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卫计委卫计委医疗事故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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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6]14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检测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或产品进行卫生检测、测试、检验和评价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检查,以及对市场销售产品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二、预防性体检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特定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按规定的体检项目和体检频次)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三、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其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
  第一类、第二类疫苗的分类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自愿原则接受委托开展卫生防疫服务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疫苗受种者及其监护人与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
  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
  八、社会抚养费。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具体收费对象、范围和方式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的规定执行。
  九、考试考务费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组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各省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省级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时(西医类),向各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省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五)生殖健康咨询师考试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在组织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技能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六)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组织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地相关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十、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十一、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二、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26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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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的执行申请书
被告卫计委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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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8 发布在
&&&&执 行 申 请 书&&&&申请执行人:程**&&女&&日出生&&汉族 无固定职业和单位&&&&&&住址&&&&武汉市……&&&&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4号&&&&联系方式:,(医政科)&&&&法定代表人:冯晓红&& 该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依据:《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07行初67号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一、七十二、九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等规定;&&&&申请执行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1.&&&&&&&&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2016)鄂0107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执行:责令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程**的申请事项依法作出处理。&&&&2.&&&&&&&&本案强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九月十八日已作出判决,并下达了(2016)鄂0107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程**的申请事项依法作出处理。时至今日,被告蛮横无理、蛮横无法,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并于日邮寄特快专递《关于程**举报<原青山区计生站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程**病历资料>调查情况的回复》给申请人,该回复与被告的《行政诉讼答辩书》,与原审法庭调查时被告的事实与理由基本相同,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给申请人程**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损害,让程**在十三年的身心创伤中感受不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感受的只是草菅人命,为非作歹,无恶不作,胡作非为的恶霸行径,感受的只是二战中法西斯强盗奉行“强权就是真理”野蛮行为。当代文明认为:尊重人的生命,是人类道德的最底线,但是被执行人(地方政府部门)做不到。