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总局关于化工工艺报警报警器管理制度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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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font color="#号,以下简称《通知》,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危险化学品栏目下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国家和省有关精神一并贯彻落实。
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要加大检查和执法频次,凡是违反《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反复查出同样问题的企业,要按照经济处罚上限依法进行处罚。
二、进一步加强作业过程安全管理。各区要督导企业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的要求,规范化学品罐区作业过程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许可制度,同时,加强作业现场监督和监护,加大危险点控制、危险物料装卸等关键环节检查监督,确保作业现场安全有序。
三、加快推进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要按照《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font color="#12〕<font color="#号)的要求,督促涉及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罐区企业提升监控水平,完善监控措施,确保<font color="#14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的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自动连锁和连续记录。
请各区安监局于<font color="#14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将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联 系 人:马建波&
联系电话:<font color="#770907
电子邮箱: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font color="#14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
抄送: 省安办。
发布时间: 靖江市政府 工贸企业管理 泰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泰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泰安监〔号
  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冶金等工贸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医药高新区发改委,农业开发区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全市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泰政规〔2013〕8号)和《泰州市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泰政规〔2011〕1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泰州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安监局 &&&&&&
  2013年10月31日
  泰州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591号令)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全市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泰政规〔2013〕8号)、《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二)使用企业是本企业使用危化品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使用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使用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使用企业分为重点使用企业和一般使用企业。重点使用企业是指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且存在&两重点一重大&,或者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化品(见附件1)总数量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1/10的工贸企业。
  一般使用企业是指除重点使用企业以外的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工贸企业。
  (四)使用企业应对本企业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场所、装置实行重点安全管理。
  重点使用企业的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场所、装置应与本企业其他非危化品作业场所实行有效分隔、区别管理,即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以下简称《建规》)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严格贯彻执行591号令等危化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使其安全生产条件明显高于其他非危化品作业场所。
  (五)各级安监部门按照泰州市安监局《关于推行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泰安监〔2012〕205号,以下简称《分级监管通知》)要求,对使用企业实行&红橙蓝&分类分级监管,将橙色、蓝色监管工贸企业中的重点使用企业调整为红色监管工贸企业进行重点督查。
  二、使用企业的安全保障
  (六)使用企业应按照国家危化品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使用危化品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台帐。
  使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危化品储存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隐患排查与整改;危险作业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应急救援管理。
  使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特点和原辅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
  (七)使用企业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培训考核。岗前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
  使用企业应对危化品操作人员进行危化品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职工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重新培训不少于24学时;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新操作规程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八)使用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做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九)使用企业应将本企业使用危化品的基本情况(品种、数量及危险性等)和重大危险源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填写《泰州市工贸企业使用危化品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当地安监部门登记。当地安监部门经形式审查通过后予以登记。登记每3年进行一次。使用企业在使用危化品的品种、生产工艺、设备及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后15日内重新报送登记。
  (十)使用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以及《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泰政规〔2012〕11号)等规定,建立并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隐患定期排查、评估、报告、整改资金使用、建档监控、整改效果评价等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使用企业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十一)使用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模以上使用企业应在2013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规模以下使用企业应在2015年6月底前全面达标。
  (十二)使用企业应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编制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十三)使用企业的危化品储存、使用场所安全距离内不得存在宿舍、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并应与其他生产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涉氨制冷企业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危化品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危化品储存、使用场所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和&一栏三卡&(职业卫生公告栏、毒物周知卡、操作要领卡、异常工况处置卡)。
  (十四)使用企业储存危化品必须设置危化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以下简称专用危化品库房)。
  专用危化品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按《建规》第3.3.2条执行。专用危化品库房之间以及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规》第3.5.2条执行。
  专用危化品库房应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危化品出入库必须核查登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当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 )等国家标准,严禁各种禁忌物料的混存混放。
  (十五)使用企业应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的作业场所,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排风装置连锁,高危储罐以及高危工艺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自动化控制。
  使用企业使用煤气发生炉、氨分解装置、液态气体储罐(液氧、液氩、液氮)以及乙炔、天然气钢瓶的场所应严格执行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等相关规定。储罐区域或气瓶存放间(室)应执行《建规》第4.3和4.4条的规定。使用液氨作为制冷剂的冷库应严格执行《冷库设计规范》(GB)的规定。
  (十六)使用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煤气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作业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并履行告知义务。
  (十七)使用企业应制定并严格
