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五邑中医院医院做手术才四天就交了丨万9千多元我属于交通事故还是自费

关于益华路口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内幕【新会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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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益华路口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内幕收藏
系4月18号晚7:30分在逸豪益华路口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一部小车撞死左一对母子。交警却没有及时通知我们家属,是我们自己家属自己在事发2小时后,自己发现现场肇事司机就是五邑大学噶女教授,当时还想逃跑,想让一名男士来顶罪现在事情发生已经一个星期了,而肇事司机家属却没有向我们死者家属慰问肇事司机还仗着自己一家都是律师,认识很多法院,警 察 局的人,做一些不公正的事,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来减轻自己罪刑。肇事者还冤枉个女死者是醉酒驾驶,希望睇完这张贴的人能一齐来宪责这个无良心的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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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其事?如果事实那教授太无良,那死者太可怜!应该负该负的责任!!!
一个做律师的朋友提过此事。这对母子,很可怜。听说哪个女教授,很有钱。好似是100万保释....继续关注此事。
这件事前几日已经爆上“天涯论坛”了。上了天涯基本上全国网民都会施加压力,讨回公道。
一定要给这个女教授得到教训先得!
4月27日下午,蓬江交警关于4月18日19时30分在迎宾大道中逸豪酒店门前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台。经蓬江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驾驶粤j553××号小轿车尾随碰撞前方粤jmm7××号二轮摩托车,致前方摩托车上母子(均为梁××)二人当场死亡的罗××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4月18日,罗××(女,29岁)驾驶粤j553xx号小轿车从东华路沿迎宾路往建设路方向行驶,19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迎宾大道中逸豪酒店门前路段时,罗××对前方路面情况注意不足,尾随碰撞前方由梁××(女,43岁)驾驶的粤jmm7xx号二轮摩托车(后搭载其儿子梁××,男,14岁)后,车辆失控驶上右边的花圃,造成母子二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花圃树木及绿化物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蓬江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证实,罗××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前方路面情况注意不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方;没有证据证明梁××母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母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据悉,蓬江交警部门已于4月27日下午向当事人宣布此认定书。如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疑义,可在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在接到认定书10日内,当事人可向蓬江交警大队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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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距去打把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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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女的开个丰田就甘串啊?还想找人顶罪?有无牌噶啊?估计是油门当刹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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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让她负起应该负的责任,不能因为地位高就可以任意糟踏人家,绝对不能让她托人情钻法律的空子逃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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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定要关注到肇事人得到应有的法津制裁才罢休!!!我们一定要关注到肇事人得到应有的法津制裁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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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未查清楚之前,请大家不要响度乱吠。大家都知道依家几多人开自动波车,都错将油门当刹车啦,事实如何只有当事人才知道。相信天自有公理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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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姓名:罗君丽,女,出生,毕业学院:中山大学;最高学历:研究生;职称:助教.主要简历:03-7: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本科05-6:中山大学 研究生2006-3至今:五邑大学:教师
事实如何只有当事人才知道?这句话就不是人说的了,君不见香港每一件交通意外都有详尽报导吗?回复: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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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点样撞死人就是不对~!哼~
真系惨不人道,那个女的还不认错,迟早会被其它车撞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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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还是以10万元来了事////////这是一个什么世界
甘样搞法仲有王法噶!一于打电话上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今日关注》留言板兄第祝你好运!!1
江门电视台已经系19号晚上在那个新闻共同睇度已经报道过了!
