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 2017 7号文件2017 34号文件是什么

1、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工程实验室的通知(冀发改高
2、关于推荐2017年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的通知(石发改 &
联 系 人:黄超 &刘敬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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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请到省、市发改委网站下载)&
&&&&&&&&石家庄市桥西区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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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ICP备 Copyright◎
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河北省张家口2017年风电清洁供暖示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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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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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河北省张家口2017年风电清洁供暖示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的通知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
文  号:
冀发改能源〔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河北省张家口2017年风电清洁供暖示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的通知
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河北省张家口2017年风电清洁供暖示范有关事项的复函》(国能函新能〔2017〕34号)转发你们。请按照国家要求做好风电清洁供暖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工作,同时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化原则的风电清洁供暖商业模式,抓好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河北省张家口2017年风电清洁供暖示范有关事项的复函(国能函新能〔2017〕34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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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第一批向县(市、区)下放设...
作者:唐山编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17年第一批向县(市、区)下放设区市行政权力事项和取消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唐政办发〔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焦彦龙书记、丁绣峰市长在我市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深化放管服改革”“年内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力争让各县(市、区)在经济管理、城市管理、项目建设、民生服务等领域享有与设区市同样的发展管理权限,市政府决定下放、取消调整81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向县(市、区)下放23项,取消9项、调整49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取消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取消调整事项的落实工作。就下放项目的下放方式、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相关对口部门主动对接,防止出现权力运行脱节、缺位;同时,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权力运行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权力运行效能。对本部门取消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各部门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二、县(市、区)要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制定相关接收方案和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
三、本《通知》印发后,由市电子政务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委办在唐山市机构编制网予以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下放、取消调整事项目录。
四、各级各部门要在日前完成衔接下放、取消调整工作,并根据衔接落实情况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
附件:1、向县(市、区)下放设区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市政府部门取消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向县(市、区)下放设区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3项)
行政权力事项类别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直接下放、委托下放)
县级衔接下放部门
收费依据和标准
河道采砂许可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省政府令【2011】第17号、【2013】第2号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下放管理层级事项第17项)
不含路南区、路北区、各开发区(管理区)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
市水务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指汛抗旱指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颁布,2005年国务院令第441号修订)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
不含路南区、路北区、各开发区(管理区)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省政府令【2011】第17号、【2013】第2号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下放管理层级事项第17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4】43号)
不含路南区、路北区、各开发区(管理区)
水保收费滞纳金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不含路南区、路北区、各开发区(管理区)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2014年5月修订)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 冀价行费[2014]32号);《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税(2015)50号)。
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 冀价行费(2014)32号。标准: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国家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2.0元,省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1.8元,市、县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1.5元,其他区域每平方米0.5元。
不含路南区、路北区、各开发区(管理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冀水建管[2015]33号)
工程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
20个工作日
不含路南区、路北区、各开发区(管理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认定
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
高新、海港、汉沽、芦台人社局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
机关事业单位
在规定审核日内,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方案正确无误的当日办结。
仅下放至高新、海港、汉沽、芦台人社局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标准调整等业务审核
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
高新、海港、汉沽、芦台人社局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
机关事业单位
在规定审核日内,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方案正确无误的当日办结。
仅下放至高新、海港、汉沽、芦台人社局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
高新、海港、汉沽、芦台人社局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
机关事业单位
在规定审核日内,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方案正确无误的当日办结。
仅下放至高新、海港、汉沽、芦台人社局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聘用审核
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
高新、海港、汉沽、芦台人社局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
机关事业单位
在规定审核日内,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方案正确无误的当日办结。
仅下放至高新、海港、汉沽、芦台人社局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
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
高新、海港、汉沽、芦台人社局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
机关事业单位
在规定审核日内,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方案正确无误的当日办结。
仅下放至高新、海港、汉沽、芦台人社局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冷轧钢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四、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扩权强县改革的意见》(冀发〔2016〕42号)关于“省、市按照权责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的原则,在确保前一阶段简政放权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向县(市)放权力度,法律法规未明确必须由省级或市级管理的,不涉及省、市统一布局、配置资源、跨区域协调的,适合所有县(市)普遍实施的权力事项,应下放给县(市),对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或市级行使的权力事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能够通过依法授权、依法委托、执法下移等方式下放至县(市)的,应下放至县(市)”的规定。&&&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纸浆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改扩建乙烯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精对苯二甲酸(PTA)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四、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扩权强县改革的意见》(冀发〔2016〕42号)关于“省、市按照权责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的原则,在确保前一阶段简政放权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向县(市)放权力度,法律法规未明确必须由省级或市级管理的,不涉及省、市统一布局、配置资源、跨区域协调的,适合所有县(市)普遍实施的权力事项,应下放给县(市),对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或市级行使的权力事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能够通过依法授权、依法委托、执法下移等方式下放至县(市)的,应下放至县(市)”的规定&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汽车天然气加气站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子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源[号)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物业收费备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6)28号
物业服务企业
详见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流程表
仅下放至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抗震设防要求核准(含地震监测环境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许可)
各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市政府部门取消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取消9项、调整49项)
取消调整前的行政权力事项类别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取消调整的依据
取消调整情况
水资源费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的通知(财税【2016】55号)
取水许可工本费
财政部关于公部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100万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依据《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主管部门,综合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14条“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已由发改部门负责。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依据《唐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唐政发[2015]9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等”,其中包括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统一由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用并确定支持方向。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电力要素配置