他们在声讨别人的霸权主义时上演着比别人还要强权的霸权主义;别人的霸权主义是对外国人和外民族,被告的霸权行径是对本国人民,他们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践踏人权,践踏生命的基础上,损害了程**上百万元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是可忍孰不可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相信,习近平主席提出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承诺,一定会在法官的努力下得到实现。&&&&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程**&&&&2016年12月 8日&&&&附件:&&&&(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07行初67号复印件一份&&&&(二)被申请人《《关于程**举报<原青山区计生站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程容喜病历资料>调查情况的回复》(日)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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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42 &&
这是一起13年前的民事诉讼――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湖北省三级法院错判了十三年拒不纠正。本案初审2次,第2次是武汉市中院发回重审的。本案第一次初审有我老公的大学同学(执业十年的律师)作为公民代理和我老公代理,后发现该律师消极代理,与法官和被告律师(他们之间都认识)勾结背后坑害我方,并且该律师不懂医、不懂行为心理学,也不知道计划生育中计生机构的医疗纠纷与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有很大的区别,我老公在本案上诉时解除了同学的代理权并怒斥他是个卑鄙的小人。第2次初审由青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建华(女)担任审判长。该法官原是青山区工人村国营煤球店的工人。文革结束后,加强法院建设,通过关系调到法院工作的,真实的文化程度是初中毕业。她在办案过程中多次隐匿证据,被告的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从一审到湖北省高法再审都拒绝 出示,但是法官在判决书中伪造了出证质证过程(我方有四组证据可以证明,以后公布照片)并判我方败诉。口头理由是:医院是国家的,今天这个要赔,明天那个要赔,赔垮了怎么办?病人不要给国家找麻烦,病人死了就死了,不要给国家找麻烦。在日,我怀疑可能怀孕了,想做药物人工流产。因我没有固定的工作,想给家里节约点钱,于是选择到地方政府卫计委(当时叫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武汉市青山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去做。国家规定:辖区居民和流动人口可以持街道办事处计生科的证明到区计生站就医,经费由政府负担。我去2次,计生站“医生熊国群(此人刚被撤销站长职务,有严重的抵触情绪)”都以街道办事处计生科证明不规范为由把我推诿走。第2次推搡我时,我请求她,我来去一趟不容易,你和街道办事处都是熟人,你打电话问问该怎么写,免得让我来来回回跑几多趟。熊国群恶气吼吼叫喊:他们是公务员,还不知道写证明吗?边说边推我。我老公在旁边看不下去,当场指责熊国群态度恶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并怒斥她:到底是计生科没有写清楚还是你故意刁难人推诿?并表示要投诉她(我老公是武钢的国家级经济师,长期从事企业管理,熊国群老公是武钢交运公司的汽车司机),她被我老公一吼,吓住了,才没敢再使坏。第2天,我背着老公又到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开证明。计生科说,药物流产效果不好,经常还要清宫,还不如直接做人工流产术。但是,无论是药物流产还是人工流产,都要到计生站先做B超,还要时间符合手术条件。&&&& 我拿着新证明到计生站。新站长杨华给我做B超,没有说检查结果,也没有在给我的《爱心卡――B超检查单记录》上记载B超检查结果,叫我到熊国群那去进一步检查。约10点钟,我上到妇科检查台(又叫手术台)上,只有熊国群一人在场,我以为是做检查(我是郊区农村姑娘,不懂这些就医看病的程序和常识;老公前妻无生育,和我是二婚)。没想到,熊国群竟然进行了丧心病狂的报复。用钢针猛刺子宫,导致剧烈疼痛,我以为是这样的,咬牙坚持,最后疼痛难忍,血压下降,脸色苍白,出虚汗大汗淋漓,我感觉快不行了,就说道我不做了,熊国群恶狠狠说:你老公昨天说要投诉我,今天就整死你,看你还敢不敢投诉我。我后来就昏死过去了。不知道过了多少时间,我听到外面有人在说话:不要搞死了,搞死了你有责任的。后来,熊国群进来把我摇醒,放下手术台。让我躺在床上休息。我看到是11点10分钟。躺了一个小时后,熊国群让我回家。我要病历,熊国群不给。我只好叫了一辆出租车回家,本想替家里节约钱,反倒花更多的钱。我一个农村姑娘,从小见过最大的官就是大队长,和民办老师了。我不懂城里生活的社交和套路,不知道如何与他们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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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22 &&
&&&& 老公下班后,我在床上脸色惨白,向老公哭诉事情经过。老公非常愤怒,责怪我――为什么要送肉上砧板?&&&& 老公比我大13岁,文化程度高,从小生活在武汉市,是武钢的子弟,很有生活经历,下放时,学过一年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还讲授过《组织行为学(属于行为心理学)》,有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老公翻看家中的医学书籍,对照我所言,有时问一些详细情节,分析熊国群是用加大负压,钢针刺伤我的肉体(子宫),手术中粗暴野蛮故意报复造成的。并问我有没有签字同意。我说没有签字,没有同意,也不给病历等。几天后,我发高烧40度,老公让我口服家中备药“环丙沙星”三天,才止住。老公叫我先不声张,不要让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知道计生站报复一事。老公在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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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39 &&
