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管理需要明确职责 分工协作和分工吗?

无人机这么火,那么问题来了,到底该不该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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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跟航模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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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小可&:
最近有人因为擅自操纵无人机被判刑了,有点疑问的是,无人机和航模感觉差不多啊,二者是一回事吗?
腾讯科技:
无人机是由无线电遥控设备或自身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无人驾驶飞行载具。不需要驾驶员在机内驾驶,而由遥控或自动驾驶技术进行飞行。
航空模型是一种重于空气的、有尺寸限制的、可遥控的不能载人航空器。一般可分为自由飞类、线操纵类、无线电遥控类等。
虽然无人机和航模都是非载人的航空飞行器,但是二者还是有所区别。
无人机任务载荷是无人机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无人机通过装载各种不同的载荷来实现其目标任务。
在远程操控方面,由于远程指标的不同,无人机可能会自动默认全球,而航模则是视距范围内或者几公里半径。
在自动控制方面,无人机能够智能应对各种情况,要求进行任务执行,与地面站进行数据融合和任务确认,并要求进行下一步操作,而大多数航模的自动控制只能实现失控后自动返航。
不过对于资深航模爱好者来说,只要装上有效任务&载荷&,对其加以控制,航模完全可以胜任无人机的角色。
这并不是天方夜谭,Ardupilot就是一个著名的DIY无人机项目,在使用Arduino平台开发的自动驾驶系统中,真正实现人们对无人机的操作。并且亚马逊、顺丰等均已试水无人机快递业务。
目的用途不同
早期的无人机多应用于战争,执行军事任务,随着科技的发展,无人机在民用方面的用途愈加广泛,如森林防火、边防缉私、高速公路巡查、探矿等应用领域。
航模多侧重于航空模型运动,参与国际航联竞赛项目、航模爱好者交流研究等方面。
无人机可以自主驾驶、超视距飞行,通过复杂的中央飞控系统,与地面控制参数进行交互,控制飞机的姿态和机动,是程序控制。
航模虽然也是无人驾驶,但是在操控手的视距范围内由操控手遥控实现机动和姿态的调整。
不过,如今在某些高端的航模系统中,也能实现自动返航功能、超视距飞行等智能化操作。目前来看,受人工智能发展水平的限制,无人机和航模都无法摆脱对人的依赖。
目前,我国航模主要由国家体委下属航空运动管理中心管理,无人机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管理。
虽然明确了航模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责任主体,但缺少对航模与无人机的明确界定,使得民航局与体育管理局之间的职责并不十分清晰。
而在民航安全管理较为完善的美国,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将无人机分为三类:作为公共飞机的无人机;作为民用飞机的无人机;和作为模型飞机的无人机。
满足如下条件的模型飞机,依据美国法案,不属于无人机的范畴:
具备在大气中的持续飞行的能力;
飞机纯粹是为了娱乐或爱好的目的来运行;
在操作员的视线内运行;
模型飞机在机场五英里范围内飞行须通知机场和空中交通塔台;
模型飞机不得妨碍有人飞机运营。
满足这五条要求才能证明其不属于无人机,从而豁免FAA未来制定的无人机适航规章的审定。(田香宁)
责任编辑:邓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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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问题及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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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财新》专栏作者。《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最新文章
  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能的思考和对策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优化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加强代表联络机构设置等。加强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机构和制度建设,适当地扩大其职权,增强其功能,使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无疑能够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坚实的基础,从而切实提高地方人大权威。
  (一)健全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首先,规范专门委员会设置条件并统一专门委员会名称。当前,我国地方人大组织法仅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得以设置专门委员会,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可否设立专门委员会并未提及,且由于县级人大并无立法权,因而相当多的地方人大并未设置专门委员会,仅设立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协助本级人大开展工作。在地方人大立法、监督事务日益繁重的形势之下,地方人大如何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性、高效性的专门委员会是协助地方人大发挥其职能和作用的首要任务。故此,我们建议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设置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条件标准,并对每一类型的专门委员会的名称、职责范围、工作方式、议事规则及运作程序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细化规范。使地方人大得以在其符合法定条件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设置一个或多个专门委员会,同时又能合理调分各专委会工作范围,避免出现忙闲不均,重复工作弊端,从而实现各专委会之间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其次,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的种类。目前我国人大职能专门化的水平不高,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数量大多在8个左右。然而,由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量工作是由专门委员会承担,且地方人大面临事务日益繁重,分工日趋精细,有针对性地增设专职化、专业化的专门委员会是极有必要的。