三枪不是致死的原因。那么醉汉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法医检验进一步证明,醉汉死前在颅内有一先天发育畸形存在——脑底动脉瘤。死亡的原因是脑底动脉瘤破裂。追问死者的病史,得知死者以前喝酒都是很安静的,而这次则变得狂躁异常,所以家属才叫警察来,而这次精神改变正是脑底动脉瘤破裂的初期症状。最后结论是死者在警察枪击前,脑底动脉瘤已经破裂;死者死亡的原因是脑底动脉瘤破裂,而不是枪击。法医检验的结果,使这场官司的责任终于判明。如果没有法医检验,这两个美国警察的结局就可想而知了。    一提到法医,一般人都觉得很神秘,其实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医的责任就是要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具体说来就是:    法医以其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科学依据。上述的案例虽然是发生在美国,但是与这个性质和情节类似的事例,在我们身边也并不少见。当这些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冤枉事发生在我们身上时,靠什么来证实自己是冤屈的呢?靠法医,科学自有公断。    法医以其科学鉴定结论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在杀人、投毒、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中,法医检验更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杀人案来说,犯罪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必然要引起人身伤亡和出现以尸体为中心的犯罪现场。侦查活动一开始,就必须运用法医检验等技术手段勘查观场,检验尸体,固定事实,并由侦查人员发现收集有关物证,使立案侦查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之上。在侦查实施过程中,也要根据法医检验发现和提供的线索作为布置侦查工作的科学依据。对侦查中发现的各种物证,需要的都要送交法医鉴定,查明性质及其与犯罪事实的联系后,才能作为认定罪犯或否定嫌疑人的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医检验所解决的问题,是其他一般的调查研究方法所不能代替的,即使是当场抓获罪犯或证人目睹罪犯犯罪,或者罪犯自己供认了的,也常要进行法医检验,获取罪证,查明犯罪细节,印证罪犯口供。在多人行凶杀人案件或聚众斗殴致死人命案件中,法医对尸体伤痕分布情况、凶器种类、致命伤的位置等的检验结论,有助于判明主犯与从犯,分清罪责。在投毒、强.奸、伤害等案件中,也都必须通过法医检验,为认定犯罪事实,证实犯罪人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对民事案件中的性机能、性状态、两.性畸形、亲子鉴定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等,为正确解决离婚、抚养、赔偿以及其他各种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    谈到法医我们不能不提到一个名词——仵作。    什么叫仵作呢?《辞海》(旧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尸体者;《辞海》(新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死伤之吏;《辞源》(旧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刑伤之吏,宋已有之,见《折狱龟鉴》,清时改称检验吏;《辞源》(新版)的解释是以检验尸伤,代人殓葬为业的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旧时官府中检验命葬死伤的人。    尸体周围环境的温度越低,尸热发散越快,尸体冷却也就越快。普通成年人的尸体,在通常室温环境中(16~18℃)在死后的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大约下降1℃,10小时以后下降速度减慢,经过24小时左右,尸温就降至与环境温度基本接近。在冰库或冰雪中的尸体,大约经过1小时,即可完全冷却,时间稍久即可发生冰冻,体内液体能结成冰块,四肢、脑躯干完全冻硬,眼球内液体因冰冻、体积膨胀,致使眼球稍有外突。这种尸体若要进行解剖,应当先进行解冻。在温度高达40~50℃的环境中,尸体温度不冷却,甚至有可能上升,就不发生尸体冷却现象,因而也就不能利用尸温的变化来推断死亡时间。尸体的衣着和覆盖物对尸体冷却也有一定的影响。裸.露的尸体则冷却较快,而衣着或覆盖物较多、较好的尸体则冷却较慢。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人在12月自缢身死,身着羊皮袍子。在其死亡后对其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其胸部、腹部皮肤尚有余温,而裸.露在外面的手、面部等己与外界温度接近。    在尸体冷却的过程中,尸体各部位的冷却速度并不是同步的。尸体的尖端边缘部位都比躯干部位冷却得快,尸体的表面又都比内脏冷却得快。在一般情况下,耳壳、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却,然后是四肢、躯干,最后是腋窝。    在各种情况下研究和检验尸体冷却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测定尸体温度的方法问题。这是谈论尸体冷却的前提。方法不同,结果定然迥异。由于直肠的温度比较稳定,测量直肠温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较简便,所以一般都是从直肠里面测定尸体温度。在环境不变的1和3小时后测量直肠温度,用测定冷却的方法确定尸体温度的下降速度,可取得良好的结果。    在法医学上一般不用尸体冷却这一尸体现象来确定死亡,因为法医学上认为体温降至20℃或20℃以下可确定死亡,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20℃或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时。在这样长的时间里,其他能确定死亡的尸体现象,如尸斑、尸僵早已出现。    当然这并不是说尸冷这一尸体现象在法医学上没有意义,相反,尸冷下降的规律对于我们推断早期尸体死亡时间具有重要的价值。例如,尸检时,首先测定尸温和环境温度,取得两者温差;然后取得当地气象部门的支持,查清在发现尸体前24小时的温度、风力变化情况,再结合影响尸温下降速度的多种因素,最后根据一些现成的统计表、公式等求得尸温下降可能经过的时间。这可以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一种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影响尸冷速度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利用尸温下降的规律来推断尸体死亡时间,应当结合其他尸体现象和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三、尸体上的图案——尸斑    人死后,在尸体低下部位皮肤出现的紫红色斑块,称为尸斑。尸斑的形成,是由于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尸体高位血管空虚、尸体低下位血管充血的结果,尸体低下部位的毛细血管及小静脉内充满血液,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暗红色到暗紫红色斑痕,这些斑痕开始是云雾状、条块状,最后逐渐形成片状,即为尸斑。    尸斑的分布位置,与尸体的姿势直接相关。如仰面平卧的尸体,尸斑出观在枕部、顶部、背部、腰部、臀部两侧和四肢的后侧,有时也见于尸体侧面,甚至上面的倾斜区如锁骨上部。俯卧的尸体,尸斑分布在颜面、胸部、腹部和四肢的前面,此时两侧眼结膜也往往呈瘀血状。处于立位的尸体,如悬吊的尸体,尸斑出现在下肢、下腹部和上胶的远端。因此,法医检验尸体时,往往根据尸斑的分布位置来判断尸体停放的位置。尸斑是较早出现的尸体现象之一,通常是在死亡后2~4小时出现,经过12~14小时发展到最高度,24~36小时固定下来不再转移,一直持续到尸体腐败。它的形成和发展分为下面三个时期:    1.坠积期。    人死后,血液下坠于尸体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时血液还仅限于血管内,尚未扩散到血管外。这个时期是尸斑坠积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则被按压地方毛细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围流动,尸斑暂时消失;但放开手指解除压力后,血液流回原处,尸斑又重新出现。不仅如此,在坠积期内,如果翻动尸体位置,则原来的尸斑逐渐不明显,甚至消失,而在尸体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现新的尸斑。切开坠积期尸斑处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此时流出的血液易被纱布擦掉,但擦去后还能流出血液。    尸斑坠积期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6~8小时出现的。极少数濒死期迁延的病人,由于循环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见到少许尸斑。    2.扩散期    人死后,除了血液循环,组织液也同样向尸体低下部位坠积,沉降于血管周围的组织中,透过血管壁而进入血管内,与血液相混合而促进死后溶血,然后被组织液稀释,并被血红蛋白染红的血浆向血管外渗出,这就是尸斑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12小时,进展快的也需要8~10小时,扩散期是坠积期的延续。在这个时期,用手指按压尸斑稍有退色,变更尸体的位置后,原有尸斑不易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切开扩散期尸斑处的皮肤,则在切开的血管断处惭渐流出血滴,从组织中有少量谈红色液体溢出。    3.湿润期    从扩散期开始,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就渗入组织间,至第二天后更加明显,不仅渗入组织间隙,而且渗入组织细胞内,使组织着色,这就是尸斑发展过程中的浸润期。浸润期是扩散期的延续,持续时间较长,以后由于细菌的作用而转为尸体腐败。在浸润期内,压迫不能使尸斑消退,更不能形成新的尸斑。用刀切开尸斑处,可见组织呈紫色或浅紫色,血管中无血液流出。    上面谈的是尸斑出现和发展的一般情况。此外,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有外力压迫、血液性状、血量及皮肤色泽等。    在法医尸体检验的实践中,常常有在尸体低下部位见不到尸斑的情况。这主要是受压的缘故。尸体低下部位受压处,如与硬面接触被压成扁平状的胛部、背部、骶骨部、臂部及脚后跟部等,由于毛细血管内的血液被压到其他地方而没有尸斑形成,检验中见到的往往呈苍白色,若衬垫物的硬面不平,则尸体受压处的皮肤可留下与衬垫硬面相一致的苍白区,而没有受压的地方仍有尸斑。这样,暗紫红色的尸斑与苍白色的印痕相映,更加清晰。此外,裤带结扎的地方,衣服折叠的地方,或者皮肤皱褶的地方等,也因压迫而无尸斑的形成,并可留下与压迫物相一致的印痕。溺死的尸体由于毛细血管受冷水刺激发生收缩,加之尸体在水中浮动翻转,所以,尸斑常常出现得较慢,而且比较弱。    