经过2个月的休息,我的身体逐渐恢复了。日,我再次来到武汉市青山区计生站想上环。还是熊国群接待我(只有2个会动手术的人)。她拿出我上次的门诊病历(后来我们才知道,国家计生委规定:计划生育门诊病历一律不给患者,留存计生站归档)要我签字同意手术,并用手遮住10月23日的门诊记录不给我看。因为老公有交代,凡是计生站要我补签字的内容一律不补。我看是12月26日上环签字,就签了我的名字。也许是还有一点良心吧,这次很顺利。但是她多次幸灾乐祸大声呼唤她的同事来看我的伤口:来看啦,得了宫颈糜烂。她告诉我,有宫颈糜烂。我回家告诉老公。老公带我到武钢医院检查,确实是宫颈轻度糜烂,有病历证明。于是,我老公到书店买了一本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查看后知道计生站是严重的刑事伤害兼民事损害行为,我老公在日请假,一方面书面向青山区公安局报警计生站“医生熊国群”借行医报复伤害罪,一方面书面向青山区政府计生委报案熊国群故意报复伤害行为,要求认真查处。公安局接警后,以不懂医为由拒绝出警说,如果能证明是医疗事故他们就出警(我方有公安局的书面回复,保留至今);青山区计生委派人和派居委会的腿子上门逼我说出真情。因为老公有嘱咐,要我不说。只说武钢医院检查是比较严重的妇科病。刚好我老公下班回家,看见此情此景,怒喝她们:谁让你们进来的?居委会那帮人灰溜溜第跑了。老公一看,青山区计生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是写信向武汉市主管科教文卫的副市长刘顺妮举报,刘顺妮指示要认真查处。于是,武汉市计生委和青山区计生委2次和我方谈判。第一次谈判,我方提出亲自要门诊病历复印件,才答应去看病。计生委和计生站站长杨华答应下午一定带来病历复印件。老公一看,病历字体粗细不均匀,伪造我手术前就有宫颈中糜等,怀疑有篡改和伪造,当场又复印了2份保留后,强烈要求核对门诊病历原件,抗议计生站篡改和伪造了门诊病历。第2次,武汉市、青山区计生委和我方谈判,我老公坚持要看病历原件,2级计生委吓坏了说,看也好,不看也好,都是要先治病,后赔偿。我们答应赔偿,还不行吗?最后达成口头协议:1、给予熊国群下岗处分;2、补偿我2000元营养费;3、报销我800元医疗费,4、包治好,包我方满意;包赔偿;5、治愈我的妇科病后,在一起全部赔偿我的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等。我方要求书面协议,青山区计生委原丁主任哀求:要我方给他一个面子,他还有2年就退休了,不想因为这件事受处分。我当时答应了。当场签字,给了我2800元。并让我在外面继续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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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45 &&
请看下面2份仿制件《门诊病历》左边的是2005年我方民事起诉之后,被告拿出的门诊病历。三种颜色字体都是事后伪造的。绿色字体是第3次伪造的。有10行字是前后时间伪造的。右边门诊病历是2003年2月份(?)由计生站站长杨华复印给我方的。有二种颜色字体是事后伪造的。说明:有8行字体是伪造的。1、姓名是第1行,依次下数。日病历计有17行记录,其中第11行蓝色字体是熊国群第1次用圆珠笔伪造的――因为B超结果没有依据,B超检查报告单在我手中,上面是空白。以后上传照片。2、第9-10 行红色字体是青山区计生委指使费医务人员叶建新用黑碳素水性笔事后添加伪造的,伪造我手术前就有中度糜烂(简称:中糜);第13-17行也是叶建新用黑色碳素水性笔伪造的手术内容。3、对比2份门诊病历,可以看见计生站又第三次伪造了门诊病历――绿色字体。包括伪造病历反面日的4行内容。4、熊国群至今都没有证据确认是合格的医生,叶建新更是非医务人员,连护士都不是。被告计生站、计生委都承认此事,也承认是叶建新书写的门诊病历。这是严重违反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的。(接诊医生应当及时认真填写门诊病历;非医务人员不得书写门诊病历)可以点击病历放大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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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35 &&
请看立案执行通知书,已经三个多月了,被告拒不履行,法官态度暧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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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33 &&
我家养的大黄狗,中国土狗,很漂亮,威武,英姿飒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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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34 &&
这是我的举报和申请卫计委依法查处信件&&&&举报青山区计生站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程**(2002年及相关)病历资料等行为并申请青山区卫计委对其进行依法查处&&&&申请青山区卫计委对与之有关的青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查处&&&&申请人:程**&& 女&& 身份证号码&&&&&&&&&&&&&&&&&&&&&&&&青山区居民&&联系方式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系程**的丈夫)。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计生站 (系青山区卫计委直辖的事业单位)&& 联系方式:卫计委应当知道。&&&&被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原)计生委&&&&申请执法依据:&&&&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卫生部《护士管理办法》 &&&&4、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5、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国家计生委关于学习、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68号&&&&申请请求:&&&&1、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五十六、五十三条等规定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二十六、三十、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申请人程**(日和日)门诊病历等医学文书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违法行为。&&&&2、依法查处原计生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管职责,不查处违法的行为。&&&&3、将查处结果用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事实与理由:&&&&日,申请人和丈夫持青山区政府白玉山街道办事处计生科证明一起到青山区计生站咨询药物流产事项,计生站接待人熊国群态度很恶劣,百般刁难说证明不合格(前2次也说证明不合格),把我往外推赶。我丈夫批评了熊国群几句,并说要投诉她。第二天(10月23日),我持白玉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2份证明到计生站,B超检查,没有程容喜怀孕的结果和记录显示(详见附后证据一);我以为是做妇科检查,没想到熊国群在没有告知、没有征得我的知情同意情况下(详见证据二,10月23日我没有知情同意签名,12月26日上环有我的同意签名),在没有检查心、肺、血压、体温、血常规、妇科常规的情况下,开始了丧心病狂的报复,用针猛刺猛扎我的子宫,使腹部剧烈疼痛,痛不欲生、死去活来,血压下降,心慌呕吐,虚汗淋漓,浑身颤抖最终因创伤性休克,昏死过去,整个手术历时约70分钟,至始至终只有我和熊国群在场。我苏醒后,挣扎着拦出租车回家。第3天发烧,连续口服几天的环丙沙星才消炎。&&&&日我和丈夫到青山区政府计生委书面投诉计生站熊国群报复伤害差点致死人命案,请求依法查处。区计生委不但不依法查处,相反还包庇熊国群的种种恶行,在未当我面封存了门诊病历之后(按国家计生委的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门诊病历留存在计生站保管归档,我方有证据证明),又指使非医务人员叶建新(女,在计生站搞宣教的)暗地里倒填术前检查“中糜、肥大”字样和伪造病历和术后医嘱等(见附后证据三)。