最近抄得很厉害了&&&&
回复:13楼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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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一个高中生噶亲人身上噶悲剧......梁淑仪 亲笔 转&4月18日晚7:30分在益华路口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当时我妈妈来到红绿灯路口,遇到黄灯,她把车停到红灯口,就在这时,在我妈妈车后,有一辆小轿车,开车司机想冲过黄灯,就踩尽油门,向前方我妈妈车辆直冲过去。。 把树和水泥都撞烂了,我妈妈的车都撞得散了,我妈妈和弟弟当场死亡了,而交警却没有及时通知我们家属,是我们自己家属自己在事发2小时后,自己发现现场 肇事司机就是五邑大学噶女教授,当时还想逃跑,想让一名男士来顶罪 现在事情发生已经一个星期了,而肇事司机家属却没有向我们死者家属慰问 肇事司机还仗着自己一家都是律师,认识很多法院,警 察 局的人,做一些不公正的事,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来减轻自己罪刑 还冤枉我妈妈喝了酒,说检验出我妈妈酒精含量超标,这摆明就是冤枉,我妈妈是一个很善良,从来都不喝酒的他们根本就是冤枉我妈妈,让我妈妈和弟弟死也死得不瞑目 我弟弟今年只有15岁,他很聪明,很乖,放假都只是呆在家里 他今年要中考了,就是这位无良肇事司机, 让他永远也无法再与同龄人,一起上学,一起嬉戏 希望各界社会人士,帮助我们,让这位无良肇事司机负起她该负的责任 大家..请帮忙谂谂办法..并将消息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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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讲话5.12在江海法院判啦,点解唔系蓬江法院噶,要去到江海咁远,有无竟梗噶。听讲个肇事者个后面好多力量噶,超劲喔。但愿青天在啦,狗头铡,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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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女的有无牌噶啊?有牌还要稳人顶?估计是错把油门当刹车了,读法律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亏为人师表,好眉好貌生沙虱,这次不判刑,江门人心难平啊!以我说,最小也要坐3年,罚80万,吊销车牌,吊销她律师证!否则难平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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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80万算什么!没见上面有人说他是用100万保释出来的!80万不是太便宜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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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2楼当时人~~指边个啊~~两个死当场死左拉~~!!甘还有边个当事人讲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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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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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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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两条人命?仲唔使负法律责任?我都去杀人了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今天小编汇总了2013年广东十大交通事故,这些都是由路口监控抓拍下来的,意于提醒广大市民真爱生命请遵守交通规则。
&&& 一、11月7日东莞:车载摄像头拍下行人乱穿马路被撞飞瞬间
&&&&事故回放:阮成建驾驶“闽JQ6000”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由东莞往黄江镇方向行驶,途经莞惠线东莞市大朗镇沙塘围路口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光敏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张光敏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11月7日东莞:车载摄像头拍下行人乱穿马路被撞飞瞬间
&&&&二、9月20日江门:监控摄像头拍下摩托车冲黄灯被撞人车齐飞
&&&&事故回放:曾令伟驾驶粤J888YE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麻园方向经五邑路往新民桥方向行驶。06时17分许,当行驶至五邑路与东海路交汇路口(轻轨岗红绿灯路口)时,与从蓬江桥方向经东海路往礼东方向行驶、由梁志明驾驶的粤JHA711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曾令伟受伤后送院救治无效于日下午17时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9月20日江门:监控摄像头拍下摩托车冲黄灯被撞人车齐飞
&&&&三、7月31日江门:摩托车擅闯红灯与越野车相撞司机连续翻滚
&&&&事故回放:张金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沿五邑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17时19分,当行驶至五邑路与东海路交叉路口,因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一辆沿东海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由张建平驾驶的粤JB6759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金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三、7月31日江门:摩托车擅闯红灯与越野车相撞司机连续翻滚
&&&&四、5月7日惠州:摩托车随意变更车道撞上大型客车
&&&&事故回放:戴某驾驶粤LBXXXX号两轮摩托车从福长岭方向往惠州市区方向行驶至演达大道冷水坑灯控路口路段时,因变更车道,与范某驾驶的粤LL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戴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从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资料证明,戴某驾驶车辆突然变道行驶是引发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范某驾驶车辆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戴某因事故造成头部外伤,闭合性胸部损伤,肋骨骨折以及全身多处擦伤。目前戴某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四、5月7日惠州:摩托车随意变更车道撞上大型客车
&&&&五、5月5日中山:司机酒驾货车侧翻撞上摩托车车主被埋
&&&&事故回放:张三春驾驶粤T22C67号小型普通货车沿小榄工业大道由105国道往北部物流方向行驶,行驶至小榄工业大道金龙制衣厂对开花坛时,与从105国道方向进入花坛行驶,由黄自盛驾驶的桂RKT98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肇事后,张三春弃车逃逸,事故造成黄自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日00时41分死亡的后果。张三春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张三春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自盛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五、5月5日中山:司机酒驾货车侧翻撞上摩托车车主被埋
&&&&六、江门:大人闯红灯横穿马路小孩学样被撞倒
&&&&事故回放:事发地点位于广东江门蓬江行政中心岗东向往新会1号,斑马线上车辆穿梭行驶,等候的行人总是试图穿插在行驶车辆的缝隙中往前行进,一名小孩学着大人摸样径直往前行走,被一辆行驶中的货车撞倒在地,伤亡情况不详。
六、江门:大人闯红灯横穿马路小孩学样被撞倒
&&&&七、河源:摩托车高速相对行驶互被撞飞
&&&&事故回放:此视频为河源2013年典型交通事故视频合辑,其中前两段均为摩托车相对高速行驶互相被撞飞片段,其中一段拍摄于河源河浦大道--红星路口处,伤亡情况不详,但据视频显示司机均被甩出车外,显然伤势不轻。事故视频由源城交警支队监控视频拍摄,提醒广大车主驾车注意安全。
七、河源:摩托车高速相对行驶互被撞飞
&&&&八、江门:摩托车不顾红灯径直开出被轿车撞翻司机飞越轿车顶
&&&&事故回放:事发地点位于广东江门开平东兴地税红绿灯南处,从视频片段可以清晰的看出十字路口处,位于红绿灯南处方向红灯亮起,所有车辆均停车等候,突然一辆摩托车高速行驶冲出,与侧面正常开出的轿车相撞,摩托车当即被撞翻,司机滚落,伤亡情况不详。