  (十八)使用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使用企业对其发包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存在多个承包方时,使用企业应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施工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十九)重点使用企业应按照591号令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企业危化品储存、使用装置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方案建议。重点使用企业应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以及专家评审意见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二十)重点使用企业应参照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 号),提高企业的安全自动控制水平。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罐区、库区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应根据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储存形式和可控程度等,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温度、压力、液位的超限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声光报警,自动泄压、紧急切断、紧急联锁停车等自动控制方式,或采用智能自动化仪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等自动控制系统。
  (二十一)重点使用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定期检测检验等工作,落实安全监控管理措施。
  (二十二)重点使用企业应参照《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化工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泰安委〔20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泰安监〔2013〕172号)要求,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体系,聘请企业外专家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安全检查;并制定专家检查计划,完善专家检查台账,妥善留存专家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
  三、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各级安监部门应按照《分级监管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使用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四)各级安监部门应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等规定,制定本部门针对使用企业的工作计划,并邀请危化品专家开展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二十五)各级安监部门发现使用企业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申报并进行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十六)各级安监部门应建立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库和档案,全面掌握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加以统计分析,研究制定并落实本地区提升使用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措施。
  四、工作要求
  (二十七)各地应认真吸取泰兴市&6.18&、吉林市&6.3&和上海市&8.31&等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工贸企业使用危化品安全。各地应深化调查摸底,分别确定重点和一般使用企业名单,每两年于12月15日前将重点使用企业名单报泰州市安监局。
  (二十八)各地应强化使用危化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争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率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十九)各地应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力度,督促使用企业主动登记使用危化品情况,自觉开展隐患自查自报,提升危化品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力争2014年6月底前,全市使用企业登记率达95%以上,重点使用企业登记率100%。
  (三十)各地应将使用企业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年度目标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对辖区内使用企业登记率、&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以及监管执法检查企业数等未能完成年度目标的,应通报批评;对完成年度目标优秀的,应予以表彰。
  附件:1.关于&两重点一重大&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化品的释义;
  2.泰州市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登记表
  关于&两重点一重大&和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危化品的释义
  1.&两重点一重大&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其中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见《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化品是指下列危险化学品:
  (1)剧毒化学品(见《剧毒化学品名录》);
  (2)《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2类第1项易燃气体;
  (3)《名录》第2类第3项有毒气体;
  (4)《名录》第3类第1项低闪点液体和第2项中闪点液体。
泰州市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登记表
  乡镇(街道、园区):(盖章)&&&&&&&&&&&&&&&&&&&&&&&&&&&&&&&&&&&&&&&&&&&月日
  企业名称
  (盖章)
  联系电话/传真
  企业地址
  电子邮箱
  所属行业
  □化工□医药□造(拆)船□其他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纺织□轻工□热(发)电
  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是否存在
  重大危险源
  □是□否
  安全负责人
  联系方式
  重大危险源
  危化品使用
  工序从业人数
  危化品使用工序
  安全管理人员数
  从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
  □是□否
  是否通过
  安全评价
  □是□否
  通过安全
  评价时间
  安全评价
  是否制定危化品
  事故应急预案
  是否有专管人员
  专管人员
  联系方式
  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
  危险化学品仓库
  危化品名称
  仓库数量:栋
  设计最大储存量(吨)
  危险化学品储罐
  危化品名称
  储罐数量:个
  设计最大储存量(吨)
  危险化学品气体储罐
  危化品名称
  储罐数量:个
  状态(液态、压缩)
  设计最大储存量(吨)
  剧毒品、易燃易爆储罐是否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记录远传报警装置及自动切断等自动联锁装置
  □ 是□ 否□ 不涉及
  装置类型
  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
  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化品用途
  日常使用储存总量(吨)
  危险性类别
  是否剧毒品
  剧毒品是否执行
  &五双&制度
  填表人:单位负责人:
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31日印发
信息来源:安监局目前位置:&&&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编辑: 发布于: 11:46:00
桂安监管危化〔2009〕49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经过调研、讨论及征求意见,制订了《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意见》等三个意见,现将这三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即转至辖区内各安监部门及相关企业,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安监局。附件:1.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2.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   3.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意见&&&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附件1&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为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自动控制,逐步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化,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手段,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2010年底前,生产过程涉及列入《目录》的危险工艺以及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二、改造范围1.生产装置:涉及电解(氯碱)、氯化、合成氨、裂解(裂化)、氟化、加氢、氧化、过氧化、聚合等列入《目录》的生产装置。2.储存设施: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罐区、库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三、改造要求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储存形式和可控程度等,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温度、压力、液位的超限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声光报警,自动泄压、紧急切断、紧急联锁停车等自动控制方式,或采用智能自动化仪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等自动控制系统,尽可能减少现场人工操作,提高企业的安全自动控制水平。1.新建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必须装备自动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控制仪表、联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有高度危险(裂解、加氢、聚合、氟化、硝化、过氧化工艺等,下同)的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2.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高度危险或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完成改造。3.现有涉及改造范围内的储存设施,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应安装必要的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四、基本操作程序1.改造内容的确认。企业要对本单位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是否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内容进行确认。由安全评价机构在评价报告中列出专门章节,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自动控制情况进行专项评价,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如有,应对其现有控制手段是否达到自动控制要求进行评价,对其是否实现自动控制作出明确结论。2.改造方案的制定。经评价确认需要进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企业应组织内部工程技术人员或邀请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专家等,对相关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按照《目录》要求确定关键控制点,并委托化工设计单位或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根据危险性评价编制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企业要组织有关专家和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对方案进行论证。3.改造工程的实施。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进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施工,并选择安全可靠、经过认证的安全仪表产品。