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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关员考试教材精讲版第四章第六节辅导(1)
 第六节各类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至第五章)&&&
  (一)主要内容
  本类共5章,包括除特殊情况外的所有种类的活动物以及经过有限度的简单加工的动物产品。
  其中活动物归入第一章,肉及食用杂碎归人第二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归入第三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归人第四章,其他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各种未列名的动物产品归入第五章。
  (二)归类方法
  1.活动物的归类&&&&&&&&&&&
  鱼、甲壳动物(例如,龙虾、大螯虾、淡水小龙虾、蟹、河虾及对虾)、软体动物[例如,牡蛎(蚝)、海扇、贻贝、蚌、墨鱼、鱿鱼、章鱼及蜗牛]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海胆、海参及海蜇)归入第三章;其他的活动物(例如,马、牛、猪、羊、鸡、狗、蛇、蜂)归人第一章。
  根据第一章章注三的规定,属于第一章的活动物如果与流动马戏团及流动动物园的设备同时报验并作为其组成部分,则应归人品目9508。
  2.动物杂碎的归类
  (1)供人食用的杂碎(例如,头、脚、尾、心、舌),如果适合供人食用则归人第二章,不适合供人食用(如因保存不善导致变质)则归入第五章。例如,新鲜的猪脚应归人品目0206。
  (2)专供制药用的杂碎(例如,胆囊、肾上腺、胎盘),如为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临时保藏的,归人品日0510;如经干制的则归人品目3001。&
  (3)既可供人食用,又可供制药用的杂碎(例如,肝、肾、肺、脑、胰腺、脾、脊髓)归类如下:
  临时保藏(例如,用甘油、丙酮、酒精、甲醛、硼酸钠临时保藏)以供药用的,归人品目0510;干制的归人品目3001;其他如果适合供人食用则归入第二章,不适合供人食用则归人第五章。
  (4)既可供人食用,又有其他用途的杂碎(例如,皮),如果适合供人食用则归入第二章;不适合供人食用则归人第五章或其他有关章。
  (5)根据第二章章注二的规定,动物的肠、膀胱、胃或动物血必须按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归人第五章(动物血如果符合品目3002的规定,则归入品目3002)。例如,新鲜的猪大肠不能归入品目0206“鲜、冷、冻牛、猪、绵羊、山羊、马、驴、骡的食用杂碎”,应该根据该章注的规定归人品目0504。
  3.动物加工产品的归类
  对于动物产品的归类,其关键是根据加工程度判断是一种可以归入本类的简单加工,还是应归入后面其他类(如第四类)的进一步深加工。
  但是,由于第二章至第五章的动物产品种类比较多,各有关章的产品加工程度规定的标准也各不相同,应根据有关各章的注释和品目条文的规定来确定。所以具体到某一种动物产品,比如“鸡”,加工到什么程度属“简单加工”可以归人第二章,而加工到什么程度属超出“简单加工”的范围应归入第四类。其方法是首先查第二章的品目条文与相应的章注、类注,如果相符则归入第二章,否则归人第四类。
  例如,“用盐腌制的咸鸡”应归人品目0210,而“油炸鸡腿”,经查第二章的品目条文与章注得知,其加工程度已超出第二章的范围,因此应归人品目1602。
  第二类植物产品(第六章至第十四章)
  (一)主要内容
  本类共9章,包括各种活植物及经过有限度的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
  其中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归人第六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归人第七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橘属水果的果皮归入第八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归入第九章;谷物归入第十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归人第十一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归入第十二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归入第十三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归人第十四章。
  (二)归类方法
  1.干蔬菜的归类
  根据第七章章注三的规定,品目0712包括干制的归人品目
1的各种蔬菜,但下列各项除外:
  (1)作蔬菜用的脱荚干豆(品目0713);
  (2)品目ll02至1104所列形状的甜玉米;
  (3)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品目l l05);
  (4)用品目0713的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品目ll06)。
  例如,马铃薯细粉尽管属于制成粉状的干蔬菜(马铃薯属于蔬菜),符合0712品目条文的规定,但根据该章注的规定,应归人品目1105。
  另外,鲜辣椒属于蔬菜,归人品目0709,但是,根据第七章章注四的规定,辣椒干及辣椒粉则应作为调味香料归人品目0904。
  2.混合调味香料的归类
  根据第九章章注一的规定,品目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1)同一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品目;
  (2)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0910。&
  品目的产品[或上述(1)或(2)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该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人品目2103。
  例如,肉桂(占70%与丁香(占30%)的混合物,由于肉桂归品目0906,丁香归品目0907,属于不同品目的混合物,所以应归人品目0910。而对于胡椒粉(占70%)与辣椒粉(占30%)的混合物,由于胡椒粉与辣椒粉都归人品目0904,属于同一品目的混合物,所以仍应归人品目0904。
  3.种植用种子的归类
  根据第十二章章注三的规定,甜菜子、草子及其他草本植物种子、观赏用花的种子、蔬菜种子、林木种子、果树种子、巢菜子(蚕豆除外)、羽扇豆属植物种子,可一律视为种植用种子,归人品目l209。
  但下列各项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人品目l209:&
  (1)豆类蔬菜或甜玉米(第七章);
  (2)第九章的调味香料及其他产品;
  (3)谷物(第十章);
  (4)品目l201至的产品。
  例如,种用蚕豆属于豆类蔬菜,根据该章注的规定,应归人品目0713。
  4.植物加工产品的归类&&&&&&&&&&&&&&&
  植物产品与动物产品的归类思路基本一致,即对本类的植物产品也需特别注意其加工程度。只有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才归人本类,如果超出这一范围而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加工,则应归人后面的其他类,如第四类。
  但是,本类的植物产品与动物产品相比较,由于种类、用途更复杂,因而各有关章及具体的植物产品加工程度规定的标准更不相同,归类的方法仍是首先在第二类相应章的有关品目条文与章注、类注中查找,如果相符则归入本类,否则视为其加工程度已超出允许范围,应作为深加工而归人其他类。
  例如,“生花生仁”归人品目1202,而“水煮花生仁”,经查第十二章的品目条文与章注得知,已超出该章范围,所以应到第四类中查找而归人品目2008。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十五章)
  (一)主要内容
  本类只有1章,包括以第一、第二类的动物、植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动物、植物油脂,油脂的分解产品,混合食用油脂,动物、植物蜡,处理油脂或蜡所剩的残渣。
  (二)归类方法
  1.动、植物油脂加工产品的归类
  动、植物油脂根据其加工程度归类如下:&&&
  (1)油脂(初榨、精制):动物——品目;植物——品目
  (2)油脂(化学改性)——品目
  (3)混合食用油脂——品目1517
  (4)混合非食用油脂——品目1518
  (5)动、植物蜡——品目1521
  (6)残渣——品目1522
  例如,“初榨的豆油”、“精制的豆油”、“氢化的豆油”、“氧化的豆油”、“混合的豆油”,它们的归类应随着加工方式和加工程度的不同而分别归入子目、、、、。
  2.动、植物油、脂分解产品的归类&&&&&
  动、植物油、脂分解产品中的粗甘油归人品目1520,而脂肪酸、脂肪醇等以及经过提纯的精制甘油则要按化工品归入第六类。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至第二十四章)
  (一)主要内容&&&&&&&&&&&
  本类共9章,包括以动物、植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食品、饮料、酒、醋、动物饲料、烟草等。
  主要以第一类的动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食品归人第十六章;而主要以第二类的植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食品归人第十七章至第二十一章,其中,糖归人第十七章,可可及可可制品归入第十八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归入第十九章,蔬菜、水果、坚果等的产品归人第二十章,其他杂项食品归人第二十一章;饮料、酒、醋归人第二十二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饲料归人第二十三章;烟草及其制品归入第二十四章。
  (二)归类方法
  1.混合食品的归类
  根据第十六章章注二的规定,对于混合食品,如果动物类原料(即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的含量在20%以上(其中不同的动物原料的含量可以相加)则应归入第十六章。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
  例如,“猪肉占15%,牛肉占20%,马铃薯占65%的罐头食品”,因为猪肉加上牛肉合计为35%,超过了20%,所以可归人第十六章的品目1602,又因为牛肉含量超过猪肉,所以应按牛肉食品归人子目。
  但是,如果该混合食品属于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和品目的食品,则不论其中的动物类原料的含量是否在20%以上,一律不再归人第十六章,而应归人品目、2104。&
  例如,“猪肉占30%,白菜占20%,面粉占50%的水饺”,尽管其中猪肉的含量在20%以上,但由于水饺属于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所以仍应归人品目1902。
  2.均化混合食品的归类
  根据第二十一章章注三的规定,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属于均化混合食品。符合上述条件的食品必须按“均化混合食品”归人品目2104。
  例如,猪肉占60%、青菜占30%,加上调料制成的专供婴幼儿食用的均化食品(净重150克包装),由于其是由猪肉和青菜两种基本配料制成,属于该章注规定的“均化混合食品”,所以应归人品目2104。
  3.均化食品的归类
  (1)子目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
  例如,由猪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净重250克的食品,应作为“均化食品”归入子目。
  (2)子目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2005的其他子目。
  例如,由马铃薯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甩的净重200克的食品,应作为“均化食品”归入子目。
  (3)子目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2007的其他子目。