尸体的血液性状是死因决定的,它对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也有直接的关系。窒息死或者急死的尸体,因其死亡是极短时间的事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所以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多呈暗紫红色。这类尸体尸斑常出现于死后1~1.5小时,早者30分钟即可出现,8~10小时就可发展到扩散期。由于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这类尸体的尸斑处还常见斑点状出血。与此相反,死者若是死于严重贫血和急性失血,则因其血量少,故尸斑出现速度慢程度弱,颜色也浅,甚至可以不显现。    皮肤色素的深浅,对尸斑的颜色也有影响。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为国争光的学者——法医学概观    1985年6月,美国内华达州,著名赌城拉斯维加斯的一座大厦内,美国司法科学技术学会年会正在举行着。会议大厅里座无虚席,讲台上,一位中年科学家正操着流利的略带点美国西部口音的英语在作学术报告。中年科学家的话音刚落,全场爆发出一片热烈的掌声。国外同行纷纷向他表示祝贺,还询问具体的操作技术,索取具体资料。事后,美国南加州大学医学院眼科研究所还就此课题同他达成进一步合作的协议。由于选题独特而又切中美国时弊,他的论文《受虐待致死儿童的眼睛》以及《用扫描电镜鉴别生前和死后的损伤》被选中在大会上宣读。    在美国司法科学技术学会年会的历史上,还没有中国人宣读论文的记录,这位赢得美国法学界青睐的学者,是新中国培养出来的法医学家,我国第一位以法医病理学家身份赴美考察的祝家镇副教授。他所取得的成就宣告:法医学在中国不仅有悠久的历史、辉煌的过去,而且在现代也并未停滞不前,相反,却正在跃跃腾飞。    法医学,顾名思义,是法学和医学相结合而产生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和司法中有关医学问题的科学。从渊源上讲,法医学的诞生,是与古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分不开。法医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辉煌的成就。    据《周礼》记载,周官有五听、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五听:是指在审判活动中,审判官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郝;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日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目毛)然。在这里医学已在向法学靠近,并开始为司法服务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医学的端倪。    三宥:是当时犯人可以得到宽大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不识,即因不知法而犯罪;二是过失,即因疏忽大意而犯罪;三是遗忘,即因忘记法律规定而犯罪。在此,犯罪人犯罪时是否有记忆力,即犯罪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需要医学来提供根据的。    三赦:是当时可以赦免犯人的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是幼弱(年少体弱,末满7岁);老耄(年老昏耄,80岁以上);蠢愚(痴愚不能,生下来就是痴呆)。至于是否蠢愚,也是需要医学知识进行鉴定的。    据1975年湖北云梦秦墓中发现的秦代竹简记载,至迟在战国时代,我国就具有了法医性质的检验工作,并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如在活体检验方面,秦律已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处以不同刑罚的规定。云梦秦简还明确记载了两个活体检验的案例,一是外伤流产病人,一是麻风病人;并介绍了外伤流产和麻风病的诊断方法,以及流产胎儿的鉴定方法。在现场勘验方面,当时的一些案例详细记载了现场的方位、四至,停尸处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现场的血迹、足印、手印、膝印及工具痕迹,现场上留下的物品及其它物证。在尸体检查方面,从系统记载的两个鉴定案例来看,当时已注意到了损伤性状,衣服伤与肉体伤的关系,以及凶器的推定等。并特别注意缢死案例中绳索索性质、走行特点、悬挂情况,还发现了缢死者有舌出、大小便失禁、解开绳索后的叹息声以及索沟性状,“不周项”的缢沟特征、椒郁色的生前缢沟特征。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在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5年的西汉时代,法律即已规定,司法人员进行审讯时要观察受审者的反应,量刑时对过失犯罪以及儿童、老人、孕妇和残废者都要从轻。根据东汉马融在其著作中的记载,在公元25~220年的东汉时代,对损伤案件就应用了瞻、察、视、审等法医学检验方法。    唐律是我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充分吸收了秦汉以来的法医学成就,又反过来对它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影响。综观唐律,它对于检验的规定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了实行检验的对象,即尸体伤况及诈病者。相当于现代的尸体检验和活体检查。检验不实要受刑事处分。    二是明确规定了伤的定义,即“见血为伤”;规定了损伤的基本分类,即“手足他物伤”与“刃伤”,相当于今天的钝器伤与锐器伤;并提出了确定致命伤,进行死因分析的必要性。    三是明确规定了关于损伤程度、诈病、自残、堕入胎、年龄、废疾、笃疾等法医活体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致命伤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对不同的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唐律的这些关于法医学问题的规定说明,唐代的法医学,特别是在活体检查方面,比先秦时期有了更大的发展。尽管如此,但是这个时期却没有法医学专著诞生,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到了公元10世纪的我国五代后晋时期,和凝、和(山蒙)父子编著了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选编——《疑狱集》,将汉代以来的离奇疑案集于一书。“张举焚猪”这一中外学者都十分熟悉,并无不佩服惊叹的著名法医学案例,就是记载于本书之中。    张举是后晋吴县人(今苏州市),在句章县(今浙江省慈溪县界)做县令。当时句章县有一位妇女将其丈夫谋杀之后,放火烧了房子,诈称其夫是被烧死的。丈夫家里的人觉得人死得蹊跷,认为其妻有嫌疑,于是就告到官府。在审讯中,那妇女拒不认罪,始终说其夫是在房子失火中烧死的。张举也不再徒劳地继续审问。他叫人牵来两头猪,将其中的一头杀死,另一头不杀,然后堆起火烧这两头猪。结果,被烧死的那头猪嘴里有灰。而那头先就杀死了的猪嘴里却没有灰。张举以这个结果,结合她丈夫的尸体情况(气管内无灰末),再对那个妇女进行审讯。那个妇女无法抵赖,只得认罪伏法。在这个案例中,张举以呼吸功能的存在与否来鉴别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很明显,活猪被投入火中,由于灼伤疼痛,必然拼命挣扎,大口端气。因此,不可避免地,柴火的灰末、碎屑就必然要被其吸入口腔和鼻孔,甚至被吸进下呼吸道。所以被活活烧死的猪,口鼻中必然会有灰末和碎屑。基于此理,死猪被烧则定无此景。因为已死的猪肌肉已经僵死,鼻子不能呼吸,口腔紧闭,灰末和碎屑不能进入。张举用猪来做试验,把烧猪之状,借证于人,这在科学技术还相当落后的古代,是行之有效的,也是具有一定科学道理的。它代表了那个时代世界法医学发展的水平。记载这个案例的《疑狱集》以及同时代的其他同类书籍,如《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等,总结和记载了一些解决疑难案件的经验,包括对案件性质的分析、判断及验证,反映了祖国法医学萌芽时期的成就。    我国真正的法医学的形成,是宋代以后的事了。我们说的法医学的形成是指法医学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法医学理论的初具规模。    为了提高检验质量,自北宋真宗咸平年(公元1000年)至南宋宁宗庆四年(公元1198年)以敕令的形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检验的法令,使检验制度更加完善。具体规定了哪些官吏施行检验,检验官职责、失职情况及应得法律处分。对于初检、复检、免检也有明确的规定。    宋代检验制度最重要的成就,还表现在官订验尸格目、验状与检验正背人形图的颁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三者联合应用于尸体外表检查,有益于检验质量的提高。在法医蔚取*    第四,取下10指指纹、掌纹,以便与指纹档案或者现场上取下的指纹、掌纹进行对比,认定死者。    法医检验无名尸体,要根据检验发现推断死者的年龄、职业、居住地区和生活习惯,为查找死者提供线索。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依据死者的身高,发育状况,外貌衰老程度(主要是根据皮肤的弹性,面部皱纹的出现,头发及阴.毛的颜色等来判定),牙齿和骨骼的发育状况,牙齿的磨损程度,以及衣着的颜色、式样等情况来鉴别无名尸体死者的年龄。    死者的手脚茧皮厚度和分布情况,脚趾的形状和排列,肌肉发达情况,衣裤的质料、式样、缝纫技术、磨损的部位和程度、头发、衣着上的粘附物,死者随身携带的证件、票证、单据、以及有无职业病等情况和特征,往往与一定的职业有联系,可以作为推断死者职业范围的依据。    死者衣服的式    在《洗冤集录》之后的数百年中,法医学的内容虽有增益,但由于研究者多为官吏,操作检验者被称为件作,视为溅业,儒医不愿从事这种职业,所以法医学长期墨守成规,袭用旧法,发展缓慢;加之封建统治者闭关自守,夜郎自大,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以致我国近现代法医学的发展反而落后于世界上技术先进的国家。    在国外,公元前2220年,古巴比伦的《汉漠拉比法典》,就有关于医疗过误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公元前后的巴比伦、波斯、希腊、埃及和印度的一些法典和著作中,也已有片断的法医学内容。据记载,公元44年,古罗马统帅恺撤被杀于元老院内,当时是由一位罗马医生进行验尸的。这位医生在作了详细的验伤鉴定的基础上,认定了在恺撤被刺的23个创伤中,胸部第1、2筋骨之间的刺创是致命伤。    在我国的《洗冤集录》等法医学著作,大量被世界各国翻译的同时期。意大利北部州的法律首先规定了委任法医鉴定,委派警察医生作法医学尸体解剖。公元1553年,德王卡尔五世颁布《犯罪条令》规定杀人、外伤、中毒、缢死、溺死、杀婴、流产等案件,必须作出法医学鉴定。公元1575年,法国一位外科医生发表了有关法医学论文,论述了堕胎、杀婴、雷击死、缢死、溺死、诈病、生前死后伤鉴别等问题。公元1602年,意大利的又一位医生出版了《医师关系论》。