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途中摔成上班途摔骨折怎么赔偿,请问责任怎样划分

超市购物摔倒致骨折 消费者获赔13万元_鹤城区_县市新闻_新闻中心_怀化新闻网
超市购物摔倒致骨折 消费者获赔13万元
&&& 鹤城区60岁的市民伍某某在超市购物时被拥挤的人群挤倒摔伤,因后期治疗费达不成一致意见,遂将超市告上法庭。近日,经过鹤城区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伍某某获得八万余元的赔偿。加上诉前获赔的四万余元,伍某某共获得赔偿款十三万元。
&&& 日上午,原告伍某某前往被告鹤城区某超市购物。当时该店正在进行促销活动,商场内人头攒动,地面较滑,原告在拥挤中摔倒受伤。后原告被送往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颈完全性骨折移位,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在住院期间,伍某某花费医药费、伤残鉴定费及后期医疗费评定费47096.44元。此费用已由超市支付给伍某某。
因伤势较重,伍某某要求超市支付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及护理费等共计223052元,而超市认为此赔偿金额过高,拒绝支付。故伍某某诉诸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进行释法解疑,指明超市没有在促销现场设置相关的安全保障设施或安排工作人员维持秩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伍某某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经过法官反复、耐心地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该超市一次性支付伍某某赔偿金82323元。(王黎)
编辑: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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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 电话: 订报: 法律顾问: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 王建辉顾客在超市购物摔伤超市负主要责任 须赔偿
日 14:54:17
 平安龙江网
  日6时许,黄某穿黑色布鞋小跑从南门进入某超市,在一楼大厅服务台与服装区相邻处摔倒,由超市保洁员扶起后,送到某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进行了左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日出院,出院医嘱为:加强专人护理,建议休息三个月。黄某共住院27天,花费住院医药费用、门诊费用等计24663.27元。黄某多次向超市要求赔偿均遭拒绝,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37569.27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超市承担70%责任,判决赔偿黄某损失计26298元。
  民事责任方面的认定。
  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保障,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黄某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超市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黄某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举证责任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为顾客的黄某,应就其在超市商场内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超市应当就其对黄某损伤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案例中,超市对黄某在其超市内摔倒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黄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证据,其举证义务已完成。而且,从超市提供的录像上显示,黄某进入超市前后均有保洁员拖地,超市虽辩称黄某摔倒的地方没有保洁员拖地,认为系黄某自己跑步摔倒,但超市作为管理者,对整个超市应该具有监控能力,其举证能力远远高于作为消费者的黄某,超市未提供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赔偿责任的分配。
  赔偿责任的分配,要求充分体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责任,维护民事主体利益均衡,本案中超市作为超市经营者应该有保持地面干爽、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的义务,而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黄某摔倒受伤,故应对黄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黄某作为成年人,在进入超市期间亦应当注意地面情况,黄某在进入超市时系小跑,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对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超市承担70%赔偿责任,黄某承担30%责任,符合实际情况,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
   来源:
  编辑:在商场购物摔骨折了,商场应该怎样赔偿--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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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购物摔骨折了,商场应该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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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纠纷经消协调解尘埃落定 逛超市摔折腿获赔近四万元
潍坊新闻网5月28日讯
市民王先生逛超市时不慎摔倒造成腿部骨折,与超市方面发生责任分歧。经过奎文区消协调解,5月25日,王先生终于拿到了近四万元赔偿金。
2月21日,奎文区四平公寓的王先生到城区一家超市购物,在收银台外侧身行走时,不慎碰到了超市的小推车上,摔倒在地不能行走。随后王先生被超市工作人员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是腿部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住院期间,王先生共花去费用3万余元。
王先生出院后,双方在责任问题上发生了分歧。王先生家人认为,伤者是在超市购物摔伤的,超市应负全部责任。超市方则认为,王某是自己跌倒的,超市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及时把其送到了医院,已经尽了应有的义务,不再负有任何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5月14日,王先生家人投诉到奎文区消费者协会。消协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即提供消费者服务的场所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超市并没有保障好王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他摔倒腿部骨折,超市负有赔偿责任。
最终,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超市一次性赔偿王先生住院费、陪护费等近四万元。(潘来奎 通讯员张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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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不慎在商场摔倒,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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