  例如,由苹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净重150克的食品,应作为“均化食品”归入子目。
  4.糖的归类&&&&&&&&&&&&&&&&&&&&&&&&&&&&&&&&&&
  各种糖(例如,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以及糖浆、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炼糖时所剩的糖蜜以及糖食应归入第十七章。
  但是.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应归人品目2940。
  5.可可食品的归类。
  第十八章“可可食品”的归类应注意该章章注一的规定,含可可的食品有些可归人该章,有些则应归入其他章。
  例如,含可可的饮料不能按含可可食品归人品目1806,而应按饮料归人品目2202。
  6.酒的归类&&&&&
  应在能够正确区别各种常见酒的加工方法的基础上掌握不同酒的归类,即发酵酒归人品目,而蒸馏酒归人品目。
  例如,黄酒属于发酵酒,应归人品目2206,而威士忌酒属于蒸馏酒,应归人品目2208。
  7.其他食品的归类
  本类商品中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一章的各种食品的归类难点主要在于与第一、第二类的动物、植物产品的区别。判断方法仍然是加工程度。具体方法见第一、第二类的相关部分。
  第五类 矿产品(第二十五章至第二十七章)
  (一)主要内容
  本类共3章,包括原矿及经过一定程度加工的矿产品。其中燃料(主要是煤、石油、天然气)及其加工产品归入第二十七章,主要的金属矿归入第二十六章,其他矿则归入第二十五章。
  (二)归类方法
  1.第二十五章矿物的归类
  除条文及章注四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二十五章各品目只包括原产状态的矿产品,或只经过洗涤(包括用化学物质清除杂质而未改变产品结构的)、破碎、磨碎、研粉、淘洗、筛分,以及用浮选、磁选和其他机械一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过的矿产品,但不得经过焙烧、煅烧、混合或超过品目所列的加工范围。如果加工程度超出了上述范围、该章品目条文及该章章注四的规定,则不能再归人该章。
  例如,“经简单切害4的大理石”归人品目2515,“表面经磨平的大理石”则因为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工而应归人品目6802。
  2.第二十六章矿物的归类
  第二十六章尽管是“金属矿”,但这里的“金属矿”不是全部,而是有例外。根据第二十六章章注二的规定,品目所称“矿砂”,是指冶金工业中提炼汞、品目2844的金属以及第十四类、第十五类金属的矿物,即使这些矿物不用于冶金工业,也被包括在内。
  例如,“稀土金属矿”就不能归入第二十六章而应归入品目2530。
  与第二十五章类似,该章金属矿产品的加工也有一定的限定,即品目不包括121t}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各种矿物。
  例如,天然的铜矿应归人品目2603,而用化学方法由天然铜矿提取出的硫化铜,则其加工程度已超出了简单加工的范围,应作为化工品归人品目2830。
  另外需注意,该章还包括了含铅汽油的淤渣(子目)及焚烧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子自)。
  3.第二十七章矿物的归类
  与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不同,第二十七章的煤、石油、天然气可以进行化学提取和其他加工,但经化学提取得到的矿物能归人该章的一般是一些粗产品,如果经进一步的化学提纯,则应归人第二十九章。
  例如,“粗苯”归人品目2707,“精苯”则因加工程度已超出该章范围而应归人品目2902。
  4.其他归类注意事项
  注意有少数“纯的”化工产品不归入第六类而归人本类,例如“纯的氯化钠”、“纯的氧化镁”、“纯的甲烷”、“纯的丙烷”,这些是特例。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二十八章至第三十八章)
  (一)主要内容
  本类共11章,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二十八章至第二十九章,主要为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品,其中元素和无机化合物归入第二十八章,有机化合物归人第二十九章。第二部分为第三十章至第三十八章,主要为按用途分类的化工品,其中药品归入第三十章,该章还包括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某些其他物质或物料;肥料归入第三十一章,包括通常作天然或人造肥料的绝大多数产品;染料、颜料、油漆、油墨等归入第三十二章,包括用于鞣料及软化皮革的制剂、植物鞣膏、合成鞣料以及人造脱灰碱液,也包括植物、动物或矿物着色料及有机合成着色料,以及用这些着色料制成的大部分制剂,还包括清漆、干燥剂及油灰等各种其他制品;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归入第三十三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光洁剂、蜡烛等归人第三十四章;蛋白质物质、改性淀粉、胶、酶归人第三十五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易燃制品等归人第三十六章;照相及电影用品归入第三十七章;杂项化工产品归人第三十八章。
  (二)归类方法
  1.化工品中的优先归类原则
  (1)凡符合品目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人HS的其他品目。即除了放射性矿砂以外,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同位素及它们的化合物,即使本来可以归人其他品目,也应一律归人品目。
  例如,放射性甘油应归人品目2844而不归人品目2905。
  (2)除上述(1)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即除了品目外,如果某化工产品既可以归人品目或2852,又可以归人本类的其他品目,也应一律归人品目或2852。
  例如,“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人品目2843而不归人品目3707。
  (3)除上述(1)、(2)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人品目、、、、、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Hs的其他品目。即如果一种化工品制成一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而且同时符合品目、、、
、、的规定,则应优先归人上述品目。
  例如,零售包装的染料应归人品目3212。
  2.本类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的归类区别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种化工品是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包括无机化合物和有机化合物),则应归人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如果不符合这一点,而是由几种不同化学成分混合配制而成的,则主要按其用途归类,应归入第三十章至第三十八章,如果按其用途找不到相符的品目条文时,则按照未列名化工产品归入子目。当然,品目条文、章注、类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硫代硫酸钠”可用于摄影,起定影作用,但如果仅是硫代硫酸钠一种成分(未制成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可立即使用的),则应归人子目。当硫代硫酸钠中再配上其他成分制成定影剂,则按其用途归入子目。
  3.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工商品的归类
  除条文另有规定外,第二十八章仅限于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是由一分子种类(例如,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结合)组成的物质,此种物质的各种组成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用确定的结构图进行表示。
  含有杂质或溶于水的单独化学元素和已有化学定义的单独化合物仍归人第二十八章。
  (1)化学元素
  化学元素可分为两类:非金属元素及金属元素。
  非金属元素中,卤素(氟、氯、溴及碘)归人品目2801;硫磺(包括升华硫磺、沉淀硫磺、胶态硫磺)归人品目2802;碳归人品目2803;氢、稀有气体(氦、氖、氩、氪、氙)和其他非金属(氮、氧、硼、碲、硅、磷、砷、硒)归人品目2804。
  金属元素中的碱金属(锂、钠、钾、铷、铯)、碱土金属(钙、锶、钡)、稀土金属、钪及钇、汞归人品目2805,其他的金属元素则归人其他分章或其他章。例如,放射性化学元素和同位素归人品目2844,稳定同位素归人品目2845,贵金属归入第七十一章及品目2843,贱金属归人第十五类。
  (2)无机化合物
  根据分子结构的不同特征,可对无机化合物进行如下归类:
  ①无机酸及非金属无机氧化物归人品目,例如硫酸属于无机酸,应归人品目2807;
  ②非金属卤化物及硫化物归人品目,例如二硫化碳属于非金属硫化物,应归人品目2813;
  ③无机碱和金属氧化物、氢氧化物及过氧化物归人品目,例如烧碱属于无机碱,应归人品目2815;
  ④无机酸盐、无机过氧酸盐及金属酸盐、金属过氧酸盐归人品目,例如硫酸铜属于无机酸盐,应归人品目2833;
  ⑤其他杂项产品归人品目,例如过氧化氢应归人品目2847。
  4.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工商品的归类
  根据分子结构的不同特征,可对有机化合物进行如下归类:
  (1)烃归人品目,例如乙烯属于无环烃,应归人品目2901;
  (2)烃的卤化、磺化、硝化、亚硝化衍生物归人品目,例如氯仿属于烃的卤化衍生物,应归人品目2903;
  (3)醇归人品目,例如甲醇应归人品目2905;
  (4)酚归人品目29 7~2908,例如苯酚应归人品目2907;
  (5)醚归人品目,例如乙醚应归人品目2909;
  (6)醛、酮归人品目,例如丙酮应归人品目2914;
  (7)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归人品目,例如苯甲酸属于环一元羧酸,应归人品目2916;
  (8)非金属无机酸酯归人品目,例如亚磷酸三甲酯属于亚磷酸的无机酸酯,应归人品目2920;
  (9)含氮基化合物归入品目,例如苯胺应归入品目2921;
  (10)有机一无机化合物归人品目,例如二甲硫属于有机硫化合物,应归人品目2930;
  (11)杂环化合物及核酸归人品目,例如四氢呋喃属于含有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应归人品目2932;
  (12)磺胺归人品目2935,例如磺胺嘧啶应归人品目2935:
  (13)其他杂项有机产品(维生素、激素、生物碱、化学纯糖、抗菌素等)归人品目,例如青霉素属于抗菌素,应归人品目2941。
  5.药品的归类
  首先,如果是已配定剂量或已制成零售包装,则归人品目3004。
  其次,如果是未配定剂量也未制成零售包装,则要看其是未混合产品还是混合产品,前者按其成分归人第二十九章或第二十八章,后者则归人品目3003。
  例如,“安乃近原药,粉状,5千克装”,由于该商品未配定剂量也未制成零售包装,并且是未混合产品,所以应归人品目2933。再如,“安乃近药片”,由于已配成一定剂量,所以应归人品目3004。
  另外,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除供静脉摄入用的滋养品可作为药品归入第三十章以外,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及矿泉水,即使具有某些有利于身体健康、抵御疾病的作用,也不能作为药品归入第三十章,只能作为食品、饮料而归入第四类。
  例如,某品牌的运动饮料具有补充运动中流失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增强体质的作用,仍应按一般饮料归人品目2202。
  (2)品目的化妆盥洗品,即使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的某些作用,也不能作为药品归人第三十章,仍应按化妆盥洗品归人第三十三章。
  例如,某品牌的洗发水具有去屑止痒的功效,仍应按护发品归人品目3305。
  6.肥料的归类.