因此,我们建议借鉴选任委员会制度的相关作法,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根据现实需要,对专委会的种类加以重新划分界定,从而实现与政府部门的一一对应,便于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再次,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种类与工作人员编制。根据地方组织法之规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并经大会通过。因此,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及委员均须为人大代表,然而在地方立法所涉及问题高复杂化、高专业技术化的形势之下,仅依靠立法者所掌握的知识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必须在广泛获取信息的基础之上,在专家的帮助之下实现抉择。因此,我们建议在专门委员会下增加工作机构的种类,并从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相关专业中聘请工作人员作为立法助理、财经助理,协助专委会更好地完成专业性工作,从而提高地方人大立法质量与监督水平。且相关工作人员只是协助委员的工作助理,可是兼职也可是专职,并不占用委员编制,在专委会的领导下行事。
  (二)明确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定位
  如前所述,我国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之间及地方人大专委会同其他机构之间的界限存在诸多交叉模糊之处,要增强地方人大专委会的职能作用,必须明确其职能定位,准确把握其与其他工作机构的关系,从而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之上,实现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专业化、高效率。
  1.明确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职权界限
  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均受人大常委会领导,且对二者职权范围并无具体规定,因而专委会与常委会工作内容交叉重复的现象极为普遍。且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二者均有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研究处理情况提供意见及具体实施执法检查的权利。不过,二者虽然职权有较多交叉不清之处,但其仍有职的区别。
  首先,法律依据不同。专委会是由省级人大依据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而设立,而常委会工作机构则是依据地方组织法第53条之规定而设立,即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且地方组织法在第30条中第三款中明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为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并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而地方组织法第50条在第一款中规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问题之后,并未提及其具体职权内容。
  其次,设置主体层级不同。根据地方组织法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对县级人大是否可以设置则并未规定。而在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条款中并未限制具体的人大级别。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均可设立工作机构,而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看,由于地方组织法第30条中并未列及县级人大,因而县级人大原则上不能设置专门委员会。此种规定则恰好与监督法之相关规定相呼应,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过程中,无论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亦或是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均有“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的规定。可见诸如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与专门委员会在具体承担相关工作方面只需设置其一即可。
  再次,对组成人员的条件要求和任免方式不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除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外,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则不一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负责人只需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即可。
  且地方人大专委会有提出议案、审查议案的权利,其在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方面职能作用较之于常委会工作机构较为突出,而专委会与工作委员会均能承担协助监督的职能,因此,我们认为在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人大设有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情况之下不宜再设置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而县级人大由于其并无地方立法权,只需设置相关工作委员会来协助人大常委会执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2.厘清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系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3条之规定,常委会得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地方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是依据该条规定而设立的协助常委会完成工作的“办事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常委会办事机构”与“常委会工作机构”是职责不同、定位不同的两种机构,这一点在《监督法》的条文用语中亦有所印证。常委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常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承办常委会交办事项,以会议准备、联系其他部门、内部行政管理及协调内部各机构关系为主要工作内容;而常委会工作机构则有明确专业的职责内容,协助常委会实现其法定职能,如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等方面的相关工作,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方面的相关工作,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选举工作是否合法等。因此,常委会工作机构是负责较为专业的职能机构,而常委会办公机构则更接近于负责事前准备和后勤保障的服务类机构。
