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故障80怎么解决

巨立电梯故障e40怎么办_百度知道
巨立电梯故障e40怎么办
E40:电梯运行超时 故障级别 : 4 故障原因 : 电梯运行设定时间到 故障解决方案 1.电梯速度太低或楼层高度太大; 2.电梯使用时间过长,需要维修保养; 3.重新设定F9-08 为0??F9-10为999即可排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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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公告日期:
关于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对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立电梯”、“公司”)挂牌申请文件提出的反馈意见,项目小组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1.合法合规
1.1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共有9名股东,其中7名自然人股东(张和滨、曹红英、朱健、窦智慧、鲍国庆、燕阳、刘萍)、2名非自然人股东(苏州新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苏州钜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经核查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b文件、简历等资料,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属于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及干部子女、退休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近亲属、军人、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等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规定。根据公司自然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附件1),其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经核查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档案及出具的确认函,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新路投资、钜源投资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内资民营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对外投资依法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担任股东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上述股东均具有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均具有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2出资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如《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公司概况 四、公司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部分所述,除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外,公司及其前身巨立有限共发生过8次出资,每次出资中相关股东的出资形式均为货币出资;巨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出资形式为以净资产折股。具体如下:
日,苏州市昆
滨、施国 嘉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
山工商局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方签署 具的“嘉会验字[
《公司章 号”《验资报告》
日,苏州市昆山工
议、章程 苏州信联会计师事务所出
商局核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具的“苏信会内验(2003)照》。
第206号”《验资报告》
日,苏州市昆山工
议、章程 苏州信联会计师事务所出
商局核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具了“苏信会内验(2003)照》。
第264号”《验资报告》
日,苏州市昆山工
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
商局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所出具的“苏华内验
(2005)第136号”《验资
日,苏州市昆山工
议、新的 苏州信联会计师事务所出
商局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公司章 具的“苏信会内验(2006)照》。
第102号”《验资报告》
日,昆山市工商局
议、新的 苏州信联会计师事务所出
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章 具的“苏信会内验(2009)
第065号”《验资报告》
日,昆山市工商局
议、章程 苏州信联会计师事务所出
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具的“苏信会内验(2012)
第140号”《验资报告》
日,公司取得了苏
议、股份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州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
749的《企业法人营
字(2015)第4058号”《验
业执照》,股份公司名称为“巨立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日,苏州市工商局
议、股东 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
核发了注册号为749
大会决 字(2015)第4410号”《验
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议、章程 资报告》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均履行了完备的程序,合法、合规。
(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除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外,公司及其前身巨立有限共发生过8次出资,该等出资中相关股东的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巨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出资形式为以净资产折股;公司历次出资均已缴纳完毕并已履行相应的验资、备案程序。
2002 年3 月,巨立有限设立及之后的有限公司的各次出资均符合当时有效
实行的《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的规定。
2015年5月股份公司成立及2015年6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根据日生效的新《公司法》规定,办理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无须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公司都已进行了验资,主办券商及律师对该次增资的股东大会决议文件、股东出资银行凭证进行审核,确认股份公司出资业已全部缴纳完毕。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出资程序、出资形式及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程序完备且合法合规。
(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
意见;④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按照《发起人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并履行了必要的验资、评估程序,公司自设立以来,股东历次出资均能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历次出资真实、合法,不存在瑕疵。
公司不存在虚假出资事项,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3公司设立与变更
1.3.1公司设立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
日,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会字(2015)第3681号”《审计报告》,经其审计,有限公司在基准日2015
年2月28日的账面净资产为77,607,605.23元;日,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沪申威评报字[2015]第0215号”《评估报告》,经其评估,有限公司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18,974,701.54元。
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决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方案为:由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77,607,605.23元按照1:0.58的比例折合股本4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32,607,605.23元转入资本公积金,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4,500万元。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会字(2015)第4058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日止,各发起人均已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据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改制)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系以有限公司截止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不存在以评估资产入股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股东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
公司自然人股东目前尚未缴纳因股份改制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份改制时的全体发起人股东已经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事宜而导致股东需要缴纳相应税款,股东将自行及时向国家及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自行缴纳全部税款,公司无需代扣代缴任何税款。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与公司无关。”。
据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纳税情况合法、合规。
(3)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
在巨立电梯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公司注册资本未增加,不涉及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3.2股本变化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历次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如下:
章程及章程
股本变化 股东(大)会
工商部门登记情
修正案签署
“苏信会内验
于苏州市昆山工
(2003)第206
商局完成增资核
号”《验资报告》 准登记
“苏信会内验
于苏州市昆山工
(2003)第264
商局完成增资核
号”《验资报告》 准登记
“苏华内验
于苏州市昆山工
(2005)第136
商局完成增资核
号”《验资报告》
“苏信会内验
于苏州市昆山工
(2006)第102
商局完成增资核
