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多少就是致人死亡才算,没死就不算吗

关于松江区中心医院医疗事故的一些澄清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一女的晚上想不开吃了十多片安眠药,送往救助时已经昏迷,医生采取了挂盐水的方式治疗,最终女子不治死亡。一时间很多人对医院开口大骂,称医院采取的治疗方式不当,酿成了一起医疗事故。这一事件的发生使得本来就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其实学医或者有一定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当时病人已经昏迷这点说明安眠药的成分已经完全被吸收到血液之中,再加上病人是昏迷状态,采取洗胃的方式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唯一可行的方式就是输液,俗称挂盐水,冲淡血液中的安眠药成分的浓度。所以说当时医生的处理方式方法是正确的。再说了,病人没事自己吞食安眠药自己也有过错,因此这起意外事件的责任并不应该由医院方面承担。即使通过法律诉讼的话,医院也是胜诉的可能性大。医患关系本来就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经济不发达人口又多的中国,落后的医疗体制保障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这对矛盾范畴日益加剧。此时此刻,社会各界更应当保持冷静、克制。而不应当作出过激行为,去激化矛盾。其实医生这个职业也不容易,工作量与工资收入极其不成正比,那些所谓拿回 和谐 扣等等毕竟是少数,大部分的医生还是在自己的岗位上顶着舆论的压力矜矜业业的做着事业,所以写这一篇文章来呼吁大家重新看待医生这个职业,同时呼吁国家加速医疗改革的步伐,将更多的财政收入投入到医疗事业的建设中去。特别是哪些在读医学院即将从事医生职业的同学们请多多分享此文。仇宇宁在此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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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河北-保定&09-07 22:12&&悬赏 0&&发布者:liheya…… & 回答:(6)
当事人(60岁)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医院过错致当事人死亡,医院应该赔偿哪些损失?应该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河北-保定]
224006积分
回复时间:
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和精神赔偿等。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该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X20;年丧葬费=该省在岗职工月工资&X&6;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计算到18岁成年、70岁老人计算5年、每年标准为该省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老人要看在那里生活,如果是农村生活,那就参照农村消费性支出);精神抚慰金=5-8w。交通费、住宿费&停尸费、运尸费、整容费、法医鉴定费等等其他项目
[河北-保定]
270092积分
回复时间:
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辽宁-大连]
659374积分
回复时间:
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等,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湖北-武汉]
176520积分
回复时间:
委托律师封存病历,医疗过错鉴定,要求赔偿
赔偿的计算
1&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诊疗费+医药费+挂号费+住院费+其他,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后续医疗费用
2&误工费计算&
(1)一般收入者误工费&&&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2)高收入者误工费&&&&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陪)
(3)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
误工时间为评定伤残日前的误工期
3&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计算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100%赔偿指数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90%赔偿指数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80%赔偿指数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70%赔偿指数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60%赔偿指数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50%赔偿指数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40%赔偿指数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30%赔偿指数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20%赔偿指数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10%赔偿指数
&&&&&赔偿年限不超过30年,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平均生活费是指人均消费性支出
&&&&&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指数*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河北-石家庄]
回复时间:
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责任分担。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山东-济南]
回复时间:
主要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我专打医疗损害侵权官司,如有意向需要我代理案件可将全部病历;
复印后邮寄或扫描后发电子版给我,免费审核、评估案件胜诉把握;
特别提示: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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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86315根管治疗断针不属医疗事故
中国法院网讯&& 去医院医治口腔牙根发炎的马女士,怎么也不会想到数年后炎症依存,还发现在当年根管治疗时埋有一截断针。无法咽下这口气的马某,一纸诉状把该医院告上法院,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5.1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马某诉请不予支持。&&& 2003年2月,马某因左侧后牙疼痛,去本市一家有口腔特长的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牙根发炎,行根管治疗4次。之后,她口腔内牙根部疼痛虽然减轻,但被治疗的部位时有不适。2005年底,根管治疗部位的牙齿又疼痛加剧,马某于次年2月上旬,再次到该医院就诊治疗。接诊医生检查后认为,疼痛系旁边一颗牙齿影响所致,将该牙齿拔掉,同时还建议马某将上侧的一颗牙齿也拔除。内心还是有拔牙恐惧的马某,表示需要回家考虑考虑。随后,马某又到某区牙防所就诊,经摄片发现曾根管治疗的牙齿已严重发炎,内埋有一截钢针。&&&&& 日,马某起诉到法院称当时去该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牙根发炎,即被告知行根管治疗才能彻底治愈,但对根管治疗的方案、风险及可能带来不良后果未如实告知。后虽经先后4次治疗疼痛减轻,但被治疗的部位时有不适。2005年底,根管治疗的牙齿疼痛加剧,又在次年的2月7日再次去该医院就诊,医生以疼痛系另一颗牙齿引起,把该牙齿拔掉了,造成自己面部肿胀、疼痛加重,医生说这是拔牙后的正常现象,还提出将上侧一颗牙齿也要拔掉。无奈,马某至徐汇区牙防所再作诊断检查,经摄片发现曾根管治疗的牙齿,已严重发炎并埋有一截钢针,声称当年根管治疗不当和&埋下&有断针,导致了3年来牙齿一直疼痛不适,再次发炎并加重至今,同时还认为2月7日被拔掉的牙齿本不该拔除。马某认为,该具有口腔专业技术的医院,明知有断针遗留在根管处,却采取欺骗的手段隐瞒,断针在自己口腔内长达3年之久,后为掩盖过失又将自己另一颗不该拔掉的牙齿拔除,给自己肉体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法庭上,该医院辩称对马女士的诊疗过程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任何过错,需要由有关专家鉴定。&&&& 审理中,由医院垫付了鉴定费用人民币2000元,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在医院处的3张口腔片是否为马某的口腔摄片进行司法鉴定。日,该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认定:在医院处的3张摄片与马某提供的2张比对摄片均为马某的牙片。&&&& 法院再次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司法鉴定。日,该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一、患者(马某)因左后牙疼痛至该医院就诊,根据患者的影像资料,左下第6牙根尖周炎的诊断成立,医方给予根管诊疗,治疗方案无误。依据2003年影像资料,患者左下第8牙为阻生牙,属拔除的适应症。二、医方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发生扩大针折断于根管内长约2mm,此为根管治疗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情况。三、医院在患者根管治疗断针后,未能及时告知患者,应在工作中改进,同时应加强病史的规范管理。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马某在该医院处治疗中,如果医院在医疗行为上存在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马某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马某的现状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本案件经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本起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该事故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对医患双方争议焦点均作出了明确分析。鉴定报告还指出,医院方未能及时告知患者断针和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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