  而由于常委会办公厅的法律定位过于原则,其在工作范围方面与专委会也有模糊不清之处。如常委会办公厅可接受常委会委托拟定有关议案草案,安排会议议题等,可见办公厅作为隶属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其工作范围并未局限在服务保障,还可接受委托拟定相关草案。其定位的模糊性,既影响了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范围,也弱化了专委会的职能作用。
  因此,我们建议明确常委会办公厅作为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在区分常委会办事机构与工作机构的职权界限的基础之上,厘请专委会与常委会办公厅的关系。常委会办公厅作为辅助常委会完成工作的服务保障机构,其主要职责应是为包括专委会在内的各类机构的职责履行做好事前安排、后勤保障及组织协调工作,至于常委会所提议案的拟定等涉及具体职权的事项应委托常委会所领导的工作机构或专委会来办理。从而避免办公厅职权范围过宽过泛,影响专委会的职能发挥。
  3.明确法制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根据立法法及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地方人大法制委员会与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规案中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故而我们建议规范法规案的审议程序,落实法制委员会与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一审及二审中职责。其中,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重点对法规案内容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审议,主要就立法必要性、法规草案中专业性问题及重点、难点进行审查把关;而法治委员会重点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协调性、规范性加以审议,主要负责对法规草案进行立法技术处理。同时,法制委员会提交审议报告中必须附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与专委会审议意见有冲突的应加以说明并提供理由。
  4.理顺专门委员会与政府对口部门关系
  根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定机关。而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行使监督职责主要方式是进行调查研究,且调查研究所集中反映的问题可以成为常委会听取有关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问题来源;参与常务委员会开展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等。在我国地方实践中,地方人大专委会与政府部门对口设置已成普遍作法,专委会通过与政府对口部门召开会议等方式,围绕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议案办理等内容加以研究沟通。然而,在专委会与政府对口部门联系机制中,专委会的职能定位难以把握,且其与对口设置部门间关系有待理顺。
  因此,我们建议在明确专委会是在协助常委会对政府对口部门进行监督的前提之下,建立专门委员会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述职的工作制度。专委会不应只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手和脚”,还应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眼睛”。专门委员会除了在与政府对口部门举行有关会议来行使监督法规定的有关审查提出意见等方面的职权之外,还应有权通过联系代表、了解代表反馈意见,接待信访、调查研究等方式对政府对口部门的有关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加以收集整理,进而在定期工作报告中及时向常委会反馈,而常委会在接到汇报之后决定是否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质询案或者设立调查委员会。
  随着常委会的监督任务亦日益繁重,仅以常委会之力来监督法检两家及部门众多的政府,无论是从监督的力度、方式,还是从监督的覆盖范围来看都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因此建立专委会定期报告制度,赋予专委会协助常委会具体落实监督的权力,并以此为契机理顺专委会与对口部门之间的协助常委会具体实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丰富专委会联系政府对口部门工作机制的内涵,使得专委会成为常委会收集信息的“眼睛”,充分利用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协助常委会实现对政府组成部门制度化、全面化监督。
  (三)建立并完善专家顾问制度
  专门委员会虽是为应对专业化而产生的,“专”、“精”为其特点,但由于专业分工的日趋细化,加之专门委员会人力资源有限,仅依专委会自身力量已难以满足地方立法需求。因此,我们建议在参考学习西方立法辅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专家顾问制度。专家顾问制度是指相关机关或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为了弥补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的不足而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提供专业建议或是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从专业性人员处购买相关咨询服务的制度。建立专家顾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首先,就人员的选任而言,专家顾问的组成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的权威和专家。例如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农业专家、经济问题专家。且专家顾问组成人员可以优先从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中选任,这些机构的资深工作人员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能以其高超的专业素质为专委会工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此外,由于立法顾问主要负责协助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故而建议选任程序由专门委员会提名,常委会通过。
  其次,专家顾问与专委会应是契约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具体依照契约内容而定,因而不论是聘请的专家顾问亦或只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契约一方,均不是法定权力的主体,所以专家顾问主要职责为发表专业意见、提供专业咨询,并且这些咨询意见在未经人大或常委会经法定程序变为决议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专家顾问通常依契约受专门委员会领导。为了更好的发挥专家的作用可以在必要时邀请组成人员列席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可以发表意见。