号”《验资报告》
“苏信会内验
于苏州市昆山工
(2009)第065
商局完成增资核
号”《验资报告》
“苏信会内验
(2012)第140
于苏州市昆山工
号”《验资报告》 商局完成增资核
于苏州市昆山工
商局完成减资核
“众会字(2015)
于苏州市工商局
第4410号”《验
完成减资核准登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4.1股权明晰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了公司的工商资料、增资及股权转让内部决议、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股权均为股东本人真实所有,不存在受委托持股的情形以及类似安排。
(2)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了公司的工商资料、增资及股权转让内部决议、股东出具的承诺函,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任何限制股东完全、独立、全面行使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形,不存在设置质押、被冻结、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或有关投票权、收益权限制性安排等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公司现有股权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3)结合核查的具体事实情况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根据历次股权转让双方出具的确认函,历次股权转让为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股权出让方已经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且均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双方对该等股权转让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股东出具的承诺,公司股东对持有公司的股份拥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保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来自第三方的担保权或其他追索权,也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的争议。公司股东承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的历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纠纷,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四)项“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4.2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历次股权转让
公司有限公司阶段共存在5次股权转让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A. 日,巨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施国方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许伟芳;同日施国方与许伟芳按照股东会决议的相关内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施国方将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计24.5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许伟芳,股权转让对价为24.5万元;日,苏州市昆山工商局向巨立有限出具了《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了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B. 日,巨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解散原组织机构,
选举张和滨为公司执行董事、选举许伟芳为公司监事;同日,公司股东签署通过了新的章程修正案,其中记载:公司股东为张和滨、许伟芳,其中张和滨出资额1,185万元,许伟芳出资395万元;日,孟云强分别与张和滨、许伟芳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孟云强持有的公司79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转让给张和滨,持有的公司另外79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转让给许伟芳;日,苏州市昆山工商局向公司出具《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了公司此次股权转让事项。
C. 日,巨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许伟芳
将其持有的1,395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曹红英;同日,许伟芳与曹红英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许伟芳持有的公司1,395万元出资
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曹红英;日,苏州市昆山工商局向公司出具《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了公司此次股权转让事项。
D. 日,巨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曹红英
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2%的股权,计2,116,000元的出资额,转让给自然人燕阳,同意股东曹红英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2.5%的股权,计2,645,000元的出资额,转让给自然人窦智慧,同意股东曹红英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1.5%的股权,计1,587,000元的出资额,转让给自然人刘萍;同日,曹红英与燕阳、窦智慧及刘萍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日,苏州市昆山工商局向公司出具《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了公司此次股权转让事项。
E. 日,巨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曹红英将
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5%的股权,计225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苏州新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股东曹红英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4%的股权,计180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自然人朱健,同意股东曹红英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1%的股权,计45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自然人鲍国庆;同日,日,曹红英与新路投资、朱健及鲍国庆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日,苏州市昆山工商局向公司出具《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了公司此次股东变更事项。
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已依法履行必要程序、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公司股票发行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均已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2)历次股票发行情况
公司曾于2015年6月非公开发行3,500,000股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A. 日,巨立电梯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4,850万元的议案》、《关于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将部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B. 日,巨立电梯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
东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4,850万元的议案》,同意由新股东钜源投资认购公司此次全部新增3,500,000股股份,同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和滨签署了新的《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C. 日,众华会所出具了“众会字(2015)第4410号”《验资
报告》,截至日,巨立电梯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投资款共1,4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新增注册资本350万元,出资额溢价部分为1,050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金。
D. 日,苏州市工商局完成了公司本次股份发行及注册资本增
加事项的登记,并颁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除本次发行3,500,000股股份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票发行情况。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历次股票发行均已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4.3子公司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情况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有3家子公司,其中子公司钜立智能于2015年4月由公司全资设立,不涉及的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情况,其余两家公司情况如下:
(1)子公司引力电气的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引力电气历史上不存在股票发行情形,其历次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A. 日,引力电气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张和滨、许伟芳、
孟云强将其分别持有的14%、4%、2%的股权(认缴未缴部分)均转让给股东巨立有限;同日,张和滨、许伟芳、孟云强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分别与巨立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日,苏州市昆山工商局向引力电气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B. 日,引力电气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孟云强将其持有1%
的股权各以0.5%(各计20万元的出资额)的比例转让给张和滨、许伟芳;同日,孟云强分别与许伟芳、张和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日,苏州市昆山工商局向引力电气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C. 日,引力电气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许伟芳将其持有引