  首先,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即使属于氮肥、磷肥、钾肥或其他肥料,只有符合第三十一章有关章注的规定,才能归入第三十一章,否则应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下面以第三十一章章注二为例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十一章章注二规定,品目3102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1)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①硝酸钠,不论是否纯净;
  ②硝酸铵,不论是否纯净;
  ③硫酸铵及硝酸铵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
  ④硫酸铵,不论是否纯净;
  ⑤硝酸钙及硝酸铵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或硝酸钙及硝酸铵的混合物;
  ⑥硝酸钙及硝酸镁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或硝酸钙及硝酸镁的混合物;
  ⑦氰氨化钙,不论是否纯净或用油处理;
  ⑧尿素,不论是否纯净。
  (2)由上述(1)中任何货品相互混合的肥料。
  (3)由氯化铵或上述(1)或(2)任何货品与白垩、石膏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混合而成的肥料。
  (4)由上述(1)的②或⑧项的货品或其混合物溶于水或液氨的液体肥料。
  例如,“氯化铵肥料”不符合第三十一章章注二的规定,所以应作为无机化学品归人子目。
  其次,如果是归入第三十一章的肥料,但制成片剂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则应归人品目3105。
  例如,“5千克包装的氯化钾”应归人品目3105。
  7.染料和颜料的归类
  (1)按染料和颜料的来源和加工归人品目。
  (2)要注意,如果是无机颜料(不包括用做发光体的无机产品)并且是单独的符合化学定义的,则不能归人该章而应归人第二十八章。
  例如,二氧化钛不能归人品目3206,而应作为无机化合物归人品目2823。
  8.油漆的归类
  (1)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之外的其他原料为基本成分制成的油漆,应归人品目3210。
  (2)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制成的油漆,则再看其所用介质,其中,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归人品目3208,分散于或溶于水介质的归人品目3209。
  (3)根据第三十二章章注四的规定,品目3208包括由品目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例如,“溶于松节油(一种具有挥发性的有机溶剂)中的丙烯酸聚合物,松-]5ftll占溶液总重量的65%”,根据该章注的规定,应归人品目3208。
  9.香料的归类
  (1)天然香料,归人品目3301,化学合成的单独化学成分的香料,则一般应归人第二十九章。
  例如,“天然的薄荷油”归人品目3301,而人工合成的“薄荷醇”则应归人晶目2906。
  (2)几种香料的混合物或香料与其他成分的混合物,则一般应归人品目3302。
  10.化妆品的归类
  化妆品一般按其用途归入品目。例如,唇膏属于唇用化妆品,应归人子目。
  另外,品目3307所称“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主要适用于下列产品: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
  例如,“博士伦”隐形眼镜片专用护理液,应作为“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归入子目。
  11.表面活性剂的归类
  首先,在归类时,通常我们将具有表面活性的一类物质称为表面活性剂,但是,品目3402所称“有机表面活性剂”是不符合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而是指温度在20℃时与水混合配成0.5%浓度的水溶液,并在同样温度下搁置1小时后与下列规定相符的产品:
  (1)成为透明或半透明的液体或稳定的乳浊液而未离析出不溶解物质;
  (2)将水的表面张力减低到每厘米45达因及以下。
  如果一种化工品符合上述关于表面活性剂的定义,则应归人品目3402(肥皂除外)。
  其次,表面活性剂可根据其在水中电离的性质相应地归人子目~。其中,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归人子目3402.1
100,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归人子目,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归人子目,阴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归人子目。但是,归人子目3402.1
100~的表面活性剂须仅含一种表面活性剂,如果同时含几种表面活性剂或表面活性剂溶于有机溶剂中,则应作为表面活性剂制品归类。
  12.洗涤用品的归类
  (1)肥皂和作肥皂用或作洁肤用的表面活性剂产品制成的洗涤用品,如果符合3401品目条文的规定,则应归人品目3401。
  (2)其他表面活性剂产品制成的洗涤用品,如果符合3405品目条文的规定,则应归人品目3405,否则归人品目3402。
  (3)如果表面活性剂产品属于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沐浴用制剂,则必须优先归入第三十三章的相应品目。
  例如,“含有表面活性剂的洗发香波’’应归入晶目3305。
  13.照相用品的归类
  (1)对于未曝光的照相用品根据其基材来判断归类,如果是纸、纸板、纺织物制的,归人品目3703,其他材料制的,归人品目3701或品目3702。
  (2)在品目3701与品目3702中,如果是平片,归人品目3701,如果是卷片,归人品目3702。
  例如,“医用x光卷片”,由于其基材是塑料,并且是卷片,所以应归人品目3702。
  14.农药的归类
  农药按其列名归人品目3808,但如果是农药原药(未混合,未制成零售包装)则应归入第二十九章或第二十八章。
  例如,农药原药DV菊酸甲酯应归人子目。
  15.杂项化学产品的归类
  第三十八章属于按用途分类时前面几章未涉及的杂项化工产品,归类时要特别注意与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的区别。
  例如,用做增塑剂的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应归人品目2917。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三十九章至第四十章)
  (一)主要内容
  本类共2章,是由高分子聚合物组成的塑料与橡胶以及它们的制品。其中,塑料及其制品归人第三十九章,橡胶及其制品则归人第四十章。
  (二)归类方法
  1.“初级形状"塑料的判断
  第三十九章章注六规定,品目所称“初级形状”.只限于下列各种形状:
  (1)液状及糊状,包括分散体(乳浊液及悬浮液)及溶液;
  (2)不规则形状的块、团、粉(包括压型粉)、颗粒、粉片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因此,该章塑料在归类时要注意其加工形状,归人第一分章(品目)的是属于“初级形状”的塑料。所以应根据该章注的规定来判断某种塑料是否属于“初级形状”,从而确定其是否可以归人品目。
  例如,聚丙烯粒子属于“初级形状”的塑料,所以应归人品目3902。
  2.共聚物的归类
  (1)品目的确定
  第三十九章章注四规定,在该章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共聚物(包括共缩聚物、共加聚物、嵌段共聚物及接枝共聚物)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品目。在本注释中,归入同一品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
  如果没有任何一种共聚单体单元重量是最大的,共聚物应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具体归类方法如下:
  首先,将属于同一品目下的单体单元的含量相加;
  然后,按含量高的品目归类,如果含量相等则“从后归类”。
由45%乙烯、35%丙烯及20%异丁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初级形状的共聚物,由于丙烯与异丁烯的聚合物同属品目3902,二者的比例相加为55%,超过乙烯单体单元的含量,所以应归人品目3902。
由50%乙烯与50%苯乙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初级形状的共聚物,由于乙烯单体单元的含量与苯乙烯单体单元的含量相等,所以应归人品目3903。
  (2)子目的确定
  第三十九章子目注释一规定,属于该章任一品目项下的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①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的
  A.子目所列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一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
  B.子目03.20、04.30所列的共聚物,如果该种共聚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95%及以上,即应归人上述子目。
  C.不符合上述A、B两款规定的聚合物,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人该级其他相应子目。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
由95%乙烯与5%丙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共聚物粒子(比重0.93),应按聚乙烯归入子目。
由45%乙烯、35%丙烯及20%异丁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初级形状的共聚物,由于丙烯与异丁烯的聚合物同属品目3902,二者相加为55%,超过乙烯单体单元的含量,所以应归人品目3902。又由于丙烯单体单元的含量超过了异丁烯单体单元的含量,所以应归入子目。
  ②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其他”子目的
  聚合物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该级相应子目。为此,归人同一子目的聚合物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
  3.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
  (1)聚合物混合体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所构成的聚合物归人相应品目。归人同一品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