这虽然比起来慈《洗冤集录》晚350多年,但它还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稍晚些时候,罗马教皇的一位御医出版了《法医学问题》,这使得西方法医学进一步系统化了。公元1642年,德国菜比锡大学首先开设了法医学课程。    18世纪,随着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发展,特别是出于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的需要,法医学有了较大的发展。各国相继出现了不少著名的法医学家,出版了不少法医学专著,发行了相当数量的法医学杂志。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法医学已成为独立的专门学科,法医学的教学科研以及实践方面的检验逢勃发展。法医学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门科学,并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    我国是古代法医学的故乡之一,《洗冤集录》的出现,是我国古代法医学在世界上取得辉煌成就的标志之一。但是,后来我国法医学发展却十分缓慢,到了近代,终于落在欧洲法医学的后面。下药必须对症,要发展我国法医学,也很有必要分析一下我国法医学落后的原因。一般说来,我国法医学未完成向现代法医学飞跃,有下面四个方面的教训值得吸取:    一是维护尸体外表,不准尸体解剖的封建检验制度,这种检验制度只能使法医学在外表检查范围内取得某些进展,不可能完成向现代法医学的飞跃。相反,欧洲的法医学著作虽然比我国出现得晚,但法律允许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这就使其法医学有了迅速发展的可能性。    二是检验人员分工不合理。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过程中,法医活体检验是由检验官吏、医生进行的,清代仵作有时参与活体检查;尸体检查是以检验官吏为主,仵作为辅进行的。尽管检验官吏和仵作在尸体检验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历代法令反复指责的官吏不愿参加尸检,参加也不认真的状况,就是这种分工不合理的结果,也妨碍了提高校验质量,延缓了古代法医学的发展。相反,在欧洲法医学发展的历史上,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的重任始终由医师肩负,这就有利于专业知识的纵深发展,从而成为欧洲法医学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有利因素。    三是法医学内容法令化。这主要表观在颁布尸检、尸图;颁布致命部位和致命伤;颁布《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把法医学书籍法令化,这三个方面历史地看,将法医学内容法令化,使法医学内容不容更改,特别是把法医学书籍法令化,对法医学的长足发展是不利的。    四是某些现代科学落后。化学以及医学各科,特别是解剖学、组织学、病理解剖学、药理学、毒物学等与现代法医学密切相关的学科的落后,也是古代法医学未能完成向现代法医飞跃的一个原因。    以上这些原因,在新中国已得到很大的改善,从而推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祝家镇副教授走上美国司法科学技术学会年会的讲台,就是一个证明。然而我国法医学与先进国家的法医学尚有差距,如何缩小差距,迎头赶上,跻身于世界法医学的先进行列。这的确是摆在我国法医学界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希特勒、杨虎城、汉斯——现代法医学的发展    美国有一位叫汉斯的资本家来我国做生意,他在从西安乘飞机到长沙的飞行途中由于飞机坠毁而使其尸体外表高度烧伤,面貌和指纹等确定人身识别的特征全都被烧坏了,当然就更没有留下其他如名片、证件等证明身份的东西了,好不容易发现了他的颈部上有一项链,项链连接一枚十字架。仅凭这个带着十字架的项链,当然是不足证明这具尸体就是汉斯的尸体的。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国家的新闻报纸以为时机到了,得到了口实,开始对我国进行诽谤和诬蔑。为了弄清事实,得到证据,我国法医工作者经经过对尸体的牙齿进行全面鉴定,结果与美国外交部提出的汉斯档案所记载的特征完全一致。至此,才证实了这具尸体确是汉斯的尸体,死者家属也才认领了尸体,从而平息了国外新闻报纸对我国的诽谤热潮。    这是运用新兴的法医齿科学解决实际鉴定问题的一个实例。相传,希特勒的尸体经过焚烧后,也是通过牙齿鉴定,从而认定了希特勒的尸体的;杨虎城将军被暗害后,也是由在杨将军生前为杨将军看过牙病,并精心为杨将军安装过一颗假牙的医生,对严重腐败的尸体进行牙齿鉴定,才确认出杨将军的尸体。    牙齿是人体最坚硬的组织,具有很强的抗腐败和抗毁坏能力,在尸体高度腐败、严重烧伤的时候,它仍能完好无损地保存下来。因此,在法医鉴定的实践中,人们便经常运用牙齿来进行人身识别,认定死者是谁。法医齿科学就是将牙齿运用于法医鉴定,以进行人身识别的一门新兴的法医分支科学。    法医学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立法和司法中有关暴力死亡等各类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暴力引起的人体伤亡的规律、特点和检验技术,鉴定涉及诉讼的尸体、活体和有关物证、书证、研究中毒事件的性质和发生原因,提供解救和预防措施,为揭露和证实犯罪,处理某些民事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并通过鉴定实践活动和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分折研究,促进医疗事业和医学的发展,是同杀人、投毒、伤害、强.奸等重大刑事罪犯作斗争的重要技术手段。法医学研究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就其主要的来说,有以下11个方面:    ①确定死亡,研究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将这些规律运用到实践中去,为确定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服务。    ②研究各种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机理、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    ③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机理、征象和检验技术。    ④研究各种高温、低温、电流、放射性物质、气压改变等物理因素引起的损伤和死亡。    干尸多开始自手、脚、头面等露出部分,然后逐渐发展到全身,包括内脏。干燥后的尸体的皮肤及软组织干燥收缩,呈淡褐色乃至黑色,硬如皮革。全身器官也干燥缩小,颜色变成暗褐色或褐色,全身体积缩小,体重减轻70%以上。脱水瘦弱的幼儿,最容易形成干尸。干尸能长久保存损伤及个人特征,所以具有一定的法医学和人类学意义。    二、尸蜡    尸体长期处于水中或埋葬在空气不足而湿润的土壤里,由于空气不充足,限制了腐败细菌的繁殖,腐败进展缓慢,同时体内水分浸入皮下,皮下脂肪逐渐分解为酸脂和甘油,甘油溶于水中流失,脂酸则与水中的钙、镁、铵等离子结合发生皂化生成脂酸盐,脂酸盐形如石蜡,难溶于水而使尸体固定保存下来。这种尸体现象称为尸蜡。    尸蜡先在皮下脂肪组织形成,而后扩延到其他脂肪组织。成人尸体在1~1.5年期间,可完全形成尸蜡,婴尸6~7月即可形成。从发现的尸蜡实例中,全身尸蜡少见,大多数是尸体的一部分形成尸蜡。一个成年人的肢体形成尸蜡,至少需要6~7个月的时间。    在法医学上,单凭尸蜡不能准确判断死亡时间。但是,尸蜡能在较长的时间内保存尸你上的伤痕、系沟、鸡皮疙瘩和生理、病理特征,这对于识别死者和揭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泥炭鞣尸    尸体在酸性的沼泽或土壤中因酸性物质的作用,腐败停止发展。这种尸体现象称为泥炭鞣尸。这种尸体的皮肤鞣化呈暗色,致密如鞣皮,脏器及肌肉脱水,体积高度缩小,部分蛋白质溶去,骨骼、牙齿因脱钙而变软,容易曲折和切开。这种尸体可长期保存数百年甚至更久。西北欧一带至今己发现约2000年前的泥炭尸体100具。1952年,丹麦掘出一具30余岁男性尸体,据各种技术鉴定和分析,约系2000年前即古罗马铁器时代死亡的。该尸的全尸裸.露、nt:34;line-height:150%">为了找到杀人现场,尽快破案,侦查人员一方面对王连生的住宅采取侦查措施,另一方面把王叫到派出所,以询问米秀荣走失情况为由,对其进行正面审查。    与蒋杏芬一同到王连生家直接观察的同志,一进门就闻到一股强烈的腥气味,问蒋杏芬是怎么一回事,她也说不清楚。进一步观察发现屋内墙壁上,地板上和厕所内的地上,都有血迹,并在厕所的水箱内发现一双带血的女人鞋,经蒋杏芬辨认,不是她家的。又在床上查出米秀荣的上肢。屋内的立柜锁着,据蒋杏芬讲,钥匙在王连生手里,经取钥匙打开立柜,查出两条大腿,上衣、腰带以及带有血迹的菜刀、剪刀、教练手榴弹等凶器。    王连生到派出所时,开始是故作镇静,再三表白米秀荣走失后,他是如何着急,又如何诚心诚意地寻找。后来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供认犯罪的全部事实。    原来,9月3日下午5时左右,王连生骑车去学校开会,行至牛街南口遇见学生孟祥浩和米秀荣,当即起了诱.奸米的歹意。他便推车尾随孟、米,见二人分手,就追上米秀荣,以叫米帮助填写“家长通知书”为借口,将米骗至他家四楼宿舍,进门后要动手奸污,因米呼喊、反抗,并咬伤他的中指,遂对米进行勒、掐和用教练手榴弹打击头部致死。奸尸后,将尸体藏于床下,锁好门,到学校过团组织生活,会后又回来奸尸两次。第二天,为了消尸灭迹,以查米下落为名,向学校请假,回家用菜刀、剪刀将米的尸体分解后,用蜡光纸、报纸、塑料桌布包好下躯干部分,又用死者裤衩包好人头,装入塑料食品袋内,把两个包放在一个大手提包内,7日带手提包雇出租汽车,将米的头和下躯干抛入昆明湖。后来又将内脏扔到永定门火车站厕所,被水冲进下水道。其余部分准备陆续扔到昆明湖,未及处理完即被拘留。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碎尸或尸体离断,是指把人杀害以后,再将尸体分解成数段的情形。凶手杀人碎尸,通常是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车辆碾压,尤其是火车、矿车等铁轮或钢轮车碾过,以及爆炸伤害、飞机失事、高空坠落等也可能造成肢体离断。在杀人碎尸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尸体离断的案件中,除按照一般检验程序和无名尸体的检验方法进行尸体检验外,还应特别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将尸体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观察相同部位有无重复,两侧是否对称;断离部位是否连续,断离能否吻合;各个尸块的新鲜程度或腐败程度是否一致;皮肤的色泽、弹性及皮下脂肪的丰满程度是否一致;其血型、性别是否相同等等。进行种属鉴定以及个人识别鉴定,认定各个尸块是否为同一具尸体。    第二,在个人识别上,要检验记录尸体的生理、病理特征,从尸块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血型、皮肤纹理(尤其是指纹)、容貌及其他个人特征,以及职业等。    第三,根据尸体伤痕情况,判明死因和罪犯的杀人手段;同时详细检验尸块断离的位置和特征,判明罪犯碎尸的方法和碎尸工具的种类,罪犯是否熟悉人体解剖结构,懂得肢解尸体的简便方法,从而推断罪犯的职业特点。    