力电气2.5%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00万元,转让给自然人曹红英;同日,股东许伟芳与曹红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许伟芳将其持有的2.5%的股权转让给曹红英;日,苏州市昆山工商局向引力电气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D. 日,股东张和滨与巨立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张和滨将其持有的占引力电气注册资本7.5%的股权,计300万元的出资额,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巨立有限,股东曹红英与巨立有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曹红英将其持有占引力电气注册资本2.5%的股权,计100万元的出资额,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巨立有限;同日,巨立电梯作为引力电气唯一股东,作出了股东决定,同意引力电气原组织机构人员不变,并通过了引力电气新的章程;日,苏州市昆山工商局向引力电气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子公司引力电气历次股权转让均已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2)子公司方信电梯的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引力电气历史上不存在股票发行情形,其历次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A. 日,方信电梯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宝
隆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25%的股权,计1,250万美元的出资额(其中实缴出资额为733.2905万美元),转让给巨立服务;日,宝隆科技与巨立服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方信电梯25%的股权,计1,250万美元的出资额,转让给巨立服务;日,昆山市商务局出具了“昆商资(2014)字429号”《关于同意苏州方信电梯有限公司转股、变更公司性质及制订公司新章程的批复》,同意方信电梯此次股权转让及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日,苏州市昆山工商局向方信电梯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B. 日,方信电梯股东巨立服务与巨立有限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由巨立服务将其持有的方信电梯29.77%的股权,计6,515.584807万元的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额转让给巨立有限;同日,巨立有限作为方信电梯唯一股东,作出股东决定通过了方信电梯新章程;日,苏州市昆山
工商局向方信电梯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子公司方信电梯历次股权转让均已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5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5.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股东张和滨现持有66.80%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同时在有限公司阶段张和滨一直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权且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因此张和滨可基于上述持股比例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据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张和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充分、合法。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5.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和滨出具的相关声明、《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主办券商及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zgcpwsw/)、“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查询系统”(http://zhixing./search/)网站查询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的违法犯罪和诉讼、仲裁情况,张和滨在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发生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据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6董监高及核心员工
1.6.1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3)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主办券商及律师登录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
(2)根据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据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6.2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的问题,若存在,请核查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的解决措施。(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请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及公司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存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的情形。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根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及互联网进行公开信息检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的《董监高情况说明及声明承诺书》和《董监高未涉诉承诺函》,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法规等情况而被处罚的情况。
据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情形,且在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6.3竞业禁止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与原任职单位单独签署的目前尚在有效期内的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或与原任职单位签署但现已终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除董事、总经理朱健先生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连续任职期间都已经超过3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禁止最长年限(2年)。根据朱健先生出具的书面承诺,其不存在与其他单位签署的可能会限制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同时,根据朱健先生入职巨立电梯之前的任职企业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出具的书
面说明(附件2),其与朱健先生之间没有任何争议和未结义务。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确认自在公司任职以来,其未曾利用亦未侵犯任何其他单位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亦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主办券商及律师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www./zgcpwsw)、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zhixing./search)及广泛检索互联网信息,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情形,未发现上述人员被原任职单位主张侵犯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情形。
据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不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6.5董事、监事、高管重大变化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变化的原因
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的主要变化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 公司治理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
动情况”中予以披露,其中管理层人员发生变化主要原因包括:在2015年5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于2015年3月聘任朱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2015年5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了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了职工代表监事,依法组成了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同时,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董事长,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监事会主席。因此,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了股份公司的治理机构,因股份改制而产生的管理层人员变化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2015年3月,公司正式聘请朱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朱健先生曾在苏州电梯厂、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迅达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等业内企业担任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电梯企业管理经验,因此公司聘请朱健先生作为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管理人员,同时公司原总经理张和滨先生则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从而在引进先进管理人才的同时也保持了公司主要管理层稳定性。因此,公司因聘请朱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而产生的管理层人员组成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的变化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7合法规范经营
1.7.1业务资质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公司主营电梯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具体业务资质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 四、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三)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目前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电梯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电梯配件、五金电器、停车设备、电控设备、自动化仓储设备及成套配件的批发、零售;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货物代理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已获得主管登记机关的许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具备相应的资质,公司的生产、管理符合标准要求,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苏州市工商局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及安装维修分公司具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