  (2)如果没有任何一种共聚单体单元重量是最大的,聚合物混合体应按税则号列顺序归人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3)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单体单元比例相等、种类相同的聚合物归人相应子目。
  例如,由96%的聚乙烯和4%的聚丙烯组成,比重大于0.94的聚合物混合体,应归入子目。
  4.塑料半制品和制品的归类
  (1)根据加工形状、程度判断属于塑料半制品还是塑料制品。
  (2)塑料半制品根据其具体形状归人的有关品目,而塑料制品则根据其用途归人的有关品目。
  例如,塑料管属于半制品,所以应归人品目3917。再如,塑料茶杯属于制品,所以应归人品目3924。
  5.塑料的废碎料和下脚料的归类
  对于塑料的废碎料和下脚料,一般情况下可直接按3915的品目条文“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归人该品目。但是如果其同时满足初级形状、单一种类、热塑性这3
个条件,则不能归人品目3915,而应归人的相应品目。
  例如,粒子状的聚乙烯(密度0.93)下脚料,应归人子目。
  6.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的归类
  有一些橡胶由于不符合第四十章章注四关于“合成橡胶”的定义,所以尽管取了个“橡胶”的名称,还是要按“塑料”归人第三十九章。例如,“乙丙橡胶”、“硅橡胶”等。
  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根据其是否经硫化而分成未硫化橡胶和硫化橡胶,前者归人品目,后者归人品目。例如,新的轿车用橡胶轮胎属于硫化橡胶制品,应归人品目4011。
  对于硫化橡胶根据其加工形状和用途来确定归类。而对于初级形状或板、片、带形状的未硫化橡胶,则需要根据以下规定决定归人品目还是品目4005。
  (1)品目不适用于任何凝结前或凝结后与下列物质相混合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
  ①硫化剂、促进剂、防焦剂或活性剂(为制造预硫胶乳所加入的除外);
  ②颜料或其他着色料,但仅为易于识别而加入的除外;
  ③增塑剂或增量剂(用油增量的橡胶中所加的矿物油除外)、填料、增强剂、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但以下(2)所述的除外。
  (2)含有下列物质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只要仍具有原料的基本特性,应归人品目:
  ①乳化剂或防黏剂;
  ②少量的乳化剂分解产品;
  ③微量的下列物质:热敏剂(一般为制造热敏胶乳用)、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一般为制造阳性胶乳用)、抗氧剂、凝固剂、碎裂剂、抗冻剂、胶溶剂、保存剂、稳定剂、黏度控制剂或类似的特殊用途添加剂。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一章至第四十三章)
  (一)主要内容
  第八类共3章。其中第四十一章只包括生皮和皮革,不包括制品,其结构按加工程度由低到高排列;第四十二章大部分是由第四十一章的原料经进一步加工制得的制品,同时还包括几乎由任何材料制成的包及旅行用品;第四十三章主要包括生毛皮、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二)归类方法
  1.带毛生皮或已鞣制带毛皮张的归类
  一般情况下,带毛的生皮或已鞣制的带毛皮张归入第四十三章,但有些动物的生皮即使带毛也不归人第四十三章,而归人第四十一章,具体种类见第四十一章章注一(三)。
  例如,生的带毛兔皮归人品目4301,已鞣制的兔毛皮张归人品目4302;而带毛的生绵羊皮归人品目4102,已鞣制的带毛绵羊皮归人品目4302。
  2.品目4202所含容器的归类
  晶目4202的条文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这些容器基本上都装有固定的物品并长期使用,除第四十二章章注二(一)和二(--)另有规定的以外,这一部分所包括的物品可用任何材料制成。
  第二部分:旅行包、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化妆包、帆布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夹、钱包、地图盒、瓶盒、首饰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类似容器,只能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纸包覆制成。
  3.皮革服装和毛皮服装的归类
  (1)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服装归人品目4203。
  (2)毛皮制服装归人品目4303,即使毛皮作衬里的服装也归人品目4303;人造毛皮服装归人品目4304,即使人造毛皮作衬里的服装也归人品目4304。
  毛皮或人造毛皮仅作为装饰的服装一般不归入本类,按其服装的面料归人相应品目。
  例如,貂皮大衣为毛皮制的服装,归入子目;羊皮夹克为皮革制的服装,归入子目;仅在衣领和袖口用毛皮装饰的粗花呢大衣则按纺织服装归入第六十二章的相关品目。
  (3)用皮革与毛皮或用皮革与人造毛皮制成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应归人品目4203,不应误归入第四十三章。
  4.用做机器零件的皮革制品的归类
  用做机器零件的皮带、皮制垫圈等应归入子目,而不按机器零件归人第十六类。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至第四十六章)
  (一)主要内容
  第九类共3章。其中第四十四章主要包括木及其制品;第四十五章主要包括软木及其制品;第四十六章主要包括各种编结材料制品。
  其中,第四十四章的结构是按照加工程度由低到高排列,规律如下:
  (1)木材原料(不包括竹的原料)——品目
  (2)经简单锯、削、刨平、端接及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品目
  (3)木质碎料板、纤维板、胶合板及强化木等——品目
  (4)木制品——品目
  (二)归类方法
  树种及加工程度是第四十四章归类的重要因素。例如,木制的电线杆如果经过防腐处理,则归入子目4403.10;如果没有经过类似处理,则应根据其树种材质分别归人该品目的其他子目。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竹的原料归入第十四章;竹及其他木质材料制品一般也按木制品归入同一品目,例如竹制筷子归人品目4419、竹制牙签归人品目4421;但竹制编结材料制品则归入第四十六章。
  1.木板材的归类
  一般板材按其厚度归入品目;若在端部和侧面制成连续形状(如带有槽、榫等)则归人品目4409;若是木质碎料板、木纤维板及胶合板的端部和侧面也制成连续形状(如带有槽、榫等),则归人品目。
  品目4411项下的一级子目是按纤维板的生产工艺分类的。其中,子目4411.1的中密度纤维板(MDF)只包括用于法生产工艺获得的纤维板,按其厚度和密度进行归类;而子目441
1.9的其他木纤维板一般是用湿法生产工艺获得的纤维板,只按其密度进行归类。
  例1木纤维板(原料为花旗松),密度为每立方厘米0.8克,未经机械加工,规格为(长X宽&厚)2
400毫米&1 200毫米&8毫米,采用湿法生产。此纤维板因采用湿法生产,所以归人子目441 1.9,然后根据其密度归入441
  例2表面为巴栲红柳桉木薄板,其他两层为针叶木薄板制的三合板(每层厚度为1毫米)。此胶合板为仅由薄板制成的胶合板,且每层厚度不超过6毫米,所以归人子目4412.3,又因巴栲红柳桉木属于该章子目注释列名的热带木,所以归人子目。
  2.木地板的归类
  天然木地板(又称实木地板,其侧面带有槽和榫)归人品目4409;碎料板制木地板(其侧面不论是否制成品目4409所列的连续形状)归人品目4410;纤维板制木地板(其侧面不论是否制成品目4409所列的连续形状)归入品目4411;胶合板制木地板(其侧面不论是否制成品目4409所列的连续形状)归人品目4412;已拼装的拼花木地板归人品目4418。
  3.木制品的归类
  大部分木制品归人品目,其中品目4421为其他木制品,但不是所有未列名的木制品都归人此品目,必须是其他品目未列名及该章章注一未排除的。例如,木制的衣箱应归人品目4202;木制的家具应归人第九十四章,木制衣架归入子目,但若是落地式木制衣架,因具有家具的特征,应归人品目9403。
  4.编结产品的归类
  编结产品一般归入第四十六章,但归入该章的编结品所用材料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即只适用于第四十六章章注一所列的“编结材料”。同时应注意,只有截面尺寸大于l毫米的塑料单丝及表观宽度大于5毫米的塑料扁条的编结制品才归入该章;截面尺寸不超过l毫米的塑料单丝及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制品,要按纺织品归人第十一类。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四十七章至第四十九章)
  (一)主要内容
  第十类共3章,并按下列加工程度分列于各章:
  纸浆、废纸(第四十七章)一纸张及其制品(第四十八章)一印刷品(第四十九章)
  (二)归类方法
  1.纸张的归类
  (1)第四十八章根据纸的加工程度来排列,结构规律如下:
  ①未涂布的机制或手工纸——品目
  ②未涂布但经过进一步加工的纸——品目
  ③经涂布的纸——品目
  ④特定用途的纸及其制品——品目
  例如,目前应用较广的复印纸属未涂布的印刷及类似用途的纸,归人品目4802,印刷精美广告及书籍封面的铜版纸属于涂布高岭土(无机物)的纸,归人品目4810。
  (2)品目所列的纸张不能超出该章章注三所规定的加工方法。新闻纸和牛皮纸必须符合该章章注四和章注六规定的规格和纤维含量。&&
  (3)若属于品目~4809列名的品种,还要判断其规格尺寸是否符合该章章注八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品目—4809仅适用于大规格尺寸的纸,即成条或成卷时宽度要大于36厘米;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时一边超过36厘米,另一边要超过l5厘米(以未折叠计)。对于品目—4809所列名的小规格尺寸的纸(即不符合该章章注八规定的尺寸要求),一般要归入的相关品目。
  例如,宽度为120厘米成卷的卫生纸归人品目4803,而宽度为12厘米(在36厘米以下)成卷的卫生纸应归人品目4818。
  (4)在确定部分子目时,有些还要考虑所含纸浆的种类。木浆是造纸的主要原料,根据加工方法的不同可分为3种:机械浆、化学浆和化学一机械浆。如子目4802.5要求不含机械浆或化学一机械浆,或这些纸浆的含量不超过全部纤维含量的10%。
  2.涂布纸的归类
  涂布纸是指在纸的单面或双面施以涂料,以使纸面产生特殊的光泽或使其适合特定需要。若是涂布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质,则归人品目4810,如铜版纸等;若是涂布塑料、沥青、焦油、蜡或其他有机物质,则归人品目4811,如涂塑相纸、绝缘纸和热敏纸等。
  3.壁纸的归类
  只有成卷状且宽度在45~160厘米之间的壁纸才归人品目4814。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即使用作壁纸也不能归人品目4814。若既可铺地又可作壁纸用则按铺地制品归人品目4823。
  4.已印刷的壁纸及标签的归类
  品目4814的壁纸及品目4821的纸或纸板制各种标签,即使已经印制仍归入第四十八章,而不归入第四十九章。