第四,仔细检验尸块包装物、粘附物的性状、类别、特殊记号和其他特征,推断碎尸现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地区范围。    第五,推测死亡时间。法医学推测死亡时间主要是依据尸体现象的变化来进行的。碎尸案件中由于尸体各部位所处的条件未必相同,发观时间亦常有先后之别,因此尸体各部位的变化常不一致,检验时应当加以注意。若尸体腐败已成巨人观,容貌难以辨认,则宜在面部切数个小孔,使腐败气体排出,并将青绿色硫化血红蛋白充分洗去后,浸以防腐剂12小时,待腐败气体除去后,便可恢复原状,以利于观察和进行个人识别。    第六,碎尸案件的死因判定往往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但只要认真细致地检查,也是可能查明的,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脏器损伤、索沟、扼痕及毒物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法医学可以派上什么用场?——法医学鉴定的主要内容    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第一、现场勘验。刑事诉讼中的现场,是特指犯罪或事故发生的场所,以及发现尸体的地点。刑事诉讼中的现场勘验是在发现尸体的场所或遗留行凶痕迹的出事地点,为了正确判明案件的性质,揭露、证实行凶和查明、侦缉凶手而进行的一种侦查措施。它由侦查人员执行,参加现场勘验的法医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人员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询明现场有无变动,研究当时行凶经过,勘验现场,检查尸体,搜集物证。法医勘验现场后,应当立即编写勘验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法医参加现场勘验,发现和搜索与案件相关联的物、事和人,这对判明案件性质、证实和揭露犯罪是很有帮助的。    在勘验现场时,应当注意先进行“静”的勘验,再进行“动”的勘验。所调“静”的勘验,就是保持现场原状,只作观察、记录、绘图和拍照。所谓“动”的勘验,就是运用各种技术方法对有关的物件逐一仔细检验,发现和采集物证。在进行“动”的勘验的时候,应当一面勘验,一面记录、绘图和拍照。勘验的顺序应当根据案件和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从外围向中心,或者从中心向外围,或者从这端通过中心向那端的方式。总之,要以不遗漏任河与案件有关的痕迹为原则。    凶手作案后,总是要千分百计地掩盖行凶行为,逃避侦查。为此,他们经常要放烟幕,毁灭作案痕迹,变动现场物品、甚至碎尸移尸,制造假现场等,以扰乱侦破视线,企图将侦查工作引向歧途。法医工作人员遇到这些情况,应当提高警惕,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不要被假象所迷惑。    第二、尸体检验。口,卫生部重新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规定了法医解剖尸体的几种情况: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者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者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者。    按照这一规定,我国法医尸体检验的数量是不多的。实际上,我国司法工作中法医尸体检验的数量也很少。    在香港,警察部门的法医科每年检验尸体4000多具,解剖3000多具,其1年的尸检总数就相当于重庆市11年尸检总数之和的2倍以上。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美国法医尸检数字如此之大,是与其社会制度有密切关系的。在美国及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人们普遍缺乏安全感。美国人的研究表明:1960年美国谋杀案的发案率为每10万人中就有5件,到1980年,那么,毒物从何而来?是自杀还是他杀呢?    经查,死者生前作风正派,也无其他自杀因素。自服冬眠灵中毒可能性似可排除。胡得谦于几个月前,以替同学母亲治神经分裂症为由,从县建筑公司医生李××处骗取了冬眠灵药片50片,冬眠灵药针剂1支。在李惠娴中毒昏迷期间,胡又以替人治病为名,向某乡卫生院医生李××处要了冬眠灵针剂8支。这都有处方和单据为证。加上其他调查的结果,说明胡有杀害李的重大嫌疑。后来经审变证实了胡用冬眠灵药片和针剂杀害妻子李惠娴的事实。胡毒杀妻子,一害两命,终于受到了他应得的惩处——死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明白以下这些道理:    毒物和非毒物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在通常情况下,凡小剂量地作用于机体,就能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引起死亡的物质,称之为毒物。实际上,这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有些毒物使用得当,不仅对机体无害,反而有益,甚至可以用作药物治疗疾病。冬眠灵就是如此,小剂量服用可以起到镇静作用,对治疗精神病有其特殊的功用。许多药物在一定剂量下是良药,而应用过量时就可成为毒物。即使象食物、食盐、维生素、水、甚至空气等人体必须的物质,如果用得不当也会妨碍身体健康,甚至引起死亡。    由于毒物的毒性作用,导致机体功能障碍、结构损害而发生疾病者,称为中毒。一般轻度中毒不致危及生命,严重的中毒即引起死亡。平常我们所说的中毒死亡,就是指这种由于中毒而引起的死亡。此外,还有一门专门研究毒物的来源、性质、作用和中毒的条件、症状、诊断、治疗、病理性损害以及毒物的测定等,这就是毒理学。毒理学可分为食物毒理学、工业毒理学、军事毒理学以及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理学专门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和中毒,但其他的诸如食品中毒,工业中毒中涉及到法律问题,则仍属法医毒理学的研究范围。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中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中毒的原因和案件的性质,可将中毒分为自杀中毒、他杀中毒和灾害性中毒;按中毒的速度和程度,又可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等等。    由于中毒的理化状性、剂量多少、浓度大小及进入体内的途径和吸收快慢的不同,毒物作用于机体可对机体有不同的局部或全身作用。一般情况下,毒物的作用仅限于局部而未被吸收者,多对机体有局部作用或以局部件用为主;但是吸收入血或直接注入血液的毒物,则主要对全身起毒性作用。中毒一般就是指后者而言。    毒物对机体的作用是要受多种因聚影响的。由于条件的不同,某些人口服某个剂量的毒物可能引起严重中毒甚至是死亡,而另一些人口服同等剂量的同等毒物,却毫无反应或中毒轻微。因此,在法医上研究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对于判明是否中毒死亡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毒物方面来讲,首先,毒物的理化性质可以影响毒物的作用。毒物的物理性状与人体对毒物的吸收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气体毒物吸收最快,液体毒物次之,固体毒物最慢。例如医学上经常利用硫酸钡不溶于水,相反,氯化钡易溶于水,若被口服则可以引起急性钡中毒。从一般意义上讲,溶解度大、吸收快的毒物,从口服到出观中毒症状所需要的时间校长,有一个较长的潜伏期。毒物的化学结构不同,其毒性也有明显的差异。    其次,毒物的剂量也是影响毒物发生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索。毒物对机体的毒害作用与剂量的关系极大。凡是能够使机体出现中毒症状的最小别量,称为毒物的中毒量;凡是能够使人体发生中毒死亡的最小剂量,称为毒物的致死量。在实践中,中毒量和致死量的标准极难确定,这主要是由于影响毒物发生作用的因素很多,同等剂量的毒物对不同的人体会出现不同的后果。此外。一切毒物中毒量和致死量都只是一种大概数量,只能作为参考。就一般意义而言,毒物的剂量越大,其毒性作用也就越严重。但是,应该指出,决定毒物作用大小的是机体对毒物的吸收量,而不完全取决于毒物的吞服量。有些服毒者即使口服了大剂量的毒物,但可能由于呕吐、排泄等因素,而不致中毒死亡,甚至根本不出现中毒症状。    另外,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也影响毒物作用的发生。一般来说,毒物经注射或从呼吸道吸入,比口服吸收快,毒性也就相对增大。据试验,皮下注射只需用口服量的1/4,就可达到同样的效果。有些毒物从某种途径进入机体有毒,而从另外一种途径进入则无毒。如口服金属汞无毒,而从呼吸道吸入汞蒸气则有剧毒,蛇毒是一种蛋白质毒素,口服无毒,而经咬伤创口进入人体,则会迅速发生中毒,甚至引起死亡。    从机体方面来说,人体的年龄、性别、体重、健康状况以及习惯、嗜好等,都与毒物进入人体以后是否出现中毒症状和中毒程度有关系。    小孩、老年人和身体衰弱者,由于其抵抗力较弱,因此对毒物的反应都比较严重。儿童对麻醉剂(特别是吗啡)非常敏感,所以医学上禁止对儿童使用吗啡,但儿童对阿托品、甘汞的忍耐却较成年人为大。    体重一般与中毒量、致死量成正比。肝、肾等解毒和排毒器官有疾病的人,其解毒、排毒能力降低,毒物的作用也因此而增强。    胃内容物的数量和性质对毒物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影响。胃肠空虚,毒物易被吸收,中毒症状出现早,胃内充满食物,则毒物被稀释,作用缓慢。胃内食物也可能对毒物发生反应而增强或减弱nt>    法医在进行书证审查时,如果必要,可以调阅案卷全部材料、进行复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或者重新勘验现场和检验尸体。这样可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司法实践证明,无论是在50年代还是在80年代,经法医审查而纠正的已判死刑的冤、假、错案例子并不罕见。这一方面要求法医工作者要努力提高素质,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保证鉴定的质量和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办案中要尊重法医提出的意见,并把法医对案件的证据审查视为制度。    法医进行书证检查,还可以完善、补充证据,必要时作补充或重新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些案件,由于罪犯时供时翻或有许多种口供而无法辨真伪,最后经法医鉴定而得到解决。1981年,四川省泸县有一女社员,因恋爱纠葛,被男方杀害。被告人在公社和看守所的五次交代中,都说是在发现尸体现场扼死被害人的。但当向他宣读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时,他又交代是在一个水塘内将死者溺死之后,移尸于发现尸体现场的。法医初验时所作的鉴定书,认定被告人是在发现尸体的现场处扼死被害人的。后来,在复查中法医又作硅藻检查,证明死者胃里的硅藻与被告人所供水塘的取样一致,而与发现尸体处的泥土取样有明显的差别,从而认定被告人最后交代的杀人移尸经过属实。    