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会所,人民银行下属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

中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二一老兵网,关注退伍老兵生活,打造战友创业平台!
【一二一老兵网】口号:一二一向前进,宣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
当前位置: &&
&& 文章详细介绍
中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安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期: &&&浏览量:585&&&&&&
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转联[2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的规定,从今年起,将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文单位】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中组部、中编办、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范围。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郓人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四、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八、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九、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四)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五)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相关新闻
暂无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121老兵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信箱:joke. &联系电话:010-
网络技术:
网站统计:同一地区同一级别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哪个好呢?- _星空生活网
你现在浏览的是: & > &
同一地区同一级别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哪个好呢?
同一地区同一级别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哪个好呢?
中国人民银行好吗?
公务员有很多部门事业单位也有很多部门只有人行是唯一,基本上人行占优势
县人行不如公务员,市人行略好于公务员,省人行大大好于公务员。过来人的经验。
中国人民银行在区级市是分行还是支行 :
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共分四级:总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北京。 中国人民银行在天...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哪个级别高 :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级别是一样的,同属国务院直属部门,在级别上都是正部级,只是具体工作职能不同。 ...
同一地区同一级别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哪个好呢? :
县人行不如公务员,市人行略好于公务员,省人行大大好于公务员。过来人的经验。
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和市人民政府之间的等级关系 :
国务院级别最高,这个没有疑义,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受国务院领导。 关键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属于什么级别的单位,待遇 :
中国人民银行属国家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属于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政府公务员分几个级别?中国有几个正部级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是副部级单位吗? :
公务员级别划分如下: 一、领导职务层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1.国家级正职 2.国家级副职 ...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相当于什么行政级别 :
中国人民银行不是银行,它是政府管理银行的金融机构!是政府部门的一部分,中国人民银行是省部级单位,所以...
中国人民银行有多少分行,是不是地级市都有. :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分职机构有...
中国人民银行处级干部什么级别 :
公务员级别划分如下: 一、领导职务层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1.国家级正职 2.国家级副职 ...
一个县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什么级别,月薪多少 :
一般是正科级,也有高配副处级的。 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分为四级,分别为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对应...中国人民银行是什么企是国企,还是央企?_百度知道
中国人民银行是什么企是国企,还是央企?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中国人民银行既不是国企也不是央企,而是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机关,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门。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企业军转干部的遭遇和解决办法
我不是军转干部,但我同情他们的遭遇,也要为他们呼吁。
请注意两个事实,第一个事实是我这里说的的军转干部,不是当兵两三年的义务兵,而是专业军事干部,是国家承认的国家干部。第二个事实是1992年前国家对军转干部的安排都是分配制,组织根据各地各行各业的需要安排工作,其待遇与同级别行政干部相同。
一、事出有因
1992年1月17日北京一位88岁的老人携全家到深圳等地画了四个圈,从此被圈住的四类人至今还有三类人25年仍然被困扰。其中的一个圈被圈住的人群,就是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
1992年邓小平反复多次强调深圳经验,多次提出“谁不改革谁就下台”的最高指示,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原劳动部和原人事部联手出台“劳办发[1993]78”号文件,从此把我们推向困难重重的生存境地。
1993年7月5日,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出台的劳办发(1993)78号文——即转发深圳市《关于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把企业军转干部置换成企业一般职工,彻底否定了我们的法律地位及“国家干部”的法定身份,取消了与原干部职务相对应的政治、经济待遇。
首先在我们事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剥夺了我们几乎所有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只剩下同工人一样少得可怜的几百元基本养老金和下岗生活补助费,有时还一连几个月不能按时发放,由于这是突如其来的变故,使我们猝不及防,不少皓首白发的老同志,迫于生计,拖着伤残病弱的身体去另谋生计,看门、守夜、蹬三轮、摆地摊,干环卫等挣点小钱补贴家用。小病呆着,大病拖着,由于失去了医疗保障,重病就只有坐以待毙,这就是堂堂中国退役军官当时真实生活的写照,真可谓贻笑古今中外,考察全世界所有国家对待被分配到企业的退伍干部的态度,我们名列第一。
注:就凭这样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办公厅的普通行政文件和一个地级市(深圳市)的《意见》,一夜之间把全国94万企业军转干部置换成企业一般职工,彻底否定了我们的法定地位,剥夺了我们依法拥有的政治身份和“国家干部”的干籍,取消了与原干部职级相对应的生活待遇,制造了一起危及近百万老同志合法权益的惊天大冤案!