  5.报纸、杂志的归类
  一般的报纸、杂志归人品目4902。但是,第四十九章章注三规定,用纸以外的材料装订成册的报纸、杂志和期刊,以及二期以上装订在同一封面里的成套报纸、杂志和期刊,应归人品目4901,不论是否有广告材料。
  例如,装订成册的《半月谈》杂志全年合订本应归人品目4901。
  6.邮票的归类
  我国发行未使用的新邮票按印刷品归人品目4907;我国发行已使用的旧邮票按收藏品归人品目9704;外国发行但我国不承认其面值的邮票,不论是否已使用均按收藏品归人品目9704。
  另外,归类时请注意,第四十九章所称的“印刷”,不仅包括以普通手工印刷或机械印刷的方法印制,还包括用胶版复印机、油印机印制,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
  (一)主要内容
  本类共14章,包括纺织纤维、半成品及制成品,可分成两部分。
  第一部分: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是按纤维类别划分的,每章内又按纺织品的加工程度由低到高排列,基本按“纺织纤维一纱线一机织物”的顺序列目。其中第五十章蚕丝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二章棉花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五章化学纤维短纤及其机织物。
  第二部分: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包括以特殊的方式或工艺制成的或有特殊用途的半成品及制成品,并且除品目外,品目所列产品一般不分纺织原料的性质。其中第五十六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绳索及其制品;第五十七章地毯及纺织材料铺地用品;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刺绣品等;第五十九章浸渍、涂层、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服装;第六十二章非针织或非钩编服装;第六十三章其他纺织制成品。
  (二)归类方法
  纺织产鼎是HS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只有熟悉纺织产品的分类、纺织加工工序,掌握HS对纺织品的归类要求,才能正确归类。
  1.纺织产品的结构规律
  在对本类商品归类时,首先要对本类商品有一个基本认识,掌握其结构规律,从而为正确归类打下基础。
  第一部分: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纤维、普通纱线、普通机织物)
  (1)天然:
  丝——第五十章
  毛——第五十一章
  棉——第五十二章
  麻——第五十三章
  (2)化学:
  长丝——第五十四章
  短纤——第五十五章
  第二部分: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特种纱线、特种织物、制成品)
  (1)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等——第五十六章
  (2)地毯等——第五十七章
  (3)特种机织物、刺绣品等——第五十八章
  (4)特殊处理的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五十九章
  (5)针织物、钩编植物——第六十章
  (6)服装(针织或钩编)——第六十一章
  (7)服装(非针织、非钩编))——第六十二章
  (8)其他制成品——第六十三章
  2.纺织材料的分类
  纺织纤维分为天然纤维与化学纤维,天然纤维主要有丝、毛、棉、麻,化学纤维又分为合成纤维和人造纤维。
  合成纤维是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成聚合物,例如聚酰胺、聚酯、聚丙烯、聚氨基甲酸酯;或通过上述加工将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聚乙酸乙烯酯水解制得的聚乙烯醇。
  人造纤维是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溶解或化学处理制成聚合物,例如,铜铵纤维或粘胶纤维;或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蛋白及其他蛋白质、藻酸)经化学改性制成聚合物,例如,醋酸纤维素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常见的合成纤维有聚酯(俗称涤纶)和聚酰胺(俗称尼龙)等,常见的人造纤维有粘胶纤维和醋酸纤维等。
  3.混纺材料的归类
  (1)混纺材料归类的原则
  根据HS第十一类类注二的规定,可归人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品目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应用上述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①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②在选择合适的品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品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虑。
  ③当归人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④同一章或同一品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2)混纺材料归类的具体方法
  首先确定所在章,并将属于同一章的不同纺织材料的重量合并后与其他章作比较,再归入重量较大的那一章,如果重量相等则从后归类。同时考虑到纺织纤维的特性,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同属化学纤维,所以当这两章与其他章比较时,这两章纺织材料的重量应合并计算。
  其次确定品目,与确定章的方法一样,将属于同一品目的不同纺织材料的重量合并后与其他品目作比较,归人重量较大的那个品目,如果重量相等则从后归类。
  特殊纱线,如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和含金属纱线均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计算,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金属线视作一种纺织材料。
按重量计含65%棉、35%聚酯短纤的每平方米重80克且漂白的平纹机织物。由于棉的含量超过了聚酯短纤(化学纤维短纤)的含量,所以归入第五十二章,然后根据棉的含量(65%,在85%以下)和每平方米克重(80克,不超过200克)及主要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条件归人品目5210,最后按漂白、平纹的机织物归人子目。
  例2按重量计含40%合成纤维短纤、35%精梳羊毛、25%精梳兔毛的机织物。由于精梳羊毛和精梳兔毛同属于第五十一章的纤维,应合并计算(即35%+25%=
60%),其含量超过了第五十五章的合成纤维短纤,所以按动物毛的机织物归入第五十一章,在确定品目时,因精梳羊毛的含量超过了精梳兔毛的含量,故按精梳羊毛的机织物归人品目5112,然后根据羊毛含量(35%,在85%以下)和主要与化学纤维短纤混纺的条件归人子目51
12.3000。
  4.纱线的归类
  (1)纱线的细度
  纱线细度在HS中一般用“特克斯”表示。
  “特克斯”指l 000米长的纱线、长丝等在公定回潮率下的重量,属于定长制。如1
000米长的纱线重8克(在公定回潮率下),则该纱线的细度为8特克斯(或80 分特)。
  表示细度的另一个计量指标为“公支”。公支指1克重的纱线的长度(米),属于定重制。如1克重的纱线长为14米,则该纱线的细度为14公支。
  (2)纱线的捻向、捻度
  捻向即加捻的方向,分为顺时针捻(又称“S”捻)和逆时针捻(又称“z”捻)。
  捻度指每米长纱线加捻的转数。
  (3)纱线的归类
  在对纱线归类时,首先确定其是特种纱线还是普通纱线,如果是普通纱线再按纱线原料的性质在相应章(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中寻找合适的品目,具体分布如下:
  特种纱线(第五十六章):
  (1)与香蕉或塑料复合的纱线——品目5604
  (2)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
  (3)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纵行起圈纱线等——品目5606
  (4)线、绳、索、缆(符合类注五)——相应品目
  (5)普通(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
  ①缝纫线(符合类注五)——相应品目
  ②非缝纫线、供零售用(符合类注四)——相应品目
  ③非供零售用——相应品目
  例如,“涤纶弹力丝”是一种普通纱线,并且涤纶属于合成纤维中的聚酯纤维,弹力丝一般由长丝加工而成,所以应归人第五十四章的子目。
  注意截面尺寸超过l毫米的化纤单丝,表观宽度超过5毫米的化纤扁条,应作为塑料归入第三十九章。
  5.织物的归类
  与纱线的归类相似,首先确定其是属于普通机织物还是属于其他织物,前者归人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后者归人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章。
  织物按制法分以下几种:
  (1)机织物:
  ①普通——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
  ②特种——第五十八章
  (2)絮胎、毡呢、无纺织物——第五十六章
  (3)地毯——第五十七章
  (4)针织物、钩编织物——第六十章
  (5)其他特殊加工的织物——第五十八章至第五十九章
  例如,普通的棉机织物归人第五十二章,棉针织物归人第六十章,用塑料涂布的棉机织物归入第五十九章。
  6.狭幅机织物的归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作为“狭幅机织物”归人品目5806:
  (1)幅宽不超过30厘米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织成或从宽幅料剪成,但两侧必须有织成的、胶粘的或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布边;
  (2)压平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圆筒机织物;
  (3)折边的斜裁滚条布,其未折边时的宽度不超过30厘米。
  但是,流苏状的狭幅机织物应归人品目5808。
  7.纺织制成品的归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作为本类所称“制成的”纺织品归类:
  (1)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
  (2)呈制成状态,无须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联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布、方披巾、毯子;
  (3)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4)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