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等主要资质有效期截至2017年,不存在即将到期情形。同时,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良好,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行业领先的专利技术,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公司自成立至今持续完成上述资质证书的续期工作,故公司不存在资质无法续期的风险。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该些资质、许可、认证和特许经营权,满足公司开展全部业务的要求,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和取得的相关资质条件下开展业务合法合规;公司在经营范围和资质内开展业务不存在法律风险,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形;公司相应的业务资质不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障碍。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
①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②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
③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请核查: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④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⑤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
(4)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的子行业“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制造”,行业代码为C3435。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版),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4。依据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号),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
公司及子公司方信电梯的建设项目皆已经编制了相应的环评报告,取得了环保主管部门针对环评报告出具的批复以及环评竣工验收批复等文件;公司生产过程中不存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公司报告期
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收到环保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相应的环保资质、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日常环保运营合法合规;不存在环保方面的违法和受处罚情形。
1.7.3安全生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2)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3)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请核查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核查,公司现持有昆山市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局于日颁发的编号为“AQBIIIJX苏”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机械)》,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1月。
公司坚持以“安全第一、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可控、能控、在控”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公司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状况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辨识及评价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对公司各环节的安全生产管
理实施有效的控制。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根据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出具的《证明》(附件3),公司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记录,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日常业务环节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并采取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7.4质量标准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2)公司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公司所处行业为“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制造”。从业务监管方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及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发放;同时,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自律性协会包括中国电梯协会、江苏省质量协会、苏州市特种设备协会、苏州电梯商会等。
公司产品采用的相关质量标准如下: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技术条件
电梯试验方法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
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
电梯乘运质量测量
电梯远程报警系统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数据监视和记录规范
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火灾情况下的电梯特性
电梯安全要求第1部分:电梯基本安全要求
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
电磁兼容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
电磁兼容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层门耐火试验泄漏量、隔热、辐射测定法
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电梯用钢丝绳
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电梯T型导轨
电梯曳引机
建筑工业 JG
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
建筑工业 JG/T
住宅电梯的配置与选择
建筑工业 JG/T5072.2
电梯T型导轨检验规则,电梯对重用空心导轨
机械行业 JB/T
自动扶梯梯级链、附件和链轮
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5部分: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6部
分: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船舶行业 CB/T
船用载货电梯
(2)根据昆山市市场监督局于日出具的《证明》(附件4):“自2003年3月公司成立之时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公司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未有因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的质量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和受处罚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7.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
自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应核查公司或其股东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现有7名自然人股东和2名非自然人股东。根据根据非自然人股东新路投资和钜源投资的《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经销商持股偏平台,该两家企业仅投资持股巨立电梯,未实际开展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活动,亦未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据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非自然人股东新路投资和钜源投资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7.6公司违法行为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
(1)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及处罚的原因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 公司治理
二、报告期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A. 钟祥市质监局处罚
日,湖北省钟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钟祥市质监局”)对公司出具了“(鄂钟)质监罚字[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附件5),对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
根据钟祥市质监局于日向出具的《证明》,公司对产品存在的瑕疵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情节轻微,该次处罚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B. 赤壁市质监局处罚
日,湖北省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赤壁市质监局”)向公司开具了《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附件6),记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处以6万元的罚款处罚。
根据赤壁市质监局于日出具的《证明》:“我局曾于2013年10月核查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市鹏城美丽名苑项目所销售安装电梯的产品质量技术情况,并针对公司现场电梯设备与出厂合格证所载不符的情况处以了
6万元的罚款,且出具了相应的罚没票据。应本局要求,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及时派专人赴本局说明缘由、缴纳罚款,并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对项目所涉电梯进行了整改,并最终通过我局的验收,项目所涉的全部电梯都取得了验收合格证书。