被申请人计生站也承认是叶建新书写的(详见证据四:青山区计生站《陈述材料》)。日,我方申请湖北省丹萍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对病历原件进行了司法鉴定(见证据五),鉴定结论:病历不是同一人书写,不是用同一支笔书写,(根据证据规则推定――日病历不是同时形成的),明显系伪造的。据被申请人青山区计生站陈述,该病历原件后来失踪了――被人隐匿、销毁了。&&&&2003年2月份,我方与青山区计生站、青山区计生委等2次谈判,青山区计生委原丁主任承诺:1、包治好、包满意、包赔偿――治疗好完结之后一并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先给营养费2000元。3、报销800元医疗费――+后来的1580元;4、后来,青山区计生委,请青山区一医院等给我治疗了2年,约花费4000元。一看治不好,同济好几位妇科专家建议我子宫全切。青山区计生站和计生委原丁主任于是开始耍无赖、耍流氓――要报销我手上的2000多元医疗费,再给1万元企图结案(我方有录音,保存了10多年),这不能弥补我方的实际损失,以后又想给3万元,或8万元补偿结案,因不能弥补我方的实际损失,我方拒绝。我方多次到湖北省和北京去上访申诉,北京告诉我们――此案最终解决要申请卫计委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涂改和伪造病历等行为,认定是伪造的病历然后到法院重新民事起诉(法院不好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卫计委如果不依法查处就起诉卫计委行政不作为等。现在,我们按照北京的圣旨申请武汉市青山区卫计委依法查处青山区计生站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并请在法定期限内给我方书面答复为盼!&&&&申请人:程**&&&&&&&&附件:证据目录&&&&1、&&证据一:青山区计生站爱心卡(B超检查记录报告单)。证明:1、B超是杨华做的,但没有检查结果;2、病历上的B超检查结果是熊国群伪造的。&&&&2、&&证据二:青山区计生站门诊病历(2003年1月份,计生站单方面复印给我方的)。证明:1、熊国群伪造了B超检查结果,没有手术适应症;2、没有心、肺、血压、体温、血常规和妇科常规等检查记录,没有手术适应症记录,没有排除手术禁忌症;3、没有征得我知情同意的签名; 4、熊国群有预谋的空白门诊病历上妇检内容(即术前检查);5、叶建新伪造了术前检查(即妇检)内容,伪造了我有中糜、肥大等字样;6、叶建新伪造了人流术内容和术后医嘱;7、伪造了熊国群的签名。8、有涂改。9、日上环时有程容喜知情同意签名。&&&&3、&&证据三:青山区计生站门诊病历(2006年第一次出示,2007年3月送去做文书司法鉴定的复印件)。证明:1-9项内容同证据二;10、有申请人程**的签名;11、又有人伪造了手术情况“佳”,伪造了现病史,家属史,乳房左、右内容,lmp内容;12、伪造了日检查的内容,伪造了叶建新的签名。&&&&4、&&证据四:青山区计生站《陈述材料》( 日)。被举报人――青山区计生站承认门诊病历上术前检查、术时情况和术后医嘱是非医务人员叶建新术后伪造的。严重违反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5、&&证据五:《湖北丹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丹平(文书)鉴字【号。证明:1、日门诊病历不是同一人书写;2、不是用同一支笔书写的;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推定:不是同一时间内形成的,明显系伪造病历。4、日内容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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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39 &&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程**&&女&&1968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和工作单位&&&&住址&&青山区白玉山3-23-8号&& 联系方式:&&&&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4号&&联系方式:(社区办),(医政科)&&&&法人代表:冯晓红&&&&&&&&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不予受理”行政行为;&&&&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有关打印、复印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日向武汉市青山区卫计委办公室、组宣科负责人刘群递交书面“举报青山区计生站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程**(2002年及相关)病历资料等行为并申请青山区卫计委对其进行依法查处;申请青山区卫计委对与之有关的青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查处”的申请书及五组证据材料等(详见证据一)。被告于6月7日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不予受理是错误的。1、被告适用法律、法规是错误的。被告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是错误的。是偷换概念、移花接木、指鹿为马、掩耳盗铃的行为。① 本案中,原告不是申请被告作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而是举报青山区计生站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程**(2002年及相关)病历资料等行为并申请青山区卫计委对其进行依法查处;申请青山区卫计委对与之有关的青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查处。被告连什么是“医疗事故争议”都没有搞清楚就偷换概念、移花接木等把原告举报、申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包装成“医疗事故争议”是别有用心的。 ② 被告在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过程中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更不是什么“医疗事故争议”。 ③ 青山区计生站当时不是医疗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人都无法把其所涉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事故争议”。被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应当适用该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应当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等规定;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九条、十一条、五十三、五十六、五十八条等规定。&&&&2、&&被告主要证据不足的。被告六组证据都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类民事诉讼案由,都是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关的,主要是解决违法行为的赔偿问题。