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兼职和国有企业职工兼职规定两者有什么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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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禁止员工在外兼职吗?
企业可以禁止员工在外兼职吗?
公司发现一内部员工在外兼职,多次提出禁止要求,该员工虽然口头上答应,背地里却屡教不改。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智慧回答】
一、员工可以在外兼职吗?
兼职是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基于兼职劳动在实践中的大量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等条文涉及到了兼职现象,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虽然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并没有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是不加于干涉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在。因此,是否允许兼职的存在,《劳动合同法》把决定权让渡给了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被单位需要进行对员工进行处罚或纠正,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不予追究。
&&&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法律虽然不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也不提倡和支持。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在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多个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二、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约束员工在外兼职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若由于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企业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三、公司可采取何种措施?
1、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和规章制度中事先做出规定,将兼职作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则:
若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是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曾对劳动者指出过不要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禁国企领导人员违规兼职|兼职|违规|国企领导_新浪新闻
  原标题:严禁国企领导人员违规兼职   深圳晚报讯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广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禁止违规兼职的通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问题作出全面规范。
   《通知》划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政策“红线”,明确禁止以下行为:
   一是未经批准到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二是领取兼职报酬、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或报销与履行兼任职务无关的费用;
   三是长期占用或变相长期占用兼职单位小汽车、办公用房、住房以及其他贵重物品;
   四是利用兼职职权和职务的影响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他利益输送;
   五是利用兼职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是安排亲属在兼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重要敏感部门负责人;
   七是接受兼职单位违规转让、赠与的股份及其红利,或擅自投资入股;
   八是在履行兼职职责中损害本企业利益或从事与本企业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
   九是退(离)休后,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或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兼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十是其他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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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为二元领导,但“二元”的权力并不均等。高校中的大量“人事”故事,都和这种二元格局有关系。“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容易造成两个问题,一则领导者不负责,二则以党干政。
科学是求真的学问,自有其力量,不应惧怕批评、质疑甚至谩骂,就像历史不曾惧怕宗教、政治和传统的霸权一样。科学共同体对待公众对科学的批评,不能走当年宗教裁判、剥夺科学自由发声的老路。科学共同体面对公众批评的容忍度,不妨更大一点。
美国人一面高喊“反恐战争”,另一面却使“圣战主义”愈演愈烈,两者只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而已。理解这一点,就不会为表面上的矛盾感到困惑。
国人办喜事历来好面子,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们在面对如此恶俗的做法时,应该要三思而后行,物极必反,与喜事欢庆的意义实在大相径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糟粕的要抛弃,优秀的要传承。中央说了:老师可以兼职,收入合法!还有哪些人可以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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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老师吗?
你是科研人员吗?
如果是的话,
那么你一定要看好了
因为...好消息来了!
(来源:人民网)
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这回是真的了
老师兼职终于合法化
看看官方文件是怎样说的吧!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相信很多人又有疑问了
文件是说高校教师可兼职
那中小学教师呢?
其他公职人员呢?
涉及的个税又是怎么计算?
小编就一一为大家解答!
中小学老师是否能兼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
公职人员是否能兼职?
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职工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公务员不能兼职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因此,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不应从事兼职。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都应当尽量回避兼职。
另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劳动者不能从事兼职。特别是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保密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者。
编辑丨小声声
来源丨天下英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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