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应按照经论证通过的改造方案进行安全仪表的安装、测试及安装、测试后自动控制系统的试运行,同时负责培训企业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操作人员。自动控制系统的试运行,企业要会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编制完善的试运行前后的停、开车方案,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停、开车安全。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后,企业负责其日常维护。涉及安全仪表的检测、检验,属法定检测、检验的,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他的可委托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承担。4.改造工程的验收。自动控制系统试运行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和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目录》要求,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并抄报自治区安监局。五、相关单位职责1.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自动化改造。凡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一律停产整改。企业对自动控制改造工作承担主体责任。2.安全评价机构要根据企业实际,实事求是地对企业是否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内容进行确认。参与对实施改造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危险性分析评估、确定关键控制点、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参加改造工程验收等工作。安全评价机构对改造内容的确认和承担的相关工作负责。3.化工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编制的方案要符合企业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实际情况。参与对实施改造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危险性分析评估、确定关键控制点、参加改造工程验收等工作。化工设计单位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的设计及承担的相关工作负责。4.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负责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确保安全仪表安装、测试符合要求和自动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企业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熟练掌握自动控制系统。参与对实施改造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确定关键控制点、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参加改造工程的验收等工作。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和采用的安全仪表产品质量以及承担的相关工作负责。六、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要求1.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改造工作。要督促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企业抓紧制定改造方案,并根据实际采用适宜的自动控制方式或自动控制系统。2.各地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列出工作进度表,对企业安装改造的时限做出具体规定,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当前要突出抓好到期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确保换证前改造到位。3.各地要督促企业把好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审查关,在自动控制技术改造中涉及的所有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安全评价单位或相关人员均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其中负责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取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或石油化工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并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各地要将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和重点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是否实现自动控制作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和使用相应的自动控制系统。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提出或设计相应的自动控制系统,否则不予通过审查;已经试生产的,必须在试生产结束前进行相应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否则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本意见下发前已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组织相关专家对改造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递交企业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报告书(内容要求见附件),同时抄报自治区安监局。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修改调整。6.请各地依照自治区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危化[2009]35号)规定,规范执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附件: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报告书内容要求&附件: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报告书内容要求&&&&&&&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涉及多套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按每套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分别说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等。&&& 二、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工艺简介、工艺危险特点、危险性有害因素分析和自动化控制技术安装改造的时间期限。&&& 三、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质证书及业务范围等。&&四、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方案简介。&&五、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及控制点、安全控制工作原理、采用的逻辑控制单元、检测变送单元和安全设施等,能达到何种安全控制效果。&&六、安装改造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及其自动化控制技术系统的运行及组织专家验收情况。&&&附件2&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危险化学品生产专业性强,工艺复杂,且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特点,危险源点多,易产生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难度大。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多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不深入、不全面、不规范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企业日常自查、企业聘请专家检查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服务的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二、总体要求1.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2.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健全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企业应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或委托有能力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协会或行业学会(以下统称&社会中介组织&),定期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同时,明确聘用双方权利、责任。企业应与聘请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签定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3.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台帐。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三、专家的有关要求1.资历要求。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涂料、专用化学品及化工机械等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2.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3.专家来源(1)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中的安全专家;(2)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安全专家。各地可依托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社会中介组织向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安全技术服务事务所,开展向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派驻安全工程师的安全技术服务。 4.专家开展安全检查的要求。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四、专家定期安全检查的工作方式1.安全检查频次。对采用电解(氯碱)、氯化、合成氨、裂解(裂化)、氟化、氧化、过氧化、聚合等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被确定为A类监管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危险程度较低的化工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具体检查频次由企业与所聘请的专家共同商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除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外,还应按本意见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台帐。所聘请的专家,可在企业内或本系统内选择。 2.安全检查内容。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3.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向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4.事故隐患整改。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5.事故隐患整改复查。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也可于每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存档。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统一表式,以便建档和备查。五、监督管理1.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推进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建设。企业聘请专家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必须于2009年年底前落实到位。