  (5)缝合、胶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将两段或两段以上同样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除外);
  (6)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报验时是单件还是以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例如,仅从大块布料裁剪下来的长方形(包括正方形)物品,如果未经加工和不带剪断分隔联线形成的流苏,不应视为“制成的”纺织品;而纺织材料的服装式样则可视为“制成的”纺织品。
  8.服装及衣着附件的归类
  服装及衣着附件的归类是本类中较重要的内容。一般可采用以下归类方法:
  (1)按下列织法判断应归入第六十一章还是第六十二章:
  服装:
  ①针织或钩编——第六十一章(品目6212的商品除外)
  ②非针织或非钩编——第六十二章
  (2)在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内,优先考虑婴JLN装及衣着附件,然后再考虑用塑料、橡胶或其他材料处理过的织物制成的服装。第六十二章还包括用毡呢、无纺布制成的服装。
  (3)注意服装及衣着附件的结构规律。以第六十一章为例:一般是由外到内,同类服装先男后女,再到不分性别的服装,然后是婴儿服装、其他服装、衣着附件。
  对于服装,凡门襟为左压右的,应视为男式;右压左的,应视为女式。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其式样已明显为男式或女式的服装。无法区别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服装,应按女式服装归入有关品目。
  (4)如果是套装(如西服套装、便服套装、滑雪套装)必须符合相应的章注规定,才能作为套装一并归类,否则必须分开归类。
  例如,“西服套装”是指面料用完全相同的织物制成的两件套或三件套的成套服装。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颜色及构成必须完全相同,其款式、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此外,品目6109的“T恤衫”一般以较薄的面料制成,无领,无扣,领口无门襟且下摆不能收紧。我们通常所穿的带领T恤应作为针织衬衫归类。
  9.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的归类
  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的服装,也包括婴儿尿布。
  (1)针织或钩编的归类
  既可归人品目611 1,也可归入第六十一章其他品目的物品,应归人品目61
11。例如,婴儿穿着的针织袜子,应归人品目6111。
  (2)非针织或非钩编的归类
  既可归人品目6209,也可归人第六十二章其他品目的物品,应归人品目6209。
  10.特殊面料制作的服装的归类
  (1)既可归人品目6113,也可归入第六十一章其他品目的服装,除品目61
11所列的仍归人该品目外,其余的应一律归人品目6113。
  (2)既可归人品目6210,也可归人第六十二章其他品目的服装,除品目6209所列的仍归入该品目外,其余的应一律归人品目6210。
  例如,由单面涂布高分子树脂的涤纶机织物面料(涂层可明显看出)制成的雨衣,应归人品目6210。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六十四章至第六十七章)
  (一)主要内容
  第十二类共4章。其中,第六十四章主要包括各种鞋靴;第六十五章主要包括各种帽类;第六十六章主要包括雨伞、阳伞、手杖、鞭子等;第六十七章主要包括羽毛制品、人造花和人发制品等。
  (二)归类方法
  1.鞋靴及其零件的归类
  (1)鞋靴一般按其外底和鞋面的材料归入不同的品目。当鞋面和鞋底由不同材料构成时,则鞋面的材料应以占表面面积最大的那种材料为准,而鞋底的材料应以与地面接触最广的那种材料为准。
  例如,尺寸为26码的旅游鞋,鞋面由皮革和帆布构成且皮革的表面积大于帆布的表面积,鞋底材料为橡胶。由于鞋底为橡胶,鞋面主要为皮革材料,所以该旅游鞋应归入子目
  (2)当按“运动鞋靴”归类时应符合第六十四章子目注释的条件。例如,我国习惯所称的某些运动鞋,若不符合第六十四章子目注释规定的条件,仍不能按“运动鞋靴”归类。
  (3)某些鞋靴不能误归入第六十四章。例如,装有冰刀或轮子的滑冰鞋应按运动用鞋归人第九十五章;明显已穿过的旧鞋应归人品目6309;石棉制的鞋应归人品目6812
  (4)鞋靴的零件不包括第六十四章章注二所列的货品。例如,鞋带、鞋钉等不能按鞋靴的零件归类,一般按材料属性归类。
  2.帽的归类
  一般的帽类归入第六十五章,但下列帽类不归人该章,即旧的帽类归人品目6309,石棉制的帽类归人品目6812,玩偶用帽及其他玩具用帽或狂欢节的用品归人第九十五章。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六十八章至第七十章)
  (一)主要内容
  第十三类共3章。其中,第六十八章主要包括石料、石膏、水泥、石棉等制品;第六十九章主要包括成形后经过烧制的陶瓷制品;第七十章主要包括各种玻璃及其制品。
  本类所包含的商品大都是由第五类的矿产品经进一步加工所制得的制品,本类的商品基本上都是制成品,不包括原料。
  (二)归类方法
  1.第六十八章产品的归类
  第六十八章包括石料、石膏、水泥、石棉等制品,主要来源于第五类的原料,并且一般只是对第五类的矿产品改变原来的形状,而不改变其原料的性质,这也是该章的产品与后面两章产品的主要区别。另外,品目6812包括石棉织造.的服装、鞋帽,因此注意不要将石棉织造的服装按纺织品归人第十一类。
  2.陶瓷制品的归类
  有些陶瓷制品已在第六十九章章注二被排除的,不归入该章,例如,陶瓷制的电器用绝缘子归人品目8546。但也有一些陶瓷制品即使具有第十六类机器或零件的特征,仍应归入该章,例如陶瓷泵、陶瓷水龙头等均归入该章。
  对属于耐火材料的陶瓷制品,如果可归人中的一个品目,又可归人中的一个品目,应优先归人品目。
  3.玻璃及其制品的归类
  第七十章既包括玻璃的半制成晶(玻璃板、片、球等),也包括玻璃制品。该章的某些玻璃制品虽具专有用途,若已在该章列名,仍归入该章,例如,钟表玻璃仍归入该章的品目7015,而不按钟表零件归入第九十一章;、玩偶等用的玻璃假眼仍归人该章的品目7018,而不按玩具的零件归人第九十五章。
  只有玻璃纤维和未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才归人品目,而光导纤维、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应归人品目9001,不归入该章;只有不带外壳的保温瓶胆才归人该章的品目7020,带外壳的保温瓶应归人品目9617,不归入该章。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七十一章)
  (一)主要内容
  第十四类只有l章,主要包括贵金属及其制品、珍珠和宝石及其制品,同时也包括仿首饰和硬币。
  (二)归类方法&&&&&
  1.贵金属的归类
  本类所称贵金属,包括银、金及铂,其中“铂”指铂族元素,包括铂、铱、锇、钯、铑及钌。例如,品目71
10的品目条文中的“铂”及子目7112.92的子目条文中的“铂”,均指铂族元素。
  但是,子自7110.1所指的“铂”只包括铂本身,不包括铂族元素的其他元素。例如,子目的“板、片”只包括铂本身这一种元素的板、片。
  2.贵金属合金的归类
  只要其中一种贵金属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便视为贵金属合金,这不同于第十五类贱金属合金的归类原则(按含量较高的金属归类)。
  根据第七十一章章注五的规定,首先,只要铂含量在2%及以上的,就按铂合金归类,铂含量不一定为合金中含量最高的贵金属;其次,只要金含量在2%及以上的,不含铂或铂含量小于2%,就按金合金归类,金含量不一定为合金中含量最高的贵金属;最后,银含量在2%及以上的其他合金,按银合金归类。
  因此,贵金属合金归类的先后顺序为:铂合金最优先,其次是金合金,最后银合金。
  例如,按重量计含铁80%、铜15%、银3%、金2%的金属合金(未经锻造,非货币用),应按金合金归类,所以应归入子目。
  3.包贵金属和镀贵金属的归类
  包贵金属是指以贱金属为底料,在其一面或多面用焊接、熔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覆盖一层贵金属的材料,它与镀贵金属的区别及归类情况如下:
通过焊接、熔接、热轧等机械方法制得
按所包的贵金属(外层材料)归类
通过电镀等化学方法制得
按被镀的材料(内层材料)归类
  4.首饰、金银器具的归类
  首饰、金银器具及其他制品归人品目。
  (1)首饰
  首饰是指个人用小饰物(例如,戒指、手镯、项圈、饰针、耳环、表链、表链饰物、垂饰、领带别针、袖扣、饰扣、宗教性或其他勋章及徽章)以及通常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例如,烟盒、粉盒、链袋、口香丸盒、念珠)。
  其中完全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归人品目7113;完全由珍珠、宝石制的首饰归人品目7116;镶嵌珍珠、宝石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归人品目71
  例如,金制的手镯归人品目7113,玛瑙制的手镯归人品目7116。
  (2)金银器具
  金银器具,包括装饰品、餐具、梳妆用具、吸烟用具及类似的家庭、办公室或宗教用的其他物品,应归入品目7114。
  5.仿首饰的归类
  “仿首饰”是用珠宝、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以外的物品制成的,其范围为个人用小饰物(例如,戒指、手镯、项圈、饰针、耳环、表链、表链饰物、垂饰、领带别针、袖扣、饰扣、宗教性或其他勋章及徽章),应归人品目7117。
  例如,铂制的戒指归人品目7113,而铜制的戒指应归人品目7117。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至第八十三章)
  (一)主要内容
  第十五类共12章,主要包括贱金属材料及结构较简单的贱金属制品、金属陶瓷及其制品。其中第七十二章主要包括钢铁锭、板、条杆及丝等;第七十三章主要包括钢铁制品;第七十四章至第八十一章主要包括有色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八十二章主要包括贱金属工具等;第八十三章包括贱金属杂项制品。本类的排列结构如下:
  (1)钢铁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三章
  (2)有色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七十四章至第八十一章
  (3)其他贱金属制品——第八十二章至第八十三章
  其中第七十二章至第八十一章是按金属属性分章的,除第七十二章、第七十三章外,同一章内一般按加工程度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即初级形状一半制成品一制成品。钢铁作为最重要的贱金属被分为两章,即第七十二章只包括钢铁的初级形状和半制成品(即钢材),第七十三章主要包括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至第八十一章为有色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其中第七十四章铜及其制品,第七十五章镍及其制品,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第七十七章为空章,第七十八章铅及其制品,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第八十章锡及其制品,第八十一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至第八十三章是按商品的功能及用途排列的,主要包括特定功能和用途的制成品,其中第八十二章包括贱金属工具等;第八十三章为杂项金属制品。