因此,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对产品存在的瑕疵及时进行了整改,且已通过了我局验收和之后的历年年检,不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其出具的6万元处罚并不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
据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受到的上述处罚并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请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处罚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A. 处罚原因
公司受到钟祥市质监局处罚的原因系由于电梯轿顶检修盒内所采用的供应商提供的开关没有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公司受到赤壁市质监局处罚的原因系由于公司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之间的沟通错误,导致发往现场的电梯与出厂合格证不一致。
B. 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
公司在收到钟祥市质监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后,按照钟祥市质监局的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纳罚款,最终公司生产安装的电梯通过了钟祥市质监局的强制性验收。在受到赤壁市质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后,公司及时派人予以改正,并缴纳了相应罚款,最终公司生产安装的电梯通过了赤壁市质监局的强制性验收。
公司在受到湖北省钟祥市质监局和赤壁市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后对公司内部
负责产品质量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在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强化了产品质量标准的学习,要求公司全体员工在产品质量标准方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标准,避免此类情形再次发生,公司亦未再受到新的行政处罚。
据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关于钟祥市质监局和赤壁市质监局行政处罚的整改措施有效。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7.7其他合规经营问题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如劳动社保、消防、食品安全、海关、工商、质检等等合规经营方面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根据苏州市工商局、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山海关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在报告期内合规经营,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昆山市工商局、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昆山市国土资源局、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信电梯和引力电气在报告期内合规经营,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劳动与社会保障、税收缴纳、海关、工商、土地和房屋使用和权属管理等方面合规经营,未受到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7.8未决诉讼或仲裁
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1)公司诉讼、仲
裁的具体事由和进展情况;
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如下:
法院判决胜诉
(2013)昆
后,公司已申
陕西科达电
请强制执行,
梯销售有限
252,281.00
昆山法院目前
委托西安法院
执行过程中
法院判决胜诉
(2013)昆
后,公司已申
陕西展耀投
请强制执行,
资开发有限
897,800.00
昆山法院目前
委托西安法院
执行过程中
(2013)昆
法院判决胜诉
江苏永盛投
后,公司已申
资有限公司
请强制执行
(2014)昆
北京陶氏电
二审已胜诉,
梯销售有限
102,000.00
公司已申请强
(2015)苏
已调解,但被
厦门市鑫业
(2014)昆
告未履行,公
昌机电有限
800,000.00
司已申请强制
鄂尔多斯市
(2014)昆
福泰房地产
一审已判决公
889,600.00
开发有限责
上海永大电
(2014)昆
梯设备有限
诉讼进行中
青田鸿泰花
(2015)昆
已调解,但对
岗岩防腐设
200,000.00
方付款义务尚
备有限公司
未履行完毕
天津分公司
(2015)昆
一审已判决公
192,000.00
已调解,但被
昆山力天投
(2015)昆
告未履行,公
资发展有限
司已申请强制
江阴市天华
(2015)昆
纱业有限公
384,816.00
诉讼进行中
(2015)昆
镇江润达电
诉讼进行中
子有限公司
昆山美吉特
(2015)昆
一审已判决公
置业有限公
477,960.00
太仓立城房
(2015)昆
已调解,但对
地产有限公
3,507,512.5
方付款义务未
(2015)昆
绍兴亿立投
诉讼进行中
资有限公司
太仓亿立商
(2015)昆
一审已判决我
贸物流投资
(2015)民
兴化市佳瑞
诉讼进行中
已调解,但被
昆山市金马
(2015)昆
告未履行付款
工业有限公
义务,公司已
准备申请强制
陕西晨阳房
(2015)昆
地产开发有
诉讼进行中
泰州市远望
(2015)昆
一审已判决我
换热设备有
(2015)昆
昆山长丞浪
诉讼进行中
板有限公司
济宁中泰房
(2015)昆
地产开发有
诉讼进行中
邢台盛京房
(2015)昆
地产开发有
142,260.00
诉讼进行中
限公司、申
(2014)天
二审已判决公
司胜诉,现被
安徽天康置
告申请再审,
165,940.00
号、(2014)
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级人
民法院立案审
人民法院号
(2014)天
安徽天康置
165,940.00
号、(2015)诉讼进行中
业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号
江苏巨立电
(2015)宜
梯销售有限
100,000.00
诉讼进行中
(2015)郑
郑州巨立电
公司诉请被驳
梯有限公司
(2015)洛
河南巨力电
公司已撤诉
梯有限公司
宁夏诺特电
第一被告宁夏
梯工程安装
(2015)包
诺特已提起管
有限公司、
3,325,650.00
辖权异议,目
巨立电梯、
前一审尚未开
昆明长城电
法院立案审批
梯厂(昆明
昊润商贸有
(2015)沪
(昆山)有
仲裁进行中
河北祈福乾
(2015)长
悦房地产开
诉讼进行中
发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
(2015)乌
汇丰房地产
诉讼进行中
开发有限公
(2)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若存在不利影响,公司应披露所采取的措施。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A. 追索应收账款之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上述未决诉讼主要涉及一次性客户,这些客户还款能力和信用相对较低,在通过发送正式催款函件、律师函等方式追讨无果后,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追索货款。公司就上述一次性客户取得的业务收入为11,844,465.38元,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为493,611,570.00元,涉案金额占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2.4%,占比很小,,上述未决诉讼并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B. 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目前还存在3起起诉对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公司提起该些诉讼系维护自身品牌形象的举措,除可能负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外,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会令公司额外负担相关债务,因此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C. 与包头鸿德合同纠纷之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与包头鸿德之间的争议事项属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问题,而公司作为合同明确约定的质量监管方,并不存在违约责任。同时,公
司并非本案的第一被告,即使一审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亦有权依法对第一被告行使追索权,因此公司与包头鸿德之间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上述未决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 公司治理 七、报告期内重大诉讼、
仲裁”中进行了披露。
2.公司业务
2.1技术与研发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3)公司所取得的技术的明细,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公司应区分技术的不同取得形式进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应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问题、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问题;②若是合作研发取得,应披露合作概况、相关权属和利益分配的约定;③若是受让取得,应披露受让的原因、受让概况、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应披露相应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的相应应对措施。
(4)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结合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情况等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风险。
(1)公司核心技术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 四、与业务
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 (一)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中进行了披露。
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主要有3300乘客电梯技术、3200无机房乘客电梯技术、家用电梯开发技术、观光电梯技术、有机房货梯技术、3000经济乘客电梯技术、轿厢装潢开发技术、电梯物联网技术平台开发应用技术等;公司的核心技术与国内同行业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并申请了相关专利,短期内被替代的可能性较小,目前核心技术被公司技术部掌握。
(2)公司设有技术研发中心负责公司设计、研发工作,拥有一支33人设计与技术团队,占公司员工总数的8.27%,主要研究和开发方向有:电梯行业内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新产品研发及产品技术改进;与电梯节能、高效、环保和个性化产品相关的产品研发;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跟进与应用。月、2014年、2013年公司的研发投入分别为119.65万元、872.54万元、763.65万元,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朱健具备较为丰富的行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电梯行业工作经历,曾担任苏州电梯厂现场工程师、设计工程师,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设计工程师、工艺工程师、设计科经理、生产部经理、质量总监,于迅达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总裁,1988年作为部件主设计,参与开发江苏省第1台自动扶梯,1998.7领导技术工艺质量改进小组,获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曾任电梯标准化委员会成员,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GB)。公司目前建立了一支行业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专注于产品技术研发和升级改造。