法医在主持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病程记录的审查时,应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全面解剖检查,及时提取原始病程记录,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分清性质和责任。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5.烙饼的秘密——谈谈砷中毒    日,某自行车零件厂工人刘某、姜某、阎某、侯某4人早饭后感到不好受,上午10时到市第二中心医院看病,下午,刘某死亡,另外3人正在接受观察。医院反映,病人症状象是严重的食物中毒,并将这一情况及时报告了驻地公安机关和防疫部门。    对这一性质不明但性命悠关的大事,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即组织局领导、刑警队干警和法医工作者赶赴医院。法医尸表检验查明,死者刘国光,男,28岁,尸体表面无任何创伤,除尸体面部皮肤微呈青紫色外,无其他任何异常发现。通过对3名患者和急诊室大夫进行现场调查得知:当日上午7时,刘国光进厂后吃早点,吃的是麻酱烙饼夹炒鸡蛋。他吃了几口后说饼有辣喷水,并让同班工人品尝。同班工人姜某、阎某、侯某3人尝后,也觉得饼有辣味。半小时后,吃饼的几个工人相继感到腹痛、腹胀、头晕、恶心,有的上吐下泻。刘国光病情最为严重,他先去厂保健站看病,大夫给他打了止吐针,但并没有止住。10时左右刘等4人一同到市第二中医院就诊,刘用药后仍上吐下泻不止,经输液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姜某等3人食用量很小,只吃了手指盖大小一点饼,10小时后仍感恶心,头晕,四肢无力,病情不见好转。从后果的严重程度看,这不同于一般的食物中毒事件。经过提取死者刘图光的胃液及其吃剩下的烙饼和炒鸡蛋进行化验得知,死者吃剩下的麻酱饼和胃液中均含金属毒物砷,而且含量很高。显然,这是一起投毒杀人案件。    为查明凶手,公安人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调进研究。    死者胡国光生前为人忠厚,工作积极肯干,与领导和群众关系较好,没有发现与谁有大的矛盾,只是1984年春节前后,情绪有些变化,思想表现比较沉闷,工作时精力不够集中。刘国光在出事那天曾讲过,当天吃的饼是其爱人早晨起来新烙的。尝过饼的人也证实,用手摸饼时还感到热乎乎的。出事那天,刘国光到厂内的确切时间是早上7点10分左右,他放下书包后便从包内取出一个塑料袋,从袋中掏出饼来吃,没有离开过车间。刘国光去厂保健站看完病后,曾给其爱人刘美芳打过电话,因没有拨通,而委托别人帮忙打电话,转告他爱人不要吃带去的饼,饼有问题。上午9时左右,有人给刘美芳灼单位打通了电话,但刘美芳不在,只告诉了传达室的同志。刘国光死后,其单位打电话给刘美芳的单位,也未找到刘美芳。根据这些情况,侦查人员对案情作了如下分析:刘国光食用的饼中毒物,在厂内和途中投放的可能性不大,很大可能是在其家中投入的。刘国光的爱人刘美芳,本该上班而未上班,表现反常,有作案嫌疑。根据刘国光生前表现、人际关系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其死很可能是因奸.情被杀。倘属此种性质,则必有第三者插足。    后来,在科学的检验结果和侦查中获取的大量证据面煎,刘美芳低头认罪了。    1981年8月,刘美芳与刘国光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但自从1982年苏某调来刘美芳单位后,刘美芳和苏某又私下“相恋”,从互相挑逗发展到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为了达到结合之目的,1984年2月以来,他们多次合谋投毒杀害刘国光。同年3月,刘美芳与苏某计议以氰.化物毒害刘国光未遂。5月,苏犯又通过某药店销售员王某弄到砷约30g,分两次交给刘美芳,经过策划,刘美芳于1984年7月,趁其夫看足球赛之机,将砷投入盛有绿豆汤的奶瓶中,并在散场前去场门口等候,苏在一旁尾随监视,但因被害人喝的量少,未能得逞。之后,刘美芳于8月14日晨5时给刘国光烙麻酱饼,将砷用罐头盒煮后掺入其中,由刘国光上班带走……。刘美劳自己则在6点半离家,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即去苏某家,把投毒情况告诉了苏。回到单位后,听到刘国光吃饼后不好受,并且叫她不要再吃饼的消息后,刘犯感到产生了严重后果,又一次去苏家商量对策,并让苏护送其回家。路上,刘苏还订下了“你不要说,我也不说”的盟约。    这是一起奸夫淫.妇利用砷.毒杀本夫案。利用砷来进行杀害,可以说有其悠久的历史了。《金.瓶梅》中潘金莲与其奸夫一起在王婆的教唆下毒杀其丈夫武大郎,用的便是砷。    砷,又名砒,是一种广泛分布于自然界的一种金属。在土壤、水、矿物、植物中都能检测出微量的砷。正常人体组织中也含有微量的砷。本来金属砷因不溶解于水,是没有毒性的,但是,砷化物,特别是三氧.化二砷,却是剧毒的。通常说的砷中毒,实际上是砷化物,主要是三氧.化二砷中毒。三氧.化二砷,又名砒.霜。纯砒.霜,色白,无味,易溶于水,溶解度可高达30%。砷及其化合物在工农业中有着广泛的用途。农业上常用它们杀虫、毒鼠和灭钉螺;工业生产中砒及其化合物也常用于毛皮生产中消毒、防腐、脱毛;玻璃工业中用于脱色剂。在造福人类的同时,砒.霜也给人类带来了一些灾难。日常生活中,砒.霜常用于他杀或自杀,也有由砒.霜引起灾难事故的。    砷进入人体内被吸收后,破坏了细胞的氧化还原能力,影响细胞正常代谢,引起组织损害和机体障碍,可直接引起中毒死亡。如果将砷作用于人体局部,最初有刺激症状,久之出现组织坏死。砷对粘膜具有刺激作用,可直接损害毛细血管。经粘膜(包括阴.道)或皮肤吸收的砷及化合物,主要沉积在毛发、指甲、骨、肝和肾等器官。砷与毛发、指甲皮肤的角化组织有亲和力,无论是慢性砷中毒或急性砷中毒,只要其中毒后尚存活1周以上,便可从毛发中发现较多含量的砷。砷中毒一般都是由口服引起的。砷急性中毒的症状有两种类型,即麻痹型和胃肠型。其中尤以胃肠型较为常见。大量砷化物进入体内,可以麻痹中枢神经,出现四肢疼痛性痉挛,意识模糊、谵妄、昏迷、脉搏速弱、血压下降、呼吸困难,数小时内因毒物抑制中枢神经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胃肠道的症状来不及出现或者症状很轻微。这就是麻痹型的症状。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症状比较常见。砷中毒呈胃肠型症状者,在服毒1~2小时,甚至15~30分钟,即发生剧烈的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酷似霍乱或重症胃肠炎,大便也成水样并带血,可伴脱水和休克。一般中毒者在一两天内即可死亡。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砷中毒症状。此外,吸入砷.化氢气体也可发生急性中毒,其主要表现为溶血。    常人服入三氧.化二砷0.01~0.05g,即可中毒,出现中毒症状;服入0.06~0.2g,即可致死;在含砷.化氢为1mg/升的空气中,呼吸5~10分钟,可发生致命性中毒。    常人接触砷数周后,即可发生慢性中毒。其症状表观为头痛、失眠、食欲不振、消化不良、体重减轻、多发性神经炎,出现知觉麻痹、运动神经麻癣、视神经萎缩,手掌、足角化层增厚等。    砷中毒死亡者尸体皮肤呈脱水状,口唇、指甲明显青紫。如果进行尸体解剖,则可以见到内脏器官充血、点状出血极为明显;心血不凝,颜色深红色,左心室内膜下点状出血;小肠内容物为淡黄色稀便或米汤样液,杂有黄色沉淀物(硫化砷)。迁延几天死亡的人,心、肝肾等脂肪变性或坏死,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急性黄色肝萎缩。    前述案例中刘国光的死,显然属于急性砷中毒的胃肠型。    法医工作者在检验怀疑砷中毒死亡案件时,要注意提取呕吐物、指甲、骨骼为化验检材。    3.鉴定人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回避,而证人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回避的,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的对象中是没有证人的。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鼓励公民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踊跃作证。    4.鉴定人在有正当理由或者缺少设备及送检材料不合格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作证;而证人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的。    5.鉴定人是就某种事实,运用科学原理,作出推理结论;证人是叙述他所知道的案情,法律并不要求他作出判断结论。    目前,建立一支现代化的法医鉴定人队伍,是社会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各医学、政法院校和科研机构在这方面作了各种努力,如开设刑侦系、法医系,招收法医学专业研究生等。可以预料,在医学界和政法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医学事业必将飞速发展,法医鉴定人的队伍必将迅速扩大,法医学鉴定的质量必将极大提高。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6.野蛮之情和爱恋之情带来的悲剧——传统的死亡定义    日,由郑州开往济南的448次列车在兰考站开动了。窗外麦田如茵,春意盎然,车内旅客云集,谈笑风生。然而就在这趟列车上,一场由无知和野恋引起的悲剧,正在徐徐拉开帷幕。    6号车厢里坐着几个衣着入时的青年男女,他们是河南省商业厅某公司的职工,由单位组织到泉城济南和泰山游玩。这时,一位刚在兰考站上车的老大娘走过来,在他们当中的两个姑娘身旁捡了个空位坐下来。    也许是看不惯大娘那陈旧的衣服和布满皱纹的脸庞吧,两个姑娘指着那本来空着的座位冷冷地说:“这里有人了。”在生活中,巧合有时也会成为事变的契机。就在这时,到民权县做买卖的段某、贺某由此路过,于是就“拔刀相助”了。    “都是买了票的,为啥不让人坐!”    “真不象话,难道是你们家的火车?”    接踵而来的便是相互间无谓的争吵、无聊的的谩骂。幸得其他旅客好言相劝,“战火”才渐渐得以平息。可是,当围观的人群刚刚散开时,与姑娘同行的郑某又蛮横地拦着一位旅客斥责,使得已走到车厢门口的段某、贺某又追回来进行“干预”。一方蛮横无理,一方得理不让,双方由动口到动手,相互厮打起来。与姑娘同行的孙某气急败环,突然从身上掏出一把寒光闪闪的猎刀,挥舞着,朝对方捅去……。段某心脏被刺,当场毙命,李某、贺某被刺成重伤……。    这是《中国法制报》日刊登的一例真实事例。从这个事例中,我们都清楚地知道,拔刀相助的段某是死亡了,是被蛮横无理、气急败环的孙某用猎刀刺中心脏而死的。但是,什么是死亡呢?    我们知道,生命活动的基础是蛋白质的新陈代谢。一旦新陈代谢停止,生命也告终结,死亡立即来临。在人体这个极复杂的机体中,生命活动需要的能量,主要是由各种营养物质通过氧化而供给的。这个氧化过程必须不断从外界环境中吸收需要的氧气,并排出氧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氧气的内外交换是新陈代谢的必要条件。交换停止后,新陈代谢就不在继续,机体便发生死亡。因此,死亡就是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传统的观念认为,心跳和呼吸完全停止,不能再使其恢复时,即可判别人已死亡,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是判断死亡的两个最主要的标志。然而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对于同一个人来讲,心跳和呼吸都不是同时停止的;对于不同的人来讲,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孰先孰后,也是因人而异的。