明显与本案无关;原告现有证据证明:被告及其政府机构野蛮干预民事审判和鉴定,三级法院的判决都是无视事实与法律的枉法裁判。显然,被告没有搞清楚如下事理:民事诉讼(民事责任)主要解决对违法行为的赔偿问题,而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主要解决对违法行为的惩戒问题――本案就是例证,法官无权行政处罚伪造病历的医生啊。就像法官不能开除毕福剑的党籍一样。3、被告滥用职权的。4、被告行为明显不当的。不一而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原告向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敬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不予受理的决定,判如所请,实现习近平主席的承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致&&&&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原告:程**&&&&2016年8月&&10&&日&&&&附件:1、被告《不予受理告知书》2、原告的举报和申请书;3、原告举报证据目录;4原告五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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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51 &&
&&&&&&&&民事被告――武汉市青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简称计生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和法庭上承认门诊病历是非医务人员叶建新书写的。请看红笔划线部分。可以点击图片全屏放大看。其中,所谓医生熊国群和同事叶建新都没有证据证明她两是合法的医务人员(证据附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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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26 &&
计生站所言,我方在医学会和法庭上质问:1、谁能证明是熊国群口述,同事叶建新填写病历?证据何在?2、谁能证明她们两是合法的医务人员?证据何在?3、非医务人员能不能书写门诊病历?是不是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行为,为什么不受到法律的制裁?4、B超结果是根据什么填写的?B超检查报告单在哪里?5、为什么没有我的同意签字?我的知情同意权在哪里?计生站、计生委、医学会、法官面面相觑,死猪不怕开水烫。她们就是真理,强权就是真理!州官就是真理。再看计生站的《陈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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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45 &&
&&&& 请看法官,武汉市、青山区2级卫生局和计生委(现在合为一家叫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卫计委)指示医学会做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不是医疗机构的计生站,对不是合法医务人员、不是合法执业医师的叶建新等视而不见,都当做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生来鉴定。但是鉴定书留下了计生站不是医疗机构,她们2人不是医务人员、不是执业医师的记录和证明。医学会不敢写1、请看武汉市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通知书第3.5条款,要求医方必须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医师执业证,否则中止鉴定。2、请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四条,医方提供材料栏――她们至提供了我的门诊病历原件(这证明门诊病历原件在计生站保存。不同于一般医院有患者保存门诊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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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6 &&
再看青山区计生站的执照,证明计生站不是医疗机构,而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律规定:该计生机构出的医疗纠纷只能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不能做医疗事故鉴定。但是他们就是州官,无异于土匪和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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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03 &&
一起在欧美国家可以赔偿1000万至5000万美元的恶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在湖北省、武汉市、我们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相反还倒赔8000元人民币(相当于今天4万元人民币)。我和丈夫质问法官:为什么我方证据确凿,被告伪造证据却赢不了官司?法官回答:1、本次判决是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2、武汉市、青山区2级政府打招呼,不能让你们赢。因为计划生育关系到政府的政绩。3、医院是国家的,今天这个要赔,每天那个要赔,赔垮了怎么办?我方质问:公平正义何在?人权何在?法官回答:患者死了算了,不要找国家的麻烦。我方质问:你为什么不去死?法官嘿嘿狂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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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00 &&
14:19:03&&的原帖:一起在欧美国家可以赔偿1000万至5000万美元的恶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在湖北省、武汉市、我们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相反还倒赔8000元人民币(相当于今天4万元人民币)。我和丈夫质问法官:为什么我方证据确凿,被告伪造证据却赢不了官司?法官回答:1、本次判决是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2、武汉市、青山区2级政府打招呼,不能让你们赢。因为计划生育关系到政府的政绩。3、医院是国家的,今天这个要赔,每天那个要赔,赔垮了怎么办?我方质问:公平正义何在?人权何在?法官回答:患者死了算了,不要找国家的麻烦。我方质问:你为什么不去死?法官嘿嘿狂笑……我丈夫大声吼叫:你们比日本人还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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