2.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地的危险化学品专家库,细化行业分类,调整专家库人员结构,专家库人员名单应向企业公开,为企业聘请专家提供帮助。企业聘请的专家应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3.各地在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危化处。&&&附件3&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意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一、适用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系指法定代表人)应向安监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二、提交报告周期涉及电解(氯碱)、氯化、合成氨、裂解(裂化)、氟化、氧化、过氧化、聚合等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各级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监管等级为A类的生产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其余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三、接收报告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主要负责人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中央企业在广西的下属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级市安监局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四、报告具体内容(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首次报告时重点报告:本单位是否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你认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企业制定了多少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是否明晰;是否制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的建立与现有部门、岗位的设置是否对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和从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何考核和奖惩。定期报告时重点报告: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订和完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调整情况,调整后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首次报告时重点报告:是否已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你认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了哪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以及督促落实的措施。定期报告时重点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完善情况;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对&三违&现象的查处情况。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重点报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基数,报告期内实际提取的金额;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实际人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情况和缴存金额。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点报告:报告期内组织召开了几次专题安全生产会议,是否形成会议纪要或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报告期内亲自组织或参加了几次安全生产检查;是否督促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按本单位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首次报告时重点报告: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重点危险装置异常情况的针对性应急措施;是否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年度演练计划;是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建立演练档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结束后,是否进行总结分析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定期报告时重点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完善情况;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年度演练计划;报告期内是否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演练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是否针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或关键装置设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演练结束后是否进行总结分析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重点报告:报告期内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的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情况。(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报告: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隐患定期排查、隐患治理、重大隐患报告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企业是否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并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的是否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是否按规定聘请安全专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以及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自动控制技术水平。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自动控制情况进行专们说明,明确现有控制手段是否达到国家相关要求,满足自动控制要求。3.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重点报告:本单位有无重大危险源、有几个重大危险源;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落实了哪些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是否报安监部门备案。4.危化品新、改、扩建设项目情况。重点报告:报告期内有无危化品新、改、扩建设项目;危化品新、改、扩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安全许可手续;本单位是否有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已实现自动控制,尚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危险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改造计划及其进展情况。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点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复训并持证上岗;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资质条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是否制定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是否做到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和考核;是否按规定对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6.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重点报告:报告期内收到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发的哪些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参加了哪些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作为主要负责人,对于文件和会议精神,你是如何组织贯彻落实的。7.定期检测检验。重点报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是否按时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校验;有无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台帐。8.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重点报告:报告期内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次数;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情况;被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9.定期安全评价。重点报告:生产、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单位在报告期内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及时整改;生产、储存装置的定期安全评价报告书是否已按规定到安监部门备案。10.生产装置运行情况。重点报告:报告期内生产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哪些生产装置停产及停产的时间;是否制定并落实装置开、停车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停产的生产装置在复产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车前的安全检查验收,采取了哪些安全防范措施。五、报告时间和形式实行年度报告的,每年2月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向安监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实行半年度报告的,每年2月、8月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向安监部门报告上一报告期内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内容中,分别列明首次报告和定期报告内容的,首次报告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次向安监部门报告履职情况的报告内容;定期报告是指首次报告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后续每个报告周期向安监部门报告履职情况的报告内容,主要反映本报告期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动态情况。未列明首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为每次报告履职情况时应报告的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六、报告回执安监部门收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后,应当场出具回执(式样附后),注明接收时间,并加盖公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回&&& 执(式样)&&&&&&&&&&&&&&&&&&&&&&&&&& :你单位主要负责人&&&&& (姓名)&&&&& & 提交的&&&  年& 月至&&&& 年&  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收悉。&&&&&&&&&&&&&&&&&&&&&&&&&&&&&&&&& (安监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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