依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8号)第1条、第4条规定,电力要素配置事项由供电部门自行办理。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审核
按照国家批复的《唐山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工作已经在2015年底结束,相应事项予以取消。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企业职工档案委托保管资格审核
冀劳社〔2005〕18号已于日废止;《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职工档案托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99号)已于日失效。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企业规章制度审核
根据人社部发〔2016〕50号文件,实施依据文件劳部发〔号已于日废止。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取消此项行政确认事项,调整为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根据约定条款进行协议管理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取消此项行政确认事项,调整为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根据约定条款进行协议管理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竣工专项验收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3条,《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8、24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第二项。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 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号)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34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号)第18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号)第4条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食盐零售许可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21条;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9号)第4条《河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冀供销盐管办字[1999]第29号)第3条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机动车道路通行证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超限物品运输道路通行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施工招标核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1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7条第14号。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和竣工验收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20条(二)(三)、第23条、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号)第15条。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章第28、29、30、31、32、33、3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一章第3条,第三章第14、17条。3.《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6号)第四章第21、22、24、27条。4.《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第2、3、13、14条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本市设置的测量标志迁建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章37、39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3号)第5、19、20、23条。3. 《河北省测绘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章第9条,第三章第13条。&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2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15条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展示、登载本行政区域地图(不公开出版,不含图册)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种展会宣传品、户外广告牌(条幅)、报纸期刊等附加的国家版图图形示意图的受理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14条、第17条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探矿权延续、变更、注销、转让审批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20条、第22条、第24条;《关于加强行政许可审批(下放权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9]10号)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2、13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和驾驶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一百七十六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科技成果鉴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国家科委第19号令);《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国科发成字[号);《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国科发政字[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表彰奖励年度科技创新优秀县(市)区、企业、拔尖个人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与改革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唐发[2013]8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计〔2012〕15号)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3〕29号)
省科技厅年度申报通知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省、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396号令);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8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推荐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外〔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河北省省创新型企业申报推荐
《河北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冀科高〔2006〕23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申报推荐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号)第二部分;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冀科政〔2009〕20号)第四条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省、国家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号)第四十三条;《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冀科平〔2008〕5号)第五条、第八条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推荐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3〕60号)第五条;《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冀科平〔2008〕4号,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日颁布)第五条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省、国家专利奖申报推荐
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冀政〔号河北省知识产权局《河北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评选办法(2014年修订)》(冀知协[2014]5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农业科技园区(基地)管理
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号)、《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函〔2011〕 号)、《河北省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山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唐山市《加快科技创新与改革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唐发〔2013〕8 号)第二部分第五条、《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唐发〔2014〕3号)第一部分第三条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
科技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号))、省科技厅、财政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冀科农〔2012〕8 号)、《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管理
《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科技富民强县项目管理
财政部、科技部等&《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科技型农业企业培育
《河北省科技型农业企业认定实施方案》(冀科农〔2013〕14号)、唐山市《加快科技创新与改革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唐发〔2013〕8 号)第三部分第七条、《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唐发〔2014〕3号)第一部分第四条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农字〔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现代农业科技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管理
《河北省现代农业科技奖励性后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4〕67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省级山区创业奖项目推荐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和《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科山〔2008〕4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星火计划项目管理
科技部《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93条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第八条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入库推荐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冀办字〔2014〕38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河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科高〔2014〕15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推荐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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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省、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
部委文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号)第八条&&&&
省部门文件:《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冀科高〔2011〕1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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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省、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推荐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号)《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科企资[2011]4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省、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示范机构申报推荐
《河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办法》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省级院士工作站审核申报推荐
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冀科人〔2013〕23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社127号);河北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细则(试行)》(冀科社[2012]5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项目申报推荐
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河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工程实施方案》(冀科社[2013]8号)
调整为科技局内部管理事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审核申报推荐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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