传统法医学根据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来判断死亡的,以其孰先孰后为标准,将死亡分为心脏死和呼吸死两大类。    传统法医学把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称为心脏死。这在死亡现象中带有普遍性。人的死亡,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心脏性的。在上述案例中,段某的死就是心脏性死亡。如果对其进行临床观察,就会发观他的心跳是先于呼吸而停止的,在其心脏跳动停止的情况下,还测得出微弱的呼吸。    人的心跳停止多是渐进性的,通常,首先心脏功能逐渐减弱,继之心脏停止跳动。但是,在电击死、原发性心脏病以及高碳酸血症或其他外来刺激引起迷走神经反射等情况下,可能发生心跳骤然停止的现象。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刺激迷走神经引起心跳骤然停止的案例:    有一对恋人感情甚笃,形影不离。在一个美好的夜晚,他们双双去参加舞会,会后余兴未消,于是揽腰扶手转到树荫,坐在石头上缠绵悱侧,柔情似水。小伙子那炽烈的嘴唇从姑娘的嘴唇移到脸庞,熨到颈部。突然,姑娘惨叫一声,倒地身死。法医尸体检验未发现任何伤痕,原来是小伙子亲吻时压迫了姑娘颈部的颈动脉窦,刺激了姑娘的迷走神经,引起心跳骤然停止而死亡。这真是乐极生悲,不幸之至。    呼吸死又称肺脏死,是指呼吸先于心跳停止所引起的死亡。呼吸死主要起因于机械性窒息(如呼吸道闭塞、胸腹部受压)、肺病变、肺气肿、气胸、血气胸、胸腔积掖、肺栓塞、麻醉过深、触电、延脑呼吸中枢受压、损伤、各种原因引起的呼吸麻痹、呼吸运动神经损害以及呼吸肌麻麻痹场合。    就呼吸死来说,呼吸停止时肺内留存的氧量决定着心跳停止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肺脏正常的人,呼吸停止后,肺血液和组织液中贮存的氧约能维持4分钟左右,之后由于机体严重缺氧,心跳也随之停止。如果在呼吸停止以前曾经呼吸过纯氧,那么心跳还能维持更长时间,甚至可延长10~15分钟。如果是在空气不足的情况下停止呼吸的,则由于肺内的含氧量本来较少,所以,心跳可能在1~2分钟内停止。    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的死亡概念是一个冲击,并由此而带来了希望。例如,由于心搏器、体外循环、呼吸机械等机械复苏技术的发展,某些心跳和呼吸都已经停止的人也有回生的可能;同样一些失去大脑和脑干功能的人,可能由于呼吸机、心脏起搏器、人工肾的运用而保持心肺功能。所有这些,使得传统的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为死亡标准的观念发生了动摇。那么,究竟应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死亡呢?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7.谁都只能体验一次——死亡的过程    人的死亡虽然有可能是突然的,如因颈部被切断、头部辗压伤、高空坠落所致的多数内脏破裂、身体支离断碎等而引起的死亡,但是,这些情况毕竞是少数。在一般情况下,死亡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它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阶段性变化,这些变化是人体生命功能逐步丧失的结果。了解死亡的发展过程,对于急救患者、伤者和被害人,识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某些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法医学将典型的死亡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学死亡期。死因的千差万别,决定了不同死因的死亡过程各有特点和差异,但其基本规律是相同的。    一、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死战期或濒死挣扎期,是人在临死前挣扎的最后阶段。在这个时期,身体和重要器官功能发生严重紊乱和衰竭。最初,病人或者被害者多有面容苦闷、时有鼾声、血压升高等现象。随后即出现呼吸困难,心搏减弱,体温、血压下降,意识模糊,大小便失禁,各种反射减弱、迟钝或消失,以及昏迷、抽搐等。最后,即渐次过渡到临床死亡期。    濒死期的长短和表观,与死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濒死期持续的时间,有的只有几秒钟,有的可持续数小时甚至更长。法医检验中遇到的暴力性死亡,濒死期短暂,甚至没有,如延脑、脑桥、心搏传导系统的损伤,心脏破裂大出血以及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等引起的死亡,都是极为迅速的,好些都没有濒死期。除了上述死因外,由于窒息、中毒、损伤等引起的死亡,一般都有或长或短的濒死期。病死,特别是慢性病死亡者,都有较长的濒死期,但急病死亡者除外。在同等条件下,青壮年和体质健壮者,有较长的濒死期,而且较明显;老年人和体质瘦弱者,濒死期较短,其表现征象亦不明显。    法医尸体检验时,应当注意,濒死期所形成的损伤,仍有一定的生活反应;在特定场合下,应当注意应用濒死期的各种特点来鉴别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沉尸,是生前上吊还是死后悬尸,等等。    二、临床死亡期    处于濒死状态的人,若未及时救治或者挽救无效,就会发展到临床死亡期。这是生物学上死亡前的一个短暂阶段。在这个时期内,心搏停止,呼吸停止,各种反射完全消失。一般情况下,我国医生就是根据这三大体征来诊断死亡的,所以称为临床死亡。处于临床死亡的人,从外表看,机体的生命活动已经停止,但是,机体组织内微弱的代谢活动仍在进行。在心搏和呼吸停止(神经反射消失一般都早于心搏和呼吸停止)后4~5分钟或稍长时间内,机体内稍存少量氧,还能保持最低的生活状态,如果使用人工呼吸机,心脏按摩、心脏起搏器等急救措施,生命尚有复苏的可能。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临床死亡的持续时间,也就是血液循环停止后,大脑皮层耐受缺氧的时间,为5~6分钟。当然在不同情况下,临床死亡期的长短是可变的,如在低温或耗氧量低的情况下,临床死亡期就可能延长,甚至可延长到1小时或更久。此外,濒死期长的,则临床死亡期一般就短。    国外学者曾对1200例心跳停止后复苏成功的病例进行分析,结果是:94%是在心跳停止后4分钟救活的;6%是在心跳停止后4分钟以上救活的;但这些患者都发生了神经系统的后遗症。因此,国外资料一直认为人脑耐受缺氧的“临界时限”是5~6分钟,并认为在心跳停止3~4分钟后救活者常有永久性脑损害。当然这并不绝对,1973年,《中华医学杂志》曾报到,北京、上海、南京心脏复苏小组对循环骤停8分钟以上的12例病人复苏成功。由此可见,脑耐缺氧的“临界时限”不一定限于5~6分钟。但是,脑耐缺氧超过6分钟确实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法医工作者应当密切配合临床医务工作者,争分夺秒地抢救危重病人或被害人,争取复苏,减少中枢神经系统的后遗症。    三、生物学死亡期    生物学上的死亡,指整个机体的重要生理功能停止而陷于不能恢复的状态。它的外表征象,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尸僵,形成尸斑。生物学死亡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首先是大脑皮层和脑细胞的坏死,接着是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水久停止,最后是各个器官和组织功能的相继解体。生物学死亡是死亡的最后阶段,发展到这个阶段的病人已不能再复活,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对它已是无能为力。    进入生物学死亡期后,人体作为整体已经死亡。但是,由于构成人体的细胞、组织以及人体各脏器和组织的进化、功能有明显差异,对缺氧的敏感程度不一致,因而它们进入生物学死亡所需的时间也不一致,有些在机体死亡后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其生活功能,能发生超生反应,将这些器官摘出后,供器官移植用。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中枢神经系统缺氧的极限时间,一般大脑皮质为5~6分钟,大脑髓质为7~8分钟,脑干为10~11分钟,脊髓为30分钟左右。肝脏缺血15~30分钟,肾脏缺血超过1.5小时,就会失去活力。肌肉组织缺血8小时左右,对电和药物刺激仍具有兴奋性,如果将缩瞳剂或散瞳剂滴入眼内,还能够引起瞳孔括约肌或瞳孔开大肌的收缩,改变瞳孔的大小。胃肠蠕动也能持续一段时间,使胃肠内容物继续向前移动。消化酶的作用在人死后还可以持续一段时间,特别是在尸体温度下降的情况下,这种作用持续的时间更长些。精子在精囊内的活动能力可以持续到30小时,甚至70小时,还有死后172小时仍可看到活动的精子的报告。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死后24小时或48小时内,精虫仍能在生殖道内保持活动能力。法医工作者,可以利用这些现象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和死亡时的某些状况。例如,我们在利用胃肠内食物消化程度和排空情况来判断最后一餐进食死亡的时间时,就要注意胃消化酶在被害人死后”仍能在一定时间内起作用这种因素。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8.死而复活,假死真生    15世纪欧洲最伟大的画家奥那多·达芬奇年间为米兰城内圣玛利亚修道院斋堂里作的一幅壁画——《最后的晚餐》,与他的另一幅人物肖像《莫娜·丽莎》一样,是他最杰出的不朽的代表作,是世界艺术宝库中的璀璨珍品。《最后的晚餐》画的是耶稣基督的门徒之一犹大向罗马当局告密,出卖他老师耶酥的宗教传说。画面当中坐着的是耶稣,他正在对12个门徒说:“你们中间有一个出卖了我。”餐桌上坐着的12个门徒,个个神情各异,其中有一个门徒面色惨白,身向后仰,惊魂不定,但是,却用一只手紧紧地握住自己的钱袋。他,就是收受30块银币后出卖耶稣的犹大,而耶酥显得那样沉着安样,又是那样庄严肃穆。犹大和耶稣的背景形成的黑暗与光明的强烈对比,表达了艺术家对邪恶的极大憎恨和对正义的无限向往。    根据基督教经典《圣经》的记载,犹大以30块银币出卖了耶稣以后,看见恩师被定了罪,他自己良心发现,追悔莫及,在一棵树上吊死。而耶稣被当权者们抓起来以后,按照犹太人的法律被判处了死刑,因为他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当权者们决定用十字架来钉死耶稣。在日出东南的时候,耶稣被钉上十字架,中午时分,天地开始昏沉下来,直到日头偏西的时候,耶稣死去。这时太阳变得一片漆黑。第3天,他“复活”了。为了纪念耶稣的“复活”,基督教还专门有“复活节”。    这是西方传说中最为神圣的死而复活的故事。在东方,在我们中国呢?    《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清代道光年间,广东有一个姓吴的人投宿一家旅馆,因为穷途潦倒,他吞服鸦片死去。旅店主人怕惹祸而不敢收尸,但他知道吴某在三水这个地方有亲眷,于是便派人前去告知此事。等亲属赶到旅店,吴某已于前一天复活了。一算,吴某已死过去3天4夜了。    1982年曾有一案例报道:江苏省扬州地区有一位50余岁的妇女,患有贫血和子宫脱垂,久病不起。一天,她突然人事不省,呼吸、脉搏都停止了,家属忙为其做寿衣、棺材,筹办后事,第3天将其埋在山坡上。