  最后,就专家顾问的待遇和履职保障而言,以长期聘任方式选任的专家顾问大多是兼职的,因此其履职期间工资待遇应等同于专委会工资待遇水平,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而选任的专家顾问,应就具体的工作任务签订协议,依照“一事一协议”原则就合同标的、专家顾问报酬、双方权利义务的等加以具体约定。
  (四)优化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为了协助人大或常委会行使职权而设立的工作机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优化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有利于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内部组织机制,有利于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有利于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经常性监督。
  1.推动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年轻化
  在配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时,应注意老中青相结合,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使各年龄层次的人员都能发挥长处,优势互补。从专门委员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年龄应该与党委、政府同等要求,适当增加能够任满两届的年轻委员,进一步降低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平均年龄。从而保证人大工作平稳交接,使得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充满朝气与活力。
  2.促进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专业化
  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不仅包括调整年龄结构,还包括完善专业结构。这就需要提高专委会人员结构的专业化程度,因而既要有大的专业分工,也需要引进各方面人才,使得更多具有政治、经济、财经、管理等专业特长的年轻代表加入人大机关工作,特别是选任具有较高的法律、经济及有关的专业的知识背景的代表担任专委会委员,以满足专门委员会立法、监督各项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技术知识的需要。
  3.实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专职化
  由于专门委员会委员绝大多数都是兼职,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难以兼顾人大开会或人大组织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而专委会工作任务又日趋繁重,仅依靠少数的几位驻会委员显然过于吃力。因此,提高专委会中专职委员比例,不仅有利于专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对提高专门委员会的专业化程度大有裨益。
  4.重视人大专门委员会干部队伍建设
  从人大事业的长期发展来看,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干部与党、政、司法部门的人员交流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地把党的主张通过人大按照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加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双方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利于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人大干部有进有出,既可以可以增强整个国家机关干部队伍的活力,增长干部的才干,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又能在人大机关建立良好的干部成长机制和干部晋升通道,打破当前人大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升迁困难的局面。
  (五)完善专门委员会的制度设计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二十多年来,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大胆探索,积极开拓进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等都凝聚了极为优秀的地方立法智慧,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或法规,条件基本成熟。
  1.修改地方组织法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能关键在于完善顶层设计从而使得相关制度得以落实,因此,以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形式,为地方人大专委会的职能发挥建章立制,使其有法可依,进而落实专委会的制度操作使其有法必依,是解决地方人大专委会诸多问题的有力之举。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增设专委会专章。鉴于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及自身条件的不同,我们建议通过在地方组织法中完善有关地方人大专门委会的顶层制度设计的方式,在地方组织法中增设专章规范专委会。对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原则、前提条件、专门委员会的类型、名称等加以统一规定,便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设立一个或多个专门委员会,以满足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促进人民与代表间沟通联系的需要,从而真正做到维护人大权威。同时,基于规范常委会工作机构的需要,我们建议在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人大仅能设立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
  其次,规范立方听证制度。为完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我们建议在地方组织法中细化地方立法听证制度,明确赋予专门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的权力。第一,明确规定地方人大专委会在初审法规案之前举行立法听证会。由专委会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和控制听证会的运作保障听证会依照法定程序高效、有序地完成。第二,具体规定听证的范围。对影响公民重大利益的,利害关系人有重大分歧的以及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立法事项应举行立法听证;而涉及国家秘密、内部事务管理的事项和能用科技手段解决的事项则不应举行听证。而某项地方性法规是否应举行听证,则由听证主持人提交主任会议决定。第三,确定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听证会参与人员的确定应以关联性、专业性和全面性为标准,具体包括政府官员、利害关系人、相关领域专家、有关知情人士等。第四,明确听证程序。具体包括书记员宣布会场纪律和听证规则,主持人介绍听证内容、会议程序及听证参与人的情况,参加人围绕听证内容提供证言及相关证据,主持人作听证小结等四大环节。第五,明确规定听证结果的法律地位及听证参与人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