研发项目与成果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 四、与业务相
关的关键资源要素 (一)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 (1)~(9)”中进行
(3)公司的核心技术、专利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
务四、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一)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和“(二)主要无形资产 1、专利”中进行了披露。公司所取得的专利均为原始取得,不存在合作研发取得与受让取得情形。
主办券商登陆了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站查询,经核查,公司目前取得专利所有权皆系公司员工自主研发、公司自行申请取得,且该些专利的发明人、计算机软件的研发人员在该些知识产权研发阶段皆在公司任职,属于职务发明,不存在潜在纠纷,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不存在研发人员违反与原就职单位竞业禁止约定的情形。
(4)公司于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有限期3年,公司需要于2017年进行资质复审。
按照2008年4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司各项指标均已达到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公司计划在未来加大研发支出,增加研发人员,加大对电梯物联网技术平台的研发,拓展公司业务。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设立了独立的研发机构,配备了相应的研发人员,依靠自主研发取得了各项知识产权,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真实、稳定;公司具备与规模与发展需求相匹配的自主研发能力;公司各项知识产权均不存在权利瑕疵,所使用的知识产权不涉及到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公司不存在无法通过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风险。
2.2业务情况
2.2.1业务描述
请公司结合报告期内业务收入分类,准确、具体的阐述公司的业务、业务分类的标准、产品或服务。请主办券商核查前述披露事项并就公司业务描述是否准确、公司披露的产品或服务与营业收入分类是否匹配发表意见。
公司的业务分类的标准、产品或服务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
业务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充分披露。
主办券商就报告期内的业务开展情况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公司业务宣传资料、主要业务合同等材料,访谈了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的客户。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业务、业务分类的标准、产品或服务的阐述准确,与营业收入分类相匹配。
2.2.2商业模式
请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清晰准确披露商业模式,可参照“公司业务立足或属于哪个行业,具有什么关键资源要素(如技术、渠道、专利、模式等),利用该关键资源要素生产出什么产品或提供什么服务,面向那些客户(列举一两名典型客户),以何种销售方式销售给客户,报告内利润率,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利润率的概要原因”总结公司的商业模式(鼓励企业家自我归纳)。
请主办券商对公司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发表意见。
公司成立至今,一直立足电梯行业,致力成为电梯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及改造的综合服务商。公司具备多项核心技术与专利、完备的资质许可、技术研发、服务团队以及工程管理团队等关键资源要素,并依靠以上资源要素向客户提供电梯销售及电梯的售后维保改造服务。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主要是房地产企业,如昆山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观复文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主要通过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相应合同款的方式获取利润。
公司商业模式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 三、商业模式”
充分披露。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商业模式具有可持续性,公司具备可持续的经营能力。
2.2.3重大业务合同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包括披露标准、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期间、合同总价,披露的合同应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毕的、仍在履行的;并请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分别列示。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前述事项予以核查。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 五、主营业务相关情况(四)
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以下内容:
3、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
报告期内,将所有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借认定为重大借款合同,其履行情况如下:
字(2010)
昆农商银成
字(2012)
(06104) 已完
农银商信成
字(2013)
321006保字
字(2014)执行
字(2014)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签署的各项重大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争议及纠纷,公司重大业务合同披露充分、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
2.3.1资产权属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相应事项的规范情况。
(2)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主办券商核查了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购买合同等材料。经核查,公司主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流动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a.固定资产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办公设备与机器设备,均为公司购买取得,购买合同、原始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文件齐全。
b.无形资产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均为原始取得且登记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名下。
租赁房产房屋产权清晰,所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昆房权证巴城字
昆山市巴城镇君子亭
西路615号1号房
昆房权证巴城字
昆山市巴城镇君子亭
西路615号2号房
昆房权证巴城字
昆山市巴城镇君子亭
西路615号3号房
昆山市巴城镇君子亭
昆房权证巴城字
西路615号4号房
注:昆山市巴城镇君子亭西路615号1-4号房设定有抵押,其中抵押权人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担保的债权金额为2,700万元整,登记日期为日。
c.流动资产
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经项目组核查,公司银行存款均合法存于公司银行账户,公司现金均保管于公司财务部保险柜,根据查阅银行对账单、查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函证,期末货币资金是真实的;公司应收账款皆为正常的销售形成,根据收入真实性抽查、应收账款函证、期后回款抽查,相关凭证齐全,应收账款是真实的;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公司备用金及房租押金,经其他应收款抽查、其他应收款函证、其他应收款期后回款,其他应收款权属是清晰的;公司预付账款为预付房租物业费,经预付账款抽查、函证,预付账款是真实的。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主要财产合法,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公司资产情况如上(1)问中所述,不存在资产产权共有以及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2.3.2知识产权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相应发表意见:(1)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权属不明的情形,公司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及其有效性;(2)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对他方的依赖,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的,量化分析诉讼或仲裁对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公司的知识产权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 四、与业
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 (二)主要无形资产”中进行充分披露。
公司主要的知识产权为19项专利、14项已被受理的专利申请、6项商标、拥有2项作品着作权。主办券商经核查公司专利证书,并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网站,公司上述知识产权均为原始取得且登记于公司名下,不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权属不明的情形。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上述专利、商标等不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权属不明的情形
公司律师认为,上述专利、作品着作权、商标等不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权属不明的情形。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不存在对他方的依赖,不存在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
(2)如上(1)问中所述,公司专利及商标均为原始取得,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不存在对他方的依赖,对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3)如上(1)问中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2.4人员、资产、业务的匹配性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是否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2)请结合公司员工的教育背景、学历、职业经历、员工结构情况等分析并披露员工状况与公司业务的匹配性、互补性;(2)公司主要资产与业务、人员的匹配性、关联性。