按照当地风俗,人死埋葬后的3天之内,棺材头不封口,由子女轮流送饭上坟,直到第4天才用长钉子钉死棺材,垒坟树碑。第1天死者次子送供饭上坟时,听到棺材内有声音。他立即回家告诉亲友,大家都不相信。第2天,长子和次子二人一起去送供饭时,又听到里面有微弱的声音:“我没死,你们怎么把我装进了棺材,我快闷死。了!”后来,在生产队长和亲友的帮助下,终于将农妇救了出来。农妇从棺材出来后,第一餐就吃了1斤多米饭。这样的怪事并不是绝无仅有,再看下面的一例真人真事。    丈夫史某突然在夜间“嗯”了一声,同时腿也抽动了一下。妻子阚某以为丈夫是在做恶梦,连推带喊想弄醒他,可史某毫无反应。后来惊动了全家,又请来医生诊视,结果是心肌梗塞,已气绝身亡,救而无效……    小夫妻结婚不久,刚刚度过蜜月,夫妻情深义厚,恩爱非常。如今丈夫暴病身亡,妻子哭得肝肠寸断,死去活来。时值夏末秋初,天气虽非酷热,但死人也不能在家里多耽搁。于是家里人火龙火马,慌慌忙忙地把史某抬往火葬场。    说来颇为滑稽,在街上少见死人,可到了火葬场,躺着的都是死人。36行忙排队,72行忙挂号,火葬场忙起来也要开个“后门”。这真应验了那个歇后语:火葬场开后门——专烧熟人。史某的尸体被送往火葬场后,三朋四友、诸亲六戚纷纷离去。阚某与史某是情深义笃的夫妻,甜密的伴侣,她陪伴亲人,待火化后才离开他。    照“开后门”的惯例,当晚就应将史某“处理”完毕。可是3天过去了,还不见司炉工丁师傅动手。他似乎无焚化之意,却一再劝阚某别再熬夜陪伴,坏了身子,不必在死人群中长留等侯。而阐某死活不肯离开史某一步,并坚决表示:丈夫一天不火化,她一天不离火葬场。    3天3夜过去了,大多数送来的死人都被“神”请去了,不挨到史某也挨到史某了,此时不烧也不行了。他慢腾腾地走向床边,熟练地搬动尸体,欲将史某送上行车。只待将行车往炉堂里一送,尸体向前,车子向后,一个“老龙脱壳”,史某自然就灰飞烟灭了。    正当丁师傅移尸行车之际,阚某发疯般地扑向丈夫尸体,抚尸大哭,伤心地搂着史某的尸体一阵推搡,一阵摇晃,一阵翻滚。说来真有点怪,史某经这么一折腾,忽地“扑嗤”一声活转了过来。阚某见丈夫死去还魂,又惊又喜,情不自禁地抱住史某嚎啕大哭。她生怕丈夫再次被恶魔夺去。夫妻二人情绪稍定后,阚某突然想起丁师傅,便下跪在丁师傅面前,边哭边说道:“好丁师傅,谢谢你救了我丈夫的命,这救命之恩,我夫妻永世不忘!”    丁师傅急得满面通红,不知所措地赶忙道:“快请起,快请起,你不要如此客气,别把我折杀!”忽地,丁师傅又良心发现似地直率道:“其实真救活你丈夫的并不是我,而是手表。”“手表”小夫妻俩被弄得莫名其妙。丁师傅用拳击打着自己的脑门道:“我太不应该了,太不应该了……。”丁师傅欲言又止,似有羞于启齿之言。    阚某深感诧异:“丁师傅,你怎么哪?”    丁师傅索性实告道:“实不相瞒,当你丈夫被抬进火葬场时,他们单位的厂长跟我打过提前处理的招呼,其实我当天就可以处理完毕。但我为何迟迟不动手呢?是我看见那块英纳格手表。”    “英纳格手表怎么啦?”阚某越听越糊涂。    丁师傅继续道:“因那块表价格贵,起码值300多元,若连同尸体一起殉葬实为可惜。死人带不走,亲属又不忍心抹下来,我当时昧了良心,想贪污这块手表。”接着又说,你妻子好说歹说就是不走,经过几天的耽搁和一阵子的震动,你终于活过来了,虽说因延误而得救,但我的思想太卑鄙,灵魂太肮脏!    以上这些死而复活的实例,在法医学上,就是假死真生。它是指某些人的生命特征(呼吸、心搏、血压、脉搏等)极其微弱,处于似乎已经死亡,其实还活着的状态。    假死是脑血液缺氧的结果,常见于各种机械性室息,催眠药、麻醉药以及其他毒.药中毒、电击伤、寒冷昏睡、日射病、热射病、深度昏迷、霍乱或砷中毒所致剧烈腹泻和脱水,产后大出血、缺氧和营养障碍以及尿毒症等。新生儿,特别是末成熟儿,更容易出现假死状态。在下列5种情况下,成人也容易陷于假死,即酒精中毒、贫血、缺氧血症、脑损伤、鸦片、催眠药及麻醉药、尿毒症及糖尿病性昏迷等。    死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时间具有不可逆性;假死者很难从外表上与真死者区别开来。而假死者经及时抢救,则复苏的可能性极大,若缓缓行事,延误时机,那么就易“弄假成真”,使假死者失去再生的可能。因此,及时确定假死状态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可以说是人命关天。    如何确定被检查者是假死呢?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眼部检查。首先,应当观察眼底视网膜血管,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如果血管内仍有血液流动,说明血液循环尚未停止,病人没有真正死亡。其次,可以用1%荧光素钠滴眼内,使眼膜和巩膜当即黄染。若是假死,则在2~5分钟后即退色;如果是真正死亡,则虽经24小时,亦不退色。最后,可压迫眼球使瞳孔变形。若为假死,则解除压迫后瞳孔即恢复圆形;若是真正死亡,则解除压迫后瞳孔仍是变形的。    第二,X线检查。较长时间地用X线透视脑部,可以观察到心脏结构的形态和运动状况。如果心脏仍在搏动,则说明是假死,反之,则已经死亡。    第三,心电图检查。在人的心音、脉搏已经测不到的情况下,心电图检查仍能显示心脏功能,因而可以用这种方法来判定死亡的真假。    第四,微弱呼吸检查。首先,可将冷却后的镜片放在被检查者的鼻孔前;若镜片出现模糊不清的现象,说明被检查者尚有微弱呼吸,是假死。其次,可将纤细的羽毛放在被检查者的嘴唇、鼻孔前,观察其有无运动,若有运动,说明被检查者仍能呼吸,是假死。其三,可根据同样的道理,将肥皂泡沫抹在被检查者的嘴唇、鼻孔处,观察气泡的变化,判定真假死。最后,还可将装水的玻璃杯放在被检查者的胸部,观察水杯和液面的变化,以确定呼吸是否存在。    假死者经抢救以后,随着身体功能的缓慢恢复和呼吸、心跳的逐渐加强,其生活功能也逐渐恢复。通常是先出现咽下运动,然后出现下颌活动,最后呼吸心跳运动恢复正常。    死神也会给人类开玩笑,死亡也有真假之分。使更多的假死者死而复活,是革命的人道主义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的责任。为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在人死亡后相当长时间,或者待其出现尸斑、尸僵等早期尸体现象(说明此人确实死亡之后)后,才能对尸体进行解剖,施行防腐措施或者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从理论上弄清死亡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9.行尸走肉,真死假生    瑞典有一个名叫雷非·斯顿堡的企业主,由于很长时间没有交税而受到控告。在法庭上,他对指控提出异议。他引用一条国家法律说:“当一个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后,这个人即已经死亡,而死人是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我的心脏停跳已近一年了,我是靠人造心脏活着的。”此语一出,四座皆惊。司法界为此进行辩论,以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    这确实是一道难题,它是对传统的以心跳停止作为死亡标准的观念的挑战。在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人的心跳停止即已经死亡的国家,这道难题还真是不好解。要么修改法律,要么作出显然不公平的判决。这倒使代表国家尊严的法官进退维谷了。    1985年,日本国民也围绕着判定人死亡的法律标准问题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其间,要求废除传统的死亡标准,确立新的死亡标准(大脑死亡)的呼声很高。论战是由以下事件引起的:    1984年11月,日本筑波大学医学小组的3位医生,为1名不幸暴卒的妇女施行了器官移植手术。手术是在这名妇女的脑电波活动完全消失,但心脏尚未完全停止跳动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在日本还是第一次。事后,17名患者康复训练小组成员便向地方检察院提出起诉,指控筑波大学小组的3名医生对心脏继续跳动的未亡患者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已构成杀人罪。接着东京大学附属医院的许多医生联名就筑波大学3名医生被指控犯了杀人罪一事向日本最高检察院提出质问。于是关于判定人死亡的法律标准问题,便引起了人们的争议。日本各界对此众说纷坛,莫衷一是。一些人担心,以大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将会让医生随意移植人的器官,但更多的人认为,“筑波手术”实际上加速了确定以大脑死亡为死亡标准的立法准备。因此,是否有必要制定一个涉及新的法定死亡标准的法律,便提上了日本议会的议事日程。为此,日本各党派议员还联合成立了“生活道德问题法规研究团体”。    另据悉,某大学有位教授,在一次车祸中大脑皮层遭到严重破坏,意识完全丧失,但其心脏尚在搏动,呼吸也还存在,经鼻饲和护理,在病床上生活了8年之久。由于他已完全丧失了意志,因此,这8年中,他没有一秒钟是清醒的,从而造成了极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以上这些都涉及到死亡的标准问题,即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人才算已经死亡。它涉及到何时可以停止抢救生命,何时可以摘除仍有功能的器官等一系列道德和法律问题。为此,医学界,特别是法医学界对死亡的概念、定义和标准重新进行了讨论。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关于死亡概念的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的问题。他们认为,确定一个人是否死亡的标志,不是过去那种呼吸和心搏永远停止的传统概念,而是脑功能彻底的永远丧失。这是医学和法医学发展的结果,是对死亡概念的新的认识。    脑死亡的发生,可原发于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出血,脑压迫或脑疝等,也可继发于心脏或肺脏的功能而先行障碍和停止。    脑死亡的概念提出来以后,芬兰第一个从法律上接受了这个死亡标准,尔后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丹麦、挪威等国,也先后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我国现在还没有从立法上接受这个概念,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了。    以脑死亡作为确定人死亡的标准,有其诸多好处和科学性。如前面所举的某教授的例子就是这样。如果我们的法律承认脑死亡的概念,那么这个还有自主呼吸和自主心搏的人,就可以因其脑功能永远丧失而被宣布死亡,签发死亡证书,进行火葬,而不必护理8年之久,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使人目不忍睹。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没有自主呼吸和自主心搏者,可以应用现代医学复苏术,用人工心肺机、心脏启搏器等长期保持其心搏和呼吸,如果心脏损坏,用启搏器亦不能维持其生命的,还可以移植他人的心脏或使用人工心脏。但是,如果这些人已经发生了脑死亡,意识永远丧失,只能处于假生真死的状态,那么就是现代医学技术也无能为力了。如果我国法律承认脑死亡,则我们不仅可以避免无谓的浪费,避免对脑死亡者进行不必要的折磨,而且还可以将他们新鲜的具有生命力的器官(如眼.角膜、肾脏、肝脏、心脏等)摘取下来,移植到脑健康而相应的器官已经失去功能的人身上,挽救他人的生命。    近十多年来,器官移植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快的发展。到1973年,世界上已有33018例肾移植案例,2/3的肾移植者能够长期生存。