  再次,明确专委会议事规则。为明确专委会的职责范围及其工作方式,我们建议在地方组织法中对地方人大专委会的议事规则加以细化规定。在确立民主集中制为专委会工作原则的基础之上,依据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设置相应的工作方式。如针对专委会审议法规案的职权,规定举行听证会为其行使初审权的工作方式之一。同时,为提高相关规则的可操作性,在举行会议、提交报告为专委会主要工作方式的情况下,议事规则应当对会期、会议出席人数、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决定的执行、各专委会间的联合办公规则均加以规范细化。一方面可以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在法规案一审及二审程序中应遵循的工作准则及自身职责,亦可使各专委会在履行研究审议拟定议案、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等职责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各司其职、分工配合的基础之上提高工作效率。
  2.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我们建议在地方组织法中有关地方专门委员会作出统一规定的同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遵循修改后的组织法的基础上,对其自身设置的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其具体工作条例。对于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宜细不宜粗,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专门委员会设置目的、名称及职权;第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包括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何选举产生、组成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组成人员数量、权利义务、任职保障及奖惩管理等;第三、专门委员会职权的具体事项。如提出议案、审议人大或其常委会交付的报告、起草与本专门委员会职权有关的法律案等;第四、工作形式。包括会议如何展开、出席人数的规定、表决形式等;第五、专门委员会的辅助机构。如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等,以及这些机构的职责范围;最后是附则,包括生效日期、适用范围、修改等相关问题。
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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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人机“任性” 监管要跟上  委员献策:从严细化政策法规 明确管理分工  近几年,无人机市场呈现井喷式增长。随着无人机越飞越高,“黑飞”、扰航等事件时有发生。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对无人机管理与发展作出部署。  会场内,加强对无人机“黑飞”监管问题,也成为政协委员的关注热点。委员们提出,对无人机的监管要跟得上其飞行,仍有许多管理问题待明晰。  无人机监管相对滞后  “上海是全国无人机消费最大城市之一,目前已形成了完整的无人机产业链。”在王芳委员看来,上海市城市低空无人机安防态势有明显的区域特点。她说,“建筑物高度高、密度大,容易发生无人机与高楼的相撞事故”,而且,上海地区无线电情况复杂,无人机容易出现控制失灵的情况。  范文蓉委员说,无人机“黑飞”问题突出,主要是因为民众意识不强,违法成本低、追查难度大也是造成“黑飞”的主要原因。同时,无人机监管还存在着地面管控难、空中发现难、主动处置难、溯源追责难和打击处罚难等问题。“上海无人机管控领域政策法规不清,协同指挥比较缺失,部门职责交叉等,也让无人机‘黑飞’陷入无人监管状态。”  呼吁本市出台管理办法  无人机,如何不再“任性飞”?在委员们看来,完善无人机安全管控政策法规迫在眉睫。  在专家看来,此次国家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旨在完善行业法规标准体系,保障合法合规飞行权利,统一安全监管手段。王芳建议,上海尽快出台无人机管理办法,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责权和协作机制,形成完整的无人机防护法规体系,“完善的法规制度不仅能有效约束无人机‘黑飞’事件,还能规范行业发展,同时能防止无人机被非法利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胡海峰委员建议,上海可设立市级通用航空(无人机)项目空域管理联席会议,统一调配无人机管控的各方力量。  委员们认为,加强对无人机的管控,也可发动市民力量。胡海峰说,可设立统一的无人机安全管控举报和投诉电话,受理上海市涉嫌干扰民航飞行等各类无人机“黑飞”事件。对查证属实、触犯法律的,按照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明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无人机的安全管控涉及到生产许可、质量检验、无线电监管、空域申请、飞行安全管理等诸多方面,要明确职责分工,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王芳说,多方配合、多方联动,才能有效地实现无人机的安全管控。她建议,生产许可由无人机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质量检验由当地质监局管理,无线电监管由当地无线电管理局完成。  另外,无人机飞行需要申请空域,而各地规定不一。王芳说,一般需要向空域申请所在地的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航空管或空军部队申请。若无人机“黑飞”造成窥探隐私或危及公共安全,需要警方来处理,民航方面对“黑飞”无人机确认后可报警,警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委员们看来,日益严格的监管会渐渐“拦住”那些非法经营的“黑飞”,让更多消费者明白要想使用无人机,必须经过实名制和相关知识培训。只要监管得当,未来无人机产业在应用领域与其它现代产业的深度融合值得期待。(记者 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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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阿勒瓦利德获释前接受路透社采访。沙特阿拉伯王储穆罕默德?萨勒曼于2017年11月掀起反贪风暴,扣留多名王子。
01-28 08-01海外网
1月26日,美国财政部宣布对与俄罗斯有关的9家实体和21名个人实施制裁,以在乌克兰和克里米亚问题上对俄罗斯继续施压。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称,不断制裁是向俄罗斯政府施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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