(1)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 四、与业务相关的关
键资源要素(二)主要无形资产”和“(四)主要生产设备情况”中进行了披露。
经核查,公司主要无形资产为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主要生产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厂房等。无形资产与生产设备均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产。
(2)公司的员工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 四、与业
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 (五)员工情况”进行了披露。
主办券商调查了公司的员工情况,截至日,公司在职员工分布情况如下:
公司主营业务是电梯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及改造,公司技术与研发人员33人,基本可以满足公司的规划研发工作,公司规划未来将进一步增加研发投入,增加研发与技术人员;公司销售人员187,占公司员工的46.87%,能覆盖公司的业务范围;生产人员107,占公司员工26.82%,基本上能满足订单及相应的交货要求;公司的采购人员5人,公司在前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采购人员能基本满足公司采购业务的需求。因此,公司的员工构成与公司业务具有匹配性。
同时,主办券商核查了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主要人员的履历。
上述人员背景基本符合公司业务要求。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员工总体状况与公司业务具有匹配性、互补性。
(3)公司主要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应收、预付款项前五名均为公司业务相关的往来单位;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发出商品等,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无形资产为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主办券商取得了银行对账单、询证函,抽查了与往来款项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单据等,对存货、
固定资产进行了盘点,取得了会计师盘点记录,未发现与公司经营情况不匹配的异常情况。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均与公司业务相关和匹配。
3.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行业特点、产品或服务类型、关键资源要素、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收付款政策、客户及供应商类型、主要业务合同等,比照《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列报是否与实际业务相匹配。
3.1公司收入
请公司:(1)结合产品类别、销售模式、销售区域等列表披露收入构成,如:自有产品与代销产品、自主产品与OEM产品、提供劳务与销售商品、外销产品与内销产品、经销收入与直销收入等;(2)结合产品及服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披露具体收入确认原则以及具体时点;如存在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请分别披露。如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披露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1)结合产品类别、销售模式、销售区域等列表披露收入构成,如:自有产品与代销产品、自主产品与OEM产品、提供劳务与销售商品、外销产品与内销产品、经销收入与直销收入等
A、报告期内,公司的收入构成
28,256,925.89 100.00
232,174,967.07
233,579,677.04
28,256,925.89 100.00
232,174,967.07
233,579,677.04
公司营业收入全部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发展能力
B、主营业务收入结构
23,829,881.56
202,722,198.67
208,500,217.95
3,996,450.00
25,858,190.00
21,226,566.87
321,308.00
2,273,308.45
2,170,841.86
109,286.33
1,321,269.95
1,682,050.36
28,256,925.89
232,174,967.07
233,579,677.04
从上表看出,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较2013年减少了140.47万元,减少幅度为0.6%,变化幅度较少,两年间基本持平。2015年度前两个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825.69万元,金额较小,主要系公司的销售业务具有季节性,公司的大部分业务集中在北方地区,由于气候原因,建筑工地无法开工,电梯无法得到安装,导致1、2月份确认的收入较其它月份有所减少所致。
C、报告期内各电梯品种销售情况如下:
7,434,188.09
36,623,329.16
37,585,329.66
256,410.26
393,589.74
15,973,556.72
149,291,075.67
156,172,891.66
176,410.25
6,771,481.88
6,249,658.23
2,284,581.21
369,743.59
2,537,277.77
4,792,666.64
383,675.21
4,781,632.47
2,878,218.77
23,829,881.56 100.00
202,722,198.67
208,500,217.95
D、报告期内,电梯销售按自制产品和外购产品分类如下:
23,791,420.02
195,774,306.54
202,192,440.06
6,947,892.13
6,307,777.89
23,829,881.56 100.00
202,722,198.67
208,500,217.95
E、报告期内,电梯销售按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分类如下:
13,779,914.55
65,758,786.68
77,674,751.50
10,049,967.01
136,963,411.99
130,825,466.45
23,829,881.56
202,722,198.67
208,500,217.95
从上表看出,公司销售的主要电梯品种系乘客电梯。月、2014年度及2013度年乘客电梯销售收入占电梯销售收入之比分别为67.03%、73.64%和74.9%。其次是载货电梯销售收入,月、2014年及2013年占电梯销售收入之比分别为31.2%、18.07%和18.03%。这与公司目前的客户情况是吻合的。
目前,公司销售的杂货电梯和自动扶梯均是整机向外采购的。之所以不生产上述两种梯种,主要系目前的生产车间空间有限,无法组织生产,为了完善电梯品种结构,健全自身各梯种生产能力,公司目前在建的三期厂房,配置有能够生产自动扶梯和杂货梯的生产设备和场地。三期厂房投产后,电梯生产能力将会大幅度提高。
别墅电梯是针对私人别墅专门设计的。公司针对部分客户需求量小和个性化需求高的特点,充分利用自身生产规模相对较小,生产方式灵活的优势,及时按照客户的特殊需求对产品进行改进和设计,充分满足了客户的特殊需求,从而扩大了销售规模和品牌知名度。
公司月、2014年及2013年电梯销量分别为257台、2,223台和2,026台。2014年度电梯销量较2013年增加了197台,增幅为9.72%,主要系公司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一方面狠抓产品质量,在可承受范围内降
低产品售价,提高产品的性价比;另一方面,公司在深入分析目前国内电梯行业的竞争格局后,将公司产品的目标市场首先定位于省内、三四线城市的小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于省外新开发的区域,以市场潜力好的三四线城市为突破口,重点发展当地电梯销售人员,在各地树立样板工程,以点带面,逐步增加市场占有率,订单量逐年提升,月、2014年度、2013年度新增订单量分别为589台、2,904台和2,497台。
月、2014年度、2013年度电梯销售收入分别为2,382.99万元、20,272.22万元和20,850.02万元。虽然2014年电梯订单量比2013年多出407台,但是电梯销售收入降低了577.8万元,降幅为2.77%,主要系电梯从生产到安装验收周期较长,且公司前期主要客户多为小型开发商,资金周转能力相对较弱,项目周期多为二至三年,从而导致部分 2014年已安装完成的项目由于客户原因无法及时验收,导致在 2014 年无法确认收入。
F、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区域市场销售的构成情况如下表:
9,627,363.05
17,593,928.47
7,403,079.88
49,087,841.99
67,201,555.34
10,785,854.89
73,634,029.21
81,076,133.14
969,713.26
1,164,508.03
2,109,336.21
4,880,299.15
49,995,402.46
33,803,295.60
793,786.33
28,353,867.14
18,938,712.78
621,798.02
5,755,423.68
5,150,184.52
2,802,394.36
14,556,531.51
7,706,530.99
28,256,925.89
232,174,967.07
233,579,677.04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的销售区域主要集中在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和华中地区。公司坚持立足江苏省内,积极开拓省外市场。东北、华中已成为公司重点发展的区域,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培育和发展合格代理商的方式,公司电梯销售规模势头强劲。
(2)结合产品及服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披露具体收入确
认原则以及具体时点;如存在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请分别披露。如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披露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公司的收入主要分为商品销售收入(电梯整机、配件的销售)、
护保养服务收入。公司整机产品销售包括内销和出口两个部分,配件产品以内销为主。内销部分主要采取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方式,出口部分全部采取经销模式。
电梯销售业务分为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直销模式是指公司直接将电梯销售给最终客户并负责安装的业务,公司就电梯销售和电梯安装与客户分别签订合同。
公司在发出电梯后,针对苏州市周边地区,公司会指派自有安装队伍进行电梯安装;针对外省电梯安装业务,公司会将安装业务外包给其他具有电梯安装业务资质的企业,公司负责电梯安装的质量监督。电梯安装完毕并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分别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和安装劳务收入,并分别确认电梯销售成本和安装成本。经销模式是指公司将电梯销售给经销商,不负责安装,公司在经销商对电梯验收后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故公司电梯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分为2类:负有安装义务的电梯销售在电梯发至客户安装完成并由公司验收合格或经当地质检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售和安装收入;不负有安装义务的电梯销售在电梯发至客户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
电梯维保业务是指电梯正常运行后,对电梯安全运行进行维护产生的收入,包括电梯出现故障后进行的维修收入和按照法律规定对电梯进行的年度检查收入。在相应的服务已经提供,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予以确认。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并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如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则不确认收入。公司不存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情况。