  (二)归类方法
  1.“通用零件"的归类
  (1)第十五类类注二明确了HS“通用零件”的范围,主要包括:
  ①品目7307的钢铁制管子附件,品目7312的线、绳、索、缆,品目7315的链,品目的各种钉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第七十四章至第八十一章的相关品目);
  ②品目7320的钢铁制弹簧及弹簧片及其他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第七十四章至第八十一章的相关品目);
  ③品目8301的锁等,品目8302的家具等用的五金件,品目8306的框架及贱金属镜子,品目8308的管形铆钉等,品目8310的标志牌等。
  (2)由于HS中第十六类、第十七类、第十八类、第十九类、第二十类的类注或章注中均将第十五类类注二的“通用零件”排除掉,因此,即使这些零件作为其他机器设备、器具的零件,仍归入本类。
  例如,内燃机排气门用合金钢制螺旋弹簧,属于本类类注二“通用零件”的范围,应归入子目。
  2.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列名制品的归类
  只要是贱金属制的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列名的制品,应优先归入这两章,而不再按材料属性归入前面各章。
  例如,铝制的易拉罐盖应归入第八十三章的品目8309,而不按铝制品归入第七十六章;钢铁制成条的订书机用订书钉应归人第八十三章的品目8305,而不按普通钉归人第七十三章的品目7317。
  3.合金及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
  (1)贱金属与贱金属的合金按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种金属归类;本类贱金属与非本类元素(贵金属除外)构成的合金,只有本类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其他类元素的总重量时才归人本类。但有两种特例:品目7202的铁合金及品目7405的铜母合金,它们不按含量最大的金属归类。
  例如,由65%的铜和35%的锌构成的铜锌合金管材。该管材铜的含量高于锌的含量,故按铜的合金归人品目741 1。
  (2)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制品,应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种贱金属的制品归类。
  例如,多种材料制成的烟灰缸,包括一个铁制底座(占总重量的30%),一个铝制的托盘(占总重量的30%),一个钢制的托盘板(占总重量的30%),一个铜制的按钮(占总重量的10%)。该商品是由多种贱金属组成的制品,应把铁和钢的部分相加(30%+30%=60%),其总重量超过了铝的重量,也超过了铜的重量,故按钢铁制品归入第七十三章的品目7323。
  4.钢及钢材的分类
  第七十二章按钢的加工程度和类型分为四个分章。在HS中,钢按所含元素的不同分为非合金钢和合金钢。一般只含碳元素的钢称为非合金钢,或称为碳钢;除碳元素外,还含有其他元素的钢称为合金钢。钢的详细分类如下:
在冶金行业又称为碳钢
主要含铬的合金钢,且各种元素含量符合HS定义
主要含硅的合金钢,且各种元素含量符合HS定义
主要含钨、钒、钼等,且各种元素含量符合HS定义
主要含硅及锰的合金钢,且各种元素含量符合Hs定义
其他合金钢
加入不同元素,呈现不同性质,用于不同场合
  其中,合金钢中最常见的为不锈钢,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合金钢才视为不锈钢: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钢材在HS中一般分为平板轧材、条杆、丝和各种型材、异型材等。
  5.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的归类
  (1)截面为矩形(正方形除外)并且不符合第七十二章章注一(九)所述定义的下列形状实心轧制产品才能作为平板轧材归类:
  ①层叠的卷材;
  ②平直形状,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以下,则宽度至少是厚度的10倍;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及以上,其宽度应超过150毫米,并且至少应为厚度的2倍。
  平板轧材包括直接轧制而成并有凸起式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菱形)的产品以及穿孔、抛光或制成瓦楞形的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2)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归类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规格(宽度、厚度)、轧制方式(热轧还是冷轧)、有无镀涂层和包覆层、报验状态(卷状、非卷状)等,其归类流程如下:
  例如,非合金钢镀锌(热浸镀)平板轧材,长度为2400毫米,宽度为1200毫米,厚度为1.2毫米。该钢材符合平板轧材的条件,且宽度大于600毫米,所以归入子目。
  6.非合金钢条杆、型材、丝及空心材的归类
  对这些钢材归类时,必须符合第七十二章章注一(十一)至(十四)的条件。
  非合金钢条杆、型材、丝及空心材的归类归纳如下:
热轧不规则盘卷状
热轧直条状
冷轧直条状
角材/型材/异型材
符合第七十二章章注一(十三)的要求
冷加工规则盘卷状
用于钻探,且外形尺寸在15毫米~52毫米之间,最大内孔小于最大外形的1/2
全长截面相同并且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同心中空产品
品目7304,-7306
空心异型材
不符合“管”的定义,且主要是内外截面形状不同的空心产品
  7.钢铁容器的归类
  盛装物料用的钢铁囤、柜、罐、桶、盒及类似容器一般按其容积的不同归人品目,但这两个品目并不是包括所有的钢铁容器,一般只包括非家用的;若是家庭或厨房用的钢铁容器,如粗腰饼干桶、茶叶罐、糖听及类似容器应归入品目7323,这些容器不能误按容积小于300升的容器归人品目7310。
  8.各种钢铁钉的归类
  在HS中有各种钢铁钉,如果类型、用途不同,它们的归类也不同。归纳如下:
普通钢铁钉、平头钉、图钉
订书机用的订书钉
带有铜或铜合金钉头的钢铁钉、平头钉
钢铁制螺钉、普通铆钉(实心的)
管形铆钉/开口铆钉(主要用于衣着、鞋帽、帐篷、皮革制品和工程技术)
  9.可互换工具及刀具的归类
  机床用可互换工具及刀具,如锻压、冲压用模具,机床上用的各种刀具,虽作为第十六类机器的零件,但仍要归入第八十二章。例如,钻床用的钻头、车床用的车刀、铣床用的铣刀等归人品目8207,但木工锯床用的锯片要归人品目8202。
  10.成套工具及餐具的归类
  (1)由品目8205中不同种类的货品构成的成套工具仍归人该品目内,即子目;
  (2)由品目中两个或多个品目所列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工具归人品目8206;
  (3)由品目821
1中不同种类的刀构成的成套刀具仍归入该品目内,即子目;
  (4)由品目8211中的一把或多把刀具与品目8215至少数量相同的物品构成的成套餐具,以及由品目8215中不同种类的贱金属货品构成的成套餐具,应归人品目8215。
  例如,由10把品目8211的西餐用刀具和10把品目8215的西餐用餐叉(均为不锈钢制)组成成套餐具后一并归人子目。
  11.手动机械器具的归类手动机械器具一般归入第八十二章,有的还有重量的限制。例如,手摇的钻孔工具归人品目8205;用于加工或调制食品或饮料的手动机械器具(且重量不超过10千克)归入品目8210。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八十四章至第八十五章)
  (一)主要内容
  第十六类只包括2章。其中第八十四章主要包括非电气的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主要包括电气电子产品及其零件。
  (二)归类方法
  1.组合机器、多功能机器的归类
  组合机器是指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机器。一般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底座、支架上或同一个机壳内,且这组机器必须是永久性地连在一起。
  多功能机器是指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
  组合机器与多功能机器的归类原则: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当不能确定其主要功能时,按“从后归类”的原则归类。
  例如,具有提供热、冷水功能的饮水机。该设备具有加热和制冷两种功能,其用途为提供饮用水,属于多功能机器,比较两种功能,很难确定哪一种为主要功能,所以按“从后归类”的原则归人品目8516。
  2.功能机组的归类
  功能机组是由几个具有不同功能的机器(包括机组部件)结合在一起而构成的。这些机器通常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起来。
  功能机组的归类原则:组合后的功能明显符合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时,全部机器或部件均归人该品目,而不再分别归类。
  例如,番茄酱的成套加工设备,由番茄破碎设备、番茄汁浓缩设备、杀菌设备、电气控制柜等组成。这套设备的主要功能是食品加工,符合功能机组的条件,应将成套设备一并归入子目。
  3.机器零件的归类
  本类机器所属零件归类的一般步骤为:
  (1)考虑是否是本类类注一、第八十四章章注一和第八十五章章注一排他条款中的商品,若已排除,则不能归入本类;
  (2)考虑是否是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列名的商品,若已列名,则按列名归类;
  (3)考虑是否是专用零件,若符合条件则与机器一并归类,或归人指定的专用.零件品目;
  (4)考虑是否可归人品目8487或品目8548。
  例1电冰箱用压缩机,作为电冰箱的一个部件,在品目8414内有列名,故应归入8414.30项下的相关子目。
  例2电冰箱用壳体,作为冰箱的专用零件,应归人8418.99项下的相关子目。
  4.可归入多个品目的机器或零件的归类
  (1)当出现既可按功能归人品目或品目8486,又可按应用行业归人品目的情况时,优先归人品目或品目8486。
  例如,工业用火腿蒸煮器,既可按利用温度变化工作的机器归人品目8419,又可按食品(肉类)的加工机器归人品目8438,应优先归人品自8419。
  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品目8419不包括:
  A.催芽装置、孵卵器或育雏器(品目8436);
  B.谷物调湿机(品目8437);
  C.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品目8438);
  D.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品目8451);.