八、江门:摩托车不顾红灯径直开出被轿车撞翻司机飞越轿车顶
&&&&九、江门:轿车不顾黄灯信号径直开出撞飞摩托车
&&&&事故回放:事发地点位于广东江门开平某十字路口处,一辆轿车不顾黄色信号灯的提示,径直开出十字路口,与侧面而来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被撞飞,司机本人及头盔、随身物品等散落一地,场面十分惨烈,目前伤亡情况不详。
九、江门:轿车不顾黄灯信号径直开出撞飞摩托车
&&&&十、广州:醉酒摩托司机撞上醉酒轿车司机飞出数米
&&&&事故回放:事发地点位于广东广州花都区,一辆轿车撞上花坛后飞跃数米,摩托车紧接撞了上去,事故伤亡情况不详。经查,两名司机驾驶车辆时均为醉酒状态,提醒广大车主切忌酒后驾车。
十、广州:醉酒摩托司机撞上醉酒轿车司机飞出数米责任编辑:张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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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飞扬运输有限公司、邹洪伟、黎日强、新沂市恒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中法民三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区。负责人:高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坚强、赵一帆,均系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力,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徐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洪伟,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052118,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日强,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255739,住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新沂市新店镇小湖村。法定代表人:刘术锁。上诉人(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广东润民建安公司)、(以下简称新沂飞扬运输公司)、邹洪伟、黎日强、(以下简称新沂恒通达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苏CW27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注册登记人(挂靠车主)为新沂恒通达运输公司、苏C3Y8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车辆注册登记人(挂靠车主)为新沂飞扬运输公司,上述两车的实际车辆所有、使用人及投保人均是黎日强。日,黎日强作为投保人将苏CW27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所属的网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乐从营销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有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保险生效时间为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同日,黎日强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乐从营销部为苏CW27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险种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赔偿限额为100000元;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从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日,由黎日强聘请的司机邹洪伟驾驶苏C3Y86挂号重型半挂车(挂苏C3Y86挂)沿群星大道往西环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0分,行驶至群星大道碧桂园十期工地前路段时,挂车货物与横跨道路的电线发生碰刮,导致道路两侧电线杆及相关电器设施和绿化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8月20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第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洪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日,广东润民建安公司委托对被苏C3Y86挂号重型半挂车(挂苏C3Y86挂)损坏的五邑碧桂园十期工地的用电器设施或建筑物损失进行价格鉴定,该公司作出了南方鉴字第2013年第HL**********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报告》,鉴定为:建筑物或设施损失为108058元。广东润民建安公司为此支付价格鉴定费4730元。另查明,日,由报装的江门五邑碧桂园九期小区630KVA临变工程通过了广东电网公司江门蓬江供电局杜阮供电所验收,具备了送电的条件。日,广东润民建安公司与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建设五邑碧桂园十期高层住宅6、7、8号楼及A2#变电房工程。日,(用电方)与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供电方)签订《临时接电费用协议》,约定:用电方的用电地址为五邑碧桂园九期,用电时间自日至日止,但由于用电方原因,临时用电未能按期结束,现经供、用电双方约定,延长上述地址临时用电时间至日。日,五邑碧桂园项目部出具证明,证明五邑碧桂园九期至十一期施工临时用电符合规范要求,材料属所有。日,出具证明,证实五邑碧桂园九期至十一期施工临时用电材料属于所有。日,广东电网公司江门蓬江供电局出具《关于五邑碧桂园九期临变用电范围事宜》,证明江门市五邑碧桂园九期建筑临时变压器(630KVA)同时供五邑碧桂园九、十、十一期工地用电。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本次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五邑碧桂园十期工地前路段,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洪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五邑碧桂园十期工地的电杆及电器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广东润民建安公司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该认定书是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而依法作出的,为处理该事故的证据。该证据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关于五邑碧桂园十期工地的用电器设施是否具有合法手续和损失认定问题。江门五邑碧桂园九期小区630KVA临变工程,是由开发商江门市五邑碧桂园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申报安装,经广东电网公司江门蓬江供电局杜阮供电所验收。该用电设施的供(用)电时间由与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签订《临时接电费用协议》,约定由日起延长至日止。同时广东电网公司江门蓬江供电局出具证明,证实江门市五邑碧桂园九期建筑临时变压器(630KVA)同时供五邑碧桂园九、十、十一期工地用电。出具证明,证实五邑碧桂园九期至十一期施工临时用电材料属于原告所有。因此,广东润民建安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其对五邑碧桂园十期工地的用电器设施所有及用电具有合法性。交通事故后,已经向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报案,而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未有及时跟进对五邑碧桂园十期工地的用电器设施损坏提出修复方案。广东润民建安公司自行委托对五邑碧桂园十期工地的用电器设施损失进行鉴定,是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所提供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本案交通事故有关联性,内容真实有效。在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未能出具合法有效的定损报告的情况下,采纳该鉴定结论。核定的损失项目及费用可作为确定五邑碧桂园十期工地的用电器设施损失的依据。因此,对五邑碧桂园十期工地的用电器设施损失108058元予以认定,同时对于广东润民建安公司损失的价格鉴定费4730元也予以认定。