电梯配件销售收入是指公司销售电梯零配件产生的收入,公司在零配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公司不存在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情况,无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核查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是
否存在特殊处理方式及其合理性(净额确认、完工百分比等),如是,请补充披露;(2)说明针对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履行的尽调程序及审计程序,确认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重,并说明取得的相关的内外部证据;(3)核查是否存在虚增收入以及隐藏收入的情形,并针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不存在净额、完工百分比等特殊收入处理方式。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公司各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针对公司实际经营及产品的特点,会计师对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执行了以下的核查程序:
(1)取得了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账,抽查了大额借方发生额,对于其所附的合同、发票上的单位名称、金额、数量进行核对,核查公司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2)对主要客户营业收入进行函证,通过获取回函,核查公司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对未回函客户进行了替代测试,回函及替代测试占各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超过40%。
(3)对会计师营业收入完整性测试审计底稿进行了复核,并抽取公司出库单(结算单)追查至发票、记账凭证,核查公司营业收入的完整性;
(4)抽查报告期各期期初和期末最后五笔营业收入的记账凭证,并将记账凭证日期于所附的发票、出库单(结算单)日期相核对,查看其是否处于同一会计期间,核查公司营业收入的截止性、真实性、完整性。
经过上述审计,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收入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主办券商对主要的客户进行了走访;对收入确认的原始凭证进行了抽查,包括合同、发票、出库单、货运单、电梯验收合格证等;对收入进行了函证;征询了会计师的意见。主办券商认为,报告期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以确认。
请公司:(1)披露成本构成,结合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分析
影响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发生较大波动的,请公司披露波动原因;(2)说明成本的归集、分配、结转方法;(3)结合存货变动情况说明采购总额、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1)披露成本构成,结合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分析影响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发生较大波动的,请公司披露波动原因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 六、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
及财务指标分析 (一)营业收入 3、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情况”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电梯销售业务成本构成如下:
13,444,649.44
127,815,826.15
147,255,067.43
1,061,691.41
6,349,424.66
6,571,062.74
283,657.63
3,184,035.50
2,348,038.25
14,789,998.48
137,349,286.31
156,174,168.42
报告期电梯销售业务成本主要为制造电梯所消耗的材料费,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月份、2014年度及2013年度电梯销售发生的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81.15%、88.93%和88.97%。月份、2014年及2013年销售电梯台数分别为257台、2,223台和2,026台,各期电梯销售平均成本分别为57,548.63元、61,785.55元和77,084.98元。月电梯销售平均成本较2014年下降了6.97%,2014年度电梯销售平均成本较2013年度下降了19.82%,平均成本呈下降趋势,主要系原材料成本下降所致。
月份、2014年度及2013年度单位材料成本分别为52,313.81元 、57,497.00元和72,682.65元 ,月平均原材料成本较2014年下降了6.86%,2014年度平均原材料成本较2013年度下降了19.85%,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加之采购业务较为集中,议价能力有所增强,供应商为了与公司形成长久业务合作关系,给予了较大价格优惠所致。
2014年较2013年制造费用增加了35.6%,主要系辅料消耗和加工修理费增加所致。
安装业务成本结构如下:
3,022,277.00
15,944,567.84
16,397,967.15
188,680.00
120,404.20
320,380.57
3,210,957.00
16,064,972.04
16,718,347.72
安装业务分为自装业务和外包业务,针对昆山市周边的安装业务,公司会安排自己的安装队伍对电梯进行安装。对外地的业务,公司会分包给其他具有电梯安装业务资质的企业,公司负责对电梯安装的质量进行监督。这样公司可以集中资源和精力用于电梯性能的改造,避免招聘过多的安装人员,减少固定成本支出。
维保及其他业务成本结构如下表:
449,121.07
924,697.97
人工及其他费用
159,990.06
581,410.72
1,718,531.49
225,100.42
1,030,531.79
2,643,229.46
维保及其他业务的主要成本为人工费用,2014年较2013年下降较多,主要系2014年公司在主要电梯销售地设有办事处,对电梯的日常维保由该办事处负责,导致维保人员的交通费减少较多所致。
(2)说明成本的归集、分配、结转方法
1)成本归集
由于公司面对的不同客户的需求不同,且产品规格繁多,产品成本按照订单号进行归集与计算,采用分批法进行成本核算。
2)成本分配
由于原材料费用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直接材料按生产订单进行分配,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在各产品之间的分摊方法为:按产品所耗原材料价值进行分摊。公司产成品消耗的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与产品的规格大小直接相关,产成品的规格越大耗用的原材料越多,其消费的人工成本、制造费用也相应越高,因此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依据原材料价值进行分配基本合理。
3)成本结转
公司电梯是非标产品,公司是按照销售合同生成生产任务单进行,生成采购
订单进行采购,能够按照订单归集费用,计算产品成本。
(3)结合存货变动情况说明采购总额、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存货余额、采购总额与营业成本的变动关系情况如下:
原材料期初余额
4,542,724.75
8,139,975.60
7,477,477.26
加:本期材料采购总额
8,137,618.64
154,402,217.50
155,905,926.72
减:原材料期末余额
4,659,618.13
4,542,724.75
8,139,975.60
减:原材料其他领用
355,381.20
3,260,479.10
3,794,498.86
减:原材料当期生产领用
7,665,344.06
154,738,989.25
151,448,929.52
等于:生产成本-直接材料成本
7,665,344.06
154,738,989.25
151,448,929.52
加:直接人工成本
1,670,478.40
7,661,764.67
7,071,062.74
加:制造费用
943,287.63
3,017,246.49
3,890,411.42
等于:生产成本总额
10,279,110.09
165,418,000.41
162,410,403.68
加:在产品期初余额
2,268,059.85
5,948,898.60
5,169,090.06
减:在产品期末余额
2,253,190.70
2,268,059.85
5,948,898.60
等于:产成品增加额
10,293,979.24
169,098,839.16
161,630,595.14
加:产成品期初余额
74,299,137.74
43,700,520.88
41,207,704.19
减:产成品期末余额
69,389,338.08
74,299,137.74
43,700,520.88
等于:应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15,203,778.90
138,500,222.30
159,137,778.45
加:外包安装业务成本
3,022,277.00
15,944,567.84
16,397,967.15
等于:营业成本
18,226,055.90
154,444,790.14
175,535,745.60
报表列报营业成本
18,226,055.90
154,444,790.14
175,535,745.60
从上表分析可以看出,公司存货采购总额与营业成本勾稽关系未见异常,公司财务反映的存货流转与存货实物领用流转相符。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1)公司成本归集、分配、结转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成本调整业绩的情形;(2)公司成本构成与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若存在,核查是否合理;(3)核查公司采购的真实性、成本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并发表专业意见。
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应付账款、预付账款明细账,针对其中大额的材料采购,取得了相关业务合同、入账凭证、发票等单据,并将以上获取的资料进行匹配和核对;对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余额及其发生额进行函证,并走访了部分供应商,通过以上工作核实采购的真实性。
会计师核查了生产成本明细账,了解公司成本的分配标准与计算方法,复核了公司生产成本归集、分配的表单及期末存货盘点表,检查成本计算过程;抽查材料领用凭证,并与材料费用汇总表进行核对;对营业成本进行了倒扎测试。
会计师核查并分析了成本结转和存货计价的情况,并对采购、生产整个过程进行了测试,同时针对成本进行了结构分析和与采购额匹配进行地分析。
综上分析,会计师认为:公司成本归集、分配是符合公司业务模式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成本的结转也是和收入相吻合的;公司的采购是真实的;成本的核算是完整的,不存在通过成本调整业绩的情形,公司成本构成与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异常情况。
主办券商对管理层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公司成本核算的内控制度、会计核算流程、成本核算政策的前后一贯性;公司的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人工费用、制造费用;走访了主要供应商;抽查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人工成本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毛利率等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项目组获取采购合同与采购发票、会计凭证进行核对,对采购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征询了会计师的意见。通过上述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成本是真实及完整的。
请公司:(1)披露毛利的构成明细,如在报告期间波动较大的,请结合销售价格及单位成本的内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分析并披露各项毛利波动的原因;(2)结合同行业情况、公司自身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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