  E.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
  ②品目8422不包括:
  A.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品目8452);
  B.品目8472的办公室用机器。
  ③品目8424不包括:
  喷墨印刷(打印)机器(品目8443)。
  (2)在对特种机床归类时,也会出现可归人多个品目的情况:既可按特种机床归人品目8456,同时又可按功能归人品目,此时应优先按特种机床归人品目8456。
  例如,利用激光在各种材料上打孔的机床。该机床既可按加工方式(激光加工)归人品目8456,又可按功能(钻孔)归人品目8459,此时,应将该机床归人子目。
  (3)对于集成电路、晶体管等,也会出现可归人多个品目的情况:既可按其功能归人品目,又可按所用机器设备的零件归人相关品目,此时应优先归人品目。
  5.第八十四章结构规律
  第八十四章主要包含非电气的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是HS中品目最多的一章,有87个品目,其结构主要按下列规律排列。
  (1)品目,主要按商品的功能列目。详见下列结构:
  ①核反应堆等——品目8401
  ②锅炉及其他气体发生器——品目
  ③动力机器——品目
  ④液体泵、气体泵或压缩机——品目&&&&&
  ⑤能量的转化机器——品目
  ⑥其他按功能列名的机器——品目
  (2)品目,主要按商品的应用行业(或用途)列目。详见下列结构:
  ①起重与搬运机器——品目
  ②农、林、食品加工机器——品目
  ③造纸、印刷机器——品目
  ④纺织及相关机器——品目
  ⑤皮革加工机器——品目8453
  ⑥冶金制造机器——品目
  ⑦机床——品目
  ⑧办公机器——品目
  ⑨其他——品目
  (3)品目8479包括不能归人该章该品目以前任何品目的机器及机械器具;品目8480包括金属铸造用的型箱及阳模,还包括模制某些材料用的手工模具或机器模具(锭模除外);品目包括某些可作为机器零件使用或可用作其他章货品零件的通用物品;品目8486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或圆片、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以及该章章注九(三)所列的机器及装置;品目8487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非电气零件。
  6.动力机器及其零部件的归类
  动力机器(电动机除外)归人品目。其中内燃机为最广泛的动力机器之一,点燃式内燃发动机(主要包括汽油机)归人品目8407,压燃式内燃发动机(即柴油机)归人品目8408。
  液压、气压动力装置(即以液体能或压缩气体作为动力源的装置)也作为动力装置归人品目8412。
  电动机(将电能转变成机械能的动力装置)归人品目8501。
  只有“主要用于或专用于”内燃机的零部件才归人品目8409,如活塞、连杆、汽缸体、汽缸盖等。
  例1别克轿车用发动机,气缸容量为l.6升,发动机为点燃往复式内燃发动机,应归入子目。
  例2摩托车用汽缸盖,属于内燃机专用的零件,应归人品目8409,又因摩托车用的发动机一般为点燃式内燃发动机,所以归入子目。
  7.液体泵、气体泵和压缩机的归类
  液体泵、气体泵和压缩机是应用较广泛的通用机器。
  液体泵归人品目8413。归入本品目的液体泵可以带有计量装置或计价装置,不要将计量泵按仪器归入第九十章。
  气泵、压缩机等归人品目8414。本品目还包括手动或动力驱动的用以压缩空气或其他气体(如氟利昂)或造成真空的机器设备,空气或其他气体循环用的机器(风机和风扇),手动的打气筒也归入此品目。
  例1活塞式内燃机冷却用水泵。该水泵属于液体泵,按其功能归人品目8413。然后根据其用途按活塞式内燃机用冷却剂泵归人子目。
  例2轿车空调用压缩机。该压缩机用于制冷设备,按其功能归入品目8414。又因轿车用的压缩机一般由发动机直接驱动,属于非电动机驱动的压缩机,所以归入子目。
  8.制冷设备的归类
  制冷设备主要包括空调器和电冰箱等。空调器及其专用零件归人品目8415,其他制冷设备及其零件归人品目8418。
  例1家用壁式分体空调器,具有制冷和制热功能,制冷量为3200大卡/小时。此空调器应归人品目8415,根据分体式和制冷量再归人子目。
  例2可逆式热泵,制冷量为2800大卡/小时。可逆式热泵为双向传送热量的热泵,属于装有冷热循环换向阀的制冷装置,应按空调器归人品目8415,再根据其制冷量归入子日。
  9.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设备的归类
  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设备一般归人品目8419,但品目8419的条文分成两部分,分号前面的商品必须是非家用的,不论是否用电加热,而分号后面的商品必须是非电热的,不论是否家用。
  例如,电热医用消毒设备(将要消毒的物品或材料放入设备内加热至高温以杀灭细菌)。该消毒设备属于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设备,根据其功能归人品目8419,然后按医用消毒器具归人子目。
  10.印刷机械及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机器的归类
  印刷(打印)、复印、传真等机器归人品目8443。该品目项下的子目结构如下:
  (1)传统印刷机器(即采用品目8442的印版进行印刷的机器)..........子目8443.1
  (2)其他机器:
  ①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相连的:具有多功能..........子目8443.31;具有单功能..........子目8443.32
  ②不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相连的..........子目8443.39
  (3)零件....................子目8443.9
  归入本品目的机器在确定子目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是否是传统的印刷机器,是否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这里的网络既包括计算机网络,也包括电话网络、电报网络等)相连,是否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种功能。
  这里应注意,具有单一功能的打印机不能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输出部件归人品目8471,具有单一功能的传真机不能按通信设备归人品目8517。
  例1激光打印机(只有打印功能)。该打印机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相连,归入子目。
  例2激光打印机用硒鼓。硒鼓作为打印机的零件,应归入子目。
  11.各种加工机床及零件的归类
  各种加工机床归人品目,机床的分类及归类归纳如下:
  (1)特种加工机床.......................................品目8456
  (2)金属加工机床:
  ①金属切削:
  A加工中心、组合机床....................品目8457
  B车床.....................品目8458
  C钻、镗、铣、攻丝机床.................品目8459
  D磨床(不含齿轮磨床)....................品目8460
  E刨、插、拉。齿轮加工(含齿轮磨床)、锯机床..................品目8461
  ②压力加工机床.........................品目8462
  ③其他非切削加工机床................品目8463
  (3)其他加工机床:
  ①加工矿物质等....................品目8464
  ②加工木材、塑料、橡胶等........................品目8465
  机床的一般归类方法如下:
  (1)判断其是否符合该章章注九有关品目8486的设备和装置的规定,若符合则优先归人品目8486。
  (2)判断其是否是用激光、光子束、超声波等加工各种材料的特种加工机床,若是则优先归人品目8456;若不是,则根据加工对象的不同归类,加工金属的机床归人品目,加工其他材料的机床归人品目。而加工金属的机床,还要区分是金属切削机床(即加工过程中有切屑产生)还是压力加工机床或其他非切削加工机床,前者按加工方式归人品目,后者则按压力加工机床或其他非切削加工机床归人品目。
  品目8457的加工中心不包括车削中心,因为车削中心以车削为主要加工方式,因此仍按车床归人品目8458。
  (3)确定某些子目时还要考虑是立式机床还是卧式机床,立式指机床的回转主轴为垂直方向,卧式指机床的回转主轴为水平方向。
  (4)品目8464的机床加工对象包括石料、陶瓷、混凝土、石棉水泥、玻璃等矿物质;品目8465的加工对象包括木材、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等。例如,木工用刨床、钻床、铣床等应归入品目8465
  (5)只有专用于上述机床的零、附件才归入零件专用品目8466,如工具夹具、工件夹具及分度头等;若是在其他品目列名的零、附件,则归入其他相关品目,例如,机床上用的刀具(如车刀、铣刀、钻头等)归人品目8207。
  例1数控齿轮磨床。加工普通工件的一般磨床(如平面磨床、外圆磨床等)归人品自8460,但在品目8460的条文中已明确品目8461的用于加工齿轮的磨床除外,所以将此磨床归人品目8461.然后按功能及数控的条件归人子目。
  例2非数控卷板机(用于将较厚的板材卷成圆筒状)。此卷板机通过压力使板材弯曲,属于通过压力加工金属的设备,应归人品目8462,然后按功能和非数控的条件归人子目。
  12.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零部件的归类
  (1)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归人品目8471:
  ①存储处理程序及执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码的数据;
  ②按照用户的要求随意编辑程序;
  ③按照用户指令进行算术计算;
  ④在运行过程中,可不需人为干预而通过逻辑判断,执行一个处理程序,这个处理程序可改变计算机指令的执行。
  (2)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如果单独报验,应归人品目8471。
  常见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部件的归类归纳如下:
  ①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子目8471.30
  ②其他以系统形式报验的自动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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