关于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保险制度最大的功能在于将个人生活中因遭受各种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及对他人的责任危险所产生的损失,在共同团体中分摊消化,其经济功能在于减少社会问题,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规定,苏CW27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因此对于第三者广东润民建安公司的财产损失112788元(包价格鉴定费4730元在内),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首先在该险种的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超出110788元部分,应按照事故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苏CW27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邹洪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洪伟理应向广东润民建安公司赔偿110788元。邹洪伟是黎日强聘请的司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广东润民建安公司财物的损害,黎日强应直接承担向广东润民建安公司赔偿损失110788元。由于黎日强将苏CW27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的赔偿限额为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广东润民建安公司同时向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主张赔偿,故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500000元内赔偿110788元给广东润民建安公司。综上,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应向广东润民建安公司赔偿损失的数额为112788元。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用2268元负担的问题及本案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的规定,本次事故确实对广东润民建安公司造成了损害,广东润民建安公司行使权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按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是根据当事人胜诉败诉等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主张其不承担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超出其诉权范围,不予审查。新沂飞扬运输公司、新沂恒通达运输公司、邹洪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予以判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损失人民币112788元。本案受理费2606元,财产保全费2268元,合计4874元,由负担。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广东润民建安公司主张的物损实际损失与其提供的鉴定报告鉴定金额不符,一审法院支持其主张不合理。广东润民建安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供的南方鉴字2013年第HL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报告》中的损失项目电线电缆均使按照更换价格进行鉴定的,但是根据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复勘照片显示,被上诉人广东润民建安公司并没有对电线电缆进行更换处理,而是直接对电线电缆进行修补处理,被上诉人亦未提供相应的购买电线电缆的发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根据损失补偿保险原则,一审法院支持按物价评估金额判决明显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1、撤消(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广东润民建安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按照南方鉴字2013年第HL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报告》及收费收据赔付我司112788元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所提供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本案交通事故有直接关联性,内容真实有效,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的直接,依法应予采纳该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上诉人提供的复勘照片是不合法单独取证且无真实性关联性,不能证明我司只是“直接对电线电缆进行修补处理”,事实上,我司已经进行更换相关设备并得到电力部门承认开始了生产使用。综上,上诉人提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判决准确,依法应予维持。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二审法庭调查,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被上诉人邹洪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二审法庭调查,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被上诉人黎日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二审法庭调查,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二审法庭调查,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院在二审过程中仅围绕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无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实际上已认可了当事人自行鉴定作为证据形式的法律地位,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合法形式。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依据真实、符合法定标准的鉴定材料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广东润民建安公司因邹洪伟驾驶被保险苏CW27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五邑碧桂园供电设备受损,为证明受损程度,广东润民建安公司自行委托对其受损财物进行价格评定是维护其人身权益的客观需要。及其鉴定人员是具备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作出的南方鉴字2013年第HL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报告》并不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能客观反映五邑碧桂园供电设备的破损情况,所开列的损失项目与鉴定的电线电缆及其他设备照片相一致,与事故造成的结果相吻合,该《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报告》鉴定材料来源正当,内容客观真实,鉴定程序合法,并不存在缺陷,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可作为本案认定财物损失事实的证据使用。经鉴定,广东润民建安公司五邑碧桂园供电设备的损失为108058元(已扣减阻燃电线电缆残值111876元),应予采信,本院对本次事故造成广东润民建安公司五邑碧桂园供电设备的损失108058元、物损价格鉴定费4730元予以确认。上述损失及费用并未超出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应予赔偿。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虽对南方鉴字2013年第HL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主张物损实际损失与鉴定报告鉴定金额不符,但该公司在一审诉讼阶段并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提供充分反驳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提出广东润民建安公司的物损实际损失与鉴定报告鉴定金额不符,不予赔偿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平安财产保险顺德支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少芳审判员  甄锦源审判员  陈史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均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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