其实,稍作研究就不难发现,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为贯彻执行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而提出的实施意见,而国务院的该《条例》第17条特别规定:“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显然,无论从文件的上下位关系上讲,还是从行政机构的上下级关系上看,以这个“通知”作为否定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是毫无道理的。这就是他们权大于法、越权违法行为的铁的证据
二、党和国家几十年对军转干部的政策
1,《现役军官法》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国家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2,国发(1975)170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均属国家干部。”
3,国务院国发(1978)52号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4,国发(1982)24号文件规定:“团职转业干部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县级或相当于县级职务的,应与地方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5,中办、国办、中央军委办发(1983)26号文件规定:“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应当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6,《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应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和...的数额确定”。(附“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职务对应表”)
7,国发(1991)29号文件规定:“暂时不能相应安排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8,国发(1994)18号文件规定:“对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合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或出国(境)留学等军转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
9,中办发(1995)5号文件规定:“对自愿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军转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
10,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1,中办发(2000)10号文件规定:“暂时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厅)、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12,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军官退出现役后,保证其稳定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无论分配在行政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都一律享受不低于同职级国家干部的待遇。”
13,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队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
起来。”胡锦涛总书记2000年5月9日的讲话也特别强调:“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
注:以上这些法律、政策文件以及领导的讲话,都充分说明企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应该享受同等职务等级国家干部的待遇,而且,这些法律、政策文件,并没有因为企业改制而被取消。因此,人事部擅自取消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待遇是违法的。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合理要求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从上述大量国家级文件对军转干部的规定看1993年7月5日,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出台的劳办发(1993)78号文件是错误的,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
正因为这种不公平,这种违反国家法律的政策长期得不到纠正,因此25年来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长期上访,甚至起诉,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反而被扣上“制造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帽子。
原国家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即“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小组”又下发了以下三个文件:
1、2004年10月15日,下发“企转组(2004)1号”文件,即《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2、2005年8月10日,又下发了“企转组(2005)2号”文件,即《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自觉抵制串联煽动跨地区集体上访等活动的宣传口径》;
3、2006年7月12日,再次下发了“企转组(2006)1号”文件,即《关于印发&&/span&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
&的通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依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规定:“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依照国发(2000)23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了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显然,原国家人事部内设机构“企转组”对外行文的以上三个《口径》,严重违法、违规、违纪!
此外,当时的公安部部长还兼任原国家人事部内设机构“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即“企转组”)组长,接受人事部部长的领导,这岂不怪哉!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要利用公安部的权威,来镇压企业军转干部合法、合理、合情的上访维权活动。现实就是如此!请看:原国家人事部借本无资质行文的“企转组”名义,连续发出红头文件《口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诋毁、诬蔑企业军转干部合法上访行动及合理诉求;越权释法,随心所欲地解释政策,歪曲、篡改、乃至全盘否定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罗织种种罪名,制造迫害企业军转干部的舆论——仅在《企转组(2005)2号》文件中,就罗列了企业军转干部十几条罪名,例如:说企业军转干部上访,是“由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头、唆使的”、“别有用心的人与境内外敌对势力相勾连”、“严重扰乱了国家、社会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是制造不稳定因素的源头”等等;还指令有关当局,对重点人严加监控,随时注意锁定证据,必要时予以法办等等,把曾经是保卫祖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卫士、“人民的功臣”推向对立面,使之被政府视为重点防患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按照《口径》的指令,便可以随意对上访的企业军转干部实施非法的监控、跟踪、盯梢、绑架、谩骂、殴打、传讯、搜查、拘留、审讯、处分、软禁、监听电话、监视居住、强制截访、阻访等等,进行无情的打压与迫害。一言以蔽之,企转组及其人事部对企业军转干部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的!
四、承认不合理,就是不改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报》记者报道:2007年3月13日上午,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副部长刘永富等就社会保障问题答记者问时,刘永富副部长曾表示:“1993年7月,我部办公厅转发深圳的《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当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处理......导致当今这类人员的养老金差额达到三倍以上,这是我们工作的一大失误,我代表我部向全国企业退休老干部表示深深道歉”。
注:如果人事部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错误,他们为什么要向全国企业退休老干部赔礼道歉呢?这就是他们违法行政、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又一铁证!
为什么不改呢?其中的一个理由就是怕攀比。因为被圈住的人群里不只是军转干部,还有各类大学毕业分配到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他们退休后也被取消干部职称,给军转干部解决了,这些人攀比怎么办?
到目前为止,被圈住的人群只有企业办的学校和医院脱离了企业,但未脱离企业前退休的仍然被困。
五、应该重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正当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事实和证据看,被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被取消干部身份,是与众多关于军转干部安置的国家级文件相违背的,是当时政策的失误。作为人民国家的人民政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任何不但不理解,反而对企业军转干部的正当行为视为不和谐,视为破坏社会稳定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事业单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