到1977年,世界上至少有354个心脏移植案例,其中8O%的生存了一年以上,有一例生存了8年。近几年来,器官移植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这是一门颇具发展前景的技术。在器官移植技术中,最困难的就是供移植用的器官的来源。为此,曾有医疗组停止作人体心脏移植。为了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一些国家逐渐接受脑死亡的死亡判断标准,并且制定法律,规定脑死亡者的器官供移植。最近比利时通过一项法律,规定所有死者将被视为愿意献出器官作为移植用途的捐献者,除非他们生前曾正式表明拒绝这样做。这项法令还规定,那些基于宗教理由或其他理由而不愿献出器官的人士,必须向政府登记并表明态度。这份名单将由政府收入电脑档案内,并提供给所有医院和停尸所。象比利时那样运用法律手段确认脑死亡为死亡的法定标准,并且鼓励国民献出自己的器官,必将给器官移植技术开辟广阔的前景。    尽管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接受了脑死亡概念,但是,关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或者说是脑死亡的具体内涵问题,各国规定却是不尽相同的,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中,如美国,其规定也因州而异。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对于脑死亡理论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是基础,是前提,也是内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对于司法工作也是有其现实意义的。举一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医师判断某甲是脑死亡者,于是将其器官移植给了乙。在这里,甲是供体,乙是受体。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亲属就完全可能提出异议,说他的亲人某甲不是脑死亡,不仅不应当成为器官移植的供体,而且应当为受体,指控医师失职,甚至杀人。可见,如若法律要承认脑死亡的概念,那就不仅仅是承认问题,而且还应当对脑死亡的标志、确定的方法和程度作出具体的规定。    60年代末以来,欧美学者就脑死亡提出了许多不同标准。综合各种文献提出的诊断脑死亡的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5项:第一,深度昏迷,对外界刺激完全失去反应,即使对强烈的疼痛刺激也无反应。但应排除中枢神经抑制剂的过量,体温过低(低于35℃)以及代谢障碍或内分泌障碍所致的深度昏迷。第二,脑反应消失,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应消失,动眼反射、角膜及咽喉反射、腱反射等均消失。第三,无自动呼吸。这主要可以从撤除呼吸机后,观察3分钟,仍无呼吸来证实。第四,大脑诱发或自发电活动的停止,反映成平的或等电位的脑电图,24小时后复试仍无改变。第五,脑循环停止。这是确定脑死亡最可靠的标准。特别是在颅内病变或损害不明、诊断不清以及有药物作用或中毒可疑时,更为可靠。    在上述5个标准均己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判断病人已脑死亡。如果要作器官移植,在程序上,必须由两名以上与器官移植无关的医师(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作出诊断结论,方可撤除呼吸机,停止抢救工作,进行器官移植。对于器官移植来说,供移植的器官当然是越新鲜越好,但摘取器官又必须在机体死亡后才能进行。这是一对矛盾。解决这对矛盾的方法,无非是尽早地确定脑死亡,在各个环节节省时间,以保证器官移植的成功率。    我们所讲的假死真生与真死假生的问题,即是讲以心搏和呼吸停止作为确定死亡的标志呢,还是以脑机能永远丧失来确定死亡的标准问题。这在司法实践中有其重要的意义,有时甚至关系到人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如果共犯甲用斧头猛砸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严重颅脑损伤,已经发生了脑死亡,接着共犯乙又猛刺被害人的胸部,或其心脏被刺中,血管被刺伤,失血量达1500毫升以上,也足以构成死因。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是甲还是乙对被害人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的问题。按照传统的观念和传统的死亡标准,就应当由乙对被害人的死负主要责任;而按照脑死亡的概念,则应当由甲对被害人的死负主要法律责任。所以,脑死亡的问题,或者说死亡标准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医学的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涉及到判断共犯罪责孰轻孰重的实际问题。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10.安乐死及死亡的法医学分类    对于不少读者来说,安乐死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一般地说,死亡都是一件痛苦的事,何来安乐乎?这先得从法医学对死亡的分类说起。传统法医学将人的死亡分为非暴力性死亡和暴力性死亡两大类。    非暴力性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是指由衰老和疾病引起的正常死亡。衰老引起的死亡,是年老衰弱引起的生理性死亡。它是高龄者生理机能减退和机体长期消耗的结果。人总是要死亡的,这是生命发展过程的必然结果,任何人都抗拒不了。在现实生活中,单纯的衰老死亡是很少的,一般都伴有老年性疾病,如高血压、动脉硬化、脑溢血等。研究推测,人的自然寿命有140~150年,但活到如此高龄的人实为罕见。疾病引起的死亡,是由于人体某些器官或内脏发生病理改变和功能障碍,严重影响生命活动而引起的死亡,又称病理性死亡。由于真正的衰老死亡极为罕见,好些衰老死亡都属于症状或体征不明显的病死。因此,在法医学上,老死和病死并无十分严格的区别。因为它们通常都不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所以一般也不对其进行法医检验。但是,某些发病突然,死亡迅速,或者生前似乎健康,发病无人知晓,而死后才被发现的死者,即法医学上称的急死者,常常被人们怀疑为暴力性死亡。这就需要法医检验,以查明死因,澄将疑点。同样,某些死者看来好象是病死。而实际上却是暴力性死亡,甚至是他杀致死。这样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罕见,且这种表象也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这就要求法医工作者一定要认真仔细地进行法医学检查和案情调查,谨慎分析判定死因。只有在能够排除暴力性死亡的前提下,才能认定死者是病死或衰老死亡。    暴力性死亡又叫非自然性死亡,是由于来自外界的物理、化学因素或者其他能量大或作用强的机械的、生物学的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例如,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高温、低温、电流、放射性物质等)、化学性损伤(各种毒物引起的中毒)等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死亡。这类死亡是他杀、自杀或灾害、不幸事故的结果,一般都要涉及法律责任或法律纠纷的解决,所以,要经过法医检验,查明死因,分清性质。这既是法医尸体检验和鉴定的重点,又是法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国外有些学者在法医学对死亡的传统分类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安乐死的问题。他们认为,安乐死是与暴力死、病老死并列的又一类死亡现象。有些国家还通过法律予以确认。美国的有些州就有安乐死法案。1976年在东京还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所谓安乐死,综合各种文献的介绍和有些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大意是:当一个面临死亡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地死去”时,他人出于道义考虑,用致死的手段伤害其生命,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构成安乐死:第一,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且逼近死亡。第二,病人痛苦之剧烈达到令人目不忍睹的程度。第三,安乐死行为必须专为减轻病人的死亡痛苦才得执行。第四,需要本人意识神志清楚的真诚委托或同意。第五,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第六,执行方法必须在伦理上是正当的。    安乐死是否正当的问题,不仅在法学界、司法界、医学界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就是在社会上也是一个热门话题。我国法律未接受这一概念,就是说,按照上述条件致人死亡,在我国是违法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就是在法律上接受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其安乐死标准和范围也是不易确定的。例如,美国新泽西州最近关于“死亡权规定”的新规定,“安乐死”就被认为是剥夺了病人就医的正当权利而受到美国公众的广泛指责。9年前,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曾经宣布:对于长期昏迷的病人,可以停止治疗。这种听任病人自行死亡的规定,称为死亡权规则。1985年,该法院对死亡权规则又有补充规定:对于年老的病人,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尚有知觉,如果他的脑力和体力功能发生永久性严重损坏,即使得到维持生命的治疗亦将不久于人世,则可以停止对其治疗。    由于死亡的分类对于法医死因分析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关于死亡分类的研究,在法医学中也总是占有它特殊的地位。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11.极有侦破价值的早期尸体现象    一、肌肉松弛    练气功最讲究的是入静,做到全身上下各关节、各肌肉群都松弛。其实绝对的松弛,是任何活人都做不到的,只有死人才可能做到。人死后,通常出现的第一个尸体现象,就是肌肉松弛,那是绝对松弛,一点都不紧张。    法医上的肌肉松弛,也叫肌肉弛缓,是指人死后,由于神经活功停止,肌张力丧失而出现的全身肌肉松驰、变软的现象。其最主要的和首先的表现,就是面部表情丧失,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张,皮肤失去弹性,全身肌肉普遍松弛,各个关节容易屈曲,四肢能